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第四條、第五條 及第七條條文勘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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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值機構:係指接受發行機構委 託辦理加值作業之特定機構。
二、線上即時交易:係指持卡人利用 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透過各種 網路型態,經由特約機構、加值 機構或直接與發行機構即時連線 進行交易者,包含特約機構與發 行機構間、加值機構與發行機構 間、加值機構或特約機構與其所 屬之 端末 設備 間之 即 時 訊 息傳 輸。
三、前款所稱網路型態如下:
(一)專屬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 通訊設備以撥接(Dial-Up)、專 線(Leased-Line)或虛擬私有網 路 (Virtual Private Network , VPN)等連線方式進行訊息傳 輸。
(二)網際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 通訊設備,透過網際網路服務 業者進行訊息傳輸。
(三)行動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 通訊設備,透過電信服務業者 進行訊息傳輸。
四、非線上即時交易:係指持卡人持 電子票證,利用各種介面類型,
於端末設備進行交易,而不與發 行機構即時進行連線者。
五、前款所稱介面類型如下:
(一)接觸式介面:利用磁性、光學 或電子型式之電子票證,與端 末設備以實際接觸方式進行訊
第四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加值機構:係指接受發行機構委 託辦理加值作業之特定機構。
二、線上即時交易:係指持卡人利用 電子設備或通訊設備,透過各種 網路型態,經由特約機構、加值 機構或直接與發行機構即時連線 進行交易者,包含特約機構與發 行機構間、加值機構與發行機構 間、加值機構或特約機構與其所 屬之端 末設備 間之即 時訊息 傳 輸。
三、前款所稱網路型態如下:
(一)專屬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 通訊設備以撥接(Dial-Up)、專 線(Leased-Line)或虛擬私有網 路 (Virtual Private Network , VPN)等連線方式進行訊息傳 輸。
(二)網際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 通訊設備,透過網際網路服務 業者進行訊息傳輸。
(三)行動網路:指利用電子設備或 通訊設備,透過電信服務業者 進行訊息傳輸。
四、非線上即時交易:係指持卡人持 電子票證,利用各種介面類型,
於端末設備進行交易,而不與發 行機構即時進行連線者。
五、前款所稱介面類型如下:
(一)接觸式介面:利用磁性、光學 或電子型式之電子票證,與端 末設備以實際接觸方式進行訊
息傳輸。
(二)非接觸式介面:利用無線射 頻、紅外線或其他無線通訊技 術實作之電子票證,與端末設 備以非實際接觸方式進行訊息 傳輸。
(三)網路及其他離線方式:利用電 子票證,透過網路、通訊設備 及其他方式,與遠端之特約機 構或加值機構進行訊息傳輸,
而不與發行機構即時連線進行 授權者。
六、交易類型:
(一)線上即時消費交易:係指消費 交易發生時,其消費是否合法 之驗證,必須透過連線,將相 關資訊送回發行機構進行處 理者。
(二)非線上即時消費交易:係指消 費交易發生時,其消費是否合 法之驗證,不需透過連線送回 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三)線上即時加值交易:係指加值 交易發生時,其加值之授權,
必須透過連線,將相關資訊送 回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四)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係指加 值交易發生時,其加值之授 權,不需透過連線將相關訊息 送回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五)票證款項移轉交易:係指將具 儲值功能之記名式電子票證 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電子 支付帳戶,其移轉之授權,必 須透過連線,將相關訊息送回 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六)帳務清結算交易:包含特約機 構或加值機構與其所屬端末
息傳輸。
(二)接觸式介面:利用磁性、光學 或電子型式之電子票證,與端 末設備以實際接觸方式進行訊 息傳輸。
(三)網路及其他離線方式:利用電 子票證,透過網路、通訊設備 及其他方式,與遠端之特約機 構或加值機構進行訊息傳輸,
而不與發行機構即時連線進行 授權者。
六、交易類型:
(一)線上即時消費交易:係指消費 交易發生時,其消費是否合法 之驗證,必須透過連線,將相 關資訊送回發行機構進行處 理者。
(二)非線上即時消費交易:係指消 費交易發生時,其消費是否合 法之驗證,不需透過連線送回 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三)線上即時加值交易:係指加值 交易發生時,其加值之授權,
必須透過連線,將相關資訊送 回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四)非線上即時加值交易:係指加 值交易發生時,其加值之授 權,不需透過連線將相關訊息 送回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五)票證款項移轉交易:係指將具 儲值功能之記名式電子票證 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電子 支付帳戶,其移轉之授權,必 須透過連線,將相關訊息送回 發行機構進行處理者。
(六)帳務清結算交易:包含特約機 構或加值機構與其所屬端末 設備間之批次帳務訊息、特約
設備間之批次帳務訊息、特約 機構或加值機構與發行機構 間之批次帳務訊息、加值機構 與發行機構間之非線上即時 加值額度授權請求訊息等。
