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婚姻法是婚姻 家庭關係的基本法律與道德準則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婚姻法是婚姻 家庭關係的基本法律與道德準則"

Copied!
1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第七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婚姻法倫理道德的修改適用

大陸地區的婚姻道德觀,由於晚婚晚育的人口政策、意識形態「左」的思想 影響,尤其是文革時間,夫妻之間、親屬之間常常因政治理由而被要求劃清界限,

婚姻家庭關係呈現出嚴重背離人倫的現象,其倫理道德的價值標準也跟著喪失。

四個現代化以後,中國傳統的人倫常情、婚姻家庭關係回到原有的倫理基礎;

西方文化、思想的影響,對傳統的婚姻道德觀念造成強烈的衝擊,使得開放改革 以來,社會轉型時期的婚姻家庭關係變得日趨複雜,社會評價和人們所持態度也 極富多元化,使得新婚姻法的修訂強調法律與道德高度的一致性。婚姻法是婚姻 家庭關係的基本法律與道德準則。婚姻法修改後,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 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表達當代社會的道德訴求;第三條「禁止包辦、買 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 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是以破除舊 有的父權、夫權道德觀念和風俗習慣為主旨;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 尊重;...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是以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為核心,突 出家庭內部成員的道德操守。同時,條文中所涉及的第三者的非正當性(第五條) 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待遇(第十二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性(第十三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第二十條)、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的義務和子女對父母 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一條)以及探望權的規定等,都是被法律化的道德規 範。其中隱藏的道德語境,使得婚姻法擁有現實意義上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然而 其法律效果如何?是否如當局所期望一般?以目前現實社會情況而論,恐難以達 到當局之所期。

另外,新婚姻法的修改,在新的歷史時代意義裡,最大限度地在六四天安門 之後讓廣大群眾充分享有參與立法活動的權利。因為婚姻問題不似政治議題敏 感,人們感於發表不同意見,人們的參與度可說是盛況空前。可見大陸地區社會 快速變遷、長期實施共產主義對於婚姻制度的改變,並未背離傳統之道德要求。

人民對於自身之權益,並未因社會主義而減弱。面對經濟社會發展帶給婚姻家庭 關係所帶來的巨大變化,大陸地區進行著符合時代精神的規範和調節,可見人與

(2)

人之間婚姻的要求並不因政治體制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此次修訂的婚姻法,巫昌禎說,「婚姻法應該是一部最貼近人們生活、最充滿 倫理性的法律。婚姻法每一項規定,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兩者 是相輔相成。婚姻法是一部道德性很強的法律,此次新婚姻法的修訂,增設諸多 嚴格法律責任規定,亦包含與立法宗旨相一致的倫理道德觀念,對此新婚姻法在 總則中增加:「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規定。

(一)將忠實、尊重提示為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

將「忠實」和「尊重」提示為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的前提,

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質的重要保障。提倡婚姻道德意識,發揮道德在婚姻家庭中的 作用,藉以彌補法律的不足和缺憾,新婚姻法明確規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 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內容,都是愛情的忠實性、

專一性、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關係的平等性等倫理道德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二)將公正、人道提示為調節婚姻家庭關係的價值理念。

婚姻法修訂之際,「婚前財產公證」引發廣大熱烈的討論,說明人們在家庭財 產方面的婚姻家庭觀念正在發生重大變化。舊的婚姻法規定已經很難滿足人們維 護個人財產權益的要求。

從新修訂的婚姻法來看,對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和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的範 圍、夫妻一方為家庭隱性的付出之補償、夫妻間的財產的約定及其效力等內容的 明確,不僅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在處理婚姻案件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體現 了社會公正、人權的意義。

(三)新婚姻法還展現了人道主義的道德精神。

新婚姻法中對婚姻家庭內各成員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對離婚制度有關具體離 婚條件規定的充實、對嚴重危害婚姻家庭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弱者的保護、

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之維護、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制度的設定、一方因撫育 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另一方應當予以 補償的規定等,均展現了人道主義的道德精神。

