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整備計畫
第一節 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重大災害發生具有災情不確定性及應變搶救時間之急迫性,各級 災害防救業務機關唯有確實於平時研修訂定災害應變相關計畫、標準 作業程序並備妥相關防救災資源(機具、人力、物資等),當災害一旦 發生之際,即可依照既定之應變計畫及程序執行各項應變行動,迅速 掌握狀況,達成災害搶救之任務。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系運作,並增加各業務單位垂直及橫向聯繫,
各業務機關及單位應就其所負責災害防救業務及執掌,應研修訂定相 關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供災害防救單位及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時 之依循。
【整備措施一】研修訂定各單位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災害應變相關措施及 其他規定
(一) 各單位應研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二) 各單位應研修各類型災害應變相關規定。
(三) 其他。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二】研修訂定災情資訊蒐集與通報相關事項
(一) 地震 災情蒐集通報作業相關計畫。
(二) 通訊相關計畫。
(三) 氣象設施相關計畫。
(四) 其他。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民政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三】研修訂定災區管理與管制相關事項
(一) 災害防救緊急疏散運輸相關計畫。
(二) 高架道路之管制措施計畫。
(三) 道路障礙物排除計畫。
(四) 預防天然災害發生及搶修受損交通管制設施相關計畫。
(五) 車輛動員部分相關計畫。
(六) 實施災區警戒、警衛勤務相關計畫。
(七) 災害時交通管制疏導相關執行計畫。
(八) 運用巡邏車輛廣播災害及預警災情相關執行計畫。
(九) 廢棄物處理、防疫及衛生保健之相關計畫。
(十) 治安維護及交通管制計畫。
(十一) 災區開放黃線停車相關作業程序。
(十二) 其他。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四】研修訂定緊急動員相關事項
(一) 緊急動員相關計畫。
(二) 專技人員現況之掌握及徵調相關計畫。
(三) 志工支援相關計畫。
(四) 外語專技人員緊急動員相關計畫。
(五) 其他。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五】研修訂定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相關事項
(一) 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相關計畫。
(二) 收容場所相關計畫。
(三) 其他。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警察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區公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六】研修訂定緊急醫療與後續醫療相關事項
(一) 緊急醫療救護之相關計畫。
(二) 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制度及相關計畫。
(三) 其他。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七】研修訂定維生應急相關事項
(一) 管線系統之耐災能力評估執行狀況以及補強相關準則。
(二) 飲用水儲備、運用、供給相關計畫。
(三) 天然瓦斯災害防救方案相關執行計畫。
(四) 地下水道管制防救方案相關執行計畫。
(五) 民生物資與重建資材供應、分配之相關計畫。
(六) 維生管線設施緊急復原相關計畫。
(七) 水壩、堰堤、水閘等相關管理計畫。
(八) 其他。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八】研修訂定災情發布與媒體聯繫相關事項
(一) 災害宣傳相關計畫。
(二) 災情資訊專用傳播頻道相關計畫。
(三) 備援災情發佈系統相關計畫。
(四) 其他。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新聞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九】研修訂定罹難者處置相關事項
(一) 屍體搜救處理相關執行計畫。
(二) 協助重大緊急災害被害人善後處理相關要點及計畫。
(三) 罹難者善後處理相關計畫。
