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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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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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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擬說明本研究的研究動機與目的,並提出研究問題等項目。本 章分為三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為研究問題,第三節為 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這份研究緣起於研究者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中從事家事事 件心理諮詢服務的實務經驗。

法院是一個讓大多數人感到陌生與緊張的地方。在家事法庭中,最 常見的訴訟事件便是夫妻兩造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有著某種程度的歧見而 進入司法程序,期待藉由訴訟的過程,為自己爭取更好的未來。

然而家庭是一個系統,夫妻一旦選擇離婚,他們的孩子很自然地就 被捲入這個紛爭的歷程。以法律層面來說,離婚訴訟與未成年子女直接 相關的議題便包含: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人,也就是俗稱 的「監護權」;還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 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探 視權」 ;以及其他相關的還有如撫養費等等的問題。所以離婚訴訟的當事 人雖是配偶兩造,實則還有潛在的當事人---也就是家庭中的未成年子 女,因為孩子無法在父母離婚訴訟事件中得以置身事外。

雖然離婚訴訟與孩子關係至深,然而許多孩子不一定有機會在此過

程中發聲。曾經有一對兄妹,他們在會談室裡告訴研究者: 「我真的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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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為什麼是他(指爸爸)先提離婚?媽媽有作錯什麼嗎?而且他連房子 都不留給我們!如果可以的話,我想請法官把房子判給我們,我們真的 很不想搬家……」 。父母談離婚,改變的不只是兩人的婚姻關係,而是整 個家庭未來的生活形態。有形的變動可能包含家庭成員的改變、住所遷 徙等;無形的變動則包括家庭規則的重建、經濟上的縮減等等。面對這 些可能的變動,成人有機會在法官面前表達自己的想法、捍衛及爭取自 己的權益,但孩子通常卻只能等待,被動地接受最後的結果。事實上,

他們真的需要有人好好聽聽他們心裡的聲音。

有個正在唸高中的女孩,因她的父母進行離婚訴訟已長達六年,她 陪同母親進出法院已數不清幾回,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之嫻熟,她儼然就 是母親的小律師。第一次和她在會談室碰面的時候,她告訴研究者: 「你 早該在我爸媽剛說要離婚的時候就來跟我談了,拖到現在,我都長大了,

我已經有自己的方法來面對這一切了……。」看似指責的話語下,我彷 彿感覺到六年前甫面對父母離婚的她有多麼的不知所措、多麼希望有人 可以陪她商量。一方面不捨她的童年塞滿了進出法庭的記憶,以及沒有 機會說出口的心情;另一方面卻很佩服她一路上勇敢地面對這段辛苦的 歷程,找出自己在父母離婚訴訟過程中想要扮演的角色,並努力地發揮 自己的影響力。很辛苦,但是她很努力地在面對這一切。

前述的這些經驗讓研究者體會到,孩子在面對父母離婚訴訟時,處

境相當辛苦。因為家庭是一個系統,面臨父或母的即將離去,各種家庭

次系統的變化也隨之啟動,以因應配偶次系統的不穩定。家庭中的每個

人可能都在重新摸索與定位自己的角色,過程中的緊張與壓力,也會破

壞次系統間應有的界限,而引發家庭危機。研究指出(Klaff,2007),離

婚會造成家庭階層組織崩解,家庭中的權威、角色功能以及家庭規則受

到破壞而使權力移轉、階層以及界限發生改變,這些將重新定義家庭的

互動關係,此種種現象也都會使孩子在生活適應上有些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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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外在家庭結構的改變,離婚也對系統中的個人產生內在心理層 面的衝擊。許多針對離婚家庭兒童所作的臨床報告,都強調著兒童內在 痛苦的心理歷程(Emery,1999) 。例如,兒童會因為父母離婚而產生難過 的感覺,其中包括害怕被遺棄、傷心失去家庭或重要家人關係、氣自己 的父母、偷偷的或不理性的希望父母言歸於好、因為父母離婚而在別人 面前覺得丟臉、擔心父母的健康、不知道要怎樣公平的表現出對父母的 態度、對自己的戀愛關係無法確定,或者擔心父母離婚之後,持續的衝 突所引發的特殊問題。除了心理層面外,Gottman(1996)也指出當婚姻 中出現批評、輕蔑的特徵時,孩子比較可能表現出反社會行為,或是對 玩伴展露攻擊性。他同時也發現,父母由於為自己的婚姻問題所困擾,

投注在孩子身上的時間和關懷也隨之減少,因此在青春期初期,許多來 自離婚家庭的孩子,就已經陷入一連串的不順利當中,如學業退步、未 成年性行為、濫用藥物與少年犯罪等現象。

由此可見,離婚訴訟對家庭中的每個人來說都是一個重大的家庭危 機,可能使家庭成員暫時處在混亂的狀態。雖然有研究上的調查資料指 出,離婚家庭的小孩比較可能會在心理上及行為上有異常現象,仍有研 究資料強調,多數小孩子在面對父母離婚時,會具有自我療癒的能力

(Emery,1999) 。有學者將這種能自困境中重新振作的能力稱之為「復原 力」(Walsh,1998),復原力的觀點取代了以往過度關注離婚家庭的失功 能,而轉向將焦點放在家庭以及家庭中的個人如何面對以及因應危機。

其實,離婚家庭的孩子一直受到社會普遍的關注,例如曾有針對此 族群進行多項研究,而多數研究採取量化的調查性研究(李文欽,2003;

張貝萍,2000;張碧華,2005;廖翊合,2007);或是進行團體方案研究(李意

文,2004;林為菲,2007;洪嘉蓮,2003)。另有少數研究則採取質性研究,從

離婚家庭孩子的經驗出發,以孩子為主體敘說父母離異的經驗,探討孩

子對父母離異及隨之而來的相關事件的看法與感受(陳貞君,1998;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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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2002;楊麗晴,2000; 劉惕君,2001) ,這些研究試圖藉由孩子的敘說,回 到其主體的生活脈絡中,縱貫性地瞭解家庭結構之改變如何影響其身心 發展及未來適應。同時,有的研究者以離異家庭青少年生活適應的復原 力為核心議題(吳秀莉,2002;黃秀媛,2005;黃寶萱,2006;楊雅華,2003) ,提 出生活適應歷程中之復原因子,以及復原力的內在運作機制如何影響生 活適應。

綜觀以上研究,其關心的對象都是父母「已」離婚的孩子,沒有研 究將焦點放在「正」在經歷父母離婚的孩子。而根據我國司法院的統計 數字(司法院,2008),每年約有一萬多個家庭進入離婚訴訟的狀態,其 中附帶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約有三千件。內政部統計資料則顯示(內政 部,2008),民國 95 年單親家庭兒童少年推估數為 334,825 人,其中離婚 家庭數約佔單親家庭數的 60%,也就是說我國可能有數萬名的孩子其成 長歷程會面臨到父母離婚此一重大事件,所以有許多孩子的處境需要大 家的關心。因此,本研究將聚焦於「正在」經歷父母離婚訴訟的未成年 子女。

研究者藉由圖 1-1-1,進一步說明本研究所關注的焦點:當發生父母 欲離婚此一危機事件時,若雙方有共識,便會走向協議離婚一途;若雙方 無法達到共識,則以訴訟離婚解決問題。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都將影 響到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處境與因應,也會與家庭及社會環境產生交互 影響;特別的是,選擇訴訟離婚者,還會受到來自法院系統的影響,尤其 是與離婚訴訟家庭直接接觸的家事法庭法官及心理諮詢師。本研究便是 聚焦於循訴訟途徑處理離婚問題的家庭,關心這些家庭裡未成年子女的 處境與因應。由於針對離婚訴訟家庭的專業處遇在國內尚在起步階段,

因此本研究將以初探的角度,希望除了離婚訴訟家庭未成年子女自身的

分享以外,也透過在不同位置上協助離婚訴訟家庭未成年子女之專業人

士的觀察,豐富研究者對離婚訴訟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理解。因此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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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邀請離婚訴訟家庭未成年子女、家事法庭法官、家事法庭心理諮詢師 以及學校老師為研究參與者。

