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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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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投標須知( 108 陳 有蘭溪愛國橋上游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 離 -收入部分

一、招標文件及圖說採下列方式購取,並各以三份為限:

(一)自行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逕向各該陳列處 所繳納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不領圖者免繳)後不具名領 取。

(二)通訊購取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依照「經濟部水 利署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

前項招標文件及圖說執行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購領,縱已 售盡應於申購之次日供應。

二、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 概不退還。但延期開標或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次日起三十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 、 圖說,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重新招標時,未逾期 退還購領費者得加附原購領收據影本申請換新招標文件、圖說。

三、本案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廠商請自行前往勘查,並詳細閱覽 招標文件,如有疑義,應在招標文件規定之日前,以書面向執 行機關請求釋疑,並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四、投標廠商資格:

(一)第一類:依法辦妥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公司或商業登 記之廠商,且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依「第一類砂石碎 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

(二)第二類:係指非第一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 項 目 代 碼 : B6 ) 、 具 砂 石 買 賣 商 業 登 記

(F111030 、F111090、F211010)、綜合營造業(E101)、

土木包工業(E102)、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

(E103021)或疏濬業(E401)等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業 登記者。

五、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即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 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切結書(如附件一之1)。

但第二類廠商依「經濟部水

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第六點第

二款規定,應有第一類廠商共同投標者,並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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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標切結書(如附件一之 2),及共同投標廠商 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與經公證或認證 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一之 3)。

(三)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即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 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投標廠商授權書(如附件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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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依下列規定裝入:

(一)證件封:將前點各項證件、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等各一份,

連同押標金票據一併裝入證件封內。

(二)標單封:將執行機關加蓋招標專用章之標單及詳細價目表 依式清晰填寫,並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不得塗改,不得 使用鉛筆填寫,並加蓋或書寫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

(三)標封:標單封及證件封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標封上 應填註投標廠商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否則以廢標論處。

七、標封之封面上由執行機關預為填妥工程名稱、開標日期、時間,

並由投標廠商標示廠商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

八、押標金之繳納及退還之程序,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 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開標後應將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開 標之次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無息退還。

九、投標廠商應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以「郵寄」或「專 人」送達執行機關指定之場所,逾時視為無效標。執行機關應於 截止收件時間一次開箱取標,並在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 寄出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退還或 抽換。

十、公告招標後,有特殊原因時,執行機關得停止開標,並將押標 金於公告停止招標之次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 日)無息退還。

十一、開標時,投標廠商是否出席參加,可自行決定,未出席之廠 商,對於執行機關之開標過程之現場說明事項及作為不得異 議。

十二、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所有投標廠商是否為合格廠商後,再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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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合格後開啟標單封。投標廠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 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已決標者,並得撤銷或廢止 其得標資格。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 之規定,包含以下情形:

1. 標封及押標金逾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寄達或送達者。

2.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3. 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票據,或押標金不足。

4. 未附切結書或切結書未經蓋章者。

5. 標封、標單、詳細價目表內另附條件者。

6. 廠商投標標價低於核定底價者。

7. 同一廠商投遞標封二封以上者。

8. 投標廠商未附全部證件影印本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9. 標單或詳細價目表以鉛筆填寫或未依式填寫完整者。

10.標單未蓋或書寫廠商名稱及未蓋負責人印章者。

11.未用水利署所屬機關或執行機關加蓋印章之標單或詳細 價目表者。

12.未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

13.變更標單或詳細價目表或塗改字句者。

14.標單或詳細價目表字跡模糊不能辨識或塗改後未蓋印章 者。

15.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

16.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此款情形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三)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四)土石標售投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標廠商(承攬疏濬採取 或監控管理作業之廠商)為同一家公司、行號、同一代表 人或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五)廠商於開標日(含當日)後喪失投標廠商資格者。

(六)其他經認定有影響標售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招標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執行 機關得宣布廢標。

投標廠商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情形,己涉刑事不法 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準用政府 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及其相關解釋令等辦理。

十三、第十二點第一項第四款之土石標售投標廠商與該疏濬工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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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廠商(承攬疏濬採取或監控管理作業之廠商)間之投標文 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若其屬投標文件內之支票連號、

