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臺北市已沒有地點可再安置攤販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 二、臺北市已沒有地點可再安置攤販"

Copied!
1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四章 臺北市攤販管理政策之分析

攤販管理工作為臺北市政府市政工作重要一環,民國 83 年 12 月 24 日,陳水扁當選 為臺北市第一屆民選市長後,臺北市政府攤販管理工作政策產生重大變革,在此之前攤 販管理工作以取締為主,民選市長後因有選票壓力,改以輔導為主(見表 4-1) 表 4-1 臺北市政府歷任市長對攤販管理工作重要指示

市 長 重 要 指 示 備 註 吳 伯 雄

一、攤販管理工作宜法制化。

二、臺北市已沒有地點可再安置攤販。

三、攤販對市容影響事非常明顯。

於 各 次 市 政 會 議提示

許 水 德 臺北市應比照饒河街多設觀光夜市。 於 各 次 市 政 會 議提示

黃 大 洲

一、公有土地不宜在用以安置攤販。

二、應把主要道路攤販趕到次要道路,以避免影 響交通,並興建攤販街安置攤販。

三、警察單位應集中力量清除幾條為攤販占用之 道路,以彰顯攤販管理績效。

於 各 次 市 政 會 議提示

陳 水 扁 一、夜市的熱鬧、有趣也是百貨公司比不上的。

因此,我們要做的事「傳統市場、市集在活 化」

二、攤販問題儘量以輔導方式為主,並作為日後 處理攤販問題之重要參考。(王振霄,1997:

55-56 )

84.3.28 803 次 市政會議指示。

馬 英 九 一、攤販管理不再視為貧窮之社會福利政策,而 應視為經濟、生活之一部分,應以導禁兼施、集 中管理為原則。

二、有關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社區 參予支援則各區公所應参與並提供適當人員由 市場處集訓。足見馬市長重視攤販與社區之互 動。

三、(一)區公所為最能反映民意需求之行政機 關,將區公所列為審查委員會成員表示尊重地方 意見。(二)攤販之運作視為商業活動,低收入 戶回歸社會救助。(三)針對攤販營業許可證之 有效年限,請瞭解已立法之各縣市實施成效。

(四)請市場處研擬政策目標、瞭解策略及手段 後,儘速依行政程序將本自治條例送市議會審 議。(五)本案完成立法後,請警察局加強取締 違規攤販。」

四、(一)違規攤販罰則過輕,警察局執法這麼 多年也沒聽過要修法。(二)無照攤販對市容交 通與環境有很大影響,臺北勢目前警力無法完全 取締,因此市政府提出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將攤販

88.4.17 於「臺 北 市 攤 販 問 題 簡 報 」 會 議 指 示。

93.7.29 早餐會 報中指示。

93.9.20「臺北 市 攤 販 管 理 自 治條例(草案) 簡 報 案 會 議 中 指示。

93.10.11 公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自 治 會 長 座 談

(2)

納入正軌,並持續執行保障合法取締非法政策。 會中指示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第一節 官派市長之攤販管理

臺北市政府主管攤販業務為建設局所屬之市場管理處第 4 科,但也僅限於對有證及 列管攤販管理,無證攤販則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由警察單位取締,其他 環保、衛生、稅捐也分別屬環保局、衛生局、稅捐處等單位執行。因業務分屬市府不同 單位,所以當時行政院才規定各省市政府成立專責會報統合各單位職責,全力解決攤販 問題。

行政院於民國 73 年 3 月 31 日核定「改進攤販管理重要措施」,對於攤販之管理及 違規攤販取締均有詳細規定。(臺北市政府於 74 年 4 月 23 日公告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

但無證攤販之增加仍然非常嚴重,依據行政院主計處 77 年底調查結果,臺灣地區攤販 達 23 萬 4 千餘攤,較 71 年底調查 8 萬 5 千餘個,計增加 1.8 倍,平均每年增加 2 萬 5 千餘攤,其總位攤數為正規營業零售商家 83%,顯示問題相當嚴重,必須予以有效處 理。違規攤販仍應嚴格取締或處罰,例如商業登記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食品衛 生管理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均有罰則規定,應由有關機關切實執行。

關於攤販課徵營業稅問題,依財政部函頒「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第 2 點規定辦理,

