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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之人權保障—以家庭生活權利及接見權利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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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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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Institute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受刑人之人權保障—

以家庭生活權利及接見權利為中心 Human Rights of Prisoners

—Focusing on the

Rights of Respect for Family Life and Visiting

陳君維 Chun-Wei Chen

指導教授:林鈺雄 博士

Advisor: Yu-Hsiung Lin, Dr. Jur.(München)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August, 2012

(2)

I

謝 謝 謝

謝 辭

一篇論文的完成,需要很多人的幫助。從毫無想法的起頭到勉強完成論文的 那一刻,無論是實質上幫助或是精神上幫助,都是完成論文所必要的能量。說真 的,要感謝的人很多,在不想用謝天一詞帶過,或是深怕鉅細靡遺列出感謝名單 而仍缺漏某些人的窘境,先一併感謝所有曾經幫助過我的人。

不過對於這篇論文的完成,有些人是一定要提出來感謝他們的建議與幫助。

首先要感謝的人是我的指導教授林鈺雄老師,感謝他讓我在這篇論文可以自由地 發展自己想要的模樣,並且可以在學生論文寫作遇到瓶頸的時候,為資質駑鈍的 我解惑。並且在法學德文課教學時一再地容忍完全沒有德文基礎並且慢速成長的 我,要不是經過這堂課的洗鍊,相信依我破爛的德文程度是完全無法應付關於德 國文獻。

再來,本篇論文的完成也要感謝楊雲驊老師以及薛智仁老師兩位口試委員的 指導,讓學生在論文邏輯的處理上能較為一貫,以及思考的盲點。另外也要感謝 王必芳老師在學術研究繁忙之餘願意抽空為學生的論文方向提供建議以及關心,

提供學生在寫作上的靈感。

在論文的完成上,也承蒙許多同儕的幫助。在論文口試倒數幾個月的時候,

感謝之萍學姐的大力幫助與細心的建議,讓我在最後組織論文的時候能有一個參 考的方向。還有感謝大師兄士帆學長在論文寫作技巧上的建議,以及強大學術資 源的提供。還有昀叡學長、佩瑩學姊、佳業、允亮、偉俊、慧中、佩蓉、盼盼、

淑芳、佳叡、吟蒨、立涵等同儕們在課堂上以及課餘時不吝給予本篇論文無數次 架構上、註腳、錯字的叮嚀與建議。另外也感謝淑芳、佩蓉幫助我在本篇論文的 校訂。

研究所就學期間也要感謝很多人的提點與鼓勵。首先是帶我進入台大這個大 環境的靖珣學姊以及昀叡學長,若非他們的鼓勵與幫助,我可能壓根都不會有進 來台大的想法與動力。在被學業與國考壓得快喘不過氣的時候,還要感謝以蓓學

(3)

II

姊的細心鼓勵,能從背後給予我適時的鼓舞,讓當初自卑的學弟能重新給自己一 個明確的目標與動力。另外就是研究所生活的三人小團體成員,佩蓉以及盼盼,

感謝這兩位學妹兼好朋友為我的研究所生活帶來不少樂趣,能讓我在遇到壓力時 可以,找人分享壓力、吐苦水,一起玩樂跟偷懶。最後要感謝的是最包容我,一 直在背後支持我的父母與家人,讓我能在研究所就學期間,無後顧之憂地做自己 想做的事。

陳君維 筆於火燒島 2012/08/04

(4)

III

摘 要

受刑人人權之保障是檢視一個國家人權是否進步的重要指標。這包括了受刑 人所處監獄之監禁環境、受刑人所受之治療處遇、受刑人權利之行使狀況等。從 刑罰的歷史以觀,在現今國際潮流下對於受刑人犯罪行為之處罰大多已脫離了生 命刑、身體刑,轉而以自由刑為主。探究自由刑的本質乃是剝奪受刑人之人身自 由,但在此命題之下並不當然一併剝奪受刑人其他自由權利。故受刑人雖因刑之 執行被剝奪人身自由,但仍享有其他基本權利。

在我國釋字 653 號、681 號以及 691 號以後,位處特別權力關係最核心的受 刑人人權逐漸受到重視,甚至可以視為是特別權力關係的傾倒。受刑人的權利保 障不再是只由監獄自己關起來自己審查,受刑人的權利之救濟大門已經逐漸開啟。

受刑人也是人,我們雖因為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可以合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但並不 表示對待受刑人可以如同對待奴隸一般地恣意專斷。故須再進一步的討論是,受 刑人實際上究竟享有何種權利,倘若對於受刑人在人身自由以外之權利亦隨入監 服刑一併剝奪,那麼空有救濟權利亦毫無實益,故在討論受刑人人權時,除救濟 權利外,實體權利亦有討論之必要。另外肯認實體權利後,如何平衡受刑人權利 與獄政管理之利益,亦為本文介紹之重點。

在架構的安排上,第一章會提出問題意識,就我國目前實際行刑情形點出以 作為切入之觀點。第二章,本文就刑罰之歷史與監獄之功能加以介紹,藉以整理 推導出目前刑罰之目的。另外就目前國際行刑潮流相關之公約、規則加以介紹,

俾使能對於國際上之行刑態度能有大致之了解。

本文主要撰寫關於受刑人相關權利之介紹,在比較法的文獻上採用了歐洲跨 國性標準-歐洲人權公約,以及德國法作為比較法研究之對象。第三章著眼於泛 歐洲標準。歐洲人權公約在歐洲人權法院發展下,對於受刑人人權的保障論述逐 漸重視。依照歐洲人權公約之規定,受刑人的基本人權包括了使受刑人受到人道 對待、家庭生活權利之尊重、通信權利、結婚權利、建立家庭、言論自由、投票

(5)

IV

權利、宗教自由。在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以外仍盡可能地使享有一般人生活之最 低水平。

惟,單就泛歐之人權標準尚不足以作為一個細緻內國法規之詳細參考,畢竟 跨國性之公約所要求的是最低人權標準,在立法論上僅足以提供作為較大方向之 參考,而進一步細緻化之規定仍有賴內國法之規定,故本文在第四章另外採擇德 國法規作為比較研究對象。德國自二次大戰以後,法治國原則的嚴格要求逐漸在 各個法治層面要求落實,在著名的 1972 年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之後更宣告受刑人 人權之保障進入新紀元。在德國監獄行刑法運作之後,對於受刑人人權保障不再 是停留在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甚至賦與受刑人在行刑處遇上具有一定之主體性,

殊值參考。故本文即欲以上述標準在第五章之檢視我國目前監獄行刑法規與行刑 實務是否合理。

受刑人權利並非單就一篇論文即可完整呈現,囿於篇幅與能力之限制,本文 在受刑人權利介紹之安排上,首先在第三章歐洲人權公約部分會做一全面性的概 覽,再來於後文獻縮在受刑人家庭生活權利下之接見權利加以介紹。在德國法之 介紹與第五章我國法之檢討部分,則主要著眼於受刑人接見權利部分加以比較檢 討。

本文之立場認為受刑人與一般之公民所得主張的權利差別在於人身自由,換 句話說,受刑人在人身自由以外之自由權利皆得享有,僅在有違監獄安全或是秩 序利益時,得加以限制之。

關鍵字 關鍵字 關鍵字

關鍵字:受刑人、監獄、受刑人人權、家庭生活權利、接見權利、歐洲人權公約 第 8 條、監獄行刑法

(6)

V

Abstract

Nowadays prisoners’ human right protection has been an important issue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is an important standard to examine the degre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view of that, we should try to promote the situation of prisoners in prison. In the thesis, I’ll introduc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 and Prison Act in Germany (StVollzG=

Stravollzugsgesetz). After knowing other country’s law and convention, I’ll try to compare our law and rule with foreign law, and by this I’ll try to provide a better suggestion to our country.

