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EDB(KGA2-1)/ GRANT/5
教育局通函第 17/2022 號
分 發 名 單 :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副 本 送 :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附 設 幼 稚 園
班 級 的 學 校 的 所 有 校 監 及 校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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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加 強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措 施
目 的
本 通 函 旨 在 通 知 在 2021/22學 年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附 設 幼 稚 園 班 級 的 學 校 (以 下 統 稱 為「 幼 稚 園 」)有 關 新 的 幼 稚 園 中 層 領 導 五 星 期 複 修 課 程 及 一 筆 過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津 貼 (津 貼 )的 詳 情。本 通 函 應 與 2018年 6月 8日 發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8/2018號「 提 升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 一 併 閱 讀 。
背 景
2. 政 府 自 2017/18學 年 起 實 施 計 劃。計 劃 的 主 要 目 標 之 一,是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育 質 素,而 提 升 幼 稚 園 教 師 (包 括 校 長 )的 專 業 能 力 尤 其 重 要。為 推 動 校 長 和 教 師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教 育 局 通 告 第 8/2018號 訂 明,由 2018/19學 年 開 始,在 每 三 年 的 周 期 內,校 長 和 教 師 應 按 本 身 需 要,參 加 60小 時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活 動。在 個 別 幼 稚 園 層 面 , 教 育 局 為 照 顧 學 童 多 元 需 要 訂 定 了 以 下 的 培 訓 目 標 :
(a) 在 支 援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童 方 面,在 202 0/21學 年 完 結 前,每 所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有 最 少 一 名 教 師 完 成 教 育 局 認 可 的 基 礎 課 程 。
(b ) 在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童 方 面,在 202 0/21 學 年 完 結 前,所 有 參 加 計 劃 並 錄 取 非 華 語 學 童 (不 論 人 數 )的 幼 稚 園,已 最 少 有 一 名 教 師 完 成 教 育 局 認 可 的 基 礎 課 程 。
3. 上 述 培 訓 目 標 已 順 利 落 實。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須 注 意 學 校 人 員 的 變 化 / 調 動 會 否 影 響 符 合 上 述 培 訓 目 標,因 而 需 要 再 安 排 教 師 出 席 培 訓。教 育 局 會 繼 續 監 察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的 情 況 , 以 確 保 他 們 符 合 上 述 培 訓 目 標 。
4. 教 育 局 已 於 2019年 年 中 開 始 檢 討 計 劃 的 實 施 情 況 。 檢 討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 相 關 報 告 亦 已 於 2021 年 8 月 發 布 。 教 育 局 會 從 多 方 面 進 一 步 支 援 幼 稚 園 持 續 發 展,以 落 實 檢 討 報 告 中 的 建 議。就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方 面,建 議 包 括:(i) 日 後 在 提 供 照 顧 學 童 特 殊 需 要 的 培 訓 時,除 舉 辦 基 礎 和 進 階 課 程 外,亦 會 增 加 短 期 的 專 題 課 程;(ii) 為 資 深 教 師、主 任 或 有 志 晉 升 較 高 職 級 的 教 師,提 供 較 長 時 期 及 有 系 統 的 課 程 ; 及 (iii) 在 2021/22學 年 向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一 筆 過 津 貼 , 以 提 升 教 師 的 能 力 和 促 進 他們的專 業 發 展 。 就 (i), 教 育 局 已 於 2021年 12月 2日 向 所 有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發 出 信 函 , 鼓 勵 他 們 安 排 教 師 參 加 照 顧 學 童 特 殊 需 要 的 進 階 及 專 題 課 程 。 就 (ii)及 (iii),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第 5至 19段 。
