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 聘任、管理及輔導作業流程表 (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
專任運動教練聘任後疑 似涉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學生,或與所指 導學生發生違反專業倫 理情事
召開教練評審 委員會審議 不通過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 規定,知悉起 24 小時內辦理
鼓勵被害人提出申請調查,或通報後 3 日內交學
通報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討論以檢舉案進行調查
予以停聘(免報主 管機關核准)
通 過
1.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聘任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 規定:教練有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於知 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審委會 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 准,暫時予以停聘,並靜候調 查。【依同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 後段但書規定,停聘期間不發 給本薪(年功薪)。】
2. 同辦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
教練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0 款至第 13 款情形之一者,學校認為有先 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 經審委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 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 月以下。【依同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於停聘期間應 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 查後未受終局停聘處分,於回 復聘任後,補發另半數本薪
(年功薪)。】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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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成立 結案(回復聘 任關係)
1. 解聘或不續聘
2. 達不適任情節者報教育部 列管
成立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員會組成調查小組向學
校提出調查報告
召開教練評審委 員會進行審議
經審議決議 予以解聘或 不續聘
通知主管機關檢 核處理情形 不通過
通 過
1.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經審委會審議,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不續聘;並均以書 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2. 同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 定:教練有第1項各款規定 情事之一者,應由學校審委 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審 議 通 過。但經出席委員連續二次 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 時,於第三次以後開會,如 已達二分之一之委員出席 時,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學校應自審委會決議 作成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 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並報各 該主管機關備查。
3. 同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 定:審委會為教練解聘或不 續聘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法進行懲處
1.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懲處,或依「各 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 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給予申 誡、記過、記大過之懲處。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課程。
(3)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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