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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錢貴時代下官方對私錢流通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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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錢貴時代下官方對私錢流通的對策

清沿明制,每當新君即位,即頒發新朝年號錢文。惟礙於銅 斤籌措困難,即使到雍正年間,整體制錢供應仍屬相當有限。除 中央戶、工兩部以及川滇黔等西南產銅諸省僅能維持額定鑄錢量 外,其他省份都只能藉由收買商銅或廢銅、舊錢改鑄,惟最終仍 因銅材匱竭而旋即關閉。

1

由此可見,全國性制錢供應不穩定的 情形,根本無法滿足十八世紀人口增長與農工商業發展下整體社 會對銅錢需求的局面。雍正五年(1727),清世宗曾諭曰:

國家設立寶源、寶泉二局,鼓鑄制錢,原期充足流通,以 便民用。乃鼓鑄日增,而錢文不見其多,錢價不見其平,

民間甚為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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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錢供不應求導致錢價高昂造成社會民生的沉重壓力,而地方又 因官錢流通不足引發民間私鑄私銷的猖獗,在在俱對國家統治權 威與社會穩定構成莫大挑戰。終世宗一朝,錢荒錢貴、私鑄私銷 現象始終為當政者縈繞心頭無法解決的困局,並延續至繼位新君 所必須面對的深刻課題。

第一節 廣鑄制錢以遏抑私錢

清高宗繼位之初,部份地方官員即紛紛議請解決當下錢少錢 貴,私錢充斥問題,首要之道為地方各省開局鑄錢。前文曾引述 湖廣鎮筸鎮總兵官譚行義即認為私錢泛濫由於錢貴,而錢貴由於 需錢者日多,求之者眾而供之者不足。因此譚行義認為對策之最

1 關於清初銅斤籌措政策的變化,詳參劉序楓,〈享保年間の唐船貿易と日本銅〉,收入中村質編,

《鎖國と國際關係》(東京,吉川弘文館,1997 年),頁 296-326;劉序楓,〈清康熙~乾隆年間 洋銅的進口與流通問題〉,收入湯熙勇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臺北市,中央研究院中 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9 年),第 7 輯,頁 93-144。

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桂林市,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 年),

第 7 輯,頁 71,雍正 5 年 4 月初 6 日,內閣奉上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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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者,惟有「廣開鼓鑄」,使制錢充裕,才能遏止私錢的蔓延。

根據譚的規畫:

京師在北,滇廣在南,四川在西,江浙在東,四面悉皆鼓 鑄。直省莫不流通,錢文何患其不多,價值何患其不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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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建議京師戶、工兩局,西南川滇黔等省既已開鑄多年,若加 上 沿 海 江 浙 地 區 利 用 洋 銅 供 應之 便 , 積 極 鼓 鑄 , 從 而 建 構 以 西 南、京師、江浙三大鑄錢據點,連成一個全國制錢的供輸網絡,

制錢日多,錢價日減,私錢將不禁而自止。

雖然目前並未看到朝廷回應譚行義奏摺的詳細內容,但譚的 建議引發其他官員積極回響則是有目共睹。如次年廣東道監察御 史鍾衡的具奏便是一例。他在摺中同樣認為:解決私錢泛濫的辦 法,惟有擴大地方鑄錢體系。但不同於譚行義奏請以洋銅進口的 江浙地區作為地方鼓鑄另一起點,鍾衡則主張應以水陸通衢、銅 材集散之處的湖廣地區為首選。鍾衡疏稱:

各省所用錢文,俱仰需於戶工兩局,此京師錢文之缺也。

外省如雲南,則本省鼓鑄,貴州現今請添爐鼓鑄,廣西一 省於雲南解運抵換,故制錢通行,民資利益。……臣愚見 莫若於各省之中擇其地之居中者,設立鼓鑄,廣布錢文,

以濟各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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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譚行義與鍾衡兩人奏請地方開爐,究竟應先在何處設局的意 見雖互有出入。但他們的主張,對促使乾隆初年中央與各省官員 正視建構地方鑄錢體系,積極籌劃地方廣設錢局,廣鑄制錢,以 紓緩錢貴壓力的重要角色方面,卻是開啟一個新的時代契機。

3 「貨幣金融」,1229-002,乾隆 3 年 10 月 18 日,湖廣鎮筸鎮總兵官譚行義奏摺。

4 「貨幣金融」,1230-001,乾隆 4 年 11 月 16 日,廣東道監察御史鍾衡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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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譚、鍾兩人奏議的影響下,不久即獲得地方督撫的正面 回應。例如乾隆四年(1739)閩浙總督郝玉麟,經由邸報得知譚行 義具奏主張,隨之會同浙江巡撫盧焯(1693-1767)合疏呈稱:

民間困於錢貴之苦,甚為急迫……且係不堪雜錢,內字樣 模糊,薄小穿破,類如鵝眼者甚多。……京中寶泉、寶源 二局,及雲南、四川等省逐年鼓鑄雍正、乾隆錢文,又不 能流通于東南浙江等省,……錢價日貴,民用匱乏,勢所 必然。臣等細為籌議,欲求錢價平減,必須錢文充裕,欲 求錢文充裕,惟有照前鼓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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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浙江奏准並開始著手籌辦鑄局事宜之際,來自福建省方 面議請設局鑄錢的奏摺亦隨之送抵北京。摺中奏云:

查臺地向來所用錢文,非係官板制錢。其體質薄小,每文 止重數分,且多攙鉛鐵鑄成。……近年以來,往來商民見 內地錢貴,多有暗地攜帶攙和使用。又臺地自准搬眷以後,

丁口日增,用錢倍多,錢價高昂。……相應仰懇天恩,俯 准開局鼓鑄,俾臣等將鑄出錢文,運赴臺地,照例搭配官 兵月餉,流通於民,以紓一時之極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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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讀福建省官員奏請開爐,其本意出於替臺灣鑄錢。這是一個頗 為特殊的例子。蓋自清初鼓鑄體制而言,像福建以省立場替臺灣 一府專設錢局鼓鑄錢文的情況並不多見。雖然為時短暫,卻因此 為往後福建省創設寶福局奠下運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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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動閩、浙兩省相 繼 開 局 鼓 鑄 制 錢 一 事 上 , 出 身漢 軍 廂 白 旗 的 郝 玉 麟 確 實 功 不 可 沒。而當他調任兩江總督期間,依舊貫徹其理念積極著手推動江

5 「貨幣金融」,1229-014,乾隆 4 年 3 月 18 日,閩浙總督郝玉麟,浙江巡撫盧焯奏摺。

6 「貨幣金融」,1229-025,乾隆 4 年 8 月 12 日,閩浙總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撫布政王士任奏摺。

7 關於乾隆初年福建替臺灣鑄錢及福建省鑄局設立經緯,詳參鄭永昌,〈清代前期臺灣貨幣流通 的發展與演變(1684-1800)〉,《故宮學術季刊》,第 19 卷,第 1 期,2001 年,頁 23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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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錢局的創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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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浙江、福建、江蘇錢局的相繼籌設,華南、華中諸省亦 紛 紛 奏 請 開 爐 (見 表 5)。 如 乾 隆 五 年 (1740)兩 廣 總 督 馬 爾 泰 (?

-1748)議請廣東開鑄,奏云:

現今制錢,竟不多概見。揆厥所由,因本省從前久未鼓鑄,

海疆遠隔,神京制錢未易流通之故。……莫若及時先就本 省開爐鼓鑄,所出錢文,即以之搭放兵餉,轉散民間,使 國寶日漸流通,而舊用小錢不特可望日減,仍可藉制錢折 筭以平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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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底,湖北方面巡撫張渠(?-1740)同樣也建議:

錢價既貴,因而射利奸民復用私鑄,攙和充斥市廛。……

臣輾轉熟籌,惟有亟請鼓鑄,使制錢一律流通,則低錢難 以配用,私鑄無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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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湖南巡撫許容(?-1751)亦主張:

各處錢價昂貴,而長沙一帶多使小錢,更低惡易壞。……

臣再四躊躇,計惟設局鼓鑄,使制錢充盈,不但錢價易平,

而私錢亦無處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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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晚江西巡撫包括(?-1744)也具奏建議:

錢文未裕,錢價漸昂,射利奸舖每將私錢攙搭,日積月累,

錢價日貴,錢愈不堪,……是欲錢價之平,非制錢充裕不 能,而欲制錢之充裕,非開爐鼓鑄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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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史館檔」,食貨志,錢法,省局鼓鑄一。

