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 年 9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林執行秘書美珠 紀錄:周宥騏 肆、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決定:本次會議經確認,共計 17 案(報告案 7 案、討論案 7 案、
臨時動議案 3 案)。
柒、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本會第 12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決定(議)事項
辦理情形,請公鑒案。
決定:
一、本案洽悉。
二、本次議案列管情形如下:
(ㄧ)繼續列管:報告案第 1 案之研擬性別平等基本法(草案)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法規檢視及修
正情形、刑法通姦罪、16 歲以下青少年間合意性行為研
擬除罪化之修法、ECFA 性別影響評估辦理情形、代孕生
殖辦理情形、報告案第 7 案如何強化親職教育、報告案
第 8 案 103 年性別平等相關之申訴、通報及諮詢機制性
別統計分析報告、討論案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蓄長髮
遭密集申誡而被迫離職案關於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
辦理。
(二)解除列管:報告案第 1 案之研議強化我國女性在理工科 技領域的發展與培育之具體行動措施及是否成立性別 平等相關科系或研究所;報告案第 2、3、4、5、6 案、
討論案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蓄長髮遭密集申誡而被 迫離職案關於檢討警察人員招募機制、臨時動議案大眾 交通運輸工具女性廁所友善性之相關意見。
三、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於下(第 14)次委 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繼續列管。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本會第 12 次委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情形,請公鑒
案。
決定:
一、本案洽悉。
二、請各主辦機關(單位)參酌與會委員所提意見,更新相關決 定(議)事項辦理情形,於 105 年 9 月 28 日前送交本院性 別平等處,並由本院性別平等處彙提至本會第 13 次委員 會議報告。
第3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推動辦理情形,請公鑒案。
決定:
一、本案洽悉,通過附表 3 之權責機關減列本院大陸委員會、
中央銀行。
二、請各部會參酌本會各分工小組委員建議及本院性別平等處 檢視意見修正 104 年 1 至 12 月辦理情形。本案不列為本 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研修辦理情形,請公鑒案。
決定:
一、本案洽悉。
二、請本院性別平等處參酌委員意見研處,並請委員於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前提供修正意見。本案提送本會第 13 次委 員會議討論。
第 5 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 2016 年國際參與合作與會情形及建議事項,請公 鑒案。
決定:
一、本案洽悉。
二、有關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第 12 次會議委員建議本院性
別平等處針對歷年我國組團參與重要國際會議,於國際社
群交流及建構婦女團體網絡聯繫方面所獲實質成果加以
與組第 13 次會議提出報告。
三、本案提送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報告。
第 6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 104 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成
果報告,請公鑒案。
決定:本案洽悉。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7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行政院辦理所屬部會、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
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獎勵案,請公鑒案。
決定:本案洽悉。本案提送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報告。
捌、討論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法務部提出兩階段修法,第一階 段是單點修法,第二階段則是另立特別法即「同性伴侶 法」,而非修改民法允許多元性別締結婚姻,建請研議 是否另召開專案會議,重行審慎評估上述政策之合憲性 與妥適性,提請討論。
決議:
民間委員及權責機關,召開同性婚姻合法化專案會議,俟 有具體會議結論再提至本會會前協商會議報告。
二、關於國人在國外之合法同性婚姻,其外籍同性伴侶在臺居 留議題,請內政部邀集本會民間委員、外交部、法務部等 相關機關研議,俟有具體會議結論再提至本會會前協商會 議報告。
三、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為國家婦女館找尋更大空間,提請討論。
