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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表揚優秀主計人員要點第四點、
第五點
四、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主計人員應公開評審,逐級保舉,從嚴審 核,寧缺勿濫,並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除主計長專案 保舉人員外,各單位每年保舉人數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總處公務預算處、綜合統計處、國勢普查處得各保舉二 名。綜合規劃處、基金預算處、會計決算處、主計資訊 處得各保舉一名。行政支援單位比照本點各款所列保舉 標準遴薦。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現有主計人員人數未滿十人者,以五年 保舉一名為限。
(三)除以上二款外,其他各一級主計機構保舉人數標準計算 如下:(N 表保舉當年度現有主計人員人數,保舉人數標 準取整數,計算不足整數時,得保留至次年度累計。當 年度保舉人數扣除當選人數後,如有未用完之保舉名額,
得保留至次年度計算使用。)
1、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十人以上至五○人者,每年得 保舉人數以不超過現有主計人員人數之百分之二 為限,不足整數時,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計 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扣除該年度當選人數後數值 +N*0.02】
2、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至一○○人者,
其五十人除依前目百分之二計算外,餘則以百分之 一計之,不足整數時,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
計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扣除該年度當選人數後數 值+(50*0.02)+(N-50)*0.01】
3、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一○一人以上至五○○人者,
其一○○人除依前二目計算原則外,餘則以千分之 五計之,不足整數時,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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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扣除該年度當選人數後數 值+(50*0.02)+(50*0.01)+(N-100)*0.005】
4、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五○一人以上至一○○○人者
,其五○○人除依前三目計算原則外,餘則以千分 之三計之,不足整數時,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
【計算公式:前年度計算數扣除該年度當選人數後 數值+(50*0.02)+(50*0.01)+(400*0.005)+
(N-500)*0.003】
5、現有主計人員人數在一○○一人以上者,其一○○
○人除依前四目計算原則外,餘則以千分之一計之
,不足整數時,得累計以後年度計算之。【計算公 式:前年度計算數扣除該年度當選人數後數值+(
50*0.02)+(50*0.01)+(400*0.005)+(500*0.003
)+(N-1000)*0.001】
各一級主計機構可就其所屬人員當年度辦理重大主計業務 具有特殊貢獻及績效者,得不受上開保舉人數規定之限制,予以 保舉之。
五、各級主計機構保舉優秀主計人員,每年辦理一次,並應於每年十 月開始辦理,各一級主計機構應於報送期限內,彙核填具總處所 定之表件資料函報總處,由總處人事甄審委員會遴選後陳請主計 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