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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政收支與地方驛傳管理制度之變化 第一節 驛傳財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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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政收支與地方驛傳管理制度之變化 第一節 驛傳財政收支

1791 年(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清高宗在北京由驛 600 里寄發 了上諭,六日之中福康安立即在甘肅接奉了這道諭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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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的旨意在數日 之中,即可透過驛傳系統傳達至全國大部分地區,憑藉著驛傳維持了清帝國的 安全與聯繫。為了讓驛傳時時保持活力,其財政支援必定需要規劃周詳。

擔任接遞清帝國四方文報往來重責者,大率皆仰賴馬匹之力。若稱驛馬為 清帝國聲氣相通之血脈,絕不為過。換言之,偌大的國家若一日無馬,便形同 癱瘓。因此驛馬在驛傳系統中的地位與豢養情形,也是探討驛傳制度重要的面 向之一。本節預備探討明、清兩代驛傳經費來源的異同之處,並就驛馬費用支 出部分作一分析。

一、經費來源

明初設立驛站時,承繼元代之制,對於驛站的責任,只限於提供房屋、備 置廩給米糧、及派遣官吏三項,其他驛站的一切設備,都是由僉充著役的夫役 來負責。各夫役大部分是由各州縣按照配定的名額,在本地糧戶內僉編著役,

或按里甲輪流遣派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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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太祖開國至武宗正德年間,驛遞機構的各夫役,

均需由被僉選的民戶親自應當。而且前往應差的各夫役,馬驢夫必須自掏腰包 備辦馬驢,水夫必須自己花錢購買船隻。其中,馬驢夫與水夫除了必須親自參 與役務及喂養、出備牲畜外,還需要負責出錢採辦驛站所需的鋪陳什物及過關 銀米。各府州縣驛道路途有衝僻之分,地方有貧富之別,因而訂有協濟之法,

與僉派並行。所謂協濟之法,是考量到設置驛站處所的州縣若為衝途大驛,其 所需的車船夫馬等,除了由本地僉派外,並酌視附近未設驛站或驛務較簡而費 少的州縣,共同僉派民戶,協力出夫、馬驢車船承當衝途大驛的驛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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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位處衝途的驛站人員常遭受科擾賠累的不公而有苦難言,日子久了,

「遞軍驛夫充役者轉遞往復,久不得代,船壞馬斃,則易買補償,雖巨室甲戶

1 《乾隆朝上諭檔》,第 16 冊,頁 580,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閣奉上諭。

2 每一夫役的僉糧數額有規定,且名額有定數,因此全國各地的糧賦中就有「站糧」的名目。

根據蘇同炳先生的說法,「站糧」可以解釋為「用於驛傳差役的糧額」。蘇同炳,《明代驛 遞制度》,頁 262-286。

3 蘇同炳,〈明末清初裁節驛費史事研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 38 本,

1968 年 1 月,頁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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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憚其役,往往富者以賄免而貧者越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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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往擔任驛站夫役的人,負擔相 當沉重,必須自掏腰包維持驛站一切雜務的順利運作,往往所費不貲,就算是 富豪之家也常因而傾家蕩產。為了躲避這樣的苦差事,有錢人家行賄州縣官員 讓自己的家人不需前往驛站應役,州縣官員只得另外找其他人來替代,受苦的 就變成了沒錢行賄的窮苦之人。且納銀代役之法實行前,民力必須應役公家而 暫停其本業的生產工作,造成人力上無意義的浪費。

嘉靖中葉(1550 年代)以後,由於力役親當的辦法流弊太多,明代的驛遞 制度逐漸由驗民出糧改為徵銀,按照各民戶原僉應役的田糧數目折徵站銀,由 官方代為雇役應當,各地實施的情況與時間先後不一。直至 1581 年(萬曆九 年)推行一條鞭法後,一切的徭役均改為納銀代役,昔日的站糧亦完全改為站 銀,並全部納入條鞭法之內,納銀代役之法從此被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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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單純從條鞭法改善 賦徭制度的層面來看,的確是有除弊、省費、簡化、與負擔公平的優點。

行條鞭法後的明代驛遞,驛傳銀均攤於全縣丁糧中,從此驛站中的馬夫、

水夫等重役改為官雇,而地方政府對驛遞一定的預算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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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過去的制度內 容有幾項不同的特徵:1.由純粹的力役改為納銀代役;2.驛站銀兩在各地的條鞭 收入中列有單獨的徵收項目,各使用單位均有固定的經費來源,在實施裁節計 劃時,有確定的對象可以實施;3.派銀雇役,人民只交納代役銀而不再自行供 役,供職於驛站的各種人員,改由受雇的專業人員來擔任。專業人員仰賴工資 以糊口,若工資來源不穩或驛站倒廢,則容易有失業之風險。

但納銀代役之法雖免除了賠累之責,此一便民做法至萬曆末年卻又生變 化。其時因驛遞日趨冗濫、差役繁重,工食費用不敷,以銀雇募的馬驢夫相繼 逃亡,於是若干地區再行僉編之法。至崇禎年間,政府裁節驛費,各地夫役工

4 清高宗敕撰,《續文獻通考》,卷 16,頁 3。

5 明代一條鞭法推行全國之前的一系列賦役改革,經歷了長達一個半世紀的時間。雖然名稱不 一,但無一例外地都把折銀徵收作為最主要的一項改革內容。折銀成為明代賦役改革的一條 主線,一條鞭法是這一系列賦役改革的延續和總結。明代賦役改革呈現出三大不可逆轉的進 步趨向:一是實物稅轉為貨幣稅,二是徭役以銀代役,三是人頭稅向財產稅轉化。這三大趨 向都與白銀有著緊密聯繫。賦役改革以折銀為主要形式,由此白銀貨幣化向全國各地展開。

明代白銀貨幣化,也是一系列賦役改革推而廣之的過程。這一過程具有更為廣闊的社會意 義,最關鍵的作用是直接推動農民從納糧當差到納銀不當差,農民與國家的關係從身份走向 契約。萬明,〈白銀貨幣化視角下的明代賦役改革(上)〉,《學術月刊》2007 年第 5 期,頁 124-129。

6 賴惠敏,《明代南直隸賦役制度的研究》,頁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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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費用不敷,地方州縣遂將驛傳事務攤派至民間,在定額經費外以驛傳為名,

另外徵編錢額或勞役。此時百姓幫貼差役的弊端,即在於沒有底限,無論是納 銀或服勞役,只要驛站有需要就要前往幫貼驛站差役,直到賠累殆盡。此外,

支出最繁重的驛馬、驛騾部分,即使至明末仍有部分地區僉派民間應當的情 形,由民間負責買補、喂養馬騾之責,馬騾若有損斃皆須由民間自行買補,每 每讓應差的民戶傾家蕩產,百姓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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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初年,驛站夫役派任與馬匹喂養等辦法,大抵延續明代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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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清 初官員靳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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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上疏中指出驛站廢弛的問題,「皇上因在外諸臣,於民生疾 苦,不為上聞……廢弛驛站,侵冒錢糧,民隱莫申,民冤無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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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當時驛 傳錢糧、差役之責仍未獲得整頓與更新。

當時驛站經費的來源,原來都是由各地方州縣向民間徵派,有鑒於明代驛 銀累民的嚴重教訓,自 1645 年(順治二年)驛站經費改由地方自地丁銀正項中 劃撥以為用,此即為驛站存留銀。並一改明代由人民負擔驛馬的喂養、買補與 擔任驛站差役之責任,將驛傳改為官養官應、驛馬官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 百姓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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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康熙初年,驛傳制度在驛馬喂養與差役派任辦法予以制度化。在驛馬 喂養方面,「驛馬養於官,所以恤民也」,驛馬完全改由縣官喂養而不再以百 姓負責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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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役派任辦法方面,根據康熙年間編纂之《平鄉縣志》所載:

順屬驛所郵務,定制驛所料理……分日行差,資累日深,驛遞等員,幾 至虛設。已據巡道評議,將馬騾等項仍歸驛所,就近應差,禁革協馬,

以蘇民困……自康熙十年為始,永著為例。其各項額編工料錢糧按時解 府轉給,不許稽遲勒□。如日後再有奸胥蠢役,希圖百姓幫貼,從中侵

7 王登聯,〈釐革驛害疏〉,收於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 73,頁 2625。

8 蘇同炳,〈明末清初裁節驛費史事研究〉,頁 379。

9 靳輔(1633-1692,崇禎六年(天聰七年)-康熙三十一年),字紫垣,諡文襄,官至河道總督。

參閱錢儀吉等編,《碑傳集》,第 5 冊,卷 76,頁 330-331。

10 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 15,吏政吏論上,專差宜減疏,頁 11。

11 「先年俱係富民承當,間有倒斃,隨倒隨補,尚有貼差幫馬,而差繁尤且不支。自順治二年 告改官吏當養,差多馬少,只有倒斃,更無別項可以買補」。順治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戶 部和碩端重親王波洛等題真定府屬各驛馬缺差繁困累難支事本〉,收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 7 輯,頁 10。

