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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社會局106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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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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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社會局 106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高雄市育兒狀況與育兒政策分析研究」

委託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承辦單位:國立中正大學

研究主持人:王舒芸(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副教授)

研究助理:

石宜婷(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

陳正軒(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

歐紫彤(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

藍筱卉(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

中 華 民 國 一 ○ 七 年 八 月

(2)

目錄

第一章、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主旨... 1

第二節、研究預期發現及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1

第二章、文獻檢閱 ... 3

第一節、研究背景... 3

第二節、文獻探討... 4

一、理想與實際照顧安排及趨勢... 4

(一)、居家托育服務管理制度 ... 11

(二)、托嬰中心 ... 15

(三)、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17

(四)、他山之石-他國托育服務經驗... 20

第三章、研究方法與步驟 ... 25

第一節、研究方法與過程... 25

一、問卷調查... 25

(一)、調查對象... 25

(二)、問卷架構... 25

(三)、抽樣設計... 26

(四)、資料收集... 30

(五)、資料處理及分析... 30

二、焦點團體... 31

(一)、受訪對象... 31

(二)、焦點團體參與人員代號說明... 34

第二節、樣本描述... 36

一、填答者... 36

二、家庭與家長... 37

三、幼兒... 40

四、托嬰中心屬性... 41

第四章、研究結果分析 ... 42

第一節、照顧偏好與實際照顧安排... 42

一、理想照顧模式... 42

二、實際照顧安排... 45

三、理想與現實的差距... 47

四、托育決策者... 48

五、照顧安排的考量因素... 49

(3)

第二節、托育服務使用狀況、認知程度、與照顧品質... 55

一、托育服務的認知程度... 55

二、政策滿意度... 58

三、使用家戶外專業照顧服務之狀況... 62

(一)、居家托育照顧使用狀況... 62

(二)、機構式托育照顧使用狀況... 65

四、家庭照顧者使用托育資源之狀況... 67

(一)、父母親自照顧者,使用福利資源之狀況... 67

(二)、親屬照顧者,使用福利資源之狀況... 69

五、托育服務的信任度... 71

(一)、家戶外托育服務信任度之整體比較... 71

(二)、托育服務信任分數與實際照顧安排的分布... 74

(三)、托育服務信任分數的區域差異... 75

(四)、托育服務信任度與女性就業的態度... 77

六、提升服務品質:服務供給者的角度... 78

(一)、托嬰中心的品質討論... 78

(二)、保母照顧品質分析... 94

第三節、育兒支出與托育費用... 106

一、托育價格:定價與否及價格標準... 106

(一)、托育價格定不定?-托育人員對定價的觀點... 106

(二)、成本改變,但價格不變... 107

(三)、收費標準不一致... 108

二、托育支出與育兒費用... 110

三、幼兒家長社會經濟地位與照顧安排... 113

第四節、工作與家庭平衡... 117

一、性別角色態度... 117

二、婦女就業態度... 122

(一)、不同幼兒成長階段之婦女就業態度的轉變... 122

(二)、婦女就業態度的性別差異... 123

(三)、不同照顧安排的家長對婦女就業態度之比較... 125

(四)、婦女就業態度的區域差異... 130

三、受訪家長工作與所得狀況... 132

(一)、受訪家長整體工作狀況... 132

(二)、家長職業與從業身份別... 134

(三)、工作天數與工時... 139

(四)、工作薪資... 141

(五)、幼兒父母使用育嬰假的狀況、考量因素及影響... 144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 148

(4)

第一節、研究結論... 148

一、家長的理想與實際照顧... 148

二、對專業服務的品質與信任... 150

三、托育服務平價與否?... 152

四、工作與家庭平衡... 153

第二節、建議... 157

壹、短程建議... 157

一、促進服務的普及性與提升可近性... 157

1. 優先在缺乏公共資源的區域設置、持續擴建小公托... 157

2. 強化育兒福利服務之資訊公告與宣導... 157

二、提升照顧的服務品質... 157

1. 建置客觀的照顧品質指標... 157

2. 建立潛在風險保母評估指標... 158

3. 滾動式檢討保母課程設計... 158

4. 擬定不適任人員的退場機制... 158

三、增加托育服務的可負擔性... 158

四、促進托育人員的勞動條件、建構友善以利久任之職場... 158

1. 提升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薪資與福利,加強勞動檢查... 158

2. 設計畢業生職場銜接課程... 159

五、落實育嬰假、降低懷孕歧視... 159

貳、中程建議... 159

一、促進服務的多元與提升可近性... 159

1. 彈性收托時間... 159

2. 提供特殊家庭協助... 159

二、促進托育人員的勞動條件、建構友善以利久任之職場... 160

1. 擬定勞動現場可實施之明確疾病管理指標與處理 SOP ... 160

2. 檢討托育及教保人員年資認定方法... 160

3. 擬定合理的留任制度... 160

參、長程建議... 161

一、促進服務的普及性與提升可近性:發展公共化托育... 161

二、提升照顧的服務品質:評鑑與輔導機制的檢討與深化落實... 161

三、加強性別平等教育、落實男性照顧... 161

(5)

圖表目錄

表 2-1-1、1991-2017 年有配偶或同居婦女勞動參與率... 3

表 2-2- 1、15 至 49 歲已婚婦女最小子女之實際與理想照顧方式 ... 5

表 2-2-2、第一順位理想托育方式-依縣市別分 ... 5

表 2-2-3、理想照顧方式與實際照顧方式 ... 6

表 2-2-4、理想照顧方式與實際照顧方式 ... 6

表 2-2-5、現行生養相關政策 ... 9

表 2-2-6、現行生養措施 ... 10

表 2-2-7、2008-2017 年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數(原社區保母系統)及托育人 員數... 12

