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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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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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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第一部分】:本部分由機關人員填寫 108.10.01 生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人姓名:_____ 職稱:_____ 電話:______ e-mail:______

身分:□業務單位人員 □法制單位人員 □其他,請說明:_____

 法案已於研擬初期□徵詢性別諮詢員之意見,或□提報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日期:

__年__月__日)

性別諮詢員姓名:_____ 服務單位及職稱:_______ 身分:符合本表填表說明 第三點第__款(如係提報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者,免填)

填 表 説 明

一、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律案報院審查,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 注意事項」及「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 除廢止案(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整批處理、單純訂修之法律案)外,皆應依據本表進 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

三、建議各單位於法案研擬初期,即應徵詢性別諮詢員(至少 1 人),或提報各部會性別平等 專案小組,收集性別平等觀點之意見。性別諮詢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請提醒性別諮 詢員恪遵保密義務,未經部會同意不得逕自對外公開法案草案):

(一)現任臺灣國家婦女館「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專家學者(公、私部門均可)。(人才資    料庫網址:http://www.taiwanwomencenter.org.tw/)

(二)現任或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民間委員。

(三)現任或曾任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民間委員。

(四)曾任各機關性別平等專責人員(性平業務至少占所辦業務 7 成以上)累積滿 2 年者,

   或曾任性別平等兼辦人員(性平業務至少占所辦業務 3 成以上)累積滿 3 年者。

(五)曾辦理或協助各機關「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填寫作業,且經行政院性別平等    處「性別影響評估案例分享專區」收錄至少 1 案者。

四、法案研擬完成後,應併同本表送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進行程序參與(至少預留1 週之填 寫時間),參酌其意見修正法案內容,並填寫「玖、性別影響評估結果」後通知程序參與 者。

壹、法案名稱

貳、主管機關 主辦機關

參、法案內容涉及領域: 勾選(可複選)

3-1 權力、決策、影響力領域 3-2 就業、經濟、福利領域 3-3 人口、婚姻、家庭領域

(2)

3-5 人身安全、司法領域 3-6 健康、醫療、照顧領域 3-7 環境、能源、科技領域

3-8 其他(勾選「其他」欄位者,請簡述法案涉及領域)

肆、問題界定與訂修需求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4-1 問 題 界 定

4-1-1 問 題 描

簡要說明所面臨問題之梗概。

4-1-2 執 行 現 況 及 問 題 之 分 析

1.業務推動執行時,遭遇問題之原 因分析。

2.說明現行法規是否不足、須否配 合現況或政策調整。

4-2 訂 修 需 求

4-2-1 解 決 問 題 可 能 方案

請詳列解決問題之可能方案及其 評估(涉及性別平等議題者,併 列之)。

4-2-2 訂 修 必 要性

請說明最終必須訂修法案以解決 問題之理由;如有立委提案,並 請納入研析。

4-3 配 套措 施及 相關 機關協力事項

配套措施諸如人力、經費需求或法 制整備等;相關機關協力事項請 予詳列。

伍、政策目標 簡要說明政策取向。

陸、徵詢及協商程序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6-1 法案主要影響對

請說明法案內容主要影響之機關

(構)、團體或人員。

6-2 對外意見徵詢 1. 請說明對社會各界徵詢意見

及與相關機關(構)、地方自 治團體協商之人事時地。

2. 徵詢或協商時,應敘明其重

(3)

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

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含國際參考案例),並請 填列於附表;如有其他相關 資料,亦請一併檢附。

3. 對社會各界徵詢意見,應落 實性別參與,如有相關參與 者性別統計資料,請一併檢附 6-3 與 相 關 機 關

(構 ) 及地方自 治團體協商

柒、成本效益分析及對人權之影響:

項 目 說 明 備 註

7-1 成本 1.關於成本及效益,指政府及社會為

推動及落實法案必須付出之代價及 可能得到之效益。

2.得量化者應有明確數字,難以量化 者亦應有詳細說明。

7-2 效益

7-3 對 人 權 之 影 響

7-3-1 憲法有關 人民權利 之規定

請檢視法案是否符合憲法有關人民權 利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

7-3-2 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 際公約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請檢視 法案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及聯合國人權 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以積極促 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7-3-3 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請檢視 法案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及聯合國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

以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捌、性別影響評估:以下各欄位除評估法案對於不同性別之影響外,亦請關照對不同性傾向、性 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者之影響。

評估項目 評估結果 備註

(4)

8-1 從 性 別 統 計 及 性 別分析,確認與 法案相關之性別 議題

1.請蒐集與法案相關之性別統計既有 資料,並進行性別分析。

 請參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性別平 等 研 究 文 獻 資 源 網

https://www.gender.ey.gov.tw/resear ch/)、「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

( https://www.gender.ey.gov.tw/gecdb /)、各部會性別統計專區、我國婦 女人權指標及「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 性 別 分 析 」

(https://gec.ey.gov.tw)。

2.前開性別統計與性別分析應盡量顧 及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及性 別認同者,探究其處境或需求是否 存在差異,及造成差異之原因;並 宜與年齡、族群、地區、障礙情形等 面向進行交叉分析(例如:高齡身 障女性、偏遠地區新住民女性),

