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頁數
前 言 i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1
學 習 單 位 1 根 式 2
學 習 單 位 2 數 學 歸 納 法 3
學 習 單 位 3 二 項 式 定 理 6
學 習 單 位 4 續 三 角 函 數 8
學 習 單 位 5 e 的 簡 介 14
微 積 分 領 域 17
學 習 單 位 6 極 限 18
學 習 單 位 7 求 導 法 21
學 習 單 位 8 求 導 法 的 應 用 23
學 習 單 位 9 不 定 積 分 法 26
學 習 單 位 10 定 積 分 法 28
學 習 單 位 11 定 積 分 法 的 應 用 30
代 數 領 域 31
學 習 單 位 12 行 列 式 32
學 習 單 位 13 矩 陣 33
學 習 單 位 14 線 性 方 程 組 35
學 習 單 位 15 向 量 的 簡 介 37
學 習 單 位 16 純 量 積 與 向 量 積 38
學 習 單 位 17 向 量 的 應 用 40
進 階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單 位 18 探 索 與 研 究 41
鳴 謝 42
©2010 版權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教育局所有;歡迎作教育及研究等非牟利用途,但請列明 出處。
ISBN 978-988-8040-42-1
前 言
《 數 學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中 四 至 中 六 )》( 2007)( 以 下 簡 稱《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是 為 2009 年 9 月 實 施 的 新 高 中 學 制 而 編 訂 。 高 中 數 學 課 程 包 括 必 修 部 分 及 延 伸 部 分 。 延 伸 部 分 包 括 兩 個 單 元 , 分 別 是 單 元 一(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 及 單 元 二 (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在 《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 單 元 二 的 學 習 重 點 以 表 列 形 式 歸 於 不 同 學 習 單 位 內 。 表 中 「 注 釋 」 欄 的 內 容 為 學 習 重 點 的 補 充 資 料 。 本 小 冊 子 內 的 課 程 闡 釋 旨 在 進 一 步 解 釋 :
( 一 ) 單 元 二 學 習 重 點 的 要 求 ;
( 二 ) 單 元 二 的 教 學 建 議 ;
( 三 ) 單 元 二 學 習 單 位 之 間 的 關 係 和 結 構 ; 及
( 四 ) 必 修 部 分 與 單 元 二 的 課 程 銜 接 。
本 小 冊 子 內 的 課 程 闡 釋 連 同《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內 每 一 學 習 單 位 的「 注 釋 」 欄 及 教 學 時 數 , 可 顯 示 該 學 習 單 位 處 理 的 闊 度 和 深 度 。 教 師 宜 在 施 教 單 元 二 時 , 把 必 修 部 分 及 單 元 二 的 內 容 視 為 連 貫 的 數 學 知 識 , 並 培 養 學 生 運 用 數 學 解 決 問 題、推 理 及 傳 意 的 能 力。此 外,教 師 須 留 意,《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的 學 習 單 位 及 學 習 重 點 的 編 排 次 序 並 不 等 同 於 學 與 教 的 次 序 , 教 師 可 因 應 學 生 需 要 有 系 統 地 編 排 學 習 內 容 。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就 本 小 冊 子 提 供 意 見 和 建 議 。 來 函 請 寄 :
九 龍 油 麻 地 彌 敦 道 405 號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4 樓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處
總 課 程 發 展 主 任 (數 學 )收
傳 真 : 3426 9265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空 白 頁 )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內 容 包 括 五 個 學 習 單 位 , 可 作 為 單 元 二 內 微 積 分 領 域 和 代 數 領 域 的 先 備 知 識 。 這 些 基 礎 知 識 能 貫 通 必 修 部 分 及 單 元 二 。 因 此 , 深 入 處 理 此 領 域 內 的 課 題 並 非 本 課 程 的 重 點 。
學 習 單 位「 根 式 」提 供 必 要 工 具 協 助 學 生 掌 握 微 積 分 領 域 內 的 極 限 和 導 數 。 學 習 單 位「 二 項 式 定 理 」是 證 明 學 習 單 位「 求 導 法 」內 的 一 些 法 則 的 基 礎 。 學 生 應 能 應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證 明 命 題。學 習 單 位「 續 三 角 函 數 」介 紹 弧 度 法 、 六 個 三 角 函 數 和 一 些 在 學 習 微 積 分 常 用 的 三 角 公 式 。 學 生 應 理 解 弧 度 法 在 微 積 分 領 域 中 的 重 要 性 。 學 習 單 位 「 e 的 簡 介 」 幫 助 學 生 理 解 自 然 對 數 為 重 要 的 數 學 概 念 , 特 別 是 在 微 積 分 求 導 法 及 積 分 法 中 十 分 重 要 。
由 於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與 其 他 領 域 有 很 強 的 聯 繫 , 教 師 應 編 排 合 適 的 教 學 次 序 以 照 顧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 例 如 , 教 師 在 教 授 從 基 本 原 理 求 導 數 時 , 可 將 學 習 單 位 「 根 式 」 融 入 學 習 單 位 6「 極 限 」 中 , 使 學 習 內 容 更 為 連 貫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1. 根 式
1.1 將 形 如
b a
k
的 數 式 的 分 母 有 理 化 1.5
課 程 闡 釋 :
本 學 習 單 位 的 重 點 是 要 將 形 如
b a
k
的 數 式 的 分 母 有 理 化。教 師 可 指 出 數 式
b a
k
與 m( a b) 可 以 經 過 有 理 化 步 驟,由 其 中 一 數 式 轉 化 為 另 一 數 式,所 以 此 二 數 式 實 際 上 是 同 類 根 式。這 些 技 巧 能 幫 助 學 生 在 學 習 單 位 6 中 計 算 極 限。學 生 可 應 用 此 技 巧 將 分 母 或 分 子 有 理 化 以 求 出 諸 如
h x h x
h
lim0
的 極 限 。 教 師 可 選 擇 在 教 授 極 限 時 才 引 入 本 學 習 單 位 。
教 師 應 注 意 在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中,學 生 未 必 掌 握 有 理 化 的 概 念。只 有 那 些 已 學 習 過 第 三 階 段 中 學 習 單 位「 有 理 數 及 無 理 數 」內 非 基 礎 部 分 的 學 習 重 點「 將 含 有 a 形 式 的 分 母 有 理 化 」 的 學 生 , 才 接 觸 過 這 個 概 念 。
教 師 應 與 學 生 重 溫 基 本 代 數 恆 等 式 a2b2 (a b a b )( ) 作 為 本 學 習 單 位 的 先 備 知 識 。
教 師 不 須 討 論 包 含 三 項 或 以 上 異 類 根 式 諸 如
c b a
1 的 分 母 有 理 化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2. 數 學 歸 納 法 2.1 理 解 數 學 歸 納 法 原 理 5
課 程 闡 釋 :
數 學 歸 納 法 是 證 明 數 學 命 題 的 重 要 工 具 。 學 生 應 能 在 單 元 二 中 運 用 此 原 理 證 明 有 限 數 列 求 和 及 整 除 性 有 關 的 命 題 。
在 《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 理 解 」 的 要 求 一 般 比 「 認 識 」 高 。「 理 解 數 學 歸 納 法 原 理 」 意 謂 學 生 須 懂 得 數 學 歸 納 法 的 步 驟 、 為 何 原 理 成 立 、 原 理 何 時 失 效 及 應 用 原 理 解 決 問 題 。
開 始 介 紹 數 學 歸 納 法 時 , 引 用 的 例 子 務 求 簡 易 , 以 令 學 生 能 掌 握 及 理 解 。
在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單 位 7 中 , 學 生 應 理 解 等 差 與 等 比 數 列 的 求 和 公 式 。 學 生 亦 可 能 接 觸 過 其 他 有 限 數 列 的 求 和 公 式 。 學 生 會 質 疑 諸 如
) 1 2 )(
1 6 (
2 1
12 2 n2 n n n 的 公 式 的 正 確 性。教 師 可 利 用 以 下 方 法 引 導 學 生 發 現 這 些 公 式 。
教 師 可 考 慮 以 下 情 況 要 求 學 生 猜 想 首 n 個 單 正 整 數 和 的 公 式 。 1 = 1
1+3 = 4 1+3+5 = 9 1+3+5+7 = 16
………
………
1+3+5+…+(2n1) = ?