詳 情
幼 稚 園 中 層 領 導 在 職 五 星 期 課 程
5.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幼 稚 園 中 層 領 導 的 支 援 , 教 育 局 會 為 幼 稚 園 的 資 深 教 師、主 任 或 有 志 晉 升 較 高 職 級 的 教 師 提 供 較 長 時 期 及 有 系 統 的 課 程,讓 他 們 深 入 探 討 不 同 的 幼 稚 園 教 育 議 題。就 此,由 2021/22學 年 起,香 港 教 育 大 學 已 設 計 了一 個 新 的 幼 稚 園 中 層 領 導 在 職 五 星 期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 詳 情 稍 後 將 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的 培 訓 行 事 曆 。 為 便 利 幼 稚 園 安 排 教 師 修 讀 此 課 程 , 教 育 局 會 由 2021/22學 年 起,向 參 加 者 所 屬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代 課 教 師 津 貼。教 育 局 通 告 第 8/2018號 第 14段 至 第 16段 與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相 關 的 基 本 原 則 , 亦 適 用 於 上 述 新 辦 的 五 星 期 課 程 。 在 2021/ 22學 年,持 有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或 以 上 資 歷 的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額 為 每 天 9 91 元1;而 持 有 其 他 資 歷 的 代 課 教 師 , 津 貼 額 為 每 天 377元1。
6. 申 請 2021/22學 年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的 幼 稚 園,請 填 妥 上 述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相關 的 申 請 表 (樣 本 見 附 件 一 甲 )2,並 夾 附 代 課 教 師 簽 收 的 領 薪 收 據 正 本 (附 件 一 乙 )以 及 代 課 教 師 的 資 歷 證 明 交 回 教 育 局 。 已 支 付 的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會 發 還 給 合 資 格 的 幼 稚 園 , 所 有 申 請 必 須 於 有 關 學 年 的 8月 31日 或 之 前 遞 交 教 育 局 。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津 貼
7. 另 外 , 教 育 局 會 為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提 供 一 筆 過 的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津 貼 , 以 提 升 教 師 的 能 力 和 促 進 其 專 業 發 展,從 而 推 動 學 校 持 續 發 展。幼 稚 園 須 向 教 育 局 提 出 申 請。津 貼 分 為 三 個 層 階,津 貼 額 分 別 為 10萬 元、15萬 元 及 20萬 元。幼 稚
1 津貼額的計算是根據基本職級教師的薪酬範圍。現時的教學人員薪酬範圍會每年根據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予 以調整。屆時,持有幼兒教育證書或以上學歷的幼稚園代課教師津貼額,會參考薪酬範圍作出調整;至於持 有其他資歷的代課教師津貼額,會每年按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調整。
2 代課教師的資助額會按教育局通告第 8/2018 號的安排每年調整,教育局會在隨後每年更新附件一甲,並上載 教育局網頁供學校下載使用。
園 可 獲 的 津 貼 額 將 按 該 校 於 2021年 9月 合 資 格 獲 發 放 資 助3的 半 日 制 學 生 人 數4而 釐 定 , 詳 情 如 下 :
層 階 半 日 制 學 生 人 數4 津 貼 額
第 一 層 階 少 於 220 10萬 元
第 二 層 階 220 至 3 30 15萬 元
第 三 層 階 331 或 以 上 20萬 元
8. 幼 稚 園 可 於 2021/22至 2023/24學 年 (直 至 2024年 8月 31日 )運 用 上 述 津 貼 , 以 規 劃 及 推 展 校 本 計 劃 。
津 貼 用 途
9. 幼 稚 園 須 確 保 有 效 運 用 津 貼 , 用 途 只 限 於 提 升 教 師 的 能 力 和 促 進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以 推 動 學 校 持 續 發 展。我 們 鼓 勵 幼 稚 園 運 用 津 貼 盡 量 惠 及 更 多 教 師。
津 貼 的 用 途 涵 蓋 以 下 項 目 :
• 僱 用 外 間 服 務 以 提 升 教 師 的 能 力 (例 如 為 教 師 安 排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