決議:
一、有關尋找台灣國家婦女館適合空間一節,由衛生福利部提 出空間需求評估,再由財政部就閒置之公有廳舍及場地提 供衛生福利部及本會民間委員會勘擇選。另請衛生福利部 於場地確定後,就內部空間軟硬體設備、營運等事宜,邀 集本會民間委員共同研商。
二、本案請於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持續追蹤列管,不列為 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3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建議站在國家性別平等推動的制高點,全盤規劃如何促
決議:
一、關於建構女性公共治理人才、培植女性公共治理能力一節,
請本院性別平等處運用新的思維,邀集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本項請於本會國際及公共參 與組持續追蹤列管,不列為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關於建議總統與院長於未來內閣異動時,期待能以女性人 才為優先考量一節,列為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為推動「托育、長照、女性就業三合一政策」之落實,
建請研擬是否另組專案小組,針對推動期程、政策完成 指標、優先推動項目,以及是否試行辦理等進行研討,
以利於本案之推動與落實,提請討論。
決議:
ㄧ、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本案會後與提案委員劉毓秀討論,表示同意本會不另組專
案會議,針對「托育、長照、女性就業三合一政策」構想
與做法,以及是否試行辦理等事項,擬先與相關部會及地
方政府進行觀念溝通,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
會協助召開會議討論。
第 5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
連署委員︰黃淑英、楊芳婉、郭素珍、
何碧珍、阿布娪.卡阿斐依亞那、王 品、王兆慶
案由︰建請行政院協調建立托育公共化政策、長照 2.0 政策與 性平會之橫向協商機制,多方整合,以利研議並落實符 合性別主流化之公共托育及長照政策,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併討論案第4案辦理。
第 6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
連署委員︰黃淑英、楊芳婉、郭素珍、
何碧珍、阿布娪.卡阿斐依亞那、王 品、王兆慶
案由︰建請研擬「到宅支持及照顧服務員兩階段訓練計畫」 , 使之與現行「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並行,並擴大 延攬優秀資深實務工作者擔任講師,建構以實務為導向 之務實訓練模式,有效引導人才進入照顧職場,提請討 論。
決議:
一、請衛生福利部參酌委員所提意見研處,以因應我國長期照 顧人力需求,提升照顧服務品質。
二、本案請於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持續追蹤列管,不列為
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7 案
提案委員︰王品
連署委員︰劉毓秀、黃淑英、楊芳婉、
阿布娪.卡阿斐依亞那、郭素珍、何 碧珍
案由︰建議效法北歐國家,針對高齡者試辦普及式「年度預防 訪視」 ,積極提升每位高齡者健康自覺與生活自理觀念,
追求健康老化,以免高齡化成為國家與家庭不可承受之 重,提請討論。
決議:
一、請衛生福利部參酌委員所提意見研處。
二、本案請於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持續追蹤列管,不列為 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玖、臨時動議案 第 1 案
提案委員︰王秀芬
連署委員︰王兆慶、王品、郭素珍、
許秀雯、劉毓秀
案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應依其工作職掌,與行政院性別平等 會民間委員建立更密切之常態性合作機制,處理委員提 出之幕僚作業協助需求,且行政院發布與性別相關政策 前,應先諮詢性別平等處及性別平等會委員意見。
決議:
ㄧ、委員所提本院性別平等處與本會委員之常態性合作,並指 派專責聯繫窗口,處理本會民間委員交請協辦事項一節,
請本院性別平等處邀集本會各分工小組民間召集人召開
會議研議。
二、委員所提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人員於核定、訂定、發布與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或其他性別相關議題之政策前,應先進 行諮詢性別平等處及性別平等會一節,本院性別平等處將 協調本院督導部會之業務處室於核定、訂定、發布與性別 平等政策綱領或其他性別相關議題之政策前,先加會本院 性別平等處提供意見,本院性別平等處視需要或委員所關 心之議題,諮詢本會民間委員意見。
三、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2 案
提案委員:何碧珍
連署委員:劉毓秀、陳秀惠、王兆慶、
林千惠、王品
案由:研議如何協助回歸台灣就學、就養的新住民學齡子女,
幫助他們儘快銜接學習,適應生活,順利長大。
決議:
一、本案請內政部主責參酌委員意見,彙整教育部、衛生福利 部及外交部等機關之相關統計分析、具體做法,以協助外 籍配偶子女有效銜接及適應生活,並提至下次本會教育、
媒體及文化組報告。
二、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3 案
提案委員:何碧珍
連署委員:劉毓秀、林千惠、陳秀惠、
張典婉、王品
