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我國法之檢討

第一節 受刑人在法律上地位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受刑人在法律上地位 受刑人在法律上地位 受刑人在法律上地位 受刑人在法律上地位

如同前面第三章、第四章的架構,在進入監獄行刑法規相關探討之前,有必 要了解法規之背景。本節欲先從我國憲法實踐上以及學說、實務的見解切入,探 究目前受刑人在我國法律上的地位如何。

第一項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憲法上之實踐憲法上之實踐憲法上之實踐 憲法上之實踐

受刑人是位處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最為核心地帶之身分。近年來大法官會議解 釋開始碰觸了關於受刑人權利之議題,也代表著特別權力關係開始崩解。釋字 187 號開始碰觸公務人員退休金議題;釋字 243、298 號對於公務人員職務身分 所為不利處分之救濟;釋字 430 號對於軍人身分之救濟途徑;釋字 328 號、釋字 684 號對於學生身分之救濟,以至於釋字 653 號關於受羈押被告、681 號、691 號關於受刑人之解釋,可以看出大法官會議解釋逐步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之軌跡419。 不過關於每種身分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所給予之突破程度卻有所不同,關於受 刑人之部分位處特別權力關係最為濃厚之地帶,在解釋作成的突破性上自然不如 其他釋字所涉之標的,以下就與受刑人相關之解釋加以介紹整理出目前大法官對 於受刑人法律地位之態度如何。

419 詳細比較說明請參閱,張桐銳,告別「特別權力關係」?-從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1123 號裁定談起,收錄於行政法實務與理論(二),2006 年,頁 41-64。

134

135

136

137

138

避免不公平,應由有客觀中立之專業人士參與組成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允 許未獲假釋者,有請求救濟之機會。」

黃茂榮大法官的協同意見也提及:「有犯罪行為者,其依法受刑罰之制裁固 屬罪有應得。但除非判以死刑,將其自社會永久隔離,否則,即便是判以無期徒 刑,都必須有透過教化,迎接受刑人重新融入社會的胸懷與安排。假釋是以受刑 人在監之表現為基礎,儘快歡迎其自新,重入社會的一個社會寬恕的制度。是故,

不應將對符合假釋要件者假釋 不應將對符合假釋要件者假釋 不應將對符合假釋要件者假釋

不應將對符合假釋要件者假釋,,,,看成一種恩典看成一種恩典看成一種恩典看成一種恩典,,,,並在該恩典意識下並在該恩典意識下並在該恩典意識下,並在該恩典意識下,,對於受假釋,對於受假釋對於受假釋對於受假釋 人加以歧視

人加以歧視 人加以歧視

人加以歧視,,,對其人身自由的保障給予打折,對其人身自由的保障給予打折對其人身自由的保障給予打折對其人身自由的保障給予打折。假釋之撤銷對於受假釋人之人身自 由的限制既然大於羈押,則與假釋之撤銷有關之程序保障,便不得低於羈押。」

在此見解之下,提醒了監獄行刑不應是國家以高高在上的姿態對於受刑人施 予恩惠,當本就屬於受刑人的權利時,即不應以施恩的態度去決定權利行使的准 否,否則根本有悖監獄行刑的目的。故在幾位大法官協同意見,也可以知道,對 於受刑人已非如同傳統特別權力關係見解,認為其是監獄行刑下的客體,而可以 從一個期待受刑人會回歸社會的角度,肯認其具有一定的權利。

第三款 第三款

第三款第三款 釋字釋字釋字釋字 691 號解釋號解釋號解釋 號解釋

第一目第一目

第一目第一目 解釋背景與解釋背景與解釋背景與理由解釋背景與理由理由 理由

本號解釋的爭點在於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 院審理?424在該案的背景,受刑人依照監獄行刑法規申請假釋,惟受刑人不服不 予假釋之決定時,除得依監獄行刑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經由典獄長申 訴於監督機關、視察人員,或於視察人員蒞監獄時逕向其提出外,監獄行刑法並 無明文規定其他救濟途徑。是以不服假釋決定時,受刑人究竟是要向行政法院或 是普通法院提起救濟,最高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在相關 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 法第二條以下有關規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第二目第二目

第二目第二目 評析評析評析 評析

首先本號解釋中引用釋字 653 號作為理由認為:「受刑人如有不服,雖得依 據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提起申訴,惟申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之途

