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融 合 教 育 的 衝 擊 融 合 教 育 的 衝 擊 融 合 教 育 的 衝 擊 融 合 教 育 的 衝 擊
美 國 特 殊 教 育 學 者 K i r k 和 G a l l a g h e r ( 1 9 8 3 ) 認 為 早 期 大 家 對 殘 障 兒 童 態 度 的 演 變 ,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 基 督 教 興 起 之 前 , 特 殊 兒 童 遭 受 到 漠 視 、 虐 待 與 摒 棄 。 第 二 階 段 : 基 督 教 擴 展 時 期 , 特 殊 兒 童 受 到 保 護 與 憐 憫 。 第 三 階 段 : 即 十 八 世 紀 、 十 九 世 紀 養 護 機 構 興 起 , 提 供 特 殊 兒 童 隔 離 的 教 育 。 第 四 階 段 : 二 十 世 紀 中 葉 後 , 接 受 特 殊 兒 童 並 讓 他 們 儘 可 能 回 歸 社 會 主 流 的 運 動 。
由 上 可 知 , 特 殊 兒 童 的 處 境 , 完 全 決 定 在 當 時 社 會 大 眾 對 特 殊 兒 童 的 態 度 反 應 , 從 先 前 極 度 的 隔 離 , 逐 漸 演 變 到 回 歸 社 會 的 主 流 。 換 言 之 , 社 會 對 特 殊 兒 童 態 度 的 改 變 , 反 映 在 正 常 化 、 去 機 構 化 、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的 過 程 中 ; 教 育 安 製 型 態 就 在 這 股 思 潮 下 逐 漸 由 傳 統 的 隔 離 , 走 向 統 合 性 安 置 , 各 國 也 紛 紛 立 法 朝 向 融 合 教 育 而 努 力 ( 王 天 苗 、 邱 上 真 、 莊 妙 芬 、 葉 瓊 華 、 鄭 麗 月 , 民 8 6 )。
美 國 在 1 9 7 5 年 提 出「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案 」( E d u c a t i o n f o r A l l H a n d i c a p p e d C h i l d r e n A c t ), 其 中 , 零 拒 絕 ( z e r o r e j e c t )、 無 歧 視 評 量( n o n d i s c r i m i n a t o r y e v a l u a t i o n )、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 i n d i v i d u a l i z e d e d u c a t i o n p r o g r a m )、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 t h e l e a s t r e s t r i c t i v e e n v i r o n m e n t )、
合 法 過 程 ( d u e p r o c e s s ) 、 父 母 參 與 ( p a r e n t a l
p a r t i c i p a t i o n )的 實 施 , 使 原 先 被 排 除 在 普 通 學 校 外 的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得 以 有 法 源 保 障 進 入 普 通 學 校 就 讀 , 不 但 有 和 普 通 班 學 生 一 起 學 習 的 機 會 , 更 保 障 特 殊 兒 童 接 受 普 通 教 育 之 權 利 ; 其 中 也 明 訂 要 求 州 政 府 在 1 9 7 8 年 9 月 1 日 前 , 提 供 免 費 的 教 育 機 會 給 所 有 3 歲 至 1 8 歲 的 障 礙 兒 童 , 甚 至 在 1 9 7 0 與 1 9 8 0 年 代 , 用 一 連 串 的 法 律 案 件 來 鞏 固 特 殊 兒 童 接 受 免 費 與 適 當 教 育 的 地 位 與 權 利 。 1 9 9 0 年 開 始 , 美 國 大 力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案 」, 可 以 說 是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重 要 之 里 程 碑 ( 黎 慧 欣 , 民 8 5; 蘇 燕 華 , 民 8 9 )。
美 國 1 9 9 7 年 修 正 的 I D E A 法 案 ( T h e I n d i v i d u a l s w i t h D i s a b i l i t i e s E d u c a t i o n A c t) 對 「 特 殊 學 生 免 費 的 、 合 適 的 公 共 教 育 機 會 有 保 障 的 權 利 」 有 更 清 楚 的 明 示 。 換 句 話 說 , 9 4 - 1 4 2 公 法 對 全 部 殘 障 兒 童 的 教 育 保 障 , 透 過 1 9 9 7 年 的 立 法 , 特 殊 學 生 的 需 要 , 已 經 有 支 援 實 施 的 規 則 和 條 例 , 且 由 聯 邦 和 國 家 法 律 來 處 理 。
英 國 則 由 教 育 與 科 學 部 ( D e p a r t m e n t o f E d u c a t i o n a n d S c i e n c e )設 立 W a r n o c k 委 員 會 , 於 1 9 7 8 年 提 出 報 告 , 其 中 有 兩 項 要 點 :( 1 )不 應 將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的 學 生 分 類 ,
( 2 ) 對 統 合 做 法 提 出 若 干 建 議 。 並 在 1 9 8 1 年 通 過 教 育 法 案 ( T h e E d u c a t i o n A c t ) 中 , 清 楚 地 將 該 報 告 中 不 分 類 的 精 神 納 入 , 並 要 求 除 非 有 特 殊 理 由 , 不 得 將 學 生 安 置 在 普 通 班 以 外 的 場 所 ( 引 自 洪 儷 瑜 , 民 9 0 )。 2 0 0 0 年 七 月 底 在
的 2 0 0 0 年 國 際 特 殊 教 育 研 討 會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S p e c i a l E d u c a t i o n C o n g r e s s , 簡 稱 I S E C 2 0 0 0 ) 中 , 大 會 即 以 融 合 教 育 為 主 題 , 貫 徹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的 決 心 。
為 順 應 世 界 各 國 特 教 發 展 之 潮 流 , 我 國 也 開 始 立 法 朝 向 融 合 教 育 方 向 發 展 。 我 國 在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修 正 特 殊 教 育 法 , 第 一 條 即 明 白 指 示 :「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及 資 賦 優 異 之 國 民 , 均 有 接 受 適 性 教 育 之 權 利 , 充 分 發 展 身 心 潛 能 , 培 養 健 全 人 格 , 增 進 服 務 社 會 能 力 , 特 制 定 本 法 。 」 依 照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 …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育 安 置 , 應 以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為 前 提 下 ,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為 原 則 … 」。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 就 讀 普 通 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應 予 適 當 安 置 及 輔 導 ; 其 安 置 原 則 及 輔 導 方 式 之 辦 法 , 由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 為 使 普 通 班 教 師 得 以 兼 顧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與 其 他 學 生 之 需 要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讀 之 普 通 班 應 減 少 班 級 人 數 。 … 」, 第 十 五 條 :
「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結 合 特 殊 教 育 機 構 及 專 業 人 員 , 提 供 普 通 學 校 輔 導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之 有 關 評 量 、 教 學 、 及 行 政 支 援 服 務 。 … 」( 特 殊 教 育 法 , 民 8 6 ) 由 以 上 許 多 條 文 , 可 知 修 正 的 特 教 法 主 要 特 色 之 一 , 即 包 含 「 規 劃 在 普 通 班 的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 朝 向 融 合 教 育 」(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小 組 , 民 8 8 )。
