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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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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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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文件類別 程 序 書 編號 2700-P3-文件編號

文件名稱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辦法 辦法 辦法

制修單位 安全衛生管理室

制 修 訂 記 錄

版次 日 期 制 修 訂 要 點 維護者 1 96.07.01 制定

2 101.03.21 修訂【版本樣式修正;條文全修正(43 條修正為 16 條)】 陳佳銘

(2)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安全衛生管理室 制定 101.03 二版

第一條 目的

建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與運作流程,供承攬商遵循並預防 可能之危害因子,維護院內環境及人員之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對象

所有院區(泛指奇美醫療體系)之工程類(營建、水電、資訊、空調、

消防、升降機、營繕、裝修、機械、電機等施工或組立安裝或試車、

維護保養等)、財物類(設備維修、安裝等)、勞務類(如清潔、保全、

其他醫療服務等)或各項活動由外院人員承包相關作業(如園遊會等) 皆屬之。

本規範適用對象包括:

(1)承攬本院各項工程或進入院區作業之承攬商(含再承攬)人員,以 及各院內常駐之承攬商人員。

(2)前款所述之承攬商其下游配合供應廠商或人員等,含再承攬商所 屬勞工、

臨時工等,具相互承攬關係之承攬商皆為此辦法的適用對象。

(3)如承辦單位建議之施工項目得免提出施工作業申請,但仍應遵守

「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履行雇主之責任。。。。

第三條 工作職責

1. 院長室:核決「施工作業申請表」,監控管理各權責單位推動與執行狀況。

2. 企劃管理部:協助推動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定期召集相關單位執 行稽核工作。

3. 安全衛生管理室:(1)施工作業申請表之審核(2)開工前的危害告知宣導(3) 督導承攬商教育訓練及審核各項作業申請及執行罰扣規定(4)執行現場 安全稽核(5)配合重大事故之通報(6)意外事故調查。

4. 總務室:督導院區保全執行確認承攬商人員並管制車輛進出。

5. 工務室: (1)協助承攬商各項進院之機具設備安全性及用電安全管控(2)協 助告知及確認施工作業之「工作場所環境」、「可能危害因素」等(3)指定 人員與承攬商工作協商聯繫及配合督導安全衛生相關之作業(4)針對夜 間、假日或緊急搶修施作之工程配合指派人員監工(5)完工確認。

(3)

6. 委託、請購(設備)單位:(1)協助告知及確認施工作業之「工作場所環境」、

「可能危害因素」等(2)完工確認。

7. 資材室: (1)於承攬契約簽訂時配合將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納入合約 中供承攬商遵循辦理(2)完工付款前確認及驗收。

8.

外包委員會:配合協助監督各業務管理單位依循本辦法之執行。

第四條 第四條 第四條

第四條 各單位權責表 各單位權責表 各單位權責表 各單位權責表

詳如【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作業各單位權責表】所示。

第五條 第五條 第五條

第五條 總則 總則 總則 總則

1. 本規範是依據政府頒布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之內容所制定。

2. 承攬商於簽訂合約時同時完成簽署「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承諾書」,若該工 程涉及 2 種工種以上之案件(如室內裝修工程),承辦單位應於開工前召 開施工前工程協調會議,並由安全衛生管理室宣達承攬商(含再承攬)有 關承攬工作環境危害因素、約定承攬作業之重點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以 及提送各項施工申請資料(如施施工工作作業業申申請請表表)),且遵守承攬商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其有效期限至契約屆滿或工程驗收完成時止。

3. 承攬商須瞭解本院工作環境及潛在危害因素,且遵照勞工安全衛生相關 法規之規定,於作業時對所屬員工需提供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防護措施,並於工程/作業前予以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相關 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所需之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如下:

(1) 作業前危害告知教育訓練。

(2) 特殊作業人員證照資格訓練(例: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缺氧 作業人員、堆高機作業人員…等),並依照法規定期完成複訓時數,

留存紀錄備查。

(3) 施工區緊急應變、避難逃生教育訓練(例:火警、地震…等)。 4. 承攬商對本院之工作環境及潛在危害因素等如有不瞭解之處,可由監

造、設備管理單位、現場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等單位,並應於作業前問 明確認並告知相關作業人員後,方可進行作業。

(1) 院內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室人員、承辦單位進行宣導告知。

(2) 新建(擴建)工程:監造單位、承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工務室人員 進行宣導告知。

5. 承攬商及工作人員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附 屬法規,並遵守合約及本管理辦法之規範。

6. 承攬商應訂定所承攬之工程於施工時的工作安全守則與標準作業程序,

並遵照院方所建議之工法規範進行施工。

例如:管路裝修時破壞、貫穿(隔間或建築區劃)應進行防火填塞;隔間應 採防火、耐燃材料並延伸至樓頂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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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承攬商欲申請進行消防檢修作業時,需附消防 CO2及化學系統安全作業 規範及辦法。

第六條 第六條 第六條

第六條 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 申請程序

1. 承攬商於入院工作前,應簽訂「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承諾書」及提送「施施 工作工作業業申申請請表表」等相關文件送交安全衛生管理室審核。

2. 承攬商應於施工前備齊下述文件及格式、內容,繳交給院方安全衛生管 理室審查。

(1) 施工作業申請表【附件 01】

(2) 依法規規定視承攬商規模,檢附勞工安全衛生資格證照(勞工安全 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例如:公司人數未滿 30人者應設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 名。

(3)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承諾書(含再承攬)【附件 02、03】

(4) 承攬作業人員名冊(含保險資料)。【附件 04】

(5) 危害告知紀錄單【附件 05】。 (6) 特殊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證明文件。

(7) 特殊作業檢點表(動火/吊掛/缺氧及侷限空間/高架/活線作業)【附件 06~13】。

(8) 其他經院方議決需檢附文件(如施工防護計畫書)。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一般性規定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一般性規定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一般性規定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一般性規定

1. 承攬商負責人負承攬作業部分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所規定雇主之責 任。

2. 施工作業日之前,承攬商須會同院方監造單位、施工現場單位、安全衛 生管理室及相關單位召開該工程之工程協調會議,承攬商需於會議中詳 實呈報如何施工、作業內容方式、安全防護措施等,並同時與院方相關 單位協調必要之配合事項,該會議記錄須妥善留存與備查。作業內容如 有變更,承攬商須主動告知監造單位及安全衛生管理室,院方得視情況 再次召開施工安全會議討論安全衛生事項。

3. 承攬作業期間,承攬商需親自或指派監督人員,督導作業並負責施工及 作業期間的安全衛生管理工作與實施自動檢查,並配合院方安全衛生事 務之推行。

4. 承攬商不得僱用偷渡、非法入境或未經勞委會核准之外籍或無勞保資格 之勞工,以及本院認為不適任者。

5. 承攬商所雇用之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入本院施工:

(1)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2)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3)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4)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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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勞委會公告不得從事工作之人員認定者。

6. 本院對於前款所述之勞工有查驗之權利,承攬商不得拒絕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院方可依照「勞動基準法」之內容規範辦理查驗。

7. 承攬商應為所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含臨時工),如其所僱用之勞工 發生工作傷亡,應擔負雇主及全部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本院負責賠償或補償。