表 2-2-8、2014 年 12 月領取托育費用補助一覽表 ... 13

表 2-2-9、2014 年居家式托育服務供需比一覽表 ... 14

表 2-2-10、2012-2017 年托嬰機構數及托育人數... 16

表 2-2-11、高雄市托嬰中心屬性 ... 16

表 2-2-12、2017 年托嬰中心收托人數統計表 ... 17

表 2-2-13、2014 年 12 月領取育兒津貼補助一覽表 ... 19

表 3-1-1、各次母體行政區所屬層別 ... 27

表 3-1-2、各分層服務使用人口數母體比例 ... 28

表 3-1-3、各分層樣本配置 ... 29

表 3-1-4、焦點團體辦理期程 ... 31

表 3-1-5、焦點團體參與人員編碼 ... 34

表 3-2-1、填答者身份別 ... 36

表 3-2-2、填答者性別 ... 36

表 3-2-3、區域分層 ... 37

表 3-2-4、幼兒父母年齡 ... 37

表 3-2-5、幼兒父母教育程度 ... 38

表 3-2-6、幼兒父母婚姻狀況 ... 38

表 3-2-7、與幼兒共同居住的人數(不含幼兒本人) ... 39

表 3-2-8、幼兒家庭型態 ... 39

表 3-2-9、幼兒年齡 ... 40

表 3-2-10、幼兒年齡-依區域分 ... 40

表 3-2-11、幼兒排行 ... 41

表 3-2-12、幼兒排行-依區域分 ... 41

表 3-2-13、高雄市托嬰中心屬性 ... 41

(6)

表 4-1-1、理想托育方式-依順位分 ... 43

表 4-1-2、理想第一托育類型的分布 ... 44

表 4-1-3、第一順位理想托育方式-依區域別分 ... 45

表 4-1-4、實際托育類型的分布 ... 46

表 4-1- 5、實際托育方式-依區域別分 ... 47

表 4-1- 6、托育方式-理想與實際之交叉分析 ... 48

表 4-1- 7、實際托育安排決策者 ... 49

表 4-1- 8、照顧安排之考量因素 ... 50

表 4-1- 9、照顧安排考量因素-依實際照顧安排分... 52

表 4-1- 10、不選擇家戶外照顧方式之原因-家長親自照顧者 ... 53

表 4-1- 11、不選家戶外照顧方式之原因-親屬照顧者 ... 54

表 4-2-1、全國性托育政策認知程度 ... 56

表 4-2-2、全國性托育政策認知程度—依區域分 ... 57

表 4-2- 3、托育政策滿意度 ... 58

表 4-2-4、照顧資訊取得管道 ... 59

表 4-2-5、保母是否為第一順位 ... 62

表 4-2-6、接送幼兒時間—居家式 ... 62

表 4-2-7、居家托育地點是否在上班路程中 ... 63

表 4-2-8、接送的交通工具-居家式 ... 63

表 4-2-9、育兒後轉移戶籍狀況 ... 64

表 4-2-10、轉移戶籍的原因 ... 64

表 4-2-11、幼兒家戶戶籍所在縣市變動狀況 ... 64

表 4-2-12、是否為首選的托嬰中心-依區域分 ... 65

表 4-2-13、托育人員照顧幼兒數 ... 65

表 4-2-14、接送幼兒的時間-托嬰中心 ... 66

表 4-2-15、機構托育地點是否在上班路程或工作場域中 ... 66

表 4-2-16、接送的交通方式-托嬰中心 ... 67

表 4-2-17、領取「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之狀況-依區域分 ... 67

表 4-2-18、未領「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之原因 ... 68

表 4-2-19、未領「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勾選「其他」之原因 ... 68

表 4-2-20、親屬照顧者與幼兒的關係 ... 69

表 4-2-21、幼兒父/母是否給親屬照顧費用 ... 69

表 4-2-22、領「親屬保母托育補助」之狀況-依區域分 ... 70

表 4-2-23、親屬是否接受在職研習 ... 70

表 4-2-24、未領取「親屬保母托育補助」之原因 ... 71

表 4-2-25、托育服務信任度—居家式與機構式之比較 ... 72

(7)

表 4-2-26、居家式托育信任分數 ... 73

表 4-2-27、機構式托育信任分數 ... 74

表 4-2-28、居家式托育信任分數—依實際照顧安排分 ... 75

表 4-2-29、機構式托育信任分數—依實際照顧安排分 ... 75

表 4-2-30、家戶外托育信任分數—依區域分 ... 76

表 4-2-31、居家式托育信任分數—依區域分 ... 76

表 4-2-32、機構式托育信任分數—依區域分 ... 76

表 4-2-33、居家式托育信任度-依家裡有還沒上小學的小孩分 ... 77

表 4-2-34、機構式托育信任度-依家裡有還沒上小學的小孩分 ... 77

表 4-3-1、非父母親自照顧者平均每月托育費用—依照顧安排分 ... 111

表 4-3-2、幼兒父母給協助照顧之親屬的費用—依區域分 ... 111

表 4-3-3、平均每月居家式托育費用—依區域分 ... 112

表 4-3-4、平均每月機構式托育費用—依區域分 ... 112

表 4-3-5、平均每月育兒支出—依實際照顧安排分 ... 113

表 4-3-6、育兒支出佔家庭收入百分比—依照顧安排分 ... 114

表 4-3-7、實際照顧安排—依母親就業與否分 ... 114

表 4-3-8、實際照顧安排—依母親教育程度與年齡分 ... 115

表 4-3-9、實際照顧安排-依母親收入分 ... 116

表 4-4- 1、家庭及性別角色態度次數分配 ... 118

表 4-4-2、家庭及性別角色態度描述統計 ... 120

表 4-4-3、家庭及性別角色態度—依基本資料分 ... 121

表 4-4-4、婦女就業態度—依幼兒成長階段分 ... 123

表 4-4-5、婦女就業態度—依填答者性別、幼兒成長階段分 ... 125

表 4-4-6、婦女就業態度—依照顧偏好、幼兒不同成長階段分 ... 127

表 4-4-7、婦女就業態度—依實際照顧安排幼兒不同成長階段分 ... 129

表 4-4-8、婦女就業態度—依區域分層幼兒成長階段分 ... 131

表 4-4-9、家長工作狀況-依幼兒出生前後分 ... 132

表 4-4-10、幼兒父母目前工作狀況-依區域分 ... 133

表 4-4-11、家長工作時數-依幼兒出生前後分 ... 133

表 4-4-12、幼兒父母職業—幼兒出生前 ... 135

表 4-4-13、幼兒父母職業—目前 ... 136

表 4-4-14、家長從業身分—幼兒出生前 ... 137

表 4-4-15、家長從業身分—目前 ... 137

表 4-4-16、幼兒父母未就業原因—目前 ... 139

表 4-4-17、幼兒父母平均每週工作天數—幼兒出生前 ... 140

表 4-4-18、幼兒父母平均每週工作天數—目前 ... 140

(8)

