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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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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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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 , 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全文共計十三條,其要 點說明如下:

一、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之教育目的。(草案第三條) 四、學校辦理午餐之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學校午餐之提供,應尊重學生及家長參與意願,確保學生用餐權益;無力 負擔午餐費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補助。 (草案第五條)

六、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草案第 六條)

七、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應設臺南市學校午餐輔導委 員會。 (草案第七條)

八、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置營養師。(草案第八條) 九、廚房衛生之規定。 (草案第九條)

十、為確保飲食衛生,用餐之相關器皿及用具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為確保學生權益,主管機關抽查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為確保專款專用,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或專帳。(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2)

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草案)逐條說明

條文 說明

第 一 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全之 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

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 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 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一、制定目的。

二、為保障學生在校用餐之權益並促 使學校辦理午餐之作業法制化,

本市首創全國之先,將學校午餐 之教育目標、辦理原則及成立委 員會輔導各校辦理午餐等事項,

提昇至自治條例位階。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本府各相關機關業務 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

二、學校午餐不僅只是單純「吃」的 議題,更涵蓋了農業生產、食品 管理、餐飲健康、資源認知、文

(3)

一、教育局:辦理飲食 教育及其他學校午 餐業務執行事項。

二、衛生局:辦理學校 午餐衛生稽查及食 材抽驗作業。

三、農業局:輔導農民 在地農產品標示及 推廣在地食材。

化教養、營養教育與行政管理等 事項,故需相關機關依其權責分 工辦理。

第 三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下 列教育目的:

1、 攝取均衡之營養,

維持身心之健康。

2、 深植正確之飲食習 慣。

3、 養成對生命及自然 之尊重精神,並建 立環境保護意識。

4、 加深對於餐食提供 者之敬意。

5、 理解國家及地區之 飲食文化。

一、學校為教育場所,並非以辦理午 餐 為 業 , 為 彰 顯 學 校 之 教 育 功 能,在提供學生午餐時並應兼負 一定之教育意義,以培養正確之 飲食認知,故參酌日本學校給食 法第二條規定明定飲食教育之落 實及其目標。

二、 學校 午餐 之辦 理應 統合 食品 安 全、低碳飲食資源回收、在地食 材產銷及飲食禮儀等領域,並在 提供學生午餐的同時,將前開理 念落實於飲食教育,培養其對於 飲食的正確觀念,進而實現健全 的飲食生活。

(4)

第 四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 列原則辦理:

1、 力 求 營 養 均 衡 , 確保飲食衛生。

2、 份 量 充 足 且 熱 量 適當。

3、 食 材 之 搭 配 須 考 量 學 生 年 齡 與 發 育 之 情 形 , 並 由 營 養 師 督 導 及 執 行之。

4、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距 學 校 一 定 範 圍 內 之 食 材 比 例。

5、 定 期 公 布 每 日 菜 單 及 衛 生 單 位 抽 驗 食 材 之 檢 驗 結 果。

1、 學校午餐提供之原則。

2、 學校午餐之提供,涉及學生發育 之健全,故以衛生、安全及營養 均衡為原則,並由專業人士督導 執行

3、 為使學生安心食用,並獲取家長 對學校辦理午餐之信任感,學校 應定期公布每日菜單及衛生單位 抽驗食材之檢驗結果。

4、 為 減 少 運 輸 食 材 所 造 成 之 碳 排 量,有關學校午餐之製作,依同 心圓理論,以學校為圓心,相當 距離為半徑,畫出一圓形區域,

並 優 先 採 用 該 區 域 內 生 產 之 食 材,如該區域生產之食材不足或 不適合製作午餐,再逐步擴大其 半 徑 範 圍 , 向 外 擴 延 至 鄰 近 地 區。

第 五 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尊 重學生及家長參與意願,確 保學生用餐權益,且費用收 取方式與價格應依主管機關

1、 學校午餐不能強迫學生或家長訂 購,應尊重其個人意願,若有訂 購學校午餐之需求者,學校應予 確保其用餐之權益。

(5)

之規定辦理。

為 保 障 學 生 發 育 之 健 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 費用者,主管機關得依法補 助。

2、 為使學生均能獲得充足之營養,

確保其午餐之供應無虞,對於無 力負擔午餐費用者,得依中央補 助地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 點等相關規定補助。

第 六 條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 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 一日蔬食餐。

為推動本市低碳城市之目標,學校應 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以落實低 碳生活。

第 七 條 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 之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應設 臺 南 市 學 校 午 餐 輔 導 委 員 會;其任務如下:

1、 編 訂 學 校 午 餐 工 作手冊。

2、 擬 訂 學 校 午 餐 委 外 辦 理 供 應 作 業 原則。

3、 定 期 輔 導 、 考 核 及 獎 懲 學 校 辦 理 午餐相關業務。

4、 其 他 有 關 學 校 午 餐之重要事項。

參酌日本給食法第一條規定與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午餐應 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主管機關應 設設臺南市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以 輔導及監督學校辦理午餐。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1、 學校營養師之配置。

(6)

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依學 校衛生法規定置營養師,負 責實施營養教育及學校午餐 供應之諮詢。

2、 為使學校之午餐得以接受專業人 士之督導,強調應依學校衛生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置營養師。

第 九 條 製作學校午餐之廚房應 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 生之環境。

一、廚房衛生之規定。

二、所謂相關法令主要係指學校餐廳 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 法、臺南市公共飲食場所管理辦法 等。

第 十 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 用 環 保 材 質 , 並 不 得 有 破 損、髒污或其他影響飲食安 全之情形。

為確保飲食衛生,用餐之相關器皿、

用具與食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 凹陷 裂縫 等, 且不 得有 影響 健康 之 虞。

第 十一 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學生權 益,得不定期抽查學校午餐 辦理情形,並抽驗午餐食材 衛生及安全。

主管機關抽查規定。

第 十二 條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 戶 ( 帳 ) ; 其 收 支 帳 務 處 理,依會計法及相關法規規 定辦理。

為確保專款專用,學校午餐經費應成 立專戶,委外團膳學校無成立專戶者 應成立專帳,並依會計法規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 行。

施行日期。

(7)

臺南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草案)

第 一 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 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 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1、 教育局:辦理飲食教育及其他學校午餐業務執行事項。

2、 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及食材抽驗作業。

3、 農業局:輔導農民在地農產品標示及推廣在地食材。

第 三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下列教育目的:

1、 攝取均衡之營養,維持身心之健康。

2、 深植正確之飲食習慣。

3、 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精神,並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4、 加深對於餐食提供者之敬意。

5、 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

第 四 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

2、 份量充足且熱量適當。

3、 食材之搭配須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並由營養師督 導及執行之。

4、 符合主管機關公告距學校一定範圍內之食材比例。

5、 定期公布每日菜單及衛生單位抽驗食材之檢驗結果。

第 五 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尊重學生及家長參與意願,確保學生用餐

(8)

為保障學生發育之健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主管 機關得依法補助。

第 六 條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

第 七 條 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情形,主管機關應設臺南市學校 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1、 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2、 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3、 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4、 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依學校衛生法 規定置營養師,負責實施營養教育及學校午餐供應之諮詢。

第 九 條 製作學校午餐之廚房應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生之環境。

第 十 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並不得有破損、髒污或 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

第 十一 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學生權益,得不定期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

並抽驗午餐食材衛生及安全。

第 十二 條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帳);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 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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