As Professor Van Zyl Smit point out: “ People are sent to prison as punishment not for punishment.” After all, most prisoners will come back to our society, that we should emphasize the rehabilitation of prisoners (resocializa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at goal, prisoners in prison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mere ruled objects. We should treat them as human not slaves.

Prison Act in Taiwan has been legislated in 1946. It was being amending several times, but it was only being amending for some tex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of Prison Act in Taiwan. In view of judgments or executive orders in Taiwan we can find out that even some rights of prisoners are incredibly regarded as Prison’s grac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prisoners in Taiwan is still insufficient, so we should learn foreign experience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prisoners’ human rights.

Here are five chapters in the thesis.In the Chapter1I’ll illustrate the motivation of writing and problem awareness. Second, I’ll arrange the history of prison, the theories of punishment, and the law status of prisoners in Chapter 2. Besides I’ll introduce the internal and European treati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prisoners. Next in the Chapter 3 and the Chapter4 I’ll introduce the work of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7)

VI

(ECHR) and Prison Act in Germany (StVollzG= Stravollzugsgesetz). Then I’ll show the situation of prisoners in Taiwan and compare the development and norm of our Prison Act with Germany and ECHR. At last In the Chapter 6 I’ll make a conclusion about the issue.

Keywords: Prisoner, Prison,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rticle 8, Right

to family life, Visiting rights, Prison act.

(8)

VII

簡 目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 3

第四節 本文觀點 ... 5

第五節 名詞解釋 ... 5

第一項

本文受刑人之範圍

... 5

第二項

接見與探訪之澄清

... 6

第二章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 7

第一節 監獄的發展歷史 ... 7

第一項

中古世紀的歐洲

類似看守所的作用

... 7

第二項

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

監獄的濫觴

... 8

第三項

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

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

... 9

第二節 現今監獄功能—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 10

第一項

應報思想理論

... 10

第二項

一般預防理論

... 11

第三項

特別預防理論

... 12

第四項

結合理論

... 13

第五項

小結

... 14

第三節 受刑人法律地位演進 ... 14

第一項

奴隸的地位

... 15

第二項

國家管理客體

特別權力關係

... 15

第三項

受刑人主體性之發展

以德國為例

... 16

第四項

小結

... 17

第四節 國際公約對於受刑人之保障 ... 18

第一項

1955

年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

... 18

第二項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19

第三項

歐洲監獄規則

... 22

第四項

歐洲防止酷刑、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處罰公約

... 24

第五項

歐洲人權公約

... 26

第六項

刑罰的底線

受刑人也是人

... 31

(9)

VIII

第三章 歐洲人權公約下之發展—以家庭生活權利為主 ... 32

第一節 歐洲標準下對於受刑人權利之概述 ... 32

第一項

歐洲對於受刑人刑事政策走向

... 32

第二項

受刑人所享有的相關權利

... 33

第三項

小結

... 48

第二節 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家庭生活權利及其審查 ... 48

第一項

家庭生活之概念

... 50

第二項

家庭生活權利干預類型

... 53

第三項

公約第

8

條審查模式

... 55

第三節 受刑人之家庭生活權利 ... 57

第一項

接見權利

... 58

第二項

親密接見權利?

... 61

第三項

親密接見權利的讓步

人工授精權利

... 62

第四項

父母子女權利

... 65

第四節 對於受刑人家庭生活權利限制之探討—以接見權利為主 ... 69

第一項

公式化的審查模式

以近年關於受刑人判決為例

... 69

第二項

受拘禁之人的接見權利之限制

... 72

第五節 小結 ... 93

第四章 內國法基準—以德國法為例 ... 95

第一節 德國監獄行刑受刑人地位之轉變以及行刑方向 ... 95

第一項

1972

年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以前之德國受刑人地位

... 96

第二項

特別權力關係的破除

... 98

第三項

1977

年監獄行刑法的確立

... 106

第二節 受刑人與外界接觸相關規定 ... 116

第一項

監獄行刑法第

23

與外界接觸之原則規定

... 116

第二項

監獄行刑法第

24

接見權利

... 119

第三項

其他權利

... 124

第三節 受刑人接見權利之干預 ... 125

第一項

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第

3

接見的搜索

... 126

第二項

監獄行刑法第

27

接見的監督與中止

... 127

第三項

監獄行刑法第

25

接見的禁止

... 127

第四節 小結 ... 131

第五章 我國法之檢討 ... 133

(10)

IX

第一節 受刑人在法律上地位 ... 133

第一項

憲法上之實踐

... 133

第二項

學說見解

... 139

第三項

實務見解

... 141

第四項

小結

... 143

第二節 我國法目前相關規定與學說見解 ... 144

第一項

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

... 144

第二項

我國監獄行刑觀念

... 149

第三項

實務見解

... 152

第三節 比較外國法制之檢討 ... 155

第一項

與歐洲標準之比較

... 155

第二項

相關建議

... 157

第六章 結論 ... 161

【參考文獻】 ... 164

(11)

X

詳 目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 3

第四節 本文觀點 ... 5

第五節 名詞解釋 ... 5

第一項

本文受刑人之範圍

... 5

第二項

接見與探訪之澄清

... 6

第二章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 7

第一節 監獄的發展歷史 ... 7

第一項

中古世紀的歐洲

類似看守所的作用

... 7

第二項

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

監獄的濫觴

... 8

第三項

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

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

... 9

第二節 現今監獄功能—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 10

第一項

應報思想理論

... 10

第一款 理論內容... 10

第二款 優缺點... 11

第二項

一般預防理論

... 11

第一款 理論內容... 11

第二款 優缺點... 12

第三項

特別預防理論

... 12

第一款 理論內容... 12

第二款 優缺點... 12

第四項

結合理論

... 13

第一款 理論內容... 13

第二款 優缺點... 13

第五項

小結

... 14

第三節 受刑人法律地位演進 ... 14

第一項

奴隸的地位

... 15

第二項

國家管理客體

特別權力關係

... 15

第三項

受刑人主體性之發展

以德國為例

... 16

(12)