公 式 1+3+5+… +(2n1) = n2在 n = 1, 2 及 3 時 成 立 。 然 而 , 如 何 得 知 公 式 對 所 有 正 整 數 均 成 立 ? 是 故 , 有 需 要 作 出 證 明 。 數 學 歸 納 法 就 是 其 中 一 個 有
用 的 工 具 。
教 師 可 讓 學 生 探 索 一 些 有 限 數 列 的 求 和 公 式 , 例 如
) 1 2 )(
1 6 (
2 1
12 2 n2 n n n 或
2 3
3
3 ( 1)
2 2 1
1
n n n 。讓 學 生 發 現 公 式 後 , 再 運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原 理 證 明 公 式 。
教 師 可 用 骨 牌 遊 戲 來 解 說 數 學 歸 納 法 原 理 。
在 使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原 理 時 , 以 下 的 兩 個 步 驟 均 十 分 重 要 : (1) 證 明 P(1)成 立 。
(2) 證 明 若 P(k)成 立 , 則 P(k+1)亦 成 立 (其 中 k 為 正 整 數 )。
教 師 可 利 用 以 下 反 例 闡 釋 若 不 能 完 成 上 述 兩 個 步 驟 時 , 不 能 證 明 命 題 P(n) 對 所 有 正 整 數 n 均 成 立 。
(a) 對 於 任 意 正 整 數 n, n2 n17 是 質 數 。1 (b) 對 於 任 意 正 整 數 n, 22n 1是 質 數 。2
1 對於 n =1, 2, 3,…,15,n2 + n + 17 為 質 數 。
當 n = 1 6 , n2 + n + 17= 162+16+17 =172並 非 質 數 。
2 費 馬 猜 測 若 n 為 正 整 數 , 所 有 形 如 22n 1 的 數 ( 即 費 馬 數 ) 均 為 質 數 。 他 只 驗 算 當 n = 1 , 2 , 3 , 4 時 , 命 題 成 立 。 及 後 歐 拉 發 現 第 五 個 費 馬 數 並 非 質 數 。 歐 拉 指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c) 對 於 任 意 正 整 數 n, 2 2
) 1 3 (
2
1 n n
n 。
(a)及 (b)為 不 完 全 歸 納 的 例 子,在 只 有 有 限 種 情 況 下「 P(n)成 立 」。在 證 明 的 過 程 中 , 不 能 完 成 上 述 的 第 2 個 步 驟 , 所 以 不 能 證 明 P(n)對 於 所 有 正 整 數 n 均 成 立 。
在 例 (c)中 , 雖 然 可 以 完 成 第 2 個 步 驟 , 但 由 於 P(1)不 成 立 , 所 以 P(n)不 成 立 。
教 師 可 利 用 多 一 些 例 子 展 示 如 何 應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 例 如 : 對 於 任 意 正 整 數 n, 證 明
(a) ( 1)( 2)
6 1 1 2 ) 1 ( )
2 ( 3 ) 1 ( 2
1n n n n n n n n 。 (b) 23n 1 可 被 11 整 除 。
(c) 7n n3 1 可 被 9 整 除 。 (d) a2n1 b2n1 可 被 a+b 整 除 。
教 師 應 提 醒 學 生 在 作 出 結 論 時 , 須 注 意 以 下 幾 個 名 詞 的 使 用 : 數 、 整 數 、 正 數 及 正 整 數 。
學 生 應 學 習 原 理 的 一 些 常 見 變 化 。 學 生 應 能 改 變 應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時 的 兩 個 步 驟 去 證 明 一 些 如「 對 所 有 偶 正 整 數 n,an 可 被 a + b 整 除。」的 命 題 。bn 然 而 , 數 學 歸 納 法 原 理 的 一 些 較 複 雜 變 化 (如 以 下 的 例 子 )不 是 課 程 所 需 :
(1) P(1) 成 立 。
(2) 若1 n k, P(n) 成 立 , 則 P(k+1) 亦 成 立 (其 中 k 為 正 整 數 )。
或
(1) P(1) 及 P(2) 成 立 。
(2) 若 P(k1) 及 P(k) 成 立 , 則 P(k+1) 亦 成 立 。
學 生 不 須 運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去 證 明 與 不 等 式 有 關 的 命 題 。
教 師 可 使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給 學 生 證 明 下 一 個 學 習 單 位 中 的 二 項 式 定 理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3. 二 項 式 定 理 3.1 以 二 項 式 定 理 展 開 指 數 為 正 整 數 的 二 項 式
3
課 程 闡 釋 :
學 生 應 理 解 怎 樣 運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原 理 去 證 明 二 項 式 定 理 。
在 必 修 部 分 的 學 習 單 位 「 排 列 與 組 合 」 中 已 有 討 論 過C 的 定 義 。 由 此 , 可rn 以 使 用 組 合 方 法 來 證 明 二 項 式 定 理。考 慮 數 式 (a+b)5 的 展 式 中,a3b2 項 的 係 數 為 將 (a+b)(a+b)(a+b)(a+b)(a+b) 展 開 時 , 從 上 列 5 組 中 揀 選 兩 個 b 的 組 合 數 目 。 學 生 應 不 難 理 解C 為25 (a+b)5 的 展 開 式 中 a3b2 的 係 數 。
在 介 紹 時 , 可 以 著 學 生 以 組 合 方 法 求 得 (a + b)n 的 展 開 式 中 各 項 的 係 數 , 再 與 左 邊 帕 斯 卡 三 角3的 數 值 作 比 較 。
1 1 1
1 3 1
1 3 1 2
4 6 4 1
1
C00 C01
C13 C03
C22 C12
C02
C11
C23 C33 C14
C04 C24 C34 C44
3帕 斯 卡 於 1654 年 出 版 的 《 算 術 三 角 論 》 介 紹 二 項 式 係 數 的 三 角 形 排 列 方 法 及 其 應 用 。 因 此 , 一 般 稱 這 個 三 角 形 的 排 列 方 法 為 帕 斯 卡 三 角 。 事 實 上 , 早 於 13 世 紀 , 中 國 數 學 家 楊 輝 在 他 的 著 作 《 詳 解 九 章 算 術 》 (1261) 已 展 示 相 同 的 三 角 形 , 並 指 出 「 賈 憲 用 此
一 般 而 言 , (a + b)n= C0nan+C1nan–1b +C2nan–2b2+...+Cn–1n abn–1+Cnnbn =
r=0 n
Crnan–rbr
為 使 二 項 展 式 的 表 達 更 加 簡 潔 , 引 入 求 和 符 號 ()便 變 得 十 分 合 理 , 但 應 注 意 不 須 引 入 涉 及 求 和 符 號 的 繁 瑣 運 算 。
二 項 式 定 理 是 屬 於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內 的 學 習 單 位 , 所 以 涉 及 這 定 理 的 有 關 問 題 和 例 子 應 簡 單 和 直 接 。 因 此 , 不 須 引 入 以 下 內 容 :
三 項 式 的 展 開
最 大 係 數 、 最 大 項 和 二 項 式 係 數 性 質
求 近 似 值 的 應 用
二 項 式 定 理 亦 可 用 於 從 基 本 原 理 來 證 明
xn nxn1dx
d , 其 中 n 為 正 整 數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4. 續 三 角 函 數 4.1 理 解 弧 度 法 的 概 念