• 委 聘 顧 問 服 務 以 推 動 學 校 建 立 學 習 圈 、 優 化 課 程 , 及 / 或 舉 辦 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相 關 的 校 本 課 程 , 以 提 升 教 學 質 素 或 加 強 對 學 生 的 支 援 ;
• 已 與 大 灣 區 內 的 幼 稚 園 簽 訂 正 式 協 議 締 結 為「 姊 妹 園 」的 幼 稚 園 所 安 排
「 姊 妹 園 」之 間 的 專 業 交 流 活 動 5 (例 如「 姊 妹 園 」探 訪 、 講 座 、 教 學 示 範 、 評 課 、 視 像 交 流 和 經 驗 分 享 等 )。 津 貼 可 涵 蓋 與「 姊 妹 園 」探 訪 相 關 的 開 支 , 例 如 教 師 到 訪 大 灣 區 內 「 姊 妹 園 」 交 流 的 團 費 開 支 及 用 於 交 流 活 動 的 物 資 支 出 。 由 於 這 些 專 業 交 流 活 動 的 成 本 相 對 較 高 , 為 確 保 津 貼 用 於 更 多 元 化 的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 姊 妹 園 」 專 業 交 流 活 動 的 總 開 支 不 得 超 過 學 校 所 獲 發 放 津 貼 額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以 及
• 資 助 教 師 修 讀 有 關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課 程 或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相 關 的 國 際 會 議 , 而 該 些 活 動 必 須 配 合 幼 稚 園 的 學 校 發 展 計 劃 及 符 合《 幼 稚 園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 (2017)的 規 定 。 有 關 課 程 必 須 為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所 開 辦 或 合 辦 的 課 程 ,或 已 列 入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資 歷 名 冊 的 課 程 。 至 於 資 助 教 師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 津 貼 只 可 涵 蓋 報 名 及 課 程 費 用 , 交 通 、 住 宿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一 概 不 得 納 入 資 助 範 圍 。 教 師 必 須 承 擔 課 程 /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的 部 分 費 用 , 學 校 最 多 只 可 運 用 上 述 津 貼 提 供 半 費 資 助 。 為 確 保 津 貼 惠 及 學 校 整 個 教 師 團 隊 , 而 非 只 有 個 別 教 師 受 惠 , 資 助 課 程
3 教 育 局 會 根 據 經 學 校 核 實 的 第 一 次 資 助 調 整 的 結 果 , 以 幼 稚 園 於 2 0 2 1 年 9 月 合 資 格 獲 發 資 助 的 學 生 人 數 為 基 礎 , 釐 定 每 所 幼 稚 園 可 獲 發 放 的 津 貼 額 。
4 一名全日制╱長全日制學生作兩名半日制學生計算。
5 由於幼稚園學生年紀小,與幼稚園「姊妹園」交流應著重於教師的專業交流,而非學生層面的交流。
費 用 / 國 際 會 議 的 報 名 費 用 方 面 的 總 開 支 不 得 超 過 學 校 所 獲 發 津 貼 額 的 百 分 之 二 十。為 符 合 上 述 規 定,幼 稚 園 應 就 津 貼 的 運 用 制 訂 校 本 政 策。
10. 此 外 , 津 貼 用 途 不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
• 支 付 由 現 任 教 職 員 執 行 額 外 職 務 所 需 的 費 用 ;
• 安 排 成 本 高 昂 但 只 有 少 數 教 師 直 接 受 惠 的 非 本 地 考 察 團 (大 灣 區 內「 姊 妹 園 」 之 間 的 交 流 活 動 除 外 );
•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 為 正 在 修 讀 課 程 的 現 職 教 師 暫 代 職 務 。 如 教 師 所 修 讀 的 課 程 屬 於 合 資 格 發 放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的 課 程 ( 例 如 為 支 援 非 華 語 學 童 及 特 殊 需 要 學 童 而 設 的 指 定 認 可 課 程,及 新 的 幼 稚 園 中 層 領 導 五 星 期 課 程 ),
則 幼 稚 園 應 就 發 還 聘 請 代 課 教 師 的 費 用 申 領 指 定 津 貼 ; 以 及
• 資 助 教 師 修 讀 課 程 (不 論 任 何 學 科 ), 以 取 得 個 人 學 術 資 歷 , 例 如 學 士 / 碩 士 學 位 等 。
11. 上 述 所 列 的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 幼 稚 園 必 須 審 慎 運 用 津 貼 , 適 當 分 配 資 源 , 並 確 保 每 項 支 出 皆 屬 上 述 津 貼 的 使 用 範 圍 。
申 請 程 序 及 審 批 原 則