國 外 學 者 指 出 , 自 9 4 – 1 4 2 公 法 公 佈 後 , 在 普 通 班 級 接 受 教 育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 從 1 9 8 5 到
1 9 9 3 年 , 6 至 1 2 歲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安 置 情 形 來 看 , 隔 離 式 的 特 殊 學 校 住 宿 機 構 和 在 家 、 醫 院 三 項 安 置 方 式 明 顯 減 少 而 普 通 班 安 置 則 明 顯 增 加 。 1 9 9 4 年 美 國 教 育 部 向 國 會 報 告 的 資 料 顯 示 : 有 超 過 7 0 % 以 上 的 障 礙 學 生 在 普 通 班 就 讀
( S a l e n d ﹐ G a r r i c k ﹐ & D u h a n e y ﹐ 1 9 9 9 )。
為 配 合 融 合 教 育 之 趨 勢,國 際 融 合 組 織 在 1 9 9 3 年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 障 礙 者 機 會 均 等 實 施 準 則 」, 其 中 第 六 條 揭 示 障 礙 者 須 在 融 合 的 環 境 下 接 受 平 等 的 教 育 , 並 提 供 他 們 所 需 的 支 持 性 服 務 ; 而 為 使 障 礙 者 獲 得 適 當 的 教 育 , 各 國 政 府 應 有 明 確 的 政 策 、 彈 性 的 課 程 、 充 足 的 教 學 輔 助 器 材 、 師 資 訓 練 及 教 師 支 援 系 統。這 是 國 際 組 織 以 公 平 正 義、人 道 立 場,並 通 過 準 則 , 要 求 全 球 國 家 朝 融 合 教 育 努 力 , 這 個 努 力 包 括 政 策 、 課 程 、 教 學 輔 助 器 材 、 師 資 訓 練 及 教 師 支 援 系 統 , 為 特 殊 學 生 做 實 質 的 服 務 ( I n c l u s i o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 1 9 9 6 )。
從 相 關 的 國 際 組 織 及 美 國 、 英 國 、 我 國 等 在 內 的 特 殊 教 育 發 展 及 立 法 來 看 , 我 們 可 以 清 楚 的 了 解 : 1 . 各 國 都 相 繼 立 法 保 障 特 殊 兒 童 在 普 通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 2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與 普 通 學 生 一 同 安 置 在 一 般 學 校 普 通 班 學 習 已 是 世 界 特 殊 教 育 發 展 的 潮 流 與 趨 勢 , 也 成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的 另 一 種 選 擇 。 今 天 以 融 合 教 育 的 觀 點 而 言 : 特 殊 兒 童 應 該 不 受 先 天 因 素 影 響 , 應 有 均 等 的 機 會 接 受 教 育 。 3 . 由 此 看 來 ,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有 責 任 推 動 特 殊 教 育 , 且 責 無 旁 貸 。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與 職 責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與 職 責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與 職 責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與 職 責
一一
一一 、、、、 角 色 的 概 念 與角 色 的 概 念 與角 色 的 概 念 與 角 色 理 論角 色 的 概 念 與 角 色 理 論角 色 理 論 角 色 理 論
( 一 ) 角 色 的 概 念
角 色 ( r o l e ), 源 自 戲 劇 領 域 的 專 門 用 語 , 最 早 被 運 用 在 戲 劇 中 , 以 表 現 劇 中 人 物 不 同 的 個 人 特 質 ; 由 於 後 來 行 為 科 學 的 發 展 , 因 此 逐 漸 在 心 理 學 、 社 會 學 、 教 育 學 、 醫 學 等 學 術 領 域 凸 顯 出 研 究 的 價 值 。 學 者 之 間 由 於 應 用 範 圍 及 研 究 領 域 的 不 同 而 各 有 不 同 的 定 義 , 以 下 就 國 內 、 外 專 家 學 者 的 看 法 , 列 舉 於 後 :
1 . 國 內 部 份
黃 昆 輝 ( 民 8 5 ) 將 角 色 定 義 為 : 系 統 內 外 有 關 人 員 對 某 一 職 位 者 , 應 表 現 何 種 行 為 所 懷 的 期 待 。
張 春 興 ( 民 8 5 ) 定 義 為 :「 個 人 在 社 會 團 體 中 被 賦 予 的 身 分 及 該 身 分 應 發 揮 的 功 能 。 」
張 宏 文 ( 民 8 6 ) 認 為 : 如 果 將 地 位 代 表 我 們 所 佔 的 位 置 , 角 色 的 概 念 就 是 個 人 佔 有 特 別 地 位 所 表 現 的 行 為 模 式 ; 一 個 人 佔 據 某 一 個 地 位 , 而 扮 演 某 一 個 角 色 ; 一 個 工 作 可 視 為 一 個 地 位 , 而 工 作 的 實 際 表 現 就 是 角 色 。
2 . 國 外 部 份
L e v i n s o n( 1 9 5 9 )認 為 , 角 色 並 不 是 一 個 固 定 的 概 念 , 而 是 個 體 與 他 人 的 社 會 互 動 過 程 , 此 一 過 程 包 括 三 部 分 :
( 1 ) 對 方 給 予 角 色 的 要 求 ;( 2 ) 個 體 接 收 此 一 要 求 後 對 角 色 之 解 釋 ;( 3 ) 個 體 依 照 自 己 對 此 角 色 之 解 釋 後 所 表 現 出 的 角 色 行 為 。( 引 自 楊 永 全 , 民 7 5 )。 此 一 過 程 如 圖 示 :
圖 2 - 1 角 色 之 過 程
Z a n d e n( 1 9 9 3 )指 出 : 角 色 是 依 地 位 而 來 的 行 為 模 式 。 地 位 是 靜 態 的 結 構 層 面 , 決 定 個 人 在 團 體 中 的 地 位 ; 角 色 是 動 態 的 行 為 層 面 , 界 定 位 置 的 佔 有 者 在 各 種 社 會 情 境 中 如 何 行 為 。
趙 居 蓮 譯 (((( 民 8 4 )))) 認 為 角 色 是 一 些 規 範 , 用 以 定 義 特 定 社 會 身 分 所 適 合 的 行 為,角 色 也 說 明 團 體 中 個 體 的 功 能 與 貢 獻。
L i n t o n 分 析 角 色 的 特 質 , 認 為 具 有 下 列 五 個 特 徵 ( 引 自 彭 懷 恩 , 民 8 2 ):
( 1 )角 色 的 行 為 模 式 是 個 體 經 由 社 會 化 過 程 而 習 得 ;
( 2 )角 色 的 具 體 行 為 表 現 須 遵 守 社 會 規 範 並 接 受 社 會 角 色 之 接 收
角 色 期 望 賦 予 者 表 現 角 色 行 為
規 範 的 準 則 來 評 估 ;
( 3 )角 色 具 有 連 結 社 會 機 構 組 織 關 係 與 構 成 社 會 體 系 人 際 互 動 的 意 義 ;
( 4 ) 角 色 是 具 有 合 理 性 和 合 法 性 的 行 為 模 式 ;
( 5 ) 角 色 含 有 對 社 會 規 範 行 使 義 務 的 性 質 。
綜 合 以 上 學 者 所 述 , 本 研 究 歸 納 角 色 的 定 義 包 含 以 下 三 種 意 涵 :
( 1 )角 色 是 代 表 社 會 組 織 中 的 一 個 位 置 或 地 位 , 其 人 與 他 人 互 動 的 一 種 規 範 或 標 準 的 行 為 。
( 2 )角 色 應 包 含 個 人 或 群 體 的 態 度 、 價 值 或 行 為 等 內 在 表 現 。
( 3 ) 角 色 是 社 會 團 體 對 於 某 一 社 會 職 位 、 地 位 的 人 , 應 表 現 行 為 的 一 種 期 待 。
根 據 上 述 之 定 義 , 本 研 究 所 指 的 「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 包 含 以 下 之 涵 義 :
( 1 )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 係 指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在 履 行 該 校 長 身 份 地 位 所 特 有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時 , 所 展 現 的 行 為 模 式 , 其 權 利 義 務 來 自 於 學 校 系 統 內 外 與 其 職 務 互 動 之 相 關 人 員 , 所 產 生 之 期