表 4-4-19、幼兒父母平均每天工作時數—出生前 ... 140

表 4-4-20、幼兒父母平均每天工作時數—目前 ... 141

表 4-4-21、有工作的受訪父母平均每月薪資描述統計—幼兒出生前 141 表 4-4-22、幼兒父母平均每月薪資描述統計—目前 ... 141

表 4-4-23、幼兒父母平均每月薪資之次數分配—目前 ... 142

表 4-4-24、幼兒父親目前平均每月薪資-依區域分 ... 143

表 4-4-25、幼兒母親目前平均每月薪資-依區域分 ... 143

表 4-4-26、幼兒父母使用育嬰假狀況 ... 144

表 4-4-27、幼兒父母申請育嬰假考量因素 ... 145

表 4-4-28、請育嬰假對工作的影響 ... 146

表 4-4-29、幼兒父母申請育嬰假後未返回職場原因 ... 147

表 5-1- 1、理想與實際托育方式-照顧偏好與實際照顧選擇之交叉分析 ... 148

表 5-1-2、理想與實際托育方式-照顧偏好與工作與否之交叉分析 .. 149

表 5-1-3、理想與實際托育方式—托育安排與照顧偏好之交叉分析 .. 150

表 5-1-4、托育信任平均分數—依實際照顧安排分 ... 151

表 5-1-5、對托育服務信任程度—依女性就業態度分 ... 151

表 5-1-6、2012 年各國家庭及性別角色態度 ... 154

表 5-1-7、家庭與性別角色態度—依理想與實際照顧方式 ... 155

表 5-1-8、婦女就業態度—依生命歷程階段 ... 155

表 5-1-9、育兒前後家長的工作狀況比較 ... 156

圖目錄 圖 2-2-1、15-64 歲全台已婚女性最小子女照顧方式之歷年趨勢... 4

(9)

1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主旨

近年來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我國人口朝少子高齡化轉型,中央政府為促進 生育,啟動各項「樂婚、願生、能養」策略,包括國發會於 2016 年 1 月核定「完 善生養環境方案」,在此社經與人口脈絡下,台灣各縣市的生育、就業及托育政 策發展也不盡相同:高雄市 2016 年出生率為 7.83‰,低於全國平均值 8.86‰;

此外,高雄市目前送托家戶外的比例相較於台北、新北、與台中略低(高雄家外 照顧—送托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占 9.38%,家內照顧占 90.62%),因此如何 妥善規劃高雄市育兒政策,以提升生育率實為必要,希望透過系統性研究,瞭解 影響育兒家庭選擇照顧方式之因素、及家長因應作法,確切掌握高雄市目前托育 安排,係因家長「想要」自行照顧,或因家庭所得過低、托育費用過高、擔心照 顧品質等因素不得不選擇自行照顧。並據此研議具體、可行且切合高雄市之育兒 政策規劃建議。

因此本研究有以下兩個目標:

(一) 期透過本研究了解本市育有 0 至未滿 3 歲兒童之家庭育兒狀況、父母就業 情況、育兒資源使用情形、影響因素與區域差異性。

(二) 透過分析國內外育兒政策之分析與資源評估,研議符合高雄市適切、可行 的具體短中長期育兒政策建議。

第二節、研究預期發現及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本研究最重要的目的在分析高雄市育有 0 至未滿 3 歲小孩的家長,實際上如 何照顧自己的孩子?甚麼樣的因素影響了他們的照顧安排?是性別角色態度、家 長的社經地位與資源、就業職場、還是社會政策托育服務,導致某些家長的實際 照顧安排無法如他所願?而實際照顧安排與理想照顧模式間的差異,有哪些是政 策可以支持與介入,以拉近兩者差異的?理想的照顧安排模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

有可能是流動的,在不同世代或不同國家,容易受到政策或家長性別角色態度的 影響,例如若家長看見可信任的家戶外照顧可以成為一種選擇,就有可能改變理 想照顧偏好。

因此本研究透過質性訪談,從托育服務的供給端,發展居家式與機構式服務,

包含服務的營運成本、規模及城鄉間的差異、供給端費用訂定的價格、托育人員 訓練、勞動條件、定價機制的調整、政策的治理及宣導等方向。對托育服務使用 者,政府如何提高家長對家戶外托育的信任、拓展各項托育服務的涵蓋率、平衡 區域間的托育資源配置。

另同步透過問卷,從性別角色態度、階級以及政策等面向交叉分析,究竟是 那些因素導致家長的照顧選擇有所差異,現行幼兒照顧的選擇方式,仍是以家庭 為主流,除了因家庭主義、母職至上的不同因素,許多家長可能未必堅持自己照 顧,但對托育服務品質的不信任、或是受限於價格太貴、供給不夠普及近便,可 能退而求其次托親屬照顧,或是迫於無奈重新由自己照顧。因此政策在相關的支 持性服務,例如喘息、友善育兒環境、托育資源中心的普及等提供更適切的服務,

對於降低使用者障礙、促進使用意願、鬆動固著的性別分工態度等均有可能有努 力的方向。

(10)

2

總結上述,研究預期發現及對相關施政之助益如下:

一、 回收符合抽樣的幼兒家庭問卷,完整分析高雄市家長托育選擇之原因,瞭 解本市 0 至未滿 3 歲兒童之家長育兒現況、育兒措施使用情形、理想托育 服務狀況及費用之樣貌,以有效評估家長對政策之信任度及滿意度。

二、 透過焦點團體,了解資深工作者(行政部門、專家學者、居家托育人員、

托嬰中心人員)對政策之評估見解。了解友善家庭、保障品質等目標是否 得到家長的主觀認同。

三、 掌握外部政策脈絡因素,分析高雄市的政策造成的影響結果。

四、 透過完整的分析子題及複合研究方法,深入掌握高雄市各項施政作為的細 部成效,進而找出值得改革的癥結點,於結案報告書中提出未來政策建言。

(11)