8. 承攬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毀損本院設施設備或使本院員工、病人、家屬或 訪客等人員傷亡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9. 承攬商之組織規模,若達法令要求應報勞動檢查機關時,應於報備後,

影印乙份送交安全衛生管理室備查。

10.承攬商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如由本院提供者,其自動檢查、重點 檢查、定期檢查或檢點等仍由承攬商依法規規定實施,並負責保養維修 工作,而上述之各項檢點檢查之紀錄,應送交本院安全衛生管理室備查。

11.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承攬或在同一工作場所承攬作業時(即共同作業之 型態),應互推一人為代表,連帶負責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若互推代表 發生困難時,以統包承攬商為優先擔任者,若無統包則採抽籤方式決定。

12.於本院施工需於施工現場張貼核可之施工申請單、危害告知紀錄單、自 主檢查表備查、施工告示牌(如附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如附件)。

13.有關成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之規定,防止職業災害之產生,承攬商 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9 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之規定,該規定亦為合約之一部份。

14.承攬商於每日收工前對作業場所應自行整理清除廢棄物、施工所剩物料 及機具設備等應放置整齊,並應指定專人負責巡視各項設備及設施等安 全無虞後始可離院。

15.施工後廢棄物清理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辦理,如需暫置本院,均應經本院 同意始可放置。完工後施工廢料等應立即清除,如規定實間內未予以清 除,本院可自行雇工清除,但其費用將由工程款或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 除。

16.承攬商須將工區及物料置放環境整理整頓在乾淨整齊良好狀況,現場施 工物料及機具由承攬商自行保管。

17.承攬商應備妥各類工作安全所須之防護圍籬及相關防護具,應使其功能 正常及維持數量充足。

18.承攬商之工作人員未配戴或穿戴防護具,或安全設施不足,或承攬商人 員之作業方法,經本院人員認為足以破壞本院設備或危害人員安全衛生 時,得隨時令其停止工作,直至危害因素完全消滅為止。

19.承攬商為作業需要使用各類機械、手工具、用具、電氣器材等皆符合主 管機關有關安全標準之要求,經本院人員查核認為不符勞工安全衛生要 求時,得隨時令其立即更換前述設備工具或停止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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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承攬商於院區內各項工程及作業如需使用水電、空調、營繕等,應按相 關規定申請辦理,非經本院工務室同意,不得任意使用。

21.承攬期間承攬人應自備適用之滅火器等消防設施設備,以備緊急狀況之 使用。

22.承攬商之工作人員應瞭解其操作使用方法,並應配合院方要求進行緊急 應變演練。

23.如有借用/使用本院滅火設備屬耗材者,承攬商應無條件更新歸還。

24.承攬商須宣導與嚴格禁止施工/作業人員於本院區內吸煙、喝酒、飲用含 酒精成份飲料(如保力達、維士比等)、興奮劑或其他之違禁藥品、毒品。

施工區域查獲上述物品之殘渣或空瓶亦視為違反規定,將依規定予以罰 扣,若屢勸不聽者將禁止該員入院作業。

25.承攬商之工作人員操作危險性機械設備如: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 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提升機、吊籠、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 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或使用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或進入缺氧作 業場所(侷限空間)、搭設施工架組配、鋼構作業等,承攬商須採用具受 訓合格證書 (定期接受回訓)之人員進行作業。

26.前述之合格證書不得提供不實(例:他人、其他公司)之結業證書或有 欺瞞之行為,且應於開工前主動將設備合格證與人員結業證書等證明文 件,送交院方安全衛生管理室查核。

27.承攬商於每日施工前應召集當日進場施工人員,舉行工具箱會議,進行 現場危害告知、安全衛生事項等宣導,並將該會議記錄繳交院方安全衛 生管理室存查。

28.承攬商人員及其所僱勞工進入院區施工作業時,須穿著原公司制服、背 心或配戴本院給予之工作證以利辨識,如有夜間戶外作業需求時,應加 裝反光條於施工背心上以利辨識與增加安全性。

29.基於安全考量,施工人員需視作業需求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不可穿 著拖鞋、涼鞋、短褲等暴露腳部及容易受傷之鞋類進入院區作業。

30.承攬商人員與院方人員溝通安全衛生等事項時須保持禮貌及良好態度,

若有不配合或發生暴力事件者將依規定辦理。

31.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應避免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之場所,而未能免 除時,應以管路包覆固定或以架空方式配設等保護措施行之,架空配設 時,其高度不得被出入之人、車、物品碰觸。

32.用電器具應接近電源開關箱或分電盤且乾燥之處,不可置於濕潤、油污 或低漥易積水之處。若置於室外露天處,需使用防雨防水侵入之蓋板或 設置電氣開關箱等措施,每日收工及遇雨天時,應將用電器具覆蓋或移 入室內,以防止感電事故,每日開工前及雨天後,對電氣(器)設備等應 詳細檢查。

33.開關、插座等之護蓋嚴禁取下,插座需以插頭插入使用,開關則需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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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接妥鎖緊,禁止以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鉤掛於開關保險絲之方式接用 電源(含使用之延長線),每一分路電源開關或插座禁用兩迴路以上(含 兩迴路)之用電器具。

34.有意外接觸或接近電器裝置,致有感電之虞時,承攬人應設置必要之安 全防護措施(例:絕緣被覆、護罩、漏電斷路器、接地、警告或禁止標 示等),嚴禁人員冒險行為。

35.電源開關箱、用電氣具及線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並設置適 當之滅火器。

36.在濕潤場所、鋼板鋼筋等可能發生易導電之場所中使用電焊機或用電機 具時,應以絕緣體墊高隔絕並加裝漏電斷路器等安全措施。

37.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始可攜帶入院,未設該項安全保護 裝置者,承攬商應嚴禁攜帶入院使用。(說明: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使電焊機二次迴線電壓僅在電弧發生時間內上升至工作電壓,電弧一旦 中斷,二次迴線電壓應自動降至 25 伏特以下,確保安全性)

38.電焊機與各項用電器具外殼均應接地,接地導線需確實與電源開關接地 銅棒或接地線銜接並鎖緊。電焊機二次側地線,必須直接配接至焊接物 之工作物本體上,禁止配接於其他設備或管架上,地線應使用軟性且絕 緣被覆良好之導線,禁止以鋼筋、角鐵、槽鐵、扁鐵等其他金屬物替代 使用。

39.電氣導線外皮破損或電氣裝置絕緣不良,應立即處理或更換新品,以免 發生危險。電線接頭,應絕緣包覆妥當,禁止使用裸線插接於插座上。

40.工作中遇有線路過熱或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停止使用及切斷電源,並通 知本院工務室人員查看,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後方可重新施作。

41.承攬商工作人員於每日送電前,應執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送電,

每日下班前或暫停工作時,應將電源開關即開關盤門關閉、電源插座拔 出、電纜及各項物料收拾妥當,並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離開。

42.施工使用之電器設備若有使用充電器,需於施工人員在現場時方可進行 充電行為,且附近應有適當之消防滅火設備可取用。

43.施工現場電線應安置妥當、或架高電線,以避免人員絆倒。若造成人員 傷亡之損失賠償,概由承攬商負責。

44.人員或器材(工具、或材料及其他物品)有掉落危險顧慮之開口部(包 括吊料口、建築物屋頂及地板、開挖之孔洞、機坑…:等),應設置護蓋 或護欄,若無法設置護蓋或護欄者,應設置安全網或強制工作人員應拉 安全母索並配戴安全帶。

