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商業銀行
「103 年度新進行員甄試」
簡章
筆試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73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7:30 網址:http://www.tabf.org.tw/exam
面試辦理單位:
三信商業銀行
地址:台中市市府路 59 號
電話:(04)22245161 轉分機 563,564 網址:http://www.cotabank.com.tw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0 日公告
三信商業銀行 103 年度新進行員甄試 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3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09:00 至
103 年 7 月 10 日(星期四)18: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請 注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網路查詢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3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 09:00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甄試專區 查詢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 試注意事項;請自行由網頁列 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3 年 7 月 27 日(星期日) 僅設台中考區。
試題與選擇題
解答公告 103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12: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3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12:00 至 7 月 29 日(星期二)18:00
應考人可於甄試專區申請試題 疑義,逾期或以其他方式申請 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09:00 應考人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 行寄發書面通知。
筆試成績 複查申請
10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09:00 至 8 月 19 日(星期二)18:00
應考人可於甄試專區申請複查,
逾期或以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 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寄發複查結果 103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簡訊通知並以掛號寄 發。
第 二 試
: 面 試
網路查詢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09: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 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3 年 8 月 23、24 日 (星期六、日)
於三信商業銀行舉辦;請依測驗 入場通知書所載之時間及地點 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 到者視同棄權;請攜帶身分證件 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得入場
錄取名單公告 103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
請至三信商業銀行網站查詢 甄試結果與錄取人員名單;後 續並由三信商業銀行寄送錄 取通知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三信商業銀行及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壹、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錄取名額
一、本次甄試總計錄取 45 名(均為正取),有關各類別所需具備學歷等資格條件及筆 試科目如下表:
學歷及資格
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通知面試
員額 錄取名額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不限科系)。
1.共同科目
(簽、短文寫作各 1 篇;題 型為非選擇題)
2.綜合科目
(包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 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
題型為選擇題)
台北地區
(F8801) 15 5 桃竹地區
(F8802) 15 5 中彰地區
(F8803) 60 30 高雄
(F8804) 15 5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國外學歷影本,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
商務 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3.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證明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 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 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 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其他共同資格條件:
(一)性別:不拘。
(二)年齡:不限。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本次甄試:
1.三信商業銀行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2.三信商業銀行董事、監察人、副總經理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3.三信商業銀行員工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貳、甄試方式
甄試分以下兩階段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由台灣金融研訓院承辦;考「共同科目」及「綜合科目」,共 2 科。
二、第二試(面試):由三信商業銀行辦理;依各類組第一試(筆試)擇優通知參加第 二試。
三、有關筆試科目及題型、各類組得參加面試員額,請參閱
壹、報考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需才地區、錄取名額 之
說明。參、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3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9:00 起,至 7 月 10 日(星期四)18: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建置於三信商業銀行(http://www.cotabank.com.tw)及 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三信商業銀行 103 年度新進行員甄試專區 (http://www.tabf.org.tw/Exam)(以下簡稱甄試專區),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 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 早上網報名。
(三)請依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 影響應考人權益。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組代碼報考,請慎重考慮後 再報名。報名期間得於甄試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後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變更報考類組。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750 元整,不足費用由三信商業銀行負擔,不另行向應 甄人收取;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筆試測驗結 束後一個月內至本院測驗證照/甄試專區/訂單查詢/下載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 辦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3 年 7 月 10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匯 款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甄試專區/訂單查詢/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3 年 7 月 10 日 24:00 止。繳款帳 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 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 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 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各金融機構全省各分行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3 年 7 月 10 日 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 自行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分行代碼:0170309)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採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 成。因 ATM 轉帳需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第 3 個工作天後再至 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檢視付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成」之狀態。
3.辦理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完成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表至本院。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3 年 7 月 27 日(星期日)(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題型 第一節 共同科目 08:50 09:00~09:50 非選擇題 第二節 綜合科目 10:20 10:30~12:00 選擇題
(二)測驗地點:僅設台中考區,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本院網站,應考人可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http://www.tabf.org.tw/Exam)/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 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持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 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面試):103 年 8 月 23、24 日(星期六、日)
(一)面試預定於台中市三信商業銀行總行舉辦,應考人可於 103 年 8 月 18 日(星 期一)起至本院/測驗證照/甄試專區(http://www.tabf.org.tw/Exam)查詢測驗 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二)攜帶證件:面試當日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 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
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面試前請依三信商業銀行通知於期限內繳交下列表件(恕不退還):
1.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具有照片之個人履歷表及自傳(請從網站之第二 試公告下載填寫)。
2.新式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國外學 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 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4.其他相關資料:如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請 用 A4 紙張影印)。
註:以上所繳證件影本及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 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 文件,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
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伍、應試注意事項