望 和 社 會 規 範 。
( 2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存 在 於 與 他 人 的 交 互 作 用 中 , 與 其 互 補 角 色 的 有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 教 師 等
( 二 ) 角 色 理 論 的 相 關 概 念
角 色 理 論 ( r o l e t h e o r y ), 是 現 代 社 會 學 、 心 理 學 和 人 類 學 所 共 同 研 究 的 理 論 , 常 被 用 來 解 釋 人 類 複 雜 的 行 為
( B i d d l e & T h o m a n , 1 9 6 6 ; S a r b i n , 1 9 6 8 )。 茲 說 明 如 下 :
A l l p o r t( 1 9 6 1 ) 認 為 構 成 角 色 的 四 個 層 次 有 : 角 色 期 望 ( r o l e e x p e c t i o n )、 角 色 踐 行 ( r o l e p e r f o r m a n c e )、
角 色 知 覺 ( r o l e p e r c e p t i o n ) 與 角 色 接 受 ( r o l e a c c e p t a t i o n )( 郭 為 藩 , 民 6 0 ), 也 就 是 說 , 個 體 對 於 自 身 所 知 覺 到 的 角 色 與 個 體 被 他 人 期 望 的 角 色 會 有 所 不 同 , 其 接 受 的 程 度 也 會 不 一 樣 。 就 像 校 長 知 道 自 己 應 該 推 動 特 教 工 作 , 社 會 及 學 校 人 員 也 期 望 校 長 應 該 做 到 , 但 有 些 校 長 內 心 卻 不 以 為 然 , 不 認 同 這 樣 的 角 色 安 排 而 產 生 落 差 , 在 角 色 的 行 為 表 現 上 就 會 使 得 角 色 踐 行 的 成 效 不 彰 , 而 影
響 校 長 在 推 動 特 教 工 作 的 認 知 和 表 現 上 產 生 問 題 。
玆 就 與 本 研 究 有 關 者 說 明 如 下 :
1 . 角 色 期 望
沙 賓 ( S a r b i n ﹐ 1 9 6 8 ) 認 為 所 謂 「 角 色 期 望 」 是 一 種
認 知 的 概 念 , 其 中 包 括 信 仰 、 期 許 、 主 觀 的 可 能 性 、 權 利 與 義 務 的 行 使 , 他 解 釋 「 角 色 期 望 是 居 於 某 一 職 位 者 被 期 望 的 行 為 或 特 質 」。 個 體 身 處 在 社 會 中 , 其 行 為 模 式 受 到 多 種 因 素 的 影 響 , 而 形 成 其 自 身 的 角 色 意 識 , 同 時 也 包 括 社 會 期 待 個 體 表 現 的 行 動 方 式 。
人 們 對 個 體 行 為 的 假 設 就 是「 角 色 期 望 」, 這 樣 的 期 待 通 常 有 「 相 互 期 望 」( m u t u a l e x p e c t i o n ) 的 意 涵 ( B i d d l e ﹐ 1 9 7 9 )。 換 言 之 , 這 是 一 種 雙 途 徑 的 觀 念 , 包 括 他 人 的 期 望 和 本 身 的 行 為 及 期 望 , 在 角 色 期 望 中 包 括 兩 方 面 : 1 . 為 自 我 形 象 , 指 個 人 對 其 本 身 行 為 的 期 望 ; 2 . 為 公 共 形 象 、 指 公 眾 對 某 一 特 殊 角 色 的 期 望 。 以 國 中 小 校 長 為 例 , 其 他 人 假 設 他 會 有 一 些 行 為 。 這 些 有 關 他 行 為 的 假 設 , 稱 之 為 「 角 色 期 望 」。
2 . 角 色 踐 行
沙 賓 ( S a r b i n ﹐ 1 9 6 8 ) 認 為 , 角 色 踐 行 是 指 個 體 行 使 角 色 權 利 與 義 務 的 行 動 , 可 依 下 列 三 點 加 以 評 斷 :
( 1 ) 適 合 性 ( a p p r o p r i a t e n e s s ) — 行 動 是 否 與 其 社 會 職 位 適 合 ? 是 否 合 乎 時 宜 ? 合 乎 情 境 ? 踐 行 是 否 正 確 ? 是 否 恰 如 角 色 的 要 求 ?
( 2 ) 合 理 性 ( p r o p r i e t y ) — 所 表 現 的 行 為 是 否 合 乎 規 範 標 準 ? 是 否 為 好 的 行 為 ?
( 3 ) 信 服 性 ( c o n v i n c i n g n e s s ) — 表 現 的 行 動 是 否 能
使 他 人 相 信 是 在 行 使 該 種 角 色 ? 或 踐 行 是 否 確 實 ?
角 色 踐 行 所 強 調 的 是 角 色 的 實 然 層 面 。 由 於 人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會 面 臨 「 應 該 如 何 行 為 」 與 「 實 際 上 的 行 為 」 的 差 異 ( Z a n d e n ﹐ 1 9 9 3 ); 同 一 職 務 的 角 色 任 務 雖 然 相 同 , 但 是 由 不 同 的 人 員 來 扮 演 , 就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角 色 行 為 ( 陳 浙 雲 , 民 9 2 )。
然 而 影 響 角 色 踐 行 的 因 素 很 多 , B r o o k o v e r 和 G o t t l i e b ( 1 9 6 4 ) 指 出 , 角 色 期 望 對 角 色 踐 行 的 影 響 ,
必 須 由 兩 個 因 素 而 定 , 一 是 個 體 受 到 自 我 介 入 ( s e l f i n v o l o v e m e n t ) 的 影 響 , 自 我 介 入 的 程 度 愈 大 , 则 期 望
對 個 體 的 行 為 影 響 愈 大 ; 一 是 受 到 個 體 知 覺 到 這 些 期 望 的 程 度 影 響 。
基 於 以 上 的 探 討 , 本 研 究 測 量 校 長 角 色 踐 行 , 由 特 教 教 師 、 普 通 班 教 師 , 依 實 際 情 形 填 答 每 個 陳 述 句 , 並 將 實 踐 程 度 分 成 四 個 選 項 , 以 「 完 全 做 到 」「 大 致 做 到 」「 部 分 做 到 」「 很 少 做 到 」 來 測 量 。
二 二 二
二 、、、、 校 長校 長校 長 推 動 特 教 工 作校 長 推 動 特 教 工 作推 動 特 教 工 作推 動 特 教 工 作 之 角 色 職 責之 角 色 職 責之 角 色 職 責之 角 色 職 責
融 合 教 育 的 提 出 , 在 這 個 教 育 改 革 的 時 代 , 是 學 校 校 長 的 一 大 挑 戰 , 能 否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和 他 們 同 儕 適 性 的 教 育 , 學 校 校 長 是 關 鍵 , 因 為 校 長 應 該 提 供 「 所 有 學 生 」 這 樣 的 服 務 , 因 此 , 校 長 在 學 校 行 政 、 教 師 教 學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中 , 都 扮 演 著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 換 言 之 , 校 長 對 於 學 校 的 氣 氛 、 教 學 的 品 質 、 教 育 的 成 就 有 著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力 。 校 長 既 是 行 政 管 理 者 , 也 是 教 學 領 導 者( 林 文 律 , 民 8 8 )。
校 長 主 要 的 工 作 是 在 啟 發 老 師 的 教 育 理 念 , 引 導 老 師 成 為 專 業 的 老 師 , 所 以 校 長 在 校 務 工 作 的 重 點 是 扮 演 好 領 導 者 的 角 色 。 國 外 學 者 O ’ R o u r k e ( 1 9 8 0 ) 和 T y l e r ( 1 9 8 3 ) 都 認 同 校 長 的 態 度 與 教 師 的 表 現 有 顯 著 相 關 , 校 長 的 態 度 也 決 定 了 學 校 教 師 、 學 生 、 家 長 和 社 會 對 特 殊 學 生 的 態 度 。 L e i b f r i e d( 1 9 8 4 )亦 指 出 校 長 在 促 進 教 師 服 務 態 度 與 學 校 氣 氛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 秦 夢 群 ( 民 8 8 ) 也 認 為 校 長 在 學 校 中 是 個 領 導 者 , 對 於 學 校 的 氣 氛 、 教 學 的 品 質 、 教 育 的 成 就 有 著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力 。
在 1 9 7 0 年 代 之 前 , 校 長 的 角 色 定 義 較 為 狹 義 : 校 長 為 組 織 管 理 員 及 學 生 管 理 者 。 在 1 9 7 0 年 代 間 , 校 長 的 角 色 開 始 大 幅 度 演 變 , 因 為 已 開 始 對 經 營 良 好 的 學 校 進 行 研 究