12 吳賓彥、王方歧纂,《廬江縣志(康熙三十七年刻本)》,收入北京故宮博物院編,《安徽 府州縣志》,卷 5,〈縣官養馬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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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擅將工料延遲不解,以致驛遞推諉,復至累民,定以擅改定制治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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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 年(康熙十年)明令不再將驛傳事務攤派至民間由百姓幫貼差役之責,亦 不得在定額經費外以驛傳為名另外徵編錢糧或勞役,以蘇民困。此舉確認在驛 傳差役方面,民間與官方之間有了明顯的界線,驛傳差役與驛馬喂養不再是一 個沒有底限的負擔。許多人不再受到驛傳勞役的束縛,免除加增加派之苦,得 已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從事農業或其他手工業的生產工作,此或為清代中期以 前經濟繁盛的原因之一。

值得討論的是,1671 年(康熙十年)後在驛傳差役方面,民間與官方之間 有了明顯的界線。但是往後遇有驛站夫役不足的情況時,各州縣為了讓驛站公 務順利完成,會另外由驛站經費中撥出額度,臨時雇募民夫幫忙驛站事務,公 務完成後即解除雇募。這個動作看似合乎情理,但是其背後隱藏著許多清代驛 站管理的盲點,包括乘驛官員勒索驛站、管驛人員自掏腰包、僱募夫役浪費人 力等問題,而這些問題與驛站的財政管理是息息相關的。

清廷每年的財政收入,即各省各城所收之賦稅,共銀 32,845,474 兩,但每 年收入確切數額略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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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開支主要是用於十二方面,其制如下:

制天下之經費。凡國用之出納,皆權以銀。量其歲之入,以定存留、起 運之數。春秋則報撥。凡歲出之款十有二。一曰祭祀之款、二曰儀憲之 款、三曰俸食之款、四曰科場之款、五曰餉乾之款、六曰驛站之款、七 曰廩膳之款、八曰賞卹之款、九曰修繕之款、十曰採辦之款、十一曰織 造之款、十二曰公廉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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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州縣地丁錢糧,有起運中央、候部撥用者;亦有存留地方支應公務者。第 六項驛站之款用以支應驛站支出,是每年地方財政主要的開支項目,各省驛站 經費即於各省存留的地丁銀額數中動撥支應。驛站的經費支銷項目,計有驛夫 工食銀、工料銀、牛馬價銀、船價銀、雇船雇夫價銀、雜支銀等項目,每年支 銷銀額為數不少,清初每年大約需要經費約 300 萬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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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遇有錢糧蠲 緩、有驛無徵、與額徵不敷的州縣,則在藩庫地丁銀內撥給,每年支銷銀兩,

13 趙弼修、趙培基纂,《平鄉縣志(康熙十九年刻本)》,卷 3,頁 8。

14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11,頁 16b。

15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12,頁 1-10。

16 趙爾巽,《清史稿》,卷 141,志 16,兵 12,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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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按察司會同布政司造冊詳請提銷,由兵部核覆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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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驛站為遞送文報之憑藉,並不容許稍有耽誤,為維持驛站的正常運 作,清廷在驛站經費上是採取預為估撥的做法,類似於現代國家之預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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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提撥的流程稍有不同,以直隸一省為例,其每年所需驛站缺額並新增車馬等 工料價銀,照例上、下半年一年兩次造冊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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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甘肅省的情形就迥異於直 隸,自 1754 年(乾隆十九年)採預先估撥,於年底飭令請領,次年彙入驛站奏 銷案冊內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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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傳經費屬於常額軍費,但並非所有省份有驛站銀的專門設置,有的省份 並無設置驛站銀兩以專門撥用。乾隆時期四川、雲南、貴州即無額設驛站銀,

所有驛站實銷開支於地丁銀內動支。而其他省份即使有驛站額設經費存留各省 應用,也未必足數。例如山東驛站的買馬經費必須另外於地糧內額撥買馬銀 20,447 兩;山西則於地丁銀內多額撥 75,645 兩為驛站銀;安徽則以額設馬田徵 租的方式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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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費不足的問題,與歷年清廷裁減驛站經費有關。由下表清制驛站的原額 銀數、康熙年間裁減存剩銀數、雍正與乾隆等年的存留情形可以看出歷年各省 驛站經費有遞減的情形。

17 陳鋒,《清代軍費研究》,頁 214。

18 林志偉,〈清乾隆朝的官馬-需求、購補與孳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

2006 年,頁 184。

19 《內閣大庫檔案》,號 091991。乾隆八年七月二十七日,高斌,〈揭報乾隆八年秋冬二季涿 州良鄉通州三河安肅等五州縣應需驛站缺額並續增車馬等項工料銀兩應照例請撥以資供 應〉。

20 《內閣大庫檔案》,號 064877。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十一日,劉統勳,〈題覆甘肅蘭鞏等九府 秦階等三州屬各驛乾隆二十七年原額新添孳生馬匹所需馬價銀兩應准於二十八年十一月以後 茶價並官茶改折銀內動支〉。

21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39,頁 20a-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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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1 清代前期各省額設驛站存留銀數 單位:兩

地區 順治年間 存留銀

康熙 29 年 存留銀

雍正 5 年 存留銀

乾隆後期 存留銀 直隸 500,359 375,663 447,500 403,401 山西 169,202 135,205 128,699 105,831 陝西 248,334 154,477 154,477 142,181 甘肅 122,583 73,550 116,884 45,001 廣西 30,545 13,675 11,081 9,869 湖北 174,726 137,330 11,274 183,222 湖南 126,758 85,604 76,131 140,782 廣東 34,553 20,732 20,732 16,402 江蘇 281,493 213,288 191,338 152,170 安徽 264,338 135,095 135,095 104,474 浙江 110,997 66,598 65,887 63,714 江西 180,285 108,171 108,171 109,997 福建 65,606 34,444 33,627 65,606 山東 303,645 234,355 239,309 155,476 河南 310,757 240,498 299,872 275,768 總計 2,924,181 2,028,685 2,040,077 1,973,894

資料說明:四川、雲南、貴州三省在雍正朝以前設有驛站存留銀,但於乾隆年間刪除,此三省 所有驛站開支俱於公項內動支,因此在無乾隆年間驛站存留銀的數據,為將乾隆朝驛站存留銀 與前朝做一比較,此表將四川、雲南、貴州三省排除計算。經計算發現,乾隆後期各省額設驛 站留存銀,相較於順治年間的驛站留存銀,其數額減少了 32.5%。

資料來源:伊桑阿等修,《欽定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104;允祿,《大清會典(雍正 朝)》,卷 144,頁 30-33,總頁 9055-9062;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39,總頁 184-185;林志偉,〈清乾隆朝的官馬-需求、購補與孳養〉,頁 186-187。

若單以順治年間原有額設銀數與乾隆年間額數比較,可以發現乾隆年間較

原額銀數減少近 33%,僅剩下清初原有額設數目的 67%。在經費左支右絀之

際,部分省份只能以額外籌措經費、或向他省協濟等方式,維持該省驛站的正

常運作。連帶影響之下,省內各州縣所分配到驛站錢糧數目亦大幅短少,但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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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的差務、支出並不會因此而減少,各州縣驛站錢糧,除了本地編款支給外,

其餘不敷之數則由其他州縣分編協濟。

因此在乾隆時期,會發生一個縣份協濟四、五個驛站,或一個驛站由五、

六個縣份協濟,更有本州縣現有驛站需要協濟卻必須先協濟他縣驛站的怪異情 形。而且協濟之銀,多則一、二千兩,少則數十兩;撥協之地,近者二、三百 里,遠者千有餘里。若是遇到分編州縣徵解稍有遲誤,支應即多缺誤,對提供 協濟的州縣與受協濟的驛站而言均有不便之處。尤其江蘇位居水陸之衝,驛站 事冗差繁,1736 年(乾隆元年)江蘇布政使張渠查出江蘇省各州縣驛站錢糧,

多有懸款待補的,或是解領紛繁,或每每支給延期的,驛站錢糧之事無法清 釐,對郵政的運作有諸多不便。張渠因此提出將協濟銀兩改歸驛站坐落之州縣 地丁銀內就近支給,各州縣原本編列協濟之銀併入地丁銀項目之下起解,希望 以此改善驛站錢糧額款不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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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支出-以驛馬為例