其課稅標準不高。至於收取場地使用費、管理費及清潔費之問題,雖各省市政府所定之 攤販管理規則已明文規定應予以收取,但收費標準及其運用,尚須經議會審查通過,而 議會則予以擱置,致實際執行上尚有困難,為落實攤販管理,該費用仍應收取。按各省 市之攤販管理規則規定,違規攤販之取締分由警察、衛生、環保等有關單位執行,由於 事權分散,致執行效果不彰,各省市政府似應立即成立專責會報,明確劃分各單位權責 及轄區,擬具具體計畫分區段執行取締,並予追蹤列管,以彰績效。

行政院為有效解決攤販問題,由當時政務委員張劍寒邀請有關機關研商具體處理辦 法,該辦法名稱為「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具體處理措施」12,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具體 處理措施有下列 5 項:

一、加強教育與政令宣導,有效改變民眾購物習慣,並勸導攤販業者轉行合法經營—由 經濟部編列預算統籌規劃協助省市政府加強宣導,並由新聞局調配公共電視節目及 其他政令宣導節目支援,並請全國性工商業團體或消費性保護團體宣導。省市政府

12 「改進攤販管理問題之具體處理措施」,經提報行政院 79 年 2 月 8 日第 2168 次行政院會通過,並由行 政院研考會列管考核。並經行政院 79 年 2 月 13 日台 79 經字第 02677 號函省市政府辦理。

(3)

亦應編列預算,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各種公共場所加強宣導,並請當地工商團體宣 導,在中小學向學生宣導,並加強攤販之食品衛生檢查。

二、採取漸近方法整頓攤販,從修正法令,申張公權力、輔導轉業及消費者覺醒等方面 之措施配合:

(一)由經濟部研訂攤販之定義,在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中規定。

(二)由省市政府立即依照最近修正之商業登記法,檢討修正省市攤販管理規則,合理 放寬有照攤販資格,明定有關管理措施,釐清有關機關分工,詳列有關法律之處 罰規定,以期貫澈執行落實管理。並請經濟部協調督導,以期進度及步調一致,

迅速完成。

(三)由省市政府編列預算,迅速對有照及無照攤販進行調查,建立基本資料,以利管 理。

(四)省市政府建立可能轉業之攤販業者資料由勞工單位輔導轉業。

三、鼓勵增建新型超級市場、發展連鎖商店、假日市集、自動販賣機或規劃攤販集中營 業區:

(一)省市政府立即研商籌設攤販臨時集中場、定時、定點營業,以期疏導及管理。

(二)經濟部及省市政府應積極推動發展超級市場、連鎖商店、青年商店或自動販賣機,

以便利消費者採購。

(三)由省市政府訂定計畫全面改建老舊市場,在社區興建新型市場。

(四)省市政府依照現行獎勵法令,鼓勵民間投資興建新型或超級市場。

(五)由省市政府研究與攤販管理之有關法令,其需要配合修正者,向行政院提出具體 建議。

四、現有攤販應按區段及營業種類、規模、利潤等分級課徵營業稅,並收場地費及管理 費:

(一)攤販之場地使用費及管理費(或清潔費),均應收取,由各省市政府研究修正攤 販管理規則予以明文規定。

(二)有證攤販及固定攤販仍應依照財政部函頒「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課徵營業稅,

其課徵標準有無調整之需要,請財政部檢討。

(三)違規攤販應嚴格取締及處罰,依商業登記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食品衛生 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應依法執行。

(四)請主計處將「77 年臺灣地區攤販經營概況調查統計」分送財政部及省市政府參

(4)

處。

五、強化攤販管理法規,統一管理事權。

(一)各省市政府應立即成立「取締違規攤販之專責會報」,明確劃分各單位權責,並 擬具具體計畫,包括措施、分工及轄區,分區的執行處理及取締事項,並由各 省市政府祕書長負責召集,以利溝通協調。

(二)各省市政府應立即公告劃定一定區域禁止設置攤販,並分區段責成取締。

(三)凡在都市鬧區,優先取締妨害市容、交通、衛生及嚴重影響合法商號營業之攤 販。

(四)列為優先取締之重點地區,應立即確實執行。

(五)具體計畫之執行情形,應由各省市研考單位予以追蹤列管(王振霄,1997:

28-29 )。

當時臺北市市長吳伯雄依據行政院規定指派當時祕書長黃大洲召集市政府各相關 單位開會,擬訂「臺北市政府取締違規攤販專責會報設置要點」;會報召集人為祕書長,

副召集人為副祕書長,委員由民政局長、財政局長、教育局長、交通局長、工務局長、

社會局長、勞工局長、衛生局長、警察局長、環保局長、新聞處長、研考會主任委員、

建設局長、市場管理處處長組成。該會報主要職掌目的有下列三點:

(一)督導取締違規攤販,並維持取締成果。

(二)加強教育與政令宣導,有效改變民眾購物習慣。

(三)輔導攤販就業轉業。

各權責單位雖都列有執行計畫,但從各單位執行計畫分析,各單位執行,均需其他 單位配合辦理,例如警察局路障執行,需區公所、市場處、環保局、養工處等單位共同 參與一併清除路障。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亦訂有工作執掌,主要工作如下:

1、建立有證攤販登記、發證管理資訊庫。

2、有證攤販之校正督導檢查。

3、輔導集中區段之攤販成立自治會,維持營業秩序,做好清潔衛生管理。

4、向有證攤販進行行政法令、環境衛生、教育宣導。

5、輔導有證攤販進入公有零售市場營業。

6、配合新聞處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加強教育宣導,改變大眾購物習慣。

7、會同環保局、衛生局執行「臺北市列管有證飲食攤販衛生條件暨環境衛生品質 改善計畫」。

(5)

8、會同警察局、環保局執行「全面禁止臺北市街巷道現宰活禽計畫」。

9、配合警察局整頓本市十八條道路,19 條路段暨市場週邊攤販或路障。

10、無證攤販由警察單位取締後由市場處予以彙整,並函轉勞工局輔導轉業。

11、積極推動發展超級市場,並鼓勵攤販合組公司,經營超級市場。

12、鼓勵私人利用私有土地設置攤販集中場。

13、全面改善老舊市場,擬訂「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產業經營改善計畫」,委託顧 問公司及企管公司,針對各公有市場特性,個別診斷缺失,逐一研擬改善之道。

14、俟攤販管理條例通過公告後,訂定經營攤販申請程序及許可條件。

15、主辦「臺北市政府取締違規攤販專責會報」祕書業務,每季召開一次。13 其他各單位執掌如表見表 4-2

表 4-2 臺北市政府改進攤販具體措施各單位權責分工

權責單位 辦 理 事 項

新聞處 運用傳播媒體於各種公共場所加強宣導,有效改變民眾購物習 慣,並勸導攤販轉業。

建設局 向工商團體宣導,勿向攤販購物及進貨。

社會局 向社會團體社員宣導,勿向攤販購物及進貨。

教育局 利用時機向中小學生宣導,勿向攤販購物。

工務局 對違建攤棚予以拆除。

衛生局 加強攤販食品衛生檢查,如有不合格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有關規定處罰。

法規會 配合修正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為臺北市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

警察局 取締無證與違規攤販。

勞工局 1. 輔導攤販轉業。

2. 由警察局取締攤販之資料函送勞工局輔導攤販轉。

財政局 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依「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對有證及固定 攤販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王振霄,1997:30 )

官派市長攤販政策承襲行政院攤販政策,但行政院攤販政策是適用臺灣省各縣市政 府,臺北市是全國首善之都,攤販政策亦須針對臺北市情形而不同於其他各縣市,並沒 有針對臺北市特殊情形而設計攤販政策,因此無論在攤販管理及取締並無良好績效,取 締違規攤販專責會規定由各單位副首長參加,但實際上副首長很少參加,僅派科長級人 員與會,各相關業務局處不重視此項工作,亦為績效不彰主要原因。

第二節 民選市長之攤販管理

13臺北市政府取締違規攤販專責會報自 79 年 11 月 15 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至 83 年 7 月 21 日召開第 13 次會 議(也是最後一次會議),後因市長選舉而停止召開,13 次會議期間歷經四年。

(6)

一、陳水扁市長之攤販政策(1994-1998)

陳水扁市長以第一屆民選直轄市市長主政臺北市政府,指示「攤販問題儘量以輔導 方式為主,並作為日後處理攤販問題之重要參考,請陳副市長師孟召集建設局、警察 局、發展局、環保局、法規會、研考會研擬具體方案,提報市政會議」。14副市長陳師 孟召集建設局(市場管理處)、都發局、警察局、環保局、研考會、民政局、交通局等 有關單位開會研討15,擬定了「臺北市攤販輔導方案」,攤販輔導方案共有 6 項短期計 畫,1 項長期計畫。其短期計畫如下:

(一)臺北市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獎勵暨違規記點計畫。

(二)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執行「臺北市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獎勵暨違規記點計畫」人 力需求。

(三)臺北市政府授權區里辦理攤販查報與輔導業務計畫。

(四)臺北市政府輔導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入店計畫。

(五)臺北市列管攤販臨時集中場加強管理計畫。

(六)市場週邊妨礙公共安全之無證流動攤販整頓計畫。

至長期計畫為輔導臺北市攤販,將「臺北市政府取締違規攤販專責會報」改為「臺 北市政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由副市長陳師孟擔任召集人。並擬訂下列 5 項 工作目標:

(一)無證違規攤販取締工作依計畫持續加強辦理。

(二)選擇現具有觀光價值之攤販集中場,配合都市更新及公共設施改善,建立有特色 之觀光夜市。

(三)研究於本市可供開發地點,配合都市生活多元化,經由市民參與,建立一有特色 之攤販示範販售地區。

(四)舉辦各攤販集中場競賽,並由消費者票選優良集中場,由本府對自治會獎勵。

(五)公有傳統零售市場管理及經營委託民間管理顧問公司辦理。

此外為執行臺北市攤販輔導方案,並設置「臺北市政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 組」。工作小組組織職掌如下:

(一)擬訂工作計畫。

14 陳水扁市長於 83 年 12 月 24 日就任市長,於 84 年 3 月 28 日台北市政府第 803 次市政會議指示「攤販 問題儘量以輔導方式為主,並作為日後處理攤販問題之重要參考,請陳副市長師孟召集建設局、警察局、

發展局、環保局、法規會、研考會研擬具體方案,提報市政會議」

15陳師孟副市長分別於 84 年 4 月 6 日、4 月 15 日、4 月 26 日、5 月 8 日召集建設局,市場管理處等各有 關單位研商。

(7)

(二)審議工作成果。

(三)其他小組決議事項。

小組設召集人 1 人,由政務副市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建設局局長(兼副召集 人),發展局長,警察局副局長,環保局副局長,衛生局副局長,消防局副局長,民政 局副局長、工務局副局長、研考會主任祕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長,勞工局就業服 務中心主任,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處長擔任。小組設置總幹事 1 人,由市場管理處攤販 管理科科長(當時筆者為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聯繫,各權責單 位設幹事 1 人,負責業務聯繫。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配 合工作計畫之執行,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單位列席。小組決議事項於簽報市長核定 後交有關權責機關辦理,執行情形應作成書面報告,並交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

除臺北市市場管理處外其他局處權責見表 4-3

表 4-3 臺北市政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權責分工 權責單位 辦 理 事 項 警察局 1. 整頓取締各路段暨市場週邊攤販或路段。

2. 取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無證攤販。

3. 配合執行「臺北市市場週邊妨礙公共安全之流動攤販整頓計 畫」

4.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消防局 1. 執行「臺北市市場週邊妨礙公共安全之流動攤販整頓計畫」。

2.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衛生局 1. 執行攤販檢查工作及衛生法令宣導。

2. 建立攤販資料及嫌疑食品篩檢工作。

3.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發展局 1. 尋找可設置有特色之攤販集中場成為觀光據點 2.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環保局 1. 流動攤販製造環境污染行為依「廢棄物清理法」查處。

2.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民政局 1. 督導查報違規攤販,提報市容會報及權責機關協調辦理。

2. 督導利用各種基層會議(活動)加強宣導,並配合警察局執 行清除道路障礙聯合整頓工作及協助輔導違規攤販轉業。

3. 攤販聚集地點之民意調查,以作為發證參考。

4.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建設局 1. 執行「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有關規定事項。

2.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3. 執行臺北市政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秘書業務。

工務局 1. 在臺北市中心區及重要路段取締破壞道路攤販。

2. 違規攤販擅自他建固定建築物或攤架已構成違章建築取締要 件立即查報拆除。

3. 配合警察局各分局整頓道路及騎樓人行道上障礙物實施計

(8)

畫。

4.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稅捐稽徵處 1. 對固定地點營業之有證及無證攤販,依照財政部發布之「攤 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予以設定稅藉,分級定課徵營業稅」 2.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勞工局就業 服務中心