案由:建議於性平會成立一專案小組,擔任行政院「新南向政 策推動計畫」之政策幕僚,協助「新南向政策」中女性 人才的導入、參與及發展等規劃事宜。
決議:
一、委員所提新南向政策之推動涉及有女性及新住民一節,本 院性別平等處將協調本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未來召開會議 與性別平等議題相關時,應邀請本會民間委員代表與會及 表達意見,本案不成立專案小組。
二、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13 次委員會議議案。
拾、散會。
(下午 12 時 45 分)委員發言紀要 壹、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本會第 12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決定(議)事項
辦理情形,請公鑒案。
委員發言紀要 無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本會第 12 次委員會議決定事項辦理情形,請公鑒
案。
委員發言紀要 王委員秀芬
交通部修正飛時管理規定部分,兩年前我以及幾位一起關心的委員 就開始追蹤,如果這過程能快一點、早一點、合理一點做好,說不定就 不會有今年的罷工事件。給予合理的工作時數,國際上都有清楚的參考 資料,因此,交通部是不是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並提出具體修正飛時管 理規定的時程表。
第3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推動辦理情形,請公鑒案。
委員發言紀要 無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研修辦理情形,請公鑒案。
委員發言紀要 劉委員毓秀
關於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建議做兩個修正,第一是放一條說明女性 就業政策、人口政策、家庭政策、福利政策這四個政策要綁在一起,不 能夠分開,現在的問題是各自分開,產生遺漏之情形;第二是就業、經 濟與福利篇有一條規定要「規劃中小企業與民間團體育嬰留職停薪之人 力補充與替代方案」,這條一直都在執行,但是據我所知成效有限,建 議考慮刪除這一條,因為可行性不高。記得黃煥榮委員有提出不是用補 充人力,而是用托育措施,讓家長能有部分工時,可以持續就業,我想 確認是不是這樣,如果是這樣,這條就可以考慮刪除。
黃委員煥榮
認同劉委員所提,要怎樣去協助工作者跟家庭的平衡,是政府努力 的重點,育嬰假是一個不得已的措施,其實更好的推動方向應該是公共 托育,協助工作與家庭平衡應該有更多選項,過去大家關注育嬰假,我 覺得在職場上應該有更多彈性做法,未來應該設計多一些可行的彈性方 案,例如,彈性工時或遠距辦公等作法,而不是把女性留在家裡。如何 考量工作與生活平衡,是大家未來努力的方向,不只是把她限制在育嬰 留職停薪,是可以選擇方案,但不是唯一的方案,甚至還有更好的方案,
大家可以一起來構思,這是我的淺見。
何委員碧珍
最近開始啟動第三次國家報告撰寫,很多的事情在討論中似有重複,
建議性平處思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可否跟國家報告互相銜接配合,最 好在國家報告國外審查專家學者審查後,再做整個檢討、進度擬定及如 何推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是4年的計畫,國家報告出來之後4年要做到 什麼?擬訂後開始執行,到下一次國家報告已經4年,做到哪些,再修 下一次的4年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有點像政策的行動綱領,可以跟國家
報告銜接,可以有期程來追蹤,現在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與國家報告脫鉤,
只是個理想性,沒有階段性概念,建議兩者銜接起來,減少重複之情形。
葉委員德蘭
何委員所提意見,也是我們這一次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修正的方向之 一,我覺得兩者要不要綁在一起,再來商量,國家施政是有獨立自主性 的,譬如說兩公約或其他公約對於婦女人權或者是對於性別平等的建議,
我們是否也要跟著再修綱領嗎?也就是說在時程上,我傾向把各公約國 家報告國外審查專家學者意見納入各部會施政參考,比較符合CEDAW施 行法來做。
第 5 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 2016 年國際參與合作與會情形及建議事項,請公 鑒案。
委員發言紀要 無
第 6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 104 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成
果報告,請公鑒案。
委員發言紀要 無
第 7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行政院辦理所屬部會、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
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獎勵案,請公鑒案。
委員發言紀要 無
貳、討論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法務部提出兩階段修法,第一階 段是單點修法,第二階段則是另立特別法即「同性伴侶 法」,而非修改民法允許多元性別締結婚姻,建請研議 是否另召開專案會議,重行審慎評估上述政策之合憲性 與妥適性,提請討論。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1、這個提案我想大家都還記得,選前蔡總統公開說她支持婚姻平權,