郵遞掛號序號連號或筆跡相同者,得先保留決標,並由執行 機關限期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俟完成說明程序並經執行機關 審認無重大異常關聯後,再予以決標,並依序辦理提貨。於 未釐清前,由後序位得標廠商先行提貨。

十四、決標金額以廠商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宣讀標價及決標 時僅宣佈標封上所編訂之代號)

十五、本標案土石總量95萬公噸(相當為50萬立方公尺,每立方 公尺為1.9噸換算),其中專案申購保留 20.4 萬公噸(相當為 12 萬立方公尺);一般申購為 95萬公噸(相當為50萬立方 公尺),規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10家,每家廠商9.5萬公噸 (5萬立方公尺)。第一梯次已決標4 家廠商。

十六、 每 9.5 萬 公 噸(5 萬 立 方 公 尺) 。 土石 標售 底價 為新 台幣 元。

十七、決標原則:

(一)依標售總量規劃10小標〔各9.5萬公噸(5萬立方公尺)〕,

廠商最高可同時投2 小標。第一梯次已決標4 家廠商。

(二)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 為合格標,並具有參與決標資格。

(三)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為「最低決標 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 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低決標價」。排除超過上限值 家數後再依其投價由高至低排序,取前6家投標價總合平 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如合格標廠商不足6家時,則依 各合格標廠商投標價總合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

(四)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 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

「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價之次序,由高 至低取得到場之合格標廠商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 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 之合格標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五)決標廠商如有標價相同情形,其提貨順序則由到場廠商抽 籤決定,未到場者由主持人代為抽定。

十八、決標後,規劃數量尚大於決標數量時,執行機關得依投標價 高低函詢備取廠商是否願以「最低決標價」承購,廠商應於接 獲通知文到三日內函復,否則以棄權論。

十九、土石總量未能標售完成,由執行機關視實際需要檢討售價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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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標售或另行其他處置。

二十、得標廠商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土石價款後,除疏濬區因不可抗 力或測量誤差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外,廠商未完成提貨 前不得要求退還其提貨保證金;惟砂石運輸便道因天災致損 毁而無法出料,經執行機關決定汛期間不再修復並停止疏濬 工程,執行機關得終止尚未完成提貨之所有契約,並無息退 還廠商尚未提貨之土石價款及提貨保證金。

二十一、得標廠商依其標價高提順序提貨為原則,土石價款應依招 標公告規定之期限繳交,如有特殊情事,得由機關另行通 知繳交或召開提貨協調會,將土石價款得以金融機構簽發 之即期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並以執行機關為受 款人,向執行機關一次繳交;以現金繳納者,應直接匯入 執 行 機 關 指 定 之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西 螺 分 行 帳 號 : 53230055083,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四河局 405 專戶。繳款後憑收據領取提貨六聯單或執行機關核發 之感應器具(卡),逾限未繳款者,依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辦理。廠商需將各項證件正本提供執行機關查驗,影印本與 正本不符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得標資格。廠商所 繳證件影印本由執行機關依採購法規定保留存檔。

二十二、開標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或提貨 保證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者不接受決標。

(二)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土石價款。

(三)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未依通知期限完成提貨 者。但其聲明無須退還已繳交之土石價款且放棄提貨 者,不在此限。

廠商有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 形之一者,經執行機關查證屬實起一年內,不得參加經 濟部水利署及其所屬機關土石標售案之投標或作為決標 對象。

二十三、除標售案為緊急疏濬、經執行機關認定疏濬河段土石品質 屬無須碎解及洗選加工者,或位屬偏遠且土石去化困難之 水系水庫者外,得標廠商經檢舉並查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執行機關應停止出料並終止契約、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 還,且取消廠商(含共同投標之第一類廠商)參加該機關疏 濬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之投標資格三年:

(一) 未將標得土石運至該得標廠商之加工場地;得標廠商 屬第二類,未運至共同投標廠商之加工場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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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加工場地係指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 定基準」第四點規定申請辦理,並完成資料登錄之場 區。