4.2 透 過 弧 度 法 求 弧 長 及 扇 形 面 積
4.3 理 解 餘 割 函 數、正 割 函 數 和 餘 切 函 數 及 其 圖 像
4.4 理 解 恆 等 式 1 + tan2 = sec2 和 1 + cot2 = cosec2
4.5 理 解 正 弦、餘 弦、正 切 函 數 的 複 角 公 式 、 二 倍 角 公 式 及 正 弦、餘 弦 函 數 的 和 積 互 化 公 式
11
課 程 闡 釋 :
在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中 , 學 生 已 學 會 以 度 數 來 量 度 角 度 及 利 用 比 例 計 算 弧 長 和 扇 形 面 積 。 在 單 元 二 中 , 學 生 將 學 習 以 弧 度 來 量 度 角 度 及 以 弧 度 有 關 的 公 式 來 計 算 弧 長 和 扇 形 面 積 。 在 學 習 重 點 6.2 注 釋 欄 中 , 只 有 當 以 弧 度 表 示 時 , 公 式 sin 1
lim
0
才 成 立 。 因 此 , 在 處 理 有 關 微 積 分 的 問 題 時 , 涉 及 三 角 函 數 的 角 皆 以 弧 度 來 表 示 。
在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重 點 13.1 中 , 學 生 已 學 會 正 弦 、 餘 弦 和 正 切 的 三 角 函 數 及 其 圖 像 和 性 質 (包 括 極 大 值 、 極 小 值 和 週 期 性 )。 學 生 在 本 單 元 中 將 會 學 習 另 外 三 個 三 角 函 數 (即 餘 割 函 數 、 正 割 函 數 及 餘 切 函 數 )的 圖 像 和 性 質 。 由 於 學 生 在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重 點 9.1 須 描 繪 及 比 較 不 同 函 數 的 圖 像 , 包 括 三 角 函 數 , 學 生 應 能 從 三 個 已 學 習 的 三 角 函 數 的 圖 像 和 性 質 描 繪 另 外 三 個 三 角 函 數 的 圖 像 和 性 質。在 此,教 師 可 先 引 導 學 生 從 y f(x)的 圖 像 描 繪
) ( 1
x y f 的 圖 像 , 再 從 y = sin 的 圖 像 探 究 y = cosec 的 圖 像 。 學 生 應 能 探 究 及 理 解 函 數 y = cosec 的 定 義 域 、 極 大 值 和 極 小 值 、 對 稱 性 和 週 期 性 。 他 們 更 可 進 一 步 描 繪 正 割 函 數 及 餘 切 函 數 的 圖 像 並 發 現 其 性 質 。
在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中,學 生 已 學 會 恆 等 式 sin2 + cos2 = 1,他 們 應 能 用 此 式 推 導 出 其 餘 兩 個 恆 等 式 , 1 + tan2 = sec2 和 1 + cot2 = cosec2。 學 生 亦 可 利 用 這 些 恆 等 式 簡 化 其 他 三 角 數 式 。
教 師 亦 可 利 用 下 圖 說 明 正 弦 、 餘 弦 、 正 切 、 餘 割 、 正 割 和 餘 切 的 意 義 及 其 關 係 , 並 引 導 學 生 發 現 上 述 的 恆 等 式 。 下 圖 的 圓 為 單 位 圓 。
透 過 旋 轉 上 圖 有 陰 影 的 三 角 形 至 新 位 置 , 可 得 到 下 圖 。
1
cos cot
sin
tan
cosec
sec cosec
cot cos
1
cos cot
sin
tan cosec sec
在 圖 中 加 入 兩 條 虛 線 , 可 得 出 :
學 生 可 從 上 圖 觀 察 到 三 角 恆 等 式 sin2 + cos2 = 1、 1 + tan2 = sec2 及 1 + cot2 = cosec2 。惟 上 圖 的 證 明 只 適 用 於 為 銳 角 。
學 生 會 發 現 《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第 52 及 53 頁 的 學 習 單 位 4 注 釋 欄 內 列 出 的 公 式 在 解 涉 及 三 角 函 數 的 問 題 時 是 非 常 有 用 的 。
教 師 可 運 用 圖 示 推 導 複 角 公 式
sin(A B) = sin A cos B cos A sin B 和 cos(A B) = cos A cos B sin A sin B,
並 利 用 這 四 個 基 本 公 式 推 出 其 他 公 式 。
教 師 可 從 參 考 書 /教 科 書 中 找 到 有 關 上 述 四 個 基 本 公 式 的 不 同 證 明。 現 提 供 這 些 公 式 的 一 些 非 傳 統 證 明 給 教 師 參 考 , 但 須 注 意 在 一 般 的 圖 示 證 明 中 , 對 有 關 的 角 度 大 小 有 一 定 的 局 限 。
sec
1
cot sin
tan
cosec cos
例 子 一 證 明 sin( + ) = sin cos + cos sin 。
左 圖 中 陰 影 部 分 的 面 積 = 右 圖 中 陰 影 部 分 的 總 面 積 mn sin( + ) = (m sin )(n cos ) + (m cos )(n sin ) sin( + ) = sin cos + cos sin
例 子 二 證 明 cos( + ) = cos cos sin sin 。
sin =
tan cos sin
) sin(
sin( + ) =
tan
cos sin sin
= sincos cossin
及 cos =
tan cos sin
sin ) sin cos(
cos( + ) = cos cos +
sin
sin cos2
sin sin
cos( + ) = cos cos sin sin
(m sin )(n cos ) (m cos )(n sin )
+
m n
n
m
mn sin( + )
+
cos
sin
cos( + )
sin( +)
tan sin
sin sin
1
例 子 三 (本 例 子 可 視 為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單 位 18 內 「 托 勒 密 定 理 」 的 應 用 ) (a) 如 下 圖 所 示 ,BOD 為 三 角 形 ABC 的 外 接 圓 的 直 徑 。
連 接 CD。
BDC = ,BCD = 90。
sin BC1 BC sin
(b) 以 下 將 會 運 用 托 勒 密 定 理 , 證 明 sin( + ) = sin cos + cos sin 。 設 PQRS 為 圓 內 接 四 邊 形 , 其 外 接 圓 的 直 徑 PR = 1 單 位 。
由 於 PR 是 直 徑 ,PQR = 90, RSP = 90。
PQ = cos , QR = sin , RS = sin , SP = cos 。 由 (a),QS = sin (+)。
由 托 勒 密 定 理 , PQRS+QRSP=PRQS。
cos sin + sin cos = 1 sin ( + )。
即 sin( + ) = sin cos + cos sin 。 A
B
C
直徑 = 1 單位
O
D
S
P Q
直 徑 = 1 單 位
O
R
2 1
sin 1 cos 2
A2 A 和 cos2 1
1 cos 2
A 2 A 可 以 由 上 述 的 兩 個 複 角 公 式 導 出 。 這 幾 個 公 式 加 上 和 積 互 化 的 公 式 是 計 算 積 分 的 重 要 工 具 。 教 授 這 一 個 學 習 單 位 時 , 不 須 引 入 半 角 公 式 、 三 倍 角 公 式 、 t-公 式 及 「 輔 助 角 的 形 式 」。