XI

第四項

小結

... 17

第四節 國際公約對於受刑人之保障 ... 18

第一項

1955

年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

... 18

第二項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19

第一款 公約背景及內容... 19

第二款 公約於我國法之轉渡... 21

第三項

歐洲監獄規則

... 22

第一款 《歐洲監獄規則》架構介紹... 22

第二款 受刑人與外界接觸之保障... 23

第四項

歐洲防止酷刑、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處罰公約

... 24

第一款 公約背景與實施概況... 24

第二款 委員會之標準... 25

第五項

歐洲人權公約

... 26

第一款 創立背景... 26

第二款 適用原則... 27

第三款 公約之實踐... 27

第一目 實踐機關—歐洲人權法院... 27

1998 年 11 月 1 日以前 ... 28

1998 年 11 月 1 日十一號議定書之後 ... 29

第二目 實踐效果... 29

第三目 公約對於受刑人之影響... 30

第六項

刑罰的底線

受刑人也是人

... 31

第三章 歐洲人權公約下之發展—以家庭生活權利為主 ... 32

第一節 歐洲標準下對於受刑人權利之概述 ... 32

第一項

歐洲對於受刑人刑事政策走向

... 32

第二項

受刑人所享有的相關權利

... 33

第一款 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以 Golder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為例33 第一目 案件事實... 33

第二目 法院見解... 35

第三目 評析... 36

第二款 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最低生活標準... 36

第一目 監禁條件... 37

一、單獨監禁... 37

二、監獄的工作、制服以及理髮... 37

三、牢房條件— 以 Kadiķis v. Latvia 案為例 ... 38

第二目 醫療... 40

(13)

XII

一、國家的積極義務... 40

二、對於受刑人的主動照護及監督... 40

三、違反意願的治療... 41

第三目 脫衣搜索... 41

一、對於受刑人搜索—基於合理目的... 41

二、對於受刑人搜索—手段的失當... 42

三、對於探訪者的搜索—Wainwright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為例 . 42 第三款 歐洲人權公約第 12 條—結婚、組成家庭之權利—以 Hamer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為例 ... 44

第一目 案件事實... 45

第二目 歐洲人權委員會見解... 45

第四款 其他相關權利... 45

第一目 歐洲人權公約第 9 條思想、良知以及宗教的自由... 46

第二目 歐洲人權公約第 10 條言論自由... 46

第三目 歐洲人權公約 1 號附加議定書第 3 條投票權... 47

第四目 娛樂活動... 47

第三項

小結

... 48

第二節 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家庭生活權利及其審查 ... 48

第一項

家庭生活之概念

... 50

第一款 家庭的合法性... 50

第二款 一個已存在的家庭... 51

第三款 旁系血親、祖父母... 51

第四款 重組家庭... 52

第五款 小結... 52

第二項

家庭生活權利干預類型

... 53

第一款 教養協助... 53

第二款 家事權利... 54

第三款 遷徙自由... 54

第四款 身分認同... 54

第三項

公約第

8

條審查模式

... 55

第一款 是否為公約人權保障範圍... 55

第二款 是否構成干預... 55

第三款 干預的正當性... 55

第一目 依法為之(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 55

第二目 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 56

第三目 民主社會所必要(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 56

第三節 受刑人之家庭生活權利 ... 57

第一項

接見權利

... 58

(14)

XIII

第一款 監內接見權利... 59

第二款 外出探訪權利... 59

第三款 附論—距離問題... 60

第二項

親密接見權利?

... 61

第三項

親密接見權利的讓步

人工授精權利

... 62

第一款 Dickson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 ... 62

第一目 案例事實... 62

第二目 法院見解... 63

一、是否是公約保障... 63

二、正當目的... 63

三、民主社會必要... 63

第三目 評析... 64

第四項

父母子女權利

... 65

第一款 Sabou and Pîrcălab v. Romania 案 ... 66

第一目 案例事實... 66

第二目 歐洲人權法院見解... 66

第二款 Kleuver v. Norway 案 ... 67

第一目 案例事實... 67

第二目 歐洲人權法院見解... 67

第三款 小結... 68

第五項 附論—通信權利... 68

第四節 對於受刑人家庭生活權利限制之探討—以接見權利為主 ... 69

第一項

公式化的審查模式

以近年關於受刑人判決為例

... 69

第一款 是否構成干預... 70

第二款 依法為之... 70

第三款 正當目的... 71

第四款 民主社會所必要... 71

第二項

受拘禁之人的接見權利之限制

... 72

第一款 以受羈押被告為例... 73

第一目 Kalashnikov v. Russia 案 ... 73

第二目 Płoski v. Poland 案 ... 74

第三目 Lavents v. Latvia 案 ... 76

第四目 Bogusław krawczak v. Poland 案 ... 77

第五目 Eryk Kozłowski v. Poland 案 ... 80

第六目 Enea v. Italy 案 ... 82

第二款 同時兼具受刑人與受羈押被告兩種身分... 84

第一目 Messina v. Italy 案 ... 84

第二目 Ciorap v. Moldova 案 ... 87

(15)

XIV

第三款 小結... 90

第一目 從人權保障觀點出發... 90

第二目 法院衡量標準... 91

第五節 小結 ... 93

第四章 內國法基準—以德國法為例 ... 95

第一節 德國監獄行刑受刑人地位之轉變以及行刑方向 ... 95

第一項

1972

年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以前之德國受刑人地位

... 96

第一款 刑罰的目的... 96

第二款 受刑人地位—實務及學說見解... 97

第一目 學說... 97

第二目 實務... 97

第三目 法律的保障?... 98

第二項

特別權力關係的破除

... 98

第一款 聯邦憲法法院 1972 年判決... 99

第一目 法院見解... 99

第二目 評析... 100

第二款 聯邦憲法法院 1973 年 Lebach 案 ... 100

第一目 法院理由... 101

第二目 評析... 101

第三目 Lebach 案的後續 ... 102

第三款 再社會化—是矛也是盾... 103

第一目 1975 年聯邦憲法法院的 St. Pauli-Nachrichten 案 ... 103

第二目 評析... 104

第四款 取而代之的立法者任務... 105

第一目 避免淪為客體... 105

第二目 立法所應遵守的原則... 105

第三項

1977

年監獄行刑法的確立

... 106

第一款 行刑目的澄清... 107

第二款 監獄行刑法第 4 條—監獄受刑人主體性之確立... 108

第一目 自由意志下之參與權... 109

一、受刑人主體性的尊重... 109

二、再社會化概念的運作... 110

第二目 受刑人防禦權地位... 111

第三款 小結... 112

第四款 附論—受刑人之法院救濟途徑... 113

第一目 訴訟標的... 114

(16)