(四)法律非萬能

中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巫昌禎說:「道德是基礎,法律是保證,法律不是萬 能的。」道德必須有法律的支持,而法律的執行也須顧及道德的層面。大陸地區 調整婚姻關係,從國家干預的角度劃定了法律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界限,以社會

(3)

倡導的姿態昭示了道德在婚姻法中的價值取向。依賴法律規範道德行為不可能解 決千萬個家庭的所有問題,婚姻家庭關係涉及親情、夫妻、親子、家人感情問題,

這些感情屬於心理範圍,具有複雜、不穩定因素的特點,也難以識別判斷,正如 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沒有什麼比契約法領域中法律與道 德理念間之更為糾纏不清的了」,面對婚姻家庭關係內部萬花筒般呈現的無窮變 化,法條與道德的衝突是必然的,多少影響法官在法律適用上的自信。這些關涉 到婚姻法的原則和規定脫離社會的道德運作,道德上的判斷會使法官對法條的理 解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道德不一定能通過法律解釋在合法且合宜性內部得到確 認,婚姻關係不是法律約束的越多、規範得越多、介入的越深就越好。反而會因 為實際操作的難度,使違法者逍遙法外,使受害者束手無策,導致在現實上使人 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大陸學者蘇力說:「一個只靠國家強制力才能貫徹下去的法 律,即使理論再公正,也肯定會失敗。」正說明了在嚴厲的法律底下,道德是不 可或缺的基本要素,而道德也正依賴法律在發光發亮。

二、一系列司法解釋,突顯人民法院的重責大任

婚姻法修改後,在司法實踐上,其法律條文更具有操作性,也遇到許多的新 問題。例如,修訂後婚姻法第一次規定了探望權條款,卻於實際司法實踐中產生 許多的盲點,如強制執行時,法院可以強制孩子嗎?怎樣進行強制?具體執行手 段該如何細化?由於缺乏具體的尺度和判斷標準,法律規範走入實際生活的困難 度只能仰賴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上儘其可能地處理。

其它如離婚損害賠償、家庭暴力、財產分割、甚至夫妻間的私問題也面臨具 體實踐上的困難,在婚姻家庭案件上,所涉及的範圍比實際上要廣泛得多。例如 涉及財產問題,由於財產的名目很難界定清楚,在具體分割上衍生的問題很多很 複雜,難度也很高。而家庭暴力的界定,罰責的規定不見於婚姻法,眾說紛紜,

加上在中國傳統上,家庭暴力常被忽視及容忍而無法適時取證,在實際操作上,

人民法院的操作不可謂不慎!

婚姻法修訂後,對於離婚案的處理,在「感情」作為法定婚姻標準的情況下,

給予婚姻更為人道的關注,卻忽略婚姻倫理的多元內涵和不同層面的獨立價值,

例如性、財產和其他豐富的精神內涵以及它們和社會的聯繫。一方要求過錯方給 予損害賠償的要求,由於過錯賠償均與「第三者」有關,而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於 婚姻法中並無規範,社會也無一致的共識,加上包二奶、婚外情的隱蔽性造成舉

(4)

證困難,司法上又無賦予舉證的合法性,且在實際的離婚案件中,情況複雜多變。

有人為了達到離婚目的,連性問題的隱私也搬上枱面,為了避免該離的不離、不 該離的卻離了,法庭在很難以具體做出判決的情況之下,更突顯出人為操作上的 重要。

以上種種存在的問題,使得此次修改婚姻法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將多年來行之 有效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提升為法律,使一些過於原則的法規條文具體化,便 於法官在司法實踐上更好掌握,更有彈性地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可見婚姻法的適 用在一定程度上很難脫離法官的經驗,一個法官適用的不該是自己的價值標準,