在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重 點 13.2 中,學 生 應 能 解 簡 易 的 三 角 方 程 (其 解 限 於 0 至 360區 間 )。在 此,學 生 應 能 解 答 案 取 值 範 圍 為 0 至 2 的 三 角 方 程。這 一 節 討 論 的 內 容 可 應 用 到 解 學 習 重 點 8.4 內 有 關 極 值 的 問 題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基 礎 知 識 領 域
5. e 的 簡 介 5.1 認 識 e 和 自 然 對 數 的 定 義 及 其 記 法 1.5
課 程 闡 釋 :
必 修 部 分 的 學 習 單 位 3 和 5, 為 非 基 礎 課 題 , 其 中 已 討 論 指 數 函 數 、 對 數 函 數 和 它 們 的 圖 像 。 數 字 e 及 自 然 對 數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數 學 概 念 。 它 們 在 微 積 分 的 學 習 中 有 重 要 的 意 義 。 學 生 會 在 本 學 習 單 位 中 學 習 指 數 函 數e 。 x
一 般 引 入 e 的 方 法 有 下 列 兩 種 :
(1) n
n n
e 1)
1 ( lim
(2)
! 3
! 1 2
3
2 x
x x ex
單 元 二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會 以 第 一 個 方 法 引 入 數 值 e。
介 紹 e 的 時 候 , 可 以 使 用 以 下 以 複 利 息 計 算 本 利 和 為 例 子 。
若 將 一 筆 款 項 存 於 銀 行 一 年 , 年 利 率 為 1%。 以 複 利 息 計 算 , 按 以 下 情 況 求 本 利 和 :
(i) 每 一 季 為 一 期 ; (ii) 每 一 個 月 為 一 期 ; (iii) 每 一 日 為 一 期 ; (iv) 每 一 小 時 為 一 期 ; (v) 每 一 秒 為 一 期 。
由 此 , 引 出 求 極 限 n
n n1)
1 ( lim
的 討 論 。
證 明 這 一 個 極 限 值 的 存 在 須 應 用 單 調 收 斂 定 理4。 然 而 , 這 個 定 理 並 不 包 括 在 本 課 程 的 範 圍 內 。 因 此 , 學 生 並 不 須 證 明 有 關 極 限 的 存 在 問 題 。
作 為 延 伸 , 可 進 一 步 向 學 生 介 紹 lim(1 )n x
n
x e
n 的 證 明 。
單 元 一 (微 積 分 與 統 計 )則 以 第 二 個 方 法 導 入 , 其 中 涉 及 展 開 二 項 式 的 n 次
冪 n
n x) 1
( 。
0
0 1 2 3
0 1 2 3
2 3
2 3
(1 ) ( )
( ) ( ) ( ) ( ) ... ( ) ... ( )
( 1) ( 1)( 2) ( 1)( 2)...( 1)
1 ... ...
1! 2! 3! !
n
n n r
r r
n n n n n r n n
r n
r r
x x
n C n
x x x x x x
C C C C C C
n n n n n n
n x n n x n n n x n n n n r x
n n n r n
2 3
( 1)...( 1)
!
1 1 2 1 2 1
1 (1 ) (1 )(1 ) ... (1 )(1 ) (1 )
2! 3! !
1 2 1
(1 )(1 ) (1 )
!
n n
r
n
n n n n x
n n
x x r x
x n n n n n n r
n x
n n n n
! 3
! 1 2
) ! 1 1
)...(
1 2 1)(
1 ( ...
) ! 1 1
)...(
1 2 1)(
1 (
! ...
)3 1 2 1)(
1
! ( ) 2 1 1 ( 1 lim
) 1 ( lim
3 2
3 2
x x x
n x n n n
n
r x n r n
n x
n n x
x n n e x
n
r
n
n n
x
代入 x = 1,可得
8!
1
! 7
1
! 6 1
! 5 1
! 4 1
! 3 1
! 2 1
! 1 1 1 e
4單 調 收 斂 定 理 指 出 每 一 個 單 調 上 升 並 有 上 界 的 序 列 必 定 收 斂 及 每 一 個 單 調 下 降 並 有 下 界 的 序 列 也 必 定 收 斂 。
利 用 計 算 機 , 可 以 得 到 e 與 2.71828 近 似 。
教 師 可 提 醒 學 生 , 自 然 對 數 函 數 擁 有 常 用 對 數 函 數 的 所 有 性 質 , 所 以 不 須 把 自 然 對 數 函 數 作 為 函 數 的 一 個 新 類 別 來 處 理 。 因 為 在 以 後 的 學 習 單 位 中 , 換 底 公 式 尤 其 是 在 求 不 同 底 的 對 數 函 數 的 導 數 時 十 分 重 要 , 所 以 應 該 重 溫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重 點 3.3 有 關 換 底 公 式 的 內 容 。
這 一 個 學 習 單 位 亦 可 安 排 在 教 授 學 習 重 點 6.1 之 前 。
微 積 分 領 域
微 積 分 領 域 包 括 「 極 限 和 求 導 法 」 及 「 積 分 法 」。
在 學 習 「 極 限 和 求 導 法 」 前 , 學 生 須 掌 握 函 數 的 概 念 、 其 圖 像 及 性 質 。 此 外 , 有 關 根 式 的 操 作 技 巧 亦 有 助 他 們 解 決 很 多 求 極 限 的 問 題 。 學 生 可 使 用 二 項 式 定 理 證 明 公 式 (xn)nxn1
dx
d (其 中 n 為 正 整 數 )。
教 師 可 進 一 步 引 導 學 生 欣 賞 數 學 的 美,例 如 無 理 數 e、函 數 ex 與 其 導 數 等 。 學 生 亦 會 學 習 到 求 導 法 在 解 決 有 關 變 率、極 大 值 及 極 小 值 等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不 定 積 分 與 求 導 法 有 一 個 互 逆 的 聯 繫,而 微 積 分 基 本 定 理 將 這 兩 個 表 面 上 不 同 的 概 念 連 繫 起 來 。 在 這 階 段 , 定 積 分 的 其 中 一 個 應 用 是 求 平 面 圖 形 的 面 積 和 旋 轉 體 的 體 積。學 生 更 可 欣 賞 如 何 使 用 定 積 分 來 計 算 一 些 由 非 直 線 所 組 成 的 圖 形 面 積 , 諸 如 圓 面 積 等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極 限 和 求 導 法
6. 極 限 6.1 理 解 函 數 極 限 的 直 觀 概 念 6.2 求 函 數 的 極 限
5
課 程 闡 釋 :
「 極 限 」 是 微 積 分 中 最 基 本 的 概 念 。 完 成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單 位 2 及 9 後 , 學 生 對 不 同 函 數 及 其 圖 像 的 概 念 應 該 有 一 個 全 面 的 認 識 。 但 是 , 學 生 遇 見 的 函 數 一 般 是 連 續 的 。 在 這 學 習 單 位 中 , 學 生 將 遇 到 不 連 續 函 數 , 並 會 討 論 到 不 連 續 函 數 的 一 些 性 質 。 介 紹 這 一 個 課 題 時 , 可 從 連 續 及 不 連 續 函 數 的 圖 像 開 始 , 並 進 一 步 引 入 一 些 函 數 極 限 的 直 觀 概 念 。 繪 圖 軟 件 在 探 究 函 數 圖 像 時 十 分 有 效 。 但 須 注 意 , 函 數 極 限 的 嚴 格 定 義 不 是 課 程 所 需 。