1. 就業輔導。

2. 轉介服務。

3. 爭取考試機會。

4. 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

研考會 1. 各單位執行「臺北市政府輔導攤販短、長期計畫」管考。

2. 問卷調查協助設計。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王振霄,1997:37-39 )

工作指導小組主席是政務副市長,每次開會時各首長或委員幾乎均親自出席,攤 販管理業務與交通改善有很大的關聯,而交通改善是陳市長就任之初許諾以二年為改 善期限,所以小組議決的工作各單位也相互配合全力推動。16

攤販輔導方案各項計畫推行,不同於以往之攤販管理措施,是以民意調查的結 果,決定攤販之去留,尚屬首創,市場處委託各區公所里幹事辦理民意調查及無證攤 販查報工作,於 85 年度辦理大安區、86 年度辦理大同區、87 年度辦理中正、內湖及 文山區,88 年度辦理北投、南港、松山、信義、萬華、士林及中山區等 7 區,共計辦 理 12 區,執行 91 處攤販聚集數在 20 攤以上之區段,其詳細見表 4-4。本次民意問卷 調查分析結果,有 77 個路段受訪者大部分同意加強規劃攤販臨時集中場,採定時定點 營業設置自治會,回餽社區,並嚴加取締臨時集中場以外攤販;而有 14 個路段之受訪 者則大部分不同意上述之作法,此項調查共支用 4,033,734 元經費。

表 4-4 各行政區市民對攤販意見調查分析 執行

年度

行政區 問卷調查 路段數

問卷發出

問卷回數 回收% 動員人力 85 大安區 7 處 8771 6045 68.92 約 70 人 86 大同區 5 處 2900 1943 67.00 約 40 人 內湖區 7 處 7800 7102 91.05 約 45 人 文山區 7 處 6300 4008 63.62 約 43 人 87

中正區 11 處 12200 5824 47.74 約 51 人 萬華區 12 處 9410 7916 84.12 約 50 人 南港區 4 處 1950 1590 81.54 約 31 人 88

士林區 8 處 3900 2933 75.21 約 67 人

16臺北市政府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自 84 年 3 月 28 日市府第 803 次市政會議陳市長指示陳副市長 召集有關單位攤販輔導方案,陳副市長於 84 年 4 月 6 日、4 月 15 日、4 月 26 日、10 月 16 日分別召集有 關單位擬訂攤販輔導方案,並成立處理攤販問題工作指導小組推動攤販輔導方案,已於 85 年元月 29 日、

5 月 8 日、9 月 30 日召集三次會議(至 85 年底)檢視執行成果。

(9)

北投區 7 處 3420 2582 75.50 約 56 人 中山區 8 處 8000 5602 70.03 約 57 人 信義區 8 處 6315 5630 89.15 約 58 人 松山區 7 處 5500 4596 83.56 約 49 人 合計 91 處 76466 55771 72.94 約 617 人 資料來源:臺北市市場管理處(1999 年)

執行原則:臺北市市場週邊妨礙公共安全之無證流動攤販整頓計畫:

(一)道路中央及兩旁流動攤販一律取締。

(二)商家貨品應放置於店內或水溝蓋內側。

(三)有證攤販應懸掛攤販證,攤位擺設以攤架抬面為準,不得越線,非本人營業、

擅自變更營業項目、營業地點不符,一律取締告發。

執行方式:

(一)採聯合執行方式,市政府各單位依權責查處。

(二)現場秩序維持責由警察局、市場處人員及駐警隊、環保局等執行嚴禁佔用道路 擺設攤販。

(三)請建管處、商管處及稅捐處等查察及辦理違建攤棚、商店設立登記營業稅查課 等事項。

各項計畫執行結果,民意調查有很高之評價,監察院亦對市政府攤販管理表示讚 揚,函頒決議意見「經核臺北市政府函報內容,可見該府用心研究擬妥各項改善措施 方案,分段執行,顯示其落取締市場兩側道路違規設攤之決心」。17

事實上輔導方案執行亦有瓶頸,例如入店計畫與集中場改善方案,均需編列預算辦 理,而現各單位預算均有定額分配,如執行輔導方案,其他的業務亦將無法推動,產 生排擠效果,執行效果已無法達成預定目標,攤販輔導方案執行期限原定為 8 年,但 民國 87 年陳水扁市長競選失利,馬英九市長就任後不再執行攤販輔導方案,而馬英九 市長自訂「攤販政策白皮書」執行,攤販輔導方案中違規記點計畫、人力需求計畫、

