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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藥品政策會議-大會結論 10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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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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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藥品政策會議-大會結論

104.02.10

議題一、 「確保藥品供給穩定性」

(一)食藥署定期將經常欠缺且無可替代之藥品品項,提供健保署 考量列為必要藥品,擬訂有效的鼓勵及管理策略,並採更高 角度研議缺藥問題。

(二)在缺藥議題上,政府機關與廠商為合作夥伴關係,應維持積 極、彈性機制,鼓勵廠商提前通報。

(三)對不合經濟效益之必要性藥品,研議更適合之生產或供應方 式。

(四)罕病認定應不排除非遺傳性疾病,並應就經費來源全盤考量 另行研議,同時應準備如現行經費、藥證狀況等相關背景資 料作為參考。

(五)研議「國外認定且上市為孤兒藥,但國內非為罕藥者」之審 查機制及相關輔導措施。

議題二、 「提升藥品品質與用藥安全」:

(一)對於特殊族群之藥事照護,研訂指導手冊或說明書等,由衛 福部相關單位共同辦理。

(二)建議衛福部跨單位協調推動原包裝給藥、改善藥品仿單易讀 性等,讓消費者獲得更透明之用藥資訊。

(三)持續推動藥品安全監視及風險管理、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 系統(ADR),且不限於新藥。

(四)對於藥物主管機關所定提升藥品安全及有效性政策上,建議

(2)

衛福部考量給予適度健保誘因,並協調其他部會,如經濟部、

科技部等,提供產業升級之相關協助。(暫無共識)

(五)有關是否鼓勵使用學名藥且是否繼續討論部分,仍有不同意 見。

(六)建議對於人力不足是否影響藥品品質之管理,進行深入評估。

議題三、 「增進民眾使用創新新藥之可近性」︰

(一)建議食藥署提高正式人力比率,提升審查能量,並加強人員 培訓。

(二)藥品以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且臨床有需要而尚未滿足

(Unmet Medical Need)的新藥(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新 使用途徑),或為治療時特定疾病之第一個新藥(新成分、新 療效/複方、新使用途徑),其支付價格之訂定,從「參考市 場交易價」、「參考成本計算法」、「參考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 價」等方法擇一核價。

(三)有關合理有效引進新藥部分,建議健保署擇期召開會議檢討 新藥給付制度,並與消費者溝通。

(四)持續推動優良審查規範(Good Review Practice,GRevP)、優 良送審規範(Good Submission Practice,GSP),培訓專業人 員。

議題四、 「提升藥品給付效益,減少醫療浪費 」:

(一)辦理非處方藥(指示用藥)之轉類審查,增加其品項及取得 性,建立完善民眾用藥安全教育,提升民眾自我照護能力。

惟自我用藥須有配套措施。

(3)

(二)指示用藥給付是否有充足法源,應進一步檢討修正。

(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否有充足法源,亦應進一步檢討修正。

(四)是否繼續推動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釋出,宜審慎研議並與社 會對話。

(五)是否檢討調整藥品部分負擔機制,宜取得各界共識。

(六)為尊重廠牌別價值及民眾選擇權,是否以漸進方式,針對健 保收載 15 年以上藥品或新藥是否建立差額負擔機制,並循健 保法修法程序推動,須審慎研議及全面溝通。

(七)為減少不必要之用藥,持續研議減少藥品浪費之制度改革。

議題五、 「提升健保支付效率,引導資源合理分配」:

(一)為確保藥價調查資料之正確性,請健保署持續針對不實申報 情事進行處理,並強化資料之完整性。

(二)為政策之延續性,藥費支出目標制是否繼續試辦,或交由健 保會研議正式辦理,由主管機關徵詢各界意見,予以決定。

(三)藥價差之議題,是否研議多元支付價、三合一藥價支付制度 或其他方式之可行性,健保署宜持續與外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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