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
人壽保險 (一)
袁曉芝
臺灣保險市場
/
保險概述投保率
2006年台灣壽險(壽險+年金)投保率,已提 高到184.01%,等於台灣每位保戶平均有 1.84張保單,每人平均花6.8萬多元 。
50.00 70.00 90.00 110.00 130.00 150.00 170.00 190.00 210.0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台灣壽險投保率
%
保險商品分類
保險商品
人身保險商品 財產保險商品
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 責任保險 陸空保險 海上保險 火災保險保證保險
大綱
人壽保險之分類
人壽保險之數理基礎
三種選擇權-不喪失價值、紅利分配、
保險金給付方式
保險之定義性質及專有名詞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節稅考量
陳雲中 :
保險者,乃為處理可能發生的特定偶然事 件,透過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方式, 並以 合理之計算為基礎,共醵資金,公平負擔, 以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為目的之一種持續 性之經濟制度
保險之定義性質
-1
保險者,乃為處理可能發生的特定偶然事件,透過多數經濟 單位之集合方式,並以合理之計算為基礎,共醵資金,公平負 擔,以確保經濟生活之安定為目的之一種持續性之經濟制度
危險 補償 / 填補
協力(危險分散) 保險費
經營對象 主要目的 經營方式 經營基礎 社會全體
處理可能發生的特定偶然事件 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
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
合理計算且公平負擔資金
持續性經濟制度 經濟制度
保險之定義性質
-2
就 保險原理 面觀之(經濟角度)
保險是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並共 同建立基金,當少數單位遭受損失時,由全體予以分攤的 一種制度。
保險之定義性質
-3
大數法則 同質性 損失分散
大數法則
保險之定義性質
-4
根據抽樣實驗或統計資料顯示,某一現象在若干次的 重複中,將會有規則性出現,當抽樣數愈大時,該一 現象的出現愈規則,此即所謂大數法則。
同質性
以人壽保險來看,同質性代表具有同樣或相似的風險 程度,例如:以各年齡層並考量性別,作為危險分類標 準。
就 保險契約 面觀之(法律角度)
保險是當事人間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 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負擔賠 償財物的行為。
保險之定義性質
-5
保險人 保險契約(當事人) 要保人
保險費
保險之定義性質
-6
保險事故發生,不問實際損失大小,完全依據契約簽訂時 雙方預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壽保險屬定額保險
一年定期壽險例外。
人壽保險多為長期契約
保險之定義性質
-7
損害填補
可以金錢計算 無法以金錢計算
保險價額 定額保險
定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
保險常用專有名詞
-1
被保險人 要保人 保險人
1.又名承保人
2.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3.有保險費之請求權
4.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有負擔賠償之義務 1.又名保單持有人,俗稱投保人
2.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4.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1.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之人 2.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3.亦得由要保人為之
保險常用專有名詞
-2
受益人
1.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
2.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約定之人 3.亦得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之 4.並不負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因具有利 害關係而得享有之合法經濟利益。
2.要被保人對於此種經濟利益,因保險標的有
保險利益
保險常用專有名詞
-3
逆選擇 是指要保人所為與保險人相反之選擇,亦即身 體情況較差者選擇購買保險或申請續保,而情 況良好者則不欲購買保險或續保。
(Moral Hazard)即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詐取 保險金而故意之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擴大的 危險。
道德危險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 保險金保險金
大綱
人壽保險之分類
人壽保險之數理基礎
三種選擇權-不喪失價值、紅利分配、
保險金給付方式
保險之定義性質及專有名詞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人壽保險之分類-1
1
保險法
§13
3 人身保險 2 分四類
4
人壽保險
傷害保險
年金保險
傳統型商品 利變型商品 投資型商品
健康保險
傳統型商品 利變型商品 投資型商品
規定年限內死亡
屆契約規定年限仍生存 上述兩者
死亡保險 生存保險 生死合險
人壽保險之分類-2
§保險法101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 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死亡保險
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時,保 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故 保險金的給付是以死亡為給付條件。
保險期間若為終身,稱為終身壽險(Whole life)
否則稱為定期壽險(Term life)
祝壽保險金
人壽保險之分類-3
人壽保險之分類-4
(普通/平準型)定期壽險(死亡險)示意圖
x:投保年齡
繳費年期:n年
(保險金額固定不變) x+n
保障年期:n年
年齡 保額
n年內身故時可獲得保險金額
期滿仍生存 ? 已繳保險費 ?