也引起社會很大的迴響。所謂婚姻平權,顧名思義就是婚姻的自由 與權利應該平等開放給多元性別,包括同性戀、跨性別、雙性戀、
陰陽人等等,其實這不只是蔡總統的願景,在兩公約及CEDAW委員有 關我國國家報告審查所做出的結論性建議也都認為我國民法只保障 異性婚姻,而不保障同性婚姻、非婚同居伴侶,是帶有歧視,因此 建議我國修改民法,承認多元家庭。目前法務部希望立特別法,也 就是專門給同性伴侶用的同性伴侶法,沒有考慮直接修民法,允許 同性結婚,這個政策方向與框架,需要重新加以研議,尤其在法律 上對於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做區別對待,它真正的依據與意義是什
麼?是不是造成一種制度性的歧視?!這後續會衍生很多問題,包 括蔡總統的政治承諾不能兌現,會招致的反彈與風險。
2、另外,之前我在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提出關於我國公民在國外合 法成立的同性婚姻,其婚姻效力不受我國承認,導致外國同性配偶 的依親居留不受國內保障,連基本的家庭團聚權也受到影響,再來,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是否應將修改民法保障婚姻平權,直接當作我們 明確的政策目標等等,這些問題,顯然需要統整處理,建議做一個 專案會議討論。
3、我反對法務部擬區隔異性配偶與同性伴侶的政策,反對法務部目前 擬採的「同性伴侶法」立法方向,但我完全贊成同居伴侶的保障應 包括同性及異性,其實這也是國際公約委員建議的重要結論。有幾 個面向我認為應該釐清:第一、法務部認為立同性伴侶法,是最大 公約數,但事實上臺灣近三、四年大型民調支持同性婚姻比例超過 五成,而若用同性伴侶法與同性婚姻相比,同性伴侶法支持度還沒 有同性婚姻高,所以若還說這是最大公約數,實難接受;第二、若 認為因為社會上還有反對婚姻平權的意見,所以退而求其次先立同 性伴侶法,我認為這是很奇怪的想法,這件事應考量的重點不是有 人反對,而是反對的原因有無道理。更何況,兩公約國際委員就多 元家庭的保障,在審查國家報告的過程及結論性建議皆已特地明確 提醒法務部,落實人權保障是國家的責任,不應取決於公共意見,
也就是說少數人的基本人權不應取決於社會共識。第三、若認為先 通過同性伴侶法或不分性別的同居伴侶法,可以逐步提升社會接受 度,其實,就反性傾向歧視而言,實施婚姻平權可以達成的「提升 多元性別的社會接受度」效果是更好的,應該要讓平等的制度走在 前頭,引領社會的改變。至於「婚姻平權」和「不分性別的伴侶法」
則是兩個不衝突、可以並行不悖的立法政策與方向。
4、目前世界上22個國家允許同性婚姻(婚姻平權),另外有20個左右的 國家或地區針對同性伴侶或同居關係有提供法律保障;即使內國還 沒有通過同性婚姻,外籍同性伴侶申請居留議題仍可以分開處理,
劉委員毓秀
就世界各國處理方式來看,立同性伴侶法有點多此一舉,立這個法 社會不見得同意,同志也不滿意,先進國家比較好的辦法是先立同居法 或伴侶法。臺灣婚姻門檻太高,不妨考慮立同居法,承認有限度的財產 權保障,並直接給予一切因生育而來的育嬰假、公共托育、親權,一方 面是給予權利,另一方面也是賦予責任。臺灣婚姻門檻尤其高,把生小 孩跟結婚綁在一起,生育率一定提不高,例如小孩養最好且實質家庭倫 理最高的北歐地區,數十年來在婚姻外面出生的小孩和婚姻裡面出生的 小孩,維持很平衡,一直是一比一。因此,建議立同居法,把同性同居 和異性同居都納入。此作法的用意在於讓同居婚姻化,直接納入正規社 會體系中,不管同性或異性,下一步再去談是不是修正民法親屬篇有關 婚姻的規定,我看到世界先進國家的進程是這樣,比較進步也比較能解 決臺灣整體的問題。
第 2 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有關為國家婦女館找尋更大空間,提請討論。
委員發言紀要 陳委員秀惠
2008年3月8日國家婦女館成立,是附屬在農糧署大樓中,以前是宋 主席北部辦公室只有300坪,經過8年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在婦女館服務很多女性及國外外賓,管理得很好,但星期六、日及晚上 被限制無法使用,所以,我們期待2012成立性平會經過很多委員及各界 努力,今年更特別我們有女總統,立法院女性超過38.1%,各方女性委 員很多元如新住民、原住民等,期待國家婦女館可以有寬敞空間,讓女 性可以有利用空間,建議能夠在任期內找到擴充坪數或更大空間,唯一 的條件是交通要方便,因為女性大多搭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希望行政院 能夠召集各部會研商,我可以提供臺北市中山北路及民生東路菸酒公賣
局中山配銷處舊址、臺北市長沙街的原婦聯會會址。
黃委員淑英
不是只有房子問題,國家婦女館內部配置也要提升,如果找到場地,
整個館的整治及預算,希望在預算上能有承諾,不能僅有空房子沒有內 部配置。
第3案
提案單位︰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建議站在國家性別平等推動的制高點,全盤規劃如何促 進我國女性公共治理的培育及參與機會,提請討論。
委員發言紀要 何委員碧珍
1、臺灣婦運已經三十多年,中央政府推動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的原則很多年,目前相關任務型的委員會達成要求的已有百分之九 十幾,很有成果,另外在一些公共領域裡,也看到努力的成果,例 如這屆立委女性比例提升到38%,占全球排名二十名,這些都讓我們 感到寬慰,但遺憾的是這次新內閣的組成,女性卻意外倒退至10%,
顯示女性在臺灣的公共參與裡仍然受限很大,限制在哪裡?政府需要 好好檢視,並協助從這裡做些突破。
2、我知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回應,其實長期來說公務體系做的不 錯,可是針對政黨輪替,我們最在意的是內閣的性別比例,裡面是 否有足夠的傑出女性菁英被看見、提拔,進而展現能力。幾次的政 黨輪替,內閣的性別比例都令人不滿意,女性的公共參與在此嚴重 受阻,如果政府沒有大的作為,這條路是無法順利走下去。人事行 政總處回應所提的都是對行政部門體系的作為,可是外面企業及學 術菁英呢?如何讓各界女性了解及有興趣加入政府的治理行列,國 家是需要長遠大格局的規劃,這不是要為哪個政黨服務,而是討論