45.不使用之開口部,應使用強度足夠之護蓋或護欄封閉,並於開口部設置 警告標示。

46.承攬商及工作人員對使用、處置、儲存危害物質及有害物、毒性化學物 質等化學品,均應依法令規範做好各項安全衛生之管制措施,避免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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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不慎造成洩漏或飛濺,傷及施工人員或其他非施工人員。

47.承攬商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等化學品之作業場所應設警 告標示,並注意需通風良好或避免高溫及熱源。實施通風換氣後,對作 業場所亦應先實施「作業環境測定」,經檢測結果符合安全標準值後,始 可進行作業。

48.承攬商對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等化學品之作業人員應主 動提供各類所需之防護具並應督促配戴或穿戴。對危險物、有害物或毒 性化學物質之使用,應說明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圖式標示(例:GHS 危害 物標示)之內容予作業人員知悉,並於實施後留存紀錄備查,另物質安 全資料表(SDS)應張貼於現場或易取得之處。

49.承攬商人員若有使用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或毒性化學物質等化學 品,承攬商應指派其工作性質之作業主管進行現場管理。承攬商之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或毒化 物之管理人員等均應在場執行業務,不得擅離作業場所。

50.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等化學品後之殘液等,不可污染環 境或任意傾倒,應依本院或環保法規處理。如發生環境污染、毀損本院 設施設備或使本院員工、病人或家屬等傷亡時,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 任。

51.載運離院之危害物質,亦應遵照環保及交通法規規定,不得任意棄置,

並應注意運輸安全,承攬人若有任何違規事項,應負起所有法律及賠償 責任。

52.運送安全注意事項:

(1) 裝卸或運送垃圾、廢土、砂石等廢棄物時,應注意避免造成環境污 染。

(2) 運送化學物品應依規定標示、備有 SDS,並有適當防護器具及證明 文件。

(3) 搬運氣體鋼瓶、化學品或機具,應以適當載具運送。

(4) 運送物品應遵守交通部、勞委會、環保署公告之運輸安全規定事項。

53.進入院區時,應遵守醫院相關施工管理規定。

54.承攬商之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及院方之交通指揮及安全標誌指引。

55.不得將廢油、酸鹼及其他化學藥品倒入水溝,以免造成環境污染等公害 問題。

56.消防器材承攬商必須自行準備,並放置於動火作業範圍的附近以防緊急 時可以迅速取用,院區設置之消防器材不得任意移動。

57.當日工作完畢後,應將工作區域內整理清潔;所有作業過程中產生之廢 棄物,承攬商必須自行負責清除。

58.施工所用之材料及工具須放置整齊,不得阻礙通道。

59.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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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機械設備時,需注意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60.施工中,應配戴必要之安全防護器具。

61.注意各種安全、警告、障礙等標誌,並遵守標誌上的指示。

第八條 共同作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1. 成立依據:本工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以下簡稱協議組織)依勞工安全 衛生法第十

八條規定成立,2 家(含)以上之承攬商、再承攬商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

2. 成立目的:本協議組織為協調、溝通、解決各承包商間相關安全衛生事 項,應召開

協議組織會議。本協議組織之運作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 外,悉依本規範辦理。

3. 列席部門:委外承攬工程本院列席指導 (1)安全衛生部分:由安全衛生管理室擔任 (2)新建、裝修營繕工程:由工務室協助

(3)專案改善及保養修護工程:由設備單位擔任,必要時得請求工務室協 助

(4)勞務類外包(環保、保全等)工作承攬:由總務室單位協助 4. 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之工作

(1)召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並將協議事項做成紀錄後分送各主辦單位 及(再)承攬商。

(2)協調及處理各主辦單位及(再)承攬商反應之安全衛生爭議事項。

(3)檢核施工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環境維護、自動檢查執行狀況,異常 事項反應主辦單位協助督導改善。

5. 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之成員

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之承攬商、再承攬商。

6. 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之運作

(1)督導部門應於開工前,召集承攬商及相關單位人員進行「開工協調會 議」,並檢討設置「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且將施工期間進出院區相關規 定及各協議成員協議事項等記錄於「協議組織會議記錄表」。

(2)督導部門應指派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各承商間之工安責任 區劃分、工作聯繫、工安規定宣導及施工場所工安措施、環境整理整頓 之查核與推動執行。

(3)定期召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檢討各項異常案例及前次會議決議事項執 行狀況,以落實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作業。

(4)各項稽查缺失追蹤改善及違反罰扣相關事宜。

第九條 承攬商特殊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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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殊作業危險性高,故另行規範管理,若違犯視為重大違規,院區內所 謂特殊作業包括:

(1) 動火作業:產生明火或是造成高溫表面、產生火星,容易引起火災 或爆炸的作業類型。例如電焊、氣焊、熔切、研磨、加熱、焚燒…

等。

(2) 吊掛作業:使用法定之危險性機械進行吊升物件的作業類型。例如 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 用提昇機、吊籠、簡易式提昇機…等。

(3) 缺氧作業:氧氣濃度可能低於 18%之作業環境中的作業,侷限空間 中較易產生此類型之作業。例如人孔、地下管道、儲槽、污水池、

蓄水池、水塔、化糞池…等。

(4) 高架作業: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而採取防止墜落之安全措施,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作業類型。或是已設置平台護欄等且採取防止墜落之 安全措施,高度在 5 公尺以上之作業類型。例如使用 A 字梯、施工 架、高空工作車…等作業。

(5) 活線作業及接近活線作業:

(a) 活線作業:電氣作業人員從事低壓線路檢查、修理或絕緣用裝 置的安裝及拆卸等作業時,在該線路和裝置有帶電無法停電作 業時,需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與裝置之作業。

(b) 接近活線作業: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於安全半徑範圍內,

無直接接觸帶電體從事敷設、檢查、油漆等作業。(說明:低壓 電為未滿 600 伏特之交流電,或是未滿 750 伏特之直流電)。 (6) 其他經院方議決須進行規範獨立管理之特殊作業類型。

2. 承攬商欲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明火作業及產生火花/火星/高溫等),須於 10 日前如實填具「「「「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附件 01】向安全衛生管理室提出申 請(緊急搶修事件得於作業當日提出申請),經通知核准後方可進行動火 作業。每次動火申請時間長度上限為 15 日,准予動火時段為 08:00~17:00

(若為特殊狀況,需經監造單位同意可延長)。如無法於核准期間內完成 時,必須提前 3 日報備承辦(監造)單位及安全衛生管理室。

(1) 承攬商人員動火作業現場,要配置有適當之滅火器、防火毯、護目 鏡…等。電焊機本身外殼須接地,接頭部份應用金屬端子壓,不可 使用裸線。使用乙炔/氧氣鋼瓶時須直立固定妥當,依照法令規範 標示,並須設置逆回火裝置確保操作上之安全性。

