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九 契約書
委託辦理內政部移民署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契約書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甲方),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內政部移民 署廣平大樓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全名】(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並 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履約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內政部移民署廣平大樓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全 名】。
第二條 甲方之權利義務
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提供
(一)土地(詳附件 1,地籍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臺北市廣州街 15 號。
地號:南海段五小段 476。
面積:3353.93 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土地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出租土地予甲方,並提供乙方 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 明: 。)
(二)建物(同附件 1,建物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臺北市廣州街 15 號。
建號:79 建字第 0715 號。
面積:22989.38 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建物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出租建物予甲方,並提供乙方 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 明: 。)
(三)設施及設備:甲方無償提供乙方使用。
設施:(例如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配膳室等)。
設備:(例如電腦、冷氣及桌椅等)。
二、前款以外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 使用必要者,甲方得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以無償方式提 供,或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逕向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借用或租用。
三、甲方應主動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共同提供乙方於本契 約期間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相關行政支援;場地管理機 關並應依相關規定,定期辦理公安、消防及遊戲設施等檢 查,並繳納相關費用。
四、甲方應依教育部補助各該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五、甲方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定期辦理財務、會計審
查,並應依第二項規定公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財務資訊。
第三條 乙方之權利義務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乙方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及相關工作如下:
(一)乙方應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教保服務及相關工作。
(二)乙方履行本契約,應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並自為權 利義務主體。
(三)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生債權或債務之部分或 全部讓與第三人;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履行本契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 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乙方履行本契約,於必要時,應由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 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前往甲方或審議會列席說明。
(六)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 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而減少或免除。
(七)乙方不得將本契約移轉、分包或轉包。
(八)乙方不得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地點進行教材之宣傳及推 銷等商業性活動,及本契約約定以外之工作及業務。
(九)有關所得稅稅捐扣繳或繳納,由乙方依所得稅法及相關 稅法規定辦理;其相關責任歸屬乙方,與甲方無涉。
二、乙方應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投 保火險、職業災害及團體意外保險項目。乙方人員因履行本 契約所致之人體傷亡、財物損失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 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資料保密
(一)乙方對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幼兒、家長、教保服務人員 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資料,負保密義務;其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如有不 當使用,致侵害甲方、幼兒、家長、教保服務人員及其 他服務人員或其他第三人權益時,應由乙方處理,並負 一切法律責任。
(二)本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 將本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三)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影音資料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
不得無故洩漏。
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維護與管理
(一)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負維護及 保管責任,其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契約期間之修繕維 護,應以營運成本支應;至契約期間屆滿時有修繕必要 者,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規定,以書面事先向甲 方提出申請,由甲方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財 產有增減時,應依相關公產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以辦理職 場教保服務中心教學及行政使用為限。
(三)本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契約時,甲方提供之 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除已屆使用年限者,應依相 關規定報廢外,其餘如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照原數量 及規格照價修護、補足或照市價賠償。
(四)本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將代 管及以營運成本購置之財產返還並點交予甲方,不得要 求任何補償;經甲方通知限期點交返還,屆期未點交返 還者,乙方同意甲方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五)乙方應對其履約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及履約方法之 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六)乙方之履約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有發生危險或意外 事件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 即採取搶救及復原;如有發生損害時,應對受損害之人 員予以賠償。
第四條 甲方及乙方共同義務
甲方及乙方應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方提供之設施及設備,於締結契約後,雙方應會同清點,並 由甲方製作財產清冊移交乙方。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之使用情形,甲方得定期 或不定期派員檢查,乙方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 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之權利。
第五條 經費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營運成本之計算及補助請領規定如下: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營運成本,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計 算。
二、本契約期間之營運成本,依前款規定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以下 同)
_______________元。
三、就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每人每學期領取本辦法、幼兒 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 同之就學補助,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 重複請領各地方政府所定就讀幼兒園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四、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經費,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日前,掣據請領。
五、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按本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支用、核 撥及結報事宜。
第六條 辦理年限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期間自一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三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 教保服務內容
乙方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及 本辦法相關規定,提供下列教保服務: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 等發展能力,及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與積極學習 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乙方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教保活動課程應以統整方式 實施,不得採分科教學或進行才藝課程,並應於本契約期間內,申 請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之輔導計畫。
第八條 教保服務對象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服務之幼兒共 30 人,其招生應依下列規定 為之: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招收員工之子女、孫子女。另得 依同條第六項規定收托與甲方簽訂參與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 契約之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 女。
二、上述幼兒招收後仍有餘額,得再依序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及一般 幼兒。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於開辦後一個月內,於全國幼兒園幼生 管理系統登載幼兒資料。
