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95 年 9 月 15 日台訓 (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 96 年 1 月 31 日核定修正
第 11 項修正:
待說明事項:學校支給調查小組成員相關費用之標準?
相關條文:防治準則第 15 條第 3 項 現行內容:
一、校外人員:建議比照會議出席費支給。
二、校內人員:建議比照校外人員減半支給,或以減少教學鐘點數、發給加班費等方式代之。
三、撰寫調查報告人員:得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發給撰稿 費(每千字 580 一 870 元)。
四、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依規定核實支給。
修正內容:
一、學校調查小組調查費之支給:
(一)外聘之專家學者“以會議形式支給 1 ,000 至 2 ,000 元之出席費,會議依調查對象不 同以場次計,每場次 2 一 3 小時為原則。
(二)校內人員:以減少教學鐘點數、核實發給加班費或核予補休時數等方式代之。
(三)撰寫調查報告人員:得審酌學校預算,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發 給撰稿費(每千字 580 一 870 元),校內人員撰述調查報告不得支給稿費,惟於辦公 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加班費。
(四)加班費之支給,由學校逕行審查認定加班之事實,參考「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
規定發給(教師可比照職員之支給標準)。
二、學校之人員倘因調查案件而有出差之事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 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
備註:
1、性平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簡稱。
2、防治準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簡稱。
3、性平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