清代對於各省驛傳經費進行定額控制,主要是透過制定各省驛傳費用支出 標準來做為手段。清代的驛傳經費有因地制宜的特點,根據各省不同的情況,

對其驛傳事務內各項費用支出劃定不同的價格標準,其中包括驛馬的買補價 格、草料價格、夫役的工食銀和雇用價格、車船的雇用費用、運輸費用等。如 貴州與雲南兩者的地理環境、差使繁忙狀況不同,因此對夫役的工食銀支出價 格就有不同的規定。以 1737 年(乾隆二年)為例,貴州省站夫每人每日工食銀 為 2 分;雲南省站夫每人每日工食銀則為 1 分 8 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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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傳的財政支出,包括驛站牲口的採買、喂養花費,各站館舍的修繕維護 所需,車輛、站船的採辦修繕費用,各管驛人員、驛夫的薪俸、米糧,和臨時 僱募人員、馬匹的費用等,其中又以驛馬的採買、喂養花費最多,負擔最為沉 重。驛馬的採買、喂養花費最多的原因,在於清代的驛傳系統中,除了廣東、

廣西、福建等南方各省因地形氣候之限,少有編設驛馬。除此之外的其他地區 能夠提供最快速度的交通工具就是馬匹,因此驛馬是一處驛站最重要的配備,

每年全國約需 14,600 匹驛馬以供驛務。馬為活物,各地的風土氣候、飼養、差 操等因素,皆是影響馬匹生存的條件。偏偏中國內地並非處處適合養馬,而且

22 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四日,江蘇布政使張渠,為酌改驛站錢糧成例等事奏摺,收入〈乾隆朝驛 遞史料〉,頁 24-25。

23 乾隆二年四月初八日,貴州總督張廣泗,為抒減黔省驛站積困及寬恤民力事奏摺,收入〈乾 隆朝驛遞史料〉,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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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匹雖可馳騁千里卻容易因水土不服、疲累不堪而倒斃,又馬匹價格本就昂 貴,因此為了時時備足強壯的馬匹以供馳騁,在買補驛馬上就所費不貲了。另 外,驛站所備馬匹數量不只 1、2,少則數十匹,多則上百匹,這些馬匹就算平 日無任務在身,也需小心餵食保養,假如一匹馬一天需要 5 分的草料銀,一處 擁有 50 匹驛馬的驛站每天就需要花費 2.5 兩以上的草料銀在餵養馬匹上,一年 下來其所費數目十分可觀。

圖 4.1.1 驛站餵馬用具:「算刂」、槽

資料說明:「算刂」是切草料的器具。槽是放置飼馬草料的桶子。

圖片來源:中川忠英編著,方克、孫玄齡譯,《清俗紀聞》,頁 432。

由於驛傳財政支出主要為驛馬的採買與喂養,因此在清代規定各省驛馬倒 斃有其定數,雖各省比例不盡相同,某些省份因倒斃數量多於規定,而有錢糧 不敷喂養所需的窘境,致使驛馬疲弱,引發了裁撤驛丞的議論。

驛馬是驛站運轉的重要憑藉,由於負有傳遞公文的任務,清廷採取隨倒隨 補的原則,因此驛馬的購買、補充與維護,對清廷政府而言是無可迴避的責 任。為維持驛站的正常運作,清廷在管理驛站經費上類似於現代國家之預算 制,採取預為估撥的做法。驛馬所需要的買補、草料、夫役喂養等費用支出均 是驛站錢糧支出的一大開銷,其中又以驛馬的支出最為龐雜。也因此在驛馬管 理上,清廷一直在追求如何有效管理與減少弊端的發生,也其中減少經費支出 是最大的目標。

清代禁止民間養馬,清廷為禁止私販所設之規定,既多且嚴,充分反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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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欲置全國馬匹生產、交易於政府管控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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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匹交易方面,乾隆時期 展現其強制力,在未獲官方允許者,禁止從事馬匹交易買賣,但民間私販私買 馬匹的情況仍是時有耳聞。為此對於馬匹交易的辦理原則,一概由官方統一辦 理,禁止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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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所產馬匹數量甚少,乾隆中期以前,各省營、驛如有需出口買馬者,

必須將買馬數目預先上報以取得官方發給的印票。印票由各駐防將軍、副都 統、各省總督、巡撫發給,印票上註明購買馬數,再由專差持印票前赴口外採 購馬匹。購得馬後,回程時通過各關口,投稅驗票即完成採買程序。回程途經 各州縣在查驗印票之後才得以放行。若買馬官兵於印票數目外多買馬匹,或挾 帶馬販私買者,交由經過之處的地方官查拏。經別處查獲者,凡經過地方之官 員皆降一級留任。買馬官兵從重治罪,而差遣之提督、總兵等官,罰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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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 1773 年(乾隆三十八年)起,兵部採用車駕兵吏司的意見,往後各省 採買驛馬的規定將有所改變。各省前赴口外購買馬匹,該省督撫需預先提報兵 部,在取得兵部所發照票後才能持票赴口外買馬,等到採買齊全後需將馬匹先 趕往兵部進行烙印,如此才得以將馬匹趕回各州縣驛站。且通令各關口,往後 各省差役前赴口外買馬如果未持有兵部照票者,一律不准放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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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規定執行甚嚴,各關口兵役皆不敢隨意放行,因採買馬匹的手續與之 前相較更為繁瑣,所需時日與程途皆長。需要緊急買補馬匹的驛站州縣,為了 減少採買馬匹所耗費的時日,選擇較為簡單的程序,盡量選擇就近採買口內的 馬匹。骨牌效應之下,原本數量就較少的內地馬匹供不應求,其價格逐日攀 升,口外的馬匹數量反倒供過於求而滯銷,如此對辦理驛政有諸多不便,於蒙

24 馬匹是 20 世紀以前軍事行動的重要資材,由於軍事國防乃一朝鼎立的關鍵,清代對境內馬匹 有嚴格的區分與規範,其中對駐防馬、綠營馬、驛馬三者的購補態度截然不同。關於這三種 馬匹的來源與經費題銷方式,清廷皆有不同的設計。對於駐防馬匹,清廷只求馬匹足額在 營;對於綠營馬匹,清廷則規定馬匹必須分別領騎過三年或是五年之後,方能列入合例奏銷 冊內,對未達年限即倒斃的馬匹,領騎兵丁必須另外賠樁銀。以上參閱林志偉,〈清乾隆朝 的官馬-需求、購補與孳養〉,頁 171。

25 藉由官辦,清廷可以決定交易地點,甚至是選擇價格較低之處交易。如北疆馬匹就比南疆馬 匹更為便宜。允祿,《欽定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143,頁 5a-6b。托津等修纂,《欽 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20、卷 506,頁 9a-10b。

26 允祿,《欽定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144,頁 35a-37b。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

(嘉慶朝)》,卷 39,頁 15;卷 503,頁 15a。

27 乾隆四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山西布政使黃檢,為變通驛站採買口馬之例事奏摺,收入〈乾隆 朝驛遞史料(下)〉,頁 32-33。

(10)

古生計亦有妨礙。若是北京南方之地如豫東、江浙、湖廣等處,前赴口外買 馬,往返皆需途經北京,前往兵部領取照票、烙印馬匹等皆屬便利,沒有迂迴 繞道的困擾。但對於距離口外較近之地而言,就是繞路費時了。

表 4.1.2 1773 年(乾隆三十八年)前後赴口外買馬程序差異

1773 年以前 1773 年以後

駐防將軍、副都統、各省督撫發給印票

持票赴口外買馬

↓ 採買

↓ 投稅驗票

↓ 趕馬回各地

↓ 完成

各駐防將軍、副都統、督撫 需預先提報兵部

由兵部發給照票

持票赴口外買馬

(未持有兵部照票者,一律不准放行 出口)

↓ 採買

↓ 投稅驗票

將馬匹趕往北京兵部烙印

↓ 趕馬回各地

完成

(11)

例如山西省地處京城西南方,且為川陝通衢、關塞重地,因此山西省之南 北皆設有驛站以速郵遞。山西省於 1775 年(乾隆四十年)時共額設驛馬 3508 匹,每年有勞傷倒斃者皆需時時更換,以備遄馳。自從西路平定之後,輪班入 京朝覲的王公官員較先前增加;又值用兵川省,自皇華驛發出的文報絡驛不 絕,且皆緊急需馳驟者,為此山西省的驛馬疲於奔命,絡繹於途。山西省向來 採買馬匹的地方是歸化城,歸化城本屬於山西省管轄,若是依照 1773 年之前的 慣例,驛遞缺馬可即刻差人前往歸化城買馬,往返不需多日即可完成,因此驛 遞充實而少有貽誤。若按 1773 年後的新規定,則領取照票、烙印皆需先繞道北 京,往返之間需要多走將近 2000 里路,不但馬匹疲乏、多花差費且曠日費時。