國家服務的女性。男性被發掘看見的機會比較多,相對的女性的機 會就很少,社會的女性人才有但是管道不暢通,因此建議中央最高 主管--性別平等處能承擔起規劃的責任,提出草案來完整討論。
3、建立人才庫是一個重要的工作,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是一直都有性別主流化的人才庫建置,但女性公共治理人才庫的含 納還要更廣泛,包括各行各業、各黨推薦的人才都可以邀請進來,
有分類,也有交流,這是為國家儲才舉才,未來不管是中央或地方 政府,誰來執政都可以從中參考相關的女性治理人才。
葉委員德蘭
我非常贊同何委員的意見,如同好幾位委員提到都是從行政院婦女 權益促進委員會到現在的案子,有很多推動停留在委員會內出不了這個 委員會大門,我覺何委員意見是澈底希望在很多領導位置有女性聲音,
特別是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男性及女性在我們的政府裡面,上次我們在 本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會議,有請教育部終身教育司也需要在人才培育 上面提供意見,主席可請教育部提供相關意見。
黃委員淑英
1、我們女性好像都是停留在被培育的階段,男性好像都沒有培育的問 題。本案辦法之一就是要向總統、院長明確建議閣員提名要注意性 別平衡,這件事情我很贊成。近年看到地方政府提名各局處首長的 性別比都是大倒退,中央政府有示範的作用,如果中央政府只達10%,
地方政府也會只達10%,因為中央政府都這樣做,地方政府也會照中 央政府做,其次是培訓及立法,很多事情沒有立法幾乎就沒有辦法 做到。鼓勵女性參與這是一件事情,培育女性是另一個事情,國家 沒有示範做法及一個法律的保障,性別平衡是難以達成的,我覺得 女性人才很多,應該靠著示範及立法途徑,開始做一個積極的保障。
2、我要強調對於男性培訓是放在那個位置上做培訓,我們女人是要去 上課做培訓,培訓後還不一定有位置,男性是在那個位置培訓,所 以我們要求有一樣的培訓機會。
王委員秀芬
我想分享一句話,「男性的晉升是靠未來的潛力,女性晉升是靠過 去的表現」,這是一個在做性別研究的國外學者所說的,我想這句話送 給可以有晉用的長官。
楊委員芳婉
1、在這會場開過很多次會也當過委員,今天是這屆性平會第一次開會,
主席的主持很有效率,這也是之前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性 別平等會一直希望有高層級的人擔任主席的原因;人才該在位置上,
做最好的磨練。我贊成黃委員說的分層級,不要老是認為女性僅是
「被培訓」對象,人事行政總處過去也是一樣的方式,提到兩性平 權、女性人才,都是以開班或者開女性領導班的方式來處理,但我 要提醒,開班後的成效如何?能夠申請女性領導班的,是否依舊是 窄門?如果仍然繼續進行「培訓」,建議不要走回頭,不要像過去這 樣,分為公務部門及民間部分,這兩個部分是否有可能人才交流進 用,是我們未來要思考的方式,社會不會是永遠軍公教分流,人才 應該可以混流。
2、我來自民間團體也是法律實務工作者,了解體系內有官僚文化,我 們民主進步到現在,不要停在過去,可以在人才培訓部分有新思維。
不管納入那些政府部門,在培訓領導過程中,公部門、私領域同時 並進是比較好的,才能夠讓公私領域的人才交流。我不喜歡用被拔 擢、誤入叢林的小白兔的方式,去形容從民間進入公務體系的女性,
多數新聞媒體如此形容女性政務人員,其實是另種歧視,這議案辦 法很難具體,要有新思維才有可能走出,不要讓人家覺得女性都要 保障,不是,性別平等不是在保障女性,是要真正的性別平等,這 是我在第一次會議對委員及同仁的期許,也希望新政府有新思維。
第 4 案
提案單位︰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建請研擬是否另組專案小組,針對推動期程、政策完成 指標、優先推動項目,以及是否試行辦理等進行研討,
以利於本案之推動與落實,提請討論。
委員發言紀要 劉委員毓秀
1、第4、5兩個提案簡單來說就是要推動總統的三合一照顧政策(全名
「托育、長照、女性就業三合一政策」)。在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 組開會時我們提案主張成立專案小組,現在補提案。原因就是後來 我們發現,相關部會政策在進行,可是我們不知道,覺得非常錯愕、
生氣,因為無法解決問題。行政院托育政策提出幼兒園公私比要達 到4:6,馬政府時代就是這樣,有任何進步可言嗎?更重要的是,4 成公共幼兒園沒有辦法解決低生育率,因為這個比率太低。
2、三合一照顧政策經過仔細研議後主張,公幼國家負擔沉重,卻不符 合女性就業的需求,跟學校下課、寒暑假也放假,這完全對女性就 業沒有幫助,所以剛說人口、福利、家庭及就業政策要整個綁在一 起思考,而不是分開的。但是,行政院逕行提出的幼兒園政策主軸 竟然是擴增公幼,這不符合三合一照顧政策的主張,也不符合女性 的需求。(按:中央社21日報導,主導托育政策的政委向總統報告要
「研議與私立機構合作的機制」,此一方向正是三合一照顧政策的研 議結果明白指出為不可行、具有多重負面影響的作法!)
3、現在長照發展這麼多年,2.0是在1.0基礎進行,2.0或是1.0主要發 展社區照顧及居家服務,居家服務人員目前有9千人,家庭外籍看護 工是22萬人,為何本國照顧發展不出來?這是因為整個長照政策沒 有性別觀點,女性做為長照工作人員,以及女性做為高齡被照顧者 或家屬照顧者,這些位置上的女人的需求是什麼?長照政策都沒有 關照到,因此當然無法開發人力和服務。
4、因此我們主張成立專案小組,並且進一步建議建立橫向機制,也就 是討論案第5案。最近我們分析發現,104學年度全國國小學生人數 比前一輪相同生肖年的92學年度(按:我國生育率隨著生肖年而起
前為文指出,如此下去將「有亡國滅種之虞」。這個問題要快點解決,
包括長照機制要讓各地女性賺足薪水拿回家,能夠生養小孩甚至養 孫子女,這是很急迫的問題,因此,橫向聯繫要如何做?這麼多年都 沒有任何進展,為什麼會這樣?解套方法在哪?