9 「貨幣金融」,1230-010,乾隆 5 年正月 28 日,廣東廣西總督馬爾泰、署理廣東巡撫王謩奏摺。

10 「貨幣金融」,1231-020,乾隆 5 年 11 月初 8 日,湖北巡撫張渠奏摺。

11 「貨幣金融」,1231-028,乾隆 6 年 4 月初 4 日,署理湖南巡撫許容奏摺。

12 「貨幣金融」,1232-009,乾隆 6 年 9 月 12 日,署理江西巡撫包括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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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譚 行 義 提 出 廣 鑄 制 錢 以 遏 止 私 錢 流 通 的 建 議 後 , 不 數 年 間,即引起地方督撫陸續奏請開局設爐的熱潮。從各方奏議論點 觀之,大半俱認為私錢充斥由於制錢少而價貴,因此惟有各省廣 開錢局,廣鑄制錢,才是治本之道。

【表 5】清代雍正、乾隆年間各省錢局開鑄時間表

區 域 省 份 鑄 局 名 稱 開 爐 時 間 說 明

省 城 鑄 局 雍 正 元 年

臨 安 府 局 雍 正 元 年 乾 隆 36-39 年 間 停 爐 , 40 年 復 爐 , 44 年 關 閉 。 大 理 府 局 雍 正 元 年 雍 正 3 年 停 鑄。乾 隆 8 年 復 開,36-39 年 間 停 爐,

40 年 復 爐 。 霑 益 州 局 雍 正 元 年 雍 正 3 年 停 鑄 。

東 川 府 局 雍 正 12 年 同 年 即 關 閉 。 直 至 乾 隆 6 年 復 開 。

廣 西 府 局 乾 隆 2 年 乾 隆 4 年 停 爐,15 年 復 爐。又 36-39 年 間 停 爐 , 41 年 復 爐 , 44 年 正 式 關 閉 。

順 寧 府 局 乾 隆 29 年 35 年 關 閉 。 保 山 府 局 乾 隆 40 年 44 年 關 閉 。 雲 南 省

曲 靖 府 局 乾 隆 41 年 44 年 關 閉 。 寶 黔 局

(畢 節 縣 局 ) 雍 正 9 年 乾 隆 24 年 移 局 於 貴 州 貴 陽 府 , 乾 隆 52 年 自 省 城 局 分 爐 復 設 。

貴 州 省

省 城 局

(貴 陽 府 局 ) 乾 隆 24 年 移 畢 節 縣 局 省 城 開 爐 。 四 川 省 寶 川 局 雍 正 10 年

西 南 地 區

廣 西 省 寶 桂 局 乾 隆 8 年 湖 北 省 寶 武 局 乾 隆 9 年 華 中 地 區

湖 南 省 寶 南 局 乾 隆 9 年

山 東 省 寶 濟 局 乾 隆 2 年 收 買 銅 器 開 局 , 次 年 即 關 閉 。 直 隸 省 寶 直 局 乾 隆 12 年

陜 西 省 寶 陜 局 乾 隆 14 年 乾 隆 7 年 曾 一 度 開 爐 , 但 銅 材 不 繼 關 閉 。 華 北 地 區

山 西 省 寶 晉 局 乾 隆 14 年 乾 隆 17 年 間 因 銅 材 不 繼 一 度 停 鑄 。 浙 江 省 寶 浙 局 乾 隆 5 年

福 建 省 寶 福 局 乾 隆 6 年 福 建 在 乾 隆 4 年 即 已 開 爐 為 臺 灣 鑄 錢 。 江 蘇 省 寶 蘇 局 乾 隆 6 年 乾 隆 元 年 以 收 買 舊 銅 開 爐 , 旋 即 關 閉 。 江 西 省 寶 昌 局 乾 隆 8 年 乾 隆 2 年 曾 開 鑄 , 旋 因 銅 料 不 足 關 閉 。 華 南 地 區

廣 東 省 寶 廣 局 乾 隆 10 年 寶 伊 局 乾 隆 40 年

葉 爾 羌 局 乾 隆 25 年 乾 隆 33 年 正 式 關 閉 。 阿 克 蘇 局 乾 隆 25 年 乾 隆 31 年 關 閉 。 新 疆 省

烏 什 局 乾 隆 32 年 西 部 地 區

西 藏 省 寶 藏 局 乾 隆 58 年 鑄 銀 圓 。

資料來源:1.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史館檔』,景方昶纂,「食貨志‧錢法」。

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內閣漢文題本──戶科貨幣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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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除雍正以來西南地區已設錢局外,華南、華中諸省經乾 隆初年督撫努力的規畫與經營之下,雖因徵集銅鉛等幣材難易有 別,召募匠役遲速各異,但到乾隆十年(1745)前後,東南、華南、

華中,以及華北等地悉鑄局林立。相較於康熙、雍正兩朝以來,

各省制錢主要仰賴於中央戶、工兩局或西南地區,乾隆初年已經 明 確 看 到 各 省 所 建 構 獨 立 的 鑄錢 組 織 。 日 本 學 者 佐 伯 富 教 授 認 為:清代乾隆年間貨幣政策大多奠基於世宗時期的規畫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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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而從確立地方鑄錢體系,乾隆初年建構以「省」為單位的貨幣供 給管道,藉此解決地方錢荒錢貴,壓抑私錢泛濫現象,俱較以往 歷朝更能發揮應有的成效。

13 佐伯富,〈清代雍正朝における通貨問題〉,頁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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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私錢的弛禁與嚴禁

隨著地方錢局漸次開設,如何進一步處理市場私錢問題逐漸 成為許多官員的注意焦點。部份地方官員主張:錢局既已陸續營 運,餉錢搭放,流轉民間,因此私錢應行嚴禁取締;然而其他則 認為:私錢雖當查禁,但目前制錢尚難敷人民日用所需,若加上 吏役執法過當,恐將帶來更大的滋擾。

我們可以將上述兩種觀點稱之為「弛禁論」與「嚴禁論」。

早 在 高 宗 繼 位 之 初 , 廣 東 瓊 州總 兵 官 李 順 即 以 小 錢 有 礙 天 朝 體 制,建議將當地流通歷代舊錢與偽號錢嚴行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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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高宗卻 在其摺中批示:

民間行使小錢、廢錢,乃地方相沿陋習,若禁止嚴迫,則 受其擾累者不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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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的意向看來相當明顯,並將李順奏摺交發廣東督撫,並諭令 覆 議 具 奏 。 當 時 兩 廣 總 督 鄂 彌 達 (1685-1761)、 廣 東 巡 撫 楊 永 斌 (1670-1740)覆稱:

緣東省從前未開鼓鑄,制錢甚少,小民零星日用,勢所必 需,不得不以廢錢是用。……制錢甚少,而欲一旦嚴為之 禁,強令小民不用廢錢,是必只許用銀而後可。其如小民 之家,一、二文錢買賣交通者甚多,若俱令用銀,則銀色 高低、戥頭輕重,難以計量,徒滋紛擾,貽累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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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鄂彌達等人的奏摺中,高宗再度重申不認同李順主張嚴禁之議 的看法:

14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25 輯,頁 184-185,雍正 13 年 8 月 16 日,廣東瓊州總兵李順奏摺。

15 同前註,頁 185。

16 「貨幣金融」,1226-034,乾隆元年 3 月 28 日,兩廣總督鄂彌達,廣東巡撫楊永斌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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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彼奏原屬不妥,是以諭令卿等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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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高宗對地方私錢流通基本上採用容忍立場已甚明顯。

惟從中央與地方各官員條奏意見紛陳靡定,卻又反映出乾隆初年 政府對私錢處理態度尚未形成一致的對策。

主張對私錢流通採取容忍立場的官員中,如譚行義認為:

私鑄錢文理應嚴禁,但此時錢少價貴,若遽行禁止,不但 難以杜絕,並恐於民未便。

18

而郝玉麟也認為目前正當錢價昂貴,若驟行查禁,既於民未便,

且易滋生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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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巡撫張渠也支持同樣的看法:

惟是沙板、漏風、鵝眼、榆夾等錢所在多有,若驟行禁遏,

不惟比戶行使,勢將不勝其擾,且民間除此小錢之外,幾 於別無可用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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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江西巡撫包括奏稱:

小錢由來已久,若概行禁止,恐制錢不敷流通,轉於民生 無益。……俟制錢充裕之日,再將小錢逐漸收買,以為添 鑄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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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諸人的態度,大多認為當下錢少而貴,實不宜對私錢遽行查 禁。他們認為,顧及社會情勢,順應民情,惟有待官錢充裕,流 通日廣,市價平穩以後,才是採行查禁私錢的時機。