12.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須 填 妥 及 提 交 載 於 附 件 二 的 申 請 表 格, 當 中 包 括 初 步 計 劃 的 簡 介,以 闡 述 如 何 運 用 津 貼 提 升 教 師 的 能 力 和 促 進 其 專 業 發 展,從 而 推 動 學 校 持 續 發 展 , 以 及 如 何 讓 受 惠 教 師 與 校 內 同 工 分 享 所 學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
13. 有 意 申 請 的 幼 稚 園 須 於 2022年 1月 14日 或 之 前,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把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交 回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行 政 2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號 胡 忠 大 廈 23樓 2329室 ; 傳 真 號 碼 : 3691 8021)。 申 請 表 格 (Word格 式 )可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下 載 (主 頁 > 教 育 制 度 及 政 策 > 幼 稚 園 教 育 >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 通 告 )。
14. 我 們 審 批 申 請 時 , 會 考 慮 幼 稚 園 提 交 的 計 劃 書 及 其 營 運 水 平 , 例 如 , 曾 因 嚴 重 的 管 理 問 題 或 不 當 做 法 而 接 獲 教 育 局 書 面 警 告 的 幼 稚 園 , 其 申 請 將 不 獲 批 准 。
發 放 津 貼 及 會 計 安 排
15. 上 述 津 貼 以 學 校 註 冊 為 申 請 單 位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如 在 同 一 學 校 註 冊 下 營 運 , 即 使 有 多 個 註 冊 校 址 , 均 視 作 一 所 合 資 格 幼 稚 園 計 算 。 本 局 一 般 會 於 2022 年 2 月 或 之 前 把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幼 稚 園,並 於 2022 年 3 月 發 放 上 述 津 貼。成 功 申 請 的 幼 稚 園 須 於 2024 年 8 月 31 日 或 之 前 運 用 津 貼 。 如 有 需 要 補 貼 津 貼 的 不 足 , 幼 稚 園 可 調 撥 計 劃 下 基 本 單 位 資 助 中 劃 為 其 他 營 運 開 支 部 分 ( 一 般 稱 為
40%部 分 )的 資 助 及 / 或 學 校 經 費。津 貼 的 餘 款 (如 有 )須 退 還 教 育 局。幼 稚 園 須 於 202 3 年 1 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就 20 21/2 2 及 20 22/2 3 學 年 津 貼 的 運 用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中 期 評 估 報 告 ( 附 件 三 ) , 並 於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總 結 報 告 ( 附 件 四 )。 兩 份 報 告 的 範 本 (Word格 式 )均 可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下 載 (主 頁 > 教 育 制 度 及 政 策 > 幼 稚 園 教 育 >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 通 告 )。
16. 幼 稚 園 運 用 津 貼 採 購 服 務 以 提 升 教 師 能 力 和 促 進 其 專 業 發 展 須 依 循 教 育 局 所 發 出 的 《 幼 稚 園 採 購 程 序 指 引 》 內 訂 明 的 採 購 程 序 。
17. 幼 稚 園 另 須 依 循 教 育 局 所 發 出 的《 幼 稚 園 行 政 手 冊 》第 4章 訂 明 的 會 計 程 序,按 既 定 機 制 為 上 述 津 貼 備 存 獨 立 帳 目,以 妥 善 記 錄 津 貼 的 所 有 收 支 項 目,並 在 提 交 予 教 育 局 的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 內 呈 報 這 些 收 支 。 幼 稚 園 不 得 把 上 述 津 貼 的 撥 款 / 餘 款 調 撥 至 其 他 資 助 或 帳 項。幼 稚 園 調 整 學 費 時,不 得 把 津 貼 的 任 何 開 支 項 目 納 入 學 費 調 整 計 算 之 內。所 有 帳 簿、採 購 記 錄、收 據、付 款 憑 單 及 發 票 等 必 須 由 幼 稚 園 保 存,以 作 會 計 及 審 核 用 途。按 照 慣 例,相 關 記 錄 須 保 存 最 少 七 年。
如 有 需 要,教 育 局 可 要 求 幼 稚 園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以 便 審 查 津 貼 的 使 用 情 況。幼 稚 園 有 責 任 確 保 津 貼 用 得 其 所,每 項 支 出 的 用 途 均 旨 在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從 而 推 動 學 校 持 續 發 展 。