( P e t e r s o n & D e a l , 1 9 9 8 )。 研 究 報 告 顯 示 , 校 長 的 功 能 與 學 生 的 成 就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 B r o o k o v e r e t a l . , 1 9 8 2 ), 明 確 地 說 , 有 工 作 效 益 的 校 長 應 強 調 : 高 學 業 標 準 與 期 望 、
共 同 領 導 和 合 作 、 不 間 斷 的 高 品 質 計 劃 , 還 有 有 效 的 溝 通
( M a r e u s , 1 9 7 6 ; W e l l i s c h & M a c q u e e n & C a r r i e r e &
D u c k , 1 9 7 8 )。
在 1 9 7 5 年 特 教 工 作 者 最 大 的 困 難 有 I E P 的 制 定、特 教 人 員 安 排 、 法 令 不 清 等 問 題 , 校 長 職 責 上 也 面 臨 領 導 上 之 挑 戰 。
國 內 有 關 校 長 職 務 的 相 關 文 獻 不 勝 枚 舉 , 但 在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方 面 的 研 究 卻 如 鳳 毛 麟 角 。 我 們 試 著 從 過 去 校 長 的 特 教 角 色 , 以 及 在 融 合 教 育 潮 流 下 校 長 角 色 的 演 進 , 來 看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的 角 色 職 責 。
( 一 ) 過 去 角 色
早 期 9 4 - 1 4 2 公 法 提 出 後 , C o c h r a n e 和 W e s t l i n g
( 1 9 7 7 ) 對 校 長 職 責 的 說 明 :
1 . 校 長 應 該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特 質 有 所 了 解 ; 2 . 校 長 應 該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的 資 訊 給 同 仁 ; 3 . 校 長 應 該 善 用 特 教 教 師 作 為 支 持 人 員 ; 4 . 校 長 應 該 知 道 各 種 支 持 教 師 與 學 生 的 方 法 ; 5 . 校 長 應 該 融 入 社 區 資 源 以 教 育 特 殊 學 生 ; 6 . 校 長 應 該 將 特 教 經 費 運 用 於 課 程 中 ;
7 . 校 長 應 鼓 勵 教 師 教 導 各 種 不 同 障 礙 類 別 的 學 生 。
((
(( 二二二二 ))) 現 在 角 色) 現 在 角 色現 在 角 色現 在 角 色
R u d e 和 R u b a d e a u( 1 9 9 2 )提 出 十 六 個 校 長 必 須 具 備 的 角 色 :
1 . 慎 選 具 有 融 合 理 念 的 特 教 業 務 承 辦 人 ; 2 . 持 續 培 育 教 職 人 員 的 特 教 知 能 ;
3 . 促 進 特 教 學 生 的 融 合 教 育 ;
4 . 具 「 特 殊 學 生 的 融 合 對 全 體 學 生 受 益 」 觀 念 ; 5 .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風 格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教 學 策 略 ; 6 . 了 解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 並 提 供 專 業 的 支 持 ; 7 . 能 尋 求 相 關 特 教 民 間 團 體 的 幫 助 ;
8 . 在 授 權 時 能 運 用 做 決 定 的 技 巧 ; 9 . 知 道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的 重 要 性 ; 1 0 . 和 相 關 機 構 或 人 員 溝 通 ;
1 1 . 了 解 並 運 用 特 教 服 務 理 念 於 所 有 學 生 身 上 ; 1 2 . 了 解 特 教 的 法 令 層 面 ;
1 3 . 容 忍 特 教 許 多 不 確 定 的 狀 況 ; 1 4 . 科 技 融 入 特 教 教 學 ;
1 5 . 善 用 科 技 以 支 持 行 政 運 作 ; 1 6 . 善 用 特 教 經 費 。
綜 合 以 上 得 知 , 傳 統 校 長 的 角 色 較 傾 向 於 本 位 工 作 的 執 行 , 未 來 校 長 的 角 色 主 要 在 扮 演 觀 念 領 導 及 傳 達 者 的 角 色 , 建 立 教 師 及 學 生 有 融 合 教 育 的 觀 念 及 確 保 特 殊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益 。
毛 連 塭 ( 民 8 1 ) 強 調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要 辦 好 特 殊 教 育 ,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的 教 育 理 念 :
1 . 承 認 兒 童 間 個 別 差 異 的 存 在 , 願 意 加 以 了 解 , 並 能 實
施 因 材 施 教 ;
2 . 領 會 特 殊 教 育 計 畫 之 價 值 , 承 認 特 殊 教 育 為 某 些 兒 童 所 需 , 且 對 他 們 有 幫 助 ;
3 . 肯 定 特 殊 教 育 對 普 通 班 的 幫 助 , 因 其 可 以 減 輕 普 通 班 教 師 負 擔 , 但 不 是 有 意 把 特 殊 兒 童 從 普 通 班 中 推 開 或 拒 絕 ;
4 . 校 長 有 責 任 經 營 學 校 內 的 各 種 教 育 措 施 , 包 括 特 殊 教 育 計 畫 在 內 ;
5 . 願 意 多 了 解 特 殊 兒 童 、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 及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
6 . 希 望 為 全 體 兒 童 , 包 括 特 殊 兒 童 ,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教 育 服 務 ;
7 . 以 積 極 態 度 領 導 全 體 教 師 , 包 括 特 殊 教 師 , 改 進 教 學 , 並 爲 特 殊 兒 童 提 供 最 少 限 制 的 教 育 環 境 。
依 據 毛 連 塭 ( 民 8 1 )、 鄭 麗 月 ( 民 8 8 ) 提 出 , 國 中 小 校 長 在 特 教 行 政 中 , 應 扮 演 領 導 者 、 支 持 者 、 訓 練 者 、 計 畫 者 、 協 調 者 、 管 理 者 、 評 鑑 者 。 說 明 如 下 :
1 . 特 殊 教 育 的 領 導 者特 殊 教 育 的 領 導 者特 殊 教 育 的 領 導 者特 殊 教 育 的 領 導 者
特 殊 兒 童 就 讀 於 一 般 學 校 內 ,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負 有 領 導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的 職 責 。 毛 連 塭 教 授 指 出 : 校 長 要 創 造 開 放 、 實 驗 、 與 革 新 的 特 殊 教 育 環 境 。 許 多 的 特 殊 教 育 學 者 認 為 , 小 學 校 長 在 特 殊 教 育 中 應 領 導 的 範 圍 包 括 : 特 殊 教 育 長 程
目 標 的 訂 定 , 設 計 並 擬 定 評 鑑 特 殊 教 育 的 方 法 , 解 決 特 殊 兒 童 的 交 通 問 題 , 特 殊 兒 童 鑑 定 工 作 的 辦 理 , 徵 求 特 殊 教 師 和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進 修 ( H a l l i n g e r , 1 9 9 2 )。 S i r e s 和 T o w n s e n d ( 1 9 9 3 ) 認 為 校 長 的 領 導 功 能 包 括 為 同 仁 解 說 教 育 法 令 , 鼓 勵 依 法 行 事 , 執 行 特 殊 教 育 規 章 和 政 策 。
2 . 特 殊 教 育 的 支 持 者特 殊 教 育 的 支 持 者特 殊 教 育 的 支 持 者特 殊 教 育 的 支 持 者
由 於 保 障 全 體 兒 童 就 學 的 權 利 受 到 重 視 , 加 上 特 殊 教 育 立 法 保 障 兒 童 入 學 的 機 會 均 等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成 為 維 護 支 持 特 殊 兒 童 就 學 的 執 行 者 。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以 及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能 在 學 校 內 接 受 適 性 的 教 育 , 有 賴 於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的 支 持 。 要 達 到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在 策 劃 特 殊 教 育 的 方 案 時 , 應 容 納 社 會 人 士 、 教 師 、 學 生 家 長 與 學 生 的 意 見 , 要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的 設 備 及 經 費 分 配 使 用 , 要 支 持 教 師 實 驗 新 的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 教 材 、 教 法 等 新 的 觀 念 ( 毛 連 塭 , 民 7 8 )。 雖 然 , 校 長 本 身 可 能 非 特 殊 教 育 的 專 家 , 但 是 校 長 的 職 責 應 了 解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的 結 構 和 組 織 , 學 生 的 學 習 活 動 內 容 ,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支 持 特 殊 教 師 在 教 材 及 教 法 方 面 的 彈 性 應 用 ( P a j a k & M c A f e e , 1 9 9 2 )。