七、常用密碼學演算法如下:
(一)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資 料加密標準(Data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稱 DES)、
三 重 資 料 加 密 標 準 (Triple DES;以下簡稱 3DES)、進階 資 料 加 密 標 準 (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 稱 AES)。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 RSA 加 密 演 算 法 (Rivest, Shamir and Adleman Encryption Algorithm;以下簡 稱 RSA)、橢圓曲線密碼學 (Elliptic Curve Cryptography ; 以 下 簡 稱 ECC)。
(三)雜湊函數:指安全雜湊演算 法(Secure Hash Algorithm;以 下簡稱 SHA)。
八、動態密碼:係運用動態密碼產生 器或以其他方式運用一次性密碼 (One Time Password;以下簡稱 OTP)原理,隨機產生限定一次使 用之密碼者。
機構或加值機構與發行機構 間之批次帳務訊息、加值機構 與發行機構間之非線上即時 加值額度授權請求訊息等。
七、常用密碼學演算法如下:
(一)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資 料加密標準(Data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稱 DES)、
三 重 資 料 加 密 標 準 (Triple DES;以下簡稱 3DES)、進階 資 料 加 密 標 準 (Advanced Encryption Standard;以下簡 稱 AES)。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演算法:指 RSA 加 密 演 算 法 (Rivest, Shamir and Adleman Encryption Algorithm;以下簡 稱 RSA)、橢圓曲線密碼學 (Elliptic Curve Cryptography ; 以 下 簡 稱 ECC)。
(三)雜湊函數:指安全雜湊演算 法(Secure Hash Algorithm;以 下簡稱 SHA)。
八、動態密碼:係運用動態密碼產生 器或以其他方式運用一次性密碼 (One Time Password;以下簡稱 OTP)原理,隨機產生限定一次使 用之密碼者。
第五條 發行機構對於電子票證各項交 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
考量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與交易金額等 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並依據本 準則之規定辦理。
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可區分為二 類:
一、第一類: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
第五條 發行機構對於電子票證各項交 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
考量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與交易金額等 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並依據本 準則之規定辦理。
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可區分為二 類:
一、第一類: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
捐、罰緩或其他費用及支付公用 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 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電信服 務、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 定義及纜車、計程車、公共自行 車、公共汽機車)、停車等服務費 用、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勸募活 動之捐贈金、配合政府政策且具 公共 利益 性質 經主 管 機 關 核准 者、支付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 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緩、
或受 公用 事業 委託 代 收 之 服務 費。
二、第二類:支付各項商品或服務之 費用。
交易金額可區分為二種:
一、小額交易:電子票證僅支付於單 筆消費金額新臺幣壹仟元以下之 交易。
二、不限金額交易:電子票證非僅支 付於小額交易。
前二項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 易金額可區分二個應用範圍等級:
一、第一級:為辦理支付小額交易或 第一類之商品或服務交易。
二、第二級:為辦理第二類之商品或 服務且支付不限金額交易。
捐、罰緩或其他費用及支付公用 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 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電信服 務、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 定義及纜車、計程車、公共自行 車、公共汽機車)、停車等服務費 用、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勸募活 動之捐贈金、配合政府政策且具 公共利 益性質 經主管 機關核 准 者、支付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 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緩、
或受公 用事業 委託代 收之服 務 費。
二、第二類:支付各項商品或服務之 費。
交易金額可區分為二種:
