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往社會主義理想的道路為何?
馬 克 思 在「 政 治 經 濟 學 批 判 」的 序 言 中 , 留 下 了 一 個 他 所「 得 到 的 , 並 且 一 經 得 到 就 用 於 指 導 我 的 研 究 工 作 的 總 的 結 果 」1 給 他 的 後 繼 者 。 在 這 條 引 線 上 (guiding thread)的 最 後 , 馬 克 思 指 出 了 一 條 讓 人 無 限 嚮 往 的 道 路 :「 資 產 階 級 的 生 產 關 係 是 社 會 生 產 過 程 的 最 後 一 個 對 抗 形 式。」2 在 這 裡,馬 克 思 首 先 指 出,在 社 會 變 革 的 最 後 結 果 中 , 資 產 階 級 的 社 會 生 產 過 程,也 就 是 資 本 主 義 的 生 產 模 式,將 會 作 為 最 後 一 個 階 級 間 互 相 鬥 爭 的 社 會 形 式。在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變 革 之 後,階 級 社 會 的 形 式 將 會 結 束,「 至 今 一 切 社 會 的 歷 史 都 是 階 級 鬥 爭 的 歷 史 」
3的 情 況 也 將 告 終。取 代 階 級 鬥 爭 社 會 而 來 的,是 一 個 無 階 級 的 社 會 。 既 然 不 存 在 階 級 , 那 麼 階 級 間 的 鬥 爭 也 就 不 復 存 在 了 。
其 次 , 在 這 種 沒 有 階 級 的 社 會 中 ,「 人 類 社 會 的 史 前 時 期 就 以 這 種 社 會 形 態 而 告 終 」4, 人 類 不 再 被 他 們 自 己 所 不 理 解 的 東 西 所 控 制 , 而 開 始 自 我 決 定 的 生 活 , 也 因 此 真 正 開 始 了 「 人 類 的 歷 史 」。
有 了 一 個 如 此 讓 人 嚮 往 的 目 標,接 下 來 的 問 題 就 是,該 怎 麼 到 達 這 個 「 人 類 能 夠 自 我 決 定 , 又 不 存 在 階 級 」 的 社 會 呢 ?
要 架 構 一 個 人 類 自 我 決 定 , 無 階 級 的 理 想 社 會 , 那 麼 必 定 表 示 , 馬 克 思 至 少 認 為 , 在 現 在 的 社 會 中 , 人 類 不 是 自 我 決 定 , 並 且 存 在 有 階 級 對 抗 。 因 此 , 在 說 明「 如 何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之 前 , 我 們 似 乎 應 該 要 先 說 明「 要 解 決 的 社 會 問 題 為 何 」? 如 果 連 問 題「 是 」什 麼 都 無 法 說 明 , 就 更 遑 論 「 解 決 之 道 」。 因 此 , 在 討 論 「 如 何 達 到 馬 克 思 的 理 想 世 界 」這 個 問 題 之 前 , 我 們 似 乎 應 該 先 問 : 馬 克 思 是 如 何 說 明 這 個
1 中 共 中 央 馬 恩 列 思 著 作 編 譯 局 ( 編 譯 ) ( 1 9 7 2 )。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 卷 二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 頁 82。 之 後 再 引 用 此 書 將 以 「《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 卷 二 , 頁 數 。 」 代 表 之 。
2 《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 卷 二 , 頁 8 3 。
3 譯 者 不 詳 ( 1 9 9 8 )。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著 。 共 產 黨 宣 言 。 香 港 : 新 苗 出 版 社 。 頁 4 2 , 之 後 再 引 用 此 書 將 以 「《 共 產 黨 宣 言 》, 頁 數 。 」 代 表 之 。
4 《 馬 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 》 卷 二 , 頁 8 3 。
社 會 的 問 題 ?
第 一 節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模 式 中 的 矛 盾
一、商品的二重性與勞動價值論
馬 克 思 究 竟 看 到 了 什 麼 問 題 ?
他 ﹝ 馬 克 思 ﹞ 一 系 列 的「 批 判 」—「 一 八 四 四 年 的 巴 黎 手 稿 」、《 哲 學 的 貧 困 》、《 雇 庸 勞 動 和 資 本 》、《 政 治 經 濟 學 批 判 大 綱 》、《 政 治 經 濟 學 批 判 》, 最 後 還 有 《 資 本 論 》 本 身 — 乃 是 同 一 個 思 想 愈 益 精 鍊 的 不 同 講 法 , 這 個 思 想 可 以 表 達 如 下 。 我 們 生 存 在 這 樣 一 個 時 代 : 人 類 的 非 人 化 , 即 人 和 自 己 工 作 成 果 的 異 化 , 就 要 發 展 到 極 點 , 到 頭 來 必 定 引 起 革 命 動 亂 : 這 種 動 亂 將 發 源 於 一 向 遭 受 非 人 化 最 厲 害 的 階 級 的 特 殊 利 益 , 但 其 結 果 是 把 人 性 歸 還 給 全 人 類 。5
接 下 來 我 將 嘗 試 說 明,馬 克 思 為 什 麼 認 為 現 今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是 一 個
「 到 頭 來 必 定 引 起 革 命 動 亂 」 的 社 會 。
在 「 資 本 」( 即 《 資 本 論 》 中 ), 馬 克 思 指 出 了 :「 抽 象 人 類 勞 動 」 是 他 「 首 次 批 判 地 指 明 的 」, 並 且 也 是 「 理 解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起 跳 點 」。6
既 然「 抽 象 人 類 勞 動 」是 理 解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起 跳 點 , 那 麼 理 解 馬 克 思 的 想 法 , 就 不 能 不 從 這 裡 開 始 。
5 馬 元 德 ( 譯 ) ( 1 9 9 2 ) 。 L . K o l a l o w s k i 著 。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主 流 ( 一 )。 台 北 : 遠 流 。 頁 303。 馬 克 思 前 後 其 思 想 是 否 有 斷 裂 的 討 論 , 可 見 《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主 流
( 一 )》, 頁 303-309。 在 這 裡 , 科 拉 柯 夫 斯 基 有 說 明 他 為 何 不 採 取 「 斷 裂 派 」 的 說 法 。 本 文 將 採 用 科 拉 柯 夫 斯 基 的 論 點 , 認 為 馬 克 思 前 後 期 著 作 的 思 想 , 是「 同 一 個 思 想 愈 益 精 鍊 的 不 同 講 法 」。 之 後 再 引 用 此 書 , 將 以 「《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主 流
( 一 )》, 頁 數 」 代 表 之 。
6 孫 善 豪 ( 2 0 0 4 ) 。 馬 克 思 理 論 中 「 共 產 主 義 」 觀 念 的 作 用 。 哲 學 與 文 化 , 3 1 ( 6 ) , 頁 23。
馬 克 思 在《 資 本 論 》的 第 一 章 中 , 首 先 區 分 了 商 品 的 二 重 性 : 使 用 價 值 和 ﹝ 交 換 ﹞ 價 值 。7所 謂 使 用 價 值 , 馬 克 思 說 :「 商 品 首 先 是 一 個 外 在 的 對 象 、 一 個 東 西 , 它 以 它 的 屬 性 來 滿 足 人 的 無 論 哪 一 種 需 要 。 ﹝ … ﹞ 東 西 的 『 有 用 性 』, 使 它 成 為 『 使 用 價 值 』。 」8這 裡 很 清 楚 , 使 用 價 值 是 對 於「 個 別 的 人 」來 說 , 滿 足「 個 別 的 需 要 」。 因 此 , 商 品 的「 使 用 價 值 」就 是:它 對 於 人 來 說,滿 足 了 個 別 人 的 個 別 需 要 。 因 為 每 個 人 對 於 商 品 的「 需 要 」不 同 , 所 以 使 用 價 值 間 是 無 法 互 相 比 較 的 。 例 如 , 我 們 不 能 說 籃 球 員 對 球 鞋 的 需 要 , 比 拳 擊 手 對 拳 套 的 需 要 性 來 得 大 , 因 為 這 兩 種 需 要 是 在「 質 」上 根 本 不 同 的 兩 種 需 要 , 無 法 進 行 比 較 。
但 是 商 品 的 另 一 種 特 性「 價 值 」不 同。「 交 換 價 值 首 先 表 現 為『 量 的 關 係 』:『 一 種 使 用 價 值 』和『 另 一 種 使 用 價 值 』相 交 換 的 比 例 、 不 斷 隨 著 時 間 和 空 間 而 改 變 的『 關 係 』。」9於 是,與 使 用 價 值 不 同 的 是 ,
「 價 值 」 首 先 作 為 兩 個 商 品 間 能 夠 互 相 交 換 的 「 量 」。 但 是 , 馬 克 思 認 為 , 兩 個 「 質 」 上 不 同 的 東 西 , 之 所 以 能 夠 交 換 , 而 且 是 「 等 量 」 的 交 換 , 必 定 蘊 含 了 某 種「 相 等 」的 東 西 在 其 中 , 否 則 兩 個 東 西 之 間
「 等 量 交 換 」 就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情 。