而是在閱讀社會觀念時所揭示的客觀價值標準,因為當法官以經驗去作出裁判的 時候,也就創立了規則或法律。可見人民法院的重要性不低於婚姻法。

而在大陸地區廣大的偏遠農村地區,依然保留著往昔的傳統習慣,例如換親 的行為,這與婚姻自由是相砥觸的,法官可以在「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下處理 這類的案件,甚至不惜以強制力來保護婚姻關係的正常運作,但如民間所言:「官 了民不了」,面對這樣的現實,法律是否妥協?如何妥協?無疑都在考驗著法官的 智慧、經驗及閱歷等。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實現財富最大化的可能在於法官在多大 程度上能把握好從而對其所承辦的婚姻家庭案件所包含的利害關係和影響進行最 全面的測度。這就要求法官對婚姻法的適用不能只局限於針對婚姻家庭案件本身 的事實,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其他事實(包括可推測的事實)都應當納入各種可能 之中加以考量。如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標準,但感情破裂只是配 偶雙方婚姻成本加重的一個事實,子女成長成本的加重則是另一個事實,而且子 女成長成本還應當包括一部分推測事實。婚姻法條文已體現出了這種關照,但面 對紛繁複雜的婚姻家庭案件,顯然是不足以救濟的,更多需要法官從立法意圖上 去維護婚姻法的立法原則,並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去體現。婚姻法的道德存在本 來就是客觀的,如果一位法官單以法律是這樣規定或者應當是這樣理解而作出裁 判,我們或許不能說其適用的法律是不正確的,但我們卻可以說這樣一個裁判的 正當性和有效性是可疑的,因為其不僅忽略了婚姻法本身所應有的道德內涵,也 忽略了法官作為裁判者應有的司法良知。

三、大陸地區婚姻家庭法的發展─私法道德自治與公權力干預並進但 傾向公權力干預的立法形態

(5)

要維護私法自治?還是由法律全面來規範私人道德的婚姻家庭行為?

沒有一個社會不產生道德規範,沒有一個社會不需要法律的約束力量,修訂 後的婚姻法在某些層面選擇了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呈現出倫理道德性強的法律精 神,而如此現象,是否意味著道德問題法律化的現象反映著廣大民眾對於社會道 德的失望,轉而求助於更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規範?希望可以寄望於法律來重新整 合婚姻秩序。就法律的基本理解,弱者從法律以中尋求保護。但,道德真的可以 用法律來規範嗎?法律干預道德領域該限制在哪裡?

婚外情以法律來懲罰早已不符合國際潮流,國際上大部份國家早已廢棄了通 奸法,也選擇無過失離婚法。在法律層面上,無法以法律條文來區別動機不同但 表現相同的行為,特別是涉及到感情問題。中國自古就有「法不入家門」之觀念,

然而社會的運作卻又能在家庭自治與公權力之間維持適度的平衡。大陸政權成立 後,在共產體制之下家庭生活自主權遭到壓抑,公權力在意識形態扭曲之下產生 過度的干預。隨著改革的開放,個人自由與私生活自主權日益受到重視。加上極 力主張嚴懲社會新問題─包二奶、重婚、婚外情等泛濫之違背道德行為,已不復 能容忍。在此之下,如何處理好家庭生活自主權與法律干預的關係,即成為婚姻 家庭法立法及司法的根本性問題。

婚姻法修正過程中,是否應將夫妻忠實義務明定為法律義務並對違反義務者 予以制裁、是否應懲罰破壞他人婚姻關係的「第三者」、是否應將「包二奶」行為 罪責化、是否應制裁家庭暴力等,無不折射出尊重家庭生活自主權和加大公權力 干預範圍及力度之間的衝突與角力。

婚姻法修訂之後,選擇性地由法律主導家庭關係領域的運作,以達到社會主 義維護婦女、弱者的權益,一方面相較於過去擴大人民的婚姻自主權,另一方面 則特別針對過去違反社會主義思想的婚姻行為與改善家庭中弱勢者的地位,公權 力 則 積 極 地 介 力 與 干 預 。 婚 姻 法 在 表 徵 上 同 時 呈 現 出 「 私 化 」 (privatization)( Singer﹐1992:1443)與公法化兩種趨勢。