為 了 說 明 函 數 的 連 續 性,可 向 學 生 介 紹 絕 對 值 函 數 x、正 負 號 函 數 sgn(x)、
上 取 整 函 數
x 及 下 取 整 函 數
x , 但 須 謹 記 這 些 函 數 只 應 視 為 例 子 , 而 毋 須 討 論 函 數 連 續 性 的 嚴 格 定 義 。 學 生 亦 不 須 學 習 涉 及 絕 對 值 函 數 的 有 關 運 算 、 求 導 和 積 分 。教 師 可 以 採 用 以 下 的 例 子 , 藉 考 慮 函 數 的 圖 像 , 與 學 生 討 論 某 些 極 限 是 否 存 在 。
(a) 設 f(x) x,求lim ( )
0 f x
x 。
(b) 設
1 , 1
1 , )
(
2
x x
x x
x
f ,求lim ( )
1 f x
x 。
(c) 設
1 ) 2
( x x
f ,求lim ( )
1 f x
x 。
對 於 能 力 較 佳 的 學 生 , 教 師 尚 可 要 求 他 們 描 繪 h(x) f(x)g(x) 的 圖 像 ,
其 中
1 , 2
1 , 1 )
(
x x
x x
x
f 及
0 , 2
0 , )
(
x x
x x x
g , 並 求 出 圖 像 不 連 續 點 的 x
值 。
教 師 不 須 證 明 有 關 函 數 的 和 、 差 、 積 、 商 、 純 量 乘 法 及 複 合 函 數 極 限 的 定 理 , 但 須 清 楚 陳 述 這 些 定 理 成 立 的 條 件 。 例 如 , 指 出 只 有 lim ( )
x a f x
及 lim ( )
x ag x
同 時 存 在 時 , 才 有lim
( ) ( )
lim ( ) lim ( )x a f x g x x a f x x ag x
。 同 時 , 亦 可 考 驗 學 生 能 否 舉 出 lim
( ) ( )
lim ( ) lim ( )x a f x g x x a f x x ag x
不 成 立 的 例 子 。
學 生 應 知 道 如 何 求 簡 單 函 數 的 極 限 , 諸 如
3 3 lim
0
x
x
x 。 學 習 單 位 1「 根 式
分 母 有 理 化 」 是 解 決 這 類 問 題 的 重 要 工 具 。 學 生 亦 應 能 運 用 類 似 技 巧 將 分 子 有 理 化 求 函 數 的 極 限 。
學 生 應 理 解 兩 個 極 限 的 重 要 公 式 ,
0
limsin 1
(是 以 弧 度 為 單 位 ) 和
0
lim 1 1
x
x
e
x
。
公 式
0
limsin 1
對 於 求 三 角 函 數 的 導 數 十 分 重 要。應 注 意 這 公 式 的 證 明 涉 及 應 用「 逼 近 定 理 」。一 個 簡 易 的 方 法 來 處 理 這 個 極 限 是 利 用 圖 形 比 較 兩 個 三 角 形 及 一 個 扇 形 的 面 積 。
在 介 紹 公 式
0
lim 1 1
x
x
e
x
時,可 利 用 代 換 x = ln(1+h) 和e 的 定 義 來 證 明 ,x
再 由 這 公 式 求 e 的 導 數 。 可 讓 學 生 利 用 公 式 x
! 3
! 1 2
3
2 x
x x
ex 猜 想 當
x 接 近 0 時 , x ex 1
的 極 限 值 。
學 生 須 認 識 求 有 理 函 數 在 無 窮 大 時 的 極 限 值 , 但 其 中 並 不 涉 及 部 分 分 式 的 使 用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極 限 和 求 導 法
7. 求 導 法 7.1 理 解 函 數 導 數 的 概 念
7.2 理 解 求 導 法 的 加 法 法 則、積 法 則、商 法 則 及 鏈 式 法 則
7.3 求 包 含 代 數 函 數、三 角 函 數、指 數 函 數 及 對 數 函 數 的 函 數 之 導 數
7.4 以 隱 函 數 求 導 法 求 導 數 7.5 求 顯 函 數 的 二 階 導 數
14
課 程 闡 釋 :
學 生 應 能 從 基 本 原 理 求 包 括 常 數 函 數 、 xn (其 中 n 為 正 整 數 )、 x 、 sin x、
cos x、ex、ln x 等 初 等 函 數 的 導 數。他 們 亦 應 能 運 用 有 理 化 的 技 巧 從 基 本 原 理 求 諸 如
1 1
x 函 數 的 導 數 。 從 基 本 原 理 證 明 (xn)nxn1 dx
d (其 中 n 為 正 整
數 )時 , 須 利 用 二 項 式 定 理 。 教 師 亦 可 運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去 證 明 此 公 式 。
學 生 應 熟 悉 導 數 的 不 同 記 法 , 包 括 y', f '(x) 和 dx
dy , 但 不 須 判 斷 函 數 的 可 導 性 。
學 生 應 能 運 用 加 法 法 則 、 積 法 則 、 商 法 則 及 鏈 式 法 則 求 函 數 的 導 數 , 但 須 注 意 在 必 修 部 分 中 , 學 生 不 須 學 習 複 合 函 數 的 概 念 。 如
2 2
sin sin sin
2 sin cos sin
d x d x d x
x x
dx d x dx 等 展 示 有 助 學 生 認 識 鏈 式 法 則 。
當 對 數 函 數 的 底 不 是 e 時 , 須 運 用 到 必 修 部 分 中 的 學 習 重 點 3.3 (非 基 礎 課 題 )所 學 過 的 「 換 底 公 式 」。
例 如 , ylog2x,
2 ln ) 1 2 (ln
ln 1 2 ln log2 ln
x x dx
d x
dx x d dx
d dx
dy
。
應 向 學 生 解 釋 隱 函 數 求 導 法 是 一 個 有 用 的 工 具 求 導 數 , 過 程 中 不 須 一 定 要 將 以 自 變 量 表 示 因 變 量。方 程 諸 如 x33xy y3 3及 x y y2可 作 為 說 明 應 用 隱 函 數 求 導 法 求
dx
dy 的 例 子 。 對 一 些 方 程 , y 是 不 容 易 或 有 時 候 不 能 以 x 表 示 。 若 目 的 只 是 求 導 , 學 生 不 須 一 定 要 將 y 以 x 表 示 。
諸 如 y(x22)(3x2) (42 x5)6 及
2 1 4
2 1 y x
x
等 方 程 可 作 為 對 數 求 導 法 的 例 子 。
求 隱 函 數 的 二 階 導 數 在 本 單 元 中 沒 有 廣 泛 應 用 , 所 以 學 生 只 須 求 顯 函 數 的 二 階 導 數。在 學 習 重 點 8.2 中,運 用 二 階 導 數 求 函 數 的 極 值 是 十 分 有 用 的 。 教 師 須 介 紹 包 括 y"、f "(x) 和 2
2
dx y
d 的 記 法,但 不 須 引 入 三 階 或 更 高 階 的 導 數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極 限 和 求 導 法
8. 求 導 法 的 應 用 8.1 求 曲 線 的 切 線 和 法 線 方 程 8.2 求 函 數 的 極 大 值 和 極 小 值
8.3 描 繪 多 項 式 函 數 及 有 理 函 數 的 曲 線
8.4 解 與 變 率、極 大 值 和 極 小 值 有 關 的 應 用 題
14
課 程 闡 釋 :
必 修 部 分 中 的 學 習 重 點 2.3 及 2.4 (非 基 礎 課 題 ), 內 容 包 括 以 圖 解 法 或 代 數 方 法 求 二 次 函 數 的 極 大 值 /極 小 值 。 在 單 元 二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 求 導 法 不 限 於 應 用 在 二 次 函 數 的 極 值 問 題 。