亞 理 斯 多 德 清 楚 地 說 出 : ﹝ … ﹞ 「 價 值 關 係 」 本 身 受 到 了 一 種 限 定 , 就 是 : 屋 要 在 質 上 與 床 等 同 , 如 果 沒 有 這 種 本 質 的 相 同 , 則
7 馬 克 思 自 己 說 :「 商 品 是 『 使 用 價 值 』 和 『 交 換 價 值 』, 那 麼 這 種 說 法 , 準 確 的 說 , 是 錯 的 。 商 品 是 『 使 用 價 值 或 使 用 對 象 』 和 『 價 值 』。 商 品 一 旦 佔 據 一 個 特 有 的 、 與 它 自 然 形 式 不 同 的『 表 現 形 式 』— 交 換 價 值 的 形 式 , 那 麼 它 就 表 現 唯 一 個 雙 重 物 , 而 孤 立 的 地 看 , 它 絕 不 據 有 這 樣 的 表 現 形 式 , 反 而 只 有 在 它 對 一 個 第 二 個 商 品 、 一 個 不 同 種 的 商 品 的『 價 值 關 係 或 交 換 關 係 』裡 , 它 才 據 有 這 樣 的 表 現 形 式 。 一 旦 知 道 了 這 一 點 , 那 麼 前 面 那 種 說 法 就 沒 有 害 處 , 反 而 倒 有 簡 略 的 方 便 。 」(《 資 本 論 選 讀 》, 頁 92-93。 ) 這 裡 的 意 思 很 清 楚 , 由 於 商 品 本 身 就 據 有 使 用 價 值 和 價 值 的 二 重 性,因 此,透 過 交 換 關 係,可 以 把 這 種 二 重 性「 表 現 」出 來 。 雖 然 在 只 有 一 個 商 品 的 情 況 下,是 看 不 出 商 品 的 價 值,但 是 就 是 因 為 商 品 身 上 本 來 就 具 有「 價 值 」, 才 能 夠 透 過 交 換 關 係 來「 表 現 」。 由 此 , 價 值 只 是 通 過「 交 換 」 來 表 現 。 所 以 說 交 換 價 值 , 其 實 是 說 通 過 「 交 換 」 而 表 現 的 「 價 值 」。 因 此 , 在 本 篇 文 章 中 , 我 將 使 用 「 價 值 」 一 詞 , 而 不 使 用 「 交 換 價 值 」。
8 孫 善 豪( 編 譯 )( 2 0 0 2 )。馬 克 思 作 品 選 讀。台 北:誠 品。頁 4 1 - 4 2。之 後 將 以「《 資 本 論 選 讀 》, 頁 數 」 代 表 之 。
9《 資 本 論 選 讀 》, 頁 43。
兩 種 感 性 上 相 異 的 東 西 就 不 能 作 為 「 可 通 約 的 量 」 而 相 互 關 聯 。 他 說 :「 ﹝ 交 換 ﹞ 是 不 可 能 的 , 除 非 相 等 , 相 等 是 不 可 能 的 , 除 非 可 通 約 。 」 但 是 , 他 在 這 裡 就 頓 住 了 , 放 棄 了 對 價 值 形 式 作 進 一 步 分 析 。10
馬 克 思 認 為 , 這 個 藏 在 背 後 , 使 得 兩 個 不 同 商 品 間 的「 等 量 交 換 」成 為 可 能 的 東 西 , 必 定 不 會 是 兩 者 的 使 用 價 值 , 也 不 能 夠 是 交 換 形 式 , 而 是 另 外 的 東 西 。
第 一 , 同 一 個 商 品 的 各 種 有 效 的 交 換 價 值 , 表 達 了 一 個 等 同 的 東 西 。 但 是 第 二 , 交 換 價 值 只 能 是 一 個 表 達 方 式 或 「 表 現 形 式 」 — 它 所 表 達 或 表 現 的 , 是 一 個 可 以 與 它 有 所 區 別 的 東 西 。11
這 個 「 共 同 的 東 西 」 不 能 是 商 品 之 幾 何 的 、 物 理 的 、 化 學 的 、 或 其 他 的 自 然 屬 性 。 [因 為 ]商 品 的 各 種「 物 體 的 屬 性 」, 只 有 當 它 們 讓 商 品 成 為 「 有 用 的 」, 也 就 是 讓 商 品 成 為 使 用 價 值 的 時 候 , 才 會 被 考 量 。12
如 果 撇 開 商 品 體 的 使 用 價 值 不 看 , 那 麼 商 品 體 就 只 剩 下 一 個 屬 性 : 它 們 是 「 勞 動 產 物 」。13
上 述 的 引 文 中,非 常 清 楚 地,馬 克 思 說 明 了 能 夠 作 為 兩 個 價 值 量 間 互 相 等 量 交 換 基 礎 的 , 就 是 「 人 的 勞 動 」。 但 是 這 種 勞 動 因 為 是 從 「 勞 動 產 物 的 使 用 價 值 裡 抽 離 出 來 ﹝ … ﹞ 從 而 , 這 些 勞 動 的 『 具 體 形 式 』 也 跟 著 消 失 了,勞 動 不 再 有 彼 此 的 區 別,反 而 全 部 一 起 被 化 約 成 同 樣 的 人 類 勞 動 、 抽 象 人 類 勞 動 。 」14
馬 克 思 特 別 強 調 , 使 得 兩 個 商 品 間 能 夠 互 相「 等 量 交 換 」的 共 同 基 礎 , 就 是 「 抽 象 人 類 勞 動 」。
10 i b i d , 頁 8 9 -90。
11 i b i d , 頁 4 4 -45。
12 i b i d , 頁 4 5 -46。
13 I b i d , 頁 4 6 。
14 i b i d , 頁 4 6 -47。
這 樣 的 抽 象 人 類 勞 動,因 為 是 把 各 種「 具 體 」勞 動 的「 特 殊 內 容 」 抽 去 , 因 此 , 抽 象 人 類 勞 動「 所 剩 下 的 , 不 外 只 是 ﹝ … ﹞『 無 差 別 的 人 類 勞 動 』的 一 個 純 然 的 凝 結( 物 )﹝ … ﹞ 這 些 東 西 , 現 在 僅 僅 只 表 現 的 是 : 生 產 出 它 們 , 是 付 出 了 人 類 勞 動 的 、 是 堆 積 了 人 類 勞 動 的 。 這 些 東 西,作 為 這 個( 它 們 所 )『 共 同 的 社 會 的 實 體 』【 案 指 人 類 勞 動 】 之 結 晶 , 就 是 價 值 — 商 品 價 值 。 」15
由 此 ,「 一 個 使 用 價 值 或 物 品 之 所 以 有 一 個『 價 值 』, 只 是 因 為 :
『 抽 象 人 類 勞 動 』 對 象 化 或 具 體 化 在 它 裡 面 。 」16反 過 來 說 , 一 個 商 品 的 價 值,也 是 由 人 類 的 勞 動 累 積 其 中 而 形 成 的。而「 它 ﹝ 商 品 價 值 ﹞
『 量 ( 大 小 )』 是 怎 麼 計 算 的 呢 ? 是 由 它 所 包 含 的 『 形 成 價 值 的 『 實 體 』』 — 也 就 是 勞 動 — 的 量 來 計 算 的 。 勞 動 的 量 本 身 , 是 用 勞 動 所 持 續 的 時 間 來 計 算 的 ﹝ … ﹞ 。 」17
於 是 , 對 於 馬 克 思 來 說 , 一 個 商 品 的「 價 值 量 」是 由 投 注 在 商 品 上 的 人 類 勞 動 乘 上 勞 動 時 間 來 計 算 的18。
在 這 裡 , 馬 克 思 很 清 楚 的 表 明 : 作 為 商 品 , 它 的 身 上 包 涵 了 一 個 二 重 性 ,「 使 用 價 值 」和「 價 值 」。 作 為 使 用 價 值 , 商 品 是 透 過 其 各 種 獨 特 屬 性 , 來 滿 足 人 的 各 種 獨 特 需 要 。 但 是 作 為 價 值 , 商 品 是 不 具 有 特 殊 內 容 的 「 抽 象 人 類 勞 動 」 的 累 積 。 而 商 品 的 「 價 值 量 」, 是 由 人 類 的 勞 動 力 乘 上 勞 動 時 間 來 計 算 的 。
15 i b i d , 頁 4 8 。
16 i b i d , 頁 4 9 。
17 i b i d , 頁 4 9 。
18 這 樣 並 不 是 說 , 人 愈 懶 、 技 術 愈 差 、 工 作 時 間 拉 的 愈 長 , 商 品 的 價 值 量 就 愈 大 。 馬 克 思 提 出 「 社 會 平 均 勞 動 力 」 和 「 社 會 必 要 勞 動 時 間 」 的 概 念 來 說 明 。 所 謂 「 社 會 平 均 勞 動 力 」 是 指 在 這 個 社 會 中 ,「 一 般 的 人 」 在 從 事 生 產 時 , 所 能 夠 付 出 的 「 平 均 的 」 勞 動 力 。 因 此 , 當 我 們 以 這 個 「 一 般 的 」、「 正 常 的 」 勞 動 力 去 生 產 某 個 商 品 時 , 我 們 就 只 需 要「 平 均 必 要 的 」, 或 是「 社 會 必 要 的 」勞 動 時 間 。 而 這 個 社 會 必 要 勞 動 時 間 , 是 會 隨 著 技 術 的 進 步 而 變 化 的 。 馬 克 思 自 己 的 例 子 是 :「 在 英 國 引 入 了 之 蒸 汽 織 布 機 之 後 , 可 能 只 要 過 去 一 半 的 勞 動 , 就 可 以 把 一 定 量 的 紗 織 成 布 , 但 是 他 的 這 種『 個 別 勞 動 小 時 』的 產 物 , 現 在 卻 只 表 示 了 半 個
『 社 會 勞 動 小 時 』, 因 此 他 的 價 值 也 就 只 有 過 去 的 一 半 。 」( 參 見《 資 本 論 選 讀 》,
頁 50。 )
這 樣 , 就 形 成 了 馬 克 思 的 「 勞 動 價 值 理 論 」。
二、反映社會關係的「商品價值」
前 面 提 到 ,「 抽 象 人 類 勞 動 」是 作 為「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起 跳 點 」, 那 麼 , 從 這 個 起 跳 點 , 馬 克 思 要 跳 去 哪 裡 呢 ?
馬 克 思 在 第 一 章 〈 商 品 〉 的 起 首 處 , 就 這 麼 說 :「 財 富 , 在 那 些 以『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為 主 的 社 會 裡,表 現 為『 龐 大 的 商 品 聚 集 』。」
19
既 然 商 品 表 現 了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的 特 色,那 麼 商 品 所 體 現 的 特 色 是 什 麼 呢 ?