相反,議請嚴禁私錢的官員則強調小錢流通將有礙「體制」,

有傷「國體」。如鍾衡認為,今各省錢局開鑄,私錢理當同步查

17 同前註。

18 「貨幣金融」,1229-002,乾隆 3 年 10 月 18 日,湖廣鎮筸鎮總兵官譚行義奏摺。

19 「貨幣金融」,1229-025,乾隆 4 年 8 月 12 日,閩浙總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撫布政王士任奏摺。

20 「貨幣金融」,1231-020,乾隆 5 年 11 月初 8 日,湖北巡撫張渠奏摺。

21 「貨幣金融」,1232-009,乾隆 6 年 9 月 12 日,署理江西巡撫包括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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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以免制錢與私錢並行,公私混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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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乾隆六年底(1742),

調任江西巡撫的陳弘謀目睹該省私銷私鑄兩相為害,以致私錢充 斥,錢法敗壞,遂一改前任撫臣包括的容忍政策。他在一篇「為 江西錢價日昂民困日甚叩懇聖恩速撥銅斤開設鼓鑄事」奏摺中認 為:

奸徒將官錢剪邊,以鑄砂錢。……私鑄日多,銷燬日甚。……

於國帑錢法,已覺有礙。……臣擬預先出示曉諭,定以三 個月之限,令將一應私鑄砂錢及剪邊錢盡數繳官,按照生 熟銅斤給價收買,……逾限不繳,即照行用私錢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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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陳弘謀另一篇「為敬陳新錢出易之法以平市價以濟民用事」奏 摺中,又再度重申私錢「應即行禁革」,並「勒限收買」的基本 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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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謀的嚴禁論主要從兩個方面出發:一、私錢來自私 鑄,而私鑄之銅多來自奸民銷燬制錢或私剪錢邊,因此私錢若不 遽禁,則官方鼓鑄制錢,徒成奸徒私銷私鑄之本;二、目下錢價 高昂,人民以貴價兌換低劣私錢已蒙受損失,若官方不即查禁收 買,往後人民將受更大虧損。

接到陳弘謀的奏摺後,高宗隨即交與戶部等官員進行討論。

時戶部尚書徐本(1683-1747)覆稱:

該省行使此等錢文,相沿已久,若遽行查禁,全數收買,

恐制錢一時不能充裕,錢價愈見昂貴,轉於民用無益。

25

從戶部回覆顯見並不支持陳弘謀的建議。乾隆九年(1744),湖北 巡撫晏斯盛(?-1752)又呈上一道「陳明錢法事宜疏」中,試圖再 次探詢中央對查禁私錢的立場,同樣遭到閣部大臣更為明確的駁

22 「貨幣金融」,1230-001,乾隆 4 年 11 月 16 日,廣東道監察御史鍾衡奏摺。

23 「貨幣金融」,1232-024,乾隆 7 年 7 月初 1 日,江西巡撫陳弘謀奏摺。

24 「貨幣金融」,1233-005,乾隆 7 年 12 月 24 日,江西巡撫陳弘謀奏摺。

25 「貨幣金融」,1233-001,乾隆 7 年 8 月初 6 日,大學士兼管戶部尚書事務徐本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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詰。據晏斯盛摺中所述:

夫制錢行將十年,而千百中僅見一、二,雍正錢距今二十 餘年,康熙大制錢距今百年,而千百中存者亦僅一、二。

其見且存者,又多翦去其邊,鎚扁其質,則人情惟銅之為 利,而銷燬之形亦可見矣。是何不禁之早哉?或曰民間目 前惟有此錢,禁之將盡困,而錢恐更致大貴,殊為未便。

非也。因循久之,日鑄日銷,何所底止,且禁之有漸,何 至重困哉。請先行出示,限三月內將沙板、翦邊、鎚扁、

鉛錢、古錢,一切繳地方官歸局,仍給與銅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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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按例將晏斯盛奏摺交發大學士鄂爾泰等覆議。回奏指出:

今值錢價昂貴之際,若勒定限期,遽行收買,誠恐制錢一 時不能充裕,錢價愈加昂貴,於該省兵民轉多未便。所有 該撫奏請收買沙板、剪邊、錘扁等錢,現在未便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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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隨之在覆奏摺子中批下「依議」字樣。從陳弘謀與晏斯盛兩 人議請查禁私錢先後遭到閣部官員駁詰的下場,卻具體反映中央 對地方私錢流通的容忍態度。但當晏斯盛接獲中央駁回之際,適 值湖北江夏縣拿獲剪邊錢犯陳昌舜、徐宗禮、程洪景等人,並起 出剪邊錢二千餘文及剪下碎銅十餘斤。乾隆十年(1745)初,晏盛 斯因此再度上奏,強調湖北查禁私錢的迫切性:

今拿獲剪邊犯人之後,民間聞拿,亦知畏法。現在已將剪 邊錢俱揀退不用。若從此嚴行飭禁,不許行使,則剪邊無 利,奸徒自可斂跡。但通省行用小錢之處甚多,若不通行

26 「貨幣金融」,1234-020,乾隆 9 年 5 月初 9 日,湖北巡撫晏斯盛奏摺。同文又收錄於賀長齡 編,《清經世文編》(北京,中華書局,1992 年),卷 53,戶政 28,頁 1315-16,晏斯盛,「開 銅源節銅流疏」。

27 「貨幣金融」,1234-025,乾隆 9 年 6 月 11 日,大學士鄂爾泰等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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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恐致潛匿,難盡根株,請通飭嚴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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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這次交發閣部覆議的過程上,大學士張廷玉(1672-1755) 等對私錢卻作出不同的裁示:

該撫既稱現在拿獲剪邊錢文犯人,此時實有可禁之端,不 便遲緩,已經通行飭禁。應如該撫所奏,將該省剪邊錢文 嚴行查禁,不許行使。至砂板、錘扁、鉛錢、古錢等錢,

應仍照臣等原議,俟該省制錢充裕後,再行定議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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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民間將制錢剪邊,案涉毀損制錢問題,因此張廷玉遂作出不 同的處理辦法,准許該撫將地方剪邊錢進行查禁收買,而高宗亦 批示「如議」實施。然而,兩年後當新任湖廣總督塞楞額與湖北 巡撫陳弘謀再次奏請查禁省內沙板、鵝眼等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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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遭到戶部 尚書劉於義(?-1748)的駁詰:

沙板、鵝眼、光板、剪邊等錢,併有字之小錢,俟將來鼓 鑄制錢充裕之日,再行收買供鑄。

31

從戶部覆議主張不僅砂板等錢不宜禁抑遭受駁回,即乾隆十年張 廷玉覆准查禁剪邊錢文,又再度開放流通。

從湖北督撫屢次具奏議請查禁地方小錢,已可概見該省小錢 問題的嚴重性。但就中央立場言之,一方面制錢尚未充裕,錢價 依然高昂,若遽行查禁,勢將對市場造成更大困擾,這是中央一 再監持的立場;另方面,若僅許湖北查禁收買,則該省小錢因遭 官方取締而外流他省,究將如何妥善處理?而各省俱比照辦理,

則 中 央 又 如 何 堅 持 其 弛 禁 立 場? 這 些 都 是 中 央 必 須 審 慎 施 行 的

28 「貨幣金融」,1235-012,乾隆 10 年正月初 10 日,湖北巡撫晏斯盛奏摺。

29 「貨幣金融」,1235-016,乾隆 10 年 2 月 11 日,大學士張廷玉奏摺。

30 「貨幣金融」,1238-003,乾隆 12 年 2 月 20 日,湖廣總督塞楞額,湖北巡撫陳弘謀奏摺。

31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明清檔案》,A146-90,乾隆 12 年 3 月 21 日,協辦大學士兼 管戶部尚書事務劉於義等副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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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

然而,對小錢充斥的省份而言,其立場卻往往與中央互有出 入 , 因 此 有 關 奏 請 查 禁 私 錢 之議 始 終 不 絕 於 耳 。 如 乾 隆 十 四 年 (1749)浙 江 巡 撫 方 觀 承 (1698-1768)發 現 市 肆 上 行 用 日 本 流 入 的

「寬永通寶」。方觀承認為:

此項私錢來自遠洋,早為查禁,易於斷絕。惟是錢文入市,

到處流通,而洋船收泊不止浙省,除閩省口岸業經督臣喀 爾吉善嚴行飭禁外,其江廣二省必須一體通禁,始免彼此 弊混。

32

同年,湖北巡撫唐綏祖(1686-1754)一如歷任撫臣,再度奏請將省 內各式私錢官為查禁:

制錢之外,復有剪邊、銼孔、砂壳、鵝眼、錘扁、京鐓、

鉛鐵等項,概行使用,竟與制錢無異,以致奸民違禁射利,

往往將制錢銷燬,改鑄私襍等錢,公然行使。……是私錢 一日不禁,則錢價一日不平,而制錢亦終未能有充裕之日。

33

雖然目前尚未看到高宗對唐綏祖奏摺回應的相關記錄,但軍機處 廷寄檔案中卻找有關浙江巡撫方觀承的駁飭內容,據此推知對唐 的處理應大致相近。諭曰:

方觀承奏稱浙省內地有將東洋錢攙襍行使之弊,現在示禁 回棹商船,無得攜帶,舖戶悉行交官銷燬,違者俱行使廢 錢之例治罪等語。此在內地鼓鑄充裕,市價平減,自應嚴 行查禁,以崇國體,現今錢價昂貴,姑聽其攙和流通。則

32 「貨幣金融」,1240-012,乾隆 14 年 7 月初 4 日,浙江巡撫方觀承奏摺。

33 「貨幣金融」,1241-004,乾隆 14 年 8 月 28 日,湖北巡撫唐綏祖奏摺。

(13)

錢文益多,于民用似為便易,亦屬權宜可行。方觀承之奏,

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

34

事實上,私錢的流佈與蔓延,對轄區地方官員而言無疑倍感 壓 力 。 蓋 私 錢 流 通 即 意 味 著 私鑄 的 活 絡 , 按 清 代 錢 法 禁 令 中 規 定,地方發生私鑄案件而官員知情故縱,或毫無察覺,皆受到嚴 厲行政處分。因此,對中央惟嚴私鑄而對私錢卻採取寬容態度,

確實使地方官員左右為難。是以地方一旦查獲私鑄案件,官員大 多希望中央能核准私錢一併嚴禁。例如乾隆十七年(1752)當河南 境內破獲私鑄案之際,巡撫陳弘謀即奏請將民間行使私錢一體查 禁收買,然而結果仍如以往受到高宗的申飭:

河南巡撫陳弘謀奏請查拿私鑄奸徒摺內,請將民間行使私 錢,一體問罪,私錢官為收買鎔化,可充官局鼓鑄之用等 語。朕思私鑄固當嚴禁,……至因嚴私鑄而并重行使私錢 之罪,則因愚懵不辨,而罹咎者眾,既虞其滋擾,若官為 收買,則將鎔鉛圖售,私鑄者不更多乎?此奏所謂知其一 不知其二,不可見之施行者。

35

同樣,在乾隆十九年(1754)高宗回覆江西巡撫范時綬建議對各省 通行查禁私錢以免私鑄之徒有機可乘的看法,高宗依然不為所動 並在奏摺上批示:

不但各省不必,即汝江省亦尚在可緩之事。使官錢充裕,

何必使私錢,若不充裕並此私錢亦不令使,則民將使何物。

36

與此同時,對於外省不厭其煩地累奏查禁私錢,高宗隨即透過軍

34 佚名,《乾隆廷寄》,第 1 冊,頁 273-275,乾隆 14 年 7 月 24 日奉上諭。

35 佚名,《乾隆廷寄》,第 3 冊,頁 899-901,乾隆 17 年 2 月初 9 日奉上諭。

36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8 輯,頁 21-22,乾隆 19 年 4 月 11 日,江西巡撫范時綬奏摺。

(14)

機處向各省督撫發佈諭旨:

總之官錢充裕,民間自無更用私錢,不然則私錢之禁愈嚴,

錢價之增必且日甚,於調劑本意未見其有當也。

37

總之,在乾隆前期制錢不足,錢價高昂的時代中,主張嚴禁私錢 的地方官員一無例外受到中央的駁斥反對。大概只有少數官員如 廣西巡撫定長的看法,最能體現朝廷的立場:

蓋私鑄錢文,雖形質大遜於制錢,然民間尚可串和行使,

制錢不因之而較少,錢價不因之而較貴,尚非民間日用之 害。

38

【表 6】乾隆年間中央與地方各省鑄錢局制錢發行量

單位:文

華北地區(1) 華中地區(2) 華南地區(3) 西南地區(4) 總計

(1+2+3+4)=(5)

戶工兩局(6) 總計

(5+6)=(7) 1736-45 31,913,309 134,218,580 1,016,321,968 5,778,825,598 6,961,279,455 9,117,291,000 16,078,570,455

1746-55 1,188,553,459 1,476,993,086 2,927,231,347 8,027,971,247 13,620,749,139 12,373,020,000 25,993,769,139

1756-65 1,967,010,215 3,140,290,546 3,888,728,852 13,240,618,423 22,236,648,036 13,997,760,000 36,234,408,036

1766-75 1,562,985,976 2,239,612,099 3,384,392,830 10,186,780,823 17,373,771,728 13,879,029,000 31,252,800,728

1776-85 1,532,812,277 1,691,957,030 3,116,802,224 7,048,569,472 13,390,141,003 13,747,800,000 27,137,941,003

1786-95 1,426,646,816 1,028,191,115 2,890,639,712 4,826,980,112 10,172,457,755 12,123,060,000 22,295,517,755

總 計 7,709,922,052 9,711,262,456 17,224,116,933 49,109,745,675 83,755,047,116 75,237,960,000 158,993,007,116

資料來源 :1.國立故宮 博 物院藏,『史 館檔』,景方 昶編纂,「食 貨志‧錢 法」。

2.北京第一 歷史檔案 館 藏 ,『 內閣漢 文題本──戶科貨幣 類』。

37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廷寄檔』,乾隆 19 年,頁 39-40,乾隆 19 年閏 4 月初 3 日奉上諭。

3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 輯,頁 61,乾隆 17 年 10 月初 3 日,廣西巡撫定長奏摺。

(15)

【圖3】乾隆年間中央及各省鑄錢變化趨勢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1736-45 1746-55 1756-65 1766-75 1776-85 1786-95 年份

各省鑄錢量 中央戶工鑄錢量

【表 6】與【圖 3】為乾隆年間中央與地方鑄錢數量變化表。從 中可看出各省鑄錢在乾隆初年至二十年代以前,地方增鑄錢文的具體 變化。而與此同時,也是朝廷極力維持對地方私錢流通的容忍時期。

直到二十年代以後,隨著鼓鑄日趨充裕,市場錢價開始轉趨平穩,各 省鑄錢也逐步減量。至此,中央才正式調整以往對私錢的弛禁政策,

而展開積極查禁與收買行動。

(16)

第三節 制錢改鑄論議

自清初以來,為因應市場錢價變動、銅價低昂與私鑄猖獗等 問題,每每因時調整變更,試圖藉此穩定市場錢價。從前引【表 4】可知,世祖在位十八年間,曾四度改變制錢重量,其目的即 試 圖 透 過 優 質 官 錢 , 以 達 到 驅逐 劣 錢 的 效 果 。 至 康 熙 二 十 三 年 (1684) 由 於 地 方 私 銷 制 錢 問 題 嚴 重 , 經 管 理 錢 法 侍 郎 陳 廷 敬 (1639-1712)等 人 奏 准 改 鑄 一 錢 重 制 錢 , 並 將 制 錢 含 銅 量 減 低 一 成,試圖杜絕地方盜銷制錢之風。其後又因制錢過輕導致市場私 鑄再盛,至四十一年(1702)又重新回到順治十四年(1657)所定制 錢 的 法 定 重 量 。 進 入 雍 正 朝 以來 , 市 場 銅 材 價 值 與 錢 價 逐 步 攀 升,民間銷燬制錢鎔銅現象再度發生,雍正五年(1727)除對制錢 銅鉛比例再加修正外,又在十二年(1734)減少制錢重量。

39

到乾 隆初年,當面對深刻的錢貴危機,私錢充斥,民間私銷私鑄問題 日趨惡化,清代開國以來種種調整制錢的對策,遂成為乾隆前期 官僚間議請修改錢制的依據。

乾隆三年(1738)初,工部侍郎鍾保、通政使李世倬、御史穡 魯等朝廷官員率先提出更定錢制的討論。惟由於鍾保與李世倬兩 人具奏內容目前只留下隻鱗片爪的記錄而難悉其詳。透過乾隆九 年 (1744) 大 學 士 鄂 爾 泰 駁 詰 湖 北 巡 撫 晏 斯 盛 奏 請 改 鑄 輕 錢 一 事,略可窺知鍾保曾提出將制錢改重一錢的建議。

