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總說明
為強化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並使我國銀行流動性風險量化指標能與 國際接軌,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巴塞爾銀行 監理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三:淨穩定資金比率」,
並考量我國銀行業之實務作業,共同訂定「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下稱實施標準),自一百零七年起導入淨穩定資金比率。
淨穩定資金比率為長期流動性量化指標,要求銀行應有足夠之長期穩 定資金來源以支應其業務發展,以減輕未來資金壓力風險。為據以訂定適 用於我國之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方式,俾使銀行有一致性計算標準,金管 會依據實施標準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訂定「淨穩 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本計算方法說明),並自一百零 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臚列要點如下:
一、淨穩定資金比率之定義為可用穩定資金除以應有穩定資金。
二、可用穩定資金之計算係以銀行資產負債表之負債及權益項目乘以相對 應之係數,並依其剩餘期間長短及資金提供對象適用不同之係數。
三、應有穩定資金之計算係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及表外暴險項目乘以相對 應之係數,並依其剩餘期間長短及流動性高低適用不同之係數。
四、配合本計算方法說明之計算規定,訂定相關計算表格內容。
淨穩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一、目的:為減少銀行在較長期間下之融資風險,透過要求銀行以充足之 穩定資金來源支應業務發展,以減輕未來融資壓力。即限制銀 行對短期批發性資金之過度依賴,並鼓勵對資產負債表表內、
外資產之融資風險進行更充分評估,以促進資金來源之穩定性。
二、計算方法:
淨穩定資金比率= 可用穩定資金
×100%
應有穩定資金
可用穩定資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ASF)係指預期可支應超過一定期 間(即超過 1 年)之權益及負債項目。
應有穩定資金(Required stable funding,RSF)係指對穩定資金之需求量,
即為銀行所持有各類型資產依其流動性特性及剩餘期間所計算數額,包含 資產負債表表外暴險。
銀行應依下列說明及「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表」,計算淨穩定資金比率。
三、 相關定義及表格填報說明:
(一) 「淨穩定資金比率計算表」(以下稱本表)係填報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 構(不含子行)之新臺幣與外幣金額,外幣金額之換算採基準日之結帳匯 率折算為新臺幣填列。
(二) 除另有說明,本計算方法說明與表格所稱「金融機構」、「信託業」、「關 聯企業」、「衍生性商品」等,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 表格」之規定。所稱「風險權數」、「非營利國營事業機構」、「逾期放 款」及「住宅擔保放款」,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之規定,且「風險權數」不考慮信用風 險抵減效果。
(三) 除另有說明,本表之填報以帳面金額為準(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四) 本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以上」及「以下」,均包含本數,如:「1 年以上」係包含 1 年;「風險權數 45%以上」係包含風險權數 45%。所
稱「小於」、「大於」及「未達」,則不含本數,如:「小於 1 年」、「大 於 1 年」及「未達 1 年」均不包含 1 年。
(五) 「剩餘期間」係指自填報基準日距離到期日或受限制到期日之期間,
並區分為「小於 6 個月」、「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及「1 年以上」等三 個區間。
1.金融工具含有選擇權時,其到期日之判斷,資產面原則上以最長期 間認定,負債及權益面原則上以最短期間認定,規則如下:
(1)銀行持有之資產含有選擇權者:
A.若銀行(或債務人)有權行使展延到期日之選擇權,則假設銀行(或 債務人)將會執行選擇權展延其到期日,爰以展延後之到期日為 到期日。
B.若銀行(或債務人)有權行使提前賣回(或贖回)之選擇權者,則假設 銀行(或債務人)不會執行選擇權提前賣回(或贖回),爰以其原始到 期日為到期日。
(2)銀行之負債或權益含有選擇權者:
A.若銀行(或投資人)有權行使展延到期日之選擇權,則假設銀行(或 投資人)不會執行選擇權展延其到期日,爰以原到期日為到期日。
B.若銀行(或投資人)有權行使提前贖回(或賣回)之選擇權者,則以最 早可執行提前贖回(或賣回)之日期為到期日。但資本工具之提前 贖回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以原到期日為到期日。