在 「 產 物 」 普 遍 採 取 了 「 商 品 」 形 式 的 社 會 裡 , 也 就 是 在 一 個 由 商 品 生 產 者 所 組 成 的 社 會 裡 , 各 種 有 用 勞 動 — 它 們 彼 此 獨 立 地 被 當 作 是 「 自 立 的 生 產 者 」 的 私 事 , 而 來 進 行 的 ﹝ … ﹞20
「 商 品 」和「 產 品 」同 樣 是 人 通 過 勞 動 所 產 生 出 來 的 成 品 , 但 是 它 們 不 同 的 地 方 在 於:「 只 有『 自 立 而 彼 此 獨 立 的 私 人 生 產 者 』的『 產 物 』,
才 彼 此 作 為 『 商 品 』 而 相 互 面 對 。 」21也 就 是 說 , 以 商 品 為 主 的 生 產 模 式,必 定 預 設 了 個 人 獨 立 生 產,而 整 個 社 會 之 所 以 能 夠 讓 個 人 獨 立 地 生 產 自 己 的 商 品 , 是 因 為 有 別 人 也 為 他 生 產 他 所 需 要 的 商 品 。 由 此,要「 獨 立 而 自 立 地 」生 產 商 品,必 定 需 要 整 體 社 會 一 起 生 產 商 品 。 在 這 裡 , 看 似 「 私 人 的 」 事 情 , 背 後 卻 隱 藏 著 一 個 「 整 體 」 的 概 念 。
進 一 步 來 說 , 作 為 商 品 , 有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特 色 : 這 個 產 品 , 如 果 不 是 為 了 滿 足 自 己 的 需 要 而 生 產,就 一 定 是 必 須 符 合 別 人 的 使 用 價 值 。
如 果 有 人 用 他 的 產 物 來 滿 足 自 己 的 需 要 , 那 麼 他 雖 然 創 造 了 使 用
19 i b i d , 頁 4 1 。
20 i b i d , 頁 5 5 。
21 i b i d , 頁 5 4 。
價 值 , 但 卻 沒 有 創 造 商 品 。 如 果 要 生 產 出 商 品 , 那 麼 他 就 不 能 僅 僅 生 產 出 使 用 價 值 , 反 而 必 須 生 產 出 別 人 所 需 要 的 使 用 價 值 、 社 會 的 使 用 價 值 。 最 後 , 沒 有 任 何 東 西 可 以 是 價 值 而 卻 不 同 時 是 使 用 對 象 。 如 果 東 西 沒 有 用 , 那 麼 它 所 包 含 的 勞 動 也 就 沒 有 用 、 算 不 上 是 勞 動 , 因 此 也 就 不 形 成 價 值 。22
但 是 這 裡 並 不 是 說 , 只 要 有 分 工 , 就 一 定 會 產 生 商 品 。 如 果 我 們 不 是
「 獨 立 地 」生 產 , 那 麼 我 們 就 不 會 產 生 商 品 。 也 就 是 說 , 如 果 我 們 是
「 整 體 地 」進 行 生 產,那 麼 我 們 就 只 是 為 了 自 己 整 體 的 需 要 來 進 行 生 產 , 生 產 出 來 的 成 品 是 「 滿 足 整 體 自 己 需 要 」 的 「 產 品 」, 而 不 是 滿 足「 他 人 需 要 」的「 商 品 」。這 樣 來 說,生 產「 產 品 」與 生 產「 商 品 」,
就 有 意 義 上 的 不 同 : 生 產「 產 品 」, 我 只 需 生 產 了「 使 用 價 值 」。 但 是 生 產 「 商 品 」, 因 為 我 是 為 著 「 交 換 」 而 生 產 , 因 此 , 必 定 包 含 著 交 換 的 基 礎 , 也 就 是 「 價 值 」。
因 此,價 值 的 社 會 意 涵 在 這 裡 表 露 出 來:一 個 產 品 之 所 以 具 有「 價 值 」, 是 因 為 它 是 一 個「 商 品 」。 商 品 作 為 資 本 主 義 的 表 現 , 體 現 資 本 主 義 中 ,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社 會 關 係 為 : (1) 已 發 展 的 分 工 ; (2) 私 人 獨 立 生 產 ; (3)生 產 別 人 所 需 的 使 用 價 值 。
三 、 資 本 流 通 , 以 及 雇 庸 關 係 中 的 衝 突
資 本 主 義 的 生 產 特 徵 是 生 產 商 品,但 是 在 商 品 流 通 中,資 本 家 與 普 通 生 產 者 不 同 , 資 本 家 交 換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 資 本 增 值 」; 而 普 通 生 產 者 交 換 的 目 的 則 是 「 消 費 」。
商 品 流 通 是 資 本 的 起 點 。 商 品 生 產 和 發 達 的 商 品 流 通 , 即 貿 易 , 是 資 本 產 生 的 歷 史 前 提 。23
商 品 流 通 的 直 接 形 式 是 W-G-W,商 品 轉 化 為 貨 幣,貨 幣 再 轉 化 為
22 i b i d , 頁 5 1 -52。
23 中 共 中 央 馬 恩 列 思 著 作 編 譯 局 ( 譯 ) ( 1 9 8 8 )。 K . M a r x 著 。 資 本 論 ( 卷 一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 頁 167。 之 後 再 引 用 此 書 , 將 以 「《 資 本 論 》 卷 一 , 頁 數 」 表 示 之 。
商 品 , 為 買 而 賣 。 但 除 這 一 形 式 外 , 我 們 還 看 到 具 有 不 同 特 點 的 另 一 形 式 G-W-G, 貨 幣 轉 化 為 商 品 , 商 品 在 轉 化 為 貨 幣 , 為 賣 而 買 。 在 運 動 中 通 過 後 一 種 流 通 的 貨 幣 轉 化 為 資 本 , 成 為 資 本 , 而 且 按 它 的 使 命 來 說 , 已 經 是 資 本 。24
馬 克 思 區 分 了 商 品 流 通 的 兩 種 形 式:第 一 種 是 簡 單 的 商 品 流 通,先 賣 出 商 品 , 變 成 錢 , 再 由 交 換 而 來 的 錢 , 去 購 買 另 一 項 商 品 。 第 二 種 是 資 本 的 流 通 模 式 , 先 用 錢 買 入 商 品 , 再 將 這 個 商 品 賣 出 , 然 後 再 變 回 錢 。
這 兩 種 交 換 , 有 著 全 然 不 同 的 意 義 :
在 W-G-W 循 環 中 , 始 極 是 一 種 商 品 , 終 極 是 另 一 種 商 品 , 後 者 退 出 流 通 , 轉 入 消 費 。 因 此 , 這 一 循 環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消 費 , 是 滿 足 需 要 , 總 之 , 是 使 用 價 值 。 相 反 , G-W-G 循 環 是 從 貨 幣 一 極 出 發 , 最 後 又 返 回 同 一 極 。 因 此 , 這 一 循 環 的 動 機 和 決 定 目 的 是 交 換 價 值 本 身 。25
簡 單 的 商 品 流 通,是 拿 不 需 要 的 商 品,換 成 錢,然 後 換 回 需 要 的 商 品,
最 終 把 它 消 費 掉。這 樣 這 一 個 商 品 流 通 的 循 環 就 結 束 了,以 消 費 作 為 目 的 , 透 過 錢 的 中 介 , 把 交 換 得 來 的 商 品 消 費 掉 之 後 , 這 個 循 環 就 結 束 了 。 但 是 這 種 循 環 模 式 有 可 能 暫 時 沒 有 完 成 , 也 就 是 說 , 當 我 賣 出 商 品 , 換 得 錢 之 後 , 我 還 沒 有 看 到 我 所 需 要 的 商 品 , 那 麼 我 可 以 等 待 我 所 需 要 的 商 品 出 現。但 是 這 個 錢,始 終 是 要 變 成 另 一 個 使 用 價 值 而 被 我 消 費 掉,因 為 這 種 商 品 流 通 的 模 式 的 最 終 目 的,就 是 要 將 商 品 消 費 掉 。
但 是 資 本 的 流 通 模 式 不 同。乍 看 之 下,資 本 流 通 模 式 看 起 來 是 一 種 毫 無 意 義 的 反 覆 , 錢 變 成 商 品 又 變 回 錢 。 但 是 :
一 個 貨 幣 額 和 另 一 個 貨 幣 額 只 能 有 量 的 區 別 。 因 此 , G-W-G 過 程
24《 資 本 論 》 卷 一 , 頁 168。
25 i b i d , 頁 1 71。
所 以 有 內 容 , 不 是 因 為 兩 極 有 質 的 區 別 , 而 只 是 因 為 它 們 有 量 的 不 同 。 最 後 從 流 通 中 取 出 的 貨 幣 , 多 於 起 初 投 入 的 貨 幣 。26
由 此 , 在 資 本 流 通 模 式 中 , 交 換 目 的 本 身 , 不 是 為 了 消 費 , 而 是 為 了 將 投 入 的 錢「 增 值 」。因 此,如 果 買 方 花 錢 購 買 了 商 品,卻 沒 有 賣 出 , 那 麼 這 個 過 程 就 沒 有 完 成,而 且 是 中 斷 了。因 為 這 個 過 程 的 目 的 就 是 為 賣 而 買 , 所 以 如 果 買 了 商 品 , 最 後 卻 賣 不 掉 , 那 麼 這 個 過 程 就 失 敗 了 。
在 G-W-G 中,貨 幣 的 流 回 是 由 貨 幣 支 出 的 性 質 本 身 所 決 定 的。沒 有 這 種 流 回 , 活 動 就 失 敗 了 , 或 者 過 程 就 中 斷 而 沒 有 完 成 , 因 為 它 的 第 二 個 階 段 , 即 作 為 賣 的 補 充 和 完 成 的 賣 沒 有 實 現 。27
因 此,與 簡 單 商 品 流 通 模 式 不 同,資 本 流 通 的 過 程 必 須 要 由 把 買 進 的 商 品 賣 出 , 來 完 成 這 個 交 換 模 式 。 我 買 商 品 的 目 的 , 就 是 為 了 要 以 更 多 量 的 錢 把 它 賣 掉 。 這 就 是 資 本 流 通 : 以 錢 滾 錢 , 用 小 錢 換 大 錢 , 以 交 換 價 值 為 目 的 的 交 換 。28而 每 一 次 資 本 流 通 的 終 結 , 又 將 可 以 是 下 一 次 流 通 的 開 始。第 二 次 的 流 通 看 起 來 只 是 第 一 次 流 通 的 重 複,但 是 當 中 錢 的 數 量 , 則 會 愈 來 愈 增 值 。 通 過 這 個 過 程 , 錢 可 以 不 斷 地 滾 出 更 大 的 錢 、 更 大 的 錢 、 更 大 的 錢 … …
通 過 上 面 的 說 明 , 我 們 知 道 :
簡 單 商 品 流 通 , 是 達 到 流 通 以 外 的 最 終 目 的 , 佔 有 使 用 價 值 , 滿 足 需 要 的 手 段 。 相 反 , 作 為 資 本 的 貨 幣 的 流 通 本 身 , 就 是 目 的 , 因 為 只 是 在 這 個 不 斷 更 新 的 運 動 中 , 才 有 價 值 的 增 值 。 因 此 , 資
26 i b i d , 頁 1 72。
27 i b i d , 頁 1 71。
28 從 這 裡 看 起 來 ,「 單 純 的 儲 蓄 」 和 「 理 財 」 就 是 兩 個 根 本 上 不 同 的 概 念 。 儲 蓄 是 把 現 在 用 不 到 , 或 準 備 不 時 之 需 的 錢 存 起 來 , 以 備 將 來 的 需 要 。 因 此 ,「 單 純 的 儲 蓄 」的 最 終 目 的 仍 是 消 費,它 是 簡 單 商 品 流 通 的 還 未 完 成 的 第 二 步。但 是「 理 財 」 不 同 , 理 財 是 為 了 用 錢 投 資 商 品 , 然 後 賺 回 更 多 的 錢 。 因 此 , 理 財 是 為 賣 而 買 , 當 賣 的 步 驟 沒 有 完 成 或 中 斷 時 , 理 財 就 告 失 敗 。
本 的 運 動 是 沒 有 限 度 的 。29
作 為 這 一 運 動 的 有 意 識 的 承 擔 者 , 貨 幣 所 有 者 變 成 了 資 本 家 , 他 這 個 人 , 或 不 如 說 他 的 錢 袋 , 是 貨 幣 的 出 發 點 和 復 歸 點 。 這 種 流 通 的 客 觀 內 容 — 價 值 增 值 — 是 他 的 主 觀 的 目 的 ; 只 有 在 越 來 越 多 地 佔 有 抽 象 財 富 成 為 他 的 活 動 的 唯 一 動 機 時 , 他 才 作 為 資 本 家 , 或 作 為 人 格 化 的 、 有 意 志 和 意 識 的 資 本 執 行 職 能 。 因 此 , 絕 不 能 把 使 用 價 值 看 做 資 本 家 的 直 接 目 的 。 他 的 目 的 也 不 是 取 得 一 次 利 潤 , 而 是 牟 取 利 潤 的 無 休 止 的 運 動 。30
資 本 家 , 作 為 資 本 流 通 的 承 擔 者 , 將 小 錢 不 斷 地 變 成 大 錢 , 放 入 自 己 的 口 袋 中 , 再 重 新 投 入 這 個 運 動 , 一 次 一 次 , 讓 大 錢 繼 續 長 大 。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 是 什 麼 原 因 使 得 資 本 家 購 入 的 商 品 , 可 以 「 增 值 」? 是 什 麼 使 得 資 本 流 通 後,賣 出 的 商 品 能 夠 比 買 進 的 商 品 售 價 更 高 ? 換 句 話 說,這 個 賣 出 商 品 的「 利 潤 」,或 是 使 用 馬 克 思 的 術 語「 剩 餘 價 值 」31是 怎 麼 來 的 ?
