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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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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20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 1103025031 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 點之規定。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辦理項目如下:

(一)設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均簡稱遴委會)。

(二)公告當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簡章。

(三)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之學校名單。

(四)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說明會。

(五)學校提報浮動委員及行政人員列席代表名單。

(六)學校提交發展需求等資料及對候選人意向調查結果。

(七)召開遴委會會議。

(八)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

(九)公告遴選結果,並由教育局依法定程序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市政府)聘任之。

三、教育局遴聘遴委會委員時,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不含浮動委 員)三分之一以上。

四、國民中、小學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申請轉任,與任期屆 滿四年未申請連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 校長之遴選審議。本階段分二次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作業:

1.第一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校長退休學校、校長未申請連任學校、未獲 連任學校及校長任滿八年學校。

2.第二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前次審議後仍為校長出缺之學校,及校長任 期屆滿二分之一轉任他校之學校。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 缺學校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 選審議。

(2)

前四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合於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之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該校校 長人選。

前款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教育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 一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五、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教育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核之評鑑報告(視導資料、績效 評鑑資料等)。

(二)候用校長之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五)校長出缺學校浮動委員及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經教育局業務單位 及召集人同意後,所提交該校對校長候選人意見之資料。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

六、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學生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四 條規定之會議程序,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浮動委員 及候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作成紀錄備查。

(二)學校(人事室)應召集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票 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作成紀錄備查。

(三)學校對校長候選人意向調查,專任教師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 師人數之二分之一,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本人無記名投 票方式辦理。學校家長會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投票。並分別作成紀錄送教育局備查。家 長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家長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 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三分 之一,委託出席人數之計算依出席會議簽到先後順序決定之。

(四)學生家長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應於校長候選人送件參選後,始得對 校長候選人進行意向調查。候選人未送件前進行假投票之學校,

經遴委會查證屬實者,其浮動委員票視同無效票。

(五)學校應推選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由學校正式編制行政人員(含兼 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票選方式選出,並應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 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本人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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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得討論學校發展需 求、發展特色、待解決問題及對新任校長的期許等,並將資料函 報教育局公告之。

(七)第一、第二階段校長出缺學校召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 任教師會議時,應分別凝聚全體家長及教師意見,建立學校需求 之共識,並作成會議紀錄及摘要,送教育局備查。

(八)第三、第四階段校長出缺學校,應於教育局公告校長出缺學校之 後,於尊重之原則下公開邀請已送件報名該校之校長候選人,得 由教師浮動委員與家長會會長召集合辦或分別辦理校內座談會。

且由現場實際參加校內座談會之教師與家長,會後分別依相關規 定進行意向調查,採複選投票方式,以候選人得票高低排序。

(九)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 與全體教師之決議及校長意向調查結果為依據,不得表達個人不 同之意見。

(十)浮動委員不得對遴委會作不當之影響,且對遴委會之決議應予尊 重,不得表示異議;校內意向調查結果,由教育局於會前審查後 ,向遴委會報告。

七、校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 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校長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八、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面談情形,對每位校 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 了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得推選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其訪評報 告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審議之參考。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 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遴委會執 行秘書負責之。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五)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六)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委員不克出席時,由教育局指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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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員出席該階段遴選會議。

(七)委員有自治條例第五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九、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自治條例公布前已籌設之國民中、小學第一任校長由籌備處主任擔任 ,並由教育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府聘任之。

新設學校籌備作業因政府財政狀況或政策考量決定暫緩籌設者,其籌 備處主任得經報教育局核准後,比照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

如遇學校整併,被整併學校之現職校長得比照任期屆滿八年之現職校 長參加遴選。

十、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經遴委會決議,由教育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政 府聘任之。

十一、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程 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教育局適時以公函並於教育局網站公告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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