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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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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1 12 25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2 1 3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1.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含報名繳款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等別、類科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2.應考資格表 3.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五等日程表 4.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5.變更資料申請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 路報名

102 1 4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

以郵戳 為憑

102 3 15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於 3 月 19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102 3 30

31

考試開始

三等:3/30~3/31 五等:3/30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五等日程表 102 4 2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2 4

2

6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1.網路申請 2.紙本申請:

試題疑義申請表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2 5 21 二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2 年 5 月 21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辦理。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 示日期 需視本 考試典 試委員 會之決 議而定 102 5

22

31

|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日 次日起 10 日內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簡表

(3)

目 錄 頁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 、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 1

貳 、 考 試 等 別 、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 2

參 、 應 考 資 格 ... 2

肆 、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 3

伍 、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3

陸 、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 4

柒 、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 4

捌 、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 7

玖 、 成 績 計 算 ... 8

拾 、 體 格 檢 查 ... 9

拾 壹 、 分 發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 9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 、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10

貳 、 試 題 疑 義 ... 11

參 、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 12

肆 、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13

伍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 17

陸 、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 18

柒 、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 20

捌 、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 21

玖 、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 21

拾 、 常 見 Q & A ... 21

附 件 :

附 件 1: 等 別 、 科 別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 26

附 件 2: 應 考 資 格 表 ... 27

附 件 3: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29

附 件 4: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 31

附 件 5: 申 論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32

附 件 6: 測 驗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34

附 件 7: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36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38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41

附 件 10: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5 附 件 11: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47

附 件 12: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 49

(4)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8「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 名程序」。報名截止時間為 102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完成報名作 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 名費,於 102 年 1 月 4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件 以專函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102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 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 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 以 102 年 1 月 4 日(含當日)前為限

,逾期不予受理。

2 寄 發 入 場證

預定民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 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 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3 月 19 日後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 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選 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 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 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 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

民國 102 年 3 月 30 日

(星期六)至 31 日(星 期日)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附件 4、,

第 29 至 31 頁。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答案

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5)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5 提 出 試

題疑義

自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起 至 4 月 6 日止,逾期不予 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貳 項「試題疑義」,第 11 頁。

6 榜示 預定民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7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榜 示後 7 日內向本部查詢,各節次均缺 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 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參項 榜示及複查成績,第 12 頁。

貳、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經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科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 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即民國 84 年 3 月 29 日以前出生者)

,具有附件 2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 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依應考資格表三等考試技術類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紡織 工程、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等類科第 1 款及藥事類科資格明列之系、組

、所報考者,畢業證書所載系、組、所須符合其中之一,且名稱相同

;非應考資格表列舉系、組、所畢業者,請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 定,以所修課程與應考科別「專業科目」有 2 科以上名稱相同(每科 2 學分以上)報考,並須另附繳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影本。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6)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肆、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

,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102 年 3 月 15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試區地 點並詳列於入場證內。應考人如於 102 年 3 月 19 日尚未收到,請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 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 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試區公告欄 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102 年 3 月 15 日以後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二、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 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 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四、三等之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占分 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五、三等「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並以行政院最 新修定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7)

六、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 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七、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 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 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 詢。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 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體格檢查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5、3946 傳真:(02)2236322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 系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3288、3325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7、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財政部關稅總局 人事室

地址:10341 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13 號 電話:(02)25505500 轉 1123

網址:http://www.customs.gov.tw/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柒、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102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 止。

二、報名方式: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件 8)登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先行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網路 登錄資料,於網路登錄完成後,必須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 並於 102 年 1 月 4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

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收費標準:三等考試新台幣 1,100 元、五等考試新台幣 800 元。

(8)

2.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 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第 10 頁共同 注意事項「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規定事項)。

3.繳費方式: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繳款後,須將 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 9。所繳報名 費用,除符合本部退費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

4.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 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 11。

(二)報名履歷表:請確實填妥各欄,將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固貼 於規定處,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請 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及考試類科)。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凡依本須知附件2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 定報考者(亦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系、組、所畢業),須另附繳成績 單或學分證明書影本。

2.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報考 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所稱及格滿3年

,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或高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 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三等考 試應考資格第2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三等考試。

4.具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四等考 試應考資格第3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四等考試。

5.報考三等船舶駕駛科別應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

6.報考三等輪機工程科別應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

7.報考五等考試船舶駕駛科別應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 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 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8.報考五等考試輪機工程科別應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 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 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

9.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 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及退伍令):

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三等考試未列舉限定系組 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

(9)

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 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10.補校畢(結)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明 書不採。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 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須繳驗 學生證正背面或肄業證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11.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12.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國外學校畢 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 負法律責任)。

(2)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3)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 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3.身心障礙者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需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 明書(格式如附件10);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

,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詳細規定及其他照 護措施請見本須知第18頁共同注意事項之「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務請通報試務機關,俾提供特 殊照護措施。

六、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科別編號」、「應考科別」欄,請參照第 26 頁附件 1 所列科別及 科別編號填寫,一經填妥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二)「考區」欄,請擇一考區(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 六考區)應試,一經選定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 之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 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據以報考)。

(四)「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通訊地址」欄,請切 實填寫於 102 年 6 月底不變之通訊資料,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寄發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 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

(10)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學 分 證 明 、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及 延 長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等 )

1.報 名 履 歷 表

( 黏 妥 相 片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 背 面 影 本 ; 背 面 黏 妥 繳 費 證 明 )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或錯誤,然後依照:

1.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等)之順序,由上而下,整 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報名專 用信封內(信封封面請密實黏貼於自備 B4 大小之大型標準 信封上)(切勿摺疊,如下頁圖所示),於 102 年 1 月 4 日前

(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 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等別、科別編號

、應考科別是否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

、身分證影本及繳費收據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2 年 6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 Email。

七、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所繳費件,經本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第 4 條規定,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 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 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方式 外,亦得以傳真方式辦理,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來電確認。

捌、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11)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 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 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構) 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 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準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

分發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修正發布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茲 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 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

(12)

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 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之。四等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 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 發),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經檢查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 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予分配訓練。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 0.8。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 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 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 診中心。(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 為之。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 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簽證。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 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請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 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 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 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13)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 2 年。

五、本項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 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

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 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依 報名等別不同繳交報名費,並依應繳費用別(全額或半價優待)於 報名郵寄截止日前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後,於報 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 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 9。

二、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明 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 WebATM(全國 繳費網)轉帳明細表,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繳款憑證

(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不清而無法辨 識。

三、本考試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 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附繳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

(二)原住民:請附繳戶籍謄本。

(三)後備軍人:請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 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 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附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 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四、前 項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應 考 人 ,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 勾 選

(14)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五、補繳報名費用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戶 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 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科別及補件編號

(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六、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詳見附件 11。

貳、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 有疑義,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102 年 4 月 6 日前)向考選部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新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點選「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 請作業(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 請程序;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 或擇重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 機、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 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 料,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因 102 年 4 月 6 日為星期例假日,故順 延至 4 月 8 日,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一科,來 函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 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5、測驗式試題如

附 件

6)。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 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 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 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15)

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 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 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列印本須知附件 7,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 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 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 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 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 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 經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 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 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 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 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 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 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 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 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

(16)

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 人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 碼、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 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

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 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 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 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 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 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 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 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 場規則處理。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17)

12),以傳真或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考試錄 取人員如在放榜後變更資料者,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及用人機關。

五、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 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六、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 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 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 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 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七、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八、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 試題答案於 4 月 2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所 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考畢試題將 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九、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 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十、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 過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 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 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如表列),相關 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1.moex.gov.tw/)應考人專 區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 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 新消息」公告增列。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18)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19)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CK-07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CK-08

UB UB-206-W

(20)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CK-24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CK-19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CK-26

UB UB-850-R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CK-14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Pierre cardin 及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

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 選擇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 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 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 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21)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 號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第 9 頁第拾項之體格檢查。

二、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歷表之「申請 特別照護措施」欄註明,並選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本部提供相關 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三)聽覺機能障礙。

(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22)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0。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 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23)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 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 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 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 序進行評閱:

(一)測驗式試卷(卡):

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 閱系統,進行閱卷。

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 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 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 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 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 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 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 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

,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 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 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 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 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 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10)。

柒、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之電話號碼為(02)22363676。

(24)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 動態消息、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 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

),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 可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

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 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項考試代碼為:「10205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102 年 3 月 30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 102 年 5 月 21 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 應視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常見 Q&A

一、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 : 考選部全球資訊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 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

(25)

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二、問:網路報名完成後,是否仍須郵寄報名書表?

答:是。應考人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須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

,於 102 年 1 月 4 日前(含當日)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一科(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問: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 3 種方 式查詢密碼,分別為:

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2.「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 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3.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或不以舊信箱收件,請電洽 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 住址,俾便查詢。或請試務單位至後台更改信箱帳號後,再重 複上述 3 之操作後至新信箱取得密碼。

※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 登入。

※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四、問:為何印表機印出來的報名表資料會有歪斜情形?是否需要重印?

答:(一)請檢查報名書表檔案是否正常,並檢查印表機是否列印正常。

(二)建議您先將 Acrobat reader 程式移除,重新安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上版本,然後至本站網路報名系統之「會員專 區」登入後點選「下載報名書表」重新下載。

(三)建議使用雷射印表機列印。

(26)

五、問: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答: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請單面列 印,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 掛號郵件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六、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 24 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 資料。報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

。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 確需修改,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

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俾考選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七、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本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 真方式辦理補正:

(一)郵寄: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並於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收件地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註明「102 年關務特考、考區、等別、科 別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若已遺忘,請先以電話 02-22369188 轉 3945、3946 查明

)。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傳真: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 22363223)。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102 年關務特考、

考區、等別、科別及補件編號」,傳真後請再以電話確 認是否傳送完成。(電話: 02-22369188 轉分機 3945、

3946)。

八、問:報考三等考試技術類科以各等別、科別應考資格第 1 款規定報考者

,如其所修習畢業之學校所系科組與該款所列舉之所系科組名稱近 似、不完全相同時,應繳驗何種證明文件俾供審查?

答:依本考試各等別、科別所列應考資格第 1 款列舉之學校所系科組畢業 報考者,須所系科組名稱相同;名稱類似、相近等,請依應考資格表 附註一之規定,即非應考資格表列舉所系科組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 年)、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公務人員陞 遷法第

縣市別 臺灣地區 北部地區 臺北市 基隆市 新竹市 臺北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中部地區 臺中市 苗栗縣 臺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南部地區 高雄市 嘉義市 臺南市 嘉義縣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為釐清中華民國(臺灣)對第 12.04 條所為之承諾,提供金融服務之法人機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