40

至於李世倬 的主張,也只能透過內閣大庫檔案中留下的九卿會議記錄,從中 間接透露當時李世倬的奏請改鑄小錢之議,還曾引發閣部大臣間 的熱烈討論。

如 吏 部 尚 書 孫 嘉 淦 (1683-1753)支 持 李 世 倬 將 制 錢 改 輕 的 提 議,認為制錢改輕既可減少地方鑄局辦運銅材的壓力,而節省的

39 關於清初制錢改鑄政策經緯,可參石毓符,《天津市,中國貨幣金融史略》,頁 93-97。

40 見「貨幣金融」,1234-025,乾隆 9 年 6 月 11 日,大學士鄂爾泰等奏摺。

(17)

銅斤又可多鑄制錢,更重要是由於官錢改輕,奸民銷燬無利,私 銷之風可不禁自止;但戶部駁稱,制錢改輕不但無法遏止私銷,

反而使奸民將現有重錢銷燬改鑄小錢,結果私銷私鑄將更嚴重。

最後大學士鄂爾泰認同戶部看法,而高宗也支持戶部駁回李世倬 改輕制錢的建議。

41

同年 8 月,御史穡魯上奏議行當十大錢,主張每錢一文,重 四錢,四十文用銅一斤,錢價浮於銅價,私銷無利可圖。然而高 宗對此大表不滿,認為若民間私燬制錢改鑄大錢,其利更厚,盜 鑄將更猖獗,前諸臣改鑄輕錢之議既經一一駁回,今又議鑄行大 錢,最後穡魯以擾亂國家錢法遭受議處的下場。

42

【表 7】乾隆年間奏請改鑄錢文官員表

時 間 職 銜 姓 名 籍 屬 改 鑄 錢 式 1. 乾隆 3 年間 工部侍郎 鍾保 滿洲鑲黃 旗 鑄一錢制 錢 2. 乾隆 3 年 右通政使 李世倬 漢軍正黃 旗 鑄一錢制 錢 3. 乾隆 3 年 御史 穡魯 不詳 鑄當十大 錢 4. 乾隆 3 年 直隸按察 使 多綸 滿洲鑲白 旗 鑄七分制 錢 5. 乾隆 4 年 浙江布政 使 張若震 安徽桐城 縣 鑄青錢 6. 乾隆 9 年 湖北巡撫 晏斯盛 江西新喻 縣 鑄一錢制 錢 7. 乾隆 9 年 江蘇宿虹 同 知 郭起元 福建閩縣 鑄一錢制 錢 8. 乾隆 10 年 江南道監 察 御史 歐堪善 廣東樂昌 縣 鑄一錢制 錢 9. 乾隆 11 年 陜西巡撫 陳弘謀 廣西臨桂 縣 鑄一錢制 錢 10. 乾隆 11 年 湖廣總督 鄂彌達 滿洲正白 旗 鑄八分制 錢 11. 乾隆 13 年 山東巡撫 阿里袞 滿洲正白 旗 鑄一錢制 錢 12. 乾隆 14 年 署湖廣總 督 瑚寶 滿洲鑲白 旗 鑄當二大 錢 13. 乾隆 17 年 署湖南巡 撫 范時綬 漢軍鑲黃 旗 鑄一錢制 錢 14. 乾隆 17 年 廣西巡撫 定長 滿洲正黃 旗 鑄一錢制 錢 15. 乾隆 17 年 山西巡撫 阿思哈 滿洲正黃 旗 鑄一錢制 錢 16. 乾隆 26 年 江蘇布政 使 安寧 不詳 鑄一錢制 錢 17. 乾隆 28 年 湖南巡撫 喬光烈 江蘇上海 縣 鑄一錢制 錢

41 「明清史料」,090497 號,乾隆 3 年 3 月 17 日,大學士鄂爾泰等奏摺。

42 《清高宗實錄》,卷 74,頁 178,乾隆 3 年 8 月乙酉條。

(18)

上述更定錢制的主張主要來自中央官員。至於地方官員則以 其閱歷所見,試圖提出更切合地方的改革主張。如直隸按察使多 綸認為:北方人民習於用錢,目前銅價高於錢價,若改鑄七分輕 錢除可杜絕奸民鎔錢謀利,亦可節省銅斤。多綸強調:假如官錢 純淨精美,錢色光潤,與民間私錢有別,人民必棄私錢而用官錢,

攙雜私錢問題也得以消解。

43

高宗按例交發九卿會議,惟最後結 果如何?不得而知。從中央憂心變更錢法可能帶來更高風險情況 看來,無論鑄輕錢或行大錢,勢將遭受駁斥的下場。

乾 隆 四 年 (1739)來 自 浙 江 布 政 使 張 若 震 的 提 案 卻 為 乾 隆 朝 錢法改革帶來新契機。張若震認為,制錢改鑄恐引發私銷愈眾,

私鑄轉盛;而各省鼓鑄又礙於銅斤有限,僧多粥少,官錢供應依 舊無法滿足社會需求。惟從防堵製作銅器之途著手,使奸民無法 銷燬鎔銅。摺中建議:

訪 之 老 年 爐 匠 僉 云 : 每 配 合 銅 鉛 一 百 斤 之 內 再 加 點 錫 三 斤,即成青錢,不加點銅便是黃銅。點銅為銅鉛之母,一 經攙入,復投爐內,不能銅自為銅,而鉛自為鉛,設有銷 燬,祇可改作樂器,此即所謂嚮銅,僅能論斤出賣,難作 小件,民間無利可圖。

44

張若震謹慎地抓住中央不容變更制錢重量的立場,而對制錢成色 提出修正意見。此構想立刻獲得中央接納。雖然改鑄青錢使鑄錢 成本增加,但經閣部官員評估,認為青錢加入點錫,一擊即碎,

奸民無法銷燬製器謀利,故工本稍昂卻可產生遏止私銷效果,制 錢 得 免 私 鎔 , 流 通 自 見 充 裕 ,遂 得 到 高 宗 及 閣 部 大 臣 支 持 而 實 施。

45

43 「貨幣金融」,1227-024,乾隆 3 年 2 月初 6 日,直隸按察使多綸奏摺。

44 「貨幣金融」,1229-027,乾隆 4 年 9 月 22 日,浙江布政使張若震奏摺。同前註。

45 《明清檔案》,A92-45,乾隆 5 年 2 月 14 日,戶部尚書訥親奏摺。經中央試鑄青錢,畫定銅

(19)

然而,改鑄青錢或可防杜奸民燬錢鎔銅,但部份官員對於此 方法是否能防制奸民銷錢私鑄問題,卻抱持懷疑的態度。例如乾 隆九年(1744)湖北巡撫晏斯盛即具奏:所謂制錢加入點錫一擊即 碎不能製器之說,經訪聞地方銅匠,聲稱民間可利用分金爐將銅 鉛錫分離,亦可鎔出淨銅。今省內流通各式雜小私錢,剪邊、錘 扁不計其數,不僅顯示銷錢私鑄的痕跡,亦反映地方銅匠所言並 非無據。因此,惟有將制錢改輕,奸民銷錢私鑄得利有限,才是 防制對策。

46

對此,高宗僅在其摺批示: 「此事所關頗大,待朕熟 籌之」,而閣部官員亦不過將以往駁飭鍾保、李世倬等人的看法 複述一遍。

47

雖然晏斯盛的建議並未獲得中央積極回應,卻陸續引發地方 部份官員熱烈的響應。如乾隆九年職任江蘇宿虹同知郭起元在一 篇「廣鑄錢」的文章中指出:

制錢太重,是以私錢易行。今誠於制錢之外,另鑄輕文,

重一錢,與制錢相輔而行。制錢六、七,輕錢三、四,物 價可平,銀本不耗,而私鑄無所容其姦。

48

乾 隆 十 年 (1745), 御 史 歐 堪 善 (1703-? )也 乘 勢 提 出 制 錢 改 重 一 錢,輕重既不太懸殊,餘銅又可多鑄,而輕錢不僅私銷無利,且 消除地方剪邊之風。他說:

