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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 問題意識

在高舉人權旗幟的今日,我們常常將人權口號掛在嘴邊,享有人權的保障是 一個再清楚不過的道理。但在這個社會上,並不是所有人的人權保障都會受到相 等分量的重視,尤其是居於非主流的次文化團體的需求常被社會多數所漠視。而 本文所著眼的受刑人即為其一適例,因其身分之特殊性,受刑人沒有機會為自己 發聲,也沒有太多人願意為他們發聲。一般民眾的認知下,受刑人因為違反法律 所受有刑罰之懲罰,除了受刑人人身自由受到剝奪外,連帶地,受刑人之其他人 權的剝奪似乎也是理所當然。然而,如果真的肯認這樣的想法的話,那麼身處一 個不被重視的嚴苛環境下,根本很難期待受刑人在監獄中有改過向善的契機。

不過當我們在討論受刑人人權時,首先最容易遭受到的質疑是,為什麼這些 犯錯的人也可以跟我們一般人民享有同等的人權保障?

然後接下來會碰到的問題就是,如果我們要給受刑人人權保障,那麼受刑人 可以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受刑人可以行使的權利跟一般人民一樣,那監獄的功能 豈不就淪為受刑人度假的場所一般1

會有這樣的想法,其實多半是基於一種以牙還牙的應報思想,去設想受刑人 所應受到的待遇。雖然在現今刑事政策的發展,對於犯罪行為人的處刑雖然仍然 不脫應報思想的影子,但更應重視的是,受刑人的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

因為受刑人終有一天會回歸社會,倘若我們只是抱持讎視受刑人的觀點對待之,

那麼對於受刑人復歸社會、不再犯罪即難有期待之可能。

在國際潮流上監獄與受刑人的收容關係發展歷程中,受刑人從一個國家的奴 隸地位的突破,可以主張基本權利,甚至有自主決定的主體性,其中過程冗長且 艱辛。而在近代最大的突破就是,破除了特別權力關係的窠臼,於此,最受學說 實務重視的,莫過於受刑人的程序救濟權利。我國自大法官會議第 653 號解、第 681 號以及第 691 號解釋,可以看出支撐特別權力關係的基柱逐漸傾倒。在特別

1 觀察近年來外國獄政管理,會發現他們的受刑人真的像在度假一般,為的就是尋求受刑人再社

會化的可能。例如挪威的哈登監獄斥資 7 億打造,被譽為全球最人道監獄。監獄內,每十二至十 五個牢房可共享一間頂級的廚房與休息區,廚房內有不鏽鋼流理台與工作台,而休息區內則有 IKEA 樣式的沙發與咖啡座,受刑人也可享用健身房,裡面還有一面攀岩牆,以及音樂室與豪華 圖書館。監獄內甚至還設計兩人床的房間,讓受刑人招待過夜的來訪親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12/today-int6.htm 挪威重犯監獄 牢房沒鐵窗(編譯 魏國金/綜合報導),最後瀏覽日期:01/0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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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關係破除之後呢?倘若人民享有救濟的權利,那麼要進一步的去探討,他們 享有怎麼樣的權利?受刑人人權保障程度,往往也是審視一個國家對於人權保障 之程度,鑑於人民之觀感,雖不大可能如同國外一般給予受刑人優裕的處遇對待,

但至少應該把持住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使受刑人不會淪為國家獄政管理下之客 體。

本文著重的重點在於,受刑所人享有的最低基本人權中包含哪些權利?監獄 之管理有其安全跟秩序的考量,故在一定情形下對於受刑人的權利之限制是必然 的,而需要討論的是,權利該怎麼限制方屬合理?如何找到監所秩序管理與受刑 人權利之間的平衡點?

另外,實際上我國不乏受刑人的新聞,扣除監所展現慈愛恩典光輝的一面,

剩下的新聞皆足以作為最佳人權負面教材。我們會發現現實上具有權貴政要背景 的受刑人比較容易受到重視,其他的受刑人人權則往往不是社會所關注的焦點,

從平時新聞報導的內容可以看出我國監獄行刑仍然是一種官僚式的作法,對於受 刑人權利根本不會主動去關心,甚至連我國傳統監獄學者所採行的「仁愛觀念」

的行刑思想都不符,如此對於受刑人人權保障實為嚴重不足。以本篇論文所要著 眼的受刑人接見權利而言,接見是連結受刑人與外在世界的最佳途徑,雖然有所 謂的特別接見制度,不過比較以下兩個案例就可知道,並非所有受刑人所受到的 待遇是平等的。

【實例一】官僚 嬤探監被禁說客語2

2006 年一名只會講客家話的老阿嬤到監獄探望坐牢的兒子,未料和兒子才 聊兩句,管理員就以「聽不懂」為由制止再說客家話,老阿嬤深感委曲,但又怕 兒子在牢裡會吃虧,只好悻悻然離開。獄方事後竟稱獄方事後竟稱獄方事後竟稱「獄方事後竟稱「「「講管理員聽得懂的話講管理員聽得懂的話講管理員聽得懂的話講管理員聽得懂的話」」」」是是是是 探監規定探監規定