入店計畫均未執行,比較有成效者為授權區里辦理攤販查報與輔導業務計畫、列管攤 販臨時集中場加強管理計畫、市場週邊妨礙公共安全之無證流動攤販整頓計畫。陳水 扁市長雖重視攤販之輔導工作,但亦重視違規攤販取締工作,從官派市長到民選市長 的攤販管理政策對違規攤販均是要取締及輔導,惟取締攤販之標準不同,前者對違規

攤販之取締著重於影響交通者,後者著重於影響公共安全者。

17監察院 85 年 11 月 14 日(85)院台字第 5865 號函對市政府攤販管理表示讚揚。

(10)

貳、馬英九市長之攤販政策(1998 至今)

馬英九市長於 87 年 12 月 27 日就任第 2 屆民選市長後指示「攤販管理不再視為 貧窮之社會福利政策,而應視為經濟、生活之一部分,應以導禁兼施、集中管理為原 則」,要求臺北市市場管理處制定「攤販政策白皮書」,臺北市市場管理處歷經兩年,

於 90 年 3 月 2 日發佈「臺北市攤販政策白皮書」,並送市議會備查。

從「臺北市攤販政策白皮書」顯示,馬英九市長攤販政策如下:

未來攤販管理之政策目標:(一)確認攤販之本質,先予輔導認證定時、定點管 理。(二)重新整頓攤販集中區段並朝假日化、夜市化、藝文化、觀光化、環保化之主 題市集規劃。(三)落實場地使用費、證照費及稅捐之徵收並兼顧社區回饋。(四)建 立資訊化管理模式。(五)成立攤販稽查隊,專責取締違規、新設攤販。(六)對已達 一定營業規模之攤販輔導入店,使逐步納入正規商業體系。

攤販管理之政策行動

(一)法規研修 1.申請資格之調整

(1)現行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之申請資格,僅限於殘障、低收入戶及五十歲以 上之臺北市市民,未來對所有列管攤販臨時集中場內有營業事實之攤販均將 予納管並訂定標準以整場管理。

(2)為免許可攤販因申請資格放寬而趨於浮濫,未來擬將攤販營業許可證分為一 般及臨時性兩種,藉許可期限長短確實有效掌握攤販。

2.設攤地點之調整

現行法令為免攤販設攤地點影響市容、交通及市場內合法攤商權益,對重要 街道、觀光地區、大眾運輸車站周邊道路,市場週圍 200公尺內禁止攤販設攤,

惟依調查顯示,攤販之營業方式及銷售內容與市場同質性高,目前未列管之 20 攤以上攤販聚集區,大多集中於市場周邊或住宅區內,未來宜對已存在之攤販聚 集區,透過社區參與,並有效控制其數量、嚴格規範其營業種類與營業規模整頓 之。除既有地點之整頓外,亦可劃設新地點,以臨時性方式劃設,劃設原則如下:

(1)擇定適當地點,配合節慶宗教風俗活動或特殊主題設立臨時性集中區段(市 集),提供市民遊憩場所。(2)擇定適當之攤販臨時集中區,結合地方特性,規 劃有特色之主題市集,使成為觀光點。

3.罰則之制定

(11)

目前違規攤販之取締,以警察單位為主要權責機關,所依據之法令為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其取締依據僅以阻礙交通之攤販為限,對於其 他在公共或非道路使用之地點設攤之攤販則無告發之職權;未來可於攤販管理自 治條例中明定主管機關對違反規定之攤販、未經許可而營業之攤販,得限期改正 或處以罰鍰。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目前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共 23 條,於 74 年 4 月 23 日發布施行,為臺北市 政府現行管理攤販唯一之行政命令。地方制度法於 88 年 1 月 25 日公佈,攤販管 理為該法第 15 條規定之自治事項,市政府將俟「攤販政策白皮書」通過後據以 修正「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對攤販申請資格、

