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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通函第 501/2000 號 (前編號為教育署通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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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通函第 501/2000 號

(前編號為教育署通函第 501/2000 號)

分發名單:各中、小學校長 – 備 辦 副本送:各組主管 - 備考 (注 意 : 各 中 、 小 學 校 長 及 教 師 均 應 閱 讀 本 通 函 )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的 要 求

摘 要

政 府 日 前 已 公 布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的 有 關 事 項。本 通 函 旨 在 向 各 中、小 學 校 說 明 各 項 推 行 措 施 。

詳 情

2.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推 行 對 象 包 括 在 本 港 所 有 中 、 小 學 校 任 教 英 文 / 普 通 話 科 的 教 師 ( 按 「 以 英 語 為 母 語 的 英 語 教 師 計 劃 」 聘 用 的 教 師 及 國 際 學 校 的 教 師 除 外 )。 校 方 應 向 有 關 教 師 說 明 達 到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途 徑 和 程 序 。

在 職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3. 各 中 、 小 學 校 的 所 有 在 職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須 於 2005/06 學年 結 束 以 前 在 有 關 語 文 方 面 達 到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的 基 本 水 平 ( 以 下 簡 稱 「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 )。 本 通 函 內 的 「 在 職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 是 指 在 2000/01 學 年 已 在 本 地 的 中、小 學 校 內 任 教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的 常 額 教 師 (包 括 仍 在 試 用 期 內 的 教 師 )。

4. 除 獲 得 豁 免 的 教 師 外 , 在 職 英 文 /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可 循 以 下 途 徑 達 到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 (a)修 讀 認 可 的 語 文 培 訓 課 程 並 通 過 其 內 部 評 核 , 或 (b)參 加 由 香 港 考 試 局 及 教 育 署 聯 合 舉 辦 的 教 師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 或 (c)修 讀 部 分 課 程 及 參 加 部 分 評 核 。

在 職 非 語 文 教 師

5. 在 2000/01 學 年 已 在 本 地 的 中 、 小 學 校 內 任 職 而 所 教 科 目 並 非 英 文 /普 通 話 的 常 額 教 師 , 即 本 通 函 內 所 指 的「 在 職 非 語 文 教 師 」。 這 類 教 師 假 如 在 2001/02 學 年 至 2003/04 學 年 期 間 被 調 派 任 教 英 文 /普 通 話 科,其 學 歷 如 未 獲 豁 免 , 他 們 也 須 在 2005/06 學年 結 束 以 前 , 透 過 進 修 或 評 核 或 修 讀 部 分 課 程 及 參 加 部 分 評 核 以 達 到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 從 2004/05 學 年 開 始 , 在 職 教 師 如 要 開 始 任 教 英 文 / 普 通 話 科,便 須 在 任 教 前 在 各 項 核 心 語 文 技 巧 方 面 ( 課 堂 語 言 除 外 ) 達 到 基 本 的 水 平 , 這 些 教 師 亦 須 在 任 教 的 第 一 年 內 在 課 堂 語 言 能

我們的抱負 我們的使命

提供優質學校教育,致力發展個別潛能,培育學生迎接人生挑戰。 提供專業服務,確保資源善用。協同社會人士,發展優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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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方 面 達 到 基 本 水 平 。

新 任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6. 至 於 在 2001/02 學 年 至 2003/04 學 年 期 間 入 職 或 重 任 教 職 的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 如 未 能 獲 得 豁 免 , 便 須 在 兩 年 內 透 過 評 核 以 達 到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

7. 從 2004/05 學 年 起 , 新 任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的 教 師 , 便 須 在 任 教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前 達 到 各 項 核 心 語 文 技 巧 (課 堂 語 言 除 外 )的 基 本 能 力 水 平,而 且 須 於 任 教 的 第 一 年 內 在 課 堂 語 言 方 面 達 到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的 要 求 。

8 . 學 校 在 2004/05 學 年 之 前 聘 用 新 英 文 及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時 , 應 優 先 考 慮 已 在 全 部 或 部 分 核 心 語 文 技 巧 ( 即 英 文 科 的 閱 讀 、 寫 作 、 聆 聽 、 口 語 及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 普 通 話 科 的 聆 聽 與 認 辦 、 拼 音 、 口 試 及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 達 到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的 應 徵 者 。

