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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附錄二 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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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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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附錄二 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營運存款計算說明 營運存款流失金額計算說 明

配合內文修正,調整標題 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營運存款定義

(一)營運存款係指非中央 銀行與非金融機構企 業 戶 ( 非 歸 類 為 小 型 企業)之「法人」及「非 法人團體」基於營運 目的所需之存款,所 稱「營運目的」包含 以下項目:

1.清算:間接經由國內 結算體系之直接參與 者,替客戶移轉資金

(或有價證券)予最 後收受者。該項服務 僅限於以下業務:移 轉 、 對 帳 和 支 付 確 認、日間透支、隔夜 融 資 和 維 持 交 割 餘 額;以及確認日間與 日終結算部位。如參 與結算體制替客戶移 轉資金。

2.保管:以客戶名義於 交易及保有其金融資 產之過程中,提供保 管、報告、處理資產 或便利相關活動之運 作及管理。該等服務 限於下列活動:證券 交易交割、契約價金 移轉、擔保品處理以

一、營運存款定義1 營運存款係指非中央 銀行與非小型企業之「法 人」及「非法人團體」基 於營運目的所需之存款,

所稱「營運目的」包含以 下項目:

(一)清算:間接經由國內 結算體系之直接參與 者,替客戶移轉資金

(或有價證券)予最 後收受者。該項服務 僅限於以下業務:移 轉 、 對 帳 和 支 付 確 認、日間透支、隔夜 融 資 和 維 持 交 割 餘 額;以及確認日間與 日終結算部位。如參 與結算體制替客戶移 轉資金。

(二)保管:以客戶名義於 交易及保有其金融資 產之過程中,提供保 管、報告、處理資產 或便利相關活動之運 作及管理。該等服務 限於下列活動:證券 交易交割、契約價金 移轉、擔保品處理以 及現金管理服務之相 關保管業務,並包含

一、 配合內文修正,依序 調整款次、目次。

二、 為資明確,參考非營 運存款之適用對象,

將「非小型企業」修 正為「非金融機構企 業 戶 ( 非 歸 類 為 小 型 企業)」。

三、 為利銀行參考遵循,

參依「流動性覆蓋比 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 表格」內文對營運目 的相關業務標準之規 定,增訂第二款。

四、 考量本國銀行存款業 務同質性高,為利銀 行就共同業務項目得 直接適用營運存款相 關係數,毋須再個別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增訂第三款並新增

「營運存款業務服務 一覽表」;銀行對該表 所列「銀行間共同業 務」如有新增需求,

仍須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始得計入。

(2)

2 及現金管理服務之相

關保管業務,並包含 股利或其他所得之收 受 、 客 戶 申 購 及 贖 回。保管服務可進一 步延伸至資產與公司 信託服務、財務、公 證託管、資金移轉、

股 票 移 轉 及 代 理 服 務,包括價金支付及 交割服務(不含通匯 業務)及存款收受。

如:證券交易交割、

契約價金移轉、擔保 品處理、資產與公司 信託服務。

3.現金管理:係指對客 戶提供現金管理及相 關服務。而「現金管 理服務」係指對客戶 提供產品與服務以管 理其現金流量、資產 負債,和處理客戶持 續營運所需之金融交 易。此服務限於提供 匯款支付、資金代收 整合、薪資管理、以 及 控 管 資 金 支 付 。 如 : 依 法 律 協 議 文 件,具匯款支付、收 款、薪資管理、資金 支 付 控 管 之 往 來 關 係。

(二)營運存款須同時符合 下列營運目的相關業 務標準:

1.客戶仰賴銀行執行清 算、保管與現金管理

股利或其他所得之收 受 、 客 戶 申 購 及 贖 回。保管服務可進一 步延伸至資產與公司 信託服務、財務、公 證託管、資金移轉、

股 票 移 轉 及 代 理 服 務,包括價金支付及 交割服務(不含通匯 業務)及存款收受。

如:證券交易交割、

契約價金移轉、擔保 品處理、資產與公司 信託服務。

(三)現金管理:係指對客 戶提供現金管理及相 關服務。而「現金管 理服務」係指對客戶 提供產品與服務以管 理其現金流量、資產 負債,和處理客戶持 續營運所需之金融交 易。此服務限於提供 匯款支付、資金代收 整合、薪資管理、以 及 控 管 資 金 支 付 。 如 : 依 法 律 協 議 文 件,具匯款支付、收 款、薪資管理、資金 支 付 控 管 之 往 來 關 係。

(3)

