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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說法規:雲端上的法庭時代戲說法規:雲端上的法庭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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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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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戲說法規:雲端上的法庭時代

(2)

圖片來源:司法院人民觀審網站 我是律師

林菜心

我要代替正義女神來 懲罰你!

我們是包青天,所以 穿

藍色法袍

!!

我是被告

徐太胖

請相信我!我真的是 冤枉的!

我是代表國家追訴犯 罪的

檢察官

(3)

事發經過

被告徐太胖因暗戀陶淵敏,長期觀察陶臉書,人際疏離

,唯一的娛樂是打 CS 。因傳沉浸於網路 LINE 與陶告白 不成,挾恨報復陶女的男友歐陽很煩。在網路和歐陽達 成協議以名牌球鞋交換限量球鞋,卻寄送一盒石頭。後 又因看見陶女臉書打卡與歐陽逛街,心生不滿,跟蹤兩 人,持美工刀刺傷歐陽胸部。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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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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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規追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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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2

此為【

以原就被原則

】。

此案件被告徐太胖住所、

居所皆在雲林,交由雲林 縣地方法院管轄。

新增【

推薦查詢用詞

】 及【

智慧查找推薦

】讓

我們搜尋更多元便利 。

刑事訴訟法

3 3

(6)

Q1 :雲林地方法院怎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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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2] :起立。 ( 全體人員起立 )

審判長 [3] :「本庭就被告徐太胖詐欺罪一案進行第一次開庭審判

,請檢方陳述起訴要旨。」

(7)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審判長、檢察官、庭務員的職責是?

法院組織法

庭務員 不懂法律專業名詞沒關 係!只要輸入你所想得 到的【通俗用語】,就 能輕鬆搜到關鍵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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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檢察官 :「被害人歐陽很煩於民國 104 年 4 月 9 日將價值 1 萬五千 元的名牌球鞋組合包拍照上傳到臉書球鞋交易社團想換限量版球鞋,

被告徐太胖立刻傳訊息與歐陽很煩聯繫,雙方達成協議決定以物易物

,歐陽很煩將名牌球鞋組合包寄過去後,徐太胖寄來的包裹裡竟然是 一堆石頭 。事後,被害人藉由臉書傳訊息詢問被告為何寄送石頭?要 求被告寄球鞋。被告卻因此惱羞成怒,暗中跟蹤被害人歐陽很煩到暗 處…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9)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檢察官 :「被告持美工刀刺向被害人胸部,經過路人報警送醫急救,

被害人前胸多處擦傷。此事件導致被害人歐陽很煩財產損失、精神損 失,傷害被害人要害部位,檢方以違反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第

271 條殺人未遂對被告提起訴訟。」

以【生活主題】為素材

,編選活潑生動的漫畫 案例點選,可透過點選 導引,查詢相關法條內

容。

【任務一】

如果引用他人文章 的部分內容,且未 明示出處會有什麼

法律責任呢?

(10)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檢察官 :「被告持美工刀刺向被害人胸部,經過路人報警送醫急救,

被害人前胸多處擦傷。此事件導致被害人歐陽很煩財產損失、精神損 失,傷害被害人要害部位,檢方以違反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第

271 條殺人未遂對被告提起訴訟。」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相關 犯罪,可以藉由條理清 晰的【網站使用案例說 明】,一邊查詢法規一

邊學法律哦!

【任務二】

如果轉寄色 情郵件可能 觸犯何種犯

罪呢?