3 . 特 殊 教 育 的 訓 練 者特 殊 教 育 的 訓 練 者特 殊 教 育 的 訓 練 者特 殊 教 育 的 訓 練 者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的 職 責 , 應 比 過 去 更 重 視 教 育 人 員 的 在 職 進 修 。 在 融 合 的 教 育 安 置 下 , 普 通 班 教 師 和 特 殊 班 教 師 均 有 機 會 同 時 教 導 特 殊 兒 童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的 職
責 應 提 供 教 師 定 期 的 在 職 進 修 的 機 會 。 進 修 的 內 容 要 包 括 特 殊 教 育 新 知 , 心 理 輔 導 , 特 殊 兒 童 親 職 教 育 , 研 究 教 學 等 方 面 的 知 識 , 以 培 養 全 體 教 師 具 備 有 特 殊 教 育 的 理 念 , 了 解 特 殊 兒 童 , 給 予 適 切 的 協 助 。 對 於 學 校 內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 亦 應 給 予 機 會 參 與 和 特 殊 教 育 有 關 的 活 動 , 使 其 在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有 關 的 業 務 時 , 能 對 特 殊 教 育 多 方 協 助( S i r e s
& T o w n s e n d , 1 9 9 3 )。 積 極 爭 取 或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在 職 訓 練 活 動 , 這 些 均 需 要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的 推 動 , 特 別 是 校 長 的 策 劃 和 用 心 辦 理 。
4 . 特 殊 教 育 政 策 的 計 畫 者特 殊 教 育 政 策 的 計 畫 者特 殊 教 育 政 策 的 計 畫 者特 殊 教 育 政 策 的 計 畫 者
過 去 , 特 殊 教 育 不 發 達 , 公 立 學 校 內 的 特 殊 兒 童 為 數 極 少 , 即 使 有 部 分 的 特 殊 兒 童 , 亦 是 由 教 師 單 獨 處 理 。 然 而 , 現 在 大 多 數 的 特 殊 兒 童 進 入 學 校 內 接 受 教 育 , 特 殊 教 育 的 設 施 及 教 學 活 動 必 須 要 有 一 完 整 的 規 劃 , 始 能 為 特 殊 兒 童 提 供 適 性 的 教 育 。 從 特 殊 班 的 設 立 、 招 生 、 特 殊 兒 童 的 鑑 定 、 教 育 安 置 、 師 資 聘 任 、 教 育 設 備 、 教 育 經 費 分 配 、 教 學 及 課 程 的 年 度 目 標 、 社 區 支 援 系 統 的 協 調 、 與 家 長 的 溝 通 、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等 , 均 是 學 校 校 長 需 要 帶 領 著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規 劃 的 項 目 ( B u r r e l l o & S a g e , 1 9 7 9 )。
5 .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的 協 調 者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的 協 調 者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的 協 調 者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的 協 調 者
特 殊 兒 童 的 回 歸 主 流 和 接 受 特 殊 輔 導 , 有 賴 於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的 調 和 配 合 始 能 達 成 。 普 通 班 教 師 與 特 殊 班 教 師 間
的 合 作 , 學 校 資 源 共 享 , 需 要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的 協 調 。 對 於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的 兒 童 的 就 醫 、 轉 介 就 學 、 與 社 區 支 援 系 統 聯 繫 、 與 家 長 之 間 的 溝 通 協 調 , 亦 需 要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的 協 助 。 因 此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 特 別 是 校 長 要 發 展 有 效 的 協 調 功 能 , 把 學 校 內 的 普 通 教 育 和 特 殊 教 育 融 合 一 起 , 互 相 支 援 ( A n d e r s o n & D e c k e r ﹐ 1 9 9 3 )。
6 . 特 殊 教 育 行 政特 殊 教 育 行 政特 殊 教 育 行 政特 殊 教 育 行 政 事 務 的 管 理 者事 務 的 管 理 者事 務 的 管 理 者事 務 的 管 理 者
特 殊 兒 童 的 檔 案 資 料 管 理 為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的 工 作 範 圍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在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上 , 要 訂 定 紀 錄 、 報 告 和 資 料 的 保 管 方 法 。 不 但 要 定 期 向 上 級 報 告 有 關 該 校 特 殊 教 育 計 畫 和 執 行 的 情 形 , 而 且 要 保 存 特 殊 兒 童 合 法 的 紀 錄 並 保 障 紀 錄 的 隱 私 權 ( 毛 連 塭 , 民 7 8 )。 其 次 , 協 助 特 殊 教 師 善 於 利 用 社 會 資 源 , 安 排 教 師 與 學 生 所 需 的 支 援 服 務 ,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學 校 教 育 空 間 設 計 , 讓 教 師 參 與 經 費 的 分 配 和 使 用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在 行 政 事 務 的 管 理 上 具 有 甚 大 的 影 響 力 ( F u t r a l , 1 9 9 3 )。
7 . 特 殊 教 育 的 評 鑑 者特 殊 教 育 的 評 鑑 者特 殊 教 育 的 評 鑑 者特 殊 教 育 的 評 鑑 者
特 殊 兒 童 就 讀 於 普 通 學 校 內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應 負 有 督 導 和 評 鑑 特 殊 教 育 措 施 的 責 任 。 每 年 定 期 評 量 校 內 特 殊 教 育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 並 加 以 紀 錄 。 運 用 評 鑑 結 果 , 以 檢 討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的 得 失 。 行 政 人 員 如 校 長 , 負 有 考 核 特 殊 教 師 的 責 任 。 對 於 優 秀 的 教 師 應 給 予 鼓 勵 支 持 , 對 於 需 要
改 進 的 教 師 , 應 協 助 其 改 善 並 追 蹤 導 ( 張 清 濱 , 民 7 7 )。
國 外 學 者 B u r r e l l o 和 S a g e( 1 9 7 9 ) 強 調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的 特 殊 教 育 素 養 與 角 色 的 定 位 十 分 重 要 , 尤 其 是 校 長 , 其 在 特 殊 教 育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有 : 特 殊 教 育 的 擁 護 者 、 贊 助 者 、 協 助 者 、 訓 練 者 、 領 導 者 、 評 鑑 者 、 管 理 者 、 經 營 者 等 。
