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銓敘部 書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林逸凡 電話:02-82366645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440064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 員,再參加公保又領取養老給付時,得否分期繳回已領之 公保補償金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4年8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 042339號書函辦理。

二、查有關公保年資補償金係各機關(構)因民營化、整併、改 制(隸)、專案精簡等致所屬員工之公保權益受有損失時,

用以補償員工保險權益之替代給付;又以該損失係因配合 政府政策所致,爰補償金相關法令均明定該保險損失所需 經費應由政府負擔補償;惟是類人員嗣後再參加公保並符 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而請領給付時,以該段已領補償金之 年資係屬依法得請領保險給付之年資而獲得重複保障,爰 各該機關(構)相關法令明定已領年資補償金應予繳還。

三、復查公保年金化前,是類人員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且原補償 金法令明定係由承保機關(構)代扣繳還公保補償金者,承 保機關(構)必須自其得請領之一次養老給付中,一次全數

7

1O1040007735

■■■■■■

A180600_給與科■■■■■■■104/09/03 12:02

■■■■■■■

無附件

(2)

30

第2頁, 共2頁

代扣其原領取之補償金,繳還相關權責機關。至於年金化 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修正擴大年金制度適用對象時

,為維持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間之 權益衡平,該修正條文規定,被保險人曾領取公保年資補 償金者,於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前,須將依原領取補償金法 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 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四、綜上,基於社會資源不重複配置及公平正義原則,並為避 免部分人員未繳回原發補償金,卻得先行領取養老給付之 不合理現象,以及被保險人遲不繳還補償金之投機行為,

曾領取公保年資補償金者再參加公保且成就養老給付請領 條件時,不論其係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養老年金給付,均 應於繳回公保補償金後,始得領取該項給付;此外,為維 持是類人員間請領權益之一致與衡平,該補償金必須一次 全數繳回,不得要求分期繳還。

五、本案所詢疑義,請參考前揭規定辦理。

正本:交通部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關(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公教保險部 2015-09-03

11:47:5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投資成本約較模板式光電板高一倍,主要原因在 於目前設計都是Case by Case的生產,再配合與 建築本體的接合填縫、承載、隔熱設計、安全耐

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業訓練諮詢,經評估適訓後,持該機構

每校每隊補助租車車資最高 500 元整,請填妥領據(抬頭: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二、 私立大專校院及所屬單位,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 2 項、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 63 條第 2

另,此資訊將會一併更新於今年公告之新版 Tecentriq® 主持人手冊。請委員參閱附件主持人 信函(Dear Investigator Letter,

(一) 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24926 元(依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規定之薪資為准,調整時亦同)。.

三、第二項係參照原優存辦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明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