(二)拒絕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保全公司查證前款情 事。

(三)未依限期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監控輸 出影像紀錄。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無第一款情事者亦 同。

二十四、土石出貨以重量計價管制,並以公噸為計量單位。

二十五、本案得標廠商押標金,自繳交土石價款後,轉為提貨保證 金,並俟提貨完畢且無違反相關規定者,再予退還廠商;

廠商於提貨完畢後申退提貨保證金,應備妥申請書、放棄 餘料提領切結書及銀行帳戶封面影本(具名該作業名稱)。

二十六、得標廠商於提貨期間遭撤銷得標資格或自動放棄退還提貨 保證金而停止提貨者,得退還尚未提貨之土石價款。

二十七、得標廠商依其標價高低順序提貨為原則,本次一般申購提 貨順序、梯次及工作天數於決標後,由工務所召開提貨協 調會確認另行通知,逾提貨期限未完成提貨者,提貨保證 金依據投標須知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所繳交土石價金按 比例無息退還。

二十八、本案 必要時 由機關邀集得標廠商召開 提貨協調會 ,請各得 標廠商 務必參加 提貨協調會以維自身權益,未出席者本局 將逕依標價高低決定提貨順序。

二十九、 得標廠商應於土石價款繳款後憑收據至本局領取提貨六 聯單及感應卡,經點交確認後,原則本局不另補發;另應依據 本局訂定之「標售土石提貨車輛車籍登錄管理作業要點」,提 供提貨車輛資料及對應之感應卡號碼等相關資料至本局辦理砂 石車輛登錄事宜,資料審查無誤後,本局將建置於疏濬作業管 理系統,且任一提貨廠商均需提供5 部柴油檢驗合格車輛,提 貨車輛進場前需將通行證置於車頭明顯處,以供保全人員查驗 廠商辦理提貨時,應使用系統建檔核可之車輛,不得使用不符 系統建置車籍資料(如車頭、車斗、車輛噸數、感應卡)之車輛辦 理提貨,如違反上述規定,該車頭及車斗將進行鎖卡且不得辦 理本局各疏濬標案提貨作業,另請各得標廠商配合本局辦理提 貨車輛抽查地磅作業。

三十、 得標廠商應依據南投縣政府公布「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維 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南投縣土石採取景觀 維護特別稅每立方公尺新臺幣30 元整,及依據「南投縣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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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運輸道路橋樑隧道管理暨通行費用徵收辦法」第五條之 規定,需繳納南投縣濁水溪線產業運輸道路徵收通行費每 立方公尺新臺幣6 元整,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

得標廠商於開始提貨 10 日內由本局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 徵上揭稅款。

三十一、本須知其效力視同契約。

三十二、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準用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附記:以上除第十二點至第十三點及第二十二點至第二十三點外,

其餘各點及標題名稱在不違反規定下,各局得依實際執行情 形自行修正。

(8)

附件一之 1

投 標 切 結 書

(本切結書應裝入證件封內)

本廠商參加「○○○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收入部份」招標 一、 謹遵守貴局投標須知、提貨注意事項、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 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投標,絕無與 本案疏濬工程得標廠商(承攬疏濬採取或監控管理作業之 廠商)互相勾結或其他不法情事,如有違反,除本次投標 無效外,並願受相關機關之懲處,絕無異議。

二、 本廠商標得土石後,將於加工場地(或共同投標廠商之加 工場地)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記(或刷卡)及影像監控 資訊記錄設備。如有被檢舉違反「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 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將 配合查證,並提出說明及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與影像 紀錄光碟片,如未配合者,願無條件立即停止載運未載運 數量,並接受執行機關終止契約且無息退還未載運量之價 款、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及取消參加該機關疏濬土 石採售分離標售案投標資格三年之處置。

三、 已詳閱本案相關招標文件且無異議。

此  致

經濟部水利署第○河川局(○區水資源局)

投 標 廠 商 : 印

負責人姓名: 印 電 話:

廠 址:

附件一之 2 共同投標切結書

本廠商共同參加「○○○疏濬土石採售分離即採即售作業 -收入部

份」招標

(9)