且因採買馬匹的手續較之前繁瑣,各州縣不免心懷將就之意,遇有勞傷倒斃馬 匹不肯隨時添補,反有礙於郵驛。又蒙古以養馬為生,買馬過程如此轉折,恐 蒙古馬匹無法即時銷售,於蒙古生計亦有妨礙。

28

一般商民欲至口外買賣牲畜者,由理藩院管制並給予驗票,經邊關查驗後 放行,並為所買牲畜繳納稅銀。

29

邊關附近的主要貿易地點有大同、歸化城、古 北口等處,關外則有圖謝圖漢部落、恰克圖、庫倫、車臣漢部落、多倫諾爾等 處。

30

驛馬的來源方面,乾隆時期所需驛馬的來源,愈至乾隆後期愈呈現出供給 來源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主要來自口馬、土馬與哈薩克貿易馬三者,取得方式 為購買,其中以北方口馬最具重要性。這個多元發展的趨勢,可以視同為各地 馬匹的競爭。

31

各地所產的馬匹在體型、耐力、以及所能適應的氣候皆不同,也 因此對所能勝任的任務與工作亦不同。內地所產的土馬,不論是在體型或是速 度上,均遠不及口馬與哈薩克馬。但土馬所具有的優勢,乃是較口馬與哈薩克 馬更能適應中國南方多山嶺、且潮濕的氣候。

32

原本乾隆朝各省的驛馬,大多採辦自口外,但南方省份的督撫們屢次表示 口馬與南方地方水草不宜、存養不久,且赴口買馬道遠費糜,一歲只可差遣官 兵往購一次,交秋而行,冬底方歸。此外倒缺馬匹若待購買到營再為撥補,則

28 乾隆四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山西布政使黃檢,為變通驛站採買口馬之例事奏摺,收入〈乾隆 朝驛遞史料(下)〉,頁 32、33。

29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52,頁 22b。另外,近口內地有牙行之設,

牙行之人亦須納稅,見張金城,《寧夏府志》,卷 7,頁 40。

30 方觀承,《方恪敏公奏議》,卷 6,頁 75。

31 林志偉,〈清乾隆朝的官馬-需求、購補與孳養〉,頁 195。

32 林志偉,〈清乾隆朝的官馬-需求、購補與孳養〉,頁 171-180。

(12)

必久缺額數,有誤公務。

33

不若本地購買土馬,不但與口馬走跑無異、騎操耐 久,故應變通辦理,以免兵丁苦累。

34

1753 年(乾隆十八年)九月,清高宗諭 令:

各省營驛及駐防標營馬匹,向例俱令出口採買送部印烙。蓋因口馬善於 馳驟,於營伍為宜,但南省地土卑濕,天氣炎蒸,且飼餵草草各殊,口 馬性不相習,每致倒斃…是於口外馬匹有損,於內地營伍無益,徒滋商 販中飽。…嗣後直隸等北五省,仍照舊例出口採買,其江浙各省營驛需 馬,即著就近在本省及鄰省買補。所有購買口馬之例著停止。其本省馬 價將來應如何分別准銷之處,該部查明定議具奏。

35

自此之後,黃河流域省分,以購買口馬為主。長江流域以南各省,則可權宜採 買土馬。中國內地長江、黃河兩大流域內的省分,在驛站馬匹取得來源上表現 了分流的情形。驛馬供給來源多元化的另一個影響是,土馬合例納入馬匹購買 對象之後,原本以口馬購買為中心的定價方式便需修正,而在乾隆時期曾進行 過官馬定價的調降,因此驛馬買補的價格也連帶地受到調降。

36

驛馬的喂養方面,順治年間時各省驛站額設馬匹,其馬匹草料每匹日支銀 自 1 錢,或 8、9 分不等,草料支出於驛站錢糧內開銷。1676 年(康熙十五 年),各省驛馬草料銀兩,每匹每日量裁 2、3 分不等。

37

各省驛站驛馬其支出 費用具有多寡不一的情況,例如河南、湖南每馬每日俱係 5 分,浙江、江南 6 分,山西則 4、5 分不等。各省草料費不一的情況,事實上應是反映出各省草料 價格不一的情況,草料價格會隨著各省豐收荒災、征戰與否而調動。

以甘肅河東地區為例,自涇州瓦雲驛起,至蘭泉驛為止,上接陝西省,下 達河西。陝西省、河西各驛站,其馬乾銀每匹日支 8 分;但甘肅河東各站驛馬 僅日支馬乾銀 5 分。若以接壤連站之地而論,其馬乾銀多寡之數未免過於懸殊 不均。過去定此額度,源於河東馬匹料草較為賤價,但乾隆七年起草料價格日 益高昂,所額定的馬乾銀,早已不敷每日驛馬飼養所需,驛丞微員賠累有限,

3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4 輯,頁 242,乾隆十七年十一月八日,湖廣總督永常奏。

34 《內閣大庫檔案》,號 021058,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來保,〈奏覆楚省營伍採買土馬 補額事〉。

35 《乾隆朝上諭檔》,第 2 冊,頁 692,乾隆十八年九月六日。

36 林志偉,〈清乾隆朝的官馬-需求、購補與孳養〉,頁 199。

37 伊桑阿等修,《欽定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103,頁 2。

(13)

若不加調濟,驛務何以整頓,驛馬何以膘壯。

38

但驛馬草料銀並非完全作為買料草之用,其中尚包含照料驛馬的其他開 支,如鞍屉等各項雜用支出。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在扣除必要費用之後,各省 驛站每日實際喂養驛馬的草料銀約僅銀 2 至 4 分不等,往往不敷每日驛馬喂養 所需。因此,各省州縣多有藉口價值不足,而有派民採辦的弊端,部分州縣官 員藉此從中漁利。

39

關於驛馬倒斃規定方面,採取隨倒隨補的原則,自 1699 年(康熙三十八 年)起,驛站馬匹如有倒斃缺額時,必須將馬匹倒斃日、月預行報明兵部之 後,方准照數買補。

40

由於差務繁多,驛馬並無領騎年限上的限制。

41

再者,驛 馬倒斃數量的規定上,採定額上限,依比例原則報銷馬匹經費,每年領取經費

38 乾隆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甘肅巡撫黃廷桂,為籌酌陝省河東驛馬乾銀事奏摺,收入〈乾隆朝 驛遞史料〉,頁 32-33。

39 文海出版社輯,《大清十朝聖訓(高宗朝)》,卷 180,頁 1。

40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1,頁 12a。

41 清廷在馬政管理上的特殊之處,在於除了驛馬之外,違例倒斃的營馬,著令相關人員追賠。

這種追賠制度始自順治年間,其賠償責任二:賠補與賠樁。若營馬走失或被竊失者,兵丁負 完全賠補責任;若是因剿賊或是對敵而失馬者,免兵丁賠補;若營馬倒斃者,則每馬以 10 兩 為額,令其買補,此為賠樁。其賠補與賠樁責任,完全著落於領騎官兵身上。遲至康熙三年 時,另訂馬匹使用年限,議准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

雲南、貴州等省以三年賠樁,過三年者免。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等省以五 年賠樁,過五年者亦免。帝國北、南各省之所以適用不同的倒斃年限,主要仍是考量到南方 各省風土氣候不宜養馬。此一年限新制的優點,在於過 3、5 年之後馬匹若倒斃,領騎兵丁即 可免除賠補責任。但若在年限之內馬匹即倒斃者,賠樁責任亦由領騎兵丁、合隊兵丁、本營 官長三者共同分擔,惟仍由領騎者負大部份的賠償責任。關於賠樁的銀兩額度,順治七年時 規定,倒斃馬匹以 15 兩為額,責令領騎兵丁賠補。每年遞減 1 兩,至 15 年後免賠。順治八 年,賠補倒斃以 10 兩為額,每年遞減,至 10 年後免賠。乾隆年間,凡是馬匹需要賠樁銀 兩,兵丁只需部分出資,餘則由全營與該管官員合出。以上參閱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 典事例(嘉慶朝)》,卷 527,頁 1a-1b;允祿等修,《欽定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244,頁 38b-39a;《軍機處檔摺件》,號 007429,乾隆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碩色,〈營馬 倒額不足酌量請增〉;《軍機處檔摺件》,號 008253,乾隆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丁士傑,

〈奏為密陳黔省溢例營馬照滇省例請免賠補事〉;《軍機處檔摺件》,號 017316,乾隆三十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正藍旗漢軍副都統李侍堯,〈奏為通省各營倒斃馬匹並無逾格情由具 奏〉;《內閣大庫檔案》,號 100432,乾隆十六年八月九日,兵部,〈移會稽察房內閣奉上 諭滇省各營騎操馬匹除額定十分倒三按例分別年限著賠外其溢額倒斃馬匹著加恩免其賠補樁 銀仍照從前通融辦理〉;林志偉,〈清乾隆朝的官馬-需求、購補與孳養〉,頁 59-61。