XV

第二目 得行使之主體... 114

第三目 先行程序規定... 115

第四目 緊急處分... 115

第二節 受刑人與外界接觸相關規定 ... 116

第一項

監獄行刑法第

23

與外界接觸之原則規定

... 116

第一款 兩個原則—受刑人的權利與監獄的義務... 117

第一目 受刑人的權利... 117

第二目 監獄的義務... 117

第二款 與外界接觸之例外... 118

第三款 接見的對象... 119

第二項

監獄行刑法第

24

接見權利

... 119

第一款 誰可以探訪?... 121

第二款 接見最低期間之保障... 122

第三款 特別接見... 123

第四款 親密接見?... 124

第三項

其他權利

... 124

第三節 受刑人接見權利之干預 ... 125

第一項

監獄行刑法第

24

條第

3

接見的搜索

... 126

第二項

監獄行刑法第

27

接見的監督與中止

... 127

第三項

監獄行刑法第

25

接見的禁止

... 127

第一款 三種禁止態樣... 128

第二款 抽象禁止事由... 129

第一目 不利影響... 129

第二目 適應之阻礙... 130

第四節 小結 ... 131

第五章 我國法之檢討 ... 133

第一節 受刑人在法律上地位 ... 133

第一項

憲法上之實踐

... 133

第一款 釋字第 653 號解釋... 134

第一目 解釋背景與理由... 134

第二目 評析... 135

第二款 釋字第 681 號解釋... 136

第一目 解釋背景與理由... 136

第二目 評析... 137

第三款 釋字 691 號解釋... 138

第一目 解釋背景與理由... 138

(17)

XVI

第二目 評析... 138

第二項

學說見解

... 139

第一款 傳統見解... 139

第二款 晚近學說... 139

第一目 特別法律關係... 139

第二目 特別身分關係... 140

第三目 特別權力關係的揚棄... 140

第四目 小結... 141

第三項

實務見解

... 141

第一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1071 號... 141

第二款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字第 1 號裁定... 142

第三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救字第 78 號裁定... 142

第四項

小結

... 143

第二節 我國法目前相關規定與學說見解 ... 144

第一項

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

... 144

第一目 監獄行刑法... 144

第二目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147

第三目 評析... 148

第二項

我國監獄行刑觀念

... 149

第一款 社會復歸... 149

第二款 仁愛觀念... 150

第三款 其他行刑特徵... 151

第四款 小結... 151

第三項

實務見解

... 152

第一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44 號裁定... 152

第二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3888 號裁定... 153

第三款 小結—申訴制度不足... 154

第三節 比較外國法制之檢討 ... 155

第一項

與歐洲標準之比較

... 155

第一款 立法模式的殊異... 155

第一目 權利的正面肯認... 155

第二目 原則與例外的立法模式... 156

第二款 行刑思考模式... 157

第二項

相關建議

... 157

第一款 申訴制度的不足... 157

第二款 權利面的確立... 157

第三款 接見權利與干預標準之建立... 158

第一目 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建議... 158

(18)

XVII

第二目 監獄行刑法第 64 條建議... 159

第三目 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建議... 159

第四款 獎懲規定之不當... 160

第六章 結論 ... 161

【參考文獻】 ... 164

(19)

1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

在高舉人權旗幟的今日,我們常常將人權口號掛在嘴邊,享有人權的保障是 一個再清楚不過的道理。但在這個社會上,並不是所有人的人權保障都會受到相 等分量的重視,尤其是居於非主流的次文化團體的需求常被社會多數所漠視。而 本文所著眼的受刑人即為其一適例,因其身分之特殊性,受刑人沒有機會為自己 發聲,也沒有太多人願意為他們發聲。一般民眾的認知下,受刑人因為違反法律 所受有刑罰之懲罰,除了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剝奪外,連帶地,受刑人之其他人 權的剝奪似乎也是理所當然。然而,如果真的肯認這樣的想法的話,那麼身處一 個不被重視的嚴苛環境下,根本很難期待受刑人在監獄中有改過向善的契機。

不過當我們在討論受刑人人權時,首先最容易遭受到的質疑是,為什麼這些 犯錯的人也可以跟我們一般人民享有同等的人權保障?

然後接下來會碰到的問題就是,如果我們要給受刑人人權保障,那麼受刑人 可以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受刑人可以行使的權利跟一般人民一樣,那監獄的功能 豈不就淪為受刑人度假的場所一般1

會有這樣的想法,其實多半是基於一種以牙還牙的應報思想,去設想受刑人 所應受到的待遇。雖然在現今刑事政策的發展,對於犯罪行為人的處刑雖然仍然 不脫應報思想的影子,但更應重視的是,受刑人的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

因為受刑人終有一天會回歸社會,倘若我們只是抱持讎視受刑人的觀點對待之,

那麼對於受刑人復歸社會、不再犯罪即難有期待之可能。

在國際潮流上監獄與受刑人的收容關係發展歷程中,受刑人從一個國家的奴 隸地位的突破,可以主張基本權利,甚至有自主決定的主體性,其中過程冗長且 艱辛。而在近代最大的突破就是,破除了特別權力關係的窠臼,於此,最受學說 實務重視的,莫過於受刑人的程序救濟權利。我國自大法官會議第 653 號解、第 681 號以及第 691 號解釋,可以看出支撐特別權力關係的基柱逐漸傾倒。在特別

1 觀察近年來外國獄政管理,會發現他們的受刑人真的像在度假一般,為的就是尋求受刑人再社

會化的可能。例如挪威的哈登監獄斥資 7 億打造,被譽為全球最人道監獄。監獄內,每十二至十 五個牢房可共享一間頂級的廚房與休息區,廚房內有不鏽鋼流理台與工作台,而休息區內則有 IKEA 樣式的沙發與咖啡座,受刑人也可享用健身房,裡面還有一面攀岩牆,以及音樂室與豪華 圖書館。監獄內甚至還設計兩人床的房間,讓受刑人招待過夜的來訪親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12/today-int6.htm 挪威重犯監獄 牢房沒鐵窗(編譯 魏國金/綜合報導),最後瀏覽日期:01/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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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權力關係破除之後呢?倘若人民享有救濟的權利,那麼要進一步的去探討,他們 享有怎麼樣的權利?受刑人人權保障程度,往往也是審視一個國家對於人權保障 之程度,鑑於人民之觀感,雖不大可能如同國外一般給予受刑人優裕的處遇對待,

但至少應該把持住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使受刑人不會淪為國家獄政管理下之客 體。

本文著重的重點在於,受刑所人享有的最低基本人權中包含哪些權利?監獄 之管理有其安全跟秩序的考量,故在一定情形下對於受刑人的權利之限制是必然 的,而需要討論的是,權利該怎麼限制方屬合理?如何找到監所秩序管理與受刑 人權利之間的平衡點?