(四) 其他。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民政局、警察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相關局處。
第二節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平時即積極充實搶救設備及人員之整備,當災害來臨時可確實掌 握及利用救災資源。
壹、 災害搶救設備整備
【整備措施一】依地震災害潛勢結果,擬定災時緊急應變對策
應用地震災害潛勢分析及災情模擬結果,預判可能受災人數 與分布情形,事先備妥搶救設備及機具,並提出緊急應變對策。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
【整備措施二】平時即確認各項搶救設備與機具
(一) 開口合約廠商名冊整備及通報聯絡機制模擬操作,以 利災時對口機制正常運作。
(二) 依據可供緊急徵調之機具名單,確認實際可調動之機 具與數量。
(三) 連繫各類開口合約廠商就所簽訂事項進行準備。
(四) 平時即定期補充整理災害防救應變中心作業用具、圖 表簿冊,並於每月測試相關器材及設備之功能。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
貳、 緊急救濟民生物資整備
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區公所,平時即應積極充實救濟、救急物 資及器材之整備,存放置適當地點,於災害情況發生時,可確實掌握 及調度救災物資及設備。
【整備措施】建立救濟、救急物資整備計畫,以備災時之需
(一) 建立全市民生物資儲備處所一覽表,並依避難人數推 估其物資需求量,加以分配管理。
(二) 建立救濟、救急物資整備計畫,並考量儲藏地點、數 量適當性、儲備方式完善性及儲備建築物安全性等因 素。
(三) 連繫民生物資開口合約廠商就所簽訂事項進行準備。
(四) 勘查救濟物資儲備地點,確保耐災考量,以避免救災
物資受損。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社會局。
第三節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災害防救人員動員系統建置的主要目的在於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藉由將救災人力資源系統化整備,於災害發生時有助於迅速的動員並 建立防救工作秩序,以達到有效整合及系統化的管理。
【整備措施一】各級業務機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訂定災害應變人員緊急 動員計畫並建立機制。
(一) 明訂地震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 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等。
(二) 各主管災害之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為執行防災業務計 畫,並配合應變中心之指示從事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平時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三) 災害防救人員整備時,為利救災人員身分辨識及工作 之執行,應穿著整齊之制服、臂章或名牌標示。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各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二】建立動員民間組織與志工之整備編組之機制
聯繫民間組織、志工等工作團體,確立可配合人員、團體及 可協助之災害防救工作項目,建立相關資源及聯繫名冊。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
【整備措施三】:建立全民防衛動員整備編組織之機制。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整備。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警察局。
第四節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壹、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強化
災害發生時,民眾最先獲知災害的狀況,並將訊息傳遞至各災害 防救單位(如消防局、警察局),惟在救災人員尚未抵達前,災況發 生後的第一搶救工作,是由各區之民眾、社區組織及企業團體所共同 進行的;為發揮其最大的效能,應提升並整合民眾、社區組織及企業 團體等之救災能力及設備,共同執行災害搶救工作。
【整備措施一】加強社區民眾、組織、及企業團體相關災害防救意識與機 具操作
(一) 教導各區居民瞭解所居住地點及附近環境狀況較易淹 水、較易有崩坍情形發生,並選擇示範區域,實際教 導民眾有關地震防救災知識及觀念。