3

第二章、文獻檢閱 第一節、研究背景

近二十年來我國人口少子化問題愈趨嚴重,總生育率一路下降,1984 年首 次低於 2.1(所謂人口替代水準),2006 年首次低於 1.3(超低生育率),2006 年 至 2011 年更連續名列世界最低生育率國家,2010 年甚至下探 0.89,2012 年總生 育率雖因「龍年效應」回升到 1.27,但龍年後又見消退。其中,高雄市 2016 年 出生率為7.83‰,低於全國平均值 8.86‰。

另外,臺灣女性勞參率在 2013 年才首度超過五成。致使女性勞參率難以突 破的因素很多,其中,2016 年的「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報告指出, 15-64 歲 已婚婦女因生育第一胎而離職1佔 24.99%,比 2013 年的 20.8%還多;2017 年的 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資料顯示,女性有工作能力之非勞動力中,有未滿 6 歲子女者的無就業原因,有 83.92%是因為需要照顧未滿 12 歲子女。此外,有偶 婦女的勞動參與狀況深受有無子女及子女年齡影響,從表 2-1-1 可看出:在所有 類別中,尚無子女的有偶婦女勞參率歷年均最高、子女均在 3 歲以下者卻偏低,

約比尚無子女少 10%左右。此數據清楚顯示生兒育女—尤其是孩童年紀—對女性 就業確實有影響,可見育兒責任對女性職業生涯的之影響不容小覷。

表 2-1-1、1991-2017 年有配偶或同居婦女勞動參與率

單位:百分比

年別 總平均

子女均在 6 歲以上 有未滿 6 歲子女

尚無子 平均 子女均在

18 歲以上

有 6-17 歲子女

平均

子女均未滿 6 歲

有 6 歲以 僅有 6-14 上子女

歲子女

子女均未滿 3 歲

1991 年 44.00 42.66 32.02 52.56 52.39 44.36 42.76 42.77 47.33 60.50 1995 年 45.75 44.45 32.30 57.51 57.94 45.75 43.55 41.39 49.57 65.01 2000 年 46.34 43.54 30.71 59.86 60.01 51.39 51.17 48.73 51.77 65.97 2005 年 47.88 44.54 32.10 62.87 64.49 55.64 56.36 53.99 54.29 71.21 2010 年 48.74 45.27 31.91 67.87 69.62 60.03 59.08 56.09 62.27 69.88 2011 年 48.89 44.87 32.08 67.69 68.97 61.87 61.79 61.34 62.06 75.72 2012 年 49.05 44.76 31.94 67.82 68.83 63.89 64.00 63.73 63.62 74.22 2013 年 48.94 44.96 32.51 70.39 71.30 62.11 60.30 57.59 66.33 72.51 2014 年 49.76 45.93 34.89 69.87 70.74 62.28 62.09 58.11 62.76 70.42 2015 年 49.72 45.32 34.56 69.62 72.12 63.60 62.89 60.66 65.30 73.69 2016 年 48.30 43.82 33.20 70.03 71.43 64.00 62.71 61.70 66.63 70.83 2017 年 48.36 43.37 32.29 71.58 74.64 67.07 67.31 65.24 66.59 74.36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7 年)

1 生(懷)第 1 胎離職率係指曾因生(懷)第 1 胎離職者占生(懷)第 1 胎前有工作者比率。

(12)

4

第二節、文獻探討 一、理想與實際照顧安排及趨勢

依主計總處每三到五年所進行的「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中,「臺灣 15~64 歲已婚生育女性對最小子女之照顧方式」(如下圖 2-2-1)的數據顯示,台灣的嬰 兒照顧家庭化現象仍然非常明顯:已婚婦女自己照顧加上親屬照顧的比例,雖然 從 1980 年的 97.39%(82.75%+14.64%)緩降為 2010 年的 89.64%(54.90%+

34.74%),但高達將近九成的家庭照顧比例仍然非常顯著。不過,「家庭化」的內 涵,倒是產生了質變:已婚女性親自照顧嬰兒的比例,雖仍是主流(2010 年仍 達 54.9%),但已從 1980 年的 82.75 % 大幅下滑到 2010 年的 54.90 %;不過,

在此照顧比例下降的同時,「由祖父母或親屬照顧」的比例則從 1980 年的 14.64%

上升為 34.74%;此外,保母照顧的比例也從 2.41%上升到 9.37%,可見保母托育 及親屬照顧的比例逐漸升高,填補了母親照顧的下降缺口。

圖 2-2-1、15-64 歲全台已婚女性最小子女照顧方式之歷年趨勢

於焉我們想進一步了解,這樣的照顧模式是家長心裡最希望的安排嗎?根據

「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2016 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 15 至 49 歲已婚婦女,理 想與實際照顧幼兒方式有明顯差異(如表 2-2-1):理想照顧方式仍以父母照顧為主,

高達八成;由祖父母照顧佔 17.12%次之;但實際照顧方式則與理想照顧偏好有 段差距:實際由父母自己照顧的比例為 47.33%,遠低於理想照顧方式;而實際 由祖父母照顧的比例則高達將近四成(39.31%),遠高於理想。

82.75

54.90

14.64

34.74

2.41 9.37

0.20 0.7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980 1985 1990 2000 2010

母親親自照顧

親屬照顧

保母

Nursery and others

(13)

5

表 2-2- 1、15 至 49 歲已婚婦女最小子女之實際與理想照顧方式

單位:百分比

項目別 最小子女未滿 3 足歲

實際 理想

自己與丈夫(同居人)(小孩的父母) 47.33 78.79

父母(小孩的祖父母) 39.31 17.12

其他親屬 0.93 0.57

保母 10.23 2.59

外籍傭工 0.05 0.06

服務機構附設幼兒園 0.07 0.20

公立幼兒園 0.36 0.16

私立幼兒園 1.71 0.52

總計 100.0 100.0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6)。

雖然看起來國人似乎對家庭照顧情有獨鍾,不過王舒芸(2016)在「105 年 度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成效評估方案」,將理想/實際照顧安排的選項,