5、「托育、長照、女性就業三合一照顧政策」是總統的性別政策,行政 院有必要將這些政策納入性別主流化的機制。
6、專案小組會議若請衛生福利部次長主持,是無法協調勞動部。
黃委員淑英
這也是性平會為什麼要部長擔任委員,院長擔任召集人,跨部會溝 通做決策都有政委協調,現出現教育、長照、就業議題,有不同政委管 理,能不能對話我不知道,今天三合一政策,院長要理解這個政策,由 他下令成立,是由誰主導再配合去做,才有公權力,才可以有動作,能 請政委做事的人就是院長,院長才能叫得動大家,毓秀推這個很多年,
我們相信這樣理念,院長要能夠了解接受,然後下這樣指令,如此各部 會才會積極配合。這有點難度,是政委及部長之間的意見協調。
何委員碧珍
十幾年前,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就發現人口的嚴重演變,當 時曾提出警訊,認為一旦托育照顧政策推動不佳,必然形成少子化的惡 果,可惜政府一直沒有採取正確行動,讓問題演變至今,現在又再加上 快速老化的議題,讓困難更加複雜。同樣的道理來看現今長照議題,問 題的核心是,如果長照2.0還是依照原有的社工福利體系、醫療體系這 些舊概念及方式處理,是可以解決部分問題,但若以為這樣就可以涵蓋 所有是錯的,如果沒有辦法把女性的照顧困境鬆解,國家的困難也是不 會解決,這件事要有更高層面及更廣的思維納入,既然是國安問題,建 議就要用國安的全面態度來處理。如果在政院真的沒有辦法好好討論,
民間團體也會思考,是否拜會總統真的交由國安直接處理。
楊委員芳婉
托育、長照是非常重要,是我們必須要面對,國家少子化、高齡化,
托育、長照、就業怎樣能三合一、後面處理作業很關鍵,剛毓秀委員提 供公托與非營利幼兒園之間區別,我想解決這問題,是急迫要面對的,
重要的是問題如何解決?關鍵在於就業、托育、長照的照顧人力,有很 多是由女性擔任,女性就業、托育政策如何涵蓋在這裏面?這過程中有 很多需要去克服,像是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教育部本身要跨出既有部 會職權共同來想,這恐怕是困難所在,因各有依憑的法律,怎樣跨部會 去做出一個政策,真的要智慧。以我參與多年修法及政策,這個會議已 經很有效率,但可能需要再進行交叉討論,我們的辦法中是否有機制讓 部會辯論?怎樣把提案目的、公托及非營利幼兒園差異在哪?衛生福利部 長照政策跟委員提案的差異在哪?整理出來,因每個政策有選擇性及時 間性,應該怎樣選擇,需要有機制討論,這個部分委員之間做初步結論,
還是要提到大會由院長裁示?
第 5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
連署委員︰黃淑英、楊芳婉、郭素珍、
何碧珍、阿布娪.卡阿斐依亞那、王 品、王兆慶
案由︰建請行政院協調建立托育公共化政策、長照 2.0 政策與 性平會之橫向協商機制,多方整合,以利研議並落實符 合性別主流化之公共托育及長照政策,提請討論。
委員發言紀要
併討論案第 4 案發言要旨。
第 6 案
提案委員︰劉毓秀
連署委員︰黃淑英、楊芳婉、郭素珍、
何碧珍、阿布娪.卡阿斐依亞那、王 品、王兆慶
案由︰建請研擬「到宅支持及照顧服務員兩階段訓練計畫」 , 使之與現行「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並行,並擴大 延攬優秀資深實務工作者擔任講師,建構以實務為導向 之務實訓練模式,有效引導人才進入照顧職場,提請討 論。
委員發言紀要 劉委員毓秀
1、現行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訓練後進去做居服的人員相當少,
這管道是有問題的,希望能研擬到宅支持及照顧服務員兩階段訓練 計畫,這是要跟另一個試辦計畫(「支持服務試辦計畫」)並行,否 則無法產生試辦計畫所需的人員。就是要讓新的訓練計畫與支持服 務試辦計畫一起進行,吸引更多女性進入。因此希望能夠馬上進行 兩階段訓練研擬。總統召開三合一政策工作坊會議,「支持服務」是 會後各縣市提出想要做的計畫,事不宜遲,訓練計畫跟支持服務計 畫希望能夠馬上開始研擬,明年年初徵選縣市來試辦執行,讓女性 進入職場,不然居服員9千人、外勞22萬,這樣懸殊的本勞、外勞比 例如果動不了,未來長照政策會落空。
2、現行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所規定的課程結構不符合居家服務實 務需求,必須加以調整,師資來源也需要修改,擴大延攬優秀資深 實務工作者擔任講師,如此才有可能訓練出能夠勝任居家服務的人 才。
3、建議分成兩階段,完成第一階段訓練課程者,頒予「到宅支持服務 員」結業證書,通過兩階段訓練者,授予「照顧服務員」資格;此 兩階段訓練計畫,與現行「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並行,俾於 後者之外另開一個管道,吸引更多人才。