要 轉 化 為 資 本 的 貨 幣 的 價 值 變 化 , 不 可 能 發 生 在 貨 幣 本 身 上 , 因 為 貨 幣 作 為 購 買 手 段 和 支 付 手 段 , 只 是 實 現 它 所 購 買 或 所 支 付 的 商 品 的 價 格 ﹝ … ﹞ 。 同 樣 , 在 流 通 的 第 二 個 行 為 , 即 商 品 的 再 度 出 發 上 , 也 不 可 能 發 生 這 種 變 化 , 因 為 這 一 行 為 只 是 使 商 品 從 自 然 形 式 再 轉 化 為 貨 幣 形 式 。32
錢 本 身 作 為 支 付 與 購 買 商 品 的 手 段 本 身,無 法 使 得 商 品 的 價 值 增 加 , 因 為 在 這 一 方 面 , 錢 最 多 反 映 了 投 注 在 商 品 上 的 勞 動 量 所 形 成 的 價 值。同 樣 的 道 理,當 在 資 本 流 通 的 第 二 個 過 程 W-G 上,這 個 錢 的 量 , 也 只 不 過 是 反 映 了 這 個 W 本 身 的 價 值 量 。
29 i b i d , 頁 1 73-174。
30 i b i d , 頁 1 74-175。
31 所 謂 剩 餘 價 值 , 馬 克 思 說 :「 這 個 過 程 ﹝ 資 本 流 通 過 程 ﹞ 的 完 整 形 式 是 G-W-G’ 。 其 中 的 G’ =G+⊿ G, 即 等 於 原 預 付 貨 幣 額 加 上 一 個 增 值 額 。 我 把 這 個 增 值 額 或 超 過 原 價 值 的 餘 額 叫 做 剩 餘 價 值 。 」( 參 見 《 資 本 論 》 卷 一 , 頁 172。 )
32 i b i d , 頁 1 89-190。
因 此 , 這 種 變 化 只 能 從 這 種 商 品 的 使 用 價 值 本 身 , 即 從 這 種 商 品 的 使 用 上 產 生 。 要 從 商 品 的 使 用 上 取 得 價 值 , 我 們 的 貨 幣 所 有 者 就 必 須 幸 運 地 在 流 通 領 域 內 , 即 在 市 場 上 發 現 這 樣 一 種 商 品 , 它 的 使 用 價 值 本 身 具 有 成 為 價 值 泉 源 的 的 特 殊 屬 性 , ﹝ … ﹞ 這 就 是 勞 動 能 力 或 勞 動 力 。33
馬 克 思 認 為,價 值 既 然 是 由 勞 動 力 所 堆 積 而 成,如 果 要 使 得 資 本 流 通 的 過 程 中 , 商 品 的 價 值 量 發 生 改 變 , 那 麼 必 定 有 一 種 特 殊 的 商 品 , 它 本 身 就 能 夠 創 造 出 價 值 。 因 此 , 這 種 特 殊 的 商 品 , 只 能 是 勞 動 力 。 換 句 話 說 , 正 是 因 為 市 場 上 , 有 一 種 特 殊 的 商 品 :「 勞 工 」, 他 本 身 提 供 勞 動 力,投 注 在 生 產 器 具 與 生 產 材 料 上,使 得 原 先 已 經 累 積 的 勞 動 量 得 以 增 加 , 並 藉 此 增 加 了 商 品 的 價 值 。34
但 是,要 讓 工 人 能 夠 持 續 的 生 產,使 得 勞 工 能 夠 不 斷 保 持 生 產 能 力 是 必 要 的 。 因 此 , 必 須 讓 工 人 能 夠 維 持 自 己 的 體 力 , 以 便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 日 復 一 日 地 投 注 其 勞 動 力 。 要 能 夠 維 持 工 人 體 力 , 最 少 必 須 提 供 其 基 本 的 生 活 需 求 。 馬 克 思 說 :
勞 動 力 只 是 作 為 活 的 個 體 的 能 力 而 存 在 。 因 此 , 勞 動 力 的 生 產 要 以 活 的 個 體 的 存 在 為 前 提 。 ﹝ … ﹞ 活 的 個 體 要 維 持 自 己 , 需 要 有 一 定 量 的 生 活 資 料 。 因 此 生 產 勞 動 力 所 需 要 的 勞 動 時 間 , 可 化 為 生 產 這 些 勞 動 力 所 有 者 所 需 要 的 生 活 資 料 的 價 值 。35
這 裡 的 意 思 也 就 是 說,在 一 個 社 會 中,工 人 的 薪 資 將 以 一 般 所 能 夠 滿 足 工 人 的 生 活 需 要 來 計 算 。36這 也 就 是 說 , 必 須 使 得 工 人 能 夠 在 每 天 的 工 作 之 後 , 能 夠「 回 復 」自 己 的 生 產 力 , 再 回 到 工 作 上 繼 續 把 勞 動
33 i b i d , 頁 1 90。
34 生 產 工 具 與 生 產 材 料 , 其 本 身 也 是 勞 動 的 成 果 。 就 算 是 天 然 材 料 , 如 同 煤 礦 等 , 在 它 們 被 開 採 出 來 之 時 , 也 必 定 有 勞 動 力 投 注 其 上 。 因 此 , 勞 工 是 把 新 的 勞 動 力 , 加 到 原 先 已 有 「 價 值 」, 也 就 是 已 有 「 勞 動 力 累 積 」 的 商 品 身 上 , 由 此 使 得 商 品 得 以 「 增 值 」。
35 i b i d , 頁 1 93-194。
36 另 外,勞 工 的 薪 資 也 會 因 為 受 過 的 教 育 訓 練 或 專 業 程 度 不 同,而 有 所 不 同。「 因 此,這 種 教 育 費 ﹝ … ﹞ 包 括 在 生 產 勞 動 力 所 耗 費 的 價 值 總 和 ﹝ 也 就 是 薪 資 ﹞ 中。」
(《 資 本 論 》 卷 一 , 頁 195。 )
力 投 注 在 生 產 過 程 中。這 種 需 要 可 能 不 只 是 基 本 生 活 的 需 要,也 可 能 包 含 某 種 程 度 的 精 神 需 要,這 種 需 要 程 度 將 會 因 為 各 個 社 會 發 展 程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不 同 。
勞 動 力 的 價 值 可 以 歸 結 為 一 定 量 生 活 資 料 的 價 值 。 因 此 , 它 也 隨 著 這 些 生 活 資 料 的 價 值 , 即 生 產 這 些 生 活 資 料 所 需 要 的 勞 動 時 間 量 的 改 變 而 改 變 。37
在 這 樣 的 方 式 下 , 工 人 為 了 換 取 生 活 資 料 , 必 須 讓 自 己 走 到 市 場 裡 , 把 自 己 賣 給 資 本 家 。
勞 動 力 不 賣 出 去 , 對 工 人 就 毫 無 用 處 , 不 僅 如 此 , 工 人 就 會 感 到 一 種 殘 酷 的 自 然 必 然 性 ﹝ … ﹞ 勞 動 能 力 ﹝ … ﹞ 不 賣 出 去 , 就 等 於 零 。38
正 是 在 這 裡 , 出 現 了 第 一 個 工 人 與 資 本 家 立 足 點 不 平 等 的 地 方 : 第 一 , 資 本 家 決 定 了 技 術 的 形 式 。 當 面 臨 長 期 勞 動 力 短 缺 的 情 況 下 , 資 本 家 能 夠 求 助 於 其 工 程 師 以 發 展 節 省 勞 動 力 的 創 新 。 而 工 人 無 法 發 展 能 夠 減 低 他 們 對 於 穩 定 受 雇 的 需 求 之 技 術 。 第 二 , 當 個 別 資 本 家 對 個 別 工 人 進 行 薪 資 協 商 的 時 候 , 資 本 家 沒 有 當 下 必 須 要 聘 僱 這 位 工 人 , 否 則 會 面 臨 挨 餓 受 凍 或 失 去 家 庭 的 壓 力 , 但 是 工 人 必 須 在 這 種 壓 力 下 進 行 協 商 。39
在 勞 動 市 場 上 , 工 人 面 對 的 是 生 死 問 題 , 而 資 本 家 面 對 的 是「 剩 餘 價 值 累 積 」 問 題 。40因 此 , 當 發 生 薪 資 與 工 時 爭 議 的 時 候 , 資 本 家 在 自
37 i b i d , 頁 1 95。
38 i b i d , 頁 1 97。
39 M i l l e r, R . W. ( 1 9 9 1 ) . S o c i a l a n d P o l i t i c a l T h e o r y : C l a s s , St a t e , R e v o l u t i o n . I n T.
C a r v e r ( E d . ) , T h e C a m b r i d g e C o m p a n i o n t o M a r x ( p p . 5 5 - 1 0 5 ) . N Y: C a m b r i d g e 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 p. 57f .