9 . 本 通 函 附 上 簡 表 一 份 ( 見 附 件 ) , 扼 要 列 出 有 關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的 安 排 , 以 供 參 考 。

豁 免 事 宜

10. 取 得 相 關 資 格 的 普 通 話 教 師 可 獲 部 分 豁 免,而 取 得 相 關 學 位 並 曾 受 相 關 師 資 培 訓 的 英 文 科 教 師 , 則 可 獲 全 面 豁 免 。

11. 普 通 話 科 方 面,在 香 港 考 試 局 普 通 話 高 級 水 平 測 試 中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的 教 師 可 豁 免 聆 聽 與 認 辨 、 拼 音 、 口 試 的 要 求 ; 而 在 國 家 語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員 會 普 通 話 水 平 測 試 中 取 得 二 級 乙 等 或 以 上 成 績 的 教 師 可 豁 免 口 試 的 要 求 。 課 堂 語 言 運 用 則 不 設 豁 免 。

12. 英 文 科 方 面 , 教 師 如 持 有 相 關 的 學 位 , 並 已 獲 得 相 關 的 師 資 培 訓 , 即 可 視 為 已 達 到 第 三 級 的 語 文 水 平,符 合 教 師 基 本 能力水 平 的 要 求。有 關 豁 免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2000 年 10 月 16 日 通 函 第 502/2000 號 。

培 訓 事 宜

13. 在 職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或 在 2001/02 學 年 至 2003/04 學 年 期 間 被 調 派 任 教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的 在 職 非 語 文 教 師,凡 在 公 營 的 中、小 學 校 任 教 者 (包 括 官 立 學 校 、 資 助 學 校 、 買 位 計 劃 學 校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 均 可 獲 政 府 資 助 各 卷 別 的 一 次 評 核 費 用 及 認 可 培 訓 課 程 及 /或 相 關 「 深 造 課 程 」 的 一 次 進 修 費 用 。 英 文 科 的 培 訓 資 助 金 額 為 13,000 元 , 而 普 通 話 科 的 培 訓 資 助 金 額 則 為 10,000 元 。 教 師 可 按 個 人 需 要 運 用 這 筆 資 助 自 行 選 讀 最 合 適 的 課 程 。 資 助 金 額 不 一 定 足 夠 支 付 全 部 課 程 的 費 用 , 因 為 課 程 收 費 須 視 乎 教 師 選 修 的 課 程 類 別 而 定 。 政 府 在 2006 年 8 月 31 日 後 將 不 會 繼 續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資 助 。

14. 培 訓 課 程 設 有 不 同 單 元,以 配 合 不 同 的 語 文 技 巧 要 求,幫 助 學 員 達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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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水 平 , 並 進 一 步 超 越 基 本 水 平 。 政 府 鼓 勵 培 訓 機 構 採 用 多 元 化 授 課 模 式 , 除 課 堂 面 授 的 模 式 外 , 還 可 運 用 遙 距 教 學 、 網 上 教 學 及 校 本 培 訓 等 模 式 。

15. 當 局 現 正 評 審 各 培 訓 機 構 所 提 交 的 培 訓 課 程 建 議 書 。「 認 可 課 程 」 的 詳 情 將 在 本 年 稍 後 公 布 。 預 計 首 批 課 程 可 於 明 年 年 初 開 課 。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16. 由 2001 年 開 始 , 香 港 考 試 局 及 教 育 署 將 於 每 年 3 月 舉 辦 教 師 語 文 能力 評 核 。 有 關 細 節 , 將 於 稍 後 公 布 。

教 師 培 訓 發 展 計 劃

17. 校 方 應 把 協 助 教 師 達 致 語 文 能力要 求 的 工 作 列 為 教 師 培 訓 發 展 計 劃 之 重 要 項 目 ; 在 顧 及 教 師 意 願 和 學 校 行 政 的 情 況 下 , 鼓 勵 校 內 的 在 職 英 文 /普 通 話 科 教 師 早 日 安 排 , 按 序 報 讀 認 可 的 語 文 培 訓 課 程 或 參 加 評 核 , 以 便 在 2005/06 學 年 底 前 達 到 基 本 水 平 。 學 校 不 應 局 限 教 師 的 選 擇 , 而 應 讓 教 師 明 白 他 們 可 自 由 選 擇 修 讀 培 訓 課 程 或 參 加 評 核 。