家庭危機事件

兩願

無共識

協議離婚

心 理 法官 法院 諮 詢師

訴訟離婚

未成年子 女之處境 與因應

家庭 社會

父母欲 離婚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 --- 非本研究之研究範圍

圖 1-1-1 離婚模式圖

本研究試圖將焦點放在「正在」經歷父母離婚訴訟的孩子,期待能

透過本研究瞭解他們在此歷程中面對哪些家庭的變化?他們面對父母離

異時的心理狀態及因應行為為何?以及個體因應此一家庭危機時的保護

因子及危險因子。也期待能透過本研究提昇相關領域工作者對這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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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並回應實務工作中的需求,以提出有效的介入策略來協助這群 處在父母離婚訴訟過程中的孩子。

基於以上想法,本研究之目的在於:

一、透過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心理諮詢師/家事法庭法官/學校教師的角 度,探討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訴訟過程中的家庭角色。

二、透過離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心理諮詢師/家事法庭法官/學校教師的觀 察,探討未成年子女處在父母離婚訴訟過程中之心理狀態及因應行 為。

三、提出有效之介入策略,以供相關專業領域工作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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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問題

基於前節之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的研究問題如下:

一、 當訴訟兩造進行離婚訴訟時,其家庭成員之關係將會面臨哪些變化?

二、未成年子女處於父母離婚訴訟中,對其個人之心理狀態與因應行為 會造成哪些影響?

三、未成年子女處在父母離婚訴訟過程中,其個人因應家庭危機時之保

護因子為何?危險因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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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所使用的重要名詞界定如下:

一、離婚訴訟家庭

在法律程序上,離婚可區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本研究所指稱 之離婚訴訟家庭,係指配偶間有一方無意願離婚,或雙方對於所提條件 未能達成共識時,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且經強制調解無效,已進入訴 訟程序者。

關於判決離婚,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中明定「夫妻之一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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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子女

本研究界定之未成年子女,指的是父母正處在離婚訴訟中,且未滿 20 歲的孩子。由於離婚訴訟將牽涉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以及生 活費之安排,因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訴訟中有其特殊處境,而在離 婚訴訟之相關法律中所指稱之「未成年子女」係指未滿 20 歲之子女,因 此本研究將以 20 歲以下之離婚訴訟家庭子女為研究參與者。

三、保護因子

Garmezy 提到,復原力的內涵主要是保護因子的概念,可分為內在

保護因子與外在保護因子兩個系統,其主要作用是使個體能調解或緩和

暴露在危險因子中的影響,降低問題行為的增加頻率或增加成功適應的

結果。所謂的內在保護因子,是個體本身具有的特殊心理能力、人格特

質和生活態度;而外在保護因子則指家庭、學校、社區或同儕環境中,擁

有促進個體復原的因素,以緩和危險因子的影響。當個人的內在保護因

子與外在保護因子產生交互作用,就能使個體有發揮復原效果的可能(引

自張妙如,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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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探討離婚的家庭意涵;第二節將探討離婚家庭 子女的心理狀態與因應行為;第三節則綜觀離婚家庭子女之復原力及保 護因子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離婚的家庭意涵

一、家庭關係的重新建構

家庭不僅是由一群共享物理和心理空間的個體組成,同時也是一個 具有獨特性的自然社會系統。家庭會發展出一套規則,裡面佈滿了對成 員角色的分配和要求;同時也存在一個組織化的權力結構,且發展出外顯 和內隱的溝通形式以及協商和解決問題的複雜方法,使家庭成員能有效 執行各種不同的任務(Goldenberg & Goldenberg,2008) 。除此之外,家人 之間有共同的歷史、對世界相同的內在知覺和假設,因此家庭成員間的 關係是深刻而多層次的。所以,要瞭解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勢必 不能忽視家庭關係的變動。

離婚家庭並不是雙親家庭除以二,而是另一種型態的家庭。Klaff

(2007)指出,離婚造成許多家庭結構以及功能上的改變,包括孩子與

不同住親方在法律上與情感上的重新定位、經濟方面困窘的狀態,以及

新系統、新規則的產生;除此之外,次系統可能也會加入新的元素,例如

新的照顧者、繼親手足、核心家庭外的其他家族成員,這些複雜的元素

都可能影響系統發展新的樣貌,這也使得離婚之子女的家庭組成有別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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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核心家庭。Goldenberg & Goldenberg(2008)將這些離婚後的家 庭關係變化稱為家庭關係的重新建構(restructure) 。整理相關文獻之後,

研究者發現家庭關係變化常發生於配偶、親子、手足以及親戚次系統,

三角關係的形成也是世代之間顯而易見的議題,而法律介入對於家庭關 係的新發展亦同樣不可忽視。茲分別陳述於下:

(一)配偶關係

配偶雙人組是所有家庭次系統的基礎,配偶次系統藉著提供一婚姻 互動的模式,協助子女建立兩性之間的親密關係以及相互承諾之認識。

結了婚的兩人能和諧地關注彼此的需求、協調差異、一起做決定,有建 設性地處理衝突以及滿足彼此的性與依賴之需求,並且共同計畫未來,

這些都能有助於成員間的關係(Goldenberg & Goldenberg,2008)。

當一對父母考慮離婚時,往往意味著這個家庭有了危機。Klosinski

(2004)認為這一層危機首先會發生在配偶關係上,例如夫妻之間變得 冷淡、發生言語的辱罵以及肢體的衝突,甚至分居等等,這些都會造成 孩子心理上的壓力。就像在一般婚姻家庭中,當配偶之間的衝突直接掃 到小孩子的時候,這些衝突會造成孩子情緒上的緊張。尤其許多配偶的 離異並非突然的發生,而是在衝突與妥協之間來回,期間可能長達數年 之久,孩子所受到的影響可見一斑。

曾有研究指出,許多在父母已經離婚的小孩身上所發現的心理問 題,其實在父母離婚前就已經存在(Emery,1999) ,因為許多配偶在離婚 之前的婚姻關係便已經相當緊張。這個觀點呼應了 Brown & Amatea

(2000)的說法,他們認為配偶的爭吵對孩子所造成的影響,比離婚本

身更可怕。甚至有研究發現,孩子是否能有效因應父母的婚姻衝突,可

以準確地預測其未來的身心健康及適應情形(Nicolotti, El-Sheik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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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son, 2003) ,可見配偶關係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深刻的影響。而在 Booth(1999)的研究資料中也顯示,配偶的婚姻品質和親子關係出問題 有關,因為婚姻的不和諧佔據了父母的生活,讓他們無法處理好親子關 係。

綜合上述資料,可以發現配偶關係變差,不只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

也影響父母的角色功能,並因此而不利於親子關係。

(二)親子關係

親子次系統對於孩子在撫育、指導、設定限制及紀律問題方面都擔 負主責。透過和父母的互動,孩子學會面對權威,並能增強他們自己做 決定及自我引導的能力(Goldenberg & Goldenberg,2008) 。但在離婚的過 程中,親子關係則是備受挑戰。

首先是父母之間的爭吵,使他們無餘力經營親子關係。再者,是父 母分居的情形,即在正式離婚之前,配偶兩人常常已經不住在一起。而 根據兒童與分居父母探視的質與量資料顯示,與分居父母間全新的情感 距離,常常是離婚階段最明顯的改變(Emery,1999)。包括小孩和父親/

母親的接觸減少,或根本就失去聯繫,常出現的典型是缺席的老爸

(Greene, Anderson, Hetherington, Forgatch & DeGarmo,2003)。另外,不 規則的探視,尤其是家長在約定的時間卻沒有去探視子女時,會讓那些 渴望親密關係的子女,特別感受到失落的折磨而痛苦。

Moxnes(2003)則在其研究中指出親職關係不佳將使孩子適應父母

離婚的歷程更加困難。再者,Wallersatein, Lewis & Blakeslee(2000)也

在其縱貫研究中發現,父母的角色一旦擺脫婚姻契約,親職關係較不穩

定,對孩子的保護不足;親子間對彼此的觀感與需要也隨之改變,導致

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需求往往有賴歷經數年的摸索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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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足關係

