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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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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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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第 25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訂定 100 年 11 月 7 日高市府四維社兒少字第 10000122622 號 函頒

一、為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作業,並依據內政部訂定「弱 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八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本市並符合本計畫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 年,其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三、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 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資料。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申請者,得出具委託書委任他人辦理。

四、區公所受理前點申請後,應儘速完成調查及初核,並彙送本局核定。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不完備者,區公所或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局核定後,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扶助期間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次月起停止其生活扶助,

如有溢領,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溢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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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兒童或少年死亡者。

(三)申請人拒絕關懷訪視或未將補(扶)助款項用於兒童及少年之基 本生活所需,經勸導、協調未果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扶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繳已受領之生活扶助:

(一)拒絕提供本局查核所需之資料。

(二)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扶)助。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扶)助。

(四)其他原因溢領生活扶助者。

核發扶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十八、經本府人力專案小組審查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核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於報名時繳交 101 年度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