T o u r g e e ﹐ B a r b a r a ﹐ D e c l u e 和 L i n d a ( 1 9 9 2 ) 認 為 校 長 的 角 色 在 為 全 部 的 學 生 提 供 融 合 教 育 , 須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職 責 :
1 . 滿 足 特 教 學 生 需 求 為 目 標 ; 2 . 校 長 在 領 導 特 教 時 行 為 須 有 效 ;
3 . 鼓 勵 特 教 學 生 和 他 們 的 同 儕 接 受 特 教 的 方 法 ; 4 . 把 特 殊 教 育 融 入 一 般 教 育 而 非 獨 立 的 實 體 ; 5 . 改 進 特 教 學 生 出 席 率 ;
6 . 使 一 般 教 育 和 特 殊 教 育 之 間 的 合 作 變 得 容 易 ; 7 . 確 定 融 合 學 生 上 課 的 有 效 技 巧 與 管 理 策 略 ; 8 . 幫 助 父 母 接 受 孩 子 特 殊 教 育 安 排 的 方 法 ; 9 . 使 父 母 關 心 孩 子 的 學 校 教 育 ;
1 0 . 相 關 支 援 服 務 適 合 父 母 ;
1 1 . 與 特 教 學 生 一 起 改 進 普 通 教 師 的 教 學 效 果 ; 1 2 . 要 有 實 施 最 少 限 制 環 境 的 決 心 ;
1 3 . 使 用 有 限 資 源 滿 足 無 限 特 教 需 要 的 數 量 ; 1 4 . 為 普 通 教 育 人 員 提 供 融 合 的 法 律 規 定 以 及 對 教 職 員 訓 練 的 需 要 。
B o s s e r t 等 ( 1 9 8 2 ) 強 調 校 長 還 必 須 努 力 完 成 以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融 入 學 校 的 四 個 特 定 目 標 是 :
1 . 能 促 發 學 習 的 學 校 環 境 。
2 . 著 重 基 本 技 能 教 學 的 學 校 環 境 。
3 . 所 有 教 師 都 有 每 位 學 生 將 有 所 成 就 的 期 待 。 4 . 追 蹤 與 評 量 學 生 表 現 的 清 楚 教 學 目 標 。
綜 合 上 述 , 校 長 應 具 有 特 殊 教 育 的 理 念 並 體 認 其 存 在 價 值 , 有 能 力 管 理 和 統 整 特 殊 教 育 , 有 責 任 將 之 推 展 到 學 校 與 社 區 , 使 普 通 班 教 師 與 一 般 民 眾 對 特 殊 教 育 有 所 認 識 並 了 解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比 一 般 學 生 需 要 更 多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
校 長 另 外 亦 須 扮 演 促 進 者 的 關 鍵 角 色 , K o u z e s 和 P o s n e r ( 1 9 9 5 ) 認 為 這 是 學 校 發 展 的 必 要 條 件 , 研 究 鑑 定 校 長 有 五 個 教 育 領 導 優 先 權 1 . 確 定 學 校 教 育 任 務 ; 2 . 管 理 課 程 和 指 導 ; 3 . 支 持 和 監 督 ; 4 .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 5 . 促 進 學 習 氣 氛 ; 學 校 校 長 不 需 要 是 生 理 殘 障 專 家 , 但 他 們 必 須 要 有 基 本 知 識 和 技 能 足 以 進 行 特 殊 教 育 領 導 任 務 。
P e t e r s o n 和 D e a l ( 1 9 9 8 ) 主 張 校 長 是 塑 造 正 向 學 校 文 化 的 關 鍵 者 。 有 效 率 的 校 長 有 技 巧 地 介 入 以 下 的 關 係 , 如 : 學 生 、 教 師 、 專 家 、 輔 助 性 專 業 人 員 、 其 他 提 供 支 援 的 人 、 家 庭 。 他 們 合 力 培 育 以 所 有 兒 童 為 中 心 的 社 群 , 立 基 於 共 同 付 出 的 價 值 與 信 仰 、 對 未 來 一 致 的 願 景 以 及 教 育 全 體 學 生 包 含 特 殊 學 生 的 使 命 ( L i p p , 1 9 9 2 ) 。 有 效 率 的 校 長 有 鼓 勵 教 師 的 統 御 力 、 團 隊 學 習 、 應 變 彈 性 ( f l e x i b i l i t y ) 以 及
學 生 自 身 的 自 我 統 御 能 力 。 他 們 強 調 創 新 、 合 作 、 和 專 業 的 成 長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g r o w t h )。 他 們 持 續 關 注 全 體 學 生 有 力 的 學 習 成 果 。 V i l l a a n d T h o u s a n d a n d M e y e r s a n d N e v i n ( 1 9 9 3 ) 發 現:校 長 的 行 政 領 導 能 力 是 這 個 過 程 中 預 視 正 向 教 師 態 度 最 有 力 的 因 素 。
歸 納 以 上 之 說 法 , 可 知 校 長 在 推 動 特 教 工 作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大 致 為 : 計 畫 者 、 發 展 者 、 管 理 者 、 促 進 者 、 溝 通 協 調 者 、 觀 念 領 導 者 、 指 導 者 、 領 航 員 。 因 此 校 長 角 色 必 得 從 科 層 體 制 的 權 威 者 轉 為 協 調 者 、 學 校 的 設 計 者 、 教 學 領 導 者 、 人 性 化 的 領 導 者 與 教 改 催 化 者 , 以 因 應 新 世 紀 教 育 之 需 求 。
第 三 節 第 三 節 第 三 節
第 三 節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之 相 關 研 究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之 相 關 研 究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之 相 關 研 究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特 教 工 作 角 色 之 相 關 研 究
在 本 節 茲 再 舉 一 些 國 外 文 獻 , 以 補 足 校 長 在 整 個 特 教 工 作 的 推 動 中 是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者 的 說 法 , 並 再 次 強 調 ,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在 特 教 工 作 的 推 動 上 所 須 具 備 的 角 色 。
一 、 行 政 領 導 與 規 劃
國 外 文 獻 強 調 : 校 長 是 領 導 改 進 特 殊 教 育 的 關 鍵 要 素 ( L e v i n e ﹐ 1 9 9 0 ; M u r p h y & H a l l i n g e r ﹐ 1 9 9 2 ; P i g f o r d ﹐ 1 9 9 5; G o l d m a n ﹐ 1 9 9 8; D u n k l e e ﹐ 2 0 0 0 )。 L i e t z 和 K a i s e r ( 1 9 7 9 ) 認 為 校 長 必 須 提 供 一 個 學 校 整 體 的 計 畫 , 在 一 盞 確
定 的 明 燈 指 引 下 , 將 特 教 學 生 和 一 般 學 生 結 合 起 來 服 務 , 而 不 是 把 它 放 在 一 邊 作 為 單 獨 實 體 。
S a g e 和 B u r r e l l o ( 1 9 9 4 ) 認 為 校 長 除 執 行 歷 史 責 任 之 外 , 還 被 期 望 能 為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做 好 管 理 並 且 實 施 相 關 計 畫 ; D y a l ﹐ F l y n t 和 B e n n e t t - W a l k e r( 1 9 9 6 ) 認 為 校 長 甚 至 是 一 般 學 生 和 特 教 學 生 之 間 的 互 動 中 , 形 成 良 好 氣 氛 的 關 鍵 作 用 者 。 K a u f f m a n 和 H a l l a h a n ( 1 9 8 1 ) 強 調 , 學 校 校 長 在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時 , 應 擔 任 特 殊 教 育 規 劃 者 、 領 導 者 、 經 營 者 、 發 展 者 、 訓 練 者 、 贊 助 者 和 評 鑑 者 。
二 、 溝 通 與 倡 導
B u r r e l l o 和 L a s h l e y( 1 9 9 2 )認 為 校 長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 領 導 者 , 支 持 者 和 協 調 者 , 認 為 學 校 校 長 在 特 殊 教 育 方 面 應 有 的 理 念 和 職 責 ,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 一 ) . 讓 學 校 所 有 的 教 師 及 其 他 的 工 作 人 員 , 了 解 教 育 所 有 的 學 生 是 每 個 人 工 作 的 責 任 。
