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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五條修 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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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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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五條修 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本辦法 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為金 融 業 務 往 來 , 其 範 圍 如 下,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一、 外匯存款業務。

二、 匯出及匯入款業務。

三、 出口外匯業務。

四、 進口外匯業務。

五、 與 前 四 款 業 務 有 關 之同業往來。

六、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辦 理之其他業務。

前項第二款匯出及匯 入款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 匯出匯款業務:

(一)個人接濟或捐贈 親友之匯款。

(二)辦理「大陸出口、

臺灣押匯」廠商之 再匯出款。但其匯 出金額不得大於 押匯金額。

(三)自大陸地區進口 貨款及對大陸地 區出口貨款退回 之匯款。

(四)經核准赴大陸地 區設立辦事處之 辦公費用匯款。

(五)大陸地區人民合 法繼承或領受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遺 產、保險死亡給 付 、 撫 卹 ( 慰 )

第五條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本辦法 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為金 融 業 務 往 來 , 其 範 圍 如 下,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一、 外匯存款業務。

二、 匯出及匯入款業務。

三、 出口外匯業務。

四、 進口外匯業務。

五、 與 前 四 款 業 務 有 關 之同業往來。

六、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辦 理之其他業務。

前項第二款匯出及匯 入款業務,其範圍如下:

一、匯出匯款業務:

(一)個人接濟或捐贈 親友之匯款。

(二)辦理「大陸出口、

臺灣押匯」廠商之 再匯出款。但其匯 出金額不得大於 押匯金額。

(三)自大陸地區進口 貨款及對大陸地 區出口貨款退回 之匯款。

(四)經核准赴大陸地 區設立辦事處之 辦公費用匯款。

(五)大陸地區人民合 法繼承或領受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遺 產、保險死亡給 付 、 撫 卹 ( 慰 )

依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與大陸地區海峽兩岸關係 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郵政 協議」,未來兩岸郵政合作之 範圍將包括「郵政匯兌」業 務。為因應未來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兩岸郵政匯 兌業務之需要,爰修正「第 二項第二款,增列「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得受理 大 陸 地 區 匯 入 款 之 金 融 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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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餘額退伍金 及其衍生孳息之 匯款。

(六)廠商向大陸地區 子公司借入本金 之還本付息。

(七)定居大陸地區就 養榮民就養給付 之匯款。

(八)赴大陸地區從事 文教活動、參加 國際會議、洽辦 商務或參加商展 等費用之匯款。

(九)支付大陸地區出 版品、電影片、

錄影節目或廣播 電視節目等費用 之匯款。

(十)分攤兩岸通信費 用之匯款。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辦理 之兩岸直接經貿 往來項目之匯款。

(十二)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赴海 外及大陸地區投 資之廠商,其海外 及大陸地區之子 公司匯回股利、盈 餘之再匯出款。但 其匯出金額不得 大於匯回金額。

(十三)赴大陸地區觀 光旅行之匯款。

(十四)大陸地區人民 及未領有臺灣地 區居留證、外僑居 留證或領有相關 居留證有效期限 未滿一年之個人 在臺灣地區所得

金、餘額退伍金 及其衍生孳息之 匯款。

(六)廠商向大陸地區 子公司借入本金 之還本付息。

(七)定居大陸地區就 養榮民就養給付 之匯款。

(八)赴大陸地區從事 文教活動、參加 國際會議、洽辦 商務或參加商展 等費用之匯款。

(九)支付大陸地區出 版品、電影片、

錄影節目或廣播 電視節目等費用 之匯款。

(十)分攤兩岸通信費 用之匯款。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辦理 之兩岸直接經貿 往來項目之匯款。

(十二)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赴海 外及大陸地區投 資之廠商,其海外 及大陸地區之子 公司匯回股利、盈 餘之再匯出款。但 其匯出金額不得 大於匯回金額。

(十三)赴大陸地區觀 光旅行之匯款。

(十四)大陸地區人民 及未領有臺灣地 區居留證、外僑居 留證或領有相關 居留證有效期限 未滿一年之個人 在臺灣地區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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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未用完資金之 匯款。但每筆結購 金額不得逾十萬 美元。

(十五)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洽經 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 許 可 之 匯 出 款。但每筆結匯金 額未達新臺幣五 十萬元之匯款,不 在此限。

二、匯入匯款業務:指定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得受理大陸 地區之匯入款。但不 得受理以直接投資、

有價證券投資或其他 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 目的之匯入款。

及未用完資金之 匯款。但每筆結購 金額不得逾十萬 美元。

(十五)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洽經 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 許 可 之 匯 出 款。但每筆結匯金 額未達新臺幣五 十萬元之匯款,不 在此限。

二、 匯入匯款業務:指定 銀 行 得 受 理 大 陸 地 區之匯入款。但不得 受理以直接投資、有 價 證 券 投 資 或 其 他 未 經 法 令 許 可 事 項 為目的之匯入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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