(2) 承攬商人員進行動火作業時要有專責人員監看,可由監工或是承攬 商工安擔任監火人員。動火期間,現場附近(5 公尺內)若有易燃、

易爆物品要事先加以阻隔或移置等安全措施,現場附近若有危險管 路(5 公尺內)要事先加以阻隔或其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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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攬商人員動火期間,若取得動火許可之安全狀況改變時(例如動 火環境被迫變更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並改善動火現場。改善完 成後,報備承辦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室。

(4) 承攬商人員動火現場之監火人員須注意鄰近人員動線是否會有危 險,必要時加以圍籬、警告標示來區隔動火區域。並注意火花噴濺 狀況,對飛濺之火花應設置防火屏障、防火毯等,以消除、阻隔火 星,避免因火星引燃之危險。一有安全疑慮時,監火人員應立即要 求與執行停止動火動作,並改善排除危險狀況。

(5) 承攬商人員從事電焊、氣焊、熔接、熔切、加熱、焚燒、切割…等 明火作業及產生火花/火星之砂輪研磨等作業,注意須將易燃物品 清除隔離、地面及四周無油料、油污、可燃性材料已覆蓋或隔離等,

並做好消防等安全措施,方可施工。動火作業人員應配戴防護具

(例:防護面罩、護目鏡…等)。

(6) 乙炔、氧氣、氫氣等高壓氣體鋼瓶禁止橫倒且應有護蓋予以固定,

以防傾倒壓傷人員,四周嚴禁煙火及易燃物,其置放處四周應設置 圍籬阻隔等設施,其他注意事項:

(a) 室外溫度超過 35℃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將鋼瓶移至陰涼處,

避免因高溫或熱源導致鋼瓶內氣體膨脹,產生爆炸。

(b) 鋼瓶之開關閥門、減壓調節器、管接頭及管線,禁止沾附任何 油類物質,工作人員之手、手套、工作服沾有油污時,應先擦 拭乾淨,或更換才可作業,以免引起爆炸。

(c) 鋼瓶應使用不發火之專用手工具開啟瓶頭,若瓶頭打不開時禁 止使用鐵鎚、板手或其他金屬或產生火花等工具硬敲擊,避免 引起爆炸。

(d) 如鋼瓶有凸起或凹陷狀況,禁止入院及使用。

(e) 乙炔、氧氣等氣體之橡膠管,不得橫跨通道上或放置於銳邊尖 角之物體上,以免絆倒行人或被踐踏、輾壓、割傷以致意外或 漏氣導致危險。

(f) 搬運鋼瓶應使用專用及安全之推車且妥善固定,並應避免滾 落、滑落壓傷人員等。

(7) 承攬商人員於易燃、易爆區域(例:環氧乙烷作業區、液氧槽、化 糞池、氧氣管路、高壓氧設備區、化學品庫房、氧氣鋼瓶庫房、鍋 爐房、發電機柴油儲槽…等)或附近區域(5 公尺內)實施動火作 業前,應檢測可燃性氣體濃度。未經檢測符合安全管制值以前,不 得實施動火作業。

(8) 動火作業後,應將火種、火源、高溫表面熄滅或降溫,以及使用之 水、電源、乙炔、氧氣等來源開關關閉,所使用之機具妥善收拾整 理,施工場所環境清理整潔,並經經辦單位等相關人員確認安全無

(12)

虞後始可離開工作場所。

(9) 承攬商須建立異常及緊急事件的應變程序與聯絡制度,並告知院方 所需之應變協助事項與建立應對窗口。

3. 承攬商欲進行吊掛作業吊掛作業吊掛作業吊掛作業,須於 10 日前如實填具「「「「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附 件 01】向安全衛生管理室提出申請,經通知核准後方可進行吊掛作業。

每次吊掛申請時間長度上限為 15 日,准予吊掛作業時段為

08:00~17:00。如無法於核准期間內完成時,必須提前提前 3 日報備承辦 (監造)單位及安全衛生管理室。

(1) 使用之吊掛起重升降機具,應經法定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且吊臂主 體不得有曾斷裂焊接之情形,操作吊掛起重升降機具之人員,皆應 備合格操作執照,有其中一項不符合則皆不得進行作業。

(2) 使用吊車、起重機、堆高機、及其他須使用吊掛工具施工前,應在 適當範圍內架設安全圍籬,並應設置禁止非施工人員進入之明顯標 示。

(3) 起重升降作業時,作業範圍內應有防止物品墜落、以及防止物件碰 撞建築物之安全措施。

(4) 進行吊掛起重作業時,吊掛作業範圍內禁止人員逗留及任意走動,

須聽從作業監督者之指揮與管制以策安全。

(5) 非設計用來乘載人員的吊掛器具,禁止承載人員。移動式起重機若 採用前端加裝人員操作掛籃(或稱吊筒、作業台)的方式進行作業,

須有結構技師之簽認其結構及負荷重量使用安全或檢查機構檢查 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可使用。

(6) 以吊掛載具承載人員時,人員必須妥善配戴安全帶,且其安全帶掛 扣之安全母索須獨立於吊具固定索之外,萬一吊具掉落時,施工人 員可以掛住安全母索而不致墜落。

(7) 吊籠、起重機具、吊掛之材料(材質、規格、強度)、安全要求(容 許荷重、安全間距)、施工構築方式等,均依國家標準或有關法規 或規範搭設,承攬商應負責規劃、監督指揮施工及執行自動檢查。

(8) 起重、吊掛、吊籠作業場所之周圍區域應淨空,且應設置安全隔離 設施,並於明顯處設置警告標示(例:適當之照明、交通標誌、夜 間反光器、警告標示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作 業時應設置指揮監督人員,必要時需設置交通管制人員指揮人車通 行。

(9) 接近高壓電、電線桿、架空電路之起重、吊掛、吊籠作業,應先移 開架空電路或在架空電路裝設絕緣用防護具,或設置屏障圍護及警 告標示等防護措施,以防止發生感電危害與墜落意外。人員作業環 境中若有感電之潛在危險,須使用漏電斷路器、設備接地、絕緣等 措施防止人員感電。

(13)

(10)吊掛、吊籠等作業除應防止人員墜落外,亦應防止器材、物料、工 具掉落傷及人員或設備。於施工架台上放置或搬運器材時,不可有 震動、超載、失衡傾斜之情形。工作完畢或人員離開時,不得將器 材設備等留置於施工架台上。

(11)施工架台(含起重、吊掛、吊籠)之鋼索不得損傷、龜裂、腐蝕、

鬆動、脫落等異常情況;如有上述情形,應暫停使用立即修復,未 修復及檢查合格前禁止使用。

(12)承攬商人員從事吊籠作業,應事先實施勞工體格或健康檢查及管 理,檢視其健康狀況,凡有貧血、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等法令限制 之疾病者,均應禁止從事吊籠作業。

(13)吊掛、吊籠作業工作人員,於每日作業前應實施作業檢點,有異常 狀況(含人與物)應即處理,包括安全防護措施、工作人員安全作 業方法、順序、位置之指導、實際作業狀況之查核等等,檢查結果 應予以紀錄備查。為避免人員或作業上連繫及協調之誤差,至衍生 意外事故,必須要有法定受訓合格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 場指揮及監督,始可進行作業。