( 二 ) 教 師 在 學 校 , 應 為 所 有 學 生 提 供 適 合 學 生 需 要 的 教 育 , 把 學 生 貼 上 標 籤 或 加 以 隔 離 , 是 違 反 教 育 的 理 念 。
( 三 ) 提 供 教 師 進 修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的 機 會 , 以 便 有 足 夠 的 技 能 , 協 助 普 通 班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 四 ) 讓 學 校 所 有 的 學 生 在 融 合 教 育 班 級 中 獲 得 互 惠 。
( 五 )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應 預 防 學 生 可 能 產 生 的 學 習 困 難 問 題 。
( 六 ) 召 集 並 協 調 特 教 教 師 與 相 關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 組
成 教 學 小 組 , 在 校 長 的 領 導 下 一 起 工 作 , 並 提 供 服 務 普 通 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 七 ) 籌 措 經 費 以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費 用 , 包 括 校 內 和 社 區 內 特 殊 教 育 的 服 務 。
( 八 ) 評 鑑 學 校 內 的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 包 括 學 生 離 開 學 校 之 後 的 適 應 情 形 。( 引 自 鄭 麗 月 , 民 8 8 )
在 國 外 一 項 以 三 所 國 小 、 兩 所 中 學 、 四 個 學 區 , 對 至 少 在 該 校 服 務 兩 年 , 校 內 並 有 多 元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校 長 做 研 究 , 想 了 解 校 長 身 為 行 政 領 導 者 的 角 色 職 責 為 何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S a g e & B u r r e l l o ﹐ 1 9 9 4 ):
一 、 在 內 容 向 度 上
( 一 ) 信 念 與 經 驗 : 校 長 對 特 教 的 信 念 與 態 度 , 深 深 影 響 他 們 對 特 殊 學 生 的 接 納 程 度 , 接 受 研 究 的 校 長 漸 漸 了 解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融 合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 否 則 在 隔 離 的 環 境 中 , 無 法 發 展 出 人 際 關 係 。
( 二 ) 與 家 長 的 互 動 : 這 些 校 長 不 認 為 社 區 支 持 團 體 對 其 特 教 推 行 有 所 影 響 , 反 而 是 家 長 個 人 或 家 長 會 對 特 教 影 響 較 大 。
( 三 ) 專 業 知 識 : 並 非 每 位 校 長 的 職 前 訓 練 都 是 特 殊 教 育 , 因 此 特 教 的 知 識 大 半 來 自 於 就 職 後 的 自 我 充 實 或 從 經 驗 中 學 習 , 願 意 不 斷 學 習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二 、 在 過 程 向 度 上
( 一 ) 促 發 改 變 的 力 量 : 在 初 辦 融 合 教 育 時 , 應 給 普 通 教 師 和 特 教 教 師 信 心 與 支 持 增 強 改 變 的 動 力 。
( 二 ) 授 權 與 建 立 團 隊 : 校 長 主 要 的 功 能 是 引 導 理 念 並 成 為 精 神 上 之 領 導 者 , 特 教 召 集 人 應 善 於 溝 通 協 調 , 而 學 校 特 教 運 作 之 成 功 , 在 於 校 長 是 否 能 夠 給 予 足 夠 的 資 源 與 空 間 ; 在 融 合 教 育 中 , 召 集 人 的 作 為 , 深 深 影 響 到 普 通 班 教 師 對 特 教 學 生 的 接 納 態 度 。
三 、 在 教 育 規 劃 上 : 職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安 置 , 對 中 學 階 段 的 特 教 學 生 十 分 重 要 , 應 在 就 學 期 間 為 學 生 畢 業 後 的 轉 銜 做 好 準 備 。
我 們 可 從 以 上 結 果 , 獲 得 以 下 啟 示 :
一、校 長 對 特 殊 教 育 的 信 念 和 態 度 是 影 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作 為 的 關 鍵 因 素 。
二 、 在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融 合 教 育 中 , 校 長 的 角 色 是 精 神 之 領 導 者 。
三 、 在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時 , 校 長 的 角 色 是 被 動 的 而 非 主 動 的 。
四 、 校 長 依 賴 核 心 團 隊 提 供 協 助 與 諮 商 , 而 非 第 一 線 從 事 工 作 推 動 。
研 究 者 認 為 , 社 區 的 溝 通 協 調 仍 不 能 少 。 E p s t e i n
( 1 9 9 0 ) 認 為 身 為 特 殊 教 育 領 導 者 ,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必 須 持 續 和 社 區 保 持 一 持 續 的 對 話 。 除 了 父 母 和 支 持 者 以 外 , 還 須 對 社 區 成 員 說 話 , 他 需 要 證 明 教 育 、 訓 練 和 學 校 後 教 育 , 對 障 礙 學 生 於 社 區 生 活 的 貢 獻 ; 他 需 要 對 沒 有 障 礙 學 生 的 家 長 證 明 , 她 們 孩 子 的 教 育 和 學 習 將 如 何 被 同 樣 正 向 的 影 響 ; 並 努 力 爭 取 地 方 資 源 , 統 整 社 區 資 源 以 協 助 學 校 發 展 ,
提 高 家 庭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 引 自 林 純 真 , 2 0 0 4 ) 。
研 究 者 認 為 校 長 既 是 領 導 者 , 亦 是 執 行 者 , 因 此 校 長 需 要 具 備 特 殊 教 育 的 知 識 , 應 具 備 帶 動 者 的 角 色 ; 需 要 了 解 特 殊 教 育 的 法 令 , 校 長 應 具 備 法 律 執 行 者 的 角 色 ; 需 要
了 解 如 何 督 導 特 殊 教 育 的 實 施,校 長 應 具 備 督 導 者 的 角 色。
一 、 帶 動 者 的 角 色
N e v i n ( 1 9 7 9 ) 是 第 一 個 提 出 , 要 求 普 通 教 育 管 理 者 ( 尤 其 是 負 責 人 ) 的 能 力 之 一,便 是 具 備 與 特 殊 教 育 計 畫 有 關 的 管 理 能 力 。 B u r r e l l o 和 Z a d n i k ( 1 9 8 6 ) 認 為 在 特 殊 教 育 方 面 可 把 主 要 能 力 分 類 成 為 三 種 ︰ 一 種 是 特 殊 教 育 的 基 礎 知 識 , 一 種 是 有 關 特 教 的 法 律 工 作 知 識 , 另 一 種 是 最 佳 實 踐 並 能 起 作 用 的 知 識 。 校 長 須 對 與 特 殊 教 育 有 關 的 眾 多 職 責 負 責 ( J a c q u e l i n e ﹐ S a n d r a & L o v e n i a ﹐ 2 0 0 4 )。
B u r r e l l o 和 Z a d n i c k ( 1 9 8 6 ) 認 同 校 長 對 在 如 何 提 供 有 效 領 導 , 解 決 衝 突 , 評 價 有 效 計 畫 並 且 確 定 人 員 功 能 和 資 格 等 方 面 的 知 識 十 分 需 要 。 校 長 即 使 可 能 授 予 大 多 數 職 責 , 但 為 了 提 供 有 效 的 監 督 管 理 , 應 該 對 特 殊 教 育 每 項 工 作 有 所 了 解 。
對 特 殊 教 育 有 基 本 的 了 解 , 方 能 有 效 帶 動 與 領 導 , 所 以 是 校 長 執 行 特 殊 教 育 計 畫 的 根 本 角 色 職 責 。
二 、 法 律 執 行 者 的 角 色
校 長 推 動 特 教 工 作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法 令 的 知 識, 當 今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支 援 , 通 常 最 多 只 是 被 一 個 主 要 培 養 訓 練 計 劃 要 求 的 一 門 綜 合 的 部 分 法 律 課 程 而 已( J a c q u e l i n e ﹐S a n d r a