人壽保險之分類-5
遞減型定期壽險(死亡險)示意圖
常用於被保險人清償貸款
x:投保年齡
繳費年期:n年
x+n
(保險金額
呈遞減方式)
保障年期:n年
年齡 保額
n年內身故時可獲得當時保險金額
人壽保險之分類-6
遞增型定期壽險(死亡險)示意圖
繳費年期:n年 保障年期:n年
保額 n年內身故時可獲得當時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呈遞增方式) 定額 or 定律
<目標市場>
脫離單身生活 養育責任漸重
人壽保險之分類
-7
可轉換式定期壽險(死亡險)
轉為終身壽險 轉為其它險種
於原定期壽險之保險期間內, 無需提出可保證明, 即可轉換為
終身壽險或生死合險
亦可約定於特定日期自動轉換
自動轉換型定期壽險
人壽保險之分類
-8
續保式定期壽險(死亡險)
於原定期壽險保險期滿前, 無需提出 可保證明, 即可繼續另一個定期保險
一年期之續保式定期壽險稱為 每年更新定期壽險
人壽保險之分類
-9
為何要買 定期壽險
???
相對其他險種,保險費較低, 或 相同保費下可買之保障額度較高
人壽保險之分類-
10
(普通)終身壽險(死亡險)示意圖
身故時可獲得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終身固定不變)
(終身繳費) 保額
x : 投保年齡 保單年度
人壽保險之分類-
11
限期繳費終身壽險(死亡險)示意圖
x:投保年齡
n:繳費年期
(保險金額終身固定不變) x+n
保障年期:終身
保單年度
保額
身故時可獲得保險金額
正常情況下, 受益人一定領得到保險金
人壽保險之分類
-12
躉繳終身壽險(死亡險)示意圖
x:投保年齡 (保險金額終身固定不變)
保障年期:終身 保額
身故時可獲得保險金額
保單年度 所有保險費於契約
生效時一次繳清
人壽保險之分類
-13
連生終身壽險(死亡險)
二個以上的被保險人
只要被保險人之一身故, 保險人即給付保險金 給付後保險契約即告終止
連生保險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各自單獨買 相同保險之保險費總合比較, 何者為高 ?
人壽保險之分類-
14
<終身壽險>
如果被保險人屆生命表最高年齡仍生存 ?
連生終身壽險
目標市場 ? 夫妻
企業重要員工 合夥人關係
二、生存保險(Pure endowment)
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 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
生存保險不同於死亡保險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 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因此,生存保險以儲蓄為 主,亦被稱為儲蓄保險或純養老保險。
人壽保險之分類-
15
<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 保險人該如何 ?
人壽保險之分類
-16
生存保險之保險金, 可設計為
1.到期一次給付
2.固定期間按期給付 教育年金保險 市場無此商品
三、生死合險(Endowment)
保險契約約定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 全殘及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契 約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稱為生死合險,通常 又稱為養老保險。
除非應繳保險費不繳,而使契約停效、失效或 是保戶自己解除契約,否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 險人死亡或全殘,保險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給付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或保險期滿被保險人仍生 存時,保險公司也應依契約約定給付滿期保險 金。
人壽保險之分類
-17
繳費年期:n年 保障年期:n年
保額 n年內身故時或期滿生存可獲得保險金額
定期保險(生死合險/養老險)示意圖
人壽保險之分類
-18
人壽保險之分類
-19
躉繳定期保險(生死合險/養老險)示意圖
保費一次繳清, 於n年內身故或期滿生存時可獲得保險 金額。 (目的:避稅)
x:投保年齡
繳費年期:躉繳
(保險金額固定不變) x+n
保障年期:n年
年齡 保額
躉繳保費
人壽保險之分類
-20
增值型養老險示意圖
單利 複利
保障年期:n年 繳費年期:n年 保額 (保險金額呈遞增方
式)
. 10
. 5 4 3 2 1 年度
…….
16,289 15,000
…….
12,155 12,000
11,576 11,500
11,025 11,000
10,500 10,500
10,000 10,000
複利 單利
5%增值
人壽保險之分類
-21
多倍型生死合險示意圖
養老險 定期壽險
生死合險
x:投保年齡 x+n 年齡
保額
保障年期:n年 繳費年期:n年 定期壽險
100萬
100萬 身故 200萬 生存 100萬
人壽保險之分類
-22
終身型生死合險示意圖
養老險 終身壽險
保障內容 ???