一、第一試(筆試):(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 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 准許入場,第二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結 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
座位標籤號碼、甄試類別、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 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四)請依題型方式自備以下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
(七)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 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
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 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八)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答案卷請從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九)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 電子通訊器材(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眼鏡、電子字
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一)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
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 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 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二)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卷)併同 繳回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測 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 (卷),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 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
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7.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8.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9.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院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該 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五)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 題。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3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12:00 起於甄 試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3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12:
00 至 7 月 29 日(星期二)18: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 者,恕不受理。
(十六)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 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七)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面試):
(一)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持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 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四者擇一;其中駕照、護照需為有 效期間內)至指定報到地點準時辦理報到;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 場應試。早到者恕不受理;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二)有關第二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本院網站/測驗證照 /甄試專區(http://www.tabf.org.tw/Exam)公告,應考人可於 10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起至網站查詢。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共同科目」占筆試成績 40%,「綜合科目」占筆試成績 60%。
3.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1)綜合科目、(2)共同科目分數之高 低決定錄取排序。
5.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第二試(面試)成績:
1.面試成績以 100 分計。
2.評分項目如下: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2)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等)。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人格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方式: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50%。
2.第二試(面試)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錄取方式:
(一)各類組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惟第二試(面試)成績未達 60 分 者,或甄試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筆試成績、(2)面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 序;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綜合科目、(2)共同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 定錄取排序。
(三)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三信商業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柒、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通知書預定 10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於本院網站公告,
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面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3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於本院/測 驗證照/甄試專區(http://www.tabf.org.tw/Exam)公告,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 詢及下載,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於 103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公告,請應考人於當日後至三信商 業銀行網站查詢。
四、筆試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捌、第一試(筆試)成績複查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3 年 8 月 18 日 9:
00 至 8 月 19 日 18: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
(http://www.tabf.org.tw/Exam)/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 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甄試專區申請測驗成績複查,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複查二科為 125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 請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3 年 8 月 19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 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3 年 8 月 19 日 24:00 止,繳款帳 號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第 2 個工作天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 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 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 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應考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 求閱覽、複印答案卡(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達第二試(面試)標準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類組第二試 (面試)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面 試);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參加第二試 (面試)之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3 年 8 月 22 日前以手機簡訊通知,並以掛號郵寄通 知應考人。
拾、錄取及進用
一、錄取人員自榜示日起 3 個月內,由三信商業銀行主動依序通知進用,逾通知報 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知 不到者亦同)。進用後先行試用 6 個月,考核合格始為正式行員,不合格者則 辦理預告資遣。
二、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需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
(二)畢業證書正本。
(三)體格檢查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錄取人員於進用通知後,
請依三信商業銀行提供「三信銀行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記錄表」,赴辦理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體檢;未提出體檢報 告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四、凡經錄取分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終 止勞動契約: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包括緩刑及假釋)。
(四)宣告破產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在三信商業銀行借款或保證借款逾期尚未清償者。
(六)虧短公款或因贓私而受處罰有案者。
(七)曾犯詐欺、背信判刑有案者。
(八)受拒絕往來處分尚未解除者。
(九)有吸毒或患有惡性傳染病、精神病確不能勝任工作者。
(十)曾在三信商業銀行受懲戒免職處分或因曠職被辭退者。
(十一)曾受主管機關解職或金融機構免職者。通緝有案未撤銷結案者。
拾壹、福利待遇
一、三信商業銀行行員目前享有各類獎金(含三節獎金、個人考績及團體績效獎金,
視公司年度財務狀況發給)、員工分紅、員工優惠存款、員工貸款、勞健保及 員工團體保險、退休金等福利。
二、試用期間 6 個月,專科、大學學歷以初級辦事員任用(薪額約在新台幣 30,000 元左右);研究所學歷以中級辦事員任用(薪額約在新台幣 35,000 元左右)。試 用期間薪資以九折計薪,期滿考核合格日起正式僱用並恢復全薪。
拾貳、其它注意事項
一、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三信商業銀行(http://www.cotabank.com.tw/)
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 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三信商業銀行網 站最新公告為準。
三、試務行政作業洽詢電話: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中心 (02)3365-3737;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四、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 證照(http://www.tabf.org.tw/Exam)首頁所發佈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