& L o v e n i a ﹐ 2 0 0 4 )。 H i r t h 和 V a l e s k y ( 1 9 8 9 ) 發 現 特 殊 教 育 的 很 多 管 理 者 和 監 督 人 沒 有 要 求 需 要 有 效 且 高 效 率 地 執 行 他 們 的 工 作 特 殊 教 育 法 令 的 基 礎 知 識 。 B u r r e l l o 和 Z a d n i c k ( 1 9 8 6 ) 認 為 負 責 人 具 體 且 必 要 的 能 力,包 括 具 備 合 法 過 程 的 知 識 和 解 釋 聯 邦 和 州 法 律 的 能 力 。 B a t e m a n 和 B a t e m a n ( 2 0 0 1 ) 甚 至 建 議 在 生 理 殘 障 與 學 生 有 關 的 聯 邦 規 章 的 實 施 過 程 中 , 討 論 負 責 人 的 角 色 。
在 國 內 對 於 特 教 學 生 受 教 權 及 相 關 權 益 的 維 護 , 有 特 殊 教 育 法 予 以 保 障 , 但 對 於 遵 守 度 卻 未 嚴 格 要 求 , 亦 未 有 明 確 條 文 約 束 , 其 原 因 也 許 是 不 諳 法 令 , 也 許 是 礙 於 學 校 客 觀 因 素 , 而 功 效 不 彰 , 因 此 對 於 校 長 在 特 殊 教 育 法 令 方
面 有 訓 練 的 需 要 , 是 十 分 明 顯 的 。 三 、 督 導 者 的 角 色
L e i b f r i e d ( 1 9 8 4 ) 認 為 培 養 和 使 全 校 人 員 接 受 融 合 變 得 容 易 是 使 校 長 感 到 有 壓 力 的 角 色 。 Z a d n i c k ( 1 9 9 2 ) 認 為 教 育 監 督 的 角 色 是 包 括 評 估 、 鑑 定 教 師 能 力 。 學 校 校 長 將 是 一 個 良 師 成 功 的 基 本 部 分 ( J a c q u e l i n e ﹐ S a n d r a &
L o v e n i a ﹐ 2 0 0 4 ) , G a m e r o s ( 1 9 9 5 ) 認 為 特 教 學 生 學 問 上 競 爭 的 能 力 , 在 有 規 律 教 育 的 教 室 方 面 必 須 被 考 慮 。 因 此 校
長 必 須 做 好 努 力 , 提 升 能 力 , 扮 演 好 透 過 監 督 , 引 導 教 師 優 秀 教 學 , 提 升 特 教 學 生 成 就 的 角 色 。
校 長 除 具 備 領 導 者 、 支 持 者 、 訓 練 者 、 計 畫 者 、 協 調 者 、 管 理 者 、 評 鑑 者 外 , 亦 應 具 備 督 導 者 、 帶 動 者 、 法 律 執 行 者 、 監 督 者 的 角 色 。
綜 合 以 上 第 二 節 與 第 三 節 所 述 , 研 究 者 認 為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推 展 的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角 色 , 應 可 歸 納 成 五 個 向 度 , 內 容 如 下 :
一 、 領 導 與 倡 導
一 個 學 校 , 校 長 的 領 導 作 風 深 深 影 響 著 學 校 的 行 政 運 作 方 式 、 教 學 與 學 習 氣 氛 , 也 實 實 在 在 的 影 響 著 老 師 的 教 學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 領 導 要 帶 人 帶 心 、 校 長 要 洞 識 學 校 組 織 文 化 , 了 解 學 校 成 員 的 能 力 、 需 求 、 動 機 及 彼 此 互 動 關 係 , 以 作 為 領 導 的 依 據 ( 林 明 地 , 民 8 8 ) 並 做 好 領 導 者 的 角 色 示 範 。 學 校 的 發 展 與 校 長 的 專 業 知 能 又 息 息 相 關 , 在 融 合 教 育 倡 行 的 時 代 裡 , 校 長 更 必 須 具 有 特 教 專 業 知 能 與 理 念 , 並 且 常 在 公 開 場 合 宣 導 , 校 長 不 宜 再 是 校 務 最 終 的 決 策 者 , 而 應 調 整 為 學 校 領 航 員 , 領 導 教 師 、 家 長 、 社 區 民 眾 , 共 同 建 構 及 發 展 特 教 願 景 , 讓 每 ㄧ 位 學 生 都 能 獲 得 教 育 機 會 並 得 以 發 展 。
二 、 計 畫 組 織 與 管 理
每 個 組 織 都 要 面 對 四 個 問 題 : 環 境 的 變 化 、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 個 人 或 團 隊 活 動 的 協 調 、 組 織 共 同 價 值 與 信 念 的 維 持 , 有 遠 景 的 領 導 者 能 夠 充 分 發 揮 這 種 功 能
( S a s h k i n ﹐ 1 9 8 8 ) ; 校 長 既 是 教 學 領 導 者 , 也 是 行 政 管 理 者 , 校 長 應 強 化 學 校 教 育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特 殊 教 育 管 理 之 能 力 , 並 重 視 特 教 學 生 身 心 需 求 , 提 供 適 性 的 教 育 環 境 ; 積 極 參 與 擬 定 特 殊 教 育 計 畫 , 主 持 特 教 推 行 委 員 會 , 重 視 教 學 資 源 的 運 用 與 管 理 , 以 及 遵 行 特 教 法 制 規 章 , 以 確 保 學 生 教 育 權 益 。
三 、 支 持 與 激 勵
校 長 可 建 構 將 來 發 展 藍 圖 , 提 出 前 瞻 遠 景 , 並 傳 遞 給 成 員 , 並 對 組 織 成 員 深 具 信 心 , 鼓 勵 見 賢 思 齊 , 鼓 舞 有 才 能 的 教 師 發 揮 所 長 , 營 造 開 放 學 習 型 環 境 , 創 新 思 考 , 鼓 勵 經 驗 傳 承 , 時 時 自 我 進 修 。 M i c h a e l G . F u l l a n ( 1 9 9 1 ) 在 「 教 育 改 變 的 新 義 ( T h e N e w M e a n i n g o f E d u c a t i o n a l C h a n g )」 裡 提 到 , 在 學 校 的 改 造 過 程 中 , 校 長 居 於 關 鍵 樞 紐 的 地 位 , 假 如 沒 有 校 長 明 白 清 楚 的 支 持 , 單 靠 老 師 是 無 法 成 功 的 ; 校 長 要 作 士 氣 的 激 勵 者 , 諸 如 : 鼓 勵 特 教 教 師 編 訂 教 材 、 製 作 教 具 ; 提 供 進 修 機 會 、 鼓 勵 教 師 成 長 ; 爭 取 資 源 , 隨 時 提 供 有 效 支 援 : 適 度 提 供 激 勵 與 保 健 因 素 , 讓 教 師 既 能 投 入 也 能 深 入 於 教 學 領 域 。
四 、 溝 通 與 協 調
校 長 要 使 整 個 單 位 行 政 業 務 有 圓 滿 的 發 展 , 溝 通 與 協
調 是 必 須 的 ; 校 長 在 校 務 經 營 上 應 扮 演 意 見 溝 通 者 和 協 調 者 的 角 色 ( 張 素 貞 , 民 8 9 ), 多 廣 徵 教 師 意 見 , 尤 其 與 教 學 相 關 之 措 施 或 活 動 , 更 宜 先 徵 詢 教 師 意 見 ; 校 長 並 且 協 助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 凝 聚 特 教 團 隊 成 員 的 共 識 , 發 揮 協 調 功 能 , 使 學 校 的 普 通 教 育 和 特 殊 教 育 相 互 支 援 ; 也 要 協 調 教 師 、 家 長 、 行 政 人 員 建 立 彼 此 間 的 良 性 互 動 , 維 護 受 教 者 權 益 。
五 、 督 導 與 評 鑑
江 文 雄 ( 民 8 7 ) 認 為 校 長 考 評 校 務 , 應 設 計 一 套 客 觀 、 公 平 、 容 易 實 施 的 標 準 , 採 量 化 、 質 化 評 鑑 , 建 立 校 內 特 教 自 評 機 制 , 做 好 本 位 管 理 ; 先 自 評 後 考 核 , 亦 可 針 對 學 校 行 政 事 務 當 中 一 、 兩 項 , 做 徹 底 而 深 入 的 瞭 解 。 本 研 究 指 的 校 長 評 鑑 督 導 , 是 以 學 校 效 能 評 鑑 角 度 來 看 , 其 重 點 在 於 學 生 學 習 的 表 現 、 教 學 品 質 、 環 境 規 劃 、 家 長 參 與 、 教 師 工 作 滿 意 度 、 課 程 安 排 、 學 校 氣 氛 , 計 畫 擬 定 等 層 面 ( 郭 昭 佑 , 2 0 0 0 )。 換 言 之 , 評 鑑 督 導 的 目 的 , 即 在 於 積 極 促 進 特 教 專 業 領 域 間 對 話 , 改 進 特 殊 教 育 過 程 以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 對 於 繼 續 努 力 或 改 善 的 方 向 有 很 明 確 的 指 引 作 用 。
校 長 應 主 導 並 鼓 勵 教 師 具 有 進 步 的 特 殊 教 育 理 念 , 促 使 融 合 教 育 普 遍 在 一 般 學 校 內 實 施 , 提 供 特 教 學 生 平 等 的 教 育 機 會 , 讓 特 教 學 生 學 習 成 長 , 獲 得 正 確 的 態 度 、 技 能 和 價 值 觀 , 以 提 升 特 教 學 生 成 就 , 保 障 全 體 學 生 的 教 育 權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