40 這 裡 的 意 思 並 不 是 說 , 資 本 家 就 一 定 會 賺 錢 , 正 相 反 , 資 本 家 面 臨 的 是 競 爭 問 題 , 在 競 爭 失 敗 的 時 候 , 資 本 家 就 變 回 工 人 , 必 須 接 受 薪 資 而 生 活 。 而 資 本 家 會 變 回 工 人 , 正 好 顯 示 出 資 本 主 義 中 , 把 生 產 當 作 私 事 來 進 行 的 缺 陷 。 正 是 因 為 背 著 總 體 需 要 而 各 自 進 行 生 產 , 把 生 產 看 做 是 各 自 的 私 事 , 因 此 , 才 會 產 生 個 別 資 本 家 生 產 結 果 超 出 總 體 需 要,而 產 生 商 品 賣 不 掉 的 狀 況,最 終 導 致 資 本 家 自 己
然 的 狀 況 下 , 對 工 人 有 絕 對 的 優 勢 。
但 是 , 為 什 麼 會 發 生「 薪 資 的 衝 突 」呢 ? 對 馬 克 思 來 說 , 薪 資 與 工 時 的 衝 突 , 是 雇 庸 制 度 必 然 的 結 果 :
資 本 家 要 堅 持 他 作 為 買 者 的 權 利 , 他 盡 量 延 長 工 作 日 , 如 果 可 能 , 就 把 一 個 工 作 日 變 成 兩 個 工 作 日 。 可 是 另 一 方 面 , 這 個 已 經 賣 出 的 商 品 的 特 殊 性 質 給 它 的 買 者 規 定 了 一 個 消 費 的 界 線 , 並 且 工 人 也 要 堅 持 他 作 為 賣 者 的 權 利 , 他 要 求 把 工 作 日 限 制 在 一 定 的 正 常 量 內 。 於 是 這 裡 出 現 了 二 律 背 反 , 權 利 同 權 利 相 對 抗 , 而 這 兩 種 權 利 都 同 樣 是 商 品 交 換 規 律 所 承 認 的 。 在 平 等 的 權 利 間 , 力 量 就 起 作 用 。 所 以 , 在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的 歷 史 上 , 工 作 日 的 正 常 化 過 程 表 現 為 工 作 日 界 線 的 鬥 爭 , 這 是 全 體 資 本 家 即 資 本 家 階 級 和 全 體 工 人 , 即 工 人 階 級 間 的 鬥 爭 。41
作 為 商 品 的 買 者,我 一 定 會 盡 量 想 要 買 得 便 宜,並 且 盡 可 能 的 使 用 我 所 購 得 的 商 品 。 但 是 作 為 商 品 的 賣 者 , 我 一 定 希 望 盡 可 能 把 商 品 賣 貴 , 並 且 由 於 勞 動 力 這 種 商 品 的 特 殊 性 質 , 它 有 一 定 的 使 用 界 線 , 因 此 必 須 保 存 其 使 用 時 間 長 度 。 因 此 , 當 工 人 作 為 一 種 商 品 , 在 雇 庸 關 係 中 把 自 己 賣 掉 時 , 就 產 生 了 兩 個 必 然 的 衝 突 , 第 一 是 薪 資 , 第 二 是 工 時。這 不 是 個 別 資 本 家 和 個 別 工 人 之 間 的 對 立,而 是 由 這 種 生 產 關 係 所 造 成 的 「 階 級 對 立 」。
更 進 一 步 來 說,因 為 資 本 交 換 模 式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造 成 商 品 價 值 的 增 加 , 或 者 說 , 產 生 剩 餘 價 值 。 因 此 , 資 本 家 賣 出 商 品 的 價 格 , 必 須 大 於 其 成 本 , 才 能 獲 得 利 潤 , 或 剩 餘 價 值 。 如 果 商 品 的 增 值 來 自 於 勞 工 添 加 勞 動 價 值 , 而 勞 工 的 薪 資 算 作 是 資 本 家 成 本 的 一 部 份42, 資 本
變 回 工 人 的 狀 況 。
41《 資 本 論 》 卷 一 , 頁 262。
42 馬 克 思 稱 生 產 工 具 、 生 產 材 料 等 成 本 為 「 不 變 資 本 」 或 「 固 定 資 本 」, 薪 資 則 為 「 可 變 資 本 」。 由 於 這 種 成 本 會 自 動 轉 移 到 產 品 價 值 上 。 所 以 在 計 算 產 品 價 值 的 時 候 , 生 產 機 器 的 消 耗 , 原 本 就 會 加 到 產 品 價 值 上 , 這 個 從 機 器 成 本 到 產 品 價 值 的 轉 變 是 不 變 的 , 所 以 稱 之 為 不 變 資 本 。
但 是 , 由 於 勞 動 創 造 價 值 , 因 此 , 投 注 在 勞 動 力 上 的 工 資 成 本 , 會 因 為 勞 工 投 注
交 換 模 式 如 果 能 夠 成 立( 也 就 是 說,利 潤 要 產 生、剩 餘 價 值 要 出 現 ),
那 麼 必 定 表 示 , 勞 工 所 生 產 出 的 價 值 量 , 必 定 大 於 他 所 獲 得 的 薪 資 。 勞 動 力 一 天 的 維 持 費 和 勞 動 力 一 天 的 耗 費 , 是 兩 個 完 全 不 同 的 量 。 前 者 決 定 它 的 交 換 價 值 , 後 者 構 成 它 的 使 用 價 值 。 ﹝ … ﹞ 因 此 , 勞 動 力 的 價 值 和 勞 動 力 在 勞 動 過 程 中 ,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量 。 資 本 家 購 買 勞 動 力 時 , 正 是 看 中 了 這 個 價 值 差 額 。 ﹝ … ﹞ 這 就 是 資 本 家 希 望 勞 動 力 提 供 的 獨 特 的 服 務 。43
在 這 裡 , 產 生 了 雇 庸 關 係 中 的 第 二 個 不 平 等 : 資 本 家 以 賺 取「 剩 餘 價 值 」 為 其 收 入 來 源 ; 而 工 人 以 賺 取 「 薪 資 」 為 收 入 來 源 。 其 結 果 是 :
1.產 品 屬 於 資 本 家 , 而 不 屬 於 工 人 ;
2.這 一 產 品 的 價 值 除 包 含 預 付 資 本 的 價 值 外 , 還 包 含 剩 餘 價 值 , 後 者 要 工 人 耗 費 勞 動 , 而 不 要 資 本 家 耗 費 任 何 東 西 , 但 它 卻 成 為 資 本 家 的 合 法 財 產 ;
3.工 人 保 持 了 自 己 的 勞 動 力 , 只 要 找 到 買 者 就 可 以 重 新 出 發 。44
「 剩 餘 價 值 」是 透 過 資 本 模 式 的 交 換 過 程,以 工 人 添 加 在 原 成 本 上 的 價 值 量 所 造 成 。 這 個 剩 餘 價 值 可 以 隨 著 不 斷 的 再 生 產 , 而 不 斷 增 加 。 工 人 不 同,工 人 的 薪 資 是 以 能 夠 維 持 他 生 活 的 生 活 資 料 的 總 支 出 來 計 算 , 透 過 每 天 的 勞 動 , 來 換 取 生 活 資 料 的 總 支 出 , 也 就 是 工 資 。 除 非 生 產 這 些 生 活 資 料 的 價 值 量 產 生 變 化 ,45否 則 工 資 的 變 化 將 會 很 少 。 更 糟 糕 的 , 工 人 有 著 被 聘 僱 的 需 要 , 但 是 每 次 的 被 聘 僱 , 就 每 被 一 次
新 的 勞 動 力 在 生 產 器 具 與 生 產 材 料 上 而 產 生 新 的 價 值。因 此,工 資 成 本 轉 移 到 產 品 身 上 的 時 候 , 會 有 多 增 加 的 、 由 雇 工 勞 力 新 加 上 去 的 價 值 。 由 此 , 由 於 投 注 在 工 資 上 的 成 本 價 值 會 因 為 新 勞 動 力 的 加 入 而 增 加,故 工 資 成 本 被 稱 作 可 變 資 本 。 詳 細 說 明 可 見 《 資 本 論 》 卷 一 ,〈 不 變 資 本 和 可 變 資 本 〉。
43 i b i d , 頁 2 19。
44 i b i d , 頁 6 42。
45 例 如 當 油 價 上 漲 時 , 我 們 要 得 到 石 油 的 價 格 就 會 上 升 , 會 形 成 與 石 油 相 關 的 民 生 物 資 跟 著 上 漲 , 由 此 維 持 生 活 資 料 的 總 支 出 也 會 跟 著 上 升 。
賺 取 剩 餘 價 值 , 每 被 一 次 「 剝 削 」。46
透 過 上 述 的 說 明,我 們 發 現 了 內 在 於 雇 庸 關 係 中 的 兩 個 不 平 等 : (1) 面 臨 內 在 於 雇 庸 關 係 中 的 工 時 和 薪 資 協 商 時 , 在 自 然 的 狀 況
下 , 資 本 家 與 工 人 相 比 , 佔 有 絕 對 的 、 在 經 濟 關 係 上 的 優 勢 。 (2) 資 本 家 以 剩 餘 價 值 為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 而 工 人 則 以 勞 動 力 為 收 入
來 源 。 而 在 資 本 交 換 模 式 成 立 的 狀 況 下 , 剩 餘 價 值 必 定 大 於 薪 資 。 因 此 , 資 本 家 總 是 掌 握 了 大 部 分 的 社 會 財 富 。
馬 克 思 認 為 , 這 樣 的 不 平 等 卻 在 商 品 關 係 中 隱 藏 了 起 來 。 因 為 : 在 這 裡 , 他 ﹝ 資 本 家 ﹞ 是 按 照 商 品 交 換 的 各 個 永 恆 規 律 行 事 的 。 事 實 上 , 勞 動 力 的 賣 者 , 和 任 何 別 的 商 品 交 換 的 賣 者 一 樣 , 實 現 勞 動 力 的 交 換 價 值 而 讓 渡 勞 動 力 的 使 用 價 值 。 ﹝ … ﹞ 勞 動 力 的 使 用 價 值 即 勞 動 本 身 不 歸 於 它 的 賣 者 所 有 , 正 如 已 經 賣 出 的 油 的 使 用 價 值 不 歸 油 商 所 有 一 樣 。 貨 幣 的 所 有 者 支 付 了 勞 動 力 的 日 價 值 , 因 此 勞 動 力 一 天 的 使 用 , 即 一 天 的 勞 動 就 歸 他 所 有 。 勞 動 力 維 持 ﹝ 指 薪 資 ﹞ 一 天 只 費 半 個 工 作 日 , 而 勞 動 力 卻 能 勞 動 一 整 天
﹝ 因 此 產 生 了 剩 餘 價 值 ﹞ , 因 此 勞 動 力 使 用 一 天 所 創 造 的 價 值 比 勞 動 力 自 身 一 天 的 價 值 大 一 倍 。 這 種 情 況 對 ﹝ 勞 動 力 的 ﹞ 買 者 是 一 種 特 別 的 幸 運 , 對 賣 者 也 絕 不 是 不 公 平 。47
這 麼 一 來 , 非 常 諷 刺 的 是 , 資 本 主 義 下 的 「 自 由 」、「 平 等 」 和 「 所 有 權 」 等 美 好 的 概 念 , 正 好 層 層 構 成 了 工 人 的 重 重 枷 鎖 。
自 由 ! 因 為 商 品 例 如 勞 動 力 的 買 者 和 賣 者 , 只 取 決 於 自 己 的 自 由
