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Math 24 (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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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幾何證明的謬誤
馮德華
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中學
在一次的公開考試中,有一條類似以下的數學題目:
已知 ABCD 為一平行四邊形(見圖一),對角線 AC 與對角線 BD 交於 E。
證明
ABC 與 CDA 全等。
圖 一 有些學生利用以下證明方法:
證明一 AB = CD (平行四邊形對邊)
BC = DA (平行四邊形對邊)
AC = CA (公共邊)
ABC CDA
(S.S.S.)證明二 AB = CD (平行四邊形對邊)
BC = DA (平行四邊形對邊)
ABC = CDA
(平行四邊形對角) ABC CDA
(S.A.S.)他們正確嗎?請大家先決定證明一及證明二是否正確,才繼續閱讀本 文。
B A
C D
E
數學教育第二十四期 (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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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用該題的主幹,再提出另一條題目:
已知 ABCD 為一平行四邊形(見圖一),對角線 AC 與對角線 BD 交於 E。
證明 AB = CD。
證明三 因 ABCD 為一平行四邊形,
AB = CD
(平行四邊形性質)證明四 因
ABC 與 CDA 全等,
AB = CD
(全等三角形的對應邊)在證明三中,學生未有對 AB = CD 作出過任何證明,只有提出「平行 四邊形性質」。是否提出「平行四邊形性質」的就算正證明正確呢?又甚麼 是「平行四邊形性質」呢?
在證明四中,學生指出「因
ABC 與 CDA 全等」
,所以用「全等三 角形的對應邊」的「理由」,就可以證明 AB = DC,對嗎?難道不需先證明「ABC 與
CDA 是全等」的嗎?
有些老師覺得這只是在校內評分時「手嚴手鬆」的問題,況且很多教 科書都這樣記載,會考評卷時也不會有太多要求,學生又有如此「好」表 現,就接受這樣證明吧。
筆者對此不敢苟同。因為學生犯的是「循環」論證的謬誤,而「循環」
論證正是「邏輯證明」的大忌,筆者試舉一例說明甚麼是「循環」論證:
甲問乙: 你住在那裡?
乙答: 我住在丙家對面。
甲再問乙: 那麼丙住在那裡?
乙答: 丙住在我家對面。
甲再問乙: 那麼你住在那裡?
乙答: 我住在丙家對面。
甲再問乙: 那麼丙住在那裡?
乙答: 丙住在我家對面。
… ……
甲與乙答問的對話就是一個「循環」答問,乙從未對甲作出一個有「意 義」或有「答案」的回答,最後甲仍然不知道乙住在那裡。以上的證明三 及證明四就像甲與乙的答問般,學生從未對該題目的「證明」作「回答」,
EduMath 24 (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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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怎能接受這樣的「證明」呢?
再看一例:
已知 ABCD 為一平行四邊形(見圖一),對角線 AC 與對角線 BD 交於 E。
證明
ABC 與 CDA 全等。
證明五 因 ABCD 為一平行四邊形,
ABC CDA
(平行四邊形性質)ABC CDA 的確是「平行四邊形性質」
,但你會接受證明五的「證 明」嗎?以下是該題目的正確證明:
已知 ABCD 為一平行四邊形(見圖一),對角線 AC 與對角線 BD 交於 E。
證明
ABC 與 CDA 全等。
證明六
CAB = ACD
(內錯角,AB // DC)ACB = CAD
(內錯角,AD // BC)AC = CA (公共邊)
ABC CDA
(A.S.A.)經過證明
ABC 與 CDA 全等之後,我們得出以下性質:
ABC = CDA
(全等三角形的對應角)即(平行四邊形對角相等)
AB = CD (全等三角形的對應邊)
BC = DA (全等三角形的對應邊)
即(平行四邊形對邊相等)
「平行四邊形」是一個有兩對邊平行的四邊形,經嚴格證明得到
ABC
與CDA 全等後,才有「平行四邊形對角相等」
、「平行四邊形對邊相等」、「平行四邊形性質」等推論。我們不能本末倒置、倒果為因用這些「性質」
或「推論」去證明
ABC 與 CDA 是全等的,或者用作證明某四邊形是一
個「平行四邊形」的根據。證明一及證明二就是犯了「循環」論證的謬誤。這不是老師在校內評分時「手嚴手鬆」的不同,而是一個「對與錯」的嚴 重問題。
作者電郵:twfung@alumni.cuhk.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