4、擬定試辦計畫是第一件事,決定以後成敗關鍵,能否開發人力,人 是否能進來,因此支持性服務試辦計畫開始,兩階段訓練計畫就要 完整,人進來之後,通過第一階段就得到到宅支持服務員結業證書,
照顧服務員的資格。人員訓練和資格的辦法要先出來,支持服務試 辦案地方政府才會敢去做。大家都知道長照成敗在人力,衛生福利 部意思,照顧服務員實施辦法裡面有家事服務員訓練,意思應該是 說這樣就夠了。這是不對的,結構不對,師資來源、培訓單位都不 對,至今訓練了11萬人,卻只有9千人到居服職場,這是有問題的。
5、兩階段計畫改成兩階段試辦計畫,讓試辦計畫不會有太多人,讓他 們有到宅支持服務員結業證書及照顧服務員資格。
6、女性就是處理小事,但卻被迫穿不合腳的鞋子,會弄得寸步難行,
是否提到大會讓院長裁決?衛生福利部的態度是要拖到明年6月,總 統承諾的三合一政策怎麼跑?試辦計畫要先給受訓者資格,不然支持 服務試辦計畫根本沒辦法進行。衛生福利部說要考慮財源,這更令 我更生氣。將「衰弱老人」納入長照服務範圍是三合一照顧政策提 出的主張,現在衛生福利部的長照政策據此將「衰弱」納入,卻「狸 貓換太子」,將三合一政策以女性觀點提出的衰弱長者及家屬照顧者 所需的服務項目排除在長照服務和預算的涵蓋範圍,卻以其他的項 目去取代。
王委員兆慶
1、這件事我問地方政府,他們說分階段訓練的構想立意良善,但卡在 中央法規,不敢貿然動作,因為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中,照顧 服務員是有一定的資格,由衛生福利部主管。也就是衛生福利部資 格如果沒有開放為兩階段,地方政府向中央提這個案子也沒有用,
希望中央及地方政府可以協調,這件事怎樣程序才是可行的。
2、這是細節問題,第一照顧服務員如議程上所寫的要受過90小時的訓 練才能擔任,這90小時訓練都是委給專門民間團體辦理,這提案希 望拆成兩階段,比方說一個30小時,一個60小時。但是怎樣拆,現 在沒有定論,這需要討論,現在地方政府實驗要怎樣拆,卡到90小 時的規定,它不能有變動。因為資格被範定,在我國想要當居家服 務員,不是隨便找一個民間單位去訓練都可以,這個民間單位必須 經過審核且是要開什麼課,但這與兩階段的提案,是完全相左。兩
改照顧服務員實施計畫,地方政府都覺得沒有可行性。
3、另一個澄清這跟財源沒有關係,這是民眾自己付費,參加照顧服務 員訓練班,這不需要政府的錢,所以沒有預算要增加多少的問題。
另外具體建議,中央要不要在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直接加條文,
譬如加一條地方政府得階段性辦訓練,就達成剛說的階段性訓練的 正當性。如果中央政府覺得另外研擬試辦計畫很困擾,那在現行計 畫中增列條款,也是一個辦法。
黃委員淑英
1、我們提到宅支持是為了解決居家服務的一部分人力,要讓居家服務 員轉到長照體系來,這樣將來這個家庭有老人照護的需求時,到宅 支持的人可以轉成居家服務員,是這樣一個概念,不是要分一杯羹,
這精神要分清楚,是希望這樣的人力可以轉進長照,以充足長照人 力。
2、我要提醒試辦計畫出來的結業證書,沒有法律根據可以成為證照,
這30小時的訓練,可能無法再上60小時而成為長照人員。
3、現定義長照服務員分為兩階段,這是行政命令可以解決,不然試辦 計畫會變成沒有法源問題。
陳委員秀惠
我們跟時間賽跑,不是一直研究。
第 7 案
提案委員︰王品
連署委員︰劉毓秀、黃淑英、楊芳婉、
阿布娪.卡阿斐依亞那、郭素珍、何 碧珍
案由︰建議效法北歐國家,針對高齡者試辦普及式「年度預防 訪視」 ,積極提升每位高齡者健康自覺與生活自理觀念,
追求健康老化,以免高齡化成為國家與家庭不可承受之
委員發言紀要 王委員品
1、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計,15年後我國老年人口將占總人口的 四分之一,與日本今日的人口結構相同(25%)。面臨人口快速高齡化,
政府做法不應只是開辦長照服務,還應採取積極預防失能措施,「從 前端攔截失能」,以減少長照需求。又參照主計總處2016年「國民幸 福指數」(健康狀況)顯示,我國人口在65歲之後,女性平均會多活 18.2年(瑞典為多活21年、丹麥20年),在這18.2年中,不健康平均 餘命為9.8年,占65歲以後平均餘命的54%;而北歐高齡國瑞典人口 在65歲後多活的21年餘命中,不健康平均餘命僅7.5年,占65歲以後 平均餘命的35%;丹麥人口在65歲後之不健康平均餘命為7.3年,占 65歲以後平均餘命的36%。北歐國家能夠成功壓縮人生的不健康餘命,
應歸功於全面實施「從前端攔截失能與延緩失能惡化」之健康政策。
然而,臺灣在延長平均餘命的同時,不健康的餘命卻更為延長,不 健康餘命延長則反應為照顧及健保負擔增加。而照顧工作者不論是 外籍看護人員或居家服務員,多數是女性(前者女性占比達99%,後 者達93%),家屬照顧者也以女性居多,沉重的照顧負擔不僅造成限 制女性自我實現之桎梏,甚至導致照顧者之身心崩壞。如何能夠延 長人口之「健康餘命」、縮短「不健康餘命」、減輕婦女及健保負擔?