(二) 社區平時應準備簡易救災器材,包括臨時擋水設施、
移動式抽水機、簡易挖掘工具等。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民政局。
(二) 協辦機關:區公所。
【整備措施二】促進社區民眾災害防救組織的建立
(一) 社區災害防救組織應掌握地區內獨居老人、重大疾病 者或醫療院所患者名冊,於災時優先進行救援及協助。
(二) 各機關、學校、監院所、軍事、公民營事業、醫療機構及 供公眾使用場所等,應依據地區特性及員工人數成立 災害防救組織,結合民間團體推廣防災觀念、訂定企 業災害防救手冊。
(三) 企業組織應成立災害防救組織、定期舉辦訓練及演習,
並研擬相關災害後迅速恢復營運之機制。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民政局、社會局。
(二) 協辦機關:衛生局。
【整備措施三】社區災害防救組織應積極參與地區所舉辦之訓練及演習
(一) 社區災害防救組織平時應針對地區災害特性加強初期 災害的防止、人員救助及避難等各種訓練及實施演習,
並邀請當地居民參與。
(二) 社區災害防救組織應加強社區民眾、里鄰防災觀念,
並協助實施里鄰互助訓練。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消防局、民政局。
貳、 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
社區災害防救工作的推動,須依靠社區民眾、組織及企業共同努 力完成,平時應加強社區民眾及企業間之合作及溝通,並整合區內人 力及資源,以利災時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整備措施一】協助社區災害防救組織與企業災害防救體制的整合
(一) 區應積極邀請企業應參加區域的災害防救活動、防救 組織以提昇災害防救工作之推動。
(二) 社區災害防救組織平常應加強災害初期的滅火訓練、
應急救護訓練、避難訓練等。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消防局、民政局。
【整備措施二】協助企業志工體制之建立
(一) 區應積極邀請企業應參加區域的災害防救活動、防救
組織以提昇災害防救工作之推動。
(二) 教育企業應有其災害防救的社會責任,組織活動力強 的災害防救團體、並擬定各種災害應變對策。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消防局、民政局。
【整備措施三】建立志工與民間組織調度運用機制
(一) 定期共同召開民間組織及志工參與救災聯繫會議。
(二) 各區平時應固定聯繫民間組織、志工等工作團體,確 立可配合人員、團體及可協助之災害防救工作項目,
建立人力資源及聯絡名冊,並於每年 3 月底前造冊送 主辦單位彙整。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整備措施四】社區、企業物資、金源、人力援助之整合及處置
(一) 對企業、社區民眾物資的援助,應考量各災區災民迫 切需要物資之種類、數量與指定送達地區、集中地區 等,透過傳播媒體向企業或民眾傳達勸募,避免物資 過剩或不足。
(二) 接受海內外各機關、團體、企業與社區個人等金錢捐 助時,應成立有關管理委員會開立專戶處理,並應接 受上級指導機關之監督查核,使其發揮最大之功效。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民政局、社會局。
(二) 協辦機關:新聞局。
第五節 演習訓練與宣導
演習訓練之狀況訂定條件,應依據災害設定規模資料進行建置,
並針對所研擬之狀況訂定條件,進行防救災資源整備及因應措施之建 置。
壹、 年度整合演習
為檢視災害防救業務辦理現況成果及提昇災害應變能力,由市長 召集,依據可能發生之災害規模、類型辦理年度整合演習。
【整備措施】舉行複合性災害演習或跨區或全市性之大型演習
(一) 應就實際情形假定災害狀況及應變措施,以符合真實 性。
(二) 規劃舉行複合性與跨區域之地震災害防救演習。演習 項目包含應變中心運作、應變召集、緊急動員、現地搶 救災演練、自衛編組演練、緊急救護、災情蒐報、避難 疏散與收容、衛生與消毒防疫或相互支援作業等。
(三) 定期執行地震災害防救演習。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消防局、本府各相關局處。
貳、 專業技能訓練
針對專業救災人員實施技能訓練,以確保災害防救人員之安全及 搶救作業之順利進行。
【整備措施】規劃辦理專業救災人員之專業技能訓練
(一) 定期辦理專業技能訓練課程。
(二) 規劃辦理專業技能訓練。其訓練內容包含人命搶救、
障礙物清除、避難疏散、緊急救護等訓練。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第六節 設施、設備之檢修
震災發生後,為維持市府救災機能與民生基本需求,各項設施設 備仍應維持正常運作,因此,本府各相關單位應落實定期檢修工作,
降低相關設施設備的震損機率。
壹、重要建物設施
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繼續維持機能之重要建築物包括警察局、