2.現金流量具分期攤還性質之區間規則:契約規範具分期攤還性質且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之放款、有價證券或負債工具及其衍生現金流量,
其未來 1 年內將償還之金額,應依分期攤還日距基準日之剩餘期間分 別計入「小於 6 個月」及「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之區間。
四、 可用穩定資金與應有穩定資金應符合之條件及應乘以之係數,說明如 下:
項目 係數 說明
可用穩定資金 可用穩定資金係指預期可支應資金達 1 年以上之權益及負債項目。除另有說明 外,以權益及負債項目之帳面金額(含折
項目 係數 說明
溢價及評價調整)乘上相對應之係數,計 算可用穩定資金。
得列入法定合格資 本 之 權 益 及 負 債 ( 不 包 含 第 二 類 資 本工具中剩餘期間 小於 1 年的部分)
100% 得列入法定合格資本之權益及負債,係指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 法說明及表格」表 1-B 中之普通股權益合 計數(無須扣除法定調整項目及上限調 整)、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發行之其他第一 類資本工具及第二類資本工具,並作下列 調整:
1. 已進入發行期限最後 5 年之第二類資 本工具,若剩餘期間達 1 年以上,仍得 全數計入本項。
2. 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第二類資本工 具,不得計入本項。
3. 列入本項之資本工具以帳面金額填報 (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4. 如有庫藏股,應自本項扣除。
5. 帳列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得全數 計入本項。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 上之其他資本工具 及負債
100%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之其他資本工具及 負債,說明如下:
1.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 方法說明及表格」表 1-B 中之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之其他第一類資本工 具及第二類資本工具,若剩餘期間達 1 年以上,得計入本項。
2. 列入本項之資本工具以帳面金額填報 (含折溢價及評價調整)。
3. 負 債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擔 保 及 無 擔 保 借 款、定期性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及
項目 係數 說明 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等。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 之「穩定存款」,其 為 無 到 期 日 ( 活 期 性 ) 及 剩 餘 期 間 小 於 1 年者
95% 1. 「穩定存款」係指:
(1) 國內營業單位:歸戶後在存款保險額 度(目前為新臺幣 3 百萬元)內之新 臺幣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
(2) 海外分行:當地實際存款保障內之存 款。
2. 穩定存款之計算,依「流動性覆蓋比率 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辦理。
若同一客戶同時有剩餘期間 1 年以上 及小於 1 年之存款,剩餘期間 1 年以上 之存款優先視為穩定存款,該部分仍得 適用 100%係數。如:甲客戶於 A 銀行 計有剩餘期間 2 年之定期性存款 100 萬元及活期性存款 300 萬元,則定期性 存款 100 萬元及活期性存款 200 萬元屬 穩定存款,定期性存款 100 萬元適用 100%係數,活期性存款 200 萬元適用 95%係數,其餘活期性存款 100 萬元適 用較不穩定存款之 90%係數。
3. 「零售存款」係指以自然人名義開戶之 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惟不包含本行支 票、保付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結構 型商品所收本金。
4. 「小型企業存款」係指排除本行支票、
保付支票、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結構型商 品所收本金後之其他活期性及定期性 存款,經歸戶後總存款餘額小於新臺幣 4 仟 萬 元 之 自 然 人 以 外 法 律 實 體 存 款,惟不包含金融機構、主權國家、中 央銀行、地方政府、非營利國營事業機 構、多邊開發銀行與銀行自身關聯企業 之存款,以及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業 所募集或保管基金之存款。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 較不穩定存款,其
90% 「較不穩定存款」係指:
1. 國內營業單位:包括歸戶後超過存款保
項目 係數 說明 為 無 到 期 日 ( 活 期
性 ) 或 剩 餘 期 間 小 於 1 年者
險額度(目前為新臺幣 3 百萬元)之新臺 幣存款,及所有外幣存款。
2. 海外分行:當地實際存款保障外之存 款。