18. 教 育 局 會 收 回 截 至 2024年 8月 31日 的 津 貼 餘 款 。 教 育 局 如 事 後 發 現 幼 稚 園 未 有 按 指 定 用 途 運 用 津 貼 及 / 或 幼 稚 園 已 不 符 合 本 通 函 所 列 的 條 件 , 會 要 求 幼 稚 園 向 政 府 全 數 歸 還 所 獲 發 放 的 津 貼 。
19. 幼 稚 園 倘 在 2024/25 學 年 完 結 前 停 辦 、 被 撤 銷 參 加 計 劃 的 資 格 或 退 出 計 劃 , 必 須 把 獲 發 放 的 津 貼 按 要 求 退 還 政 府 。
查 詢
20. 如 就 此 通 函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致 電 與 教 育 局 聯 絡 : 幼 稚 園 中 層 領 導 的 五 星 期 課 程 2892 6422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3549 3204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津 貼 2892 6378/
2892 6546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蘇 婉 儀 代 行 ) 二 零 二 二 年 一 月 三 日
附 件 一 甲 注 意: 請 以 郵寄 方式 或 親身 遞 交 申 請 表 及相關 證 明 文 件
致 : 教育 局 幼 稚園 行政 2組 灣仔 皇 后 大道 東 213號 胡忠 大 廈 14樓
2021/22學年
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 代課教師津貼申請表
[教師專業進修課程證書(幼稚園的中層領導)]
幼稚園名稱: 地區: 學校編號:
本校現就以下教師參加上述由香港教育大學舉辦的課程申請代課教師津貼1,詳情如下:
參加專業發展課程的教師 培訓日期
代課教師姓名
代課教師持有 幼兒教育證書
(是/否)
代課日期 代課
日數2
津貼 (每天)
(元)
申請津貼 總額
(元)
備註
(由教育局
姓名 由 至 由 至 填寫)
總額 元
註:
1 2021/22 學年代課教師津貼額:每天 991 元 (持有幼兒教育證書或以上資歷的代課教師);及每天 377 元 (持有其他資歷的代課教師)。
2 工作日數不得包括星期日、星期六 (長全日制幼稚園除外)、公眾假期及學校假期。
本人證實有關薪酬已按適用日薪率支付予代課教師,並沒有重覆申領。
本人現夾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代課教師的資歷證明
代課教師領薪收據正本
參加以上課程教師的香港教育大學課程證書副本*
* 即使 暫 時未 能 提供 香 港教 育大 學 課程 證 書副 本 ,申 請代 課 教師 津 貼的 幼 稚園 必須 於 有關 學 年的 8月 31日 或 之 前 將填妥 的申 請 表 遞交 教 育局 , 以便 初 步處 理申 請。 幼 稚園 其 後必 須 向教 育局 補 交香 港 教育 大 學課 程證 書 副本 , 以便 跟 進申 請, 並 安排 發 還代 課 教師 津貼 予 合資 格 的幼 稚 園。
校監/校長簽署:
校監/校長姓名:
申請日期 : 聯絡人 : 電話號碼 :
(2022年1月版本)
學校印章
附件一乙
代課教師領薪收據
由 於 本 校 教 師 ( 受 訓 教 師 姓 名 見 附 件 一 甲 ) 於 ( 受 訓 日 期 ) 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_*參加 香港 教育 大學 舉辦 的 教 師 專業進 修課程證書 (幼 稚園的 中層領 導 )的 專業培訓課程,期間本校聘請了以下代課教師處理有關教師的日常工作,並已向該代 課教師支付合共 ____________ 的薪酬。
代課教師姓名:
代課日期:由 至 代課日數:
每日薪酬: 元 薪酬總額:
現確認收到上述款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代課教師姓名 簽署 日期
* 本校確認上述參加培訓的教師在受訓期間:
是幼稚園班級的全職教師 沒有放取任何假期
曾經於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放取病假,現夾附醫生證明書
校長簽署:
幼稚園名稱:
日 期:
學校印章
附件二 教師專業發展津貼
申請表格
(請於2022年1月14日或之前以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
致: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經辦人:教育局幼稚園行政2組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3樓2329室(傳真號碼:3691 8021))
學校資料
學校名稱: (中文)
(英文)
學校註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聲明
本人/本校:
(a) 確認在申請表格提交的一切資料正確無誤;以及
(b) 確保妥善運用教師專業發展津貼(津貼),並承諾按教育局通函第17/2022號第15至19段 所訂的要求,因應情況將津貼退還教育局。
校監簽署:
(學校印章)
校監姓名:
日期: / /
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建議計劃詳情
(請在合適方格
□
內加上號,可選多於一項。)建議措施 佔津貼額
百分比
□
(i) 僱用外間服務以提升教師的能力(例如為教師安排專業發展課程)□