學 習 重 點 8.1 不 單 要 求 學 生 能 找 出 曲 線 上 一 點 的 切 線 方 程 及 法 線 方 程 , 亦 要 求 他 們 能 夠 求 曲 線 外 一 點 至 曲 線 的 切 線 方 程 。 當 中 學 生 需 要 用 到 以 代 數 方 法 解 二 元 一 次 及 二 元 二 次 的 聯 立 方 程 , 所 以 就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重 點 5.2(非 基 礎 課 題 )的 內 容 而 言 , 學 生 應 要 有 較 為 全 面 的 理 解 。
求 函 數 的 局 部 極 值 (即 是 極 大 值 或 極 小 值 ), 可 以 用 「 一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 和
「 二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除 局 部 極 值 外,應 考 慮 閉 區 間 端 點 的 數 值 以 判 定 全 局 的 極 值 。 若 f x( 0)0,「 二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不 適 用 於 判 別 在 x 的 極 值。在x0 這 情 況 下 , 學 生 須 採 用 「 一 階 導 數 判 別 法 」。
學 生 須 懂 得 用 二 階 導 數 判 別 函 數 的 凹 凸 性,並 使 用 這 些 性 質 求 函 數 的 拐 點。
教 師 應 注 意 曲 線 描 繪 只 限 於 多 項 式 函 數 及 有 理 函 數 。 曲 線 的 某 些 特 徵 能 從 其 方 程 中 容 易 地 被 觀 察 或 找 到 。 例 如 :
曲 線 的 對 稱 性
x 值 和 y 值 的 限 制
曲 線 與 兩 軸 的 截 距
極 大 點 與 極 小 點
拐 點
曲 線 的 垂 直 、 水 平 和 斜 漸 近 線
研 究 一 個 特 定 的 曲 線 時 , 學 生 不 須 要 考 慮 曲 線 的 所 有 特 徵 。 不 同 問 題 會 考 慮 不 同 特 徵 , 故 須 利 用 不 同 例 子 展 示 不 同 特 徵 。
曲 線 的 凹 凸 性 、 遞 增 函 數 及 遞 減 函 數 的 概 念 對 描 繪 曲 線 是 十 分 有 用 的 。 曲 線 上 拐 點 的 切 線 穿 越 曲 線 , 可 以 是 水 平 的 、 斜 的 或 甚 至 是 垂 直 的 。 求 斜 漸 近 線 的 討 論 不 須 涉 及 複 雜 的 極 限 計 算 , 能 運 用 長 除 法 求 有 理 函 數 曲 線 的 斜 漸 近 線 方 程 便 已 經 足 夠 。 所 以 , 須 鞏 固 學 生 在 必 修 部 分 學 習 重 點 4.1 多 項 式 除 法 的 概 念 。
在 解 涉 及 極 大 值 及 極 小 值 的 文 字 題 之 前 , 應 著 學 生 留 意 以 下 幾 點 : (1) 一 個 連 續 函 數 的 局 部 極 大 值 及 局 部 極 小 值 是 交 替 出 現 的 。
(2) 若 一 個 函 數 只 有 一 個 轉 向 點 , 由 問 題 的 性 質 可 清 楚 決 定 該 轉 向 點 是 極 大 值 還 是 極 小 值 。
在 解 有 關 極 值 的 問 題 時 , 應 注 意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計 算 導 數 並 不 是 求 函 數 極 大 值 及 極 小 值 的 唯 一 方 法 。 配 方 法 是 求 二 次 函 數 的 極 大 值 和 極 小 值 的 一 個 有 效 代 數 方 法 。 在 處 理 文 字 題 時 , 題 目 中 的 現 實 情 況 有 時 會 提 供 極 佳 的 解 題 線 索 。 例 如 , 求 導 法 可 以 用 來 解 決 以 下 的 問 題 , 但 若 考 慮 到 現 實 情 況 , 不 用 微 積 分 的 方 法 , 可 能 更 簡 潔 優 美 。
例 子 一
如 圖 , P 和 R 為 河 流 AB 同 一 邊 的 兩 點 。 若 要 由 P 走 到 河 邊 的 一 點 (稱 作 Q), 再 走 到 R。 問 Q 點 應 該 在 河 岸 的 那 一 位 置 使 得 由 P 到 Q, 再 到 R 的 路 徑 為 最 短 ?
(提 示:將 R 沿 AB 作 反 射 得 影 像 R。路 徑 PQR = PQ + QR = PQ + QR。 若 PQR為 直 線 時 , 路 徑 PQR 的 長 度 為 最 短 。 由 相 似 三 角 形 的 性 質 , 可 求 得 MQ = 7.5 km)
例 子 二
從 房 間 地 面 ABCD 的 牆 角 A,
沿 ABFE 的 牆 壁 、 FGCB 的 牆 壁 鋪 設 一 條 電 線,稱 電 線 過 FB 的 點 為 P, 其 中 AB = 5 m, BC
= 4 m, BF = 3m。 求 x, 使 得 鋪 設 的 電 線 總 長 度 L 為 最 短 。
(提 示 : 想 像 以 BF 為 旋 轉 軸 , 將 BCGF 作 90旋 轉 使 得 與 ABFE 共 面,稱 G 的 影 像 為 G。當 APG為 直 線 時,L 為 最 短。由 相 似 三 角 形 的 性 質 可 得
3
5
x )
可 考 慮 引 入 經 濟 學 上 有 關 最 大 淨 利 、 平 均 淨 利 等 問 題 , 作 為 求 導 法 在 其 他 學 科 上 應 用 的 例 子 。
G F
P
B
C
E
A
D x m
20 km
3 km
5 km N
M P
R A
B Q
G F E
A C B
P
5 m 4 m
3 m x m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積 分 法
9. 不 定 積 分 法 9.1 認 識 不 定 積 分 法 的 概 念
9.2 理 解 不 定 積 分 的 性 質 及 使 用 代 數 函 數 積 分 公 式、三 角 函 數 積 分 公 式 及 指 數 函 數 積 分 公 式 求 不定積 分
9.3 理 解 不 定 積 分 在 現 實 生 活 或 在 數 學 情 境 的 應 用
9.4 使 用 代 換 積 分 法 求 不 定 積 分
9.5 使 用 三 角 代 換 法 求 含 有 a2 x2 、
2
2 a
x 或 a2 x2 形 式 的 不 定 積 分 9.6 使 用 分 部 積 分 法 求 不 定 積 分
16
課 程 闡 釋 :
學 生 須 理 解 不 定 積 分 是 求 導 法 的 逆 運 算 。 若 F(x) f(x) dx
d 成 立 , 則
( ) ( ) f x dx F x C
, 其 中 稱 C 為 積 分 常 數 。 算 式
f x dx( ) 稱 為 f(x)的 不 定 積 分 , 但 須 知 道 不 定 積 分 不 是 唯 一 的 。 若 F(x)是 f(x) 的 一 個 不 定 積 分 ,C x
F( ) (C 是 一 個 常 數 )亦 是 f(x)的 不 定 積 分 。 同 時 , 亦 須 展 示 給 學 生 運 用 不 同 方 法 計 算 不 定 積 分 , 可 得 出 看 似 不 同 答 案 的 例 子 。
例 如 , 2 2 1 3 2 1
( 1) ( 2 1)
x dx x x dx 3x x x C
及2 2 3
2
( 1) ( 1) ( 1) 1( 1)
x dx x d x 3 x C
。教 師 可 要 求 學 生 證 明
3 1
2 1 C
C 並 注 意 以 上 兩 個 答 案 相 差 的 只 是 常 數 項 。
學 習 重 點 9.2 注 釋 欄 所 列 出 的 公 式 應 須 理 解 , 而 不 應 只 是 強 記 背 誦 公 式 。 在 推 導 公 式 1
lndx x C
x 時 , 須 引 入 絕 對 值 x 。 學 生 不 須 學 習 f(x)涉 及 絕 對 值 的 不 定 積 分
f x dx( ) 。代 換 積 分 法 及 分 部 積 分 法 是 求 不 定 積 分 的 有 用 工 具 。