一、小額交易:電子票證僅支付於單 筆消費金額新臺幣壹仟元以下之 交易。
二、不限金額交易:電子票證非僅支 付於小額交易。
前二項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 易金額可區分二個應用範圍等級:
一、第一級:為辦理支付小額交易或 第一類之商品或服務交易。
二、第二級:為辦理第二類之商品或 服務且支付不限金額交易。
第七條 前條各項交易安全所稱訊息隱 密性、訊息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 可重覆性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 求:
一、訊息隱密性 A:應採用下列對稱 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 系統,針對訊息進行全文加密,
以防止未經授權者取得訊息之明 文:
( 一 ) 對 稱 性 加 解 密 系 統 應 採 用
第七條 前條各項交易安全所稱訊息隱 密性、訊息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 可重覆性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 求:
一、訊息隱密性 A:應採用下列對稱 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 系統,針對訊息進行全文加密,
以防止未經授權者取得訊息之明 文:
( 一 ) 對 稱 性 加 解 密 系 統 應 採 用
3DES 112bits、AES 128bits 或 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 演算法及金鑰進行加密運算。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RSA 1024bits、ECC 256bits 或 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 演算法及金鑰進行加密運算。
自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發 行並應用於本項之電子票證不 應採用低於 RSA 1024bits 之金 鑰長度進行加密運算。
二、訊息完整性
(一)B1 防護措施:應採用下列防止 非惡意篡改訊息之檢核碼技術 之一:
1 、 縱向 冗 餘校 驗 (Longitudinal Redundancy Check,LRC)。
2 、 循 環 冗 餘 校 驗 (Cyclic Redundancy Check,CRC)。
3、使用雜湊(Hash)演算法產生訊 息摘要(Message Digest)。
(二)B2 防護措施:應採用可防止蓄 意篡改訊息之加解密技術,可 採對稱性加解密系統進行押碼 (Message Authentication Code, MAC)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產 生 數 位 簽 章 (Digital Signature)等機制。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稱 性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三)B3 防護措施:除須符合本條第 二款第二目 B2 所要求之強度 外,加值交易訊息之金額須參 與訊息完整性之運算。
3DES 112bits、AES 128bits 或 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 演算法及金鑰進行加密運算。
(二)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RSA 1024bits、ECC 256bits 或 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 演算法及金鑰進行加密運算。
自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發 行並應用於本項之電子票證不 應採用低於 RSA 1024bits 之金 鑰長度進行加密運算。
二、訊息完整性
(一)B1 防護措施:應採用下列防止 非惡意篡改訊息之檢核碼技術 之一:
1 、 縱向 冗 餘校 驗 (Longitudinal Redundancy Check,LRC)。
2 、 循 環 冗 餘 校 驗 (Cyclic Redundancy Check,CRC)。
3、使用雜湊(Hash)演算法產生訊 息摘要(Message Digest)。
(二)B2 防護措施:應採用可防止蓄 意篡改訊息之加解密技術,可 採對稱性加解密系統進行押碼 (Message Authentication Code, MAC)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產 生 數 位 簽 章 (Digital Signature)等機制。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稱 性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三)B3 防護措施:除須符合本條第 二款第二目 B2 所要求之強度 外,加值交易訊息之金額須參 與訊息完整性之運算。
三、來源辨識性
(一)C1 防護措施:應確保持卡人之 正確性,可採用下列任一種持 卡人認證方式;採用下列第 1 至第 3 方式者,其認證方式並 應採用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 對稱性加解密系統,由發行機 構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以 防範非法之電子票證。
1、具加解密運算能力之晶片卡。
2、記憶型晶片卡與固定密碼。
3、磁條卡與磁條卡密碼。
4、用戶代號與動態密碼。
5、用戶代號與固定密碼。
(二)C2 防護措施:應採用具訊息 認證功能之晶片型電子票證或 端末安全模組,確保訊息來源 之正確性,可採對稱性加解密 系統進行押碼或非對稱性加解 密系統產生數位簽章等機制。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稱 性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三)C3 防護措施:應採用知識詢問 (如卡號、有效月年及檢查碼) 或設備綁定並搭配下列配套措 施,由發行機構確認電子票證 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 票證。