手足關係的特色在於它是家庭裡維持最長久的連結,此組織代表著 孩子最初的同儕團體,透過加入此一次系統,孩子發展出協調、合作、

競爭、互相支持,以及未來與朋友依附的模式(Goldenberg &

Goldenberg,2008) 。然而手足關係仍會受到父母離婚的事件所影響。

Emery(1999)指出,即使父母離婚後,子女仍住同一個家庭,手 足間對於離婚的經驗是不同的;若各自與父母分開居住,經驗就更不相 同。Klosinski(2004)認為這其中牽連到許多因素,一方面,兄弟姊妹 間年齡的差距是個關鍵,因為年齡差距愈大,彼此的成長階段與興趣嗜 好落差愈大;假如是雙胞胎或是年齡差距較小的手足,一般來說,他們的 關係會非常緊密。另一方面,手足的人數、與父母之間的關係,其親暱 程度是否各不相同、性別的因素等等,都會使手足之間對於父母離婚有 不同的經驗。

縱使手足之間有差異,其他研究也已經發現手足的存在可能是一個 保護因子,可以緩衝部分由離婚所帶來的壓力。Klosinski(2004)便引 述 Beelmann 在 1995 年發表的研究中所得到的結論:「父母離婚會使兄 弟姊妹間的感情更緊密,彼此之間會有相互支持的作用,通常在父母分 居或離異後仍然保持彼此的關係,有時還會聯合起來與父母對立。」國 內一些研究者也發現,父母離婚後,孩子和同住手足因共體時艱,互相 照顧,彼此間更為相依(李意文,2004;楊麗晴,2000)。

(四)親戚關係

離婚之後,通常會出現與血緣家庭緊密連結的現象(Greene et

al.,2003) 。例如許多媽媽離婚後會回到自己的原生家庭尋求經濟上的協

助,或者許多有監護權的爸媽將照顧孩子的重責交給自己的父母。Gre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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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2003)指出祖父母介入的情形有其利弊,好處是的確有許多孩子 在祖父母的愛護之中受益,充分的家庭支持使得孩子可以很快的尋求支 援;但也很常見爸媽和祖父母的教養理念不一,或是祖父母的建議和規矩 不適合父母和孩子,反而引發親代間的衝突。

Ferguson(2004)也注意到離婚家庭中祖父母的角色及隔代教養的親 子問題。在他的研究中發現,祖父母通常會體諒自己的子女,譴責女婿 或媳婦,於是產生了選邊站的現象,並且會在孫子女面前不經意地表現 出批評對方的言詞或態度;但在另一方面而言,祖父母的確是稱職的後 盾,讓自己的孩子和孫子女在離婚期間能夠得到適當的支持與關心。

(五)三角關係

忠誠度的困境對於兒童來說,是最普遍的三角關係議題

(Emery,1999) 。Klaff(2007)指出,孩子與爭吵的父母形成三角關係,

被期待選邊、與某方結盟,這是很典型違反界限的例子。孩子可能會覺 得自己與某一親方保有關係,便是背叛另一親方,如果前任伴侶不能接 受彼此身為父母的角色,忠誠的壓力將會持續不斷,或許也會成為操縱 的手段。

三角關係的出現代表家庭界限的不清楚,Goldenberg & Goldenberg

(2008)指出,次系統之間界定清楚的界限有助於維持分離性,同時強 調整體家庭系統的歸屬感,而次系統界限的清楚與否,在家庭功能的效 果上,比家庭次系統的組合還來的重要。因此,在次系統發生變化時,

特別考驗家庭中的界限是否清晰又具有彈性,以健康地因應外在的變

化。Greene 等人(2003)的研究指出有些孩子因陷在忠誠的困境中,或

是認為他們得為父母的爭吵負責,在這樣的情況下,男孩容易表現出生

氣或外顯行為,女孩則反應出罪惡感和焦慮。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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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能夠充分合作,將可發展出一種新的家庭平衡狀態,兒童也可同時與 父母皆維持獨立的關係。就如同 Klaff(2007)的觀點,他認為即使面對 家庭的變化,家庭系統仍應遵循階層原則,保持清楚的角色與規則,次 系統間維持清楚而有彈性的界限,這是較為理想的狀態。

(六)離婚訴訟與家庭關係的重新建構

在關於已離婚家庭的政策中,最重要的是父母對小孩的責任分配

(Thompson & Amato,1999)。離婚訴訟過程中,需要決定的不只有法律 上對監護責任的分配、探視權的安排,還有在決定這些安排時的一些非 正式過程,例如為了讓孩子可以繼續跟父母親都維持過去的關係所做的 責任分工,還包括在婚姻結束時,維持良好情緒以繼續過離婚以後的生 活。 Maccoby(1999)在其針對離婚家庭小孩監護權的研究中強調,父 母應拋開傳統上對於監護權的意義,就是認為在離婚之後,某一方完全 擁有子女,另一方則是完全失去小孩。如果可能,父母親雙方對小孩應 該繼續負起某種程度的共同責任,並繼續扮演合作的角色。

法律學者 Katharine Bartlett 在她對離婚後父母對子女責任配置的研 究中也提到類似的觀點(Bartlett,1999),並提出監護權難以判定的解決 之道,就是依據離婚前,夫妻雙方照顧子女的比率,決定夫妻在離婚後 對子女的責任分配;並且,最好由父母在離婚前就做好決定,而不是由法 官來決定。這些建議的重點在於確保孩子生活的穩定,以及跟父母雙方 都維持關係,也兼顧父母雙方的公平性。

綜合上述,家庭成員在個別因應離婚的同時,也需要重新協調彼此

的關係,使家庭回復平衡的狀態,就如同本章一開始所說,離婚不代表

家庭的結束,而是家庭關係的重新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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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家庭的家庭生活週期

家庭生活是持續的互動歷程,並不會因離婚而中斷,因此 Goldenberg

& Goldenberg(2008)建議,如果我們想更瞭解家庭對危機情況的反應,

可以由家庭生活發展階段的脈絡來看。

根據 Carter & McGoldrick(1999)的看法,家庭就像一個發展的系 統,必須試著處理發展任務或各個階段需要克服的典型問題,離婚則增 加了目前家庭正在經歷的發展任務之複雜性。首先在一樁情緒離婚

(emotional divorce)中,配偶被迫要解決他們已惡化的婚姻關係,可能 以分居處理接下來的問題。無可避免的,他們兩人都必須處理失敗的感 覺,並探究他們愛人與被愛的能力。接下來法律上的協定則常常相當困 難,在財產、孩子的監護權及贍養費的重新分配上經常會出現衝突。配 偶雙方接著必須重新定義他們各自在社會上單身的身份、獨立的個體,

去建立新的人際關係,並開始進行尋找及開展新親密關係的過程。詳見 表 2-1-1。

離婚家庭的發展具有其階段性,而且在每個階段中除了有其發展議 題之外,也需要對一個充滿動力的關係網絡重新協調與重新組織,每個 轉換的過程都會影響到個體的適應。但離婚家庭同時也面臨和一般家庭 相同的家庭生活週期(family life cycle),例如面臨孩子開始上學的階 段、孩子開始踏入社會的階段等等,所以 Carter & McGoldrick(1999)

將離婚家庭的發展階段稱為附加階段(additional stage),可見得離婚家

庭所面臨的挑戰比一般家庭更為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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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 因應離婚而附加之家庭生活週期階段

階段 轉換過程應有的心態 發展議題 離婚

1.決定離婚

2.計畫將系統解散

3.分居

4.離婚

接受無力解決婚姻緊張 及無法繼續維持關係

對系統中的每個部分做 出可行的安排

a.願意繼續共同維持父母 的角色,並一起負擔孩 子的經濟

b.解決對配偶的依附

更致力於情感離婚:克服 痛苦、憤怒與罪惡感等感 受

接受自己是失敗婚姻的 一部份

a.共同解決監護、探視及 經濟等問題

b.面對其他家族成員對 離婚的態度

a.為失去完整家庭而哀悼 b.重建婚姻與親子關

係、以及經濟,並適應 分居生活

c.重新和家族建立關係,

並與配偶的家族保持 繫

a.為失去完整家庭而哀 悼;放棄破鏡重圓的幻 想

b.重拾希望、夢想和期望

c.和雙方家族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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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2-1-1 因應離婚而附加之家庭生活週期階段