另外,實際上我國不乏受刑人的新聞,扣除監所展現慈愛恩典光輝的一面,

剩下的新聞皆足以作為最佳人權負面教材。我們會發現現實上具有權貴政要背景 的受刑人比較容易受到重視,其他的受刑人人權則往往不是社會所關注的焦點,

從平時新聞報導的內容可以看出我國監獄行刑仍然是一種官僚式的作法,對於受 刑人權利根本不會主動去關心,甚至連我國傳統監獄學者所採行的「仁愛觀念」

的行刑思想都不符,如此對於受刑人人權保障實為嚴重不足。以本篇論文所要著 眼的受刑人接見權利而言,接見是連結受刑人與外在世界的最佳途徑,雖然有所 謂的特別接見制度,不過比較以下兩個案例就可知道,並非所有受刑人所受到的 待遇是平等的。

【實例一】官僚 嬤探監被禁說客語2

2006 年一名只會講客家話的老阿嬤到監獄探望坐牢的兒子,未料和兒子才 聊兩句,管理員就以「聽不懂」為由制止再說客家話,老阿嬤深感委曲,但又怕 兒子在牢裡會吃虧,只好悻悻然離開。獄方事後竟稱獄方事後竟稱獄方事後竟稱「獄方事後竟稱「「「講管理員聽得懂的話講管理員聽得懂的話講管理員聽得懂的話講管理員聽得懂的話」」」」是是是是 探監規定探監規定

探監規定探監規定…本月十七日她由女婿巫先生陪同到雲林第二監獄探視兒子,巫先生表 示老岳母為看兒子來回搭了四小時車,探監時間卻不超過四分鐘,十分難過,還 擔心兒子在監獄會被找麻煩,讓他看了很心疼,所以要弄清是非、討個公道。他 並指出,去年他載岳母探監時,也曾發生過類似狀況,當時向獄方反映,秘書室 稱會改善,沒想這次依然如故。

【實例二】特殊受刑人天天會客 北監獄擬限每週 2 次3

前台鳳集團總裁去(九十六)年因台鳳案鋃鐺入獄,依規定親友一周只能接 見一次,但在多位立委協助下在多位立委協助下在多位立委協助下,在多位立委協助下,,曾經每天都有人接見,曾經每天都有人接見曾經每天都有人接見,引起受刑人側目。臺北監曾經每天都有人接見 獄最近限制他一周只能接見兩次以免影響囚情,但有立委陪同的特別接見不在此

2 蘋果日報,楊永盛、石明啟、蘇恩民╱綜合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061127/3063611,最後瀏覽日期:

02/06/2012。

3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61142.00,最後 瀏覽日期:31/05/2012。

(21)

3

限。

【實例三】特別接見淪特權 牢籠世界魅力大4

黃宗宏雖成囚,因各方關係良好,在中央民代與高官的安排下,家屬與親友 因而能絡繹到訪,而且還是在能面對面接觸的特別接見室。…特別接見之所以「特 別」,除了不扣除受刑人的接見次數,接見人數也可增加為三人,更重要的是關 係好的,更能被安排到沒有玻璃阻隔的特殊接見室,親人間能摒除障礙,更能互 相擁抱,享受一般的受刑人無法享受的天倫之樂。在目前的監獄行政慣例中,特 別接見必須由監獄首長同意,而監獄屬於法務部管轄監獄屬於法務部管轄監獄屬於法務部管轄,監獄屬於法務部管轄,,,所以擁有質詢所以擁有質詢所以擁有質詢、所以擁有質詢、、、審法務部審法務部審法務部審法務部 預算權的立委

預算權的立委 預算權的立委

預算權的立委,,,只要找上門,只要找上門只要找上門,只要找上門,,監獄首長幾乎沒有不准的,監獄首長幾乎沒有不准的監獄首長幾乎沒有不准的監獄首長幾乎沒有不准的。只是,既是特別接見,

總得要有特別理由,但在立委與監所的長期濫用下,特別理由已經不是重點,而 是要有「特殊關係」才辦得到。

在傳統社會觀感下,監牢中的受刑人往往是受不到尊重的,雖然根深柢固的 思想或許難以一時改變,但在人權保障的訴求下,我們應該給予其至少法律上之 保障。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範 研究範 研究範 研究範圍 圍

關於受刑人基本人權之研究範圍其實相當廣泛。除了人身自由被剝奪外,其 他基本權利仍應該繼續保有,基本上與一般人無異,可供研究的題材相當多,故 有必要限定本文研究範圍。

本文擬將研究範圍及限定在:受刑人與家庭生活之連結。在歐洲人權法院的 概念之下即是家庭生活權利,對照到國內法的用語則是通信、接見權利。受刑人 終會回歸社會,而與家庭的聯繫對於受刑人的再社會化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因 刑之執行,在監獄服自由刑而與外界斷絕往來的受刑人,唯一剩下的連結往往是 家庭,透過與家人的通信、接見可以使受刑人享有家庭關懷的溫暖,也是受刑人 與外界接觸最強而有力的連結。故本文基於此主要重點會放在家庭生活權利以及 接見權利。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研究方法及架構 研究方法及架構 研究方法及架構

關於受刑人人權之保障在我國的研究者並不多,故本文欲藉助比較法的研究,

透過我國規範與外國法制、實務運作的比較,找出兩者異同,檢視我國目前監獄

4 自由時報電子報,余瑞仁/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17/today-fo2.htm,最後瀏覽日期:30/06/2012。

(22)

行刑法運作是否合理。

而在比較法制上,本文主要選擇歐洲標準 述,因為近年來我國簽訂兩公約

與國際接軌。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適用上仍有許多建置未完備的 地方,故本文欲藉助與《

權公約》之介紹,藉以審視我國目前在 人權保障的實踐程度如何

另外,鑒於《歐洲人權公約

的衡量,則無可避免地需要藉助內國法之規定

參考。一來是德國法之規定與我國法其實在架構安排上相去不遠 二來是德國受刑人之問題幾乎沒有在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出現過 以認為德國內國法之實踐是符合

內容,亦不至於與《歐洲人權公約

在章節的安排上,對於監獄與受刑人之間的關係必須要先做一個介紹 了解在監獄行刑下兩者之間

將監獄與刑罰之歷史發展做一個概略的介紹 另外在該章也會對於保障受刑人之

刑潮流如何。

在第三章本文會從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的要求切入介紹 下,對於受刑人權利干預會違反公約標準

覽,以使讀者大致了解歐洲人權法院

一步切入本文主題—受刑人的家庭生活權利

院在獄政管理、刑事追訴與受刑人人權之間利益衝突的平衡點 第四章則是德國法的介紹

後再進一步介紹德國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

5本圖為本文在論述安排中之過程 相關密切的家庭生活權利切入

4

本文主要選擇歐洲標準—《歐洲人權公約》

因為近年來我國簽訂兩公約(主要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適用上仍有許多建置未完備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似度極高的 藉以審視我國目前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保障的實踐程度如何。

歐洲人權公約》是跨國性標準,若欲再細緻化權利內容與干預 可避免地需要藉助內國法之規定。在此,本文選擇德國法文獻作為 一來是德國法之規定與我國法其實在架構安排上相去不遠,可供對比比較 二來是德國受刑人之問題幾乎沒有在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出現過,在一定程度上可 以認為德國內國法之實踐是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最低標準,故藉助德國

歐洲人權公約》之要求有所扞格。

對於監獄與受刑人之間的關係必須要先做一個介紹 了解在監獄行刑下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故在第二章的發展上

將監獄與刑罰之歷史發展做一個概略的介紹,進而推論出較適合目前

保障受刑人之國際條約一併介紹,俾使讀者了解目前國際行

在第三章本文會從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的要求切入介紹,探求在怎麼樣的狀況 對於受刑人權利干預會違反公約標準。在該章會先對於受刑人權利作一個概

致了解歐洲人權法院對於受刑人人權的態度如何5

受刑人的家庭生活權利。透過判決的介紹,藉以測出人權法 刑事追訴與受刑人人權之間利益衝突的平衡點。

第四章則是德國法的介紹,本章主要會介紹德國監獄行刑法的發展過程 後再進一步介紹德國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而找出一套在歐洲人權法院所無