進一步歸納為「家長身兼照顧與工作」 、「家長不工作在家照顧」「家戶外專業 托育」 、「親屬照顧」 四種類型。結果「理想照顧方式」的結果顯示,有四成

(39.86%)勾選「家長不工作在家照顧」,是第一順位的四種類別中勾選率最高 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最高勾選率也沒過半,而且僅比勾選率第二高的選項

「同時身兼照顧與工作」多十個百分點(30.87%);第三高是「其他親屬照顧」 佔 18.70%;至於偏好「家戶外托育」的填答者占 10.57%。此評估報告也做了新 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宜蘭縣及雲林縣的分析(如表 2-2-2),但遺憾的是缺乏高 雄市的數據,因此期望本研究可以補足。

表 2-2-2、第一順位理想托育方式-依縣市別分

單位:百分比 新北市 臺北市 臺中市 宜蘭縣 雲林縣 家長身兼照顧與工作 26.53 31.85 32.57 42.06 38.85 家長不工作在家照顧 42.44 37.46 38.07 38.56 45.54 其他親屬照顧 18.19 17.90 22.27 14.65 11.43 家戶外托育 12.83 12.79 7.09 4.73 4.17 總計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資料來源:王舒芸(2016)

(14)

6

從填答者第一順位的理想托育樣貌看「幼兒家長托育安排的理想與現實」 可看見兩個現象:如果單從「家人/專業」的角度區分,這五縣市仍有近九成的 填答者,心中第一順位的理想托育安排是廣義的「家人照顧」,和婦女婚育狀況 調查的結果很接近。不過,如果從是否可兼顧「工作與照顧」的角度來看,可發 現僅四成填答者的理想是「在家專職育兒」,卻有六成的填答者希望可以找到妥 適的托育方式 (親屬、專業或兼顧) 好能繼續工作。因此「家長可兼顧照顧及工 作」僅以約十個百分點的差距緊追在後,而這包括「有薪育嬰假」「一邊工作一 邊照顧」「自營業者」或「將小孩帶至工作場所」等各種可能,若工作與照顧無 法兩全,親屬則是理想代理人,家戶外托育次之。

由此可見,多數育有 0 至未滿 3 歲幼兒家長的期待,不是在「出外工作」與

「在家育兒」間二選一,這個迷思應該被打破。因此發現,托育安排永遠是理想、

現實的妥協,當用「理想順位排序」方法調查家長意向,「同時身兼照顧和工作」 或「尋求專業托育幫助」的人,跟希望「在家專職育兒」幾乎旗鼓相當。但因「105 年度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成效評估方案」並未納入高雄市作為研究對象,

因此本研究想進一步了解高雄市的家長在其理想與實際托育模式上是否有類似 的分布落差。

此外,「105 年度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之成效評估方案」的研究也同 樣比較「實際」托育安排,與原本「期待/偏好」是否有落差?如表 2-2-3 顯示,

約有六成左右的填答者,實際的照顧安排符合原本的「偏好」,例如「偏好」父 母親自照顧的填答者中,有 58.27%目前是家長照顧;「偏好」親屬照顧的填答者 中,有 63.61%能成功找到親屬協助照顧;「偏好」居家式托育服務的填答者中,

有 54.85%能如願以償的找到居家式保母托育;理想為機構式托育的填答者則與 其他三者有明顯的不同,僅有 31.44%左右可以順利的進入機構式托育。

表 2-2-3、托育方式-理想與實際之交叉分析

單位:百分比 理想

實際 父母親自照顧 其他親屬照顧 居家式托育 機構式托育 父母親自照顧 58.27 24.22 16.93 22.12 其他親屬照顧 31.73 63.61 10.68 11.56 居家式托育 6.16 7.87 54.85 34.88 機構式托育 3.84 4.30 17.54 31.44 總計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資料來源:王舒芸(2016) 表 2-2-4、理想照顧方式與實際照顧方式

單位:百分比 理想

實際 父母親自照顧 其他親屬照顧 居家式托育 機構式托育 理想照顧模式 69.52 19.56 6.38 4.55 實際照顧模式 47.33 35.71 10.91 6.06

資料來源:王舒芸(2016)

(15)

7

整體來說,表 2-2-4 顯示期望「家戶內」照顧者多能真正落實,不過偏好親 屬照顧的僅 19.56%,但實際由親屬照顧的卻高達 35.71%,可見雖然家庭化照顧 仍是五縣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雲林縣及宜蘭縣)受訪家長較偏好的照顧 圖像,但家庭化的內涵卻有從母親專職照顧轉為親屬代為照顧的趨勢。雖然想親 自照顧的家長居多,但可能不想退出職場、或單薪養家模式的勞動薪資太低,以 至需要兩份收入等原因,因此僅五成左右的家長(其中又以母親居多)自己照顧;

而臺灣社會攀升率最高的「親屬照顧」,其實在不同的理想順位中,占比都相對 較低,因此我們想進一步探究高雄家長的狀況如何?

(16)

8

二、托育政策沿革與內涵

兒童照顧大柢不脫三種策略:足夠的時間(親職假)、充分的收入(津貼) 和服務的提供(托育體系)(王舒芸、鄭清霞,2014)。據此,高雄市近幾年研議 多元的育兒政策,嘗試增加津貼與服務等政策,以擴大、建構友善的托育環境,

增加多元的福利型態,增加育兒家庭的選擇,同時也減輕其照顧的負擔。

首先,該市於 2018 年 1 月 1 日為提升生育率,採多元津貼補助,調整生育 津貼的政策,稱為「幸福 123、貼心 246」,讓育兒父母可自行選擇要現金式津貼,

或是免費坐月子到宅服務的實物服務。依胎次不同的福利,若選擇生育津貼,第 1 胎 1 萬元、第 2 胎 2 萬元、第 3 胎以上為 3 萬(2018 年出生者,維持領取 4 萬 6 千元);若選擇坐月子到宅服務,第 1 胎可免費使用 80 小時、第 2 胎 160 小時、第 3 胎 240 小時,價值分別為 2 萬、4 萬、6 萬。