於機構網路中合作 銀行之存款
75% 1. 銀行合作網路中,成員機構存於集中機 構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存款:
(1) 因法定最低存款要求,並於主管機關 登記。
(2) 基於法律或其他規定,集中機構與成 員機構間訂有相互保障計畫,以避免 出現流動性不足之情形。
2. 本項包括:
(1) 農漁會信用部依規定轉存之存款。
(2) 信用合作社依規定轉存臺灣銀行、土 地銀行與合作金庫銀行之存款。
(3) 其他符合第 1 點條件,並經主管機關 核准列入本項之存款。
營運存款 50% 營運存款,計入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相 關定義與符合要件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之 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規定。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 所 提 供 之 其 他 資 金,其剩餘期間小 於 1 年者
50%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所提供之擔保及無擔 保資金(不包含適用 95%及 90% ASF 係數 之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其剩餘期間小 於 1 年者,包含但不限於附買回票券及債 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非 金 融 機 構 企 業 戶、主權國家、地 方政府、非營利國 營事業機構及多邊 開發銀行所提供之 資金,其剩餘期間 小於 1 年者
50% 非金融機構企業戶(不含小型企業戶)、主 權國家、地方政府、非營利國營事業機構 及多邊開發銀行所提供之擔保及無擔保 資金,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包含但不 限於以下項目:
1. 活期性存款及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定 期性存款。
2. 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附買回票券及債 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
其他負債及權益,
其剩餘期間為 6 個
50% 其他非屬上述類別之負債及權益,其剩餘 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者,包含但不 限於以下項目:
項目 係數 說明
月以上未達 1 年者 1. 剩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之資本 工具、金融債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
2. 剩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之中央 銀行、金融機構、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 託業所募集或保管基金、導管、特殊目 的機構及銀行自身關聯企業等之存款 或資金(包含但不限於附買回票券及債 券負債、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惟排 除銀行自身聯行間之交易。
NSFR 衍生性商品 負債淨額
0% 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大於 NSFR 衍生性 商品資產者,以負債減資產後之淨額列計 本項;反之,則以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列 計 RSF 係數 100%。本項相關計算說明請 參照附錄。
買入金融工具、外 匯及商品因「交易 日」及「交割日」
不同所產生之應付 款項
0% 買入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交易日」
及「交割日」不同所產生之應付款項,且 預期將於符合相關交易所或交易慣例所 訂之標準期間進行交割者,包含但不限於 以下項目:
1. 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帳列應收款項者,如 應付即期外匯款等。
2. 該 交 易 相 對 應 資 產 已 認 列 於 金 融 工 具、外匯及商品項目者,如應付交割帳 款等。
與特定資產相互依 存之負債
0% 本項包括:
1. 受央行委託收管存款準備金之機構所 收管之準備金乙戶存款。
2. 支應特定專案放款之存款或基金,如郵 匯局轉存款、撥入放款基金等。
3. 其他與特定資產相互依存之負債,如同 時符合下列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得計入本項:
(1) 個別相互依存之資產和負債項目可 明確辨識。
(2) 負債與其相互依存之資產之到期日 及本金應相同。
(3) 銀行僅充當將收取之資金(相互依存
項目 係數 說明
之負債)流通至相對應之依存資產之 轉付單位。
(4) 每組相互依存資產及負債之交易對 手不同。
其他負債及權益,
其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或無特定到 期日者