消防局、醫療院所;電信、發電廠、自來水廠及供電、供水直接有關之 建築物;各級防災中心之辦公處所;各級學校之校舍、集會堂、活動 中心及體育館等供避難之建築物。
【整備措施】研訂定期檢修計畫並排訂檢查期程,並持續進行重要建物 設施之管理、檢修與維護
(一) 定期對責任醫院、學校、消防與警察等重要建物設施 進行管理、檢核與維護,並列冊管理。
(二) 重要建物設施之檢修,得視需要委託專業人員為之。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
貳、坡地工程與設施
定期針對山溝野溪、邊坡及檔土工程進行巡勘、檢查及維護工作。
【整備措施一】山溝野溪之調查與整治
(一) 定期進行山溝野溪之調查與整治。
(二) 定期檢查邊坡,並進行損壞之修復與保護工作。
(三) 確實審查及監督擋土工程之設計、施工與維護情形。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水利局。
【整備措施二】加強山坡地巡查,取締違法行為,維護坡地水土保持 平時定期加強山坡地濫墾、濫伐及濫建等違法行為之巡查。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水利局。
參、橋樑與道路
有關道路、橋樑等設施,於災時擔負人力、物資運送之重要任務,
平時應進行定期檢修及維護工作,以加強設備、設施之耐災性。
【整備措施】道路與橋樑之檢修與維護
(一) 對橋樑與道路設施進行管理、檢修與維護,並定期填 寫檢修項目檢查表,列冊管理。
(二) 研擬橋樑與道路定期檢修計畫,排定檢查期程。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
肆、維生管線
有關瓦斯、自來水、電力及電信等維生管線,直接影響民眾生活 甚鉅,應請相關管線單位於平時加強維護、檢修工作,減少災害損失。
【整備措施】建置維生管線資料庫,並定期檢修與維護
(一) 建置本市維生管線電子資料庫,並配合相關整建工程 隨時更新。
(二) 協請管線單位定期進行管線檢修維護工作,並填寫定 期檢修項目檢查表。
(三) 協調持續進行維生管線之管理,檢修與維護。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伍、文化資產
定期針對文化資產進行檢修與維護。
【整備措施】文化資產之檢修與維護
(一) 對文化資產進行管理、檢修與維護,並定期填寫檢修
項目檢查表,列冊管理。
(二) 編列預算辦理文化資產之檢修、維護。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文化局。
第七節 收容場所與設施之管理
大規模震災發生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
實施當地居民之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並提供收容場所及設施,使居 民能於最短時間內獲得安全且免於恐懼。
各區緊急收容場所、設施之使用及管理,應於事前擬定相關之管 理辦法及準則,並由專人負責執行維持現場環境及生活秩序。
【整備措施】定期檢測及整備各地區收容場所之各類設備、設施及器材。
並規劃災民之登記、接待、統計、查報及管理事項
(一) 負責災害防救收容業務之主辦單位應迅速與各區公所 共同制定「收容場所管理辦法」。
(二) 收容場所設施之管理,平時即應指定專人或專屬單位 負責管理與維護;災時由開設收容場所之學校或單位 代為負責檢測、管理。
(三) 收容場所開設時,應將開設日期、場所、收容人數、聯 絡電話、管理負責人及預定開設期間等資料,依規定 格式通報教育局、社會局、當地警察局、消防局等相關 單位。
(四) 收容場所開設後,收容人員應造冊管理,並佩帶臨時 識別證以資辨識,因事離開收容場所時應向輔導人員 請假,並請警察機關負責收容場所安全警戒、秩序維 護及進出管制等事項。
(五) 經指定為收容場所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參與部 分工作分擔協議及啟動體制計畫的策定。並將收容者 基本資料及災情迅速通報市級、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及
教育局緊急應變處理小組。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社會局、民政局、教育局、警察局、都市發 展局、區公所、工務局。
(二) 協辦機關:本府各相關局處。
第八節 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地震災害發生後,首要工作即為確保人員之生命安全,為迅速將 災區民眾緊急疏散及撤離。避難疏散運輸應考量災害規模的大小、緊 急程度、發生位置、時間等因素,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管制措施,
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以利於第一時間將受災者送往安全區域 外,並使緊急應變人員與器材能更快速地進入災區。
【整備措施一】建置避難救災路徑圖