臣聞直省中竟有將制錢剪削邊郭,希圖漁利,今若錢體稍 輕,則邊廓亦小,難於剪削,此弊自可潛消。

49

鉛錫三色比例配鑄,其內容紅銅 50 斤,白鉛 41.5 斤,黑鉛 6.5 斤,點銅(錫)2 斤,共成 100 斤。

46 「貨幣金融」,1234-020,乾隆 9 年 5 月初 9 日,湖北巡撫晏斯盛奏摺。

47 如大學士鄂爾泰覆稱:「(制錢)再減二分,亦不能即平錢價,既無補於目前,又難行於日後。

國家定制何必遽議更張」。見「貨幣金融」,1245-025,乾隆 9 年 6 月 11 日,大學士鄂爾泰等 奏摺。

48 賀長齡編,《皇朝經世文編》,卷 53,戶政,錢幣下,頁 1317。郭起元,「廣鑄議」。

49 「貨幣金融」,1236-005,轉引自乾隆 10 年 5 月初 7 日,大學士張廷玉等奏摺。

(20)

歐 堪 善 強 調 朝 廷 不 必 憂 慮 制 錢改 輕 會 導 致 民 間 私 鑄 更 盛 。 其 意 謂:現今銅價昂貴,奸民私鑄之銅,非來自剪邊,即自行購買,

但後者工本昂貴,小民得不償失,因此改鑄輕錢,使銷錢私鑄同 樣無利可圖,則私鑄將不禁自息。

面對地方一再奏請調整錢制的奏摺紛至沓來,是年清高宗正 式向各省提出個人對錢文流通的看法:

鼓鑄錢文原以代白金而廣運用,即如購買什物器用,其價 值之多寡,原以銀為定准,初不在錢價之低昂,今不探其 本,惟以錢為適用,其應用銀者皆以錢代,而趨利之徒又 復巧詐百出,使錢價高昂,以為得計。是輕重倒置,不揣 其本,而惟末是務也。……嗣後官發銀兩之處,除工部應 發錢文者仍用錢文外,其他支領銀兩俱即以銀給發,不得 復易錢文,至民間日用亦當以銀為重。

50

錢文改制論議沸沸揚揚將近十年之久,高宗認為此不過是「補偏 救弊」之策,終非「正本清源」之計。在諭旨中,高宗認為官民 以用錢為便,公私出入俱以得錢為樂,以致重錢輕銀,本末倒置。

因此行令大學士等轉飭各省,議定用銀章程,並曉諭商民以銀為 重,不得專用制錢

51

,所有歐堪善等人建議亦毋庸再議。

52

然而,朝廷政令是否能發揮多大效果確實值得懷疑,蓋銅錢 為民眾日常所需,單憑一道諭旨既無法有效促使市場改變既存貨 幣習慣,且違反客觀環境需要,勢將使政令最終流於空言,窒礙 難行。事實證明,尚不到一年光景,中央又不得不對地方情勢作 出讓步。

50 《清高宗實錄》,卷 236,頁 44-45,乾隆 10 年 3 月甲申。

51 《清朝文獻通考》,卷 16,錢幣四,考 5002。

52 「貨幣金融」,1236-005,乾隆 10 年 5 月初 7 日,大學士張廷玉等奏摺。

(21)

迫 使 中 央 讓 步 主 要 來 自 湖 北 錢 局 因 缺 乏 銅 材 而 面 臨 停 爐 的 壓力。湖北寶武局自乾隆九年開鑄以來,即因籌辦銅斤問題使歷 任督撫費盡心思。據乾隆十一年(1746)初,湖廣總督鄂彌達與湖 北巡撫開泰具奏,湖北寶武局鼓鑄向來仰賴滇銅與洋銅,今滇、

洋兩銅難以為繼,即購買漢口商銅亦無法滿足額鑄所需,以致現 存銅斤日將告竭。摺中強調,若湖北一旦停爐,不僅市場錢價更 昂 , 而 盜 銷 之 風 將 有 無 法 遏 止之 勢 。 他 們 議 請 中 央 准 許 湖 北 改 鑄,仿從前康熙年間鑄行八分制錢之例,以暫紓湖北籌銅壓力。

同時認為,新鑄小錢方正精美,與市上雜色錢文迥別,私錢無法 混雜,且新舊制錢一體同價流通,官錢充裕,市價不增。

53

面對 湖北情況急迫,經戶部覆議竟意外獲得施行。據大學士訥親(?

-1749)覆稱:

廷臣條奏:以錢體較重易滋私燬之弊,請將一錢二分之錢 改鑄一錢,俱經臣等會同九卿議未准行。……今楚省鼓鑄,

據該督鄂彌達等以本年七月後鼓鑄之銅無從措辦,不得不 停爐以待,錢價必昂,奏請將一錢二分制錢改鑄八分,以 省銅鉛而圖接濟,情形殊屬迫切。應暫准其將湖北鼓鑄錢 文,每文改鑄八分,俟試行有無成效,再行酌籌妥協,請 旨辦理。

54

雖然湖北督撫奏准改鑄事屬個別案例而僅為暫時試行性質,但此 例一開,其他各省必將順勢提出相同要求,陜西即是最明顯的例 子。得知湖北官員奏准改鑄輕錢消息,同年六月陜西巡撫陳弘謀 因 見 陜 省 錢 貴 異 常 , 亦 趁 勢 上奏 提 出 改 鑄 錢 文 之 議 , 以 一 錢 為 準,並建議各省一體施行,民間出入均以千文抵銀一兩。至目前 厚重官錢,即以新錢一文兌大制錢二文、或三文、新舊制錢輕重

53 《明清檔案》,A142-76,引自乾隆 11 年 4 月 22 日,大學士訥親等副奏。

54 同前註。

(22)

相權而行。

55

但陳的主張卻被中央所駁飭。據大學士訥親等人認 為:

查錢文之輕重,歷代以來迭相改易,原無一成不易之法。

雍正十二年九卿遵奉世宗憲皇帝諭旨,酌議將從前重一錢 四分之錢,改鑄一錢二分,最為輕重得中。……臣等伏思 錢為國寶,體制攸關,非甚不獲已,未便輕議更改。

56

何以同一年內訥親等人接受湖北改鑄建議,卻對陳弘謀主張加以 駁飭?或許正是訥親所謂「非甚不獲已」,若不到湖北面臨停爐 關局的急迫程度,看來無法得到中央讓步。也或許是由於陳弘謀 所議改鑄輕錢並請各省一體實施,其中茲事體大而無法獲得中央 支持。

然而有趣的是,當陳弘謀在乾隆十一年底調任湖北巡撫後,

卻因該省試行八分制錢引發許多弊端,隨與湖廣總督塞楞額具奏 力請停鑄。奏摺中指出:

自改鑄小錢以來,市上小錢日益充斥,奸民之燬大制錢以 私鑄小錢者,業經臣等拿獲數起。現在嚴審究擬,是一改 鑄小錢,而銷燬私鑄二弊相因而起。……,無如各省皆鑄 大錢,楚北獨鑄小錢,又大錢小錢同價,其為銷大錢以鑄 小錢不待言矣。且官鑄錢止於八分,原太輕薄,奸民因有 八分重之制錢,而私鑄四、五、六、七分之小錢,攙搭行 使,真偽難辨,并獲厚利,不但燬湖北之制錢,并將燬及 各省之制錢。

57

兩人上奏立刻獲得大學士劉於義覆准,並行令該省恢復鼓鑄一錢

55 「貨幣金融」,1237-021,乾隆 11 年 6 月 28 日,陜西巡撫陳弘謀奏摺。

56 《明清檔案》,A143-81,乾隆 11 年 7 月 29 日,大學士訥親等副奏。

57 「貨幣金融」,1238-003,乾隆 12 年 2 月 20 日,湖廣總督塞楞額、湖北巡撫陳弘謀奏摺。

(23)

二分制錢。

58

雖然陳弘謀曾力促朝廷改行輕錢,但他畢竟認為改 鑄八分制錢實屬過輕,且新鑄小錢只行於一省,而新舊制錢又以 同價流通,其所引發的弊端實可預料。當然,從湖北自乾隆十一 年八月至年底止,五個月間僅鑄出八分小制錢 19,200 串,數量 有限,尚不至對湖北整個貨幣市場帶來嚴重衝擊。

59

惟歷經此事 以後,或許陳弘謀對改鑄小錢的態度更為審慎,往後再未見有議 請改鑄輕錢的奏摺。同樣,由於湖北試鑄小錢的失敗,也更促使 中央對現有錢制的堅持立場。雖然往後奏請改鑄輕錢的奏摺仍斷 斷 續 續 出 現 , 例 如 乾 隆 十 三 年 (1748) 山 東 巡 撫 阿 里 袞 ( ? -1769)

