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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論
1.1 研究背景
2005 年六月 Grokster 和 MGM 的案例[1],美國最高法院判定美國 P2P 服務平台 業者 Grokster 應對非法檔案交換、下載負責任後,此一判決成為國際性指標;
在台灣方面,IFPI 等多個智財團體對 Kuro 提出侵權告訴勝訴後,又 2006 年年 初,一男子涉嫌使用 eMule 下載非法歌曲及電影,被板橋地檢署認定觸犯違反著 作權法等罪予緩起訴。以上這些案例,不斷地阻礙科技之創新,也再再顯示了數 位 內 容 的 著 作 權 控 管 是 目 前 待 解 決 的 一 大 課 題 , 尤 其 是 在 對 等 式 網 路 (Peer-to-Peer network)上。但 1980 年代後期,各國著作權法的修改使得作品 在一完成創作時便自動受到一系列之著作權保護,且其年限從創作者的有生之年 至死後五十年都有法律保護,讓創作者無從表示他們真正的意願;而所有將用到 他人作品再創作者都將透過律師,試著取得授權。
而 由 於 以 往 的 著 作 權 控 管 分 佈 相 當 兩 極 化 , 不 是 屬 於 公 共 財 (public property),就是著作人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 Reserved),其進而發展出數 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DRM)[5]。數位權利管理的主要目的是 希望能夠創造出一個安全的架構來控管使用者對數位內容之存取。它可以保障數 位內容提供者之基本權利,強制人必須經過合法的手段才能取得其內容,同時也 可用來保護一些數位商業機密。但是,以商業為導向之數位媒體業者很可能濫用 其權利侵犯了原本消費者該有的權益[18],如:原本在傳統媒體環境中,消費者 買了一張唱片後,就可聽無數次;但在數位媒體環境中,業者卻限制聽一次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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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付費一次。並且,在業者這樣貪得無厭的剝削中,真正的創作者卻僅得到少許 的利潤,且業者也間接限制了原創者的創作動力。
為了補足著作權之不足,Lawrence Lessig 提出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 的觀念,希望能利用簡易的方法讓創作者可以授權給使用者,並保留原創作者之 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2]。但目前創用 CC 的技術尚未健全,僅在主 從式(Client-Server)架構中提供較完整的服務[3]。本論文將探討目前創用 CC 的不足之處,並提出一個在 Super node 對等式(Peer-to-Peer, P2P)網路上具創 用 CC 授權的數位內容共享創作之平台加以改善。
1.2 研究目的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希望在對等式網路架構中,提供使用者一個完整的創用 CC 之 融合著作權管理系統,彌補目前僅在主從式網路與對等式網路中提供分享資訊創 作之不足。而目前授權條款雖使用 RDF(S)格式來表示,卻未善用其強大功能來 建立一些法則檢驗或結合多方著作權;我們將使用 SWRL 建立本體論(Ontology) 及法則(Rule)來驗證多方著作權的融合,並實作在 Super Node 對等式網路中。
1.3 各章節闡述
第一章我們就目前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作概括的說明。第二章我們將探討目前創 用 CC 目前之研究進展,並比較創用 CC 與數位權利管理不同之處,且探討目前現 行之對等式網路架構,及系統架構在 Super Node 對等式網路的原因。第三章談 到整個著作權管理系統的研究方法,我們設計了授權本體論分別用來管理作品之 創用 CC 授權,此外,由於我們希望可以使用本體論結合法則來對創用 CC 作檢驗 融合,所以在 3.3.1 小節我們探討了目前本體論與法則結合的研究現況,以及使 用 SWRL 作為融合不同授權之工具的原因。接著探討推論法則的設計理念,同時 針對在對等式網路上不同的使用者分析其行為模式以及系統面對不同身份使用 者之處理狀況,也對授權之正確性進行探討。第四章我們說明了系統實做的環境 與結果範例分析,對於上述的理論我們使用了 Protégé[4]建造本體論,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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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égé 內建函式庫實做系統,並將系統放置到 Planet-Lab[13]上檢驗,舉出可 以驗證系統正確性之範例來檢驗系統之正確性,且處理了一些在對等式網路上可 能發生的狀況,如:Peer 的加入及離開,以及 Super Node 的當機危機。最後在 第五章,提出了我們的結論與未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