0% 其他非屬上述類別之負債及權益,其剩餘 期間小於 6 個月,或無特定到期日者,包 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資本工具、金融 債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
2.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中央銀行、金融 機構、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業所募集 或保管基金、導管、特殊目的機構及銀 行自身關聯企業等之存款或資金(包含 但不限於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結構 型商品所收本金),惟排除銀行自身聯 行間之交易。
3. 本行支票、保付支票。
4.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及 員 工 福 利 負 債 準 備。但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員工福利負債 準備如有預計可實現日,且預計可實現 日之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者,得適用 100%係數;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者,得 適用 50%係數;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 者,仍適用 0%係數。
5. 承 兌 匯 票 與 應 收 承 兌 票 款 互 抵 之 淨 額。承兌匯票大於應收承兌票款者,以 淨額列計本項;反之,則以淨額列計於 RSF 係數 50%。
6. 應付承購帳款免列計於本項,而以應收 承 購 帳 款 與 應 付 承 購 帳 款 互 抵 之 淨 額,列計於 RSF 係數 50%。
7. 兌換、應付、代收及預收性質之款項會 計餘額,包含但不限於:應付股(官)息 紅利、應付代收款、應付代售印花稅 票、應付託售證券價款、其他應付款中 之應付代理款項、預收保費、預收收 入、預收訂金、預收利息、其他預收款
項目 係數 說明
等。但可區分該等負債之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者,得適用 100%係數;6 個月 以上未達 1 年者,得適用 50%係數;剩 餘期間小於 6 個月者,仍適用 0%係數。
8. 衍生性商品所收取原始保證金與不符 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 方法說明及表格」第六部分槓桿比率所 列應符合要件之變動保證金。
應有穩定資金 應 有 穩 定 資 金 係 指 對 穩 定 資 金 之 需 求 量,除另有說明外,以資產負債表表內資 產及表外暴險乘上相對應之係數,計算應 有穩定資金。
1. 高品質流動性資產包括第一層資產、第 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產,定 義同「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 及表格」之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惟 無須考慮作業要求及第二層資產與第 二層 B 級資產上限調整,亦即因不符 合作業要求或超過上限而無法計入流 動性覆蓋比率之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 產者,仍得計入淨穩定資金比率之高品 質流動性資產。
2. 受限制資產係指銀行清算、出售、移轉 或讓與該資產之能力受法律、規章、契 約或其他用途之限制,或以其作為提供 擔保、抵押借款或信用增強之工具,包 含但不限於有價證券融資交易或擔保 品交換交易中供作擔保之資產。資產一 經設質全部屬受限制資產,其中受限制 期間若為無明確期限者,依受限制資產 之剩餘期限適用不同係數。受限制資產 適用 RSF 係數之原則如下:
受限制之剩 餘期間
受限制資產適用之 RSF 係數
小於 6 個月 與其未受限制時一致 6 個月以上
未達 1 年
未受限制時適用小於或等於 50%之 RSF 係數者,50%
項目 係數 說明
未受限制時適用大於 50%之 RSF 係數者,與其未受限制時 一致
1 年以上 100%
3. 放款包括進口押匯、出口押匯、貼現、
短期放款、應收帳款融資、短期擔保放 款、應收證券融資款、中期放款、中期 擔保放款、長期放款、長期擔保放款、
透支及擔保透支。放款金額之計算包含 折溢價調整,但不得扣除備抵呆帳;且 除另有說明外,不包括逾期放款。
4. 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包含但不限於以 下項目:
(1) 拆放銀行同業、存放銀行同業、銀行 同業透支及拆放證券公司,惟排除銀 行自身聯行間之交易。
(2) 對金融機構之放款。
(3) 附賣回債票券投資。
現金 0% 現金(含待交換票據)。
央行準備金 0% 央行準備金,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金 甲戶、外匯存款(負債)準備金及「跨行 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資金。
2. 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金 乙戶註:源自於小於 6 個月之存款部分。
3. 海外分行存放於當地央行之準備金,得 於壓力期間提領者,得計入本項;惟當 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註:計算準備金乙戶之存款期限,參照「新臺幣到期 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 月之中央銀行債權
