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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中心設置及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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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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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師資培育中心設置及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1. 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事宜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6 年 7 月 26 日台中(二)字第 0960115366 號函 (2) 釋示:

A. 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需經由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兩校之同 意,並確認兩校均有經本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及學科。

B. 經轉出後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且轉學之師資生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應由轉入學校輔導。

2. 師範/教育大學及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大學,得本自主權責決定是否設立師資培育中 心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7 年 3 月 28 日台中(二)字第 0970048313 號函 (2) 釋示:

A. 師範/教育大學及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大學如仍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有關「大學設立 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教師員額規定,得與校內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採 合聘方式辦理。

B. 前開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係指業經本部核定師資生人數之教育相關系所。

3. 大一學生得否參加教育學程甄選事宜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7 年 4 月 23 日台中(二)字第 0970063413 號函 (2) 釋示:

A.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學程甄選時,各學系一年級學生如符合學校訂定之甄選基本資 格,得參加教育學程甄選。

B. 惟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大學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士、

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經甄試合格者,得修習教育學程」,爰學校應於甄選簡章或相關規定 中明確訂定,各學系學生如於一年級下學期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而未能於當年度具備大學 二年級之在校生身分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辦理後續之備取生遞補事宜。

4.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生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原則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7 年 7 月 9 日台中(二)字第 0970126827 號函 (2) 釋示:

為確保師資培育品質,建立學生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原則性規範,請各師資培育 之大學於相同教育階段及類群科別之前提下,依下列原則辦理:

A. 學生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機制,應依師資培育及相關法規規定,經原校及他校同 意並納入學校師資生修習課程相關規定。

B. 學生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採認、抵免學分期限、比例等事項,依各校學則與相關 規定辦理。

C. 學生跨校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由原校辦理修習、採認、抵免等事宜。

(2)

D. 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名額屬原校名額,納入本部核定師資生名額總量內。

5. 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採計學分,及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業年限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8 年 1 月 15 日台中(二)字第 0980002778 號函及 98 年 3 月 18 日台中(二)

字第 0980044840 號函 (2) 釋示:

A. 教育學程修業年限應至少二年,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B.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該校所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校得依學則及相 關規定採計學分,渠等學生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各類 師資培育學程專業科目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試通過 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C. 各校應請針對修業年限、非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規劃及其學分採計與抵免等 項,就教育學程修習相關規定,進行通盤檢視修正報部。

6. 師資培育學系外加師資生名額原則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8 年 4 月 1 日台中(二)字第 0980052518 號函 (2) 釋示:

A. 依特殊教育法及本部 98 年 3 月 6 日台中(二)字第 0980030650 號函(諒達)意旨,96 至 98 學 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經由「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之升學管道,外加名額錄取各 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培育學系外加師資生名額,同意外加,納入各校 98 學年度師資培育 學系師資生核定名額計算。

B.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意旨,保障原住民籍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權益,原住民籍學生經 96 至 98 學年度各項升學管道外加名額錄取師資培育學系外加師資生名額,亦同意外加,

納入各校 98 學年度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核定名額計算。

C. 前揭身心障礙學生與原住民籍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請落實輔導以維護學習品質;

爾後如有前開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師資生名額情形,應於各該學年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專案 報部,惟次學年度如無此類情形仍應回歸原核定名額辦理。

D. 其他特殊身分學生(如僑生、退伍軍人、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與境外優秀科學人才 子女等)係非保障弱勢相關法令規定範圍,不予同意外加師資生名額。

7. 有關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當學年度應屆畢業之師資生如錄取其他師資培育大學之碩、博士 班,其擬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理原則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8 年 7 月 7 日台中(二)字第 0980111905 號函、98 年 12 月 30 日台中(二) 字第 0980228454 號函

(2) 釋示:

A. 依本部 98 年 12 月 15 日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 73 次會議決議辦理,並補充說明本部 98 年 7 月 7 日台中(二)字第 0980111905 號函意旨。

B.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當學年度應屆畢業師資生如考取本校或他校之碩、博士班,其擬繼續修 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依錄取學校學則及教育學程甄選、修習與學分採計等相關規定 辦理。

(3)

C. 惟各校如顧及學生權益並經審慎評估後,同意本校或他校應屆畢業師資生考取本校碩、博 士班,移轉資格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納入本校學則及教育學程甄選、修習與學 分採計等相關規定據以辦理施行。

D. 前揭師資生移轉資格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確認轉出與轉入兩校同意,及兩校均 有經本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 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8. 有關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第 9 條第 4 項之立法原意及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科目是否需 另外繳費,如需繳費則數額多寡可否由各師資培育大學自主決定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8 年 7 月 9 日台中(二)字第 0980118860 號函 (2) 釋示:

A. 本部尊重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主決定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收費事宜。

B. 各校收費應依以下說明辦理:

(A)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 規定,學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包含教育實習課程,應繳交規 定之費用。

(B) 依大學法第 35 條第 1 項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向 學生收取修習教育學程科目及學分數(包含教育實習課程)費用,納入校內學生修習 學分相關收費基準整體規範,惟其收費之項目與用途,不得違反本部 97 年 9 月 2 日 台參字第 0970167294C 號令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C. 本部 84 年 9 月 15 日台(84)師字第 045581 號函(諒達)有關大學校院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收 費規範一節,因所依據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及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設 置輔系辦法已分別經修正與廢止在案,爰應停止適用。

9. 有關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格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9 年 4 月 30 日台中(二)字第 0990072199 號函 (2) 釋示:

A. 依師資培育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 中心辦法第 7 條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應依 上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B. 依本部 96 年 8 月 7 日台中(二)字第 0960121039 號函意旨,各校就大學法本學術自主開放 學生修習師資培育學系(如雙主修與輔修等)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渠等如未取得師資 生資格,其修習學分一概不予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C. 另依本部 98 年 3 月 18 日台中(二)字第 0980044840 號函意旨,各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按學 校教育學程修習相關規定,修習就讀學校所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經甄試通過為師資 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各類科師資培育學程專業科目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 為上限。

D. 綜上,各校應按前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生欲完成修習或採認某 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應經甄選通過取得各該類科師資生資格。爰為避免誤解引

(4)

起爭議,前揭事項務請依規定辦理且向學生妥善宣導說明。

10. 有關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僑生、港澳學生與外國學生(不含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事項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9 年 7 月 14 日台中(二)字第 0990120828 號函 (2) 釋示:

A. 依據本部 99 年 7 月 1 日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 75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B. 各校在學僑生、港澳學生與外國學生(不含陸生)得依校內規定,等同一般生參加甄選且於 通過後以納入師資培育名額方式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含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修畢 規定之課程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C. 惟依教師法施行細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渠 等人員若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不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以取得我國教師證書,其未來返 回僑居地或原籍地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當地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辦理,並請向學生妥善 宣導說明。

D. 至依師資培育法第 8 條規定,渠等人員畢業後確需另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者,有關 其居留延期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部 99 年 1 月 27 日台僑字第 0990013555B 號函(諒 達)意旨辦理。

11. 學生修習並採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1) 發文日期與字號:99 年 9 月 15 日台中(二)字第 0990157299 號函 (2) 釋示:

A. 依本部 99 年 8 月 19 日召開之「研商學生修習並申請採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事宜會議」決 議辦理,並補充說明本部 99 年 4 月 30 日台中(二)字第 0990072199 號函意旨。

B. 學校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規定,確實按照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學生欲完成修習或採認某一類科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學分,應經甄選通過取得各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如有違反情事,本部不予核發 教師證書,並請學校務必配合檢視修正相關招生辦法及簡章,同時加強向學生宣導說明,

以符法制且維護學生權益。

12. 顧及學生經大學考試入學選填志願修讀學位之權益與機會,師資培育學系外加師資生名 額原則

(1) 發文日期與字號:100 年 5 月 10 日臺中(二)字第 1000079973 號函 (2) 釋示:

A. 原住民籍與身心障礙學生經大學入學管道以外加名額方式錄取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學 系),學校如擬申請外加師資生名額,仍請依本部 98 年 4 月 1 日台中(二)字第 0980052518 號函之意旨,應於各該學年度備齊相關證明資料(包括錄取榜單、身分證明文件及修習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意願書等)專案報部。

B. 自 100 學年度起,學校學生如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優待辦法」、「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子女來臺就學辦法」及「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之規定,經大學入學管道以外加名額方

(5)

式錄取學系,如擬申請外加師資生名額,學校應於各該學年度備齊相關證明資料(包括錄 取榜單、身分證明文件及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意願書等)專案報部。

C. 前揭申請外加師資生名額,學校應同時檢附能妥善輔導學生修習師資職教育課程之教學資 源條件證明並詳細說明輔導策略,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始得外加師資生名額,以維護培育 品質。

D. 另學校應於調查前揭各類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意願時,向渠等學生說明若未取得我 國國民身分證,不得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以取得我國教師證書,其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 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當地教師資格取得之規定辦理,且務必確認渠等學生知悉。

E. 有關本案外加師資生名額之相關規定與限制,應於各學年度招生簡章載明,且前揭經本部 核准外加名額之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請學校務必落實輔導,以保障學生權益並 維護學習品質;次學年度如無此類情形,仍應回歸各該學年度原核定名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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