(11)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審判長:「請被告徐太胖上前。」 ( 被告走到庭前 )

審判長:「徐太胖,你的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身分證號碼是?」

徐太胖:「民國 85 年 2 月 29 日生,住在雲林縣斗南鎮壓馬路大街小巷 168 號

,身分證字號: A123456789 。」

審判長:「徐太胖,本案檢察官對你提起詐欺罪、殺人未遂的公訴,法律的規定 上,你有以下的權利: 1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2 、可 選任辯護人 。 3 、可以請求法官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樣你了解了嗎?」

依據使用者點閱數統計 出【熱門法規瀏覽】,

還能選擇統計期間!是

非常方便的功能。

(12)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

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13)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徐太胖:「我了解。」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你是否認罪?」

徐太胖:「我認罪。但我不是故意的,為什麼陶淵敏喜歡的人不是我?歐陽很煩 哪一點比我好?我真的好難過好傷心……」 ( 當庭痛哭 )

審判長:「被告辯護人對於起訴書有何異議?」

被告律師林菜心:「雖然本席所代表的當事人坦承犯案,但依據當事人的哥哥徐 太國所述,我的當事人暗戀班上同學陶淵敏已經整整兩年,每天沉浸於臉書 ,關 注陶淵敏的一舉一動,漸漸的,個性越來越孤僻、朋友都不太理他了,平常排 遣寂寞的活動就是玩線上遊戲…」

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持續用 3C 產 品不得超過「合理時間」

,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 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

等罰鍰。

(14)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被告律師林菜心:「今年四月,徐太胖鼓起勇氣計畫要趁著連假的時 候約陶淵敏出去玩,於是就傳 LINE 給陶淵敏,向她告白,但陶淵敏 卻已讀不回,我的當事人徐太胖十分傷心,不明白為何陶淵敏會如此

冷漠。後來卻看到歐陽很煩和陶淵敏一起出遊看電影的臉書打卡動態 。 悲憤之際,只好藉由每日在臉書上瀏覽社團和玩 CS 澆愁。」

圖片來源: 101 原創 T-shirt 貼圖 [1]

臉書打卡與什麼權利有關?

隱私權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 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 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 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 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 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

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15)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被告律師林菜心: 「 4 月 9 日當天看到情敵歐陽很煩在球鞋交易 社團 PO 文要以價值 1 萬五千元的名牌球鞋組合包換限量版球鞋

,心生一計,想要惡作劇報仇,才會假意與歐陽很煩達成協議,

事後卻寄一整盒石頭給被害人。

至於暗中跟蹤被害人到暗處,是因為 4 月 12 日看到被害人臉書打 卡跟陶淵敏一起去逛街,於是他就到百貨公司確認。看到被害人 與陶淵敏一起走出百貨公司後,一路跟著被害人送陶淵敏回家,

繼續尾隨他,大約深夜 11 時,到了少女公園偏僻之處持美工刀傷 害。

持美工刀刺傷被害人這個動作是因為我的當事人過度沉迷於網路

遊戲,遊戲中充斥著開槍掃射、拿刀砍人等暴力動作,我的當事

人缺乏人際互動,才會走錯路去仿效線上遊戲,絕對沒有故意殺

人的動機,請庭上考量其年少,有悔意且已認罪,減輕其刑。」

(16)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遊戲中充斥著開槍掃射、拿刀砍人等暴力動作,適合青少年嗎?

線上遊戲

限制級: 18 歲以上之人 始得使用。

限制級: 18

歲以上之人

始得使用。

(17)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審判長:「請檢方傳喚第一位證人。」

檢察官:「檢方聲請傳喚證人陶淵敏。」(證人陶淵敏走上證人席。)

審判長:「陶淵敏請坐,謝謝妳出庭作證。請問妳的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字號?」

陶淵敏:「民國 85 年 4 月 1 日生,住在雲林縣斗南鎮花間小路小飛巷姚元號,身分證字號:

P222383838 。」

審判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要告知妳,出庭作證必須說實話,如果作偽證,要判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妳了解嗎?」

陶淵敏:「我了解。」

( 審判長請通譯拿證人具結文請證人簽名,念出具結文內容,證人簽完名後,通譯將具結文給審判長。 ) 證人陶淵敏念出具結文。

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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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主詰問。」