3 之相關業務以做為中

介之獨立第三方,以 滿足其未來三十天之 正常銀行往來。

2.應具備法律約束效力 之協議。

3.終止協議存在至少三 十天通知期間或客戶 需承擔顯著之轉換成 本,例如交易、資訊 科技、提前解約或法 律成本。

(三)本國銀行就「營運存 款業務服務一覽表」

所列之「銀行間共同 業務」(須符合前開營 運 目 的 相 關 業 務 標 準),得適用營運存款 相關係數計算現金流 出金額;銀行對「銀 行間共同業務」如有 新增需求,須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始得 計入。

註 1:包括媒體轉帳代收服 務、虛擬帳戶服務、

代收款項管理服務、

遠期票據託收服務、

託收票據管理服務、

聯行與超商現金代收 服 務 、 外 幣 匯 入 匯 款、媒體轉帳代付服

(4)

4 務、票據委外服務、

外幣匯出匯款、新臺 幣 即 時 支 付 結 算 服 務、國內銀行匯票發 行、國外銀行匯票發 行。

二、計算營運存款金額 營運存款包含所有幣 別之活期性存款2,其存放 於指定帳戶且不包含因經 濟誘因往來或超逾足以支 應 營 運 目 的 需 求 之 存 款 (即超額營運存款)。營運 存款以逐一帳戶為計算基 礎,各幣別之營運存款,

係以基準日結算匯率換算 為新臺幣併計。其計算步 驟如下:

步驟一:辨識超額營運存 款,以求算基準 日之各帳戶營運 存款數額(E)。 辨識超額營運存款作法:

僅帳戶內足以維持「營運 目的」之存款可視為營運 存款,爰以最近三個月之 平均月提領總額、平均月 存入總額及基準日餘額三 者 取 最 小 值 計 算 營 運 存 款。屬超額營運存款部分 (即基準日餘額扣除營運 存款後之數額),仍應依其 性質適用相關係數計算現 金流出金額。

營運存款(E)= Min [基準 日餘額, 最近三個月平均 月提領總額,最近三 個月 平均月存入總額]

二、計算營運存款之流失 金額

營運存款包含所有幣 別 之 活 期 性 與 定 期 性 存 款,但不包含可轉讓定期 存單。併計各幣別之營運 存款,係以基準日結算匯 率換算為新臺幣。其計算 步驟如下:

步驟一:求算基準日之各 種幣別營運存款 合計數 = E1 步驟二:計算於存款保險

額度內之營運存 款

E1 於歸戶後,在存款保險 額度 2 (目前為新臺幣 3 佰 萬 元 ) 以 內 之 營 運 存 款 (F1)。

F1( 存 保 額 度 內 營 運 存 款)………… 適用係數 5%

步驟三:計算超過存款保 險額度及未受存 款保險保障之營 運存款(H1) H1 = ( E1 – F1 )

……… 適用係數 25%

註 1:於計算營運存款時,

如活期性存款(含支 票存款)因透支,而 使 存 款 餘 額 為 負 數 時,應調整其餘額至

一、 配合內文修正,調整 本 點 名 稱 及 註 釋 序 號。

二、 營運存款係以取得銀 行相關服務為主要目 的,而非為其他經濟 誘因而往來,爰刪除 以獲取孳息為目的之 定期性存款。

三、 參考巴塞爾銀行監理 委員會於 2013 年發布 之「流動性覆蓋比率 與流動性風險監控工 具」第 95 及 96 段之 說明,新增敘明營運 存款係存放於指定帳 戶且不包含因經濟誘 因往來或超逾足以支 應營運目的需求之存 款。

四、 為資明確,敘明營運 存款以逐一帳戶為計 算基礎,另為辨識超 額營運存款,新增營 運存款計算公式。

五、 配合法制用語,酌作 文字修正。

(5)

5 超額營運存款=基準日餘

額–營運存款(E)

步驟二:計算於存款保險 額度內之營運存 款。

營運存款於歸戶後(E1),

在存款保險額度 3 (目前為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內之 營運存款(F1)。

F1( 存 保 額 度 內 營 運 存 款)………… 適用係數 5%

步驟三:計算超過存款保 險額度及未受存 款保險保障之營 運存款(H1)。

H1 = ( E1 – F1 )

……… 適用係數 25%

註 2:於計算營運存款時,

如活期性存款(含支 票存款)因透支,而 使 存 款 餘 額 為 負 數 時,應調整其餘額至 零。

註 3:海外分行為當地實際 存 保 保 障 範 圍 內 之 存款餘額,同一法律 實 體 若 同 時 有 營 運 存 款 與 非 營 運 存 款,其存款保險額度 優 先 適 用 於 營 運 存 款;若存在剩餘存款 保險額度,則可流用 於非營運存款。

零。

註 2:海外分行為當地實際 存 保 保 障 範 圍 內 之 存款餘額,同一法律 實 體 若 同 時 有 營 運 存 款 與 非 營 運 存 款,其存款保險額度 優 先 適 用 於 營 運 存 款;若存在剩餘存款 保險額度,則可流用 於非營運存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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