若 使 用 三 角 代 換 , 答 案 中 會 包 括 sin1 x、 cos1 x 及 tan1 x 等 函 數 。 因 為 學 生 尚 未 有 反 函 數 的 概 念 , 教 師 須 與 學 生 討 論 這 些 反 函 數 的 記 法 與 及 介 紹 它 們 的 主 值 。 應 注 意 毋 須 討 論 被 積 函 數 包 括 反 三 角 函 數 的 積 分 。
本 單 元 不 包 括 涉 及 部 分 分 式 的 問 題 。
為 避 免 繁 瑣 的 計 算 , 求 一 個 積 分 時 只 限 使 用 最 多 兩 次 分 部 積 分 法 。 同 時 , 不 須 引 入 積 分 的 歸 約 公 式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積 分 法
10. 定 積 分 法 10.1 認 識 定 積 分 法 的 概 念 10.2 理 解 定 積 分 的 性 質
10.3 求 代 數 函 數 、 三 角 函 數 和 指 數 函 數 的 定 積 分
10.4 使 用 代 換 積 分 法 求 定 積 分 10.5 使 用 分 部 積 分 法 求 定 積 分
10.6 理 解 偶 函 數 、 奇 函 數 及 周 期 函 數 定 積 分 的 性 質
11
課 程 闡 釋 :
教 師 須 向 學 生 介 紹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定 義 為 和 的 極 限 。 學 生 可 能 會 將 定 積 分 和 不 定 積 分 的 記 法 混 淆 , 所 以 應 向 學 生 介 紹 微 積 分 基 本 定 理 作 為 這 兩 種 概 念 的 聯 繫 , 並 同 時 引 入 定 理 的 證 明 。
學 生 應 理 解 定 積 分 中 啞 變 量 的 概 念 , 應 向 學 生 強 調 學 習 重 點 10.2 注 釋 欄 內 定 積 分 的 所 有 性 質 。
偶 函 數、奇 函 數 及 周 期 函 數 定 積 分 性 質 的 討 論 有 助 學 生 更 深 入 理 解 定 積 分。
學 生 須 理 解 如 何 應 用 代 換 積 分 法 證 明 學 習 重 點 10.6 內 注 釋 欄 中 提 及 的 性 質 。
教 師 應 注 意 以 下 部 分 不 是 課 程 所 需 :
f(x)涉 及 絕 對 值 的 定 積 分 b ( )
a f x dx
的 計 算 歸 約 公 式
以 定 積 分 求 無 窮 數 列 之 和
廣 義 積 分
不 等 式 b ( ) ( ) b
a f x dx a f x dx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微 積 分 領 域
積 分 法
11. 定 積 分 法 的 應 用
11.1 理 解 以 定 積 分 求 平 面 圖 形 面 積 的 應 用 11.2 理 解 以 定 積 分 求 沿 坐 標 軸 或 平 行 於 坐 標
軸 的 直 線 旋 轉 而 成 的 旋 轉 體 體 積 的 應 用
7
課 程 闡 釋 :
在 本 單 元 , 定 積 分 的 應 用 只 限 於 計 算 平 面 圖 形 和 旋 轉 體 體 積 。 教 師 可 以 幾 何 方 法 表 示 定 積 分 定 義 和 平 面 圖 形 面 積 之 間 的 關 係 。 透 過 展 示 圓 面 積 、 直 立 圓 錐 體 積 及 球 體 體 積 公 式 的 嚴 格 證 明 時 , 可 以 令 學 生 欣 賞 到 定 積 分 的 應 用 。 應 注 意 討 論 沿 不 同 坐 標 軸 或 沿 平 行 於 坐 標 軸 的 直 線 旋 轉 而 成 的 旋 轉 體 體 積 之 間 的 分 別 。
教 師 應 引 入 「 圓 盤 法 」 和 「 外 殼 法 」, 講 解 時 , 可 以 使 用 直 觀 的 幾 何 方 法 , 但 毋 須 提 供 嚴 謹 證 明。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外 殼 法 」在 計 算 旋 轉 體 體 積 時 比「 圓 盤 法 」 更 為 優 勝 。 例 如 , 計 算 曲 線 y sinxx與 直 線 y 0,
2
x 圍 成 的 面 積 繞 y 軸 旋 轉 的 體 積 時 , 使 用 「 外 殼 法 」 更 為 方 便 。 教 師 可 在 計 算 同 一 旋 轉 體 體 積 時 , 比 較 這 兩 種 方 法 。
學 生 須 學 習 計 算 空 心 旋 轉 體 的 體 積 。
代 數 領 域
代 數 領 域 內 容 包 括 「 矩 陣 及 線 性 方 程 組 」 及 「 向 量 」。
在 這 個 領 域 內 , 學 生 會 接 觸 到 他 們 尚 未 遇 見 過 的 代 數 數 學 結 構「 矩 陣 」。
他 們 會 發 現 矩 陣 的 乘 法 並 不 是 交 換 的 。 這 個 新 的 概 念 有 別 於 學 生 過 往 經 驗 。 學 生 須 理 解 矩 陣 的 概 念 、 運 算 及 其 性 質 、 逆 矩 陣 的 存 在 及 行 列 式 。 行 列 式 是 研 究 矩 陣 性 質 的 重 要 工 具 。
在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 學 生 運 用 代 數 方 法 及 圖 像 法 解 二 元 一 次 方 程 。 在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已 學 習 過 增 潤 項 目「 探 究 不 相 容 或 沒 有 唯 一 解 的 聯 立 方 程 」的 學 生 , 會 對 「 相 容 」 及 「 不 相 容 」 的 概 念 有 初 步 的 認 識 。 在 這 領 域 , 學 生 可 進 一 步 探 究 線 性 方 程 組 相 容 性 或 不 相 容 性 的 條 件 。 他 們 應 能 運 用 克 萊 瑪 法 則 、 逆 矩 陣 和 高 斯 消 去 法 解 線 性 方 程 組 。 可 以 讓 他 們 理 解 到 每 一 個 方 法 的 強 項 與 弱 項 及 如 何 選 擇 合 適 的 方 法 解 題 。
為 進 一 步 延 伸 學 生 在 代 數 領 域 的 知 識 , 在 這 階 段 向 學 生 介 紹 向 量 的 概 念 、 運 算 及 性 質 。 純 量 積 及 向 量 積 是 研 究 幾 何 性 質 包 括 平 行 及 正 交 的 兩 個 重 要 工 具 。 此 外 , 學 生 亦 可 學 習 到 如 何 運 用 向 量 方 法 求 得 平 行 六 面 體 的 體 積 、 兩 向 量 的 夾 角 及 三 角 形 或 平 行 四 邊 形 的 面 積 等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代 數 領 域
矩 陣 及 線 性 方 程 組
12. 行 列 式 12.1 認 識 二 階 及 三 階 行 列 式 的 概 念 及 其 性 質 3
課 程 闡 釋 :
在 矩 陣 及 線 性 方 程 組 的 學 習 中 , 行 列 式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數 學 工 具 。
學 生 應 認 識 二 階 及 三 階 行 列 式 的 基 本 運 算 及 性 質 。 有 關 性 質 已 詳 列 在 《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第 62 及 63 頁 中 的 注 釋 欄 內 。
學 生 應 認 識 |A| 和 det(A) 為 矩 陣 A 的 行 列 式 的 兩 個 常 用 記 法 。
教 師 可 向 學 生 介 紹 行 列 式 的 一 些 應 用 , 如 以 下 所 述 。
如 圖 , OAPC 為 一 經 過 原 點 O 的 平 行 四 邊 形 , 其 中 A=(a,b) 及 C=(c,d)。
平 行 四 邊 形 OAPC 的 面 積 = a b c d 。 y
x C(c,d)
A(a,b) P
