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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 修正規定
一、本規定依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外國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國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以下簡稱外國金融機構 在臺子銀行),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持有下列各款資 產之餘額依其權數計算後,各款合計之總餘額不得低於收受 新臺幣存款總餘額之百分之四十:
(一)持有新臺幣現金餘額以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二)中央銀行定期存單、存放中央銀行及轉存中央銀行之 新臺幣存款餘額合計數以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三)持有我國政府發行新臺幣債券及票券餘額合計數以百 分之八十五計算。
(四)持有我國公、民營企業發行之新臺幣債券、票券、受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符合投資等級以上者之餘額 合計數以百分之七十五計算;未達投資等級者之餘額 合計數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五)持有我國企業發行之新臺幣股票之餘額合計數以百分 之五十五計算。
(六)對本國人新臺幣購屋貸款餘額(不含催收款)以百分 之八十五計算。
(七)對我國公、民營事業、政府機關及私人新臺幣放款
(扣除前款購屋貸款餘額),有擔保之餘額合計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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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七十計算;無擔保之餘額合計數以百分之六十 計算。
(八)投資我國境內自用不動產之投資總額以百分之六十計 算。
三、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與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併計,
對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在臺子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各法人及其關係企業,其淨資產 總餘額(各項交易之資產餘額減除負債餘額),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每月上揭淨資產總餘額之日平均餘額不得超過該外國 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百分之五 十,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期間為每月第一日起至月底 止,以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月天數,非營業日之餘額 以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
(二)每日上揭淨資產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 子銀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百分之一百。
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 入前項之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日為計算基準日。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提高第一項淨資產總餘額除以淨值之比率,主管 機關得於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酌予提高該比率,但該比率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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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季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達銀行資本適 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加計二個百分點 以上。
(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 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且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者。
( 三 ) 最 近 六 個 月 第 一 類 授 信 資 產 提 列 比 率 達 百 分 之 一
(含)以上,且其他各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及保證 責任準備皆已提足。
(四)最近六個月底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一、備抵呆 帳覆蓋率達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最近六個月流動性覆蓋比率達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 施標準第三條規定之兩倍以上。
四、第二點所稱投資等級,係指符合「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 種類及限額規定」第四點規定各款條件者。
五、第二點所稱之擔保係指銀行法第十二條所規定各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