46 馬 克 思 把 工 人 的 工 作 日 分 成 兩 個 部 分 , 第 一 個 部 分 是 換 取 薪 資 的 「 必 要 勞 動 時 間 」, 第 二 個 部 分 是 創 造 剩 餘 價 值 的「 剩 餘 勞 動 時 間 」。 而 薪 資 作 為「 必 要 勞 動 的 價 值 量 」, 與 工 人 所 創 造 出 的 「 剩 餘 價 值 量 」 比 例 , 馬 克 思 稱 之 為 「 剩 餘 價 值 率 」。馬 克 思 說:「 剩 餘 價 值 率 是 勞 動 力 受 資 本 剝 削 的 程 度 或 工 人 受 資 本 家 剝 削 的 程 度 的 準 確 表 現 。 」(《 資 本 論 》 卷 一 , 頁 2 4 4。 ) 由 此 , 馬 克 思 所 謂 的 「 剝 削 」,
是 指 工 人 在 雇 庸 關 係 下 , 被 賺 取 剩 餘 價 值 的 狀 況 。 詳 細 說 明 可 見 :《 資 本 論 》 卷 一 ,〈 剩 餘 價 值 率 〉。
47 i b i d , 頁 2 19。
意 志 。 它 們 是 作 為 自 由 的 、 在 法 律 上 平 等 的 人 締 結 契 約 的 。 契 約 是 他 們 的 意 志 藉 以 得 到 共 同 的 法 律 表 現 的 最 後 結 果 。 平 等 ! 因 為 他 們 彼 此 只 是 作 為 商 品 所 有 者 發 生 關 係 , 用 等 價 物 交 換 等 價 物 。 所 有 權 ! 因 為 他 們 都 只 支 配 自 己 的 東 西 。 ﹝ … ﹞ 使 它 們 連 在 一 起 並 發 生 關 係 的 唯 一 力 量 , 是 他 們 的 利 己 心 , 是 他 們 的 特 殊 利 益 , 是 他 們 的 私 人 利 益 。 正 因 為 人 人 只 顧 自 己 , 誰 也 不 管 別 人 , 所 以 大 家 都 是 在 事 物 的 預 定 的 和 諧 之 下 , 或 者 說 , 在 全 能 的 神 的 保 佑 之 下 , 完 成 著 互 惠 互 利 、 共 同 有 益 、 全 體 有 利 的 事 業 。48
但 是,除 了 內 在 於 雇 庸 關 係 中 的 矛 盾 之 外,資 本 交 換 模 式 與 雇 庸 關 係 會 產 生 更 嚴 重 的 後 果 :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危 機 的 產 生 。
四 、 資 本 積 累 與 危 機
從 上 面 的 說 明 我 們 可 以 發 現,資 本 的 交 換 模 式 與 簡 單 的 交 換 模 式 不 同,它 的 目 的 不 在 於 消 費 使 用 價 值,而 是 在 於 使 得 賣 出 的 商 品 價 值 大 於 原 先 投 入 的 商 品 價 值 ; 換 句 話 說 , 就 是 賺 取 剩 餘 價 值 。 而 這 種 賺 取 剩 餘 價 值 的 過 程 可 以 透 過 不 斷 的 再 生 產 而 繼 續 持 續 。
生 產 具 有 資 本 主 義 的 形 式 , 再 生 產 也 就 具 有 同 樣 的 形 式 。 在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下 , 勞 動 過 程 只 表 現 為 價 值 增 值 過 程 的 手 段 , 同 樣 , 再 生 產 也 只 表 現 為 把 預 付 價 值 作 為 資 本 即 作 為 自 行 增 質 的 價 值 來 再 生 產 的 手 段 。 某 人 之 所 以 扮 演 資 本 家 的 經 濟 角 色 , 只 是 由 於 他 的 貨 幣 不 斷 地 執 行 資 本 的 職 能 。49
因 此 , 為 了 要 能 夠 不 斷 累 積 , 甚 至 擴 大 剩 餘 價 值 , 資 本 家 必 須 將 部 分 的 剩 餘 價 值 , 重 新 投 入 生 產 , 創 造 更 大 的 剩 餘 價 值 。 這 個 過 程 , 馬 克 思 稱 之 為「 資 本 積 累 」:「 把 剩 餘 價 值 當 作 資 本 使 用 , 或 者 說 , 把 剩 餘 價 值 在 轉 化 為 資 本 , 叫 做 資 本 積 累 。 」50
為 了 能 夠 加 速 剩 餘 價 值 的 累 積,資 本 家 會 希 望 提 高 生 產 力。而 提
48 i b i d , 頁 1 99。
49 i b i d , 頁 6 21。
50 i b i d , 頁 6 35。
高 生 產 力 有 兩 種 作 法 : (1)增 聘 工 人 ; (2) 提 昇 技 術 , 以 先 進 的 機 器 大 量 生 產 。 但 是 , 由 於 資 本 交 換 模 式 的 目 的 , 就 是 在 於 累 積 剩 餘 價 值 ; 換 句 話 說,就 是 要 提 高 工 人「 剩 餘 勞 動 」和「 必 要 勞 動 」之 間 的 比 例 。 因 此 , 增 聘 工 人 雖 然 能 夠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 提 高 產 出 的 商 品 產 量 , 但 是 由 於 聘 的 工 人 多 , 相 對 的 薪 資 成 本 的 花 費 也 高 。 這 樣 的 方 式 下 ,「 剩 餘 價 值 率 」或「 剝 削 率 」仍 然 維 持 不 變 或 改 變 很 少 。 所 以 , 為 了 大 幅 提 升 剩 餘 價 值 率,加 速 利 潤 累 積 的 速 度,資 本 家 就 會 把 一 部 份 的 剩 餘 價 值 投 入 技 術 的 研 發 , 以 更 新 的 科 技 帶 來 更 多 的 生 產 力 。 這 麼 一 來 , 生 產 力 增 加 了 , 薪 資 或 可 變 資 本 的 成 本 沒 有 增 加 : 換 句 話 說 , 一 個 工 人 在 一 個 工 作 時 間 內 , 提 升 了 他 的 產 量 至 兩 倍 、 三 倍 , 甚 至 更 高 。 由 此 , 在 「 必 要 勞 動 」 不 變 或 變 化 很 小 的 時 候 ,「 剩 餘 勞 動 」 卻 大 大 的 提 高 了 。 在 這 個 狀 況 之 下 , 剩 餘 價 值 率 就 可 以 大 大 的 提 高 , 在 薪 資 成 本 不 變 或 變 化 很 小 的 狀 況 之 下,剩 餘 價 值 累 積 的 速 度 大 大 的 增 加 了 。
更 加 可 怕 的 是,如 果 機 器 的 產 能 愈 來 愈 好,愈 來 愈 能 取 代 工 人 來 進 行 生 產 ; 換 句 話 說 , 只 需 要 由 少 量 工 人 操 縱 機 器 , 就 能 產 生 龐 大 的 生 產 力 時,就 愈 來 愈 少 工 人 能 夠 擁 有 就 業 的 機 會。新 的 工 人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無 法 把 自 己 賣 掉,原 先 在 產 業 中 的 工 人 卻 也 漸 漸 被 排 除 在 生 產 過 程 之 外 。
隨 著 時 間 的 推 移 , 舊 資 本 總 有 一 天 也 要 從 頭 到 尾 地 更 新 , 要 脫 皮 , 並 且 同 樣 會 以 技 術 上 更 加 完 善 的 形 式 在 生 出 來 , 在 這 種 形 式 下 , 用 較 少 量 的 勞 動 , 就 足 以 推 動 較 多 量 的 機 器 和 原 料 。 由 此 必 然 引 起 對 勞 動 需 求 的 絕 對 減 少 , 不 言 而 喻 , 經 歷 這 種 更 新 過 程 的 資 本 越 是 由 於 集 中 運 動 而 大 量 聚 集 , 對 勞 動 需 求 的 絕 對 減 少 也 就 越 厲 害 。51
馬 克 思 認 為 這 種 失 業 人 口 , 是 「 積 累 財 產 發 展 的 必 然 產 物 」, 但 它 又 是 資 本 主 義 「 積 累 的 槓 桿 」, 甚 至 是 其 生 產 方 式 存 在 條 件 之 一 。 因 為 只 有 失 業 人 口 , 才 會 接 受 低 廉 的 工 資 , 只 有 這 種 工 資 才 可 能 創 造 利 潤 , 有 了 利 潤 才 能 累 積 資 本 , 這 種 現 象 說 明 死 的 資 本
51 i b i d , 頁 6 89。
對 於 活 生 生 的 人 的 絕 對 權 威 。52
但 是 , 這 種 技 術 進 步 必 須 建 立 在 佔 有 資 本 的 狀 況 下 , 也 就 是 說 , 必 須 擁 有 資 本 , 而 且 是 大 量 的 資 本 , 才 能 夠 投 注 大 量 的 成 本 在 機 器 、 技 術 的 革 新 上。再 加 上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的 特 色 是「 私 人 的 」、「 個 別 的 」生 產 。 因 此 ,「 這 種 積 累 隨 著 執 行 資 本 職 能 的 財 富 數 量 的 增 多 , 而 擴 大 這 種 財 富 在 單 個 資 本 家 手 中 的 積 聚,從 而 擴 大 大 規 模 生 產 和 特 殊 的 資 本 主 義 的 生 產 方 式 的 基 礎 。 」53
於 是 , 由 於 獨 立 生 產 、 市 場 有 限 , 個 別 資 本 家 要 能 夠 盡 量 將 自 己 所 生 產 的 商 品 賣 掉 , 把 商 品 重 新 變 成 資 本 , 再 行 投 入 生 產 , 就 意 味 著 必 須 有 一 些 個 別 的 資 本 家 , 必 須 冒 著 自 己 商 品 賣 不 出 去 的 風 險 。 由 此,在 市 場 有 限 的 狀 況 下,競 爭 必 定 產 生。另 外,為 了 能 夠 聚 集 資 本 , 提 升 生 產 技 術 , 增 加 「 競 爭 力 」, 個 別 資 本 家 之 間 併 吞 和 合 股 狀 況 也 會 越 來 越 多 , 由 此 產 生 資 本 不 斷 集 中 的 現 象 。
這 種 直 接 以 積 累 為 基 礎 的 , 或 不 如 說 和 積 累 等 同 的 積 聚 , 有 兩 個 特 徵 。 第 一 ,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的 狀 況 下 , 社 會 生 產 資 料 在 單 個 資 本 家 手 中 積 聚 的 增 進 , 受 社 會 財 富 增 長 程 度 的 限 制 。 第 二 , 社 會 資 本 中 固 定 在 每 個 特 殊 生 產 部 門 的 部 分 , 分 在 許 多 資 本 家 身 上 , 它 們 作 為 獨 立 的 和 互 相 競 爭 的 商 品 生 產 者 彼 此 對 立 著 。 ﹝ … ﹞ 社 會 總 資 本 這 樣 分 散 為 許 多 單 個 資 本 , 或 它 的 各 部 分 間 的 互 相 排 斥 , 又 遇 到 各 部 分 間 的 互 相 吸 引 的 反 作 用 。 ﹝ … ﹞ 這 是 已 經 形 成 的 各 資 本 的 積 聚 , 是 它 們 的 個 體 獨 立 性 的 消 滅 , 是 資 本 家 剝 奪 資 本 家 , 是 許 多 小 資 本 變 成 少 數 大 資 本 。54
透 過 上 面 的 說 明,我 們 可 以 發 現,資 本 積 累 至 少 造 成 了 兩 個 結 果:(1) 階 級 對 立 尖 銳 化:機 器 技 術 的 進 步 造 成 工 人 的 失 業,社 會 財 富 隨 著 失 業 人 口 的 增 加,逐 漸 只 被 社 會 中 相 對 少 數 的 資 本 家 所 佔 有。(2)資 本 家
