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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財產減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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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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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財產減損辦法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強化財產管理,善盡財產使用效益,特訂定「財產減損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財產之減損分為變賣、報損與報廢三種。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之減 損應依私校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條 財產之變賣,應專案簽呈詳述理由並將變賣方式連同「財產減損單」,

專案簽報校長核准後,始得進行變賣作業。

第四條 財產之報損,應為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使財 產損毀或遺失者。報損時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檢同報警記錄或有關 證明文件,經層報校長核准並解除其責任後,始得完成報損程序。

第五條 財產之報廢,應為因毀壞老舊而失去效能、不能修理或修復後不符經 濟效益者。報廢時應填具「財產減損單」,若未達使用年限但確已不 堪使用及修復者,應於減損單上詳述理由,並呈報校長核准。未奉核 定前,仍為財產帳之登錄財物,不得廢棄清除。

第六條 財產之使用如有安全顧慮,且無其它方式足以減輕其安全顧慮者,應 檢同圖文辦理報廢申請。

第七條 財產雖尚可使用,因科技進步而需汰舊換新者,應簽報校長核准定 案,始得提出報廢申請。若經查可挪至校內其他單位使用,則應配合 財產移轉程序並註銷報廢之申請。

第八條 財產報損、報廢完成後之清除由總務處負責。若仍有殘餘價值得辦理 招標、比價、議價、出售廢品。

第九條 財產減損之申報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至保管組網頁下載「財產減損單」,以電腦繕打表內各欄 說明後列印簽章,陳報單位主管批核。

二、單位主管核准後,傳送表單至保管組彙整,由該組檢查所填資料 是否與財產帳符合後,邀集會計室、申報單位等現場鑑核。

三、現場鑑核如有疑義,得另行研議其申請或陳報總務長仲裁。如無 異議,則按表單流程簽報校長核准。

四、校長核准後,表單須送回保管組進行財產帳之登錄作業。登錄作 業完成,通知申請單位後,始完成減損程序。

五、保管組每月月底彙整當月減損明細,送會計室複列對帳。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之處,依照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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