1、應建置防偽冒偵測系統,建 立風險分析模組與指標,用 以於異常交易行為發生時 即時告警並妥善處理。該風 險分析模組與指標應定期 檢討修訂。
三、來源辨識性
(一)C1 防護措施:應確保持卡人之 正確性,可採用下列任一種持 卡人認證方式;採用下列第 1 至第 3 方式者,其認證方式並 應採用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 對稱性加解密系統,由發行機 構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以 防範非法之電子票證。
1、具加解密運算能力之晶片卡。
2、記憶型晶片卡與固定密碼。
3、磁條卡與磁條卡密碼。
4、用戶代號與動態密碼。
用戶代號與固定密碼。
(二)C2 防護措施:應採用具訊息 認證功能之晶片型電子票證或 端末安全模組,確保訊息來源 之正確性,可採對稱性加解密 系統進行押碼或非對稱性加解 密系統產生數位簽章等機制。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稱 性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三)C3 防護措施:應採用知識詢問 (如卡號、有效月年及檢查碼) 或設備綁定並搭配下列配套措 施,由發行機構確認電子票證 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 票證。
1、應建置防偽冒偵測系統,建 立風險分析模組與指標,用 以於異常交易行為發生時 即時告警並妥善處理。該風 險分析模組與指標應定期 檢討修訂。
2、非用戶本人授權使用之交易 於掛失後無需承擔遭冒用之 損失,發行機構應於十四日 內返還帳款,持卡人應配合 協助發行機構之後續調查作 業。
(四)D1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 統,由端末設備確認電子票證 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 票證。
(五)D2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 統,由端末設備確認電子票證 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 票證。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 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 稱性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六)E1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 統,由電子票證確認端末設備 或發行機構之合法性,以防止 未 經 授權 之 端末 設 備逕 行 交 易。
(七)E2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 統,由電子票證確認端末設備 或發行機構之合法性,以防止 未 經 授權 之 端末 設 備逕 行 交 易。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 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2、非用戶本人授權使用之交易 於掛失後無需承擔遭冒用之 損失,發行機構應於十四日 內返還帳款,持卡人應配合 協助發行機構之後續調查作 業。
(四)D1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 統,由端末設備確認電子票證 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 票證。
(五)D2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 統,由端末設備確認電子票證 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 票證。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對稱性 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 稱性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六)E1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 統,由電子票證確認端末設備 或發行機構之合法性,以防止 未 經 授權 之 端末 設 備逕 行 交 易。
(七)E2 防護措施:應採用對稱性加 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 統,由電子票證確認端末設備 或發行機構之合法性,以防止 未 經 授權 之 端末 設 備逕 行 交 易。
1、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本 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對稱性 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2、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應採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 稱性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四、不可重覆性 F:應防止以先前成 功之交易訊息完成另一筆交易,
可採用序號、日期時間或時序或 密 碼 學 挑 戰 - 回 應 (Challenge-Response)等機制。
本條第一款第二目之非對 稱性加解密系統演算法。
四、不可重覆性 F:應防止以先前成 功之交易訊息完成另一筆交易,
可採用序號、日期時間或時序或 密 碼 學 挑 戰 - 回 應 (Challenge-Response)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