(一) 運用各類災害潛勢模擬分析及資料套疊各區、里之現 況圖,劃設適當之避難救災路徑,並完成相關避難圖 說,以作為災時災區民眾進行自發性避難行為時之依 據。
(二) 建置完成避難救災圖說,圖說內容應包含避難救災道 路、動線、緊急安置所、醫療院所等位置及動線之規劃,
民眾家中平時即應備有其圖說,以利災時避難逃生。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警察局、民政局、消防局。
(二) 協辦機關:交通局。
【整備措施二】研擬防救災道路劃設準則及依據
(一) 持續就本市道路現況進行調查及彙整,以利後續避難 救災路徑之規劃、指定與劃設。
(二) 進行災時緊急避難道路、消防輔助道路、救援輸送道 路及緊急道路等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三) 避難救災路徑劃設完成後,應設置告示牌,並確實執
行道路管理,以防違規停車或佔用道路之狀況產生,
影響避難救災路徑通暢。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交通局。
(二) 協辦機關:工務局。
【整備措施三】替代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一) 規劃指定全市性及地區性主救災緊急道路路徑及替代 路徑,以確保其管理及修復之優先順序。
(二) 規劃如山區因地震災害造成主要道路、橋樑中斷之緊 急替代路徑。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交通局。
(二) 協辦機關:工務局。
【整備措施四】考慮受災區域之受災狀況、輸送優先順序、對象與方法擬 訂緊急對應方法
(一) 為辦理災害應變之避難輸送,應規劃運送設施、運送 據點(車站、市場等)與有關替代方案。此外對運送 系統應考量其防災之安全性,且應協同有關機關建立 緊急運送網路。
(二) 考慮受災區域之受災狀況及輸送優先順序及對象擬定 緊急對應方法。
1. 輸送對象部分
(1) 優先輸送人員為:受災民眾、避難者、災害 應變中心人員、消防、警、義消人員、公共設 施緊急復舊人員。
(2) 優先輸送的物資為:糧食、飲用水、醫藥品、
生活必需品、災害復舊之器材、車輛用燃料。
2. 輸送方法
(1) 應勘查災害的程度、輸送物資的種類、數量、
緊急性及地區的交通設施等狀況,來考量動 員的輸送方法。
(2) 利用車輛來進行輸送。
(3) 利用鐵路來進行輸送:災害致汽車無法進行 輸送時,為確保遠距地點的物資輸送,應依 據事先制定之各種鐵路的運輸計畫。
(4) 利用直昇機來進行輸送:地上輸送無法進行 的情況下,而又需對山間偏遠地區進行救災 時,可透過市府向相關單位提出要求。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交通局。
【整備措施五】協助調用車輛配合災民疏散接運、救災人員、器材、物資 之運輸事項
應事先與運輸業者訂定協議,以便順利緊急運送。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交通局。
第九節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與運作
當災害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時,得視災害類別及狀況分及開設縣 級、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以執行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壹、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
每半年確實完成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整備編組、工作人員講習造 冊、相關資訊蒐集與傳遞之硬體設施的補強、測試維修通訊設備等各 項準備工作。
【整備措施一】訂定災害應變中心與前進指揮所之整備事項
(一) 訂定地震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條件、動員、編組與撤除
時機之規定。
(二) 確立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編組,並事先指定災害應變 中心與各局處間之聯繫人員,以確保各級機關間聯繫 之暢通。
(三) 參加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小 組、安置所等工作人員,應在每年防汛期前參加必要 之演練講習,並重新編組造冊,如有異動,應即時通 知消防局。
(四) 依據災害現況或可能造成相當規模之災害時,設置前 進指揮所。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
【整備措施二】規劃地震災害應變中心設置須具備之軟、硬體設施
(一) 進行相關資訊蒐集與傳遞之硬體設施的補強。
(二) 指派專人定期測試維修應變中心內之通訊設備。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工務局、消防局。