一、謹遵守貴局投標須知、提貨注意事項、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 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投標,絕無與本案 疏濬工程得標廠商(承攬疏濬採取或監控管理作業之廠商)

互相勾結或其他不法情事,如有違反,除本次投標無效外,

並願受相關機關之懲處,絕無異議。

二、本廠商於本案得標後將配合共同投標之另一廠商,於本廠商 之加工場地裝設提貨車輛進出之登記(或刷卡)及影像監控 資訊記錄設備。如有檢舉共同投標之另一廠商有違反「經濟部 水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第十二點第二項 規定之情事,將配合查證,並提出說明及車輛進出登記(或 刷卡)與影像紀錄光碟片,如未配合者,願無條件接受執行 機關終止契約,並取消參加該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 投標資格三年之處置。

三、已詳閱本案相關招標文件且無異議。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第○河川局(○區水資源局)

共同投標廠商: 印 負責人姓名: 印 電話:

廠址:

(10)

附件一之 3

共同投標協議書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1成員)、(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2成員)(成 員數不得逾招標文件規定允許之家數)同意共同投標

(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名稱)(案號:○)並協議 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 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 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 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1成員:繳納土石價金(含提貨保證金)、運送標得之土石至第2成員之加 工場地、土石料源出料查核管理等。

第2成員:提供合法碎解加工場地(屬投標前一日礦務局公布之第一類廠 商)或其他經機關與第1成員協議同意項目。

三、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四、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如違反投標須知第23點規定等),致無法 繼續共同履約者,機關應停止出料並終止契約、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 還,且取消參加該機關疏濬土石採售分離標售案投標資格三年。

五、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 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六、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 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七、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1成員廠商名稱: 印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印 地址: 電話:

第2成員廠商名稱: 印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印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附件一之 4

投 標 廠 商 授 權 書

委託代理 代理出席

使用印章 授權書

本廠商投標: ○○○○○○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收入 部分

(案號:○○○○○)

茲授權下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本廠商參加開(決)標、行使議定決標價格相關事宜,該代 理人資料及使用印章如下:

代理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職稱及單位:

委任人(負責人):

廠商名稱: 印章:

代理人姓名: 印章:

(12)

附件二

(請各工程主辦採購機關填寫)

專案申購書

(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適用)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或契約編號:

三、工程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四、施工期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申購土石總量: 立方公尺

(砂石骨材數量: 立方公尺;其他使用數量:   立方公尺) 六、規劃需料期程表(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期程填列)

份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合 計 數

單位:立方公尺 七、申購之土石量未超過本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實際需求量。

八、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與承包廠商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

依契約單價內容等相關規定,核算應調整之價差,並協議辦理必要之 工程契約單價變更。

九、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督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 及實地完成與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十、本工程確為○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標案,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影本。

此致

經濟部水利署○○○○局 工程主辦機關:

代表人:

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附件三

(請各工程執行機關填寫)

專案申購書

(本署所屬機關適用)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或契約編號:

三、工程地點: 縣(市) 鄉(鎮市區) 四、施工期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申購土石總量: 立方公尺

(砂石骨材數量: 立方公尺;其他使用數量:   立方公尺) 六、規劃需料期程表(請配合公告之預定出料期程填列)

份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合 計 數

單位:立方公尺 七、申購之土石量未超過本工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實際需求量。

八、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與承包廠商按申購土石價格及數量,

依契約單價內容等相關規定,核算應調整之價差,並協議辦理必要之 工程契約單價變更。

九、本機關如以專案申購購得土石,將督導承包廠商妥善管理其供應流向 及實地完成與購得土石量相當之工程實績。

十、本工程確為○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標案,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影本。

此致

本署○○○○局

工程執行機關:

代表人:

地址:

連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位屬偏遠且土石去化困難之水系水庫

一、北區:無 二、中區:無

三、南區:四重溪、東港溪。

四、東區:秀姑巒溪、和平溪。

(14)

附件五 多數平均價決標之決標原則流程圖

14

廠商投標

不合格標 合格標

投標價是否小於

無合格投標數 合格投標數

≧標售單位數 是否符合基本資格 及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

不 列 入 「 最 低 決 標 以不超過前開上限值

且在公告標售單位數 序位(由高而低)內之 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 均值,作為「最低決投標價是否高於