可參考北歐作法,例如丹麥,針對高齡者進行普及式的年度「預防 訪視」(preventive home visits),透過家訪了解老人的生活型態、
飲食、用藥、健康狀況等,並提供居家環境安全與輔具諮商,甚至 轉介其他服務。透過進入家戶的訪視,較有可能有效影響老人的健 康觀念與生活習慣,提升老年人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瑞典預估到2050 年,該國的平均餘命會再延長2.6年,而瑞典的健康政策目標就是要 讓人民這延長的2.6年壽命能夠是健康的,作法是採取積極的「前端 攔截失能」(失能壓縮)措施。臺灣的健康政策目標也應該追求「讓 平均餘命逐年延長的部分要等於健康餘命」,才有意義。
2、建議可於全國各縣市試辦普及式年度預防訪視計畫,並策略選擇試 辦鄉鎮市或區域(如老年人口多、密度高、比率高或有同步開辦支持
服務之地區),可將自我健康管理觀念與支持服務資源引進並充權給 老年人與其家人。
參、臨時動議案 第 1 案
提案委員︰王秀芬
連署委員︰王兆慶、王品、郭素珍、
許秀雯、劉毓秀
案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應依其工作職掌,與行政院性別平等 會民間委員建立更密切之常態性合作機制,處理委員提 出之幕僚作業協助需求,且行政院發布與性別相關政策 前,應先諮詢性別平等處及性別平等會委員意見。
委員發言紀要 王委員秀芬
1、針對委員關注性平之議題、提案,建議性平處可以有窗口協助,以 利掌握相關資訊及建立有效溝通橋樑。
2、行政院於發布重大有關性平相關政策前,除做性別影響評估外,建 議應事先諮詢性平委員,以確實落實性平相關運作機制。
許委員秀雯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是中央最高層級所建置性別平等的一主要機制;
而性別主流化在我國推行也已超過10年,性別平等會讓政府在性別平等 議題上,藉由公私合作廣納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建議與意見,讓政府 在內部溝通上即可解決具有爭議性之問題,並可藉由民間團體倡議之經 驗,立即提供相關內容之診斷、觀察、提供可能之對策,很可惜民間團 體所累積經驗、知識的價值,是長期被政府部門所低估。既然已成立性 平機制,就應充實該機制的功能,廣納民間委員意見,如有關長照、公 共托育等相關議題,部會之間無法有效溝通協調、步調不一致或與民間
之層級,即能運用性平處的專業及有效徵詢性平委員意見,可以避免這 種成本。本提案攸關性平機制核心精神的落實,請大家支持這個提案,
以有效提升性平政策品質,勿讓性別平等會成為空有門面之橡皮章。
第 2 案
提案委員:何碧珍
連署委員:劉毓秀、陳秀惠、王兆慶、
林千惠、王品
案由:研議如何協助回歸台灣就學、就養的新住民學齡子女,
幫助他們盡快銜接學習,適應生活,順利長大。
委員發言紀要 何委員碧珍
臺灣新住民女性現有50幾萬人,部分家庭經濟或條件差者不得不將 幼童送回母國暫時撫養,而待家庭條件改善後才接回臺灣。這些於國小、
國中學齡階段才回到臺灣的孩童,都必須面對教育的銜接、與家人相處、
社會適應等等困難的挑戰。據知衛福部門現行是有提供志工的輔導、陪 伴等協助方案,但各縣市實際孩童人數、問題需求及運作協助是否已經 契合足夠,必須相關業務主管統合才能得知全貌。少子化時代,每位孩 子都是寶,學習的問題無法拖延等待,因此於此臨時提案,請相關業務 權責機關先行整理統計數據及研擬對策,於下次分工小組報告,以能了 解全貌及早提供協助措施。
第 3 案
提案委員:何碧珍
連署委員:劉毓秀、林千惠、陳秀惠、
案由:建議於性平會成立一專案小組,擔任行政院「新南向政 策推動計畫」之政策幕僚,協助「新南向政策」中女性 人才的導入、參與及發展等規劃事宜。
委員發言紀要 何委員碧珍
1、行政院於9月5日提出重大的「新南向政策」,不知該政策是否曾有先 諮詢過性平處的意見?因政策中關於人才交流部分,提及要「發揮新 住民力量,利用語文、文化優勢取得相關證照及就業(如母語教學、
觀光等),鼓勵大專校院開設南向相關科系及學程,促使具南向語言 之學生可加分進入學校就讀,培育成第二代南向之種子兵。」
2、觀察現行生活中,在中南部、鄉間的許多新住民女性處境,仍不免 受到婆家的種種行動限制,包括交友、學習、工作等。另外政府也 還存在著某些限制性法令,若社會的不友善及相關政策措施無法鬆 綁,新住民女性是難以改變現狀,配合政府的政策發展。
3、據了解,在母國受過高等教育的新住民女性不少,雖然對臺灣語言、
文化尚無法完全融合,但普遍具備數位能力,可以透過網路與母國 親朋好友聯繫交流,她們肯定新南向政策,但覺得政策方向必須先 貼近她們的現狀及需求才有發展可言。個人認為,性平處具有性別 政策研擬的功能任務,應協助新住民女性人才的開發,因此,建議 於性平處成立一個任務型專案小組,並邀請新住民團體代表參與,
協助南向政策的相關推動事項。
4、「新南向政策」已經啟動,期程應會持續多年,相關子計畫應該依照 性別主流化的既有規範要求,進行各項影響評估及管考。
黃委員淑英
推動新南向推動政策涉及預算、員額等各方面之考量,其中人才培 育方面,如何將女性新住民亦納入其中,建議可邀請性平委員參與相關 會議,而非成立另一專案小組。
劉委員毓秀
相關政府部門、民間團體蒐集相關意見後,提供性平委員參考及了解相 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