同時間,高雄市社會局配合中央的前瞻計畫「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

利用閒置的空間,設置「社區公共托嬰育家園」。主要設置於未有公共托嬰中心、

0-2 歲幼兒 500 人以上的行政區為主,預計設在旗津區旗津國中、苓雅區市府四 維行政中心童樂館、大社區觀音國小、鹽埕區原高雄銀行鹽埕辦事處舊址、大樹 區原衛生所、鳥松區大華國小、梓官區兒童及老人活動中心等 7 處,每個家園收 托 12 名幼兒,家長可在工作地點送托幼兒。除了增設社區公共托嬰家園,也運 用前瞻經費建構社區公共托育資源以增設育兒資源中心、綜合社福中心,以及修 繕區域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與更新育兒資源中心的教遊具。藉由此來擴大建置公 共托育及支持資源,營造友善育兒家庭照顧環境。另於 2018 年 3 月 15 日,首創 兒童定點計時托育服務,於鳳山區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 1 樓臨托室開辦此服務,

讓育兒家長即使臨時有事,急需托育服務,也可找到專業合格的托育人員協助照 顧家中 6 個月以上至未滿 6 歲的幼兒,且托育人員都是專業合格、定期接受健康 檢查及在職訓練,托育比為一比四,可確保服務品質,讓臨托家長安心。(高雄 市政府社會局,2018)

行政院國發會所核定之「完善生養環境方案」中將台灣現行相關的生養政策 與生養措施整理如下(表 2-2-5、表 2-2-6),本研究擬針對 0-未滿三歲相關的法律、

法令、計畫及措施,在高雄市的實施狀況進行全面性的檢視,包括: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居 家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父母未就業家 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托育資源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育 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企業托育措施或措施、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等,接續簡單回顧台灣相關法案或措施的重點發展:

(17)

9

表 2-2-5、現行生養相關政策

現行法律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就業保險法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 優生保健法

相關法令 及計畫

 幼兒園評鑑辦法(教育部)

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衛福部)

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勞 動部)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勞動部)

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教育部)

 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衛福部)

 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計畫(衛福部)

 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衛福部)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衛福部)

 優質教保發展計畫(教育部)

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教育部)

資料來源:國發會完善生養環境方案(2016)。

(18)

10

表 2-2-6、現行生養措施

無排富 部分排富 弱勢 年齡

項目 妊娠生產 0- 未 滿 1

1- 未 滿 2 歲

2- 未 滿 3 歲

3- 未 滿 4 歲

4-未滿 5

5- 未 滿 6 歲

教保 環境

 產前健康檢查

 孕產婦關懷中心

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

托育資源中心 居家式托育服務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0-未滿 7 歲) 收出養媒合及寄養安置

兒少三級預防措施及高風險家庭關懷,防治兒虐事件 友善

職場

 安胎、產檢假;

產假、陪產假

育嬰留職停薪 家庭照顧假

企業托育設施或措施

經濟 支持

 妊娠生產醫療給付

 各類保險生育給付

 地方政府生育津貼

 地方政府低收入戶 生育補助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

育費用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補助 未就業家庭

育兒津貼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中低收入戶 幼兒就學補助

5 歲幼兒免學 費 教育計畫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補助(0-15 歲以下) 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0-未滿 18 歲)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3 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用補助

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0-未滿 18 歲) 資料來源:國發會完善生養環境方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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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居家托育服務管理制度

台灣嬰幼兒居家托育服務管理制度就歷史發展來看,可略分為三大階段:第 一階段是 1998 年辦理「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2000 年「社區保母系統實 施計畫」。第二階段是 2008 年開辦的「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簡稱保母補助),及其推動的「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訪視輔導。第三階段,

則是 2011 年的兒權法修法、2012 年親屬保母托育補助、2014 年居家托育登記制 上路,以及 2015 年「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

內政部與勞委會在 1998 年辦理「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同年第一個「社 區保母支持系統」於台北市萬芳社區成立。兒童局(2013 年後改為衛生福利部社 會及家庭署,簡稱社家署)於 2000 年 8 月頒布「社區保母系統實施計畫」,整體 規劃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之專業基礎訓練、媒合轉介、在職研習、訪視督導。並 在 2001 年 4 月於各縣市建立「社區保母支持系統」(現已改成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保母加入系統後會給予定期在職訓練、直接訪視,及育兒家長媒合轉介(傅立葉、

王兆慶 2011)。

保母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原本屬於自由市場的供給者,而政府則透過系統扮演 較多規範者的角色,政府財源的支出,較多挹注提升保母專業知能及媒合等規範 性角色。有鑒於加入過去社區保母支持系統的人數與實際從事保母的人數產生斷 層,行政院 2008 年核定「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 施計畫」(簡稱保母補助),藉由補助家長部分托育費用減輕經濟負擔,並鼓勵托 育人員接受政府輔導管理,提升托育品質。此計畫是為了要減輕家庭負擔,故依 據不同家庭狀況,將受雇者分為:

(1)一般家庭:所得稅率未達 20%的家庭,父母(監護人)雙方或單親因 就業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 歲幼兒,以至於需要送請保母人員照顧。(2)弱勢 家庭:A.低收入戶家庭,父母(監護人)雙方或單親因就業,以致無法自行照顧 家中未滿 2 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B.家庭中有未滿 2 歲的發展遲緩 或身心障礙幼兒,因父母(監護人) 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 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其補助標準依據不同的家庭所得而有差異:

一般家庭每位幼兒每月補助 3,000 元。弱勢家庭每位幼兒每月補助 5,000 元。

托育補助上路之後,2010 年調查約 34.74%由祖父母或親屬照顧之兒童,不 在托育費用補助計畫對象內,為使他們亦能享有政府資源,於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擴大辦理保母托育費用補助,並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之托育人員資格,將居家保母資格改為三軌制,放寬具有幼兒保育、家政、護 理等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領有結業證書者、且加入社區 保母系統,政府亦補助送托兒童家長托育費用。同時,考量親屬托育與執業托育 人員之差異,將居家保母區分為「一般保母」與「親屬保母」,採分流輔導且低 度管理。原有之送托保母證照之幼兒,維持每月 3,000 元至 5,000 元的補助,而 送托以學歷或訓練取得保母資格者,所照顧的幼兒每月也可獲得 2,000 元至 4,000 元的托育費用補助(即俗稱的爺奶津貼)

