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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興翼獎學金實施要點
106.1.4 第 404 次行政會議訂定 106.3.22 第 406 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4、6 點)
106.11.22 第 41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2、4、7 點)
107.05.23 第 41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4、5、8 點)
107.12.26 第 42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5、6、8 點)
一、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經濟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激發向上精神,特設立 興翼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二、本獎學金之經費來源為校友中心「興翼計畫」獎助學金募款,若募款金額不足,由本校
「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或政府專案經費項下支應。
三、本獎學金由本校組成興翼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審查委員 會置委員七人,由學生事務長擔任召集人兼會議主席,教務長、校友中心主任為當然委 員,餘由學生事務長遴聘之。
審查委員會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 議。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者,可指派代理人出席。
四、本獎學金核給金額及名額:每年提供八個新生名額為原則,每名補助四十萬元獎學金,
每學期核撥五萬元,分八個學期核撥完畢。
五、申請對象:
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四)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符合當學期教育部身心障礙類別學雜費減 免資格者)
(五)原住民學生(符合當學期教育部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六)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學生
申請人請依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公告,於九月底前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生活 輔導組彙整提請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要點另訂之。
六、獲第四點補助之受獎生若因休學、退學、轉學、畢業或延畢者,停止核發本獎學金;惟休 學後若經復學,所領獎學金未達四十萬元者,得繼續支領之。
七、受獎生須於各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學期成績單與學習報告交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統一轉送教務處教學資源暨發展中心與校友中心,俾利瞭解其學習情況,如有需要課業 輔導者,將視狀況進行協助。
八、受獎生每學期應至少參加一項本校高教深耕學習輔導活動,並於期末考前繳交出席證明 及致捐款人200字以上親筆感謝函(僅需於第一學期提供一次)至學務處生輔組。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