階段 轉換歷程應有的心態 發展議題 離婚後的家庭

具監護權的單身 家長

不具監護權的單 身家長

願意維持經濟責任,繼續 與前夫或前妻有父母身 份的聯繫,支持孩子與前 任配偶及其家庭保持聯 繫

願意與前任配偶維持父 母身份的聯繫,並支持具 監護權家長與孩子的關 係

a.和前任配偶及其家庭做 彈性的探視安排 b.重新建立自己的經濟

來源

c.重新建立自己的社會網 絡

a.找出有效為人父母以及 維繫親子關係的方法 b.維持對前任配偶和孩

子的經濟責任

c.重建自己的社會網絡

(引自 Carter & McGoldrick,1999, p.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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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離婚家庭子女的心理狀態與因應行為

一、離婚是危機事件,也是失落經驗

鄔佩麗(2008)指出,離婚被視為使當事人處於高度壓力、強烈失 落、生活改變、要面對挑戰的窘境;同時,離婚並非單一事件,它會因 此造成一連串的壓力,也累積多重的失落感與適應上的困難。而當人們 面對令人感受到壓力的變化時,如果原本擁有的能力不足以應付這個壓 力,便是處於一個危機的時刻。因此我們可以說,離婚對家庭裡成員而 言,不但是一種失落經驗,同時也是他們所面對的危機事件。鄔佩麗

(2008)更進一步指出,人們在面對危機時,因為處於認知混亂而導致 難以下決定,在情感上則出現憂鬱或焦慮情緒,而在生理上則會容易抱 怨身體不適。於是對人會產生敵意或者表現出退縮的行為,甚至養成酗 酒或服用鎮定神經之藥物等習慣。

況且離婚是家庭中非預期的事件,迫使家庭成員改變其生活形態,

並開始一連串的適應歷程(Ahrons, 1999) 。Walsh(2003)也提出我們應 以歷程(process)模式來看待離婚議題。在此模式下離婚是一連串壓力 性的變化,造成個體之社會及周遭環境的瓦解,並不是單一事件的發生,

可見得離婚事件對於家庭的影響甚鉅。Anderson(2003)則是強調離婚 家庭的特殊性,因為他們同時要因應失落經驗,還要忙著安頓生活;另一 方面,經濟的困境以及自尊的議題也需要面對,因此,此時的他們可能 面臨著忽視自己需求的危機。

由此可見,離婚過程即使對一個理性的成人而言,也是一個艱鉅的

任務,因此,我們更需要關注處在離婚訴訟家庭中之未成年子女的適應

問題與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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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家庭子女的心理狀態與因應行為

(一)心理狀態

Wallerstein 等人(2000)提出一般人對於離婚的迷思,其中一項便 是認為離婚只是短暫的危機,只有在離婚當時對父母和孩子造成最大的 傷害。但是研究結果清楚的顯示,離婚家庭子女的童年是帶著悲傷、孤 單、憤怒的感覺、對父母的擔憂以及強烈的焦慮進入他們的成年,這些 複雜的心路歷程對他們而言才是真正重要的經驗。

許多對離婚家庭小孩所做的臨床報告,也強調著兒童內在痛苦的心 路歷程(Emery,1999) 。例如:兒童因為父母離婚所產生難過的感覺,其 中包括害怕被遺棄、傷心失去家庭或重要家人關係、氣自己的父母、偷 偷或不理性的希望父母言歸於好、因為父母離婚而在別人面前覺得丟 臉、擔心父母的健康、不知道要怎麼樣公平的面對父母、對自己的戀愛 關係無法確定,或者擔心父母離婚之後,持續的衝突所引發的種種問題。

Brown & Amatea(2000)進一步指出父母離異對不同年齡層孩子所 造成的影響。一般來說,嬰幼兒對於家的印象較模糊,所以較大的影響 在於主要照顧者的情緒問題,而非離婚事件本身,例如父親母親所遭受 的壓力,能經由對孩子的態度和語言的溝通而將情緒傳達給幼兒。至於 學前期的小孩(3-5 歲),雖然有心智能力對離婚一事產生疑惑,但由於 認知發展有限,他們也無法瞭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因此臨床上的觀察 發現,這個階段的孩子因應父母分開的方法是發展出有組織的幻想,但 是這些幻想通常呈現他們對於被拋棄的恐懼,無助於他們去面對父母分 開的事實。

6-8 歲的小孩,在學校需要面對認知、情緒和行為方面的新挑戰,

但回到家裡卻是面對失敗和無助,例如經濟的困窘、家務重新分配等等,

(21)

但是這個年紀的孩子還沒有能力跳脫不愉快的家庭情境,或是向外發展 其他支持性的依附關係。

至於青少年前期的小孩,對於父母離婚一事能夠有比較好的瞭解,

但他們也因為與父母親發展較多年的依附關係,而容易產生忠誠的衝突 和選邊站的問題。這個階段的孩子容易掩飾和轉移他們對於父母離婚一 事的悲傷,例如男孩子通常會以憤怒或對其他同伴生氣來表現他的難 過,女孩子則容易壓抑她們的情緒。

Clarke-Stewart & Brentano(2006)對於上述現象也有類似的觀察,但 他們更進一步談到 15-18 歲的孩子在面對父母離異時的狀況。他們認為 由於這個階段的孩子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比較獨立,有較多自己的活 動,雖然不像年紀較小的小孩會因此事而受到驚嚇,但還是會感到被拋 棄、憂鬱和焦慮,發生酗酒和濫用藥物的可能性會增加。再者,這個階 段對他們而言正面臨著自我認同的議題,他們需要發展出清楚的、獨特 的自我形象以進入成年期,此時,父母的離婚(尤其是非預期的)將使 孩子的認同發展陷入混亂,以及自信心難以建立。這樣一來,孩子容易 出現如學業低成就、甚至中輟等等現象。

國內幾位研究者也發現,孩子處在父母離婚前與離婚時皆充滿負向 情緒,例如,情緒變得較不穩定、時常感到悶悶不樂或孤單;雖然能接 受父母離異的事實,但仍會認為自己成為單親兒童是不幸的,並且對父 母離婚事件皆感傷心(李怡真,2003;李意文,2004)。黃寶萱(2006)進 一步發現離婚家庭子女初期生活適應狀態可由三個層面探討之,第一是 在個人適應層面,多樣的情緒變化是適應初期面對的最大挑戰;其次是 家庭適應層面,主要面臨的議題有家務負荷、職代現象、與監護人和非 監護人的親子關係、家庭衝突、手足關係、親戚關係、其他生活異動;

最後則是學校適應層面,主要議題有學業表現、行為表現及人際關係等。

(22)

由以上的研究報告我們可以發現,父母離婚事件對於孩子內在心理 確實造成相當大的衝擊,也型塑某些因應關係變化而生的行為。而這些 影響往往延續到成年以後,且常重現在兩性關係中,例如 Wallerstein 等 人便由其縱貫研究中整理出離婚家庭子女的幾項心理特徵(引述自 Harvey & Fine, 2004) :

1.六成以上的離婚家庭子女在關係上有困擾;

2.他們大部分預期自己的生活會發生失敗的事件;

3.一般來說,他們非常害怕改變;

4.他們害怕被背叛;

5.他們害怕孤單;

6.雖然他們對於承諾與戀愛抱持小心翼翼的態度,但他們也相當珍 惜愛情、婚姻以及親子關係;

7.他們相當敏感於別人的感受;

8.與手足關係密切;

9.一般來說,他們比較容易有藥物濫用的情形,而且會比一般人在 更小的年紀就開始;