(14)吊掛作業當日,應備齊相關文件(人員及設備)、檢整機具設備、

完成現場環境管制等前述之安全防護措施,並於作業之前通知院方 安全衛生管理室人員前往進行作業前安全檢查,經院方檢查合格後 才能進行施作。

(15)施工當日或作業時遇強風(10 分鐘內平均風速大於 10 公尺/秒以 上)、下雨、強烈地震等狀況,院方得要求承攬商暫停作業,以維 護作業人員及院區人員設備之安全。復工時須對施工架、護欄、鋼 索、支架等各項設施及防護措施等,仔細重新檢查確認安全性,始 可重新使用。

(16)承攬商須建立異常及緊急事件的應變程序與聯絡制度,並告知院方 所需之應變協助事項與建立應對窗口。

4. 承攬商欲進行缺氧作業缺氧作業缺氧作業缺氧作業,須於 10 日前如實填具「「「「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附 件 01】向安全衛生管理室提出申請(緊急搶修事件得於作業當日提出申 請),經通知核准後方可進行缺氧作業。每次缺氧作業申請時間長度上限 為 15 日,准予缺氧作業時段為 08:00~17:00。如無法於核准期間內完成 時,必須提前 3 日報備承辦(監造)單位及安全衛生管理室。

凡變更施工地點、施工部位或加大作業範圍皆需重新申請,未經核准禁 止進入缺氧與侷限空間進行作業。院內常見與適用之缺氧與侷限空間例 如:油槽、污水坑、水箱、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 電纜人孔、冷卻水塔、補給水箱等設備內部工作場所等。

(1) 現場應有具完訓合格的缺氧作業主管之人員專責監督,應於每次作 業前、作業中、作業後,以及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作業開

(14)

始前,測定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一氧化碳、現場潛在有害物質 的濃度,確認無危險之虞(實施換氣時,以新鮮空氣為佳,不得使 用純氧)後方可進入作業。作業監視人員若為一人可與槽內作業人 員交接器材外,不得兼任其他任務工作,亦不得擅離監視位置,若 發現有異常情況,應立即拉救命繩救出作業人員。

(2) 缺氧與侷限空間內部若有進出之管路應予以遮斷並盲封,並確實檢 查後始得進行殘留氣體之吹驅(Purging)作業(需使用空氣或惰 性氣體)。作業前須進行加強通風措施,採取強制給氣及排氣的方 式進行,必要時得強制通風換氣 8 小時以上。使用惰性氣體吹驅者,

需使內部氣體含氧量高於 18%以上,人員方可準備進入施工。入槽 清洗前及每日工作時,對槽內應實施含氧量及可燃性氣體濃度、硫 化氫等測定,含氧量必須高於 18%、可燃性氣體濃度必須低於爆炸 下限 30%,上述及相關氣體之檢測應每小時檢測並經缺氧作業主管 簽名確認後始可作業,含氧量若低於 18%、硫化氫 10ppm 以上、一 氧化碳 35ppm 以上,人員均不得入槽或須立即離槽。

(3) 現場須設置公告與標明「施工中,禁止操作」之安全警告標示,如 送電之相關電器設備開關箱應予掛籤及上鎖(鎖匙需交由施工人員 或專人保管)。

(4) 作業中所使用之安全衛生防護用須維護保養使其功能正常,並供人 員確實佩戴使用保障人員安全。入槽作業人員需使用連結救命繩之 安全帶,並將救命繩之一端置於作業監視人員處(若使用自動呼救 機或其他足以呼救聯絡之器材者不受此限)。

(5) 侷限空間內,嚴禁將電焊機、高壓氣體鋼瓶(例如氧氣、乙炔、易 燃可然氣體等)等搬入塔槽內使用;若受環境等因素限制必須在侷 限空間內使用電焊機、高壓氣體鋼瓶必須搭配相關安全防護機制 後,方可執行。

(6) 作業場所旁應預置安全衛生防護具,以及緊急搶救用具(氧氣鋼瓶 及呼吸設備、救援用繩索、自攜式呼吸防護具等),以備緊急事故 時使用。

(7) 現場所使用之手提電器工具,只准攜入與使用 24V 以下防爆式器具

(例如延伸橡皮線、防爆燈泡及防爆手電筒或防爆燈)。

(8) 作業環境若有感電之潛在危險,須使用漏電斷路器、設備接地、絕 緣等措施防止人員感電。

(9) 作業現場置備適當之滅火器以備緊急需要。

(10)作業人員應接受缺氧與侷限空間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作業前 危害告知。

(11)人員入槽需攜帶氧氣濃度測定器(有警告警報裝置設定)方可進入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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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風管由槽頂人孔放下距離槽底約至少應為 2 公尺高處,由槽頂排放 儲槽內部氣體。通風換氣作業中需偵測氧氣濃度,若氧氣濃度測定 值低於容許濃度標準時,應加強換氣,俟環境恢復至正常值後再進 行安全評估與進入作業。

(13)承攬商進行侷限空間作業時,應遵守該處之侷限空間作業防治計劃 之規定。

(14)承攬商須建立異常及緊急事件的應變程序與聯絡制度,並告知院方 所需之應變協助事項與建立應對窗口。

5. 承攬商欲進行高架作業高架作業高架作業高架作業,須於 10 日前如實填具「「「「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附 件 01】向安全衛生管理室提出申請,經通知核准後方可進行高架作業。

每次高架作業申請時間長度上限為 15 日,准予高架作業時段為

08:00~17:00。如無法於核准期間內完成時,必須提前 3 日報備承辦(監 造)單位及安全衛生管理室。

(1) 高度超過 2 公尺以上(以站立點到地面之距離)的作業,應利用高 空作業車、施工架等上下設備進行作業。

(2) 使用施工架須注意:

(a) 應有適當之工作空間及走道。

(b) 四周有高度 90 公分以上之圍欄,要有中欄杆等防止人員踩空跌 落之措施,且具適當強度。

(c) 高度在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的構築,應符合法規之規定。

(d) 工作台寬度應在 40 公分以上,並舖已密接之板料,板料及板縫 隙不得大於 3 公分。若為固定板料,其支撐點應該要有 2 處以 上,若為活動板料,其支撐點應該要有 3 處以上。固定或活動 之板料若使用木板,每片寬度不得小於 30 公分,厚度不得小於 3.5 公分。人員之工作台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 1 公尺以上。

(e) 架上有人時,需將架腳固定或是將煞車裝置定位以防滑動,並 不可擅自推動或移動施工架。

(f) 對於施工架組配或鋼構作業等法令規定之作業,應法規指派專 人取得合格受訓證書,不得借用他家公司人員之合格受訓證 書,並在工作現場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指揮、監督、

連繫、協調檢查施工安全等之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3)使用高空工作車須注意:

(a) 所使用之高空工作車需符合台灣國家標準 CNS 14965(或是符 合美國國家標準 ANSI A92.5、國際標準組織 ISO 16368、英國 標準BS/EN 280、日本高空作業車構造規格之相關規範)等政 府勞動檢查機關認可之安全標準。

(b) 勞工於高空工作車上作業時,須佩戴與勾掛安全帶。

(c) 使用高空工作車時,若要水平移動,需將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

(16)