0%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央行債權(含活期 性存款),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項目 係數 說明
1.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轉存央行存款。
2.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可轉讓及不可 轉讓定期存單。
出售金融工具、外 匯及商品因「交易 日」及「交割日」
不同所產生之應收 款項
0% 出售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 「交易日」
及「交割日」不同所產生之應收款項,且 預期將於符合相關交易所或交易慣例所 訂之標準期間進行交割者,包含但不限於 以下項目:
1. 該交易相對應負債帳列應付款項者,如 應收即期外匯款等。
2. 該交易相對應資產已於金融工具、外匯 及商品項目除列者,如應收交割帳款 等。
與特定負債相互依 存之資產
0% 本項包括:
1. 受央行委託收管存款準備金之機構轉 存央行所收管存款準備金乙戶。
2. 有特定存款或基金(如郵匯局轉存款、
撥入放款基金)支應之專案放款。
3. 其他與特定負債相互依存之資產,如同 時符合下列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得計入本項:
(1) 個別相互依存之資產和負債項目可 明確辨識。
(2) 負債與其相互依存之資產之到期日 及本金應相同。
(3) 銀行僅充當將收取之資金(相互依存 之負債)流通至相對應之依存資產之 轉付單位。
(4) 每組相互依存資產及負債之交易對 手不同。
項目 係數 說明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個月及未受限制之 第一層資產
5% 1. 本項包括:(1)受限制期間小於 6 個月 之第一層資產,(2)未受限制之第一層 資產。本項排除已計入 RSF 係數為 0%
者。
2. 第一層資產提供予中央銀行做為流動 性額度(如日間透支、重貼現、短期融 通及擔保放款融通)之擔保而未動用部 分,視同未受限制資產,適用 5%係數,
惟已動用部分,優先適用較高係數。
以第一層資產為擔 保,且剩餘期間小 於 6 個月之金融機 構應收款項
10% 對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符合以下所有條 件者:
1. 以第一層資產為擔保。
2.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
以第一層資產以外 之資產為擔保或無 擔保,且剩餘期間 小於 6 個月之金融 機構應收款項
15% 對金融機構之應收款項,符合以下所有條 件者:
1. 以第一層資產以外之資產為擔保或無 擔保。
2. 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含活期性存款) 。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個月及未受限制之 第二層 A 級資產
15% 本項包括:(1)受限制期間小於 6 個月之第 二層 A 級資產,(2)未受限制之第二層 A 級資產。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個月及未受限制之 第二層 B 級資產
50% 本項包括:(1)受限制期間小於 6 個月之第 二層 B 級資產,(2)未受限制之第二層 B 級資產。
受限制期間在 6 個 月以上未達 1 年之 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50% 受限制剩餘期間在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之 第一層資產、第二層 A 級資產及第二層 B 級資產。
剩餘期間在 6 個月 以上未達 1 年之金 融機構應收款項及
50% 對金融機構之其他應收款項及對中央銀 行之債權,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1. 剩餘期間在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包含
項目 係數 說明
中央銀行債權 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金 乙戶屬源自於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之存 款部分。
2. 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
存放於其他金融機 構之營運存款
50% 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營運存款,符合以 下所有條件者:
1. 符合「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 及表格」之營運存款定義及要件。
2. 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
其他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資產
50% 其他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資產,包含但不 限於以下項目:
1. 對零售、小型企業戶、非金融機構企業 戶、主權國家、地方政府、非營利國營 事業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之放款,剩餘 期間小於 1 年者。
2. 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且未違約之債務證 券。
3. 應收承購帳款與應付承購帳款互抵之 淨額。
4. 應 收 承 兌 票 款 與 承 兌 匯 票 互 抵 之 淨 額。應收承兌票款大於承兌匯票者,以 淨額列計本項;反之,則以淨額列計於 ASF 係數 0%。
5. 應收信用卡款項。
風險權數 45%以下 且剩餘期間 1 年以 上之住宅擔保放款
65% 住宅擔保放款,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者:
1. 風險權數為 45%以下。
2.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3. 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
其他風險權數 35% 65% 其他對非金融機構之放款,同時符合以下
項目 係數 說明 以下且剩餘期間 1
年以上之非金融機 構放款
所有條件者:
1. 風險權數為 35%以下。
2.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3. 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
供作衍生性商品契 約原始保證金或集 中結算交易對手交 割結算基金之資產
85% 供作衍生性商品契約原始保證金或集中 結算交易對手交割結算基金之資產,說明 如下:
1. 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
2. 該 資 產 原 適 用 之 RSF 係 數 若 高 於 85%,則填報於較高係數之項目。
其他剩餘期間 1 年 以上之住宅擔保放 款及非金融機構放 款
85% 對非金融機構之放款,同時符合以下所有 條件者(但不含適用係數 65%之住宅擔保 放款):
1. 風險權數大於 35%。
2.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
3. 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
剩餘期間在 1 年以 上之有價證券,以 及在交易所交易之 權益證券
85% 有價證券,以及在交易所交易之權益證券 (含基金),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1. 非屬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2. 剩餘期間在 1 年以上或無特定到期日。
3. 未違約。
4. 未受限制或受限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
實體交易商品 85% 實體交易商品,包括黃金。
所有受限制期間達 1 年以上之資產
100% 所有受限制期間為 1 年以上之資產,包含 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存放央行之新臺幣存款(負債)準備金 乙戶屬源自於 1 年以上之存款部分。
2. 受 央 行 委 託 辦 理 國 庫 事 務 之 代 辦 機 構,就其收受國庫機關專戶未計息存款 依規定轉存央行部分。
項目 係數 說明
3. 海外分行存放當地央行之準備金,無 法於壓力期間提領者。
NSFR 衍生性商品 資產淨額
100% 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大於 NSFR 衍生性 商品負債者,以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列計 本項;反之,則以負債減資產後之淨額列 計 ASF 係數 0%。本項相關計算說明請參 照附錄。
衍生性商品負債之 20%
100% 衍生性商品負債係指衍生性商品契約之 重置成本為負數者(不得扣減存出變動保 證金),取絕對值之 20%填報。
其他未包含於上述 類別之表內資產
100% 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類別之表內資產,包括 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逾期放款。
2. 剩餘期間 1 年以上之金融機構應收款 項。
3. 已違約之有價證券。
4. 非交易所交易之權益證券(含基金)。
5. 固定資產淨額。
6. 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7. 遞延所得稅資產。
8. 預付退休金。
9. 兌換、應收、代付及預付性質之款項會 計餘額,包含但不限於:應收股利、應 收代買證券價款、預付所得稅稅款、預 付其他稅款、預付費用、預付利息、預 付股(官)息紅利、其他預付款等。但可 區分該等資產之剩餘期間小於 1 年 者,得適用 50%係數;剩餘期間 1 年以 上者,仍適用 100%係數。
項目 係數 說明 資產負債表表外暴險
不可取消及有條件 可取消之信用融資 額度及流動性融資 額度之未動用餘額
5% 1. 本項與「其他或有融資負債」子項間相 互流用者,無須重複計算,惟應適用本 項係數。
2. 若交易對手提供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作 為額度之擔保,或依契約規定動用額度 時所需徵提擔保品為高品質流動性資 產,如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則其 未動用額度得以扣除前項高品質流動 性資產後之淨額列計本項。