設攤地點、稅捐課徵、罰則等作明確規範,以因應未來管理目標之達成。

(二)營業型態之改革

1.定時、定點活動式攤架之方式

未來如能在攤販聚集地區擇定有特色或特殊之集中場,以定時、定點、活動 攤架方式規劃一定主題之市集,如美食中心、假日休閒市集、花市、玉市、書市 陶瓷器皿..等,不但可提供市民一處休閒遊憩場所,並可因其係一定時、定點 之臨時集中營業方式,除可節省政府管理人力外,於攤販許可營業時間外該地點 即可回歸公眾使用。

2.商店街化之方式

為提供市民安全、便捷、舒適之購物環境,對集中場遮陽避雨頂棚,在考量 消防安全前提下,設置配合地區環境、表現地方特色之活動頂棚,藉以召攬客源 活絡商機進而促成朝商店街化方式逐漸形成特色。

3.人行徒步區之方式

為使攤販臨時集中場營業環境髒亂有所改變,市政府應按年編列預算整修其 地坪、側溝等,藉由環境改造之餘促使攤販對政府政策之配合從而加速提昇渠等 競爭力,推動人行徒步區,以硬體設備更新、人潮集中、活動地點人性化等功能 之設置,攤販之經營自然朝現代化方向邁進。

4.社區改造之方式

配合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地區環境改造計畫,進而改善消費者購物環境及增加 市民遊憩地點。

5.成立夜市美食街之方式

(12)

飲食攤販由於營業面積大、污染性高,對環境、交通之影響,常為附近住戶所 詬病,應朝輔導攤販集中區,藉由營業時段的調整(日攤變夜攤)、營業種類的集 中,成立夜市美食中心加強管理績效,可降低對環境、交通之衝擊,提高住戶之 接受度。

(三)管理措施之改進 1.攤販基本資料資訊化

配合地理資訊系統建置本市攤販基本資料、分佈等資訊,以確實有效掌握攤 販異動及分佈或聚集情況,提供釐定攤販管理政策之決策參考18。

2.加強列管攤販臨時集中場自理組織之功能輔導成立法人團體

為提供臺北市民安全、衛生之購物環境,對既存之 48 處攤販臨時集中場及 有證、有案攤販應予集中管理,並加強列管攤販集中場自理組織之功能,對自理 組織幹部進行教育訓練,灌輸時代進步後之現代化經營管理知識。至於 71 處未 列管攤販集中區段,則以尊重社區民意方式,交由社區自決其存廢或以集中整頓 方式漸進加以輔導。

3.落實營業稅課徵、場地使用費、攤販營業許可證之證照費及社區回饋

道路或公共場地原係以供公眾通行或使用為目的,攤販既經特許於核准時間營 業,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應由主管機關收取一定金額之場地使用費。目前對許可 營業之攤販所核發之攤販營業許可證,採免付證照費方式核發,嗣後為落實攤販管 理政策,應建立證照付費制度,主管機關在核發證照之同時應收取定額證照費。租 稅之課徵自需符合「公平性」、「普遍性」,凡取得攤販營業許可者均應課稅,除課 稅外,對其使用公共場所亦應就其特殊許可繳交證照費及使用費,並兼顧社會公平 正義,相對適當回饋社區。

4.輔導攤販轉業或入店

目前攤販管理政策仍停留在社會救助之層面,未來政策之考量宜對已達一定經 營規模之攤販強制入店營業,使渠等回歸正規商業體系,對於確實需賴攤販營生之 少數弱勢族群則以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核發,給與一段時日營生。

(四)成立攤販稽查隊

對攤販管理工作研擬長期持續性之管理機制,並成立專責稽查人力負責取締,有

18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為加強攤販管理,於 91 年編列 110 萬經費甄選元大企管顧問公司研究「臺北市攤販 普查及市場地理資訊系統無證攤販資料建置案」,臺北市所有攤販位置及資料均在電腦查詢。

(13)

效杜絕新生攤販以及對原有許可攤販違規事宜之管理工作。

(五)法規修正

1.修正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並提送市政會議審議。

2.修訂臺北市攤販場地費及管理費收取標準。

3.修正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申請變更攤販營業許可證審查要點。(臺北市市場管理 處,2001:19-21)

(六)攤販資訊系統之建立

為更有效管理攤販,掌握攤販營業情形,建立攤販管理資訊系統(CIS),將 攤販營業地點及基本資料資訊化。

民選市長與官派市長最大之不同,係除注重攤販輔導外,亦注重攤販集中場整 修,以改善市容環境,陳水扁市長任內已開始編列攤販集中場整修經費,馬英九市長 更將攤販集中場整修列為地區環境改善一部分,馬英九市長已完成或正進行之攤販集 中場整修工程有下列集中場:

(一)配合本府都市發展局進行廣州街、梧州街、西昌街、華西街、之行人徒步區改 造計劃。

(二)配合經濟部攤販五年計畫選定四平街攤販臨時集中場為攤販示範區。

(三)配合本府都市發展局進行大同區寧夏路之風華再現計畫整頓寧夏路攤販臨時集 中場。

(四)配合本府都市發展局執行雙城街、晴光風華再現計畫。

(五)整頓士林區通河街 323 巷及 325 巷間攤販,安置於沖洗溝加蓋規劃之福華攤販 集中區定時定點營業19

在歷任市長中馬英九市長最注重攤販問題解決,曾親自主持 4 次其是 SARS 疫情期 間,馬英九市長多次至萬華區華西街夜市進餐,攤販集中場整修經費近一億元,足見 馬英九市長之重視攤販問題。

第三節 陳水扁與馬英九二市長攤販管理政策作為比較

臺北市攤販管理政策,在民選市長後起了很大的變革,官派市長時,市政府將攤 販視為市容破壞者,民選市長後,在選票壓力下,對攤販採取一些輔導措施,其主要差 異見表 4-5

19士林通河街 323 向至 325 巷原有攤販約有 145 攤,其旁有沖洗溝加蓋而綠地一處,攤販爭取作為攤販集 中場,經市議員陳政忠協調,而成為臺北市第一處以公有地而建立之攤販集中區

(14)

表 4-5 臺北市官派市長與民選市長攤販政策差異分析

民 選 市 長 項 目 官 派 市 長

陳 水 扁 市 長 馬 英 九 市 長 政 策 依 據 行政院函頒「改進

攤販管理問題之 具體處理措施」

自定「臺北市攤販 輔導方案」

一、自定「臺北市攤販 政策白皮書」

二、於各次臺北市攤販 管理自治條例(草 案)簡報案會 議中 指示政攤販策。

三、於各次早餐及午餐 指示政攤 販策。

政策主持人 秘 書 長 政務副市長 馬 市 長 攤販輔導措施 一、 興建市場

安置攤販。

二、 輔導攤販 轉業。

攤販輔導方 案中執行三項短 期計畫:

一、臺北市政府授 權區里辦理攤販 查報與輔導業務 計畫。

二臺北市列管攤 販臨時集中場加 強管理計畫。

三、臺北市市場週 邊妨礙公共安全 之無證流動攤販 整頓計畫。

投入預算四 百餘辦理全市攤 販民意調查。

一、 攤販集中場場整 修和地區環境改造 計畫相結合,編列 預算改善攤販營業 環境。

二、編列預算協助 攤販促銷。

三、輔導攤販集中場朝 假日、夜市化觀 光、藝文化規劃。

四、輔導攤販遷入地下 商場營業。

五、92 年 SARS 期間,

投入預算 3 百餘 萬,協助攤商恢復 商機。

攤 販 取 締 措

影響交通攤販一 律取締。

取締影響市場週 邊公共安全違規 攤販。

取締影響市場週邊公 共安全違規攤販。

市長參加攤販各 項活動

只有在選舉時才 參加。

偶而 時常參加,並主持促銷 活動。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

陳水扁與馬英九二市長攤販管理政策作為大致相同,唯陳水扁市長任期只有 4 年,

許多規劃攤販管理政策無法實現,馬英九市長任期有 8 年,於其競選時所提出之攤販政 策,均能落實執行;另外陳水扁市長規劃攤販政策時均由陳師孟副市長主持,馬英九市 長則親自主持會議,此為兩位市長有關攤販管理政策作為,最大不同之處。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採月薪支給,守衛每月薪資新臺幣 24,926

(一)月薪約新臺幣 24,000 元,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

高中部國文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 若干 高中部英文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 若干 高中部數學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經國三民非營利幼兒園為依據本辦法第 7 條及第 34 條,由

(一) 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24926 元(依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規定之薪資為准,調整時亦同)。.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十二、實施容積管制前已 取得建造執照之建 築工程,原建照核 發時建築基地都市 計畫未有應送都市 設計審議規定,惟 現擬依建築技術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