10.父母較少鼓勵他們繼續升學;以及

11.他們容易年紀輕輕就結婚,也容易離婚。

(二)因應行為

在 Wallerstein 等人(2000)的研究中發現,孩子並非被動的接受一

切,而是主動參與型塑自己與家庭的命運。他們會勇敢的適應家庭的新

要求、長期抱著父母復合的希望,有些人則填補了家庭的真空,成為家

人的主要照顧者;有些人學會隱藏感情,有些故意惹是生非,希望藉此

把父母拉在一起。這部分 Harvey & Fine (2004)有類似的發現,他們指

出,孩子們在想法上會假裝家裡還是和以前沒什麼兩樣,但在行動上會

(23)

開始有所因應,並快速的成熟、長大。

Robinson, Bulter, Scanlan, Douglas, & Murch(2003)在他們的研究 中指出,孩子在此時會展現其尋求支持及他人協助的能力,最常見的就 是找人談談、尋求建議或是訴訴苦,此時,孩子們認為最合適的對象包 含祖父母以及較親近的朋友。因為父母可能正為自己的問題所苦,孩子 認為父母無法真的瞭解離婚對他們的影響為何;兄弟姊妹之間可能因為 立場不同、年齡差距的影響,常常也不是他們最立即的支持系統。

另外,研究報告中也指出投身其他活動、轉移注意力,也是其因應 之道。許多孩子都在研究中表示他們花更多的時間運動、參與同儕活動,

不但幫助他們維持表面正常生活的運作,同時也提供情緒的出口。除此 以外, 「哭泣」也是一個有效宣洩情緒的方式,很多孩子私底下會偷偷哭 泣;或是將想法、心情寫下來,讓自己能更清楚的意識到自己的認知,

對某些孩子來說,寫下來的同時,也提供自己一個機會,讓自己更正向 地思考目前的處境。

除了從他人身上尋求支持,許多孩子也會成為父母在情感上及生活 上的支持者。大部分的孩子都會參與更多的家務事;不分年齡,孩子們 大多會對於同住父母提供較多情感的支持。

綜合上述,大部分的孩子面對父母離婚都可以自我調適,並有其因 應之道,但這不代表他們不會受傷。根據 Emery(1999)所提出的一份 研究分析,離婚家庭的小孩,覺得需要接受心理協助的人數,約為一般 家庭小孩的兩倍。鄔佩麗(2008)也認為當一個家庭結構改變,家庭裡 原來運轉的階層關係、個人角色與遊戲規則也被破壞,權力開始移轉,

人際界限也要重新界定,所以家庭裡的每個人都需要去適應目前的狀

態,而孩子尤其需要來自成人的幫助,使之能面對失落的事實。

(24)

第三節 離婚家庭子女之復原力及其保護因子 的相關研究

一、復原力的定義

對於復原力的定義,有許多學者提出他們的看法。鄔佩麗(2008)

將復原力(resilience)定義為人類能夠因應或適應並克服困境的能力。

Walsh(1998)則將復原力定義為自苦難中塑造更強韌、更有智慧的能力。

Norman(2000)則認為復原力就是成功適應困境的能力,但他特別強調 使個體有效面對壓力的因素和歷程。

另外也有許多學者都試著將復原力分出不同的種類和階段。例如 Fraser(2004)便將復原力分為三類: (一)克服困境:例如在貧窮或暴 力家庭中的小孩,長大後過著令自己滿意的生活,是為克服困境;(二)

承受壓力的能力:在這裡特別強調因應的技巧和走出低潮的能力,例如 有些生活在高度衝突家庭中的小孩,他們不但能面對壓力,還能同時保 持自己的身心平衡,這就是具有承受壓力的能力; (三)從創傷中復原:

例如在戰爭、天災中倖存的小孩,他們沒有因此被打倒,反而能從創傷 經驗中得到人生的意義,這就是從創傷中復原。

復原力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過於 Werner & Smith 在 1970 年代對 於夏威夷考艾島(Kauai)上的小孩所做的研究。Werner & Smith(1982)

針對島上七百名在不良環境下成長的小孩進行長達 40 年的縱貫研究,其 中有三分之一更是被評估處於高風險的狀態,因為他們在 2 歲前的成長 過程中至少遭遇四種危險因子,例如嚴重的健康問題、智能障礙、酗酒、

暴力、或是離婚等家庭問題。18 歲時,雖然有三分之二的人如預期中發

(25)

展地並不順利,例如過早懷孕、需要心理健康服務、在學校中惹麻煩或 有官司;但另外三分之一卻發展成有能力、能關心別人和有自信的年輕 人,因此,我們可以說這些人便具備了所謂個人復原力的特質,因為他 們在困境之中,仍然能健康的成長。但 Werner & Smith 在研究參與者 40 歲時再追蹤,發現他們幾乎都過的很不錯,包括那些在青少年時期有適 應問題的人。由此可見復原力並非固定的單一歸因,它是一個動態的特 質,即使在不幸的結局之後,仍然有可能發展出復原力。

二、復原力的內涵

(一)保護因子

Garmezy(引自張妙如,2006)提到,復原力的內涵主要是保護因子 的概念,可分為內在保護因子與外在保護因子兩個系統,其主要作用是 使個體能調解或緩和暴露在危險因子中的影響,降低問題行為的增加頻 率或增加成功適應的結果。所謂的內在保護因子,是個體本身具有的特 殊心理能力、人格特質和生活態度;而外在保護因子則指家庭、學校、社 區或同儕環境中,擁有促進個體復原的因素,以緩和危險因子的影響。

當個人的內在保護因子與外在保護因子產生交互作用,就能使個體有發 揮復原效果的可能。

(二)個人復原力

Walsh(1998)綜合多位學者的觀點,提出具有復原力的個體通常具

備之特質:(1)相信自己有能力掌握他們的生活,也就是一個樂觀的內

控者;(2)他們能深度專注並熱愛生活中的事物;(3)他們通常將改變

視為挑戰,這能提升他們體在困境中有效因應的能力。Boyden & Mann

(26)

(2005)則以兒童為研究對象,發現兒童身上若具備某些特質也相當有 助於他們面對危機,包括足智多謀、好奇心、有生活目標,以及助人的 能力與需求等。

除了個人的特質之外,Boyden & Mann(2005)也發現個人生活史 也會影響其因應。當孩子有被讚賞、被接納的經驗,以及解決問題的機 會時,與其他缺乏此類經驗的孩子比較之下,他們能夠發展出比較好的 復原力。在 Werner & Smith(1982)的研究中也發現,這些具有復原 力的個案,他們的生命中都至少有一位能無條件接納他們的重要他人,

從他們身上孩子們瞭解到他們有人可以商量、可以依靠,同時他們可以 在關係的滋養中透過自己的努力達到自我肯定。因此,我們可以說復原 力使人在苦難中自我療癒、主宰自己的生活,並且過得充實,而且有別 於堅強、自我效能等個人內在特質,換句話說,復原力是在個體對經驗 的開放以及與他人互相支持的過程中所誘導形成的。

Walsh(1998)進一步指出愈來愈多的研究者將弱勢兒童復原力的出 現與家庭以及社會脈絡中的保護因子做連結,當父母一方給予他們足夠 的關愛,或是家族裡、其他社會情境中有一支持他們的成人,透過這類 的支持關係,孩子的自尊和自我效能會提升。她同時也提到有一些研究 開始關心到家庭正向因子與復原力的關連。研究者共同發現家庭中溫暖 的氣氛、情感連結、情緒支持、界限清楚、合理的架構與限制,是影響 個體復原力相當重要的因素,因此即使父母無法提供,其他家庭成員例 如手足、祖父母、親戚,也可補足此功能。另外,具有復原力的孩子通 常和其社會環境中重要成人有特殊依附,所以朋友、鄰居、老師、神職 人員等等也都可能成為個體復原的支持系統(Werner,1993)。

為了對復原力有更清晰的瞭解,我們必須以系統觀的視野來看待復

原力。首先,從生態的觀點來看,家庭、同儕、社群團體、學校、職場、

(27)

