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 及限制規定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 及限制規定"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 及限制規定

一、本規定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 訂定之。

二、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以下 列範圍為限:

(一)外幣存款。

(二)境外之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三)以前款為標的之附條件交易。

(四)境外上市、上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可轉換公 司債。

(五)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 份或投資單位有價證券。

(六)黃金。

(七)境外之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八)境外之資產證券化證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三、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不得 涉及本國公司於任何交易所掛牌之股票、海外存託憑證 及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信託業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外 幣計價標的為限,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 指標之商品。

四、運用於境外投資之外幣存款、股票、債券、短期票券或 資產證券化證券,其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外幣存款除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 海外分支機構外,並得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

(2)

2

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 外國銀行。

(二)於境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 債券。

(三)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史 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或惠譽國際 評等公司 (Fitch)評等為 A 級或同等級以上由國家或 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短期票券或資產證券化證 券。

五、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有價證 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基金 總資產淨值超過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上述總資 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及個人或機構投資人 之全權委託帳戶。

(二)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二年以上者。

(三)個別基金必須成立滿二年。

(四)基金管理機構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構)處分 並有紀錄在案者。

(五)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基於避險或為提昇基 金資產組合管理之效率,而投資衍生性商品價值之總 金額不得超過個別基金最新資產淨值之百分之十五。

(六)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不得投資於商品現貨 及不動產。

六、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 品,其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投資境外期貨之種類及交易所,以經主管機關依期貨 交易法第五條所公告者為限。

(3)

3

(二)投資境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境外金融商品所衍生 之商品為限,不得涉及本國之金融商品。

七、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投資,應依共 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八、信託業募集發行以新臺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 外投資,應按不低於匯出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 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信託業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信託業與 委託人間相關款項收付應以共同信託基金所選定之計價 幣別為之,所涉新臺幣結匯事宜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 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5 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5050549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信託法

(二) 經彙整,111 年度運用本基金委託辦理具研究性質且經費達 80 萬元以 上之計畫合計 7

建立相關資金連結,如國發基金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 助社會發展投資作業要點」,匡列 10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暨 機關委託專業 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 其他

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依規定應登

2021 年起劇本創作及孵育計畫結合企業資源,與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攜手,全 面升級為「NTT

為協助我國產業拓銷海外市場及增加我國國際專業展能見度,經濟部委託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