52 楊 世 雄 ( 2 0 0 1 )。 馬 克 思 的 經 濟 哲 學 — 中 共 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 台 北 : 五 南 。 頁 82。 之 後 再 引 用 此 書 將 用 「《 馬 克 思 的 經 濟 哲 學 》, 頁 數 」 代 表 之 。
53《 資 本 論 》 卷 一 , 頁 685。
54 i b i d , 頁 6 86。
變 回 工 人 , 甚 至 加 入 失 業 陣 線 : 資 本 家 間 在 有 限 市 場 中 的 互 相 競 奪 , 造 成 失 敗 的 資 本 家 變 回 工 人 , 甚 至 是 失 業 者 。 正 是 在 這 兩 點 上 , 形 成 了 資 本 主 義 的 危 機 。55
工 人 沒 有 工 作 , 就 沒 有 了 薪 資 ; 失 敗 的 資 本 家 變 回 工 人 , 在 沒 有 工 作 的 情 況 下 , 也 沒 有 薪 資 。 在 這 樣 的 狀 況 下 , 透 過 大 量 生 產 所 產 出 的 商 品 無 法 被 大 多 數 消 費 能 力 不 足 的 工 人 消 費 掉,造 成 了「 佔 有 商 品 的 人 賣 不 掉 , 沒 有 商 品 的 人 買 不 起 」的 狀 況 。 而 這 種「 消 費 不 足 」的 狀 況 , 也 正 好 反 映 出 了 資 本 主 義 中 , 個 別 、 私 人 背 著 社 會 總 體 需 求 而 進 行 生 產 的 方 式 。
更 進 一 步 來 說,資 本 主 義 的 危 機 正 好 是 建 立 在 商 品 生 產、資 本 積 累 等 資 本 主 義 的 規 律 上 面 。 因 此 , 我 們 可 以 說 , 資 本 主 義 的 危 機 根 本 上 是 來 自 資 本 主 義 本 身 內 在 的 矛 盾 所 造 成 的 。 而 當 危 機 發 展 到 臨 界 點 ,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模 式 的 終 點 就 來 臨 了 。 馬 克 思 在《 資 本 論 》第 一 卷 的 最 後 , 簡 單 說 明 了 敲 響 資 本 主 義 喪 鐘 的 過 程 :
這 種 剝 奪 是 通 過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本 身 的 內 在 規 律 的 作 用 , 即 通 過 資 本 的 集 中 進 行 的 。 一 個 資 本 家 打 倒 許 多 資 本 家 。 隨 著 這 種 集 中 或 少 數 資 本 家 對 多 數 資 本 家 的 剝 奪 , 規 模 不 斷 擴 大 的 勞 動 過 程 的 協 作 形 式 日 益 發 展 , 科 學 日 益 被 自 覺 地 轉 化 為 只 能 共 同 使 用 的 勞 動 資 料 , 一 切 生 產 資 料 因 作 為 結 合 的 社 會 勞 動 的 生 產 資 料 使 用 而 日 益 節 省 , 各 國 人 民 日 益 被 捲 入 世 界 市 場 網 , 從 而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日 益 具 有 國 際 的 性 質 。 隨 著 那 些 掠 奪 和 壟 斷 這 一 轉 化 過 程 的 全 部 利 益 的 資 本 巨 頭 不 斷 減 少 , 貧 困 、 壓 迫 、 奴 役 、 退 化 和 剝 削 的 程 度 不 斷 加 深 , 而 日 益 壯 大 的 、 由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過 程 本 身 的 機 構 所 訓 練 、 聯 合 和 組 織 起 來 的 工 人 階 級 的 反 抗 也 不 斷 增 長 。 資 本 的 壟 斷 成 了 與 這 種 壟 斷 一 起 , 並 在 這 種 壟 斷 之 下 繁 盛 起 來 的 生 產 方 式 的 桎 梏 。 生 產 資 料 的 集 中 和 勞 動 的 社 會 化 , 達 到 了 同 它 們 的 資 本 主
55 楊 世 雄 教 授 在 《 馬 克 思 的 經 濟 哲 學 》 一 書 , 第 五 章 〈 資 本 主 義 的 發 展 趨 勢 與 危 機 〉 中 , 將 馬 克 思 所 談 之 危 機 歸 結 為 下 列 數 項 : 消 費 力 不 足 、 流 通 危 機 、 生 產 各 部 類 的 比 例 失 調 、 相 對 過 剩 人 口 與 產 業 後 備 軍 。 參 見 《 馬 克 思 的 經 濟 哲 學 》,
頁 65-87。
義 外 殼 不 能 相 容 的 地 步 。 這 個 外 殼 就 要 炸 毀 了 。 資 本 主 義 私 有 制 的 喪 鐘 就 要 響 了 。 剝 奪 者 就 要 被 剝 奪 了 。56
第二節 社會主義的期待:無產階級革命、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消滅
通 過 前 面 的 說 明,我 試 圖 回 答 一 開 始 我 自 己 所 提 出 的 兩 個 問 題 : 如 果 馬 克 思 想 要 看 到 一 個「 無 階 級 」、「 人 類 自 我 決 定 」的 理 想 世 界 , 那 麼 表 示 馬 克 思 在 現 在 的 世 界 中 , 看 到 了「 有 階 級 」、「 人 類 是 被 決 定 的 世 界 」。 這 麼 說 來 的 話 , 現 今 社 會 中 ,「 有 階 級 」 和 「 被 決 定 」 是 什 麼 意 思 呢 ?
透 過 說 明 , 我 認 為 , 所 謂 現 今 社 會 的 「 階 級 」, 是 來 自 於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方 式 中,透 過 雇 庸 關 係 所 展 現 的 兩 種「 經 濟 身 份 」的 人 之 差 異。
作 為 資 本 家 的 人 , 透 過 購 買 勞 動 市 場 中 ,「 人 」 這 種 特 殊 的 商 品 , 造 成 資 本 家 和 勞 工 在 薪 資 以 及 工 時 上 的 必 然 對 立,以 及 兩 種 不 平 等 的 收 入 來 源 的 差 異 。 加 上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 社 會 生 產 過 程 的 結 果 , 卻 由 個 人 佔 有 的 矛 盾,佔 有 資 本 的 資 本 家 對 於 靠 薪 水 為 生 的 工 人 來 說,在 經 濟 上 有 著 絕 對 的 優 勢 。
而 所 謂 的 「 被 決 定 」, 是 指 人 在 資 本 主 義 的 生 產 方 式 下 , 只 作 為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內 在 規 律 的 代 言 人,只 作 為 經 濟 規 律 的 反 映 體。馬 克 思 在 多 處 不 斷 提 及「 某 人 之 所 以 扮 演 資 本 家 的 經 濟 角 色,只 是 由 於 他 不 斷 地 執 行 資 本 的 職 能 」。 在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中 , 看 來 最 具 有「 自 己 作 主 」 性 格 的,好 像 只 有 資 產 階 級,因 為 只 有 他 們 能 夠 在「 自 由 市 場 」上「 自 由 的 生 產 」、「 自 由 的 消 費 」。 因 為 工 人 作 為 無 產 階 級 , 沒 有 自 己 的 生 產 工 具 , 又 為 了 自 己 的 生 存 , 必 須 被 迫 讓 自 己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賣 掉 ; 而 整 體 社 會 的 財 富 , 又 大 部 分 被 資 本 家 所 掌 握 , 因 此 , 在 消 費 能 力 上 , 也 是 相 當 受 限 。 但 是 , 就 算 是 資 本 家 階 級 , 他 們 看 似 「 自 由 的 生 產 」 的 背 後 , 其 實 也 不 過 是 執 行 了 資 本「 買 賤 賣 貴 」的 職 能 、 不 過 是 完 成 了 資 本 交 換 模 式 的 規 律 。 在 這 裡 , 不 論 是 資 本 家 或 是 工 人 , 都 很 恰 當
56《 資 本 論 》 卷 一 , 頁 831- 832。
的 扮 演 了 各 自 的 經 濟 角 色 , 在 資 本 主 義 的 舞 台 上 , 上 演 了 一 齣 精 彩 的 、 衝 突 不 斷 、 張 力 持 續 擴 張 的 「 好 戲 」。
由 此 , 人 類 並 沒 有 真 正 的 「 自 主 」, 而 是 資 本 規 則 當 家 作 主 。 人 可 以「 自 由 」生 產 , 但 是 當 違 背 了 資 本 法 則 的 時 候 , 就 必 須 回 去「 公 開 的 賣 淫 」; 人 可 以 「 自 由 的 」 讓 自 己 被 出 價 高 的 買 主 買 走 , 被 買 去 作 「 勞 動 的 奴 隸 」, 還 得 意 洋 洋 的 揮 舞 著 手 中 的 鈔 票 , 宣 示 自 己 「 自 由 的 代 價 」。 在 這 裡 ,「 自 由 」 透 過 奴 隸 表 達 出 來 ,「 自 由 」 通 過 被 資 本 法 則 的 決 定 展 示 出 來,以 錢 作 為 一 切 的 衡 量 標 準。我 們 對 於 人 的 瞭 解 , 是 來 自 於 他 身 上 的 錢 , 人 也 開 始 用 錢 來 看 待 自 己 。 人 是 錢 的 展 示 架 , 是 資 本 的 牛 肉 場 。 國 界 與 仇 恨 , 都 抵 不 過 資 本 的 一 句 話 ; 市 面 上 的 書 籍 , 不 斷 告 訴 我 們 如 何 滿 足 資 本 的 胃 口 。
於 是 , 在 資 本 主 義 的 社 會 中 , 真 正 自 由 的 是 「 資 本 」, 是 「 資 本 的 規 則 」。而 人,作 為 經 濟 範 疇 的 反 映,臣 服 於 買 賤 賣 貴 的 規 則 之 下 。 換 句 話 說 , 人 被 資 本 、 資 本 的 規 律 給 「 決 定 」 了 。
透 過 上 面 的 說 明 , 我 認 為 , 馬 克 思 所 看 到 的 「 有 階 級 的 社 會 」,
是 來 自 於 生 產 方 式 所 形 成 了 兩 種 經 濟 角 色:工 人 和 資 本 家。這 兩 種 經 濟 角 色 , 由 於 商 品 的 內 在 規 律 , 形 成 了 自 身 的 對 立 和 衝 突 。 而「 被 決 定 的 人 」, 則 是 指 在 現 今 生 產 方 式 下 , 人 是 被 資 本 主 義 的 經 濟 規 律 所 制 約 , 屈 從 於 買 賤 賣 貴 的 資 本 規 則 之 下 。 因 此 , 要 達 到「 沒 有 階 級 的 社 會 」、「 人 能 夠 自 己 決 定 自 己 的 社 會 」, 就 必 須 從 這 個 生 產 方 式 下 解 放 出 來 。
但 是 , 怎 麼 解 放 呢 ?