(14)

上限的金額購補馬匹。

42

也就是說,該驛站若實際只倒斃了 30%的驛馬,但依照 兵部規定每年可倒斃 50%的驛馬,則該驛站仍可領取 50%馬數的買補經費。

相較於營馬、廠馬、塘馬、差務馬、馱載馬等皆於乾隆朝長期維持十分之 三的倒斃分數,驛馬的倒斃分數則明顯表現出清廷在驛馬管理上的彈性做法,

各地驛馬的倒斃分數不盡相同。包括京師會同館、浙江、山西、陝西、甘肅等 各省驛馬,每年十分准倒斃二分;直隸、湖北、河南、山東、四川、雲南各省 驛馬,每年准倒三分;盛京、吉林、黑龍江、墨爾根,以及新疆口外塘馬與臺 馬亦准倒斃三分,惟呼倫貝爾等地僅准倒二分;直隸所屬張家口、獨石口、喜 峰口,以及江蘇、安徽、江西、湖南等驛,由於多屬衝途大驛,驛馬馳遞頻 繁,每年十分准倒四分。

43

貴州每年允許倒斃之分數最高,高達十分之七。

44

在倒斃分數的限制上,以十分之三的原則實施的地區範圍最廣。值得關注 的是,華中地區呈現出區域性差異。位於長江下游的江蘇省,是採取較高的倒 斃分數。江蘇省的報倒分數獨高於華中地區其他各省,緣於 1718 年(康熙五十 七年)議定,大江以南驛站地方因氣候潮濕,馬匹易於倒斃,十分之內不許過 四分,其餘各省馬匹倒斃不許過三分。由此江蘇省由於氣候限制、不利養馬,

故容許其採用十分之四的倒斃分數。

45

大抵而言,北方省分的倒斃適用分數較 低,南方省分適用分數較高。

42 在驛馬倒斃數量的規定上,與營馬不同。營馬採取的是實倒實銷。林志偉,〈清乾隆朝的官 馬-需求、購補與孳養〉,頁 63。

43 托津等修,《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1,頁 8b-9a;《內閣大庫檔案》,號 062941,乾隆六年元月二十四日,元展成,〈題請甘屬各驛乾隆五年倒馬價銀准於司庫茶價 銀內動支作正報銷〉;《內閣大庫檔案》,號 028720,乾隆三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伯興,

〈 題請 核銷各 驛買 補馬匹 雇覓 車輛折 給車 價應付 公費 銀兩〉 ;《 內閣大 庫檔 案》 , 號 053973,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九日,豐昇額,〈題報核銷滇省乾隆四十年分迤東滇陽等十五 驛在城等十五堡迤西劍川等七堡動支過馬夫草料工食等項錢糧〉;《內閣大庫檔案》,號 030712,乾隆四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福隆安,〈題覆吉林烏拉等站應付廩糧並買補馬牛用銀 應准開銷〉。

44 《內閣大庫檔案》,號 109553,嘉慶元年八月六日,阿桂,〈題覆貴州省乾隆六十年分新收 布政司移交驛站銀及倒馬皮臟變價銀八萬一千餘兩除各項支銷銀外實應存銀二千餘兩應令該 撫報明戶部撥用〉。1795 年(乾隆六十年)貴州省驛站額馬共 1,160 匹,定例報倒之數,該 年共報倒馬 784 匹。

45 《內閣大庫檔案》,號 024630,乾隆七年三月十三日,班第,〈奏報甘屬應追安塘倒馬核減 銀兩一案請准寬免〉。

(15)

表 4.1.3 乾隆朝各地驛馬的倒斃分數

區域 驛馬可倒斃份數

京師會同館、浙江、山西、陝西、甘肅 十分之二

直隸、湖北、河南、山東、四川、雲南 十分之三

盛京、吉林、黑龍江、墨爾根、新疆口外塘馬與臺馬 十分之三

呼倫貝爾 十分之二

張家口、獨石口、喜峰口、江蘇、安徽、江西、湖南 十分之四

貴州 十分之七

資料來源: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1,兵部郵政驛夫驛馬,頁 8b-9a;林志偉,〈清乾隆朝的官馬-需求、購補與孳養〉,頁 68-69。

驛馬倒斃數量採定額上限,依比例原則報銷馬匹經費,每年領取經費上限 的金額購補馬匹,因此各驛站每年所上報的倒斃馬匹數目,皆是可報倒額數

(即為官定額數的上限),而非實際驛馬倒斃的數目。舉例來說,1758 年(乾 隆二十三年)東北的黑龍江地區墨爾根等 26 處驛站,共有額設馬 492 匹,此區 每年定例報倒三分,因此一年額定可報倒斃驛馬約為 147 匹,該年恰好所報倒 斃驛馬數目為 147 匹,皆領過價銀買補齊額。又 1763 年(乾隆二十八年),茂 興 26 站額馬為 492 匹,每年亦定例報倒三分,當年的所報倒斃驛馬亦為 147 匹。由這兩年倒斃馬匹相同,再對照 492 匹的十分之三正好為 147 匹,便可推 知黑龍江地區的驛站,其每年所報倒的馬匹數,皆為官定額數的上限,是應可 報倒額數,而非實際倒斃驛馬的數目。

46

因此驛官主管官員所聲稱的實倒馬數,並非是現實真正的倒斃馬數,而是

46 《內閣大庫檔案》,號 055525,乾隆二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來保,〈題報查核黑龍江茂興等 二十六站呼倫貝爾十臺乾隆二十三年買補倒斃馬牛修理車輛並遵照勘牌印票應付過廩糧等銀 俱屬相符應准開銷〉;《內閣大庫檔案》,號 064863,乾隆二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劉統 勳,〈題覆乾隆二十八年茂興墨爾根等二十六站呼倫具爾十臺買補馬牛修理車輛用過銀兩米 石並付過廩糧等銀開銷事〉。

(16)

可准開銷的馬數。形成上述情形的主因,在於驛站買補馬匹經費乃是先行預 撥。在先行估撥經費的情形下,勢必無法預測該年該站驛馬的實際倒斃數目,

無法以此作為支領買補馬價的依據,只能以定額上限的准銷銀數支領,供驛站 買馬之需。此種做法有防止驛馬倒斃數量過多時(倒斃馬數未達定額前),該 驛站能備有足夠經費買補馬匹。若驛馬有逾額倒斃情事時,會著令該管驛人員 追賠,該承辦官員亦有賠補責任。

乾隆朝十全武功,運籌帷幄之間,所有的軍事行動都必須有迅速準確的軍 報作為後盾,負責通訊任務的驛站其任務更為繁複沉重。軍事情報刻不容緩,

驛馬日夜飛馳於驛道之上,若未能有足夠的休養、替補,驛馬疲瘦不堪甚而倒 斃。在乾隆朝各省陸續都有驛馬倒斃過多,讓管驛人員賠累不休的消息。以 1737 年(乾隆二年)貴州省為例,我們已經知道貴州省的驛馬倒斃分數為十分 之七,其比例是全國最高的。但黔省上接滇南,下通三楚,為通衢要道,過往 差使繁多,共設有 24 處驛站。該省崎嶇險峻,僻處萬山,難於登涉,所設驛馬 若不喂養足膘,難以負重致遠。雖然每驛每季例准倒馬 7 分,每匹馬價報銷銀 22 兩。不幸地是貴州省暑雨不時,馬匹易生疾病,每季倒閉的數量其實不止 7 分。從前地方無事,馬匹價值稍賤,尚可藉著報銷倒馬的盈餘,來補貼購買額 外多倒的馬匹。但時值軍興,馬價較為昂貴,所能報銷的馬價不足以補買所有 倒斃的驛馬,地方官不得不自掏腰包買補。

47

乾隆時期各省驛馬倒斃分數的規定或有不同,除了追求因地制宜來管理的 合理性外,同時亦具有限制馬匹倒斃總數在一定數額以下的意味。在驛馬管理 上,由於馳遞任務繁重,馬匹疲瘦倒斃等不可預測因素增加,因此各省驛馬採 取因地制宜制定不同倒斃分數,且採比例核銷制。正因驛馬是按照額定分數題 銷,且分數各地不同,故可將驛站倒馬數額為一經費核銷上的概念,而非是指 真正的倒馬數。若再配合上驛站經費預為估撥的制度,以利驛站一有倒馬,便 可得以隨時買補,如此便不致有誤馳遞之誤。清廷限制驛馬倒斃總數的企圖,

在於馬數倒斃上限一經確定,每年清廷政府於購買馬匹上的開支經費,即可預 估經費金額。若逾額倒斃或是違例倒斃者,則將逾額倒斃所需的買補經費轉由 該管官員與兵丁負責,這種做法充分顯現出清廷馬匹經費的「轉嫁」特性。