降至最低位置後,才能進行水平移動。

(d) 高空工作車移動區域之地面須保持平整與淨空,並進行安全圍 籬,管制鄰近物件及人員進出,避免碰撞導致人員作業人員跌 落或是工作車翻覆。

(e) 須設置專責指揮監督人員於現場指揮監督作業進行,禁止與作 業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必要時需設置交通管制人員指揮人 車通行。

(f) 使用高空工作車時人員不得踩踏於作業平台的護欄上,或攀爬 至作業台外。

(g) 施工當日或作業時遇強風(10 分鐘內平均風速大於 10 公尺/

秒以上)、下雨、強烈地震等等狀況,院方得要求承攬商暫停 作業,並將人員機具撤至安全處所,以維護作業人員及院區人 員設備之安全。

(4)應使作業勞工於安全設施良好之地面或平台等處所休息。

(5)勞工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商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a)有貧血、平衡機能不良、呼吸系統疾病、色盲、聽力障礙、視 力不良、高

血壓、心血管疾病、肢體殘障、懼高症患者。

(b)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c)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d)精神、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e)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f)其他經主管人員(承攬商或院方)認定不適任者。

(6)高度超過 1.5 公尺時(以施作人員站立點到地面之距離),或是在 公眾區域進行作業(非工區內,例工區外的走廊,或是眾人行走等 處)時,使用 A 字梯作業時須採夥同作業。

(7)登上移動式施工架前,應將施工架腳輪固定,架上有人員時,不得 移動施工架(含移動式梯子)。

(8)高架作業除應防止人員墜落外,亦應防止器材、物料、工具掉落傷 及人員或設備。於施工架台上放置或搬運器材時,不可有震動、超 載、失衡傾斜之情形。工作完畢或人員離開時,不得將器材設備等 留置於施工架台上。

(9)施工架台上之突出物(例:鐵釘、鐵絲、鐵線等),應確實釘入或拔 除,若有其他障礙物亦應清除。

(10)作業環境若有感電之潛在危險,須進行預防感電措施防止人員受 傷。

(11)高架作業工作人員,於每日作業前應實施作業檢點,有異常狀況(含 人與物)應即處理,包括安全防護措施、工作人員安全作業方法、

(17)

順序、位置之指導、實際作業狀況之查核等等,檢查結果應予以紀 錄備查。為避免人員或作業上連繫及協調之誤差,至衍生意外事 故,必須要有法定受訓合格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場指揮 及監督,始可進行作業。

(12)室外施工區域作業時遇強風(5 分鐘內平均風速大於 10 公尺/秒以 上)、下雨、強烈地震等狀況,院方得要求承攬商暫停作業,以維 護作業人員及院區人員設備之安全。復工時須對施工架、護欄、鋼 索、支架等各項設施及防護措施等,仔細重新檢查確認安全性,始 可重新使用。

(13)承攬商須建立異常及緊急事件的應變程序與聯絡制度,並告知院方 所需之應變協助事項與建立應對窗口。

6. 承攬商欲進行活線作業活線作業活線作業活線作業,須於 10 日前如實填具「「「「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施工作業申請表」」」」【附 件 01】向安全衛生管理室提出申請(緊急搶修事件得於作業當日提出申 請),經通知核准後方可進行活線作業。每次活線作業申請時間長度上限 為 15 日,准予作業時段為 08:00~17:00(若為特殊狀況,需經監造單位 同意可延長)。如無法於核准期間內完成時,必須提前 3 日報備承辦(監 造)單位及安全衛生管理室。

(1) 於低壓電路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 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2) 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a) 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 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b)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c)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 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 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3) 承攬商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柵子從事檢查、修理、

清掃等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a) 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 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保持適當距離。

(b) 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 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 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4) 承攬商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 理、油漆、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但接近特 高壓電路之支持礙子,不在此限

(a) 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

(18)

(b) 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接近 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 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5) 承攬商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

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6) 承攬商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接近活線作業,應將 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 統,告知作業之勞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7) 承攬商對於 600 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 80 公分以上 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 之活線作業時,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說明:甲代表”工作人員所在的水平工作空間中,一邊有露出帶電部分,一邊無 露出帶電部分之狀況”;乙代表” 工作人員所在的水平工作空間中,一邊為露 出帶電部分,一邊為接地部分之狀況”;丙代表” 工作人員所在的水平工作空 間中,其兩邊皆為露出帶電部分,且無隔離之防護狀況”)

(8) 承攬商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 6 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 者應予更換。

(9) 活線作業、活線接近作業或接近高壓線吊舉物體時,承攬商人員應 確實做好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及穿戴個人防護用具,始可進行作 業。

(10) 檢修電氣、線路或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應先通知工務室經同 意將電源切斷停電,確認已停電線路無殘留電荷及電盤開關門已上 鎖,並掛置「檢修中禁止送電」警告標示後,始可進行作業。工作 完成送電前,需確認人員等安全無虞後始可送電。

第十條 緊急或夜間及例假日施工管理

為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例假日及夜間(下午 17 時以後)原則上禁止承攬 商入廠施工,若為配合院方單位特性及需求或工程施工進度需進行動 火、高架、侷限(缺氧)等特殊作業時,應依規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 進行施工,各單位必恪守下列規定:

(19)

1.施工前,工務室、安全衛生管理室及設備經管單位對設備及工作場所 先行做好各項安全管制及相關安全管理防護措施。

2.夜間或例假日施工,工務室及設備經管單位須指派人員監工。

3.若涉及病人安全及醫療業務之需求急需進行緊急搶修(含執行特殊作 業如動火),但無法及時完成施工申請,故須向工務室主任或承辦人 及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或承辦人員口頭報備核可,並指派值班人員現 場督導,於事後補送施工申請。

4.監工或安全督導人員於施工中發現有立即危險之虞,應要求立即停工 並督導至改善完成後,方可准予復工。

5.夜間或例假日施工經查核未依規定申請或執行,而導致發生意外事 故,其承攬商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意外事故之預防與處置

一、承攬商或再承攬商在本院區施工,若有任何異常或是意外事故發生(例:

人員傷亡、火災或本院財產損失等) ,須立即報告本院工程承辦人員和安全 衛生管理室人員。

二、承攬商應擬定「「「「承攬商施工防護計畫書承攬商施工防護計畫書承攬商施工防護計畫書承攬商施工防護計畫書」」」」附件 18,且工區施工人員應 具備工區緊急狀況應變之能力(例:火災發生之滅火處置、通報、避難),並 妥善紀錄供院方查核。

三、承攬商除擬定緊急應變計畫之外,須使工區內施工人員知悉院方緊急狀 況代號,若發生意外事故須緊急疏散時,須遵從院方人員之指揮疏散進 行避難。

四、承攬商於發生異常事故或是工安意外事故後,除立即進行改善(若有發 生 3 人以上罹災或是死亡災害時,須保持現場完整待檢查機構前來勘查)杜絕危險 之外,需接受院方對該異常事故或意外之調查,並於 4 小時內填具「「「「承承承承 攬商工安異常事故報告單

攬商工安異常事故報告單 攬商工安異常事故報告單

攬商工安異常事故報告單」」」」附件 19繳交給安全衛生管理室並於 24 小 時內通報檢查機構,並向院方監造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室、現場單位進 行口報告或是進行檢討會議,依據決議事項限期進行改善。

