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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暨臺北醫學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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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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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暨臺北醫學大學 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105 年 10 月 26 日阮綜合醫院及臺北醫學大學會議新訂

第一條 為提昇阮綜合醫院(以下簡稱阮綜合醫院)及臺北醫學大學(以下簡 稱北醫大)之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暨臺北醫學大學學術合作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執行方式

一、個別型及整合型研究計畫(包括整合型之子計畫)需由阮綜合醫 院及北醫大共同提出。

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每年計畫申請案總件數不得超過二件,

計畫主持人(含共同主持人)以核定一件為限。

第三條 專題研究計畫類型

一、個別型計畫:由計畫主持人(含共同主持人)依研究專長研提之。

二、整合型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雙方規劃推動之研究重點組成研 究團隊,研提整合型計畫。本項計畫之研提方式,應包含總計畫 及三至五件之子計畫,方得正式提出計畫申請。

第四條 申請人之資格

一、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需為阮綜合醫院之專任醫 師、醫事人員或研究人員及北醫大專任教師。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本辦法補助之計畫案,於執行期滿未辦理結案並繳交成果報 告者。

(二)本辦法補助之計畫案,於執行期滿後二年內未有合著之 SCI 論文發表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補助項目

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款。

(一)研究人事費:含專兼任研究助理費用及臨時工資等,以科技 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為核定依 據。

(二)研究主持費:計畫主持人得申請之(以每個月一萬元為上限)。

(三)研究設備費:含儀器設備等(以二十萬元為上限)。

(四)其它研究費用:含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與藥品 費、問卷調查費、郵電費、印刷費、國內差旅費等。

(五)管理費:各計畫核定總金額之百分之五。

第六條 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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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研究發展處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第七條 申請方式

第八條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提 具 下 列 文 件 , 於 計 畫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 網 址 : http://rdsys.tmu.edu.tw/applynew/)登錄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 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書。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總計畫主持人、

各子計畫主持人(整合型研究計畫)之個人資料表及研究表現指 數(RPI)表。

三、申請截止日期前五年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與計畫內容相關之學術 著作(至多七篇)。

第九條 審查

一、審查方式:

(一)個別型計畫

由阮綜合醫院及北醫大研議分送相關領域二位專家審查,必 要時得送第三位專家審查。

(二)整合型計畫

各子計畫審查由阮綜合醫院及北醫大研議分送相關領域三 位專家審查。

第十條 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並辦 理經費結案。

第十一條 研究計畫完成後成果發表之作者排名規範如下:

一、 研究計畫經費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由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 分別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阮綜合醫院醫師及研究人員若擔 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其論文作者序不得以相同貢獻(equal contribution)之方式發表。

二、 若計畫成果有多篇論文發表,共同主持人之列名及排序參酌其參 予程度決定。

三、 其餘作者排序由共同參與之研究人員依實際參與貢獻程度協商 後決定。

第十二條 計畫執行中如涉及人體試驗或採集人體檢體,主持人應依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並檢具受試驗者或接受檢體採集者同意書,受試(檢)者如為 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則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並經執行機構核准,始得進行人體實驗或採集檢體。實驗過程應顧及 人道並尊重受試(檢)者個人權益與安全措施,如發生人體實驗或採 集檢體之法律問題,均由主持人自負完全責任;如有動物實驗,亦同 意遵守有關法令暨本於愛護動物之態度進行;如有進行基因重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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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之實驗,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做好安全防 護措施。

第十三條 計畫有關之執行期間、經費分配、動支核銷、變更及延期等所有實質 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 產權,原則歸屬計畫主持人之執行機構所有,其申請專利、技術移轉、

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計畫主持人之執行機構依政府科 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雙方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計畫主持人對於計畫內容及研究成果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者,應保證絕無侵害他人權利、違反醫藥衛生規範及影響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其因而造成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或臺北醫學大 學之權利或名譽受損者,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得要 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及臺北醫學大學雙方會議 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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