但是這種轉嫁的特性,也反映出清代驛傳管理上的盲點。雖然轉嫁的特 性,可以督促各管驛人員用心經營驛站,在驛馬喂養上處處留意、愛惜馬力,

杜絕過往官員或豪強對驛站任意需索,因為一旦驛馬倒斃過多,相關人員必須

47 乾隆二年四月初八日,貴州總督張廣泗,為抒減黔省驛站積困及寬恤民力事奏摺,〈乾隆朝 驛遞史料〉,頁 25-26。

(17)

自行墊賠,這種苦差事每個人都不願意承擔。但如同上述貴州省的事例,各地 的風土氣候、飼養、差操等因素皆是影響馬匹生存的條件,驛馬倒斃過多有時 候並非出於管驛人員自願,卻得賠上自己辛苦賺來的薪水。就這點而言,驛馬 經費轉嫁的特質突顯出清代在驛傳財政管理上有走回頭路的嫌疑,只是在明代 受累的是應役前往驛站的夫役,在清代則是官派管理驛站的人員。

表 4.1.4 乾隆年間各省每年驛馬買補金額推估表

省分 額設驛馬數(匹) 每年驛馬買補數(匹) 馬匹例價(兩) 金額(兩)

直隸 7094 2128 9 19152 江蘇 1650 660 13.97 9220.2 安徽 1515 606 13.97 8465.82 江西 768 307 16.8 5157.6 浙江 100 20 14 280 湖北 2470 741 14 10374 湖南 1443 577 14 8078 河南 3771 1131 8 9048 山東 2554 766 8 6128 山西 3480 696 8 5568 陝西 3264 652 8 5216 甘肅 6525 1305 8 10440

總計 97127.6

資料來源: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1,兵部郵政驛夫驛馬。

第二節 裁撤驛丞

驛傳系統作為國家的訊息、交通組織,由兵部車駕清吏司統設管理,每封 軍報公文、每位馳驛官員、每件驛遞物品在使用這個通訊組織的時候,接觸到 的並不是車駕清吏司的官員,也不一定是中央的捷報處、通政司人員,而是像 入京第一大站皇華驛這樣的驛站。驛站裡的驛丞才是在第一線親身參與驛傳系 統運作的人員。

驛丞是明清兩代管理驛站的基層人員。明代在全國設置水馬驛,每個驛站 設置驛丞一名。清初沿用明制,繼續採用驛丞作為管理驛站事務的基層官員。

明清兩代驛丞品秩皆不高,「驛丞,未入流,掌郵傳迎送。凡舟車夫馬,廩糗

(18)

庖饌,視使客品秩為差,支宜於府、州、縣,藉其出入。雍正元年,定滿人不 得為驛丞」。

48

驛丞雖被視為不入流的職位,但其重要性卻不可忽視。驛丞職位 雖小,卻經管驛站的夫馬錢糧,凡舉經費支出、驛夫配置、餵養馬匹牲口、採 辦草料、應付過往官員差使、館舍維護修繕等皆由其負責,包辦了管理與執行 的工作,顯示驛丞是位卑職重之職。因此驛丞對驛站管理是否得當,直接影響 到驛傳系統的傳遞效率;而其清廉於否,關係著驛站錢糧的支出,連帶牽動國 家整體財政狀況。

以設置驛丞管理驛站一事而言,清代與明代仍有其差異之處。「各省馬 驛、水驛,其需要馬驢車船人夫什物等項,各有定額錢糧,或設驛丞專管,或 屬州縣官兼管,或令武職代管,俱責成各該督撫、驛傳道稽查整治」。

49

清初以 來並非所有的驛站具體事務都是由驛丞專管,或交由驛站所在地之州縣官兼 管,或由軍事武官代為管理,但是仍以驛丞專管的數量最多。

自 1652 年(順治五年)開始進行大規模的裁撤驛丞,逐步將驛站的具體事 務自驛丞專管轉交由州縣兼管,此趨勢在 1720 年代(雍正元年至八年)之間更 為加強,到 1755 年(乾隆二十年)達到高峰。裁撤驛丞以州縣兼管驛站的做 法,是清代驛傳制度中最顯著且不同於明代之處。

清代裁撤驛丞之舉,可溯源於順治朝時頒布驛馬官養政策的頒布。清初為 了改變自明末以來驛政累民極苦的情形,在驛站馬匹喂養的辦法上,採取與明 代不同的策略,由州縣承擔喂養驛站馬匹的責任,驛丞可以不用再承擔這項任 務。驛馬雖非各省驛站唯一的交通牲口,但驛馬是除了福建、廣西等幾個山高 水急的省分以外最主要的驛傳交通工具,不僅需求多、數量龐大,又有疲瘦倒 斃等問題,且全國驛馬所消耗的草秣費用亦佔驛傳系統錢糧支出中很大的比 重,因此驛馬喂養是各驛站中最主要且沉重的日常性事務。當順治朝開始實行 驛馬官養,這項驛站主要的日常性事務就由州縣取代驛丞來承擔負責,驛丞僅 剩驛夫配置、應付過往官員差使、館舍維護修繕、經費收支等工作,而這些工 作也是驛站夫役所必須共同負責的。這意味著驛站大部分的事務已經由州縣接 手辦理,驛丞可參與的事務減少而漸漸成為冗員。

由於全國驛站數目龐大,連帶地驛丞的人數也就相當多,驛丞食指浩繁卻

48 趙爾巽著,國史館校註,《清史稿校註》,卷 123,志 98,職官三,頁 3330。

49 雍正三年正月十二日,監察御史唐吉納,〈奏陳盛京所屬驛站改派筆帖式管理等事摺〉,見

《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頁 1034。

(19)

不再具有重要性,驛丞裁撤驛丞的議論與行動也就出現了。

50

1659 年(順治十六 年)三月十三日,當時的山西巡撫白如梅提出「驛馬新例,盡歸州縣官養,則 除極衝以外,凡同城之驛丞可裁」。

51

白如梅認為那些位處要衝之地的驛站因驛 傳事務頻繁,仍然須要驛丞協助打理驛站日常性事務,其他位處同一省城的驛 站,相較之下驛務較不繁重,所以其他同省城的驛丞應該予以裁汰。

自 1652 年(順治九年)起直至 1755 年(乾隆二十年)為止,一百多年之 間共有驛丞 256 人的被裁撤,且各處裁撤驛丞之驛站其錢糧規定必須轉由各該 州縣進行管理。

52

裁撤驛丞的動作自順治朝開始,歷經康熙、雍正兩朝,裁撤驛 丞的數量隨著時代的推演逐年攀升,1720 年代(雍正元年至八年)為第一波高 峰,裁撤驛丞的數量為 102 人,值得注意的是,此波裁撤的驛丞,主要集中在 山西和陝西這兩個省份的驛站。;1755 年(乾隆二十年)為此趨勢的第二波高 峰,裁撤驛丞的數量為 122 人。

裁撤驛丞會集中在雍正年間,主要是當時朝廷內對於裁撤驛丞有相當多的 議論。1724 年(雍正二年)貴州威寧總兵石禮哈在赴任途中,行經湖南常德以 南的幾處驛站,他發現由州縣管理的驛站馬匹雖不能足額,尚可支應日常公 務,但若逢大差過驛則不足以應付。石禮哈觀察到驛丞所管理的驛站「馬額不 及一半,所有在槽馬匹驛俱疲瘦不堪」,一旦有上級長官要前往驛站查看,驛 丞一方面想盡辦法由民間調撥馬匹暫時充數,一面以賄賂的手法來掩飾其管理 驛站無能的窘態,呈現「驛丞侵扣錢糧,徒有開銷之實,而無養馬之實」的惡 習。為此石禮哈提出裁撤驛丞,讓州縣管理驛站錢糧的辦法是優於驛丞直接管

50 本文討論之裁撤驛丞,集中於驛站管理人員的裁撤,因驛丞專管驛站事務,並不經手管理其 他如遞舖、軍臺、卡倫等驛傳單位。驛站的數量歷朝皆有所更動,陳光華在《中國的交通運 輸發展》中提出清代的驛站(包括驛站、遞舖、軍臺、軍塘等)約有 2,081 處;筆者以《欽定 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為資料,經過計算乾隆朝所設置的驛站數目約大於 16,780 處,其 中包括馬驛 1,634 處、水驛 92 處、水馬驛(水驛、馬驛兩項機能皆俱備者)54 處、遞舖 15,000 處,軍臺等其他因軍事行動而臨時設置的驛傳單位因變動數目過大,不列入計算。筆 者所估算的結果與日本學者河野通博所估算的數目相同,可知陳氏所估算的數目似乎過少,

