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部分修正總說明
為使銀行維持適足資本並使我國銀行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與國際一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經參考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 BCBS)所發布相關規範,於 九十六年一月四日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 定,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以下稱
「計算方法說明」),其後歷經五次修正。
鑑於銀行資本適足性相關規範對本國銀行業務發展具顯著影響,且目 前我國部分資本計提規範與國際規範及世界主要國家相較確屬嚴格,為提 升本國銀行資本有效運用及國際競爭力,經通盤檢視後決定朝與國際接軌 的方向調整。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之標準法:
(一) 有關標準法所定「以住宅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適用之風險權數,將 符合自用住宅定義者所適用之風險權數由百分之四十五下調為百分之 三十五,未符合自用住宅定義者所適用之風險權數由百分之一百下調 為百分之七十五。
(二) 有關標準法所定「權益證券投資」適用之風險權數,將依銀行法第七 十四條及七十四條之一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所適用之風險權數,
由依投資標的是否具公開交易市場分別適用百分之三百或百分之四 百,修正為比照現行國際規範之百分之一百。
(三) 配合金管會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發布函令 釋示信用風險標準法下認定合格擔保品時,新增香港交易所和新加坡 交易所為合格之交易所,香港恒生指數和新加坡海峽時報指數為合格 之主要市場指數之規定,納入「計算方法說明」。
(四) 配合金管會於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釋示待交換票據得適用百分之零之 風險權數,將其納入「計算方法說明」。
二、 有關第五部分「市場風險」中標準法所定「權益證券投資」所適用之 風險權數,將對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權益證券資本工具及權益證券 衍生性商品之投資應計提之個別風險,由依投資標的是否具公開交易
2
市場分別適用百分之三百或百分之四百之風險權數,並免計提一般市 場風險,修正為比照現行國際規範不分金融或非金融相關事業,一律 適用個別風險百分之一百之風險權數,及一般市場風險百分之一百之 風險權數,合計百分之二百之風險權數。
三、 有關第七部分係配合第二部分及第五部分風險權數之調整,修正「銀 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相關表格。
四、 明定本次修正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