第九條 教保服務時間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 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 等,每學期開學前,得停止服務五日,並列入年度行事曆。
服務日之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並得 視家長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第十條 收退費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規定辦理收退費: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
二 歲 以 上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幼 兒 每 人 每 月 應 繳 交 之 費 用 為 __________元。
二、前款費用之繳交方式及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差額,依本辦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向家長收取第一款以外費用之必要時,應 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就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因中途就讀、離開職場教保服 務中心、因故請假或依法令停課者,其收費及退費事宜,應依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執行前項規定發生債權或債務糾紛時,應自 行協調;雙方協調未果者,應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 會計財務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財務處理,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 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 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專帳處理,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應公告財務
資訊於資訊網站。
第十二條 人員之僱用及組織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僱用規定 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應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 定辦理。
二、依前款規定僱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
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應以乙方 名義僱用,且至遲應於僱用後三十日內,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 報系統登載相關資料,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 副知甲方;人員異動時,亦同。終止或解除僱用契約時,由乙 方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 之配偶、三等內血親、姻親擔任: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負責人。
(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所屬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 事。
第十三條 人事管理
乙方提供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教保服務,不得僱用違反就業服 務法、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消極資格之 人員。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對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 資應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薪資支給規定,
發給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薪資,並納入僱用契約。
第十四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結果後 14 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於 締結本契約時,檢具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證明。保證金於本契約屆滿 且乙方無違約情事時,無息退還;如乙方違約以致終止本契約時,
則全數沒收之。
乙方得以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三、郵政匯票。
四、無記名政府公債。
五、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六、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七、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八、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保證金以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方式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甲 方為受款人;以第五款至第八款方式之一繳納者,應依其性質,分 別記載甲方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第十五條 管考機制
乙方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接受甲方不定期檢查,發現 檢查結果不佳時,乙方應限期改善。
第十六條 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之:
一、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相關法令有修正者,甲方得斟酌情形修正 本契約內容。
二、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修正之請求:
(一)契約內容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
(二)政策、法令、締約主體變更,或補助經費預算經刪減。
(三)服務需求變更。
(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變更。
(五)不可抗力情事發生。
(六)其他甲方或乙方提出之事由。
第十七條 契約之續辦
甲方得視員工子女、孫子女需求於本契約屆滿三個月前,通知 乙方提出後續二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甲方同意後繼續辦理。
第十八條 契約之終止
甲方未於前條所定期間通知乙方申請續辦,或乙方申請續辦未 經甲方同意者,本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並由甲方公告之。
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辦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 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一、違反本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勞動基準法、本辦法或契約,
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其正常運作,並損及 幼兒權益。
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其經營及幼兒、教保 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之情事。
四、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委託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貸。
依本契約屆滿後終止,或依前項情形終止本契約之職場教保服 務中心,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移交,且其各項稅捐、維修、
行銷、人事、清潔、維謢、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 及其他相關費用,應於終止後 60 日內結清。
第十九條 契約之損害賠償
甲方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本契約,致甲方有損害時,乙方應 賠償之。乙方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亦同。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雙方免於因本契約之履 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 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甲方於乙方履約時,發現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違反法 令者,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屆期不改善者,甲方應依前 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契約爭議之處理
違反本契約或其爭議,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約罰則: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情形者,依該規定辦理。至其餘未依本 契約規定辦理,經甲方通知乙方或其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限期改 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每超過一個工作天,乙方須支付甲方一千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雙方合 意之方式處理。
三、前款爭議發生後,乙方依法應提供教保服務,及本契約與爭議 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 意無需履約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契約消滅之處理
本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 務即消滅,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履約期間雙方 協調與本契約有關事項。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
三、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應 共同遵守本契約;如有違反,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得建請乙方 更換之,並得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資料送達方式
(一)除本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 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
除經事前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
乙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當事人之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前款之規定,
以書面通知對方;他方如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 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者,視為已送達對方。
五、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與第三人產生債務糾紛,於收受法院 之假扣押或執行命令扣押其營運費用時,乙方營運之職場教保 服務中心不得藉此停止教保服務;如發生損害,並應由乙方負 責賠償。
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本辦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七、經營計畫書為本契約之附件。
八、本契約一式 3 份,甲、乙雙方執正、副本各 1 份,一份送各該 主管機關留存。
九、本契約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甲方為國營事業或地方公營事業者,應以甲方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鐘景琨
地址:_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__
乙方:○○【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