檢察官:「陶淵敏,妳今年四月一日當天是否有收到徐太胖傳 LINE 跟妳告白?是否已讀不回?為何已讀不回?」

陶淵敏:「對,我有看到徐太胖傳訊息給我,我覺得他經常在臉 書上關注我的動態,我的每一則發文他都第一個按讚,

我覺得很可怕,但又不敢封鎖他也不敢直接告訴他我的 想法,所以選擇不予理會。為什麼已讀一定要回呢?不 回不就是暗示他我拒絕他了嗎?」

徐太胖怒吼 :「妳不知道世界上最殘忍的事情就是『我已讀妳的已 讀嗎?』」

審判長:「請被告保持肅靜,維持法庭秩序。」

圖片來源:台客阿嬤http://twama.tw/show/polo_item/1413023684

法規查詢 → 法院組織法第 89 條:「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法規查詢 →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

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19)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檢察官:「陶淵敏,每一次妳和歐陽很煩去約會時都會打卡宣告妳的動態嗎?」

陶淵敏:「對,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啊,我又沒有妨礙他人。」

檢察官:「四月十一日當天妳和歐陽很煩去百貨公司逛完街後走出來,一直到歐

陽很煩送妳回家為止,這一路上妳有發現徐太胖一直跟著你們兩個嗎?」

陶淵敏:「我沒有發現,法官、檢察官,你們一定要替我的男朋友討回公道啊,

他太可憐了,他又沒有做錯什麼。」 ( 梨花帶淚 )

檢察官:「陶淵敏,妳男朋友歐陽很煩在臉書球鞋交易社團想換限量版球鞋,後 與徐太胖達成協議,結果卻收到一盒石頭的事情妳知道嗎?」

陶淵敏:「我知道,整個通話紀錄我都有看過。那盒石頭也還在我男朋友家。」

檢察官:「我這部分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請被告律師進行反詰問。」

被告律師林菜心:「這部分沒有問題。」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你對證人陶淵敏的說詞有沒有意見?」

徐太胖:「害她的男朋友受傷我很抱歉,但請陶淵敏看見我的一片真心!」

審判長:「請證人回席。」

請使用

法規類別分為「組改後法規類別」及「組改前法規類別」。

依【法規所屬類目】

分類法規資料,可依 資料類別,依照法規 類目別,以點選方式 選定欲查詢之法規。

提供依照【組改後機 關主管法規】分類,

可點選欲查詢的主管 機關名稱,再由其中 尋找所需要的法規。

在我國的根本大法中

就明文規定了【言論

自由】及【基本權利

的限制】!

(20)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審判長:「請傳喚下一位證人。」

檢察官:「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徐太國。」

證人徐太國走上證人席。

審判長:「徐太國請坐,謝謝你出庭作證。請問你的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字號?」

徐太國 :「民國 81 年 2 月 29 日生,住在雲林縣斗南鎮壓馬路大街小巷 168 號,身分證字號:

A135791113 。」

審判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要告知你,出庭作證必須說實話,如果作偽證,要判處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你了解嗎?」

徐太國:「我了解。」

( 審判長請通譯拿證人具結文請證人簽名,念出具結文內容,證人簽完名後,通譯將具結文給審判長。 ) 檢察官:「徐太國,你知道你的弟弟每日沉浸於網路已經長達兩年?」

徐太國:「對,我們的爸爸媽媽每天忙碌於工作,偶然發現弟弟只要是在家的時間幾乎都在上網,就叫弟弟 別再上網了,但弟弟屢勸不聽。後來爸媽不安裝網路,弟弟就在放學後去網咖上網 。

Q&A

證人徐太國為徐太胖的親 生哥哥,二親等旁系血親

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

法規查詢 →刑事訴訟法第 176-1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 務」法規查詢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7 條:「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

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21)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檢察官:「徐太國,你知道你的弟弟每日沉浸於網路都在做些什麼事情?」

徐太國:「掛在臉書上、打 CS 。有事情找我時幾乎都是傳 LINE ,很少直接跟我說話…

我弟弟其實本性不壞,他忘記怎麼跟人相處了……他絕對不是故意要去傷害 人的!」

檢察官:「徐太國,你知道你的弟弟喜歡陶淵敏,所以才嫉妒陶淵敏的男朋友,

早就想殺死他了,這是預謀殺人?」

徐太國:「我弟弟確實喜歡陶淵敏,他只是一時糊塗啊,絕對不是故意要殺歐陽很煩的!