大陸地區婚姻法的發展,已呈現出私法自治與法律干預並進但傾向法律干預 的趨勢,早期由國家以維繫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婚姻模式為前提而對於 個人自由所做的限制,大陸當局適度的撤除規範,對於大部份夫妻人身關係的事 項,採取當事人私法自治原則,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調不成再由司法公 權力介入,以避免干涉太多。例如,在婚姻身份效力方面,大陸地區縮小了法律

(6)

規範的範圍,將原有的夫妻姓氏、同居義務、忠實義務予以改變規範的屬性,由 權益義務的規範改為宣示性的教條規範,不再具有法律強制的效力。

原來政府沒有介入或是態度不積極的領域及問題,例如對於家庭暴力、家庭 中弱勢成員的維護等等,則是選擇積極的介入,強化法律對婚姻家庭範圍加以必 要干預的態度。例如在離婚條件上,大部份人民認為增加離婚的難度,國家公權 力介入太多。此外則主要是針對家庭中的弱勢成員─婦女、兒童及老人的基本法 律保障,例如:離婚過錯賠償、離婚時,對家庭隱性付出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 出補償、離婚後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向有能力的另一方提出生活上的幫助、離 婚時兒童優先權的考量……等等。這些家庭中的弱勢者,如果連最基本的保障都 無法得到,甚至必須生活在家庭暴力、惡意遺棄之下,則任何的法律形式維護都 只是罔論,不具有任何的意義。大陸地區在許多事項私化之後公權力的再介入,

則是為了避免家庭成員之間不能圓滿處理家務糾紛,也為了消弭過度私化所產生 的問題。例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若無法達成對子女扶養問題、子女探望權、

財產分割問題等協議則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訴訟。

而人民的態度,則相當依賴法律的力量,希望藉由公權力來處理改革開放之 後衍生的各種問題,甚而極力要求嚴懲違反婚姻家庭的各種行為。例如:主張擴 大重婚罪便是一例,突顯出長期在共產制度之下的人民,已模糊了個人自治在現 代社會裡的倫理基礎、喪失一部份了自治的體悟、對婚姻家庭私權自主的認識依 然停留在過去的階段裡,放棄了自己才是自己最大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決策者,

及自己擁有決定權才是婚姻家庭的倫理基礎,不願承認時代衝擊而產生的衝突,

想要藉由國家司法來處理的消極態度。

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固然是必要的,對婚姻家庭生活的介入或干預受到限制,

則不得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干涉家庭範圍內私權的運作。例如,許多國家開始放棄 將夫妻之間更為親近的關係於以法律條文化的方式。大陸地區,此次私法自治與 公權力干預的爭議,對於國家必須消極干涉的範圍和必須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之間 的取捨,如何不過度介入而扼殺個人自主的空間,侵犯人們的私法領域。對於國 家應該如何扮演此消極退出、積極介入的角色及其界限為何?

個人認為大陸當局不會再擴大私法自治的範圍,反而會加大公權力的介入。對於 大陸當局將來修改婚姻法時面臨的挑戰,希望能借鑑於其它國家的經驗,而有一 個符合人性、符合時代也符合國家需求的婚姻法。

(7)

第二節 研究建議

50 年前,大陸地區第一部婚姻法頒布施行,即使是在那個政治意味嚴肅、缺 少個人色彩的年代,《婚姻法》的頒布帶來了超越婚姻本身意義的喜悅氣氛──廢 除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提倡自由結合……可以說,這是一部將大陸地區中國人 的婚姻帶入現代社會的法律。一部法律,即便是很成功的法律,半個世紀後,時 代不同、形勢不同、最重要的是,主角也不同。以下對婚姻法的幾項議題提出個 人看法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依法自主自願決定個人的婚姻,任何人 都不能侵犯。此為大陸地區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亦符合人權與人性的要求,然而 大部分人民接受結婚自由卻反對離婚自由。大陸地區雖倡導婚姻自由,卻又規定 限制著婚姻自由的法規,此種限制在婚姻登記條例、婚姻法之中可見端倪。可見 大陸地區對於婚姻自由的落實,並不徹底。

