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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推展青少年志工實施要點
103 年 10 月 13 日北市育研字第 10330533300 號簽頒訂 104 年 5 月 21 日第 10418 次行政會報修正 107 年 10 月 8 日第 10724 次行政會報修正
壹、 目的: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倡青少年參與服務學習的意願 與熱忱,建立其服務理念與精神,進而組成志工團隊,參與各項志願服務貢 獻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貳、 招募對象:
12 歲至 24 歲設籍臺北市或就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公 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各級學校(含自學生)且具社會服務熱忱之青少年。
參、 志工培訓
一、 須依序接受完整的基礎及特殊教育訓練後,於本處實習並接受考核,始 成為本處正式志工。
(一) 基礎教育訓練課程:依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最新規定自 行完成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二) 特殊教育訓練課程:本處依服務類別屬性及本處需求訂定課程內 容。
(三) 通過以上訓練,於本處登記實習服勤滿 12 小時,繳交實習日誌並 通過考核,始成本處正式志工,得由本處頒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以 下簡稱紀錄冊)。
二、 年度專業訓練課程:依教育特性、本處運用需求及志工專長等項目,辦 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以增加志工專業能力。
肆、 服務項目
一、 支援本處各項業務之執行:包括本處大型活動、 展場管理、場館服務、
活動服務、解說導覽、行政支援等工作,依本處實際需求安排服勤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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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由本處媒合參與各項適合青少年之志願服務活動。
伍、 服務注意事項
一、 志工依排班到勤服務時,應按規定簽到、退,穿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戴 志工名牌,俾利民眾辨識。
二、 簽退時簽章並登錄服務項目、內容及時數。
三、 依本處實際需求,於服勤時間 1~2 個月前開放志工填班並排定值勤時 間,志工如因故不克前來服勤,應事先向本處交流服務課請假並告知代 班志工姓名。
四、 因特殊事故需暫停服務者,得予請假,以 3 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
若未依規定辦理者,本處得逕行取消其志工資格。
陸、 志工管理
一、 本處於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正式志工個人服務檔案,並隨 時維護更新。
二、 每年不定期召開全團志工座談會,進行一般工作報告或檢討及本處業務 說明和活動預告等。
三、 每年 12 月召開一次全體志工大會,亦得併座談會辦理,得敦請本處主管 列席指導,進行年度工作內容與績效之報告。
四、 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予登記離隊:
(一)妨礙業務執行或屢次考核不佳,經警告尚未改善者。
(二)假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者。
(三)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個月內累計達 2 次或一年內累計達 5 次以上者。
(四)自行申請不再繼續服務者。
五、 3 個月以上未登記服勤或因故請假達 6 個月以上者,停止相關福利並登記 離隊。
柒、 權益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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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志工為無給職,但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 3 小時以上,得視本處預算編列 情形補助交通餐點代金,並依其執勤班次核實支給。(實習志工不適用 之)
二、 獲得從事志願服務之完整資訊。
三、 本處應為志工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
四、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志願服務之教育訓練。
五、 可持續參與服務,一年內服務時數 40 小時以上。
六、 妥善保管本處所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之秘密。
捌、 考核與獎勵
一、 本處應依服勤規範之項目進行考核,服務表現優良者,於年度志工大會 公開表揚,給予獎狀或獎牌或獎品;並予繼續任用。考核不佳者,應予 以勸告、輔導及警告等措施。
二、 適時推薦志工(團隊)參加衛福部或其他機關之表揚。
三、 本處志工除依規定享有保險權利、及有關於志願服務相關法令規定之福 利外,尚可參加本處辦理之相關活動。
玖、 經費預算
本處應依本要點規定編列預算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並得補助志工從 事志願服務事項所生之必要交通費及誤餐費。
壹拾、 其他事項
一、 在籍學生之志工,服務績效優良者,本處得函請就讀學校給予獎勵。
二、 在籍學生之志工,服務績效優良者,本處有工讀機會時,得優先遴用。
三、 依志願服務法第 7 條規定,本處招募志工免於運用前申請備案,但應於 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教育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