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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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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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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 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 人員。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 擔任,且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核准者為 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

第 三 條  各機關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 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五歲,並具有擬任工作所需 之知能條件。

第 四 條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 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 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僱用約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及第十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

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時有前三項 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應即終止契約。約僱人 員於僱用後,發生前項所定不得僱用之情事者,亦 同。

第 五 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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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

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 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 止;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 存廢。

約僱人員僱用期滿,或僱用至屆滿六十五歲之 當月末日為止,應即終止契約。

第 六 條  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溢領報酬之處理方式。

五、權利及義務。

六、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七、終止契約事由。

八、其他必要事項。

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格式,由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定之。

第 七 條  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

必要時得委託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甄選。

前項各機關或受委託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公開 甄選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 件及月支報酬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第 八 條  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 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

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約僱人員報 酬標準表如附件。

第 九 條  約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

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其在僱用期間

(3)

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 計算基準,給與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 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按二八○薪點乘以實際薪點折 合率所得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二十七個 月之一次給與。

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之情事比照公務人員退撫 法規相關規定,其事由之認定遇有疑義時,各機關 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 審認之。

約僱人員死亡,除依第一項基準酌給撫慰金外,

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 計算,發給七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撫慰金及殮葬補助之遺族領受順序,比照勞工 退休金條例遺屬請領退休金順位辦理。但約僱人員 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遺族且 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

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約僱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 亡者,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各機關於年度編列概算,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 僱人員時,應填具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中央機關 層報行政院核准後約僱之,地方機關報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後約僱之。

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一個月內,應填列約僱 人員僱用名冊,層報各該部、會、行、總處、署或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但經各該部、會、

行、總處、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自行

(4)

核處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及約僱人員僱用名 冊之格式,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

附件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

等別 職責程度 所具知能條件 報酬

薪點 附註

五等

在一般監督下 運用專業學識 獨立判斷,辦 理行政技術或 各專業方面甚 複雜之工作。

1.國內外專科以上 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 業,並具有與擬 任工作性質相當 之訓練 6 個月以 上或 2 年以上之 經驗者。

280

1.約 僱 人 員 應 具 有 本 表 所 列 相 當 職 等 之 專 門 知 能 條件之一。

2.本 表 薪 點 折 合 率 另 以 命 令定之。

3.約 僱 人 員 之 報 酬 方 式 , 採 月 計 為 原 則 , 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以 按 日 或 按 件 計酬。

四等

在一般監督下 運用稍微專業 之學識辦理行 政技術或各專 業 之 複 雜 工 作。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並具有與擬任 工作性質相當之訓 練 3 個月以上或 1 年以上經驗者。

250

三等

在一般或直接 監督下,運用 基本學識或初 步專業學識辦 理稍複雜之例 行性工作或初 級技術工作。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者。

220

二等

在一般或直接 監督下,運用 基本學識或初 步專業學識辦 理稍簡易之例 行性工作或初 級技術工作。

1.國民中學或初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者。

2.具有與擬任工作 性質程度相當之 專 長 足 以 勝 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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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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