至於這種自主自願是出自於什麼樣的動機?想要達到什麼樣的目的?並非法 律所能左右,實際婚姻行為是否違反婚姻自由的規定?是不可能由法律上表面的 字義來尋得答案的,必須深入探究道德的領域才能有所得。然而,在法律的規定 上還要作道德的落實,既堅持法律標準又高度要求道德標準的統一,難免落入宣 示性意義的限制框框中。例如,對於利用結婚謀取不當利益,只要當事人的婚姻 是通過法定程序自願締結,法律就不能宣告此婚姻無效。

從婚姻法的法條來重新審視,大陸地區對於婚姻自由的維護,只有第三條的 規定,容易誤導人民,以為只有結婚自由而無離婚自由。儘管實施的是自由離婚 主義,婚姻法並無任何一條法規規範不能離婚。只要感情確已破裂無論有無過錯 男女雙方都可以提出離婚,其實只是表面法條意義,直至今日,「婚姻自由」不能 說已經江山已定,大陸當局應該堅持婚姻自由,不僅要從法律上實施,也要從觀 念上貫徹。為有貫徹婚姻自由,才能在人性尊嚴上發展出圓滿的婚姻家庭關係、

健全的社會組織。實際上每個人都需要一部務實、實用的法律。也需要公正客觀 地認知與學習,運用正確的認知來維護本身的權益,運用正確的學習來促進婚姻 的合諧,而非突顯無謂的社會恐慌,徒增人民錯誤之觀念導致錯誤之行為,其代 價非能一般而論。

(8)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任何人在配偶死亡、離婚前,

不得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此制度為現代國際上普遍的立法原則,是人類文明 發展的產物,雖合乎人權卻不合乎人性,可以使兩性關係、夫妻關係、親子關係 單純化,合乎人類文明的需求,展現人類高等的優越,卻於虛僞的優越意識之下,

於社會上進行著合乎人性的醜惡行為。一夫一妻制在實際上不可能完全實現,導 致明妻暗妾、婚外戀、包二奶、包二爺、重婚等違法與他人同居的道德淪落行為 層出不窮。此種社會的變遷與道德的淪喪,在舊的價值觀尚且不足,而新的價值 觀尚未建立的衝擊之下,社會上新問題不斷出現,引發大陸地區婚姻法的修正與 當局的重視。

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是社會主義婚姻關係的必然要求,更為實行新式的現代無 產階級所倡導,對於違反一夫一妻的行為,絕對運用國家法律的權力,掃除上述 違法的罪惡渣宰。遂於新婚姻法之中,禁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宣告重 婚無效,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法定離婚之規定,並得於導致離婚時,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加重此行為之經濟懲罰力度。

婚姻法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含義、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否對外要以 夫妻名義相稱及如何認定構成同居關係、沒有明確的規定。《解釋(一)》將有配偶 者與他人同居限定在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與事實婚姻、

重婚等相區別。對於同居的認定,《解釋(一)》從雙方關係的穩定性、持續性及共 同居住生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奸、婚外戀等行為 相區別。然而由於大陸當局修法時並無擴大重婚適用之範圍,不敢大力嚴懲氾濫 的包二奶行為,也無嚴懲不以夫妻關係相稱的同居關係,試問有誰會公開又明目 張膽的進行上述種種違法行為,加上此種行為多為隱蔽不可知,法律上又無採證 之具體規定,使得受害者變成侵權者,雪上加霜。然而在實際的執行上,卻突顯 出法的宣示意義重於法的實質意義,導致實際上的懲罰意義,徒然空有表面,既 枉法也枉人。未能落實增訂此條款的時代意義,實為一大遺憾,值此際大陸地區 (一)應考量現行法律規定是否滿足人民對於法律之需要,尤其應確實檢討是 否與現有的普遍性價值觀、社會發展現狀,及人民生活習慣相符合等各種現實普 遍存在的現象。