更大的社會系統都需要被納入,Rutter(1987)強調要促成復原力及保 護機制,我們必須瞭解個體生活世界裡的家庭、政策、經濟、社會、種 族等因素的交互作用。再者,因為壓力並非短暫的單一事件,因此納入 發展的觀點也幫助我們以縱軸的時態,觀察到個體因應與適應的歷程

(Walsh,1998)。

綜上所述,個人復原力被視為與生俱來的特質及其在系統中被滋養 的過程兩者之交互作用,並進而在支持的關係中被引發出來的一種能 力。所以,復原力是一種複雜互動模式下的產物,我們應該仔細地檢視 個人適應如何鑲嵌在家庭和社會系統中,以及彼此之間交互作用的歷 程。而透過復原力的觀點,我們將處在壓力下的個體或家庭視為遭遇到 挑戰,並且相信他們有從中修復及成長的潛力,這正好呼應正向心理學

(positive psychology)的觀點,促使研究者和治療師開始關心個人和家 庭的能力及其適應系統。

三、離婚家庭子女之復原力及其保護因子的相關研究

婚姻關係的瓦解使得父母和孩子的生活開始了一連串的變化,包括 新關係的形成以及家庭角色和家庭歷程的轉變,大部分身處其中的人都 承受了相當程度的壓力,其中約有四分之一的人會經驗到適應上的問題

(Greene et al.,2003)。從另一方面來看,也就是說大部分的人是可以復

原的,並且不斷地往令人滿意的新生活邁進。Emery(1999)指出離婚

家庭小孩之心理調適狀況,有兩個明顯的結果:第一,比較一般家庭和

離婚家庭的小孩,其心理調適、行為問題或學業表現上的平均分數,之

間的差異相當小。第二,大多數的小孩在父母離婚之後,並沒有輟學或

出現比較明顯的心理上的問題,或在學校、課業的表現上比較差。換句

話說,大多數小孩面對父母親離婚,心理上的復原並沒有問題。

(28)

Emery & Forehand(1994)綜合許多研究離婚家庭子女復原力的文 獻,將保護因子分為以下三類:個人、家庭以及家庭以外的支持。

Pedro-Carroll(2001)據此進一步整理出其內涵,如表 2-3-1,說明如下:

在個人因素方面包含:能實際的評估並掌握現狀、正確的歸因、主動的 因應以及有效的因應策略。一般而言,孩子若有自責傾向、對離婚事件 有錯誤認知或是不正確的歸因,則比較容易出現適應問題,因此,預防 性的介入策略便是協助孩子發展有效的因應策略,包括問題解決以及正 向思考,可以有效降低孩子的憂鬱程度及行為問題。再者,澄清不正確 認知、對於父母的婚姻關係做出正確歸因,例如孩子怎麼解釋父母離婚?

怎麼看待父親的長期缺席?孩子對經驗的解讀也影響他對家庭危機事件 的適應和問題解決能力。

再者,家庭方面則需要保護孩子不受父母衝突的影響。許多研究均 指出父母衝突與孩子的適應問題有直接關係(Emery, 1982; Grych &

Fincham, 1990, 1992) ,但不是每種衝突都會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有助 於問題解決的衝突,對孩子的傷害較小;反之,具有攻擊性、無助於問 題解決、與孩子有關的衝突,最容易對孩子造成傷害。雖然衝突通常是 關係結束的必經歷程,但是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必需保護孩子遠離父 母衝突的混亂。

同時,父母也需有良好的教養功能與心理狀態,並且提供孩子穩定 的、支持性的親子關係。一般而言,孩子通常會經驗到父母情緒不穩定 或是無法提供支持,因此有研究顯示,母親此時若能提供較滋養、高品 質的親子關係,則有助於減緩離婚事件對孩子的負向衝擊(Camara &

Resnick, 1989) 。

後離婚家庭子女的適應,通常聚焦於原生家庭的支持系統,然而家

庭以外的資源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例如,祖父母的照顧、親戚的補

(29)

位、友人的支持以及老師提供支持、安全的關係,這些家庭外的支持網 絡,包含親戚、學校和社區,對於離婚家庭小孩而言,也是相當重要的 保護因子。

表 2-3-1 離婚家庭小孩的保護因子

個人保護因子 家庭保護因子 家庭以外的保護因子 1.能實際地評估並掌握

現狀

2.正確的歸因 3.主動的因應 4.有效的因應策略

1.避免被父母的衝突影 響

2.父母心理健康

3.穩固且支持的親子關 係

4.開明權威的教養 5.家庭結構及內部穩定

1.正向的成人楷模形成 支持的關係

2.支持網絡:家人、學 校和社區

3.提供有效的介入,以 提供支持及因應技 巧

(引自 Pedro-Carroll, 2001, p.996)

國內黃寶萱的研究也有類似的看法,對於家庭外的保護因子,她特 別強調同儕支持(黃寶萱,2006)。吳秀莉(2002)則是將焦點放在影響 個人復原力發展的前置性因素,她認為如果個人早年即是具有正向自我 概念者、內心充滿較多正面情緒者或是擁有良好社交能力者,往往都是 在單親後能夠具有積極因應困難和挑戰的能力者。楊雅華(2003)則發 現兒童在因應危機和挑戰而生的內在優勢有許多項,包括認知到大人的 世界與我無關、評估的能力、生活管理與規劃的能力、自主、獨立、坦 然面對單親身份、樂觀正向氣質和從孤單中獲得自由。而其外在資源則 可分為家內資源的親密感情、管教方式改善、穩定而和諧的家庭氣氛、

家庭溝通直接方便,和家外資源的同儕支援、教會和社福機構。

(30)

國內一些關注離婚家庭子女復原力的研究者也提出類似的觀察,吳 秀莉(2002)以國中單親家庭學生為研究參與者,發現復原力能夠有助 於國中單親家庭學生的生活適應,在面臨單親的危機所共同展現的能力 有:學業復原力、社交復原力、情緒復原力、自我激勵復原力以及角色 仿效等五大類。黃寶萱(2006)針對高職單親學生的研究,則發現復原 力的展現對個人適應的影響包括撫平情緒、擁抱快樂生活、出現正向自 我概念、修正弱點、穩定心理、珍視生命等;對家庭適應的影響則包括對 離異釋懷、承擔家務、扛起角色職責、手足關係凝聚、體諒家人、回饋 家人、良性家庭氣氛、珍惜現在、面對現實、滿意現況、改變現狀等;

在學校適應方面則包括投入學校活動、專注學業提昇、循序漸進學習、

自發性學習、克服學業困境、超越既有水準、恪守本分、幫助他人、積 極生活、去除離異標籤、不放棄自我等。

Boyden & Mann(2005)認為復原力不只是對抗當下的危機,生活 中時時都需要許多的因應策略,因此如何創造保護孩子免受危險壓力的 環境,以及幫助孩子發展良好的因應資源,是值得努力的部分。Pedro- Carroll(2001)則提出兩個介入的方向:一是社會系統部分,包括使學 校成為更具支持性的系統,以及法律及司法系統要更強調對兒童的保護;

二是發展出更多具實證研究基礎的介入方案,使危機中的個人與家庭能

學習到更有效的因應策略。

(31)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說明研究方法的選擇,第二節為研究參與者,

第三節為研究工具,第四節為研究程序。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選擇

由於本研究是針對離婚訴訟家庭未成年子女之家庭角色、因應行為 及保護因子進行初探性研究,為達成對此特殊族群有一脈絡化的深度理 解,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取向。

由於離婚本身即是一複雜互動下的產物,亦有其特殊的社會文化議 題,它除了帶給家庭外在結構的改變,也對個人造成內在的衝擊,而訴 訟過程更增加了家庭與外在社會環境的互動。因此欲瞭解離婚訴訟家庭 未成年子女的處境與因應,必須以深刻的同理心進入其生活世界,也必 須將個體置於一多元的脈絡中檢視,因此以質性研究的半結構訪談,將 獲得關於現象的詳細描述。