為本文在論述安排中之過程,先肯認受刑人保有除人身自由外之所有權利 相關密切的家庭生活權利切入,最後聚焦於接見權利。

受刑受刑 受刑受刑 人權 人權 人權 人權 家庭 家庭 家庭 家庭 生活生活 生活生活 權利 權利 權利 權利

接見接見 接見接見 權利 權利 權利 權利

人身 人身 人身 人身 自由自由 自由自由

》作為主要的論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 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適用上仍有許多建置未完備的 相似度極高的《歐洲人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對於

若欲再細緻化權利內容與干預 本文選擇德國法文獻作為 可供對比比較;

在一定程度上可 故藉助德國法之

對於監獄與受刑人之間的關係必須要先做一個介紹,才能 故在第二章的發展上,本文還是會 進而推論出較適合目前的行刑方向。

讀者了解目前國際行

在怎麼樣的狀況 對於受刑人權利作一個概

5。再者,才進 藉以測出人權法

本章主要會介紹德國監獄行刑法的發展過程,然 進而找出一套在歐洲人權法院所無

先肯認受刑人保有除人身自由外之所有權利,再就與受刑人

(23)

5

法細緻發展的權利干預標準。

第五章之部分則是著眼於我國法,去檢視我國在行刑思想與實務實踐上對於 受刑人的保障如何,受刑人的地位又是如何?最後就歐洲標準與我國法制作一個 比較,以期待能對我國目前規範加以建議。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本文觀點 本文觀點 本文觀點 本文觀點

受刑人也是人,其犯罪行為已因受監禁而滿足法律規定之目的,在此之外,

其仍應保有其他基本人權,不應隨其被監禁而加以侵蝕、剝奪,否則,受刑人受 監所恣意操控,形同於卑微的奴隸一般,毫無地位可言。故本文的結論認為在人 身自由之外,監獄除了有監獄安全、秩序或是為了受刑人的處遇等正當理由,否 則不得干預受刑人權利。

本文所採見解如同歐洲人權法院以及德國學說見解,認為受刑人犯罪經法院 判決定刑後,剝奪其人身自由已經是對於受刑人之處罰。除此之外,不應另外藉 由監禁條件或是行刑措施的間接方式使受刑人受到剝奪人身自由以外的基本人 權。基於再社會化之刑事政策,監所主要的功能是矯治與教化,而非懲罰受刑人,

否則根本無法達到社會復歸的理想。

關於人權的保障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權利確保規範,還有一個權利救濟的途徑。

單純只有其中之一的確保,對於受刑人的保障皆為不足。我國日前釋字第 681 號以及第 691 號作出之後,除了救濟途徑的不足,尚突顯了權利與國家恩典的差 異,若未有合理規範受刑人權利,則很容易導致本有的權利反而作為監獄尚為機 關施捨的恩澤,有礙受刑人的地位與權利。故一定要給予受刑人正面的權利確 保。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本文受刑人之範圍本文受刑人之範圍本文受刑人之範圍 本文受刑人之範圍

一般我們認知的受刑人是指,狹義概念下,是因違法而受有刑罰之人6,本 文著重的是受有自由刑之受刑人,故係指受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是 仍在獄中待執行死刑之受刑人7。另外,從廣義面向來看,本文所指涉的受刑人

6 依我國刑法第 33 條之規定,就刑罰主刑的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7 另外我國所設置的外役監制度,雖其較之一般監獄,亦即在傳統行刑設施所具備的的有形防備

(24)

6

亦包含因刑事程序下為了犯罪調查目的而受人身拘束之人,如受羈押被告。在本 文見解中,受羈押被告與在監執行自由刑之受刑人兩者雖然追求目的不同,但作 為一個人的角度來看,兩者並無多大差別,都是自由被剝奪之人。為了區分方便,

在用語上本文仍會區分二者,或是以受拘禁人統稱涵括二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第二項 接見與探訪之澄清接見與探訪之澄清接見與探訪之澄清 接見與探訪之澄清

接見與探訪兩者其實沒有多大差別,實際上,在國外用語皆相同,在英文用 語皆為 visit,而德國用語皆為 Besuch,只不過為了在論述上的順暢,故在本文 中「接見」指涉的對象是從受刑人本身出發,亦即其在監所中與他人的會面皆稱 之為接見。至於「探訪」的用語,本文則設定為第三人從監獄外要至監獄與受刑 人會見的行為、狀態。至於受刑人外出的情形,本文稱之為外出探訪。

及嚴密的控管監督以防範受刑人逃脫的措施等較為寬鬆,但實質上仍為監獄的一種,故亦為本文 所界定受刑人範圍。

(25)

7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監獄功能發展與國際條約的要求

在進入受刑人權利討論議題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受刑人所處之地位如何,

本章擬就與受刑人服刑期間最為息息相關的監獄加以介紹。本章架構上第一、二 節就監獄的發展過程,以及目前監獄行刑的功能加以說明,藉此得以了解監獄與 受刑人之間的關係,以及監獄在行刑的目的底下所應扮演的角色。在了解監獄情 況後,第三節會對位處監獄的受刑人法律地位之演進簡單整理。最後一節就目前 國際法上對於受刑人保障以及國際公約行刑方向加以介紹,以說明目前國際潮流 對於受刑人服刑所應採擇的行刑方向。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監獄的發展歷史 監獄的發展歷史 監獄的發展歷史 監獄的發展歷史

現代監獄是對於犯人執行自由刑之主要場所,然而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監獄 並非是應自由刑而生,事實上,監獄的雛形並非為專為拘禁犯人作為懲罰或矯治 之用途。監獄與自由刑二者之間的關係,在一開始並非是掛勾的關係,在十七世 紀以前,監獄主要是用來拘留已進入司法程序中的人們,包括等待審判、被拘留 直到繳納或清償罰款或債務、等待流放或處以死刑之人。監獄本身並不認為是被 用來作為懲罰的手段。但某些學者則暗示,至少從十三世紀,對於某些財產犯罪 或是較輕微的犯罪,監獄就已用來作為懲罰手段8。關於監獄與自由刑的關係,

本文以下就監獄的發展歷史做一個概略的介紹。

第一項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中古世紀的歐洲中古世紀的歐洲中古世紀的歐洲—類似中古世紀的歐洲 類似類似看守所的作用類似看守所的作用看守所的作用 看守所的作用

監獄與刑罰的發展並非同時並進的,監獄興起以前即有刑罰。在古代社會的 制裁多是由族長或被害人決定,是時,尚未有自由刑之觀念,對於犯罪基本上僅 有生命刑以及身體刑,監獄並沒有存在之必要。隨著國家地位確立的演進,刑罰 權開始由國家所掌控,惟行刑手段仍不脫古代社會基於報應以及威嚇所採取的嚴 酷刑罰9

時至歐洲中古世紀,刑罰制度仍然只有生命刑與身體刑,當時自由刑並不存 在。監獄的意義並非如同今日是自由刑的執行場所,依據以前羅馬法規定,監獄 的意義是與今日截然不同的。羅馬法學家 Ulpians 的說法是最常作為引用的例證,

8 Andrew Coyle, Understanding prisons: Key issues in policy and practice (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26.