陳氏所計算的數目可能僅限於主要幹道上的驛站,並不如其文中所言包括其他驛傳單位。陳 光 華 , 《 中 國 的 交 通 運 輸 發 展 》 , 頁 393 ; 托 津 等 修 纂 ,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嘉 慶 朝)》;河野通博,〈清代山東省の官制陸上交通路〉,頁 52-53。

51 順治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山西巡撫白如梅,〈為驛站與州縣同城裁革驛丞事揭帖〉,收入中 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 7 輯,頁 111。

52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9,兵部郵政管驛。

(20)

理驛站的。

53

表 4.2.1 1652-1755 年驛站驛丞裁撤人數表 單位:人

資料來源:《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9,兵部郵政管驛。

而類似的議論亦有:

驛丞一官可以裁革也。臣見驛馬由州縣官經管者,馬匹稍覺肥強可乘。

驛丞經營者,類皆疲瘦。是因州縣官養廉之路寬,不必專在驛站冒 破,且其官職亦各有上進之想,豈肯以驛站自誤功名?至如驛丞,俱 係書辦供事出身,當其充役之時,已無弊不作。年滿之後,或正身或 頂名,一官到手,更無圖利之策,即以驛馬為產業,扣克馬料為生 資,即至犯法參革,又可改名易姓,頂冒就選,希圖再得美缺,以為 肥身之計。莫若裁去此缺,歸併州縣官經營。

54

這個議論呈現了當時驛丞地位低下,形象不佳的實況。如前所言驛丞在當時被 認為不入流的職位,大概真的是有驛丞藉公務之便侵扣養馬公款以圖利,並擅 於鑽法律的漏洞,才會讓官員們留下壞印象。不過驛站事務若改由州縣官來經 辦,的確是在錢糧運用上更有彈性。

年羹堯時任川陝總督,他反對一概而論,認為完全將驛丞裁撤改由州縣管 理並不是最好的辦法,必須有選擇性地裁撤與州縣同城的驛丞:

裁革驛丞一條,當令督撫查明,驛遞之在本州縣城內者,則逕歸併州 縣,裁去驛丞,亦可以節省錢糧。若一概裁革,且無論驛遞之整理廢 弛,其權在驛道而不係于微員。人之愚賢不等,驛丞典史內亦盡有可用

53 雍正二年十月初九日,貴州威寧總兵石禮哈,奏陳驛站弊端摺,《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 編》,第三冊,頁 772。

54 奏陳驛站奏銷宜核實暨驛丞一官可以裁革管見摺,《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33 冊,

頁 965。

0 1530 4560 7590 105120 135

1652 1656

1658 1686 1690

1723 1727

1729 1733

1735 1742

1743 1746 1755 1772 1795

\

(21)

之才,不得一概抹煞。即如川陝兩省,一州一縣所管地方或四、五驛 者,裁去驛丞,歸併州縣,各驛支放草料工食,登記往來號件,旗員則 用家人,漢官則用長隨,其侵扣誤事未必盡勝于驛丞也。

55

年羹堯與其他官員對裁撤驛丞之事所關注的焦點有其共同之處,著眼點都 在於錢糧之事,兩方皆認為裁去驛丞可以節省錢糧。不同之處在於,年羹堯認 為驛丞的問題在於人數過於冗濫,只要裁汰冗員即可節省錢糧;至於侵扣錢糧 之事,他則認為無論是由驛丞或是州縣管理驛站,都未必能夠完全防止此類情 事發生。而主張完全裁撤驛丞以歸州縣者,是更強調驛丞管理驛站的效率不 佳,且有侵扣錢糧的情事發生,導致馬匹疲瘦不堪,若將驛站歸併州縣管理則 可改善驛丞冗濫且管理不佳的困境,有一舉兩得之效。

當時裁撤驛丞以州縣管理的議論勢不可擋,由於驛馬官養之後,驛丞可以 負責從事的工作已經減少了,其重要性降低,加上節省錢糧的考量,驛站的日 常性事務交由州縣掌管在雍正朝成為趨勢,這可以解釋為何自 1652 年(順治九 年)起直至 1754 年(乾隆十九年)為止這段時間內,裁撤驛丞會集中於 1720 年代(雍正元年至八年)之間。

此外,這百年之間所裁撤的驛丞,主要集中在山西和陝西這兩個省份的驛 站的原因,與驛馬餵養、錢糧草料的收支有極大關係。尤其山西是驛傳交通青 海、新疆、西藏、甘肅、四川的重要中途點(驛傳路線詳見表 1.1.2),山西、

陝西驛站因此差務繁忙,驛馬也不得閒。為了讓驛馬喂養無虞,避免州縣、驛 丞職責分歧,故而傾向將驛站錢糧與驛馬餵食保養的責任統歸由州縣官來執 行,驛丞的重要性降低,被裁減的機率也就大幅提升了。

及至乾隆朝,陸陸續續也都有官員發出裁撤驛丞的言論。1749 年(乾隆十 四年)山東巡撫準泰就在奏摺裡報告他在到任山東後所看到的情形,並且建議 把他轄下的幾處驛站管理做些改變。準泰表示驛遞乃封疆要務,既有督撫大吏 稽核,又有驛道專員恪其職掌,實在應該少有曠怠。接著述說了他觀察到帝國 內驛傳的現況,當時正值川省用兵,為了確保重要軍務不致遲緩,特別派員安 設臺站以傳遞軍報,但往來文移報匣遞送的狀況多不如預期,必須對稽查大臣 參奏議處。軍營大路往來文報十萬火急,尚且有延緩、遞送不力的情形,那麼 其他省份平日的驛遞成效大概可以想像得到了。

準泰自認到任山東巡撫之位後,對驛傳事務多留心督查,其轄下的州縣兼

55 川陝總督年羹堯,奏陳整頓貴州武備裁革驛丞等事摺,《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 31 冊,頁 328。

(22)

管各驛,驛馬皆肥壯無虧缺。惟有銅城、新嘉、界河、長城等八個驛站,不僅 馬匹多疲瘦,且有虧缺錢糧的弊端。準泰指出這八個驛站都是由驛丞專責管 理,其中有額設錢糧不足以支付驛站夫馬開銷,不足之數皆由驛員自行墊賠,

導致驛員困苦無力墊賠。

56

銅城、新嘉、界河、長城等八個驛站,在清初原本即 由各州縣管理,並無貽誤情事發生。及至 1729 年(雍正七年),當時工部侍郎 馬爾泰、山東巡撫費金吾於裁汰驛丞案內,認為銅城等八個驛站位處衝途大 驛,且距離各縣城甚遠,各縣地方官鞭長莫及難以管理,改歸驛丞專管。不 料,改歸驛丞專管後,反而增添了更多的麻煩。

準泰表示其轄下的羊流店驛、紅花埠驛、黃山驛、龍山驛等距離各管轄的 縣城有 40 至 70 里不等,皆屬衝途大驛且距離縣城遙遠,亦皆由州縣直接管 理,而非驛丞專管,目前所餵養的驛馬肥壯額足,也無其他弊端發生。因此準 泰在奏摺裡向乾隆皇帝提出了建議,應該將銅城等八個驛站的驛丞裁去改歸州 縣兼管。

很幸運地,準泰的提議獲得了皇帝的採納,此項提案被送交兵部研議,兵 部尚書哈達哈與準泰意氣相投,聲援了這項提案。最終銅城、新嘉、界河、長 城等八個驛站的驛丞被裁去,所有事務改歸當地州縣兼管。

57

1755(乾隆二十年)是裁撤驛丞數量的第二波高峰。觸發這次大規模裁撤 驛丞的行動者是湖北布政使德福。1753 年(乾隆十八年)八月德福在給乾隆皇 帝的奏摺內建言,認為驛丞實屬冗員,應該將湖北境內李坪等五處驛站的驛丞 予以裁撤,歸併州縣巡檢管理。

58

同年十一月,兩江總督鄂容安亦於奏摺中力陳 全面裁撤兩江地區驛丞的必要性。鄂容安屢經查探驛站事務後,將兩江地區驛 站效能不彰的原因,歸結至驛丞一職:

竊照兩江為數省通衢差使,公文絡繹,驛站甚關緊要。臣四次巡查,往 來留心察驗各驛馬匹,類皆疲乏,且有缺少。雖經隨時嚴飭,能補苴一 時,終難望有起色。詳求其故,緣驛丞係微末窮員,錢糧到手易於消 散,既不能隨時購備,馬匹遇差馳驟概以疲贏充數,倒斃恆多。又不能 多積草料,每當昂貴採辦不前,賒借騰那,弊孔百出。州縣亦因責在驛 丞,無礙於己,率多漠不關心,是以前從參革之員連欠纍纍。雖在監