你們調閱監視器時也有發現我弟弟的美工刀是在跟蹤歐陽很煩的時候,經過 書局才買的啊,他是臨時起意!」

審判長:「請被告律師進行反詰問。」

林菜心:「這部分沒有問題。」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你對證人徐太國的說詞有沒有意見?」

徐太胖:「喜歡玩線上遊戲有什麼錯,大家都說我是宅男,我只能從網路世界的線上遊戲 得到成就感了,你們知道嗎?」 ( 抱頭痛哭 )

審判長:「請證人回席。」

審判長:「對於剛剛的證詞,請問檢察官作何見解?」

【問題一】

喜歡打暴力 電玩的玩家 真實生活也 會變暴力嗎

(22)

青少年與暴力電玩

一、增加空間知覺概念與打字技巧 二、可培養抽象思考及推理能力 三、有助於在同儕中尋找團體認同 四、親子共玩可促進情感交流

一、容易誘發攻擊行為

二、對暴力行為變得麻木不敏感 三、盲從模仿學習攻擊行為

四、減少閱讀思考、體能活動

參考資料:陳怡安 / 連線暴力電動玩具對青少年暴力行為的影響

(23)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檢察官:「從證人陶淵敏和徐太國的證詞中,本席可以斷定被告徐太胖因為打線上遊戲在潛移默 化的過程中,養成打打殺殺的負面性格,因缺少人際上的實際相處,將此性格轉移到 真實情境,直接套用在被害人歐陽很煩身上。因為暗戀陶淵敏,卻苦等不到回應,還

要每日看著歐陽與陶在臉書上的約會動態,後又因告白被拒,心中長期積累恨意,早 已埋下殺人動機。先用網路詐欺歐陽,當日見陶與歐陽約會,恨意積累到極點,趁歐 陽落單,便趕緊買兇器加以行兇,且刺傷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胸部。此嫌犯詐欺、殺人 罪行重大,不可原諒。」

林菜心:「異議!負面的網路人格特質是可以用教化輔導加以改善的,我的當事人路過書局時臨 時起意買了一把美工刀,由此犯案工具便可知,他並沒有要致被害人於死地的意圖。

而且我的當事人內心其實非常脆弱,他本性是善良的,請庭上給他機會。」

PK

(24)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審判長問檢察官:「檢察官你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要提出來?」

檢察官:「請傳喚證人李可喜。」

證人李可喜走上證人席。

審判長:「李可喜請坐,謝謝你出庭作證。請問你的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字號?」

李可喜:「民國 85 年 3 月 8 日生,住在雲林縣斗六市瑪莉蓮夢路一點都不巷號 5858 號,身分證字 號: P111111111 。」

審判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要告知你,出庭作證必須說實話,如果作偽證,要判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了解嗎?」

李可喜:「我了解。」

( 審判長請通譯拿證人具結文請證人簽名,念出具結文,證人簽完名後,通譯將具結文給審判長。 ) 檢察官:「李可喜,案發當日晚上你親眼看見被告持美工刀刺傷被害人胸部?」

李可喜:「是的。」

檢察官:「請你具體描述一下當日你所看見的過程?」

李可喜:「 4 月 12 日晚上 11 點左右,我在少女公園附近跑步,突然間聽到一名男子大喊救命,連 忙跑 過去看,我看見被告拿著美工刀狂刺被害人,被害人一直奮力抵抗,我趕緊報警,一邊大 喊警察來了,被告就跑掉了!我趕快過去看被害人,接著就打電話叫救護車。」