(1) 擔保品尚未計入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2) 銀行可合法且有能力將此擔保品透 過交易以獲得資金。
(3) 融資額度動撥之機率與擔保品之市 場價值不具高度相關性。
3. 信用融資額度應計入下列約定融資額 度中屬不可取消及有條件可取消之融 資額度:
(1) 與貿易融資無關之放款未動用約定 融資額度。
(2) 國內應收帳款承購、證券融資(即有 價證券信用融資交易)及現金卡已動 用循環信用額度者之未動用約定融 資額度。
(3) 與銀行間簽訂之承諾性拆借額度者。
4. 流動性融資額度係指所提供予客戶之 承諾備援額度,供客戶無法於金融市場 中展期其債務時(如透過發行商業本 票、擔保融資交易及償還義務等)得運 用該額度再融資其債務之約定融資額
項目 係數 說明
度,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屬不可取消及有 條件可取消之約定融資額度:
(1) 短期票券發行融資(NIFs)、循環包銷 融資(RUFs)。
(2) 提供予證券化發行計畫(含受益證券 及資產基礎證券)之流動性融資額 度。
其他或有融資負債 1. 本項額度內有相互流用者,或與「信用 及流動性融資額度」相互流用者,無須 重複計算,惟應適用較高之係數。
2. 若交易對手提供高品質流動性資產作 為額度之擔保,或依契約規定動用額 度時所需徵提擔保品為高品質流動性 資產,如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
則其或有融資負債得以扣除前項高品 質流動性資產後之淨額列計本項。
(1) 擔保品尚未計入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2) 銀行可合法且有能力將此擔保品透 過交易以獲得資金。
(3) 融資額度動撥之機率與擔保品之市 場價值不具高度相關性。
與貿易融資有關之 或有融資負債
3% 本項包含以下項目:
1. 與貿易融資有關之保證及信用狀,應計 入以下項目:
(1) 已開立尚未解除之保證及已開立未 到單(或未註銷)信用狀,亦即填報與 貿易融資相關之「應收保證款項」(如 進口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進口 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及「應收信 用狀款項」帳列金額。
項目 係數 說明
(2) 尚未開立之保證與信用狀約定融資 額度。
2. 與貿易融資有關之約定融資額度,應計 入項目如次:出口押匯、進口押匯、進 出口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
記帳(O/A)、訂單及信用狀融資、貼現、
承兌、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等未動用約定 融資額度。
其他 1% 本項包含以下項目:
1. 與貿易融資無關之保證及信用狀,應計 入以下項目:
(1) 已開立尚未解除之保證及已開立未 到單(或未註銷)信用狀餘額,亦即填 報與貿易融資無關之「應收保證款 項」及「應收信用狀款項」之帳列金 額。惟「應收保證款項」中,若有屬 銀行本身所保證發行之有價證券且 自行買入之性質者,應予以扣除該買 入金額後計入。
(2) 尚未開立之保證與信用狀約定融資 額度。
2. 其他未填列於「信用及流動性融資額 度」及「與貿易融資有關之或有融資負 債」項下之約定融資額度。包含但不限 於以下項目:
(1) 承兌(與貿易融資無關)、光票買入等 未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2) 信用卡已動用循環信用額度者之未 動用約定融資額度。
(3) 無條件可取消之未動用信用及流動
項目 係數 說明 性融資額度。
NSFR 衍生性商品淨額計算說明
一、區分衍生性商品資產或衍生性商品負債:
衍生性商品契約之重置成本係由市價評估取得,無須考量貸方評價調整(Credit value adjustments, CVA)與借方評價調整(Debit value adjustments, DVA),重置成本為正 數,則列計「衍生性商品資產」;若為負數者,則取其絕對值列計「衍生性商品負債」。
銀行如與交易對手簽有符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附 錄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計算方法中有關衍生性商品雙邊淨額結算合約之 條件者,則該合約所涵蓋衍生性商品暴險組合之重置成本得採淨額計算。
二、計算 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
(一) NSFR衍生性商品資產係指衍生性商品資產扣減因衍生性商品契約所收取現金 變動保證金後之金額。惟該前述現金變動保證金須符合「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 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六部分槓桿比率所列相關條件,始得扣減。
(二) 計算公式:
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 = (衍生性商品資產) - (衍生性商品資產所收取現金變動 保證金)
三、計算 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