Patton(1990)認為訪談的目的,是為了從研究參與者那兒找到一 些我們無法直接觀察到的事件。由於我們無法觀察感受和想法,亦無法 觀察到人們如何組織其世界,以及他們對於進行於世界中的事件所賦予 的意義,於是,透過訪談我們得以進入到其他人的觀照之中。

Smith & Osborn(2003)提出,訪談可分為結構性訪談法以及半結

構訪談法兩種。若進行結構性訪談法,則研究者在訪談前必須明確的決

定要得到哪些資料,然後針對這些資料設計問題,在設計問題時必需考

(32)

慮到受訪者的可能反應應該可以和一些既定的類別相符合,然後付諸量

化分析。其優點為可控制、可靠和快速,缺點則是刻意限制受訪者的談

話和訪談情境,如此一來研究者可能錯失個人的新穎面向以及一些在訪

談前沒有被看出來的重要議題,要接觸到這些則必須讓受訪者有機會表

達其複雜性與模糊性。而半結構訪談法的出發點便是:研究者有一個感

興趣的主題,和一些想要繼續追蹤的問題;並且研究者希望盡可能進入受

訪者的心理世界與社會世界,因此,受訪者在訪談過程中可以比較親近

的和訪談者分享他的內心世界,而且可能會講出一些研究者事前沒想到

的事情,受訪者被看成是這個研究主題的專家,被鼓勵講自己的故事。

(33)

第二節 研究參與者

一、研究參與者之選取

個體存在於其獨特的家庭系統之中,而家庭系統又深植於社區或宗 教的社群裡,而此社群可能也隸屬於某一種族或是社會階層之下。所以 如果我們想要瞭解家庭中個體的樣貌,勢必不能忽略其生活世界所處的 多重脈絡。

Goldenberg& Goldenberg(2008)引用 Bronfenbrenner 在 1986 年所 提出的社會生態學(social ecology)模式,認為有四個階層的作用力影 響著個體,如圖 3-2-1 所示,第一層的「微視系統」 (microsystem)包含 個體及其關係最密切的系統,例如家庭、學校、職場等;第二層「居間系 統」 (mesosystem)指的是個體及其小系統所發生的互動關係;第三層「外 部系統」(exosystem)是指其他影響個體之外在的較大系統;第四層「鉅 視系統」(macrosystem)則是各式各樣對於個體產生廣泛影響的社會文 化因素。

研究者結合以上觀點及本研究之研究問題,認為想理解離婚訴訟家

庭中未成年子女所面臨的改變、影響及心理適應等層面,應從諸多脈絡

中進行探究,從微視系統中來看,未成年子女本人、手足、父母、以及

學校中的重要他人理應納入研究,但顧及訴訟中的父母本身有其重大議

題尚待處理,故不邀請為研究參與者;學校中之重要他人應有同學與老

師,但顧及隱私權,許多孩子並不願其家務事在學校曝光,因此研究者

另尋其他教師作為研究參與者。從居間系統來看,孩子與其微視系統的

互動關係需要被探討,這部分將納入訪談大綱中設計。外部系統則邀請

與離婚訴訟直接相關的社會機構人員---家事法庭法官及心理諮詢師參與

(34)

訪談。並在研究分析時,注意其他外部系統及鉅視系統對於個體的影響。

鉅視系統

外部系統

居間系統

微視系統

1.個 人( 小 孩、青 少 年、成 人)

2.家 庭 3.學 校 4.職場

家族

宗教社群

社會及心理 衛生機構 其他學校

成員 社區

政府機關

文化態度 地區

種族 性別

法律 社會階層

(引自 Goldenberg& Goldenberg, 2008, p.93)

圖 3-2-1 生態圖(ecomap)---影響個體行為表現的多重脈絡

故研究者邀請一個離婚訴訟家庭中的兩名未成年子女、三名學校教 師、家事法庭的兩位法官以及三位心理諮詢師做為研究參與者,共計十 位。期待藉由多元脈絡的資料,豐富對離婚訴訟家庭之未成年子女的理 解。

為達到對離婚訴訟家庭未成年子女之深度瞭解,本研究採立意取 樣,邀請符合本研究名詞釋義所界定之「離婚訴訟家庭之未成年子女」

參與研究,以及能夠豐富研究者對於此族群之理解的家事法庭法官、家

事法庭心理諮詢師以及學校導師進行深度訪談。 以下說明研究參與者之

(35)

來源:

第一部份的研究參與者為離婚訴訟家庭中之未成年子女兩名,是研 究者本身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進行心理諮詢服務之當事人子 女,在研究者與當事人結束心理諮詢服務之後,向當事人說明研究目的,

在同事人的同意之下,邀請其子女參與研究,最後在得到夫妻雙方以及 子女同意之後,對兩名子女進行個別訪談。

第二部份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兩位法官,因研究者長期 與其合作家事事件當事人之心理諮詢服務,在研究者說明研究目的之 後,兩位法官相當支持此項研究,遂邀請她們參與研究訪談,透過其豐 富的實務經驗,增加研究者對離婚訴訟家庭之理解。

第三部分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三位心理諮詢師,因研究 者與他們三位在相同實務現場中進行心理諮詢服務,故得知其對於離婚 訴訟家庭之未成年子女有豐富的心理諮詢經驗,便主動向其說明研究目 的並邀請她們參與訪談。

第四部分是三位學校教師,分別於不同學校任教。考量在學校裡與 學生互動最為頻繁、對學生觀察最仔細者應屬導師,故研究者訂定本研 究參與訪談之教師條件如下: 「在任職導師期間,有導師班學生正處在父 母離婚訴訟的過程中」 。透過研究者友人引薦符合條件之學校老師,研究 者便一一親自致電說明研究目的並邀請其參與訪談。

二、研究參與者之背景資料

(一)離婚訴訟家庭的背景說明

離婚訴訟家庭成員包括:奶奶、二姑姑、小姑姑、爸爸、媽媽、哥

(36)

哥(準高中生)和妹妹(準國中生)。訴訟當事人為爸爸(相對人)、媽 媽(聲請人),媽媽已有多年獨自在外租屋,不與他們同住。(註:以下 研究參與者之代號編碼方式說明於本章第四節研究程序。)

1.1 MA(哥哥) :國中畢業要升上高一。外型帥氣,眉宇間有一股 桀傲之氣。表達相當清楚與豐富,除了針對訪談大綱和研究者分享他的 經驗與想法,也主動和研究者聊了許多他的打工經驗與學校生活,互動 氣氛自在、愉快。

1.2 MB(妹妹) :小六學生,即將畢業升上國一。目前在教會擔任 小老師,一頭長髮、戴著眼鏡,打扮樸實,與研究者的互動溫和有禮,

相當樂意與研究者分享,說到令她難過之處時有哽咽、流淚,自然表達 情緒。

(二)家事法庭法官的背景說明

2.1 JA:現職家事法庭法官。完成法官訓練之後,於民國 85 年分發,

經歷過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執行、司法院辦事,民國 95 年 10 月調至家事法庭服務至今,約一年三個月左右。肯定心理諮詢對離婚 事件訴訟當事人之功效,樂於鼓勵當事人善用心理諮詢服務,本身亦參 加心理諮詢專業工作坊之訓練。

2.2 JB:現職家事法庭法官。曾任檢察官、推事,赴美進修後回任

法官,其間除了有七個月擔任民事執行的職務外,其餘皆在家事法庭任

職,迄今七年有餘,多年來不遺餘力推動「家事事件心理諮詢服務」 ,亦

參加心理諮詢專業工作坊。另也受聘為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修制訂小組

委員。

(37)

