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五、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
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成績,為定期 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 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二)各學習領域之學期總 成績,為各次定期成績之平 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 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 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 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 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 之。
(四)各學習領域畢業成績 以該學習領域六學期成績 平均之。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 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 其相關規定,衡酌其學習需 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 之。
五、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
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成績,為定期 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 百分之六十、四十計算之。
(二)各學習領域之學期總 成績,為各次定期成績之平 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 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 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 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 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 之。
(四)各學習領域畢業成 績以該學習領域六學期成 績平均之。
第五點一項:將每次定期 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 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六十
、四十計算之,調整為每 次定期成績,為定期評量 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 之五十計算之,以強化第 三點多元評量之方式。
增列第二項「特殊教育學 生之成績評量,由學校依 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 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 道,彈性調整之」,明訂 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 理之依據。
八、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 量之成績,經評定為未達及 格標準者,學校應對其實施 補救教學措施,並依教育部 所定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 施方案規定辦理。經補救教 學實施後,其成績評定及格 者,該學習領域(科)學期
八、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 量之成績,經評定為未達及 格標準者,學校得對其實施 補救教學措施。
成績應調整為六十分。
十二、學生修業期滿,能否 准予畢業,須同時符合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學生實際出席日數(不 含公、喪、病假),須達六 學期總出席日數之三分之 二以上。
(二)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六 學期成績依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之相關規定,辦理 功過相抵、獎懲實施、懲 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
,且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 註銷後,其記錄未達三大 過(三小過等同一大過)者。
(三)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 績至少有四大領域之畢業 總平均成績每領域均達丙 等(六十分)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 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適 用之。
十二、學生修業期滿,能否 准予畢業,須同時符合第一 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一)學生實際出席日數(不 含公、喪、病假),須達六 學期總出席日數之三分之 二以上。
(二)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六 學期成績依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之相關規定,辦理 功過相抵、獎懲實施、懲 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
,且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 註銷後,其記錄未達三大 過(三小過等同一大過)者。
(三)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 績至少四大領域(含)成績 達丙等(六十分)以上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 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適用 之。
修正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三 款:將「學生學習領域畢 業成績至少四大領域(含) 成績達丙等(六十分)以上 者。」調整為「學生學習 領域畢業成績至少有四大 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每 領域均達丙等(六十分)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