資 產 階 級 ﹝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 不 僅 鍛 造 了 致 自 身 於 死 地 的 武 器 ; 它 還 產 生 了 將 要 運 用 這 種 武 器 的 人 — 現 代 的 工 人 , 即 無 產 者 。57
無 產 階 級,或 是 工 人,為 了 與 資 本 家 進 行 鬥 爭,「 最 初 是 單 個 的 工 人 , 然 後 是 某 一 工 廠 的 工 人,然 後 是 某 一 地 方 的 某 一 勞 動 部 門 的 工 人,同
57《 共 產 黨 宣 言 》, 頁 50。
直 接 剝 削 他 們 的 單 個 資 產 者 作 鬥 爭 。 」58這 個 時 候 , 個 別 的 工 人 為 了 自 身 的 利 益 和 個 別 的 資 本 家 進 行 鬥 爭 , 但 是 , 他 們 還 沒 有 意 識 到 , 這 樣 的 壓 迫 關 係 不 是 來 自 於 個 別 資 本 家,而 是 來 自 於 生 產 制 度 本 身 所 形 成 的 階 級 關 係 。 所 以「 在 這 個 階 段 上 , 工 人 是 分 散 在 全 國 各 地 並 為 競 爭 所 分 裂 的 群 眾 。 工 人 的 大 規 模 集 結 , 還 不 是 他 們 自 己 聯 合 的 結 果 , 而 是 資 產 階 級 聯 合 的 結 果 。 」59
但 是 , 隨 著 資 本 主 義 的 進 展 , 機 器 開 始 取 代 工 人 , 資 本 家 的 競 爭 也 導 致 失 敗 的 資 本 家 加 入 無 產 階 級 的 行 列 , 無 產 階 級 的 陣 容 逐 漸 擴 大,愈 來 愈 意 識 到 自 己 與 資 本 家 的 鬥 爭 是 兩 個 階 級 間 的 鬥 爭,而 不 是 個 別 人 之 間 的 鬥 爭 。
隨 著 工 業 的 發 展 , 無 產 階 級 不 僅 人 數 增 加 了 , 而 且 它 結 合 成 更 大 的 集 體 , 它 的 力 量 日 益 增 長 , 它 愈 來 愈 感 覺 到 自 己 的 力 量 。 機 器 使 勞 動 的 差 別 愈 來 愈 小 , 使 工 資 幾 乎 到 處 都 降 到 同 樣 的 水 平 , 因 而 無 產 階 級 內 部 的 利 益 、 生 活 狀 況 也 愈 來 愈 趨 於 一 致 。 資 產 者 彼 此 間 日 益 加 劇 的 競 爭 以 及 由 此 引 來 的 商 業 危 機 , 使 工 人 的 工 資 愈 來 愈 不 穩 定 ; 機 器 的 日 益 迅 速 和 繼 續 不 斷 的 改 良 , 使 工 人 的 整 個 生 活 地 位 愈 來 愈 沒 有 保 障 ; 單 個 工 人 和 單 個 資 產 者 之 間 的 衝 突 愈 來 愈 具 有 兩 個 階 級 的 衝 突 的 性 質 。 ﹝ … ﹞ 工 人 有 時 也 得 到 勝 利 , 但 這 種 勝 利 只 是 暫 時 的 。 他 們 鬥 爭 的 真 正 成 果 並 不 是 直 接 取 得 的 成 功 , 而 是 工 人 的 愈 來 愈 擴 大 的 聯 合 。 ﹝ … ﹞ 無 產 者 組 織 成 為 階 級 , 從 而 組 織 成 為 政 黨 這 件 事 , 不 斷 地 由 於 工 人 的 自 相 競 爭 而 受 到 破 壞 。 但 是 這 種 組 織 總 是 重 新 產 生 , 並 且 一 次 比 一 次 更 強 大 、 更 堅 固 、 更 有 力 。60
於 是,無 產 階 級 的 力 量 隨 著 資 本 主 義 經 濟 的 發 展 而 日 漸 茁 壯。到 最 後 階 段,整 個 社 會 已 經 充 斥 著 大 量 的 無 產 階 級 和 少 部 分 的 資 本 家,無 產 階 級 當 中 還 包 括 了 從 資 本 家 競 爭 當 中 的 失 敗 者 。 在 這 樣 的 社 會 情 勢
58 i b i d , 頁 5 2 。
59 i b i d , 頁 5 2 。
60 i b i d , 頁 5 3 。
下 , 無 產 階 級 的 革 命 將 誕 生 , 將 資 本 主 義 的 生 產 方 式 結 束 。
跟 過 往 的 革 命 不 同,無 產 階 級 革 命 因 為 反 對 佔 有,反 對 資 本 主 義 式 的 、 由 生 產 而 造 成 的 私 人 佔 有 , 因 此 , 將 不 再 以 生 產 的 私 人 佔 有 方 式 進 行 生 產 , 從 而 瓦 解 了 通 過 生 產 而 形 成 的 階 級 。 通 過 擺 脫 私 人 、 個 別 的 生 產,而 以 社 會 總 體 需 要 進 行 生 產,使 得 人 可 以 擺 脫 資 本 規 律 的 控 制 , 以 自 身 的 需 要 出 發 , 以 己 為 主 , 開 始 了 人 類 真 正 為 自 己 展 開 歷 史 的 紀 錄 。
過 去 一 切 階 級 在 爭 得 統 治 之 後 , 總 是 使 整 個 社 會 服 從 於 它 們 發 財 致 富 的 條 件 , 企 圖 以 此 來 鞏 固 它 們 已 經 獲 得 的 生 活 地 位 。 無 產 者 只 有 消 滅 自 己 的 現 存 的 佔 有 方 式 , 從 而 消 滅 全 部 現 存 的 佔 有 方 式 , 才 能 取 得 社 會 生 產 力 。 無 產 者 沒 有 什 麼 自 己 的 東 西 必 須 加 以 保 護 , 他 們 必 須 摧 毀 至 今 保 護 和 保 障 私 有 財 產 的 一 切 。 過 去 的 一 切 運 動 都 是 少 數 人 的 , 或 者 為 少 數 人 謀 利 益 的 運 動 。 無 產 階 級 的 運 動 是 絕 大 多 數 人 的 、 為 絕 大 多 數 人 謀 利 益 的 獨 立 的 運 動 。 無 產 階 級 , 現 今 社 會 的 最 下 層 , 如 果 不 炸 毀 構 成 官 方 社 會 的 整 個 上 層 , 就 不 能 抬 起 頭 來 , 挺 起 胸 來 。61
正 是 因 為 無 產 階 級 的 利 益,在 資 本 主 義 的 發 展 之 下,與 全 體 人 類 的 利 益 相 一 致。透 過 擺 脫 私 人 佔 有 的 生 產 模 式,使 得 整 體 人 類 能 夠 擺 脫 資 本 法 則 的 控 制 。 因 此 , 無 產 階 級 革 命 是 整 體 人 類 的 革 命 , 是 無 階 級 社 會 的 來 臨 , 是 人 類 歷 史 開 始 的 曙 光 。 因 此 ,「 全 世 界 無 產 者 , 聯 合 起 來 ! 」62
第 三 節 修 正 主 義 爭 論 的 出 現 : 法 則 和 行 動 之 爭
透 過 前 面 的 說 明,對 於 馬 克 思 心 中 所 設 想 的 社 會 主 義 理 想,以 及 解 決 的 方 式 , 可 以 作 一 個 小 結 。 人 要 生 活 , 必 須 通 過 勞 動 , 將 自 然 物
61 i b i d , 頁 5 5 。
62 i b i d , 頁 8 3 。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變 成 自 己 可 以 使 用 的 東 西 。 因 此 , 人 通 過 勞 動 , 而 得 到 生 活 資 料 ; 換 句 話 說 , 生 產 是 人 的 生 活 最 基 本 的 要 素 。
隨 著 社 會 日 益 發 展,人 的 生 產 方 式 也 日 益 複 雜,人 們 不 再 以 自 給 自 足 的 方 式 進 行 生 產 , 而 開 始 有 了 社 會 分 工 ; 而 且 更 進 一 步 , 分 工 而 生 產 出 來 的 產 品 , 變 成 商 品 , 通 過 交 換 才 成 為 彼 此 的 生 活 資 料 。
隨 著 商 品 生 產 變 成 社 會 的 主 要 生 產 方 式,也 就 是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生 產 方 式 ,「 商 品 」身 上 除 了 使 用 價 值 之 外 ,「 價 值 」也 為 著 交 換 的 必 要 透 過 交 換 形 式 而 顯 現 出 來。在 過 去 自 給 自 足 的 時 代,生 產 方 式 可 能 只 具 有 個 人 生 活 方 式 的 特 性,但 是 在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一 個 人 之 所 以 能 夠 獨 自「 自 立 地 」生 產 商 品 , 正 是 因 為 有 其 他 人 為 他 生 產 他 所 需 要 的 商 品 。 由 此 , 在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 一 個 人 之 所 以 能 夠 是 農 人 , 正 是 因 為 有 織 衣 匠 為 他 編 織 衣 物,製 鞋 匠 為 他 生 產 鞋 子;因 此,在「 商 品 」 身 上,我 們 正 好 看 到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生 產 特 徵:(1)已 發 展 的 分 工;(2) 私 人 獨 立 生 產 ; (3)生 產 別 人 所 需 的 使 用 價 值 。
而 兩 種 不 同 的 商 品 之 所 以 能 夠 交 換,正 是 因 為 它 們 都 同 樣 能 夠 化 約 成 為 人 類 勞 動 的 產 物。商 品 的 價 值,正 是 由 抽 象 的 人 類 勞 動 累 積 其 上 而 形 成 的 , 也 正 因 為 這 樣 , 兩 個 質 上 相 異 的 商 品 , 才 能 夠「 在 量 上 相 等 」、「 等 價 地 」 進 行 交 換 。
但 是 , 資 本 主 義 生 產 模 式 的 最 大 特 徵 , 不 在 於 將 商 品 交 換 之 後 , 把 商 品 作 為 使 用 價 值 消 費 掉 , 而 是 在 於 「 為 賣 而 買 」、「 用 錢 賺 錢 」,
也 就 是 說 , 是 為 了「 價 值 增 值 」而 進 行 交 換 。 於 是 , 人 成 為 在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 一 種 獨 特 的 商 品 , 他 在 生 產 商 品 的 同 時 , 把 他 的 勞 動 力 投 注 在 商 品 上,因 此 增 加 了 原 本 生 產 材 料 等 原 本 商 品 的 價 值。通 過 這 種 雇 庸 關 係 , 資 本 家 賺 取 勞 工 的 剩 餘 價 值 來 累 積 財 富 。
由 於 獨 立 的 生 產,資 本 家 間 必 須 互 相 競 爭,以 在 有 限 的 市 場 中 將 自 己 的 剩 餘 價 值 通 過 交 換 , 實 現 成 為 錢 , 再 投 入 生 產 , 以 錢 滾 錢 。 競 爭 的 結 果 是 , 誰 能 夠 以 更 低 的 成 本 換 取 更 高 的 利 潤 , 就 能 夠 佔 據 市 場 。 因 此 , 大 量 生 產 以 及 提 高 生 產 力 變 成 是 重 要 的 生 產 方 針 。 這 兩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