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 價之高低次序取得合 格 標 廠 商 同 意 , 以

「最低決標價」辦理

Y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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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最低決標價」計算基準上限值係指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十。

附件六 執行查證工作之程序

一、廠商經檢舉有第十二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情事者,即通報執行機關政 風室。

二、由執行機關成立查緝小組,函請被檢舉廠商陳述意見並提出廠商將標 得土石運至該廠商加工場地之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光碟片,同時 進行現場採證。

三、如被檢舉廠商拒 查證或經查證屬實者、未依限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絶 (或刷卡)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或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者,依規定停止

以合格投標數平均值 作為「最低決標價」

合格投標數

<標售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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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及所繳提貨保證金不予發還,並取消廠商參加該機關疏濬土石採 售分離標售案之投標資格三年。

查證工作流程圖

附件七

標售土石提貨注意事項

一、獲准專案申購之公共工程主辦(執行)機關(或其指定之廠商)及標 售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依執行機關所排訂提貨期日提貨,

其有放棄得標或有流用數量時,由執行機關依其得標數量通知備取廠 商繳交得標土石價款及提貨保證金,並依所遞補者之提貨期日提貨。

二、廠商應於開始提貨前備妥相關車輛相關證件(行照、駕照、保險證等),

送至機關辦理通行資料(提貨六聯單或機關核發之感應器具(卡))。

三、土石供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但執行機關得 視實際需要調整之。廠商應依執行機關通知提貨期日,憑提貨單或核 發之感應器具(卡),自備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輛載運,否則執行 機關得拒絕裝貨。貨車以提貨單進入供貨區者,應將提貨單查驗聯交 予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查驗,並將裝貨聯交予裝貨者,以憑裝貨。

1.拒 查證或經查證屬實者。

2.未依限提供提貨車輛進出登記(或刷卡)及 監控輸出影像紀錄或提供之紀錄無法證明 者。

函請廠商陳述意見並提 出提貨車輛登記(或刷 )及監控輸出影像紀錄

結案。屬檢舉案者 函告已知檢舉者 處理情形。

即通報政風室,

由執行機關成立 查緝小組

經現場或 資料查證 結果

依第12 點規定 辦理 無檢舉

情事者

廠商經檢舉有第 12 點第 2 項第 1 款情事

YY N

(17)

四、執行機關管理人員應對進出車輛進行管制,於車輛進入工區時核對車 號,並每日統計載貨量且核對裝貨聯或過磅單等相關資料,整理登錄 簽章妥善保存。

五、土石提貨區由執行機關先行辦理地上物及表土清除,裝貨作業應依其 土石分布之自然狀態,以一般土石採取正常作業慣例採取裝車,廠商 提貨時不得指定採取地點或要求超載。

六、廠商未依執行機關排定之提貨時間進場提貨或無法依排定之時間內提 貨完畢者,均視同自願放棄提貨,所餘數量,得由執行機關依序通知 備取廠商遞補辦理。

七、廠商切結放棄提貨或有前點視同放棄者,得辦理該等提貨數量所繳金 額之無息退款。除聲明無須退還該等土石價款外,不退還提貨保證金。

八、提貨車輛應自行使用供貨區出口所設之洗車池及沖洗設備,提貨車輛 離開供貨區後,如有違反環保、交通等規定,一律由提貨車輛自行負責 九、原同意提貨數量如因不可抗力或測量誤差等因素,致無法如數供料時,

執行機關得辦理無息退款,廠商不得異議。

十、廠商提貨至剩餘尾數時,如基於載運成本考量,可自行決定切結放棄 尾數之提貨,惟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退回該土石價款。

十一、提貨作業中,執行機關得隨時查核提貨車輛載重情形,並至鄰近之 地磅重新過磅,廠商應督促所屬提貨車輛之司機配合辦理。

十二、廠商提貨車輛行駛河床便道應小心慢行,並自行注意路況及行車安 全,如發生交通事故一切責任及損失由廠商負責。

十三、土石標售不舉行工地說明會,有意參加標售者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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