貳、 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劃
為確立災害應變中心能充分發揮危機處理的應變功能,應變中心 所在的建築應有足夠的防洪耐災能力,並配備各種完善精良的通訊、
資訊及軟、硬體設備,統合通訊網路系統。另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應有 第二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劃,可相互支援因應,分散災害風險。
【整備措施一】建立災害應變中心設備設置考慮事項
(一) 災害應變中心的位置選擇,應參考潛勢資料,設置於 災害潛勢較低的處所,並考慮對外交通便捷。
(二) 災害應變中心所在的建築應有足夠的耐震設計,並備 有緊急自動發電的系統。
(三) 為確保災時救災工作之執行,可適當考慮規劃第二災 害應變中心,於第一災害應變中心受損時,應災害變 中心可立即轉至第二災害應變中心繼續運作,以健全 災害防救體系。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消防局。
【整備措施二】各級災害應變中心設置須具備之軟、硬體設施
(一)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備,應考量災害應變中心建築物安 全、進駐人員生活供給設備、通訊系統設備、電腦科技 設備及視訊設備等規劃。
(二) 主要資訊設備及資料需有備援系統。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消防局。
第十節 相互支援協議之訂定
與本市簽訂災害防救支援協議之團體及單位,應遵守協議之內容,
結合人力、機具、設備及資源等,共同進行災害搶救工作。
【整備措施一】簽定區域、跨區域或結盟式與其他縣市簽訂相互支援協 定
協議訂定對象各依需求彼此相互簽訂支援協議,支援項目 視援助提供者及受援者需求差異選定,支援辦法依支援項目提 供方式訂定。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消防局。
【整備措施二】與民間團體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簽訂之相互援助協定,內容包含請求 民間團體必要時提供支援,以及政府機關提供災害防救教育、組 訓、活動獎勵等。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消防局。
【整備措施三】與國軍部隊進行協商簽訂支援協定
與國軍部隊進行協商簽訂支援協定,當災害發生且無法因 應處理時,可依簽訂協議之申請管道請求支援。
【機關分工】
(一) 主辦機關:兵役局。
(二) 協辦機關:消防局。
第十一節 緊急醫療整備
當災害及突發性重大災害發生時,為降低民眾生命傷亡損失,應 於平時注意緊急醫療救護與資源整備等工作。
壹、 災害應變醫療資源整備
災害防救工作之緊急應變措施順利與否,需仰賴平日建立良好的 通訊系統及人力、物力之整備,才能確保災時發揮緊急醫療救護之效。
【整備措施一】建置本市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通訊系統
(一) 建置本市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救護通訊系統:專用 無線電通訊設備、業餘無線電、有線通訊及緊急醫療 資訊網。
(二) 加強無線電系統之管理,且設專人負責無線電系統之 管理與維護。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衛生局。
【整備措施二】建立醫療院所醫療器材及藥品儲備之整備事宜
每年辦理急救責任醫院物力調查,依四季進行徵用及非徵 用醫療院所之重要物資(包含醫事操作人員、徵用病床、儲備藥 品醫材及救護車數量等)抽複查作業。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衛生局。
【整備措施三】加強本市醫院災難醫療救援隊編組、物資裝備及救災能 力之演練
(一) 建置高雄市地區災難醫療救護隊人力編組並每年更新 名冊。
(二) 規劃災難醫療救護隊編組類別,包含醫療執行單位、
醫療支援單位。
(三) 每年辦理災難醫療救護隊隊員之教育訓練。
(四) 每年辦理災難醫療救護隊之救災救護演習。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衛生局。
貳、 規劃緊急醫療救護站之設置及整備
本市為因應重大災難,平時應強化醫護站開設作業之教育訓練,
以利災害現場醫療救護工作之順遂。
【整備措施】規劃本市災時緊急醫療救護站,並整備其醫療設備及通報 系統
(一) 配合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評估設置緊急醫療救護站:
選擇安全且適當的地點開設,提供緊急醫療照護工作。
(二) 建立及落實緊急醫療救護站之災情通報系統,掌握傷 患醫療需求及醫院動員情形。
【機關分工】
主辦機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