(9)

(二)須要擴大重婚的適用範圍,增加下列情形作為違反一夫一妻懲罰的法律 規範,只要是婚外同居,不論是否以夫妻名義為之,也不論是否有穩定的經濟支 助,如包二奶。

(三)婚姻法應懲罰婚外戀,並負起民事賠償責任,從細微觸積極防範,而 非等到嚴重時再處罰。

(四)不登記夫妻關係者,以詐欺行為論之,如此當可以扼制不法之行為。

三、男女平等

兩性平等為現代國際社會之共同訴求,亦為現代化的指標。大陸地區憲法的重 要原則,也是許多相關法律的共通原則,更為婚姻法之基本原則,社會主義視婦 女為重要的生產資源,主張解放婦女,徹底否定封建舊制度、舊傳統中男尊女卑、

夫權統治、歧視女性的不平等現象。以期建設一完善之社會主義制度。現階段大 陸地區,在法律地位的平等與實際生活的完全平等之間,存有相當大的差距,展 現於婚姻家庭生活也不例外,更需要堅持此一原則。唯有男女平等的社會制度才 有進步的社會發展及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法為了貫徹此一平等原則,作出一系列有關夫妻之間在人身(姓名權、

子女姓氏權、參加生產、工作、、、的自由)、財產(家事處分權、個人財產、隱 性付出之補償)上平等之權利義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大陸地區男女平等的缺失

(一)在婚姻立法上缺乏基於生理上的性別差異,所賦予婦女專門享有的權 利無法完善保護婦女在現實社會中的弱勢狀況,使得兩性的平等受到了基本上的 破壞。如:婦女於生產時保護制度之不足、為家庭長期付出之後經濟能力之剝奪、

離婚後就業的困難。又如:婚姻法所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必然使 得社會上擴大家庭衝突紛爭,該姓什麼?生時跟父姓,死後隨母姓,或生時跟母 姓,死後隨父姓?如此規定徒增社會的問題,與家庭之紛爭。

(二)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也是有關男女平等的重大問題,如果家庭中還有 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的發生,就表示男女平等還没有完全落實。大陸地區 2001 年婚姻法,增加了對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害人救助措施的規定。

(三)對於家庭暴力的界定不一,概念模糊。司法解釋的範圍尚且過狹,對 於身體暴力、性暴力、語言暴力皆無明確之規範,造成執行上的困擾與紛爭。加 上法不入家庭、不告不理、清官難斷家務事的錯誤觀念,及家庭私密性難以舉証

(10)

的困擾,於無法可制裁之下,人民無法得到確實的保障。對於完善男女平等作如 下之建議

(一)針對立法過於抽象、不具法律操作性,應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為保護受傷害之婦女及力求法律上之公平,應制定針對家庭暴力的專 門證據法規範

(三)增進婦女法律上的認知與自我保護的意識,並加強執法人員進步的社 會性別觀念

(四)制定兩性工作平等等相關之規範的積極實現 四、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為大陸地區之基本國策,婚姻法也規定夫妻有生育計畫的義務,以 實行計劃生育為基本原則,有計畫的調節人口生產、提高人口素質以完善家庭、

社會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準,減少家庭的經濟負擔,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

大陸地區為了實行計劃生育,鼓勵晚婚、晚育,提高結婚年齡,對事實婚姻 的不確定,實施ㄧ胎化等政策。就晚婚、晚育來說,優生學與此政策相互矛盾,

在現實層面上是無法達成。提高結婚年齡,會使得想結婚的人造成違法行為,形 成大量的事實婚姻,造成社會的負擔、家庭的不穩定與國家的困擾,甚而視法律 為無物。而一胎化政策更由公權力強力實施,組成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已達 成穩定和完善現行生育政策,堅持穩定低生育水平。即使目前面臨