9 趙琛,《監獄學》,1948 年,頁 26-27、32-33。

(26)

8

亦即「監獄是用來作為人之保管而非處罰之用(”... carcer enim ad continendos homines non ad puniendos haberi debet.”)10。」其用途依文獻整理,大致有三種:

一是用來作為監禁尚待審判的犯罪人,或是拘禁留置即將接受死刑的死刑犯或是 政治犯的場所,類似於今日的看守所;一是用來留置拘禁債務不履行的人;還有 一種是作為統治手段的威嚇場所11。總而言之,可以確定的是,在此時期自由剝 奪的制裁是不同於今日自由刑意義。於此時期,監禁於監獄並非處罰的一種主要 手段,其並不具備今日監獄的意義12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第二項 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監獄的濫觴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的勞役場 監獄的濫觴監獄的濫觴 監獄的濫觴

十六世紀時,社會潮流興起了一些對於中古世紀君權神授論的絕對王權的挑 戰。在當時的社會開始以人道思想去思考刑罰手段,體認到生命刑、身體刑的殘 酷,以及體現人之自由的可貴,因而萌生了以剝奪自由為處罰手段的想法13

而且由於海洋時代的開展,重商思想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促成了當時行刑思 想的改變。當時社會對於人以及事物的價值判斷多半以經濟與重商主義觀點作為 考量。因此,以毫無經濟性的生命刑與身體刑等作為國家刑罰手段,對於國家經 濟發展並沒有任何利益可言。與其處以生命、身體刑,國家轉而將受刑人作為經 濟發展的勞動力來源。與此同時,也發現以野蠻殘酷的刑罰手段來懲治犯人,並 未能有效阻止由於社會型態改變所造成犯罪增加的趨勢。這種情形反而使立法者 與司法者,在刑罰的應報外尚注重刑罰的預防思想14

最先是 1552 年英國 Brideswell 懲戒性監禁制度的設置,其收容罪犯並且強 制其從事有經濟性的工作。隨後 1559 年荷蘭阿姆斯特丹勞役場(Amsterdam correctional house)之興起,此二者可認為是實行自由刑場所的濫觴15。就現代刑 事矯治觀點,可謂相當進步與理想的機構。不過在資本主義下,因為企業家恐懼 廉價勞工競爭而施加壓力,故並沒有維持太久,就慢慢被撤除,使這種機構淪為 監禁罪犯,僅有消極隔離作用的場所16

在中古世紀以來的專制統治至十八世紀中葉,刑罰是統治階層的恣意生殺、

樹立威權的工具。且當時歷史背景下,歐洲各國經過長期海外殖民爭戰,以及專

10 Alexandra Nitsch, Die Unterbringung von Gefangenen nach dem Strafvollzugsgesetz, 1. Aufl., Berlin Lit 2006, S. 9.

11 趙琛,《監獄學》,1948 年,頁 34-36。周治平,《監獄學》,初版,1955 年,頁 2。

12 林山田,《刑罰學》,初版,1975 年 12 月,頁 182。林紀東,《監獄學》,增訂四版,1962 年,

頁 1、28-29。

13 林山田,《刑罰學》,初版,1975 年 12 月,頁 182-183。

14 林山田,《刑罰學》,初版,1975 年 12 月,頁 182-183。

15 詳細介紹可參閱謝瑞智,《犯罪與刑事政策》,初版,2000 年,頁 387-390。

16 Alexandra Nitsch, Die Unterbringung von Gefangenen nach dem Strafvollzugsgesetz, 1. Aufl., Lit, 2006, S. 12-14.

(27)

9

制制度下君王貴族的揮霍所導致的經濟問題,導致各國政府對於犯罪與犯罪者的 處置問題無法處理。最後形成了十七世紀末葉至十八世紀中期的監獄態度,亦即,

罪犯是被以驅逐心態處理,而將其拘禁於特定場所後即棄之不顧17。如此情形,

導致了監獄內部殘破不堪、生活條件極差的狀態。

對於此種情形,開始有了改革的聲浪,十八世紀中葉的霍華德(John Howard)

極力主張監獄應再恢復如早期剛設立的工作場一樣,使受刑人真正能在監獄中工 作。其主張國家不應該透過驅逐方式對於受刑人的責任推卸,而應該藉由勞動與 道德、宗教的教誨使受刑人矯治改善,以便在釋放後得以服從一個守紀律的生活

18。在這樣的改革聲浪下,英國的懲治監隨即應運而生。

第三項第三項

第三項第三項 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 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 現代自由刑執行場所

承上所述,監獄的功能已經趨近於現代自由刑樣貌。而這樣的趨勢也深深影 響著剛獨立的美國。美國原本在殖民地時代,其所謂監獄如同歐洲中古世紀是用 來監禁等候判決的人犯,後來隨著生命刑及身體刑在美國亦日益遭到反對,而紐 約州在 1788 年通過普通法(General Law)後,監獄才變成一種針對違犯法律者 給予懲罰之盛行模式。不過其監獄之狀況亦相當可怕,故如同歐洲監獄改革情形,

亦朝往懲治監的發展模式。其後,美國於十九世紀之時,造就了遍及整個世紀的 監禁方式不同的兩種監獄行刑制度:賓州制(Pennsylvania System)與奧本制

(Auburn System)。

在自由刑的發展過程中,一個重要的轉捩點是 1870 年在美國辛辛那提舉行 的美國監獄會議。該次會議的原則宣言上明白表示排除應報思想作為行刑之基礎,

並建議復歸社會之理念應該做為自由刑的基礎。同時對於監獄的建築提出改革的 建議。監獄的教育內容除了「工業訓練」,還應該包含「社會訓練」。最後,監獄的 任務應該是培養有工作意願與工作能力的國民,而不是製造非常安靜與固定紀律,

且具奴隸性的人19

二次大戰後,信奉人道主義的自由主義者極力支持並推動受刑人處遇的人道 化與社會復歸,並且類此理念被認為應成為國家福祉之一環而被要求20

綜上所述,自由刑的演進乃依據刑罰理論以及當時社會環境與觀念的演變,

17 監獄環境之惡劣:從中世紀到十九世紀,歐洲監獄的囚室等同死刑工具,成群的犯人被關在

臭氣薰天的囚室裡,沒有任何衛生措施和取暖設備,也沒有床鋪被褥。普通的飯食,甚至乾淨的 飲水,都是難得的獎賞。骯髒的環境中自然疾病肆虐,其中最出名的是斑疹傷寒,死亡率極高…。

Karen Farringdon 著,陳麗紅、李臻譯,《刑罰的歷史》,2005 年 5 月,頁 86。

18 周治平,《監獄學》,初版,1955 年,頁 18。

19 林山田,《刑罰學》,初版,1975 年 12 月,頁 184。

20 張甘妹,《刑事政策》,修訂初版,1989 年 6 月,頁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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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從單純拘禁犯人的自由,或是類似看守所的功能,進而發展成具有懲罰性質的行 刑手段,最後替代了生命、身體刑。現代監獄的目的,由於刑罰目的觀念的改變,