60

、乾隆十四年(1749)湖廣總督瑚寶(1685-1756)

61

、乾隆十 七年(1752)山西巡撫阿思哈(?-1776)

62

、署理湖南巡撫范時綬

63

、 廣 西 巡 撫 定 長

64

、 乾 隆 二 十 六 年 (1761) 蘇 州 布 政 使 安 寧 ( ? -1762)

65

、以及乾隆二十八年湖南巡撫喬光烈(?-1765)等人

66

,皆 先後被反對與駁斥。

綜觀乾隆前期官員制錢改革論議,就時間上大多集中於乾隆 二十年代以前,到往後的三十年代已幾乎沒有再出現相關主張;

其 次 , 就 議 請 改 鑄 輕 錢 提 案 中, 除 極 少 數 官 員 建 議 鑄 行 大 錢 或 七、八分小錢外,主張改鑄一錢重制錢仍佔多數。他們的建議除 大多汲取自康熙年間曾鑄行一錢重制錢的經驗外,也認為制錢過 輕與私錢無異,不僅無法有效解決私錢猖獗問題,反而更助長燬 錢私鑄的現象;最後,從議請改革制錢官員的籍屬身份來看,基

58 「貨幣金融」,1238-007,乾隆 12 年 3 月 21 日,大學士兼戶部尚書劉於義奏摺。

59 「內閣漢文題本──戶科貨幣類」(微捲),乾隆 11 年 8-12 月,湖北鑄錢奏銷冊。

60 《清高宗實錄》,卷 323,頁 32b,乾隆 13 年 8 月辛亥條。

61 「軍機處檔奏摺錄副」,004352 號,乾隆 14 年 5 月 21 日,兵部尚書署湖廣總督瑚寶奏摺錄副。

62 「軍機處檔奏摺錄副」,008680 號,乾隆 17 年 7 月初 2 日,山西巡撫阿思哈奏摺錄副。

63 「軍機處檔奏摺錄副」,009371 號,乾隆 17 年 9 月 28 日,署理湖南巡撫范時綬奏摺錄副。

6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 輯,頁 63,乾隆 17 年 10 月初 3 日,廣西巡撫定長奏摺。

65 「貨幣金融」,1260-037,乾隆 26 年 5 月 21 日,蘇州布政使安寧奏摺。

66 喬光烈,《最樂堂文集》,卷之 2,頁 17a-19b,「禁私銷錢文議」,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第 13 輯,頁 248-249。

(24)

本 上 不 分 滿 漢 官 員 , 但 在 漢 籍官 員 中 , 明 顯 以 南 方 出 身 官 員 較 多,或許與乾隆前期錢貴年代中,南方省份出身官員面對錢貴壓 力、私錢充斥的感受特別強烈。至於滿籍官員中以正黃、鑲黃與 正白,所謂上三旗滿人為主,這可能與上三旗滿籍官員更多地介 入國家財政經濟事務有密切關係。

67

67 關於清代上三旗廣泛涉及國家經濟事務的問題,詳參陳國棟,〈清代中葉以後重要稅差專由內 務府包衣擔任的幾點解釋〉,收入《第二屆中國社會經濟史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漢學研究資 料及服務中心,1983 年),頁 173-204。

(25)

第四節 從錢法禁令看乾隆前期政府對私錢的立場

清初以來錢法禁令首重私鑄,目的無非為強化新朝錢法的推 行。舉凡對私鑄銅錢首從各犯的處分、保甲鄰右的連帶責任、錢 行舖戶販賣私錢的刑罰、以及地方官員知情故縱或失於察覺的懲 處等方面,皆有詳細條文予以規範。惟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政 府對私錢態度的轉向等,皆充份體現在錢法禁令相關條文的增修 與改訂上。文後【附表 5】簡略整理清初至乾隆年間清政府針對 私鑄、私銷以及私販等相關法令內容,藉此了解其間政府對私錢 流通的不同立場與態度。《清朝文獻通考》所載:

錢之禁例,事屬刑禁,而其隨時輕重,所以維持錢法。

68

私鑄之罪,歷經順治、康熙兩朝改訂日趨嚴厲,不論首從,

違 反 者 皆 以 死 罪 論 。 惟 自 雍 正 十 年 (1732)經 湖 北 巡 撫 王 士 俊 奏 准,對私鑄案內從犯若不過受僱打炭、而知情興販之人僅偶為買 使、以及房主鄰右聞知即行驅散而未受賄者,即以其涉案深淺程 度,從原來刑責中分出「法所難宥」與「情有可原」兩項,給以 輕 重 不 同 的 處 分 。

69

針 對 奸 民 制 錢 剪 邊 謀 利 行 為 , 雍 正 十 三 年 (1735)又增列「大制錢剪邊禁令」,試圖將制錢剪邊違法活動構 成阻嚇作用。

乾隆前期錢法禁令的變化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面:一、由於錢 荒錢貴以致市場充斥各類私小錢文,因此反映在禁令內容上,是 針對不同形式私錢的私鑄犯人處分,增入條文之內;二、由於此 一時期官方對私錢流通採取寬容立場,而對銷燬制錢行為絕不寬 貸,因此在私鑄與私銷的刑罰上,明顯看出兩者輕重不等的量刑 準則。

68 《清朝文獻通考》,卷 13,錢幣一,考 4969。

69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 20 輯,頁 851-852,雍正 10 年 11 月 25 日,王士俊奏摺。

(26)

首先就增列不同類型私錢的私鑄犯處分方面。由於乾隆前期 地方流通各式私鑄錢文,諸如無字、砂錢、鉛錢等,因其錢質與 官錢有別,若地方官審理案件時,概以原定私鑄律擬罪,將首從 各犯俱以斬決、絞決死罪,則有失量刑區分輕重標準。如乾隆五、

六年(1740-41)間湖北漢陽縣查獲黃君佐、盧光彩等人私鑄無字砂 錢案為例,經該省巡撫嚴瑞龍按私鑄例擬斬決,而刑部亦照例定 擬 。 陜 西 道 監 察 御 史 楊 朝 鼎(1704-?)對此案審結即提出不同看 法:

制錢係國寶所關,必有年號字樣,鼓鑄之事,權出自上,

非民間所得私,故特重其罪。今據該撫疏稱黃君佐等鑄出 錢文,係無字砂殼等語,似與國寶制錢當有區別。……似 未便概照私鑄制錢一例定擬。再查律載偽造印信條,凡偽 造印信,造而未成,減一等。查小註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

謂之未成。今黃君佐等私鑄無字砂殼錢文,乃係有質無文,

似可比照偽造印信未成律量從末減。

70

楊朝鼎以無字砂錢僅有制錢之形卻無制錢年號,以其未涉侵犯國 家造幣權,建議將無字砂錢依「偽造印信未成律」減一等擬流。

時大學士鄂爾泰覆稱:

查私鑄錢文,犯禁漁利,有干國法,故無論大錢、砂殻,

一經私鑄,即按例擬罪。蓋以私鑄砂殼,雖係小錢,而攙 雜於制錢之內,即可行用,是以律例內並未開載砂殼無字 小錢,另有分別定擬之條。……但查砂殻小錢並無年號,

稍與私鑄大錢有間,減等擬流,立法固屬太輕,而概擬斬 決,又覺無所區別。臣等公同酌議,請嗣後將私鑄無砂殼 小錢之犯,為首及匠人均擬斬監候,其例應絞決者,改照

70 「貨幣金融」,1232-001,乾隆 6 年 5 月初 1 日,陜西道監察御史楊朝鼎奏摺。

(27)

免死減等例,分別發遣,例應發遣者,改為滿流,流罪以 下,依次遞減一。按之情法,似屬更得其平。

71

從鄂爾泰覆奏內容來看,奸民私鑄銅錢、砂錢,不論其有字無字,

因犯案動機在行用取利,即屬破壞國家錢法,原應按例治罪。而 鄂爾泰之所以考慮接受楊朝鼎的建議,主要在於私鑄砂錢相較於 私鑄銅錢,對牴觸國家錢制總有輕重有別,故覆議重點並不在私 錢本身有字無字,以其犯案本身即屬事涉私鑄謀利,因此不同意 比照偽造印信未成律定罪,而對首從犯人分別擬以斬監候與發遣 處 分 。 最 後 高 宗 支 持 大 學 士 的看 法 , 除 將 黃 君 佐 等 人 刑 罪 改 擬 外,並在次年經律例館刊刻著為定例,頒發各省遵行。