O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代 數 領 域
矩 陣 及 線 性 方 程 組
13. 矩 陣 13.1 理 解 矩 陣 的 概 念 、 運 算 及 其 性 質
13.2 理 解 二 階 及 三 階 方 陣 逆 矩 陣 的 概 念 、 運 算 及 其 性 質
9
課 程 闡 釋 :
對 於 一 般 學 生 來 說 , 學 習 重 點 13.1 有 關 AB AB的 一 般 證 明 相 對 困 難 , 教 學 的 時 候 可 以 使 用 例 子 來 進 行 驗 證 而 毋 須 證 明 。 然 而 , 不 高 於 三 階 的 情 況 下 , 其 證 明 較 為 容 易 , 教 師 可 與 學 生 進 行 較 深 入 的 討 論 。
雖 然 《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的 內 容 沒 有 特 別 提 到 單 位 矩 陣 及 零 矩 陣 , 但 是 它 們 的 定 義 及 一 些 性 質 仍 須 討 論 。 矩 陣 乘 法 的 非 交 換 性 質 , 即 AB BA, 與 學 生 過 往 的 經 歷 非 常 不 同 , 所 以 應 加 以 強 調 。
在 求 2 矩 陣2
d c
b
a 的 逆 矩 陣 時 , 學 生 須 解 以 x,y,z及 w為 未 知 數 的 矩 陣 方
程
1 0
0 1 w z
y x d c
b
a 。 為 了 查 驗 逆 矩 陣
a c
b d bc ad w z
y
x 1
存 在 與 否 , 很 自 然 會 考 慮 到 adbc的 值 。 這 個 值 正 好 是 矩 陣
d c
b
a 的 行 列 式 並
以 c d b
a 來 表 示 。 學 習 單 位 12 中 有 關 行 列 式 的 概 念 及 性 質 與 這 一 單 位 的 內 容 有 非 常 緊 密 的 關 係 , 教 學 時 可 考 慮 將 它 們 放 在 一 起 。
學 生 應 理 解 二 階 及 三 階 方 陣 逆 矩 陣 的 概 念 、 運 算 及 性 質 。 學 生 須 判 斷 矩 陣 的 可 逆 與 否 , 並 能 夠 求 可 逆 矩 陣 的 逆 矩 陣 , 例 如 使 用 伴 隨 矩 陣 或 基 本 行 運 算 等 方 法 以 求 得 逆 矩 陣 。 此 外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學 生 亦 可 能 須 要 使 用 數 學
歸 納 法 原 理 來 證 明 一 些 有 關 涉 及 矩 陣 的 命 題 。
學 習 單 位 學 習 重 點 時 間 代 數 領 域
矩 陣 及 線 性 方 程 組
14. 線 性 方 程 組 14.1 以 克 萊 瑪 法 則 、 逆 矩 陣 和 高 斯 消 去 法 解 聯 立 二 元 和 三 元 線 性 方 程 組
6
課 程 闡 釋 :
在 第 三 學 習 階 段 , 運 用 代 數 方 法 及 圖 像 法 解 二 元 一 次 方 程 已 有 討 論 , 而 增 潤 項 目 內 中 亦 有 有 關 「 探 究 不 相 容 或 沒 有 唯 一 解 的 聯 立 方 程 」、「 相 容 」 及
「 不 相 容 」的 初 步 介 紹。在 這 學 習 單 位 中,會 再 進 一 步 討 論 以 克 萊 瑪 法 則 、 逆 矩 陣 和 高 斯 消 去 法 解 聯 立 二 元 和 三 元 線 性 方 程 組 , 而 涉 及 的 線 性 方 程 組 可 以 是 齊 次 的 或 非 齊 次 的 。 在 這 階 段 , 可 以 清 楚 地 向 學 生 介 紹 「 相 容 」 及
「 不 相 容 」 的 意 義 。
克 萊 瑪 法 則 是 行 列 式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 由 克 萊 瑪 法 則 , 可 以 知 道 對 於 線 性 方 程 組 A x = b, 若為 係 數 矩 陣 的 行 列 式 , 其 中 0, 方 程 組 有 唯 一 解。若=0,則 不 能 使 用 克 萊 瑪 法 則。教 師 可 與 學 生 討 論 以 下 更 一 般 的 結 果:
x = x , y = y 及 z = z (*)
x是 以 列 矩 陣 b 取 代 係 數 矩 陣 的 第 一 列 而 得 出 的 行 列 式; y是 以 列 矩 陣 b 取 代 係 數 矩 陣 的 第 二 列 而 得 出 的 行 列 式 ;z是 以 列 矩 陣 b 取 代 係 數 矩 陣 的 第 三 列 而 得 出 的 行 列 式 。 的 值 為 零 時 , 以 上 的 結 果 仍 然 成 立 。 由 (*) 更 可 以 推 論 出 以 下 的 一 些 結 論 :
情 況 條 件 結 論
1 0 方 程 組 有 唯 一 解 。
2 0及 其 中 最 少 一 個x , y 或
z0 方 程 組 沒 有 解 。
3 0及x = y = z =0 方 程 組 沒 有 解 或 有 無 限 多 個 解 。
在 情 況 1 中 , 方 程 組 有 唯 一 解 及
x y y z z
x , , 。
在 情 況 2 中 , 由 於 已 知 條 件 與 (*)互 相 予 盾 , 故 方 程 組 沒 有 解 。 在 情 況 3 中 , 可 利 用 以 下 例 子 解 釋 方 程 組 沒 有 解 或 有 無 限 多 個 解 。
3 2 1
z y x
z y x
z y x
(沒 有 解 )
9 3 3 3
6 2 2 2
3
z y x
z y x
z y x
(無 限 多 個 解 )
學 生 會 對 於 情 況 3 中 為 何 沒 有 唯 一 解 產 生 疑 問 。 在 情 況 3 下 , 方 程 組 既 可 沒 有 解 , 亦 可 有 解 。 假 設 方 程 組 Ax = b 有 一 解 x1, 即 Ax1=b。 當 在 情 況 3 中 , = 0, 教 師 可 應 用 《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第 64 頁 中 注 釋 內 的 定 理 指 出 齊 次 線 性 方 程 組 Ax = 0 必 有 最 少 一 個 非 零 解。假 設 此 非 零 解 為 x2,則 Ax2 = 0。 由 於 A(x1 + x2) = Ax1 + Ax2 = b + 0 = b, 其 中 為 任 意 實 數 , 所 以 有 x1 + x2為 方 程 組 的 一 組 非 零 解 。 故 此 , 若 方 程 組 有 解 , 則 它 必 有 無 限 多 個 解 。
學 生 須 理 解 「 一 個 齊 次 三 元 線 性 方 程 組 有 非 平 凡 解 當 且 僅 當 它 的 係 數 矩 陣 為 奇 異 矩 陣 」 的 定 理 的 證 明 。 教 師 可 用 一 個 二 元 齊 次 線 性 方 程 組 與 學 生 探 討 該 定 理 , 藉 此 亦 可 一 併 引 入 「 當 且 僅 當 」 的 意 義 。 學 生 亦 須 理 解 一 個 齊 次 線 性 方 程 組 必 相 容 , 且 須 知 道 如 何 找 出 其 非 平 凡 解 。
除 了 使 用 克 萊 瑪 法 則 外 , 學 生 須 懂 得 利 用 高 斯 消 去 法 解 線 性 方 程 組 。 藉 著 建 立 增 廣 矩 陣 , 運 用 基 本 行 運 算 求 線 性 方 程 組 的 解 。
矩 陣 是 解 線 性 方 程 組 的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工 具 。 當 線 性 方 程 組 以 矩 陣 形 式 表 示 , 若 係 數 矩 陣 的 逆 矩 陣 存 在 , 可 運 用 逆 矩 陣 方 法 解 線 性 方 程 組 。 學 生 須 知 道 在 逆 矩 陣 不 存 在 時 , 這 方 法 失 效 。 教 師 可 藉 著 解 線 性 方 程 組 , 展 示 矩 陣 、 行 列 式 及 基 本 行 運 算 之 間 的 聯 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