(一) NSFR衍生性商品負債係指衍生性商品負債扣減因衍生性商品契約所存出變動 保證金後之金額,不論該所存出擔保品之資產類型為何,皆應扣減衍生性商品 負債。惟該存出變動保證金之資產不納入應有穩定資金中計算,以避免重複計 算。惟如存出變動保證金總額超出衍生性商品負債時,則該超額保證金應依據 原資產類別(視為未受限制資產)計提應有穩定資金。
(二) 計算公式:
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 = (衍生性商品負債) - (衍生性商品負債所存出變動保證 金總額)
附錄
四、計算 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淨額:
(一) 「NSFR衍生性商品資產淨額」為「NSFR衍生性商品資產」扣減「NSFR衍生性 商品負債」後之金額與0取孰高。
(二) 計算公式:
RSF 係數 100%之 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淨額=MAX[(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 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0]
五、計算 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淨額:
(一) 「NSFR衍生性商品負債淨額」為「NSFR衍生性商品負債」扣減「NSFR衍生性 商品資產」後之金額與0取孰高。
(二) 計算公式:
ASF 係數 0%之 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淨額=MAX[(NSFR 衍生性商品負債- NSFR 衍生性商品資產),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淨 穩 定 資 金 比 率 計 算 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係數
(1)
總額 (2)
適用係數後金額 (1)×(2) 可用穩定資金
可 用 穩 定 資金
得列入法定合格資本之權益及負債(不包含第二類資本工 具中剩餘期間小於 1 年的部分)
100%
剩餘期間為 1 年以上之其他資本工具及負債 合計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之「穩定存款」,其為無到期日(活期性)
及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95%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較不穩定存款,其為無到期日(活期性)
或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90%
於機構網路中合作銀行之存款 75%
營運存款
50%
零售與小型企業戶所提供之其他資金,其剩餘期間小於 1 年者
非金融機構企業戶、主權國家、地方政府、非營利國營 事業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所提供之資金,其剩餘期間小 於 1 年者
其他負債及權益,其剩餘期間為 6 個月以上未達 1 年者 合計
NSFR衍生性商品負債淨額
0%
買入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交易日」及「交割日」不 同所產生之應付款項
與特定資產相互依存之負債
其他負債及權益,其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或無特定到期 日者
合計 總計(A)
應有穩定資金
資 產 負 債 表 表 內 暴 險
現金
0%
央行準備金
剩餘期間小於6個月之中央銀行債權
出售金融工具、外匯及商品因「交易日」及「交割日」不
【表】
項目 係數 (1)
總額 (2)
適用係數後金額 (1)×(2) 同所產生之應收款項
與特定負債相互依存之資產 合計
受限制期間小於6個月及未受限制之第一層資產 5%
以第一層資產為擔保,且剩餘期間小於 6 個月之金融機構
應收款項 10%
以第一層資產以外之資產為擔保或無擔保,且剩餘期間 小於 6 個月之金融機構應收款項
受限制期間小於 6 個月及未受限制之第二層 A 級資產 15%
合計
受限制期間小於6個月及未受限制之第二層B級資產
50%
受限制期間在6個月以上未達1年之高品質流動性資產 剩餘期間在6個月以上未達1年之金融機構應收款項及中 央銀行債權
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營運存款 其他剩餘期間小於 1 年之資產 合計
風險權數45%以下且剩餘期間1年以上之住宅擔保放款 其他風險權數 35%以下且剩餘期間 1 年以上之非金融機構 65%
放款 合計
供作衍生性商品契約原始保證金或集中結算交易對手交 割結算基金之資產
85%
其他剩餘期間1年以上之住宅擔保放款及非金融機構放款 剩餘期間在 1 年以上之有價證券,以及在交易所交易之權 益證券
實體交易商品 合計
所有受限制期間達1年以上之資產
100%
NSFR衍生性商品資產淨額 衍生性商品負債之 20%
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類別之表內資產 合計
總計(B)
資 產 負 債 表 表 外 暴
不可取消及有條件可取消之信用融資額度及流動性融資
額度之未動用餘額 5%
其他或有 與貿易融資有關之或有融資負債 3%
項目 係數 (1)
總額 (2)
適用係數後金額 (1)×(2)
險 融資負債 其他 1%
合計 總計(C)
應有穩定資金總計(D) = (B) + (C) 淨穩定資金比率= (A) ÷ (D)x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