終身壽險
生死合險 保額
100萬 100萬
人壽保險之分類
-23
還本型生死合險示意圖
每m年生存 10萬 n年內身故 100萬 n年期滿生存 100萬 生死合險
x:投保年齡 x+n 年齡
保額
保障年期:n年 繳費年期:n年
100萬
10% 10%……… 10%
生存期間 普通終身年金保險
特定期間 附保證年期年金保險
人壽保險之分類
-24-
年金§保險法135-1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 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人壽保險之分類
-25 -
年金以繳費方式為分類
以給付始期為分類
以給付額固定否為分類
即期年金 遞延年金 躉繳年金 分期繳年金
定額年金 利變年金 變額年金
人壽保險之分類
-25’ -
年金以被保險人人數為分類
個人年金
連生共存年金(joint life A)
連生生存年金(joint and survivor A) (連生遺族年金(joint and last-survivor A))
(全額連生生存年金(joint and full survivor A))
以要保人為分類
國民年金 (公共年金) 企業年金 (私人年金)
人壽保險之分類
-26 -
年金即期年金保險示意圖
x:投保年齡 x+n 保單年度
保障年期:終身 繳費年期:躉繳
躉繳保費
……
定額年金
x+1
被保險人身故
…..…
增額年金
人壽保險之分類
-27 -
年金遞延年金保險示意圖
保障年期:終身
躉繳保費
……
定額年金 被保險人身故
………
分期保費
人壽保險之分類
-28 -
年金附保證年期年金保險
1.保證年金受領人至少可領取年金之年期,如果年金受 領人活過保證期間,則年金仍繼續支付至其身故為止 2.年金受領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於
被保險人身故後為指定之年金受益人
普通終身年金保險
年金受領人(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固定領取年金,領至 身故為止
人壽保險之分類
-29 -
年金變額年金保險 確定年金
1.年金受領人固定領取一定年期之年金,不論被保險 人是否仍生存
2.年金支付與被保險人生存或死亡無關,非保險公司 銷售之商品
人壽保險之分類
-30 -
年金連生共存年金保險-joint life
保險人於連生被保險人均生存時給付年金,而於任一人 身故時終止支付年金
連生生存年金保險-joint and survivor 保險人於連生被保險人任一人生存時給付年金,至所有 連生被保險人均身故時終止支付年金
連生遺族年金保險 全額連生生存年金保險
人壽保險之分類
-31 -
投資型保險定義
投資型保險商品 :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 費用, 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 資分配方式, 置於專設帳簿中, 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
盈虧自負(傳統型壽險由保險公司承擔投資風險)
死亡風險、費用風險仍由保險公司承擔 死亡風險
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承受之風險 費用風險
消 費 者 承 受 之 風 險
人壽保險之分類
-32 -
投資型保險特性一
投資績效決定投資型保單帳戶價值
由消費者承擔部分或全部的投資風險
人壽保險之分類
-33 -
投資型保險特性二 分離帳戶/專設帳簿 (vs. 一般帳戶)
3.資產不受一般帳戶債權人之追索
4.由保險公司以類似信託方式託管--保管(機構)
(在美國,不受保險法而受信託法、證券法監管) 2.保險人應依 [投資型保險契約會計準則
1.資產應予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 單獨管理
], 定期對專設帳簿資 產評價, 並通知要保人
人壽保險之分類
-34 -
投資型保險特性三 費用揭露
1.透明度高—商品銷售時各項費用及收取標準需 逐項列示, 日後並定期揭露於財務報告
2.可與單獨購買相同投資工具作參考比較及評 估,
例如共同基金
3.減少未來可能發生之紛爭
人壽保險之分類
-35 –
分紅保單一、分紅保險(Participating insurance)
被保險人得享公司經營分紅保單所產生盈餘的 保險。
2002/12/31以前:強制分紅。
2002/12/31~ 2003/12/31:過渡時期。
2003/12/31以後:自由分紅。
分紅保險亦有可能不分紅。
二、不分紅保險(Non-Participating insurance)
被保險人不得分配公司盈餘的保險。
2002/12/31以前:無不分紅保單。
2003/01/01以後:得銷售不分紅保單。
人壽保險之分類
-36–
分紅保單國泰 新光 宏泰
台灣
統一 南山 安聯 保誠
佳迪福 大都會
國華
強 制 分 紅 保
單 所有被保險人歸類於同一個危險共
人壽保險之分類
-37 –
分紅保單國泰 新光 宏泰
台灣
統一 南山 安聯 保誠
佳迪福 大都會
國華 國泰
新光 宏泰
台灣
統一 南山
安聯
保誠
佳迪福 大都會
國華 國泰
新光
台灣
統一 南山
安聯
保誠
佳迪福 大都會
國華
宏泰
被保險人投保不同保險公司的保單,會被分 別歸類在不同的危險共同團體,依照個別保 險公司的經營績效,會產生不同的分紅結果
自 由 分 紅 保 單
人壽保險之分類
-38 –
分紅保單人壽保險之分類
-39 –
核保何