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不適任教師通報登載作業流程
不適任教師 通報
完成通報資料登載 學校書面通知教師解聘 或停聘送達後 7 日內至
「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 庫」辦理通報,並上傳 處理情形、送達證明文 件及其他相關處理證明
文件資料。
教師因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經學 校依規定辦理解聘或停聘,
並以書面通知教師,學校應 於書面通知送達後 7 日內,
至資料庫(網址
https://unfitinfo.moe.gov .tw/)登載不適任教育人員通 報資料,並上傳以下文件:
1. 解聘或停聘通知書 2. 送達證明(如雙掛號) 3. 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
影本) 4. 教師證書
5. 調查處理情形文件(如性 平會調查報告)
6. 主管機關核准函(如為免 經核准之案件免附)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文件資料限 pdf 檔)
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 法」第 8 條所定應辦理通報 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