已經不再停留在以前消極的單純監禁,而是基於積極性的取向,試圖矯治、教化 受刑人,開始注重受刑人「再社會化」的可能性21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現今監獄功能 現今監獄功能 現今監獄功能 現今監獄功能—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以刑罰的目的作為指標

以我國為例,刑罰中的主刑包括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刑,而與監獄最為息息相關的刑罰手段就是自由刑。本文所欲討論的是受刑人在 監獄的接見權利,關於監獄的行刑手段會隨其功能設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方向。

故本文以下刑罰目的的討論主要會以自由刑作為討論的標的,試圖從刑罰所欲追 求的目的推論出今日監獄所負有的功能與作用。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應報思想理論應報思想理論應報思想理論 應報思想理論

第一款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理論內容理論內容理論內容 理論內容

應報,從最古老的思想出發,也就是所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是「殺 人償命」的觀念。古代中外的刑罰多以生命刑、身體刑、流刑為主,對於犯罪者 所帶來的惡害,越是嚴重,經常是伴隨著越發殘酷的刑罰。然而,過於殘酷的非 人道刑罰,並不為近代應報論者所認同的。

近代的應報理論已不同於古代那種「以牙還牙」的想法。在自由啟蒙思想後的 應報理論,其基礎思想,乃絕對的正義觀念,其認為刑罰的目的既不在於威嚇大 眾,也不在於預防犯罪,而是在於衡平犯人因其犯行所有的罪責,以實現正義。

亦即,刑罰是為了平衡因為犯罪對於社會所帶來的惡害,而使原本失衡的天平回 歸平衡。在此觀念下,犯罪乃是違反正義的行為,對於犯罪行為人科處刑罰制裁,

無異是對於行為人的罪責所作的正確贖罪,即所謂惡行惡報,亦即是對行為人所 為犯罪的責任清算22。此理論亦稱為絕對理論,刑法的輕重,應該完全以犯罪者 的罪責作為衡量基準,亦即所謂的罪責必須與刑罰相等的罪責理論23

21 林山田,《刑罰學》,初版,1975 年 12 月,頁 184-185。王濟中,《監獄行刑法論》,三版,1991 年 1 月,頁 90。

22 許福生,《變動時期的刑事政策》,初版,2003 年,頁 62。謝瑞智,《犯罪與刑事政策》,初版,

2000 年,頁 146-149。

23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二版,2009 年 9 月,頁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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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第二款

第二款第二款 優缺點優缺點優缺點 優缺點

不過要求絕對正義,有時無助於社會和平秩序的維護,甚至可能會對社會損 害產生副作用。應報理論如趨於極端,不但無以維持社會秩序,亦且不足以說明 刑罰之本旨。再者,有罪必罰,在處罰之害大於不罰之害時,並無法顧及受刑人 之處遇。此並不符合現代刑法學將國家刑罰侷限在保護法益所必要的觀點。應報 理論對於刑罰執行並沒有提出一套完整的配套,無助於犯人受刑後的社會復歸。

由於此理論並不處理犯人在獄中或是出獄後社會復歸的問題,因此,絕對的應報 理論反而會造成麻木不仁,增加再犯的機率,無助於犯罪預防。另外,應報理論 雖然符合社會大眾有罪必罰的理念,然而我們並無法對犯罪以及處罰的嚴厲程度 作精確的推算,且無法得知怎樣的處罰適於不同的犯罪24。故單純的應報理論並 不為多數學者所接受25

第二項第二項

第二項第二項 一般預防理論一般預防理論一般預防理論 一般預防理論

由於對於刑罰理論的不斷思考,以及受到啟蒙運動的洗禮,認為刑罰不應為 了制裁而制裁,國家也不能僅為了處罰而處罰,進而認為刑罰應有一定的目的存 在,刑罰的目的應該著重在將來犯罪之預防26。預防理論又稱目的理論、絕對理 論,在預防理論之下又可以區分兩種截然不同的取向,一是一般預防理論,另一 則是特別預防理論,以下分別介紹之。

第一款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理論內容理論內容理論內容 理論內容

在理論發展過程中,一般預防理論是較早被提出的,其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 對一般人或特定人形成心理強制的威嚇效果。其出發點是,人是趨利避凶的理性 動物,因此在欲犯罪前,會去衡量利害關係。刑罰的目的在於,以刑罰的惡害消 除潛在犯人的犯罪動機,因為當犯罪惡害高於犯罪利益時,便可以遏阻潛在犯人 的犯罪動機。透過罪刑明確及法定原則的強調,運用心理強制的方法,以抑制及 警戒社會一般大眾產生犯罪動機27

24 許福生,《變動時期的刑事政策》,初版,2003 年,頁 63。

25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二版,2009 年 9 月,頁 13-14。

26 許福生,《變動時期的刑事政策》,初版,2003 年,頁 63。

27 許福生,《變動時期的刑事政策》,初版,2003 年,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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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第二款

第二款第二款 優缺點優缺點優缺點 優缺點

本理論的特色之一,在於維護社會大眾的和平秩序。不過有許多缺點,例如,

由於沒有一個刑罰的標準,基於威嚇作用,刑罰會沒有上限,可能會超過罪責,

亦即所謂「亂世用重典」的想法。如此,可能甚至造成刑罰濫用。在非出於理性的 犯罪,與本理論假設人類是一種趨利避凶的理性動物,有所出入。行為人即使有 時間計算利益得失,大部分的人都是樂觀其成,其犯罪行為通常是受到個人主觀 上知覺的影響。再者,基於威嚇的作用,刑罰無限上綱,反而無助於犯人之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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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第三項

第三項第三項 特別預防理論特別預防理論特別預防理論 特別預防理論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理論內容理論內容理論內容 理論內容

特別預防理論,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個別犯人再犯,其重點並不同於一般預 防理論在於威嚇作用,而是以不同方式預防個別犯人再犯,故亦稱個別預防理論。

此理論對於個別犯人不同的情形,而施予不同的隔離、威嚇或矯治措施。尤其是 矯治,其著重於改善犯人,使其再社會化,能夠回歸正常之社會生活,以預防其 再犯。這點是特別預防理論的核心理念,因而促成現代監獄的再社會化理念。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第二款 優缺點優缺點優缺點 優缺點

特別預防理論有許多優點,其將刑罰目的指向刑法的社會性任務,減少不必 要的刑罰。縱使動用刑罰,也以有助於再社會化和預防再犯的方向前進。然而,

與一般預防理論有相同的缺點,亦即,完全貫徹此理論,那麼極可能會使刑罰脫 離罪責原則的控制。

不過,總體來說,特別預防理論,基於其所標舉的再社會化理念,可以認為 是影響現代國家監獄政策最為深遠的刑罰目的理論29

28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二版,2009 年 9 月,頁 15-17。

29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二版,2009 年 9 月,頁 17-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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