第十二條

罰則

一、院方監造單位及安全衛生管理室等人員,對承攬商違反「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或違反本管理辦法時,負有隨時糾 舉之權責,如發現承攬商違反規定時,得以對承攬商人員開立「安全衛安全衛安全衛安全衛 生違規勸導單

生違規勸導單 生違規勸導單

生違規勸導單」【附件 21】告誡與要求改善,或予以「安全衛生告發單安全衛生告發單安全衛生告發單安全衛生告發單」

【附件 22】逕行告發罰款。

二、下列缺失或違規行為出現時,須使用安全衛生告發單逕行告發罰款與要 求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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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造成人員立即生命危險之虞。

(b) 違反院內特殊作業相關規定。

(c) 違反院方安全衛生重點宣導與稽查事項。

(d) 工程期間內曾造成工安意外之違規行為。

(e) 其他經院方議決屬重大違規行為者。

三、院方依照「「「「承攬作業違反安全衛生罰款標準承攬作業違反安全衛生罰款標準承攬作業違反安全衛生罰款標準承攬作業違反安全衛生罰款標準」」」」【附件 20】及「勞工安全 衛生法」辦理處罰事宜。

四、告發罰款後若未見改善,或是未達院方之改善標準,得連續開罰,至該 承攬商將該缺失改善為止。

五、承攬商或再承攬商接獲罰單後應立即改善,罰款款項得由承攬商於驗收 前自行繳納或自工程款中扣除。

六、承攬商或再承攬商若有致本院人員或病人、家屬受害、財物受損等情事,

應負一切賠償責任者須照價賠償或負擔修復費用,款項由當月請款中扣 除,如有不足之部分因於當月補繳完成,承攬商或再承攬商不得有異議。

七、承攬商或再承攬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或本院安全衛生規定者,

本院可勒令其停工;至於停工造成本院損失,由承攬商負責賠償;其延 生之相關法律責任本院得向承攬商請求賠償。

八、如發生訴訟事件時,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本院各單位之施工作業,若未依規定辦理相關施工作業申請,一經發現 立即要求承攬商停工,並簽核院方裁處。

第十三條 停工及復工

一、安全衛生管理室執行停工處分時,承攬廠商工作場所之停工範圍依下列 規定: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災害擴大,為發生重大 職業災害之工作場所。

(二)實施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或立即發生危險之 虞,為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工作場所。

(三)安全衛生設施不合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而有發生 職業災害之虞,為依改善通知函所示事項之相關工作場所。

前項第二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認定之。

二、承攬廠商申請復工時,安全衛生管理室應現場確認配合改善完成之照 片、圖說或復工計畫書,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始准復工。

前項事業單位應提出之照片、圖說或復工計畫書等相關資料,應於停工 通知書之

申請復工條件及程序中敘明。

(21)

復工計畫書應要求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二)申請日期。

(三)停工範圍。

(四)被停工之原因。

(五)停工原因消滅之作為及佐證資料。

(六)如為重大職業災害而致停工,應附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包括 災害發生經過、災害原因分析、災害改善對策(含安全衛生管理 及現場機械、設備及作業流程等之改善與其他與肇災有關之安全 衛生管理相關資料等)。

三、承攬廠商申請復工,經查證後,認定停工原因消滅,同意其復工;對停 工原因未消滅部分,仍應繼續停工,並以書面通知承攬廠商。

四、承攬廠商於停工期間,安全衛生管理應追蹤其停工情形,對違反停工通 知者,得依承攬商作業違反安全衛生罰款標準進行裁罰;若停工期間發 生工安事故其承攬廠商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輔助承攬商機制

若承攬商其配合度或相關方面表現良好,惟相關安全衛生執行面尚待加 強者,得經承辦單位或採購單位建議其承攬商名單給安全衛生管理室,

再由安全衛生管理室代為輔導承攬商相關執行安全衛生事宜。

第十五條 獎懲機制

一、承攬商於院區內執行相關作業違反本辦法者,一律以「承攬商作業違反 安全衛生罰款標準」裁處罰款。

二、若承攬商於院區內執行安全衛生業務優良者,得由安全衛生管理室提報 相關獎勵方式經院方核准。

第十六條 附則

一、本辦法中如有其他未盡事宜皆以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二、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規定提送院方核可後公佈實施。

(22)

作業程序 被施工單位 工程承辦單位(工務室及各單

位) 工程發包單位(資材室) 承攬商 安全衛生管理室

工程委託 提 出 工 程 需求 並 填寫維修單

投標前

1.依被施工單位需求進行規劃 1.相關工程估價應含工程安全衛生 費用(詳列)

2.訂定工程投標須知,將承攬商安全 衛生管理辦法納入須知

1.工程估價(含安全衛生管理費) 2.確認相關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照 3.確認施工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確認相關危險性機械設備合格證及作業 人員操作合格證照

5.確認受雇之人員皆具有保險/意外險身分

提供相關安全衛生規定

工程發包

1.依承辦單位提出之需求進行發包 2.標價清單之安全衛生管理費需詳

列[工程保費、安全衛生管理費用]

簽訂合約

1.簽訂工程合約(含承攬商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

2.簽立工作安全承諾書

施工前

1.協 助 告 知 單 位 屬 性 及 相 關 注 意事項

2.參 加 相 關 工 程 (安全衛生)會議

1.確認各項機具設備之安全性 2.指定人員與承攬商工作聯繫、監

工及協助相關作業

3.協助告知院區施工相關注意事項 4.協助承攬商提出相關施工申請 5.工程保單確認

6.召開相關工程(安全衛生)會議

1.參加相關工程或安全衛生會議

2.提出[院區內施工作業申請]及相關危害告 知宣導

3.提出相關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照

4.提出相關危險性機械設備合格證及作業 人員操作合格證照

5.提出受雇之人員皆具有保險/意外險之證 明

6.各項機械/設備/工具/動火等進行自主檢查

1.參加相關工程(安全衛生)會議 2.施工申請審核

3.危害告知宣導

施工中

參加相關工程(安 全衛生)會議

1.指定專人與承攬商工作聯繫及協 助相關作業

2.召開相關工程(安全衛生)會議

1.參加相關工程(安全衛生)會議

2.承攬商安全衛生人員執行工程監督/管理 及危害告知

1.安全衛生稽核作業 2.違反規定勸導及告發 3.相關安全衛生諮詢

4.參加相關工程(安全衛生)會議

施工後 工 程 品 質 驗收 及 完工確認

1.主辦工程品質驗收及完工確認 2.違規罰扣確認

1.配合驗收及完工確認 2.違規罰扣確認

1.配合驗收 2.施工場所整理整頓 3.違規罰扣確認

1.違規罰扣確認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作業各單位權責表

(23)

承攬作業申請送審資料自檢表

資料排

列順序 確認 繳交狀況 表單名稱 說明

1 □ 必繳 施工作業申請表 請依申請日期、工作類別、使用工具、潛在危害、

防護具等狀況詳述填寫。

2 □ 必繳 承攬商工作安全

承諾書 承攬商負責人向院方進行工作安全承諾。

3 □ 必繳 作業人員名冊 該承攬案件所有進入院區之作業人員。

4 □ 必繳 勞保卡/保險單影 本

施工作業人員請檢附勞保卡;若無勞保卡則 須檢具相關保險資料:

(1)承攬雇主所臨時聘僱作業的人員應以由公司具 名投保之 200 萬「團體保險」取代之(人員的名 單須在保險單中)。

5 □ 視申請狀況 再承攬證明 若有再承攬狀況就須繳交,並且須提出相關作業人 員名冊及保險資料。

6 □ 必繳 施工防護計畫

請依工程概述、維修單編號、施工區域、施工進度 說明、作業安全防護計畫、施工位置平面圖(管制 圖)若有動火作業需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7 □ 必繳 危害告知紀錄單 於作業前對工作人員執行相關危害告知,並簽名確 認知悉相關危害。

8 □ 自主檢查 動火作業 自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動火作業則須於作業前進行動火作業檢 點(施工前檢點),存放於現場備查。

9 □ 自主檢查 吊掛作業 自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吊掛作業則須於作業前進行吊掛作業檢 點(施工前檢點),存放於現場備查。

10 □ 自主檢查 高架作業 自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高架作業則須於作業前進行高架作業檢 點(施工前檢點),存放於現場備查。

11 □ 自主檢查 局限/缺氧作業自 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局限/缺氧作業則須於作業前進行局限/

缺氧作業檢點(施工前檢點),存放於現場備查。

12 □ 自主檢查 砂輪機作業 自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砂輪機作業則須於申請時提出砂輪機作 業檢點(施工前檢點),存放於現場備查。

13 □ 自主檢查 電焊作業 自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電焊作業則須於作業前進行電焊作業檢 點(施工前檢點),存放於現場備查。

14 □ 自主檢查 裝卸料作業 自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裝卸料作業則須於作業前進行裝卸料作 業檢點(施工前檢點),存放於現場備查。

15 □ 自主檢查 鋁梯作業 自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鋁梯作業則須於作業前進行鋁梯作業檢 點(施工前檢點),存放於現場備查。

16 □ 自主檢查 施工架作業 自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施工架作業則須於作業前進行施工架作 業檢點(施工前檢點),存放於現場備查。

17 □ 自主檢查 移動式施工架作 業自主檢查表

若有執行移動式施工架作業則須於作業前進行移 動式施工架作業檢點(施工前檢點) ,存放於現場備 查。

(24)

施工作業申請表

*部分由廠商填寫

*

承攬商名稱

*

承攬商申請人員:

聯絡電話:

*申請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時 止

*施工作業名稱/內容: *施工地點(檢附圖面):

1.□一般作業 □ 油漆作業 □維修/合約保養作業 □組裝配作業

□資訊相關作業 □清潔作業 □其他:

* 工作類別 2.□特殊作業 □ 動火作業 □高架作業 □吊掛作業□消防檢修□活線作業

□局限/缺氧作業(線上申報:□否 □是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

*使用工具

1.□電焊機 2.□砂輪機 3.□研磨機 4.□電鑽 5.□切割機 6.□氧乙炔鋼瓶 7.□氬氣鋼瓶 8.□A 字梯 呎 9.□施工架 尺 10.□高空工作車

11.□起重機 12.□吊籠 13.□手工具 14.□工作燈 15.□噴燈 16.□其他

*潛在危害 1.□火災、爆炸 2.□灼、燙傷 3.□感電 4.□墜落 5.□缺氧、中毒 6.□切、割 傷 7.□濺傷 8.□間夾捲入 9.□噪音 10.□扭傷 11.□其他

*依作業性質 自備防護具

1.□施工標示 2.□警示圍籬 3.□三角椎 4.□滅火器 5.□安全帽/鞋 6.□口罩 7.□安全帶 8.□安全網 9.□耳塞 10.□護目鏡 11.□防火毯 12.□自主式呼吸器 13.□絕緣手套 14.□施工背心 15.□其他

*檢附審查資料

□ 1.勞保卡/保險單影本□2.工作安全承諾書 □3.作業人員名冊

□ 4.施工防護計畫書□5.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

(動火作業需檢附)

(內容:工程概述,施工進度說明,作業安全防護計畫、施工現場及動線管制圖、緊急應變通報系統)

*其他注意事項(廠商必填)

□ 相關機具入院作業前或每日開工前已確認做好各項自主檢查並存於現場備查。

□ 作業前已確實瞭解本院「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訂事項,如有違反則依 管理規定懲處罰則辦理。

承攬商(負責人)簽章:

安全衛生管理室審核意見

院長室 安全衛生管理室

主管 安全衛生管理室 科部主管 單位主管 單位承辦人

申請流程:【一般作業申請:施工作業前 5 日提出】承攬商->工務室或管理部門->單位主管-->科部主管->安全衛生管理室->安全衛生室主管

【特殊作業申請: :施工作業前 10 日提出】承攬商->工務室或管理部門->單位主管-->科部主管->安全衛生管理室->安全衛生室主管->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大小章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 01】】】】 □總院

□柳營

□佳里

□台南

(25)

承攬商工作安全承諾書

具承諾書人 係 承攬商負責人

茲承包貴院 工程,施工前已確切瞭解「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 準則」及該工程特定安全事項,施工期間,本公司切實遵守依照勞工安全衛 勞工安全衛 勞工安全衛 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十七條規定

生法第十七條規定 生法第十七條規定

生法第十七條規定: : : :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工作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應於 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及應 採取之措施。倘有疏誤因而肇至傷亡或任何意外事件發生時,願自行負一切 相關法律賠償責任。

此 致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具承諾書人: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附件 02】附件 】】】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26)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再 再 再

再 承 承 承 承 攬 攬 攬 攬 證 證 證 證 明 明 明 明

立合約書人: (甲方) 委託 (乙方)

代為施做於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所承包之 工程。

甲方: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大小章

大小章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 03】】】

(27)

作業人員名冊

各項工程或作業承攬人作業人員名冊 各項工程或作業承攬人作業人員名冊 各項工程或作業承攬人作業人員名冊 各項工程或作業承攬人作業人員名冊

號 號 號 號 碼 碼 碼

碼 工作職稱工作職稱工作職稱工作職稱 姓名姓名姓名姓名 性別性別性別性別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後三碼以後三碼以後三碼以 xxx 表示後三碼以 表示表示表示)))) 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 血型血型血型血型 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人////電話電話電話 電話 1

1 1

1 承攬人承攬人承攬人承攬人 2

2 2

2 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 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

33

33 安衛人員安衛人員安衛人員安衛人員 4

4 4

4 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 5

5 5

5 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

6 6 6

6 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

77

77 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

8 8 8

8 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

9 9 9

9 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工作人員

10 1010 10 111111 11 12 1212 12 13 1313 13 14 1414 14 151515 15 16 1616 16 17 1717 17

承攬商亦應對再承攬人等要求繳交其再承攬作業人員名冊,並確保其受雇之作業人員皆具 有勞保身分、團體保險或雇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障。

※上述施工作業人員請檢附勞保卡;若有下列情況之一則可免之但須檢具保險相關資料:

(1)承攬雇主所臨時聘僱作業的人員應以由公司具名投保之 200 萬「團體保險」取代之。

【附件附件附件 0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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