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12 日職特字第 0961300315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7 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鑒於各級學校及民間機構團體辦理
之措施,有助於身心障礙者就業,爰酌予補助相關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學校、機構或團體等單位,依其設立宗旨,為其學 生、會員、社員或服務對象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措施前四十五日,
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
(二)活動計畫書。
(三)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前點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主(協)辦單位。
(二)計畫目標。
(三)參加對象、人數。
(四)辦理時間、內容、方式。
(五)計畫目標之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
(六)經費收支概算表(含收入、支出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總經費)。
(七)申請單位自籌之經費、設備及相關設施。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九)申請單位接受本署補助同性質之案件前次辦理情形。
四、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鐘點費。
(二)審查費。
(三)稿費。
(四)出席費。
(五)場地佈置費。
(六)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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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作人員費。
(九)食宿費。
(十)旅運費。
(十一)國內平安保險費。
(十二)茶點費。
(十三)郵電費。
(十四)廣告文宣費。
(十五)器材使用費。
(十六)手語翻譯費。
(十七)電子媒體、平面媒體、電子視訊牆等製作或刊登之 廣告等文宣實體。
(十八)雜支。
(十九)其他必要之經費。
五、補助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各項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依本會辦理宣導、觀摩、研習活動所需各 項費用編列上限標準規定辦理。
(二)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三)同一計畫申請單位如有收取費用,或另有本署及其他單位給予補助 者,與本要點補助款之合計,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
六、本署依下列原則審查計畫:
(一)計畫之內容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配合程度。
(二)計畫之可行性及申請單位執行力。
(三)計畫目標評估結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之效益。
(四)上次補助案之辦理情形。
七、計畫之執行及結報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按計畫執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酬勞給付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二)辦理期程逾二個月者,本署得視需要分期撥款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週內檢具下列各項送本署,本署經審查 認定受補助單位確定依活動計畫執行後辦理撥款:
1. 領據。
2. 支出分攤表。
3. 經費支出明細表。
4. 辦理成果報告書。
本案如為全額補助,應檢送原始憑證送本署結報;如為部分補助,本署 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另檢送原始憑證影本結報。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 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保留十年,本署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八、監督與考核如下:
(一)本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辦理情形,並得加以 稽核。
(二)本署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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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支出明細表
計畫名稱:
辦理單位:
申請補助金額:新台幣_______元 年 月 日
項 目 預算金額 實付數
結餘金額 本署補助
金 額 其他機關補助金額
憑 證
號 碼 金 額
合 計
機關 會計 業務 製表人 首長 主管 主管
(機關名稱)
支 出 機 關 分 攤 表
年 月 日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新台幣:
分攤機 關名稱
分 攤 基 準
分 攤 金 額
說 明
(1) 支出憑證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 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送審者,應加 具本分攤表。
(2) 各分攤機關以主辦機關出具之收 據,附本分攤表。
(3) 原始憑證 張,黏附於 月份 計畫(科目)支出憑證 簿第 冊第 號。
合 計
填表人 覆核 主辦會 機關長官或
計人員 授權代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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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各項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一、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計畫名稱
計畫主持人 聯絡電話
實施期間 實施地點
實際支 出金額
實際參與 活動人數
原預算 金額
預計參與 活動人數 實際經費
分攤情形
附件
(請加蓋報告單位戳記或報告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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