(ii) 委聘顧問服務以推動學校建立學習圈、優化課程,及/或舉辦與教 師專業發展相關的校本計劃,以提升教學質素或加強對學生的支 援□
(iii) 與「姊妹園 」進行專業交流的相關開支,例如教師到訪大灣區內「姊妹園 」交流的團費開支及用於交流活動的物資支出。(只限已
與大灣區內的幼稚園簽訂正式協議締結為「姊妹園 」的幼稚園。) ( 不多於津 貼額的20%)
□
(iv) 資助教師修讀有關幼稚園教育的課程或參加幼稚園教育相關的國 際會議 (資助上限為課程費用或參加國際會議費用的50%),但該 些活動必須配合幼稚園的學校發展計劃及符合《幼稚園教育課程 指引》(2017) 的規定。詳情如下:• 將資助的課程/國際會議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課程/國際會議配合下列學校發展計劃,並符合《幼稚園 教育課程指引》(2017) 的規定 (如:加強支援非華語學童/有 特殊需要的學童、優化學校課程發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多 於津 貼額的20%)
□
(v) 其他(請註明):總計:
100%
(二) 請簡述學校計劃如何讓受惠教師與校內同工分享所學的技能和知識:
附件三 教師專業發展津貼使用情況
中期評估報告
(2021/22 至 2022/23學年)
(請於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
(請在合適方格 □ 內加上 號。)
致: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經辦人:教育局幼稚園行政2組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3樓2329室(傳真號碼:3691 8021))
本校已按教育局通函第17/2022號所列的規定運用「教師專業發展津貼」,於2021/22至2022/23 學年推展校本教師專業發展計劃。
1. 本校曾運用津貼推行以下措施,以提升教師的專業能力:
2. 本校計劃在2023/24學年運用津貼推行以下措施,以提升教師的專業能力:
3. 本校於2022年3月合共獲發放 「教師專業發展津貼」10萬元/15萬元/20萬元*(請刪去不 適用者)。截至2023年8月31日,上述津貼 □ 已全數用完;
□ 尚有餘款 ______________元,
將於2023/24學年繼續使用。
聲明
本人/本校確認:
(a) 本校已就「教師專業發展津貼」備存獨立帳目,以妥善記錄津貼的所有收支項目,並 在提交予教育局的經審核周年帳目內呈報這些收支。所有帳簿、採購記錄、收據、付 款憑單及發票等會由本校保存至少七年,以作會計及審核用途。如經審核周年帳目 的實際結餘與上述不符,本校會盡快通知教育局,以作跟進;以及
(b) 本校如未能提供相關文件以供審核、未有按本通函訂明的適用範圍使用津貼,又或 不符合發放津貼的條件,本校會將獲發放 的津貼全數退還政府。
學校名稱: (中文)
(英文)
學校註冊編號:
(學校印章)
校監簽署:
校監姓名:
日期: / /
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 教師專業發展津貼使用情況
總結報告
(請於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以郵寄或傳真方式交回。)
(請在合適方格 □ 內加上 號,幼稚園可選擇多於一個選項。)
致: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經辦人:教育局幼稚園行政2組
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3樓2329室(傳真號碼:3691 8021))
本校已按教育局通函第17/2022號所列的規定運用「教師專業發展津貼」,於2021/22至2023/24 學年推展校本教師專業發展計劃。
1. 繼本校於_______年_____月提交的中期報告,本校曾運用津貼推行以下措施,以提升教師 的專業能力:
2. 學校會/已透過以下途徑,讓受惠教師與其他教師分享所學的技能和知識:
□ 在校內建立學習圈
□ 安排分享會向其他校內教師推廣良好經驗
□ 安排教師共同備課及/或同儕觀課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請簡述學校運用津貼推行各項措施的成效:
□ 加強教師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課題)方面的知識
□ 加強教師的教學技巧及方法
□ 加強對學生的支援
□ 優化校本課程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截至2024年8月31日,上述津貼 □ 已用的金額為﹕__________元;
□ 尚有餘款 ______________元,稍後將退還教育局。
聲明
本人/本校確認:
(a) 本校已就「教師專業發展津貼」備存獨立帳目,以妥善記錄津貼的所有收支項目,並 在提交予教育局的經審核周年帳目內呈報這些收支。所有帳簿、採購記錄、收據、付 款憑單及發票等會由本校保存至少七年,以作會計及審核用途。如經審核周年帳目 的實際結餘與上述不符,本校會盡快通知教育局,以作跟進;以及
(b) 本校如未能提供相關文件以供審核、未有按本通函訂明的適用範圍使用津貼,又或 不符合發放津貼的條件,本校會將獲發放 的津貼全數退還政府。
學校名稱: (中文)
(英文)
學校註冊編號:
(學校印章)
校監簽署:
校監姓名:
日期: / /
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