(25)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檢察官:「庭上,我問完了。」

審判長:「請律師進行反詰問。」

林菜心:「當時你有正面看到被告刺傷被害人嗎?」

李可喜:「沒有,我只看到被告的背面。」

林菜心:「你可以確定被告行刺的部位是針對被害人的胸部嗎?」

李可喜:「沒有辦法,我只看到被告的手握著一把小刀在揮舞,被害人則是用雙手抵抗。」

林菜心:「你看見被告行刺被害人的時間有多久?」

李可喜:「大概只有十幾秒。我看到就立刻報警而且大喊,他聽到我的聲音就立刻跑走 了。」林菜心:「在那十幾秒的時間內,你可以判斷出被告有致被害人於死地的動機嗎?」

李可喜:「只有十幾秒,況且天太黑了,我看不清楚,無法判斷。」

林菜心:「庭上,我沒有問題了。」

法規查詢 →”殺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6)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你對證人李可喜的說詞有沒有意見?」

徐太胖:「我不是故意要殺他的,我看見他和陶淵敏手牽著手、有說有笑,我太生氣了!經 過書局,想起可以去買美工刀,……,我真的很後悔……」 ( 抱頭痛哭 )

審判長問檢察官:「檢察官,你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要提出來?」

檢察官:「庭上,沒有了。」

審判長問被告徐太胖與律師林菜心:「被告徐太胖先生、林律師你們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要提 出來?」

徐太胖與律師林菜心:「庭上,沒有了。」

審判長問:「被告徐太胖沒有前科犯行,大家有沒有意見?」

全體回答:「沒有意見。」

審判長:「本案詰問結束,請檢察官論告。」

(27)

【模擬法庭之法規追追追】

檢察官:「被告詐欺罪罪證確鑿,臉書通話紀錄與該盒石頭皆已存證,係犯刑法 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被告持美工刀 刺殺被害人胸部,已有殺人之故意。就算被害人沒有因此而死亡,但不可否認被 告確實有殺人之犯意,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書一紙及證 人李可喜到庭證述明確,係犯刑法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庭上依法論罪科刑。」

審判長:「被告徐太胖先生,請提出你的辯解。」

徐太胖:「我要向歐陽很煩及歐陽很煩的爸爸媽媽道歉,還有淵敏……我很抱歉

, 請原諒我的一時衝動。不管是詐欺還是殺人,我都願意負起責任,

接 受法律的制裁。」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論。」

林菜心:「我的當事人情緒不佳,已如前述,難謂其有殺人故意。犯後態度良好

, 有悔意,誠懇道歉,請庭上減輕其刑。」

犯罪後 態度

(28)

審判長:「本案辯論終結,定於 九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 3 法庭宣判。退庭。」

今天我們從【模擬法庭追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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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今天我們從【模擬法庭追追追】課程學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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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成癮與網路犯 罪】之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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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大法官釋字 603

大法官釋字 603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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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

原來一個法庭 判決涵蓋了這 麼多元的法律

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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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切合度 30%

創意性 25%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融入性 25%

適用法規正確性 20%

教師編撰模擬偵查庭劇場範例供學生參考。

 個人組 / 團體組 ( 最多 5 人 ) 。

 劇本長度:至少一頁半,不超過三頁。

 作品內容:

找出最近的時事新聞議題,融入偵查庭劇本中,並且適用正確的法律。劇本 最後一定要註明所引用的法條為何? ( 如範例所示 ) 。出場人物、相互對話、事 發經過、引用法條皆須完整呈現。

 評分項目及比例:

課後作業:模擬偵查庭 / 法庭劇場

(31)

資料來源

1.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2. 第 2 張投影片─圖片來源:司法院人民觀審網站。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Guan-Shen/index.asp

3. 第 2 張投影片─圖片來源:http://www.zcool.com.cn/gfx/ZNDAzNzY=.html

4. 第 2 張投影片─圖片來源:http://www.touxiang.cn/feizhuliu/nansheng/3512_2.html 5. 第 4 張投影片─圖片來源:http://www.csdn.net/article/1970-01-01/2809253

6. 第 13 張投影片─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7. 第 15 張投影片─圖片來源: 101 原創 T-shirt 貼圖。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923/474378/

8. 第 19 張投影片─圖片來源:台客阿嬤。網址:http://twama.tw/show/polo_item/1413023684 9. 第 23 張投影片─資料來源:陳怡安。南華大學社會所。〈連線暴力電動玩具對青少年暴力行為

的影響〉。《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 19 期。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