此外,雖至 2015 年已取得保母技術士證者計 12 萬 4,082 人,但加入社區保 母系統僅 2 萬 4,791 名,可見有近 10 萬名具證照者並未實際從事托育工作;同 時,有一群不具證照但卻實際從事托育服務的人,導致意外事件頻傳,托育品質 堪慮(王舒芸,2016)。因此,2012 年起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 正,以漸進方式引導符合登記資格之托育人員,逐步輔導納入管理。考量居家托

(20)

12

育服務登記制度是一項新的政策,需較長宣導期,給予 3 年期限,使未具資格者 有充分時間取得法定服務資格並預為登記。「居家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制度」甫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施行,期透過法制作業將實際照顧兒童的居家托育人員,以 登記方式予以逐步且全面地納入輔導管理。

以居家托育來說,僅 2011-2013 這三年的專業保母人數年成長率達 10%,其 他年間皆未達 5%。僅這三年成長率高的原因,也許是放寬托育人員專業訓練就 業資格,又或許是其他未知因素,但可確定的是,「居家托育登記制」上路後一 年(2014-2015 年),專業保母的服務供應量,沒有太明顯的擴張;真正迅速擴張 的是「親屬托育」人數,與專業保母增加量不可同日而語。2015 年「居家托育 服務中心」中的親屬托育人數,甚至已高過一般專業托育。自開辦以來至 2017 年底止,全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共計 5 萬 5,397 名托育人員,其中親屬托育者 2 萬 9,647 人,約占居家托育服務托育人員數 53.52%。

表 2-2-7、2008-2017 年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數(原社區保母系統)及托育人員數 單位:系統數;人數

年度 中心數 托育人數 托育兒童

人數 一般托育 親屬托育

2008 54 13,624 - -

2009 55 14,248 - 16,985

2010 58 14,874 - 22,134

2011 62 16,419 - 25,509

2012 62 18,505 4,662 33,270 2013 66 20,549 13,650 49,296 2014 70 21,381 20,468 59,982 2015 72 22,933 25,748 69,428 2016 71 24,259 27,751 73,270 2017 72 25,750 29,647 76,21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8)

然而,「親屬托育」的擴張是否能等同視為「正式托育服務」擴張,不無疑 問。專業保母所從事的正式托育工作往往是「長期就業」,若適才適性,工作可 長達五年或十年以上,累積收托超過十名、甚至二十名幼兒,專業化程度不可同 日而語。不過親屬托育帶完自家的幼兒之後,留任為正式登記托育人員的比例有 多少?目前文獻資料並無統計數字,惟很可能非常有限(王舒芸,2016)。

納管後各縣市為因應爺奶上保母課程,不斷加開每人 8,000 元自費班保母課 程,甚至出現夜間部以及爺奶漏夜排隊報名保母班等怪象;也出現奶奶照顧孫子、

爺爺去上課卻無從管理的問題。此外,實務現場的居家托育訪視人員經常主張,

親屬關係輔導角度難以拿捏,因為阿嬤覺得照顧自家幼兒是私領域的事。故一般 管理保母的品質要求,遇到了親屬只好化為「低度管理」,訪視意義形同虛設。

立法院甚至有立法委員因為「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親屬保母人數偏高,且僅收自 家親眷,不利擴充社區保母系統之量能」,提案凍結衛福部社家署的預算,據以 要求改善(王舒芸,2016)。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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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看,2014 年底全國領取托育費用補助的人口約佔全台 0-2 歲兒童數的 10.63%。如果比較各縣市領取托育費用補助的人數佔該縣市 0-2 歲兒童數的比例,

從表 2-2-8 可看出六都中新北市、台中市遙遙領先,約佔 13~14%,但高雄市領 取托育補助僅 2,305 位,佔 0-2 歲兒童數比例在六都中最低,僅 5.4%。

表 2-2-8、2014 年 12 月領取托育費用補助一覽表

單位:兒童數;人數;百分比

縣市別 0-2 歲兒童數 托育費用補助

人數 百分比

新竹市 10,075 1,560 15.48

基隆市 4,040 590 14.60

新北市 69,081 9,809 14.20 臺中市 49,662 6,883 13.86

宜蘭縣 6,740 909 13.49

新竹縣 11,213 1,491 13.30

嘉義市 3,949 483 12.23

桃園市 33,673 3,696 10.98 臺南市 29,302 2,995 10.22

南投縣 6,726 646 9.60

臺北市 57,134 5,398 9.45

苗栗縣 11,218 975 8.69

彰化縣 21,838 1,874 8.58

臺東縣 3,396 282 8.30

花蓮縣 5,332 429 8.05

雲林縣 9,856 712 7.22

嘉義縣 5,908 408 6.91

高雄市 42,652 2,305 5.40

屏東縣 10,327 550 5.33

連江縣 304 15 4.93

金門縣 2,665 117 4.39

澎湖縣 1,774 76 4.28

合計 396,865 42,203 10.6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15) 說明:本表格依照領取托育補助人數比排序。

由表 2-2-9 資料可看出,2014 年我國直轄市共 15,710 個登記托育人員,可 收托 31,420 名 0-2 歲兒童,實際已收托 25,331 名,尚有 6,089 個名額可資運用。

顯見供給與需求之間尚有落差,政府實有必要強化居家托育服務的督導管理與照 顧品質,同時配搭補助機制與登記管理等雙重機制,增加家長對送托居家托育服 務的信心。如果看縣市差異可看出托育人員登記數依序為新北市、台中市、台北 市,高雄排名第四共有 2,177 名登記保母;但如果看尚可收托數卻僅次於新北市,

尚有將近 1,292 可收托兒童數。

(22)

14

表 2-2-9、2014 年居家式托育服務供需比一覽表

單位:兒童數;登記數;人數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15) 說明:本表格依照尚可收托兒童數遞減排序。

現行托育費用補助係以「工作、福利」模式,支持父母兼顧就業和育兒,針 對就業者提供部分托育費用,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投入就業市場,提高家庭 收入以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然,居家托育費用依城鄉差距約在 1 萬 2,000 元至 1 萬 8,000 元間,平均收費約 1 萬 5,000 元,實已造成家庭經濟負擔沈重。

這也顯示居家托育的另一個問題,審計部指出,「托育補助衍生部分保母漲價之 藉口」「媒體報導及網路平台(如部落格、babyhome 寶貝家庭親子網之討論區)