探究在各因素交織影響下,是否加 劇其處境之不利,並分析處境不利 群體之需求。

3.請根據前開性別統計及性別分析,

確認並說明法案相關之性別議題。

4.如既有性別統計及分析資料不足,

請提出需強化之處及其建置方法。

8-2 落實 性別平等 相 關法規與政策之 內涵

1.法案若涉及下列情形,本欄位不得 填列無關:

(1)內容係以特定性別、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者為規範對象。

(2)內容涉及一般社會認知既存之性 別偏見。

(3)「8-1」欄所填列之性別統計資料顯 示性別比例差距過大。

2.請依「8-1」欄所確認之性別議題,

說明其與下列第 3 點所列性別平等 相關法規與政策之相關性。

3.本欄位所指性別平等相關法規與政 策,包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公約(CEDAW)及其一般性建議、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各機關有關促 進性別平等相關之法規、政策、白皮 書或計畫等。

4.落實前開相關法規與政策之常見態

(5)

樣及案例:

(1)採行一定方式去除現行法規及其 執行所造成之差別待遇,提供較 為弱勢之一方必要之協助,以促 進其實質地位之平等。

例如:為落實 CEDAW 第 11 條消 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之歧視,刪 除禁止女性於夜間工作等限制女 性工作權之規定,並增訂雇用人 應提供必要之夜間安全防護措施。

(2)消除或打破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 隔離,以消弭因社會文化面向所 形成之差異。

例如:為促進媒體製播內容符合 性別平等精神,規範節目或廣告 內容不得有性別歧視之情形。

(3)提供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者平等機會獲取社會資源,提升 其參與社會及公共事務之機會。

例如 1:為協助因家庭因素離開職 場之婦女,能重返職場,提升婦 女勞動參與,規範二度就業婦女 為政府致力促進就業之對象。

例如 2:為提升女性參與公共事務 之機會,擴大參與管道,對 涉及 諮詢及審議性質之機制,規範其 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5.請優先將有助落實上開內容之部分 納入法案相關條文規定、授權命令 或未來業務執行事項,並於本欄位 提出說明。

玖、性別影響評估結果

請機關填表人依據「填表說明四」辦理【第二部分、性別影響評估程序參與】,再續填下列「玖 性別影響評估結果」。

9-1 評估結果之綜合 說明

9-2 參採情形

9-2-1 說明採納意見後之調整情 形(含法案、授權命令或業務 執行之修正等)

9-2-2 說明未參採之理由或替代 規劃

(6)

9-3 通知程序參與之專家學者法案評估結果(請填寫日期及勾選通知方式,請勿空白):

已於 年 月 日將「評估結果」以下列方式通知程序參與者審閱

□傳真 □e-mail □郵寄 □其他     

拾、法制單位復核(此欄空白未填寫者,將以不符形式審查逕予退件。)

10-1 法案內容: □提經法規會討論通過 □已會法制單位表示意見 10-2 徵詢及協商程序: □已徵詢及協商法案主要影響對象

□已適當說明與回應徵詢及協商對象所提之主要意見

10-3 對人權之影響: □已由法規會具人權專長委員、曾受人權教育訓練之參事、其他高階人員 或委請之人權學者專家檢視

10-4 訂修程序: □本檢視表已完整填列 復核人姓名及職稱:      

(7)

【第二部分-性別影響評估程序參與】:本部分由性別平等專家學者填寫 拾壹、程序參與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臺灣國家婦女館網站「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專家學者;其中公部門專家應非本 機關及所屬機關之人員(人才資料庫網址:http://www.taiwanwomencenter.org.tw/)。

□2.現任或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民間委員。

□3.現任或曾任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民間委員。

(一)基本資料

11-1 程序參與期程或時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11-2 參與者姓名、職稱、服務

單位及其專長領域

11-3 參與方式 □法案研商會議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書面意見

(二)主要意見(若參與方式為提報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可附上會議發言要旨,免 填11-4 至 11-7 欄位,並請通知程序參與者恪遵保密義務)

11-4 正當程序中性別參與之合宜性

11-5 從性別統計及性別分析,確認 與法案相關之性別議題之合宜 性

11-6 落實性別平等相關法規與政策 之內涵之合宜性

11-7 綜合性檢視意見

(三)參與時機及方式之合宜性

本人同意恪遵保密義務,未經部會同意不得逕自對外公開所評估之法案。

(簽章,簽名或打字皆可)

(8)

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附表

重要事項 有無 爭議

相關 條文

相關機關(構)、團體或 人員之主要意見

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含國際參考案例)

1. □有

□無

2. □有

□無

3. □有

□無

4. □有

□無

5. □有

□無

註:為茲簡明,「相關條文」欄位中,各條、項、款、目等,分以下列方式表達:條→§(條號以阿拉伯數 字表達)、項→Ⅰ(羅馬符號)、款→(1)(括弧內置阿拉伯數字)、目→(圓圈內置阿拉伯數字),目 以下則以「之○(阿拉伯數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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