56 當時山東省驛站的驛員,每歲並無養廉銀可支領,僅有俸銀約 30 兩。

57 乾隆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兵部尚書哈達哈,為議復東省裁汰驛丞等事奏摺,收入〈乾隆朝 驛遞史料〉,頁 41-43。

58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 輯,頁 178-179,乾隆十八年八月十七日,湖北布政使德福奏。

(23)

追,漸歸無著。……擬請將驛站錢糧總歸州縣經管,凡買馬辦料給發工 料供支廩給等事,悉由州縣主張。驛丞一官止令在驛承應差務,查察督 率即著落州縣賠補。若誤差濫應則責諸驛丞,庶無錢糧可免虧那,郵政 不致貽誤。臣與撫臣衛哲治、莊有恭商酌意見相同。理合恭摺具奏。

59

鄂容安之所以主張裁去驛丞職務的理由,除了驛丞本身對於驛務並未悉心

辦理,導致馬匹疲瘦倒斃、數額不足,主要的著眼點仍在制度面上的改良。驛 丞由於位階不高,經手錢糧款項不足以應付重大或臨時需求,難以靈活運用,

無法隨時備足所需草料,因而難以確保驛馬健壯或足額。又因驛站責在驛丞,

故州縣官員多置驛站問題於不問,缺乏相對的監督機制。因此鄂容安認為要解 決驛站問題,勢必要將驛務改歸州縣辦理,由州縣經辦驛站錢糧,不僅州縣掌 握較多錢糧得以靈活運用,在落實辦理與監督責任上亦較有系統。鄂容安此項 主張亦受到安徽巡撫衛哲治、江蘇巡撫莊有恭的支持贊同。

1754 年(乾隆十九年)另一波支持裁徹驛丞的議論又起。直隸總督方觀承 指出,直隸地區的驛站有距離省城、縣城不遠的,州縣尚能夠兼管,這些驛站 無須再設驛丞,可避免冗濫之缺點。

60

陝西巡撫陳弘謀是當時最能體會驛丞管理 驛站是否有效得當的大員。時值用兵西陲,陝、甘兩地與北京之間的軍報公文 往來絡繹不絕,需要充足的驛馬與人力以保持驛道暢通、訊息快捷。正在為西 北戰事籌措準備的陝西巡撫陳弘謀更是著重驛站的運作效率與驛丞的管理能 力。陳宏謀已經先行將陝西地區部分附於縣城驛站之驛丞予以裁撤,原因即在 於驛丞其力量與資源薄弱,無法維持驛站有充足的錢糧供應,因此將驛站直接 由州縣管理反而較有效率。

61

鄂容安、陳弘謀等人的意見受到乾隆皇帝的重視,將這些封疆大吏的建議 交由大學士傅恒等人討論。傅恒等人主張,直省驛站錢糧應均歸州縣經管,不

59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 輯,頁 677-678,乾隆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兩江總督鄂容安 奏。

60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7 輯,頁 801,乾隆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直隸總督方觀承奏。

61「奏為請移驛歸縣以重差務事。竊照陝省驛站凡附縣城者,均已將驛馬歸縣經管,裁去驛丞。

蓋以驛丞官敝力薄,經管夫馬工料及一切往來差務,究不如州縣之易于料理也。今有西安 府屬興平縣之店張驛,向設驛丞一。因其離興平縣三十里,該縣已有專管在城之白渠驛,

為入川要道,是以未經議歸縣管。查店張驛為往來甘省之通衢,凡遇大差,驛丞不能獨 辦,皆須興平縣代為料理。興平縣遠隔三十里外係甘省驛路,未免鞭長不及,驛丞辦差不 無竭蹷」。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9 輯,頁 375-376,乾隆十九年八月十八日,陝西 巡撫陳弘謀奏。

(24)

必更設專員;其他各省州縣都有許多佐雜吏員可供分駐、管理遠處驛站,州縣 官員只需對他們嚴加查核,詳細如何辦理交由各省督撫根據該省具體情況而 定。

62

乾隆皇帝旋令兵部咨行各省:

凡驛站離州縣稍遠地方,或量移佐雜住守照管。其買馬辦料及一應驛務 事宜,仍責成縣官經理。但直省各驛與州縣相隔道里遠近應否需用佐雜 住守看照管驗、各該處佐雜現在有無分駐地方可否移駐驛站、並或該州 縣地方遼闊佐雜各有專司仍應酌留驛丞在驛照料之處,請交該督撫各按 地方情形妥議具奏。

63

各省督撫分別提出辦理情形,除了原無驛丞的省份外,多將驛丞酌為保留,但 已不再經手錢糧事務。

64

1755 年(乾隆二十年)頒布上諭,驛站錢糧均歸州縣管理,驛遞止於應差 喂馬,不必再更設專員,所有各省原設之驛丞,無論是附近州縣的、或移佐雜 駐紮者,均可裁汰以節省冗費。若是有酌留驛丞的驛站,其一切夫馬錢糧,均 統歸州縣管理。

65

為此,各省督撫根據該省具體情況進行辦理,向無驛丞的省份 有福建省;酌量裁汰驛丞的省份,則有湖南、湖北、四川、廣東等省,部分驛 站因為距離州縣所在地遙遠而予以保留;雲南與甘肅的驛丞在該省早已不再經 手錢糧,而由州縣或巡檢兼管。

66

總計這次大規模裁汰驛丞各省人數共 122 人,

裁汰後將驛站錢糧歸各州縣管理。

67

裁撤驛丞的做法並未在 1775 年(乾隆二十

6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9 輯,頁 375-376,乾隆十九年八月十八日,陝西巡撫陳弘謀奏。

63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輯,頁 686,乾隆二十年二月十二日,四川總督黃廷桂奏。

64 向來無驛丞的省分有福建省。另外酌量裁汰驛丞的省分,則有湖南、湖北、四川、廣東等 省,多因驛站距縣遙遠而予以保留。雲南與甘肅的驛丞在該省早已不再經手錢糧,而由州縣 或巡檢兼管。《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輯,頁 686,乾隆二十年二月十二日,四川總督 黃廷桂奏;《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1 輯,頁 558,乾隆二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廣總督 開泰奏。

65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9,頁 3b。

66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1 輯,頁 333,乾隆 20 年 5 月 8 日,湖南巡撫楊錫紱奏;《宮中 檔乾隆朝奏摺》,第 6 輯,頁 178,乾隆 18 年 8 月,德福奏;《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輯,頁 686,乾隆二十年二月十二日,四川總督黃廷桂奏;《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輯,頁 728,乾隆二十年二月十五日,兩廣總督楊應琚奏;《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1 輯,頁 558,乾隆二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廣總督開泰奏;《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0 輯,頁 779,乾隆二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雲貴總督碩色奏;《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11 輯,頁 485,乾隆二十年五月二十四日,陝甘總督劉統勳奏。

67 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9,頁 3b。

數據

表 4.1.1    清代前期各省額設驛站存留銀數                      單位:兩  地區  順治年間 存留銀  康熙 29 年存留銀  雍正 5 年存留銀  乾隆後期 存留銀  直隸 500,359 375,663 447,500 403,401 山西 169,202 135,205 128,699 105,831 陝西 248,334 154,477 154,477 142,181 甘肅 122,583 73,550 116,884 45,001 廣西 30,545 13,675 1
表 4.1.3   乾隆朝各地驛馬的倒斃分數  區域 驛馬可倒斃份數  京師會同館、浙江、山西、陝西、甘肅 十分之二  直隸、湖北、河南、山東、四川、雲南 十分之三  盛京、吉林、黑龍江、墨爾根、新疆口外塘馬與臺馬 十分之三  呼倫貝爾 十分之二  張家口、獨石口、喜峰口、江蘇、安徽、江西、湖南 十分之四  貴州 十分之七  資料來源:托津等修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561,兵部郵政驛夫驛馬,頁 8b-9a;林志偉,〈清乾隆朝的官馬-需求、購補與孳養〉,頁 68-69。  驛馬倒斃數量採定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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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本校走讀社區課程,在二年級音樂課程 中,融入阿里山以及森林鐵路的教學。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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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xiang Xianfa Xiangshe Haiyiu Jizhuan (A Complete Illustrated Account of Manifestation of Spiritual Power in a Journey to the Ocean in which a Serpent was Tamed)” seems to be

28   穆罕默德·瓦利烏拉·汗著,陸水林譯《犍陀羅——來自巴基斯坦的佛教 文明》,北京:五洲傳播出版社,2009 年,第 78-81

第一節 中國和朝鮮的數學交流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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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 on the Qing gong dang’an 清宮檔案 held at the Zhongguo diyi lishi dang’an guan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the present article refutes theories that the translation of

99.8.5 核定,99 年 8 月 13 日勞中三字第 0990301641 號書函修正 102.04.17 核定,102 年 5 月 1 日勞中三字第 1020300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