民眾反應,間有部分保母巧立洗澡費、洗衣費、冷氣費、煮飯瓦斯費、副食品費 等各種名目收費哄抬價格,或以各種名義要求和家長拆帳分享政府補助,引發『政 府補多少、保母費漲多少』之現象,影響達成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之計畫目 標。」(審計部,2012)

因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訂 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搭配補助進行托育費用價格之管理,避免托育 人員擅自調高收費、改變原收托條件或另立名目向家長收取非必要費用,以實質 減輕家庭托育費用支出,積極建構平價的托育服務體系,是另一個關鍵。

從上述簡單回顧可知,台灣推動托育人員專業化,經多年努力已有部份成果,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歷經多次修正,調整托育費用補助經 濟條件門檻,逐步放寬托育人員資格、擴大補助對象範圍,對我國托育管理制度 已有相當之建構。歷經數年推動,全國 0-2 歲兒童送托社區保母系統的比例由 2008 年 4.07%攀升至 2014 年 9.1%,該送托率與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的 9.07%頗 為一致,顯示引導家長送托社區保母系統政策已漸奏效。

配合 2011 年 11 月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居家托育登記制度(衛福部,2015),遂以建構優質專業體系,平價居家 式托育服務理念,作為第二階段「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2015-2018 年)」

方向。從「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轉為「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 縣市別 0-2 歲兒童數 托育人員

登記數

可收托 2 歲以下 人數

實際收托 2 歲以下人數

尚可收托 兒童數 新北市 69,081 4,331 8,662 7,050 1,612

高雄市 42,652 2,177 4,354 3,062 1,292

臺北市 57,134 2,953 5,906 4,852 1,054 臺中市 49,662 3,035 6,070 5,167 903 桃園市 33,673 1,900 3,800 3,142 658 臺南市 29,302 1,314 2,628 2,058 570 合計 281,504 15,710 31,420 25,331 6,089

(23)

15

施計畫」,從歷史趨勢來看,納入托育服務輸送及管理制度的幼兒人數愈來愈多。

不過也值得留意的是若扣除親屬托育後,推動正式托育服務普及化的成果,似乎 仍有改善空間。

(二)、托嬰中心

托嬰中心是提供未滿 2 歲嬰兒的機構式照顧場域,醞釀 10 多年並歷經數種 版本的「幼托整合」,終於在 2011 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通過後塵埃落定。在 兒童照顧方面,最大的變革莫過於托兒所與幼稚園合併為「幼兒園」,收托 2 至 6 歲幼兒,由教育單位統一管理。除了原先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因應幼托整 合,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外,原法規中所涵蓋的 0 至 12 歲的 托育機構,僅存收托未滿 2 歲的托嬰中心,為社政體系所管轄的唯一托育機構類 型。

不過因公共資源在嬰幼兒機構托育上的投入不足,托嬰中心仍以市場供給為 主,2011 年新北市以公辦民營方式推動設置「公共托育中心」後,社家署隨即 研擬「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補助計畫」,期望透過經費挹注,結合地方政府及 社區資源,以非營利方式在全國設置平價托嬰中心,以解決機構收費過高、服務 品質良莠不齊、專業人員薪水過低等問題,期待建構普及、平價且優質的托育制 度,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使幼兒享有安全舒適之照顧環境及落實公共托育理念(內 政部兒童局,2012)。

幼托整合起,0-2 歲托嬰中心正式從 2-6 歲幼兒園獨立出來,再加上公私協 力托嬰中心政策的點火效應,2012-2013 間托嬰機構的照顧人數迅速成長,成長 率高達 65%。其後擴張速度雖然趨緩,成長率逐年變為 31%、16%,但增加速度 仍不可小覷(王舒芸,2016)。由表 2-2-10 統計數字顯示,截至 2015 年底全國計 有八縣市 92 家公私協力托嬰中心,643 家私立托嬰中心,共計 735 家托嬰中心,

可提供超過 2 萬個 0-2 歲嬰幼兒的收托名額,實際收托 17,246 名兒童。換言之,

我國「嬰幼兒正式托育服務」的內涵圖像,四年來總托育量已經增為大約兩倍,

只不過服務分布卻是從居家托育:機構托育=4:1,轉變為居家:機構=2.5:

1(王舒芸,2016)。托嬰中心服務量的增長因素,究竟有多少來自公共托嬰中心 推波助瀾、有多來自家長托育偏好的改變,又有多少來自托育補助製造的誘因?

目前文獻無從判斷。

(24)

16

表 2-2-10、2012-2017 年托嬰機構數及托育人數

單位:機構數;人數

年度 私立托嬰 公共托嬰 托育人數

2012 年 402 -- 6,861

2013 年 553 -- 11,362

2014 年 587 72 14,845

2015 年 643 92 17,246

2016 年 710 98 19,750

2017 年 784 123 23,066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6)

表 2-2-11 為高雄市目前托嬰中心屬性的分布,私立托嬰中心有 52 所,佔 75.4%,而公立托嬰中心有 17 所,24.6%。

表 2-2-11、高雄市托嬰中心屬性

單位:所數、百分比

所數 百分比

公共托嬰中心 17 24.6

私立托嬰中心 52 75.4

總計 69 100.0

資料來源:高雄市社會局(2017)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的定價隨不同地區而有差異,如高雄市 9000 元、宜蘭 8,000 元、新北市 9000 元、台北市 11,000 元(家長實際負擔會因是否符合托育 補助、或其他津貼而變動)。此外 8,000 至 11,000 元的月費(若扣除保母補助 3,000 元,家長實際支付 5,000 至 8,000 元)、政府協助場地或經費挹注,代表在價格上 的公共性,而人事費用不以公務員晉用,但以勞基法為基準,避免拖垮政府財政 的成本效益考量,也保障有酬照顧者勞動條件。

此外,依據表 2-2-12 顯示縣市差異來看可發現,公私協力托嬰中心家數最 多的依序為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位居第四名,共有 17 家公私協力 托嬰中心、52 家私立托嬰中心,核定收托人數在六都中算較少的城市。高雄市 2017 年度收托 2,616 位孩童,尚有 766 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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