(三)家事法庭心理諮詢師的背景說明

3.1 CA:現職為學校輔導教師,具備諮商心理師考照資格。加入家 事事件當事人心理諮詢服務工作約有三年。

3.2 CB:為領有執照之諮商心理師。從民國 90 年開始加入家事事件 當事人心理諮詢服務工作,中間曾間斷兩年,總共服務年資約為四年餘。

目前亦擔任家事事件當事人心理諮詢服務團隊之督導。

3.3 CC:現職為學校輔導教師,領有諮商心理師執照,民國 90 年開 始從事家事事件當事人心理諮詢服務,前後約四年餘。

(四)學校教師的背景說明

4.1 TA:國小教師,目前留職停薪並於心理諮商相關研究所進修中。

其教學年資共四年半,其中兩年半任教中年級導師,另外兩年任教高年 級導師。

4.2 TB:現職國小教師,曾在心理諮商相關研究所進修,具有諮商 心理師考照資格。教學年資共七年,其中有四年導師經歷、兩年半擔任 行政職,另外半年則是擔任科任老師。

4.3 TC:現職國小老師,某師院初教系輔導組畢業。教學年資六年,

六年教學經驗中全任導師職,帶過中年級與高年級。

研究參與者的背景及代號整理如表 3-2-1,代號之編擬將於第四節中

詳述。

(38)

表 3-2-1 研究參與者背景資料一覽表 研究參與者

類別

代 號

年紀 / 任職年資 其他重要背景 MA 16 歲,國中畢業準備升

高一。

利用暑假期間打工。

離婚訴訟家 庭之

未成年子女 MB 13 歲,國小畢業準備升 國中。

在爸爸服務的教會擔任小 老師。

JA 一年三個月。 1.鼓勵訴訟當事人善用心 理諮詢服務。

2.參與心理諮詢專業訓練。

家事法庭法

官 JB 七年餘。 1.推動家事事件心理諮詢 服務。

2.參與心理諮詢專業訓練。

CA 約三年。 1.現職為學校輔導教師。

2.具備心理師考照資格。

CB 四年餘。 1.專職諮商心理師。

2.家事事件當事人心理諮 詢服務團隊之督導。

家事法庭 心理諮詢師

CC 約四年。 1.現職為學校輔導教師。

2.領有諮商心理師執照。

TA 四年半。 1.國小教師,目前留職停薪 中

2.現於心理諮商相關研究 所進修中。

TB 七年。 1.現職國小教師。

2.曾在心理諮商相關研究 所進修,具有諮商心理師 考照資格。

學校教師

TC 六年。 1.現職國小老師。

2.某師院初教系輔導組畢

業。

(39)

第三節 研究工具

一、研究者

在質的研究中,研究者本人就是研究的工具(陳向明,2002) 。透過 研究者個人特質、專業訓練以及實務經驗,收集資料、閱讀文獻以及分 析資料。

研究者本身在中學擔任輔導教師一職,常在與導師討論學生狀況 時,聽到導師說: 「這孩子最近怪怪的,可是在學校並沒有發生什麼不愉 快…」 ,與孩子個別晤談後,常常發現是家庭關係發生了變化,影響到孩 子在校各方面的表現,但是礙於「家醜不可外揚」或是「保密」的信念,

孩子通常不會主動尋求協助。有鑑於此,研究者帶領了「父母分手後~

單親家庭學生成長團體」 ,招募學校中父母離異的單親家庭學生參與,透 過成員們的分享,研究者深刻感受到孩子們在面對父母即將分開時的焦 慮與不知所措,更令人心疼的是,大部分的孩子都沒有尋求他人協助,

他們選擇獨自承受內心的煎熬。這次的經驗,使研究者除了關注離異家 庭的學生之外,也開始敏感於父母關係正在惡化的學生。

在進入研究所進修期間,研究者本著對家庭的關心,從民國 93 年開 始加入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合作的「家 事事件當事人心理諮詢」方案,接案前需先接受專業訓練,經過督導評 估之後,方能正式接案。每次接案後必須繕寫諮詢記錄,接案期間每隔 週需參加一次團體督導,並隨時將個案狀況提出與督導討論。研究者在 這個過程中累積了豐富的與訴訟當事人及其子女諮詢的經驗,也直接地 看到離婚訴訟對整個家庭所帶來的變化。

以上的相關實務經驗,加上研究者在研究所中修習過「婚姻與家族

(40)

治療研究一」、「婚姻與家族治療研究二」等專業領域議題,讓研究者帶 著對家庭的關心與好奇進入研究現場,並以系統觀的視野,理解離婚訴 訟家庭中之未成年子女的處境。而「行為科學方法論」、「教育心理與輔 導專題評鑑」 、 「質的研究」等課程,則幫助研究者學習研究的正確態度,

並掌握研究方法的精神。 「諮詢理論與實務研究」 、 「個案處理技術」以及 完成碩士層級之兼職與全職實習,則讓研究者累積了許多與個案工作的 經驗與態度,對研究者在研究中擔任訪談者的角色有相當大幫助,也讓 研究者在訪談時更能體會研究參與者的想法與感受。

二、訪談大綱

為了仔細分析個人對發生事件的知覺和理解,研究者必須要能靈活 的蒐集資料,Smith & Osborn(2003)認為半結構訪談法是最好的方法。

因此研究者依據研究問題設計半結構式之訪談大綱作為訪談進行之指 引,並因應四個不同受訪族群,視其與研究問題之相關經驗研擬成四份 訪談大綱,依受訪族群之習慣用語修飾文句,盡可能使研究參與者容易 理解問題,最後與指導教授討論修改後確定訪談大綱。

訪談內容不受限於訪談大綱所列之題目,主要視對談過程中每位受 訪者當下所出現的訊息來探索有趣而重要的議題,或是跟著研究參與者 的興趣與關心走,使研究參與者在訪談過程中可以比較親近地和研究者 分享他的內心世界。所以問題的順序並不重要,而是讓研究參與者自由 地充分表達。同時,研究者也尊重每位受訪者當時的身心狀態及願意開 放的程度,注意談到某些特定問題時可能會有的不舒服感受。

本研究所使用的訪談大綱如下列:

(41)

(一)離婚訴訟家庭之未成年子女的訪談大綱

1.請問你現在就讀幾年級?可不可以請你與我分享你的學校生活?

2.請問你們家裡現在有哪些人?你從小到大都是和他們住在一起的嗎?

3.你是在什麼情況下知道爸爸媽媽可能會分開?可以請你與我分享當時 的心情和想法嗎?

4.當爸媽開始談離婚的時候?你對於他們這個決定感覺如何?你的生活 有因此受到什麼影響嗎?

5.在這個過程中,你會想做些什麼嗎?

6.當你因此心情不好的時候,你會做些什麼讓自己比較快樂一些?

7.你有因爸爸媽媽離婚這件事情去過法院嗎?(若有,那是什麼感覺?)

你對於「離婚訴訟」或打「離婚官司」的想法或感覺是什麼?

8.你期待爸爸媽媽以後的關係會變成什麼樣子?你希望自己和爸爸媽媽 之間可以怎麼相處?

9.你會想和誰討論「爸媽可能要分開」這件事嗎?或你會希望誰能和你 談談?

10.請問你對今天的訪談有什麼想法?有沒有你想再補充的部分?

(二)家事法庭法官之訪談大綱

1.請簡述您的經歷。

2.請問您每個月處理的離婚案件數大約有多少?平均每案從收案到結案 大約需多久時間?

3.就法律層面而言,離婚訴訟中有哪些與未成年子女直接相關的議題?

4.請問通常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需要請孩子到法庭中接受詢問?

5.請分享幾個令您印象深刻的案例。

6.在父母離婚訴訟的過程中,您看到孩子有些什麼需求?

7.父母決定離婚的情況下,您會如何考量孩子的最大利益?

數據

表 2-1-1  因應離婚而附加之家庭生活週期階段  階段  轉換過程應有的心態  發展議題  離婚  1.決定離婚  2.計畫將系統解散 3.分居  4.離婚  接受無力解決婚姻緊張及無法繼續維持關係 對系統中的每個部分做出可行的安排  a.願意繼續共同維持父母 的角色,並一起負擔孩子的經濟 b.解決對配偶的依附 更致力於情感離婚:克服 痛苦、憤怒與罪惡感等感 受  接受自己是失敗婚姻的一部份  a.共同解決監護、探視及經濟等問題 b.面對其他家族成員對離婚的態度  a.為失去完整家庭而哀悼 b.重建婚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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