探監規定探監規定…本月十七日她由女婿巫先生陪同到雲林第二監獄探視兒子,巫先生表 示老岳母為看兒子來回搭了四小時車,探監時間卻不超過四分鐘,十分難過,還 擔心兒子在監獄會被找麻煩,讓他看了很心疼,所以要弄清是非、討個公道。他 並指出,去年他載岳母探監時,也曾發生過類似狀況,當時向獄方反映,秘書室 稱會改善,沒想這次依然如故。

【實例二】特殊受刑人天天會客 北監獄擬限每週 2 次3

前台鳳集團總裁去(九十六)年因台鳳案鋃鐺入獄,依規定親友一周只能接 見一次,但在多位立委協助下在多位立委協助下在多位立委協助下,在多位立委協助下,,曾經每天都有人接見,曾經每天都有人接見曾經每天都有人接見,引起受刑人側目。臺北監曾經每天都有人接見 獄最近限制他一周只能接見兩次以免影響囚情,但有立委陪同的特別接見不在此

2 蘋果日報,楊永盛、石明啟、蘇恩民╱綜合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061127/3063611,最後瀏覽日期:

02/06/2012。

3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61142.00,最後 瀏覽日期:31/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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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實例三】特別接見淪特權 牢籠世界魅力大4

黃宗宏雖成囚,因各方關係良好,在中央民代與高官的安排下,家屬與親友 因而能絡繹到訪,而且還是在能面對面接觸的特別接見室。…特別接見之所以「特 別」,除了不扣除受刑人的接見次數,接見人數也可增加為三人,更重要的是關 係好的,更能被安排到沒有玻璃阻隔的特殊接見室,親人間能摒除障礙,更能互 相擁抱,享受一般的受刑人無法享受的天倫之樂。在目前的監獄行政慣例中,特 別接見必須由監獄首長同意,而監獄屬於法務部管轄監獄屬於法務部管轄監獄屬於法務部管轄,監獄屬於法務部管轄,,,所以擁有質詢所以擁有質詢所以擁有質詢、所以擁有質詢、、、審法務部審法務部審法務部審法務部 預算權的立委

預算權的立委 預算權的立委

預算權的立委,,,只要找上門,只要找上門只要找上門,只要找上門,,監獄首長幾乎沒有不准的,監獄首長幾乎沒有不准的監獄首長幾乎沒有不准的監獄首長幾乎沒有不准的。只是,既是特別接見,

總得要有特別理由,但在立委與監所的長期濫用下,特別理由已經不是重點,而 是要有「特殊關係」才辦得到。

在傳統社會觀感下,監牢中的受刑人往往是受不到尊重的,雖然根深柢固的 思想或許難以一時改變,但在人權保障的訴求下,我們應該給予其至少法律上之 保障。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範 研究範 研究範 研究範圍 圍

關於受刑人基本人權之研究範圍其實相當廣泛。除了人身自由被剝奪外,其 他基本權利仍應該繼續保有,基本上與一般人無異,可供研究的題材相當多,故 有必要限定本文研究範圍。

本文擬將研究範圍及限定在:受刑人與家庭生活之連結。在歐洲人權法院的 概念之下即是家庭生活權利,對照到國內法的用語則是通信、接見權利。受刑人 終會回歸社會,而與家庭的聯繫對於受刑人的再社會化具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因 刑之執行,在監獄服自由刑而與外界斷絕往來的受刑人,唯一剩下的連結往往是 家庭,透過與家人的通信、接見可以使受刑人享有家庭關懷的溫暖,也是受刑人 與外界接觸最強而有力的連結。故本文基於此主要重點會放在家庭生活權利以及 接見權利。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架構 研究方法及架構 研究方法及架構 研究方法及架構

關於受刑人人權之保障在我國的研究者並不多,故本文欲藉助比較法的研究,

透過我國規範與外國法制、實務運作的比較,找出兩者異同,檢視我國目前監獄

4 自由時報電子報,余瑞仁/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17/today-fo2.htm,最後瀏覽日期:30/06/2012。

行刑法運作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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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細緻發展的權利干預標準。

第五章之部分則是著眼於我國法,去檢視我國在行刑思想與實務實踐上對於 受刑人的保障如何,受刑人的地位又是如何?最後就歐洲標準與我國法制作一個 比較,以期待能對我國目前規範加以建議。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本文觀點 本文觀點 本文觀點 本文觀點

受刑人也是人,其犯罪行為已因受監禁而滿足法律規定之目的,在此之外,

其仍應保有其他基本人權,不應隨其被監禁而加以侵蝕、剝奪,否則,受刑人受 監所恣意操控,形同於卑微的奴隸一般,毫無地位可言。故本文的結論認為在人 身自由之外,監獄除了有監獄安全、秩序或是為了受刑人的處遇等正當理由,否

其仍應保有其他基本人權,不應隨其被監禁而加以侵蝕、剝奪,否則,受刑人受 監所恣意操控,形同於卑微的奴隸一般,毫無地位可言。故本文的結論認為在人 身自由之外,監獄除了有監獄安全、秩序或是為了受刑人的處遇等正當理由,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