(一)ㄧ胎化所帶來城市與農村人口與性別比例嚴重失調,以及城市獨生子 女問題,大陸當局依然拒續實行此政策,且直接由中央集中治理整頓此性別比例 失衡的嚴重問題。

(二)一胎化實施多年,教育、性別比例、人口老化、貧困人口增加、女嬰 慘遭不人道對待的重男輕女觀念等問題浮上檯面

(三)面臨人口數爆量,貧富階級差距拉大,人口素質、性別結構左右失衡、

分布等問題

正加速影響人口的安全與經濟的發展

(四)人口老齡化提早到,人口與環境資源的問題日益嚴重,「獨苗」的特殊 人口結構,使得老人贍養負擔、勞動人口比例降低,對於經濟發展的影響非常沉 重。使打陸地區未邁入已開發國家,便提早背起人口老化的包袱,造成未富先老 的社會現象。

(11)

人口是國力的展現,一胎化造成奇特的人口結構,此種極端人口政策會導致 何種未來結果,無人可預測。建議大陸當局放棄一胎化政策,放棄以政策強行規 範生育計畫。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提出完善生育政策方案。綜觀國際上經濟發達之 各國大部分並無限制與計劃生育,人口老化只是時間的變數,相信於未來,國際 上當可以解決此一問題。

(12)

第三節 研究展望

由本文之研究,可知兩岸關於婚姻制度之法規範,有同有異,有優有劣,有 各自之淵源及其特色。如何在發展的基礎上,平衡其優劣,共同位兩岸人民謀的 一個平衡點,台灣地區政府與人民應共同努力、創造一個實質的優質文化。大陸 地區此次對婚姻法之修訂,條文雖稍嫌粗糙,立法雖非十分完備,然其大幅度之 增修與補充,儘其所能充實內容,以順應時代之改變,並廣徵民意,力求人民需 求之實踐。可見其致力於法制之發展與完備之決心,且其新婚姻法之大量引進先 進法治國家之立法觀念,並加強對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者之保護,可見其立 法之進步性與對其未來社會預期之影響力。而兩岸之往來互動勢必有增無減,兩 岸法制之發展對兩岸人民之往來必然有所衝擊與不可預測之影響。職是之故,台 灣地區相關之法律亦應為相應對之措施以資因應。在大陸地區社會之繼續改革開 放與不斷修正之下,台灣地區似無法再忽略其發展進步之優勢而掉以輕心、甚而 停滯不前。觀其法律改革之重視力度、快速進步與立法理念之前膽性,實值台灣 地區政府及人民予以省思、深思及學習。

本文之研究,尚有許多不足之處,希冀有興趣研究者能於下列各主題之研究 探討有深入之研究:1. 未來大陸地區統一民法典的立法完成與婚姻法的改革及各 方面的補充能有完善之探討。2.後續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意見、條例……等能 有更深入且完善之探究。3.探討大陸地區道德宣示條款於大陸地區實際操作上落 實的立法結果與具體的作用。4‧兩岸之間婦女對於婚姻關係之相關權益的認知與 維護皆有相當程度上的認知,於未來的發展上會有如何之變化,期待後續的研究 與發展。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一個是興趣與事業一致,一個是愛情與婚姻一致。興趣與事業一致,就能使你的潛力最大

弱勢且學習落後的學生在全國各地區普遍可見,很多小孩 子連最基本的能力都缺乏。比方說,有 58

1 宙斯 Zeus Jupiter 天神之父,地上萬物的最高統治者,奧林匹 斯之主,諸神之神。. 2 希拉 Hera Juno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

法治 (Rule of Law) 没有統一定義。當代最廣為人知及引用的有關著作是英國兵咸勳爵 (Lord Tom Bingham) 在2010年所寫的 “The Rule Of Law” (中譯本: “ 法治 : 英國首席大法官

相關分析 (correlation analysis) 是分析變異數間關係的

 從時代的觀點,評論神女婚姻是否自主。 神女與凡人之戀,影射了當 世貴族女性與男子交往,乃 至私通的社會現象。參考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