18. 校 方 必 須 與 有 關 的 語 文 教 師 商 討 , 全 盤 擬 訂 教 師 培 訓 發 展 的 五 年 計 劃 。 該 計 劃 須 包 括 從 今 年 開 始 到 2005/06 學 年 底 , 每 年 選 擇 以 不 同 形 式 達 到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的 教 師 人 數。為 方 便 策 劃 培 訓 事 宜,務 請 學 校 在 2000 年 12 月 底 前 將 計 劃 送 交 教 育 署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組 (舊 稱 語 文 基 準 組 )。

19. 上 述 所 有 進 修 及 評 核 的 發 還 款 項 手 續 均 經 由 學 校 辦 理,申 請 手 續 的 詳 情 將 會 在 日 後 有 關 培 訓 及 評 核 的 通 函 內 發 布 。 教 師 在 修 讀 認 可 課 程 或 參 加 評 核 所 得 的 成 績 , 正 本 直 接 寄 往 教 師 指 定 的 通 訊 地 址 , 而 副 本 則 將 由 培 訓 機 構 或 考 試 局 送 交 教 育 署 。 至 學 年 終 結 時 , 教 育 署 會 將 已 達 到 或 已 超 越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水 平 的 教 師 名 單 送 交 有 關 學 校 , 惟 個 別 教 師 所 達 到 的 語 文 能 力 等 級 則 不 會 列 出 。

20. 對 上 述 事 項 如 有 任 何 疑 問,歡 迎 致 電 2126 5285 與 教 育 署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組 聯 絡 。

教 育 署 署 長

(李 煜 輝 代 行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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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有關語文能力要求的 安 排(在職教師)

*可獲提供培訓資助(英文科教師可獲得13,000元,普通話科教師則有10,000元)和一次免費語文能 力評核。

**教師須自行支付所需費用。

***須在開始任教後一年內,達到課堂語言運用的基本水平。

在職教師

* 英 語 / 普 通 話 科 教師:

通 過 三 個 途 徑 其 一 或 其 組 合 在 二 零 零 五 / 零 六 學 年 結 束 前 達 到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被 調 派 任 教 英 文 或 普 通 話 科

* 在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至 二 零 零 三 / 零 四 學 年 期 間 被 調 派 任 教 英 文 或 普 通 話 科 : 通 過 三 個 途 徑 其 一 或 其 組 合 在 二 零 零 五 / 零 六 學 年 結 束 前 達 到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在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學 年 起 被 調 派 任 教 英 文 或 普 通 話 科

豁 免 認可培訓課程 語文能力評核

***

須 在 開 始 任 教 前 已 通 過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達 到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我們的抱負 我們的使命

提供優質學校教育,致力發展個別潛能,培育學生迎接人生挑戰。 提供專業服務,確保資源善用。協同社會人士,發展優質教育。

(5)

附件

有關語文能力要求的安排(新入職教師)

**教師須自行支付所需費用。

***須在開始任教後一年內,達到課堂語言運用的基本水平。

新 入 職 教 師

在 二 零 零 一 / 零 二 至 二 零 零 三 / 零 四 學 年 期 間 入 職

* * 在 二 零 零 四 / 零 五 學 年 或 其 後 入 職 任 教 英 文 或 普 通 話 科

**

入職任教英文或普通話科: 通過 兩個途徑其一或其組合於兩年內 達到基本語文能力要求

**

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前被調派 任教英文或普通話科: 通過兩 個途徑其一或其組合於兩年內 達到基本語文能力要求

**

在二零零四/零 五學年起被調 派任教英文或 普通話科

***

須 在 開 始 任 教 前 已 通 過 語 文 能 力 評 核 達 到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豁 免 語文能力評核

我們的抱負 我們的使命

提供優質學校教育,致力發展個別潛能,培育學生迎接人生挑戰。 提供專業服務,確保資源善用。協同社會人士,發展優質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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