私 鑄 鉛 錢 禁 令 的 頒 佈 與 上 述 情 況 亦 相 類 似 。 當 乾 隆 八 年 (1743)浙江嘉興縣,福建省同安、南安、寧化、南平、永安、閩 縣、侯官等縣,先後查獲多起私鑄鉛錢案件 (參文後【附表 6】

乾隆年間私鑄私銷案件表),因而引發地方官員的關注。閩浙總 督那蘇圖(?-1808)上奏指出:

從前價貴之際,訪有一班愍不畏死之徒,乘機作奸,私造 鉛錢,換給錢舖,攙和行使,其利頗大,迄今未改。……

臣查私鑄制錢已有定例,私造鉛錢作何治罪,向無明文,

若不申明禁令,則此輩嗜利骫法,勢無底止。

72

那 蘇 圖 的 奏 摺 經 高 宗 批 示 下 令交 發 刑 部 核 議 。 據 該 部 尚 書 來 保 (1681-1764)覆稱:

該督以私造鉛錢,律無正條,奏請定例。臣等悉心酌議,……

藥煮鉛錢,較之砂錢并非銅質,其錢不久顏色脫落,即成 無用之物,似與砂錢更屬有間。但例內……並無私造鉛錢

71 「貨幣金融」,1232-003,乾隆 6 年 5 月 23 日,大學士鄂爾泰奏摺。

72 「貨幣金融」,1233-009,乾隆 8 年 3 月初 8 日,閩浙總督那蘇圖奏摺。

(28)

之例。若竟照此例問擬,又似太輕。臣等愚見,請照國初 私鑄銅錢原律,為首及匠人擬絞監候,為從及知情買使者 各減一等,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俟命下 之日,通行直省督撫一體嚴禁查拿。

73

按來保所定原則與前述鄂爾泰的立場基本相同,鉛錢既無銅質,

與國家制錢固屬有別,且行使日久,顏色褪落,已成無用之物,

私鑄得利更屬輕微,因此所定刑責又較私鑄為輕。隨經福建按察 使王廷諍進一步補充,分別將糾黨大夥私鑄鉛錢至十串以上,與 一般愚民私鑄有限者,斟酌案情輕重,比照雍正十一年私鑄銅錢 例,對首從各犯區分「法無可貸」與「情有可原」擬以絞候或發 遣。

74

又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經廣東按察使來朝增定,將私 鑄鉛錢原擬保甲鄰右知情不首均以杖一百、失察者不坐的審理標 準,增入糾眾私鑄,不論保甲鄰右失察與否,均應從重處分。他 認為:

伏思同夥果屬無幾,而鎔化鉛斤又止些須,則藏形匿跡,

稽察難周,甲鄰人等容有不知情事。至夥黨鳩工大爐廣鑄,

其作奸之狀業已較著彰明,伊等斷無不知之理,即不知情,

而平日之漫不經心,毫無查察,咎實難辭。

75

綜觀乾隆初年針對私鑄錢文禁例的增訂內容,反映清代政府 面對市場私錢流通日趨多樣化的情況下,原定私鑄禁令條文已無 法作出輕重適中、情理均一的審理。因此,乾隆初年錢法禁令條 文的逐步增訂,確實能夠體現朝廷對私錢流通作出相應適時的刑 制對策。然而,正由於禁令日趨紛繁,而各案情理輕重不同,以 致造成官員援引條例時往往因人而異,主嚴者從重定擬,從寬者

73 「貨幣金融」,1233-010,乾隆 8 年 4 月 12 日,刑部尚書來保等奏摺。

74 《清高宗實錄》,卷 230,頁 965,乾隆 9 年 12 月乙巳。

75 「明清史料」,026587 號,乾隆 25 年 6 月初 4 日,刑部議覆廣東按察使來朝奏摺。

(29)

有意姑息,加上犯人每多供詞閃躲,避重就輕,判決紛爭層出不 窮。

上述情況從乾隆十四年(1749)湖南、福建與廣東三省,先後 破獲私鑄案後不同官員的審理過程即可見一斑。在福建省審理犯 人賴膾私鑄鉛錢案中,按例為首應處以絞監候,巡撫潘思榘竟以 其罪無可貸,擬比照私鑄銅錢為首例從重擬斬立決;至於湖南羅 朝倫私鑄銅錢案內,按例為首者應處斬決,巡撫開泰卻以斬監候 問擬;至於廣東增城縣謝德恭、謝國瑞等人的私鑄銅錢案中,更 因案犯抗官拒捕而發生毆打差役事件,然而巡撫岳濬(1704-1753) 最終除將打傷差役犯人從重量刑外,對為首之謝德恭等人只處以 斬監候的刑罰。

76

針對地方官員決罪的分歧,高宗就福建與湖南 兩案提出畫一擬罪的看法:

同係私鑄,而一擬斬決,一擬斬候。雖私鑄例內,原有銅 鉛砂殼之分,但條例既殊,援引反難畫一。議法者轉得高 下其手,以出入人之生死。若以為斬決之例過重,因增出 砂殼一條,則既同一私鑄,何不歸併斬候,以從輕比。

77

經 九 卿 會 議 結 果 , 遂 正 式 將 清初 所 訂 私 鑄 銅 錢 為 首 斬 決 條 例 刪 除,而將私鑄銅錢處分俱按前擬私鑄砂錢處分,一律依為首者斬 監候,為從改擬發遣,保甲鄰右知情者杖一百,徒三年,並於乾 隆十五年(1750)正式頒行各省一體實施。

78

乾隆十五年私鑄法令的修正,一方面是為解決地方官員決罪 分歧的問題,另方面也反映出乾隆前期對私錢採取寬容態度,因 而對私鑄犯處分採取較清初相對從輕量刑的立場。

76 福建、湖南事件見《清高宗實錄》,卷 336,頁 626,乾隆 14 年 3 月戊午;廣東案例見「軍機 處檔奏摺錄副」,第 004896 號,乾隆 14 年 8 月初 7 日,廣東巡撫岳濬奏摺錄副。

77 《清高宗實錄》,卷 336,頁 626,乾隆 14 年 3 月戊午。

78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 44,戶部,「錢法禁令」,收入《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政書類。

(30)

其 次 有 關 私 銷 禁 令 問 題 。 當 乾 隆 十 五 年 新 修 正 的 錢 法 禁 令 中,朝廷一方面修正私鑄擬罪內容,但對私銷案件處理上,卻仍 然維持首從犯人分別處以斬、絞立決的立場。具體顯示乾隆前期 錢貴時代中,朝廷對私銷行為導致制錢減少、錢價高昂的敵視態 度。誠如清高宗所言:

朕意私銷之罪,應重於私鑄。

79

在另一道上諭中,高宗又再次重申私銷情況的嚴重性:

制錢為民用所必需,私鑄、私銷,均干嚴例,而私銷之罪 浮於私鑄,其難於緝獲亦較私鑄為甚。邇來錢價踊貴,皆 私銷之故。

80

清代私銷禁令始見於康熙十二年(1673),內容比照私鑄例,

對首從各犯處以斬、絞立決死罪。至康熙五十六年(1717)又定小 制錢禁燬條例,由於小制錢輕於大制錢,因此對涉案者處以枷、

杖以及滿流不等處分。惟法禁雖嚴,奸民私銷制錢,將錢入爐,

事在頃刻,錢即化為銅汁,根本不著痕跡,鄰右無從察覺,官方 難於緝獲;又或燬錢私鑄之徒,因發覺日早,為數無多,每每狡 供銅斤買自他處,試圖減罪;加上官員多心存姑息,有意從寬,

沽名邀譽,不能就案中細究私銷情弊,以致私銷之風無法有效遏 止。

例 如 乾 隆 十 八 年 (1753)河 南 巡 撫 蔣 炳 (1698-1764)查 獲 縣 民 李紹臣等人的私鑄案件,並究審出私銷情由,高宗以其實心任事 深為嘉賞。但對同年安徽巡撫張師載(1695-1763)審理太湖與蕪湖 兩縣朱鳳蛟、濮天瑞等人剪邊私鑄二案中,俱將之歸入私鑄罪問

79 《清高宗實錄》,卷 336,頁 626,乾隆 14 年 3 月戊午。

80 《清高宗實錄》,卷 339,頁 674,乾隆 14 年 4 月癸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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