424 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91 號解釋理由書。

139

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基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制度。」從此,已經大大動搖了特別權力 關係,應該可以推論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已不復存在。惟在後述介紹的一般司法 判決上似仍非完全揚棄特別權力關係。另外附帶一提,本號解釋有問題的是,在 釋字 681 號所指示的救濟途徑是刑事法院,而本號解釋所指示的是行政法院,於 此在將來的實務上可能會產生適用的歧異。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第二項 學說見解學說見解學說見解 學說見解

第一款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傳統見解傳統見解傳統見解 傳統見解

早期學說的見解如我國學者林紀東在其論著「監獄學」略有論及:「…監獄 行刑法的性質,有學者說,它是以保障人權為主要任務的『保障法』;有的學者 說,它是具有防衛社會、預防再犯目的的『目的法』。……然而受刑人在國家刑 罰權支配之下,是特別權力關係,極為顯然,論者指它為權利義務關係,已屬錯 誤;現代監獄行刑,技術極為複雜,有許多需要獄官因事制宜的地方,論者要他 一舉一動,都要依照法律,事實上顯難辦到。…425」於此論述,顯然傾向特別權 力關係說。

第二款第二款

第二款第二款 晚近學說晚近學說晚近學說 晚近學說

近年在學說上,已經屏棄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框架。在法治國原則發展 底下,越來越多學說開始介紹、發展其他取代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以下就目前 主要之發展加以介紹之。

第一目 第一目

第一目第一目 特別法律關係特別法律關係特別法律關係 特別法律關係

學者吳庚教授一改先前見解426,而認為應以特別法律關係取代特別權力關係。

在特徵上,其認為特別法律關係與其他公法上法律關係,如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

425 林紀東,《監獄學》,1977 年 1 月,4 版,頁 141-142。

426 在其舊版「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書中便指出:「…目前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範圍中,仍然『不

動』如山,拒絕行政處分相對人尋求行政救濟者,只剩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受刑人在獄中因管 理所生爭執,不許爭訟,自屬合理…」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 9 版,2005 年 8 月,

頁 235。相同見解,翁岳生,《行政法》上冊,第 1 版,1998 年 7 月,頁 241。

140

係、公法上契約等,本質上並無不同,有當事人之對立及相互間權利義務存在,

不再以單方面之「權力」為其特色。惟在其他特徵上,對於相對人仍有一定程度 的要求427

另外,陳敏教授也是使用相同的用語,而認為國家與人民間之關係,皆為法 律所規範之權利義務關係,其緊密程度或有不同,但絕非國家在法律之外另有「權 力」,而人民應絕對服從。就法律保留而言,由於此等行政領域之特殊性,不妨 較一般情形放寬,惟仍須以在法律授權及控制下之法規命令或自治規章為之。在 司法救濟的問題上,應確保提起訴願及行政爭訟之權利,且應注意行政法院之違 法性審查可能受到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法律效果裁量的限制428

第二目第二目

第二目第二目 特別身分關係特別身分關係特別身分關係 特別身分關係

目前多數學說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的更換皆採此說,而認為「特別身分關係」

一詞更能適切地表達特定人民與國家之間具有特別聯繫之法律地位。特別身分關 係者享有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固為理所當然之事,但國家基於各種身分關係的 目的,得對特別身分關係者之基本權為不同的限制,其範圍取決於比例原則。換 言之,首應確定各開不同特別身分關係存在的目的及其背後的法益,再依比例原 則審查相關基本權利應否退讓429

惟特別身分關係仍與一般權力關係有別,公務員、學生及受刑人等置身於國 家為實現特定目的所安排的流程裡,渠等與國家緊密交錯。行政流程取決於情境,

必須因應當下情況,身處其中之個人的法律地位難以為一般性的界定,渠等之地 位應考量渠等置身於國家內部的特殊事理法則。基於特別身分關係的事理法則,

立法者不能深入細節,故得為概括條款之規定430

第三目 第三目

第三目第三目 特別權力關係的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的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的揚棄 特別權力關係的揚棄

李建良教授則認為,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向來將「監獄行刑關係」視為特 別權力關係之一種,受刑人在此領域中不能主張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矯正機關 基於監獄行刑之必要,得在無法律依據的情形下,對受刑人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

427 詳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 10 版,2008 年 2 月,頁 235。

428 陳敏,《行政法總論》,6 版,2009 年 9 月,第 227-228 頁。另外亦可參照許志雄,〈特別法

律關係下之人權〉,《月旦法學雜誌》,第 56 期,2000 年 1 月,第 2-3 頁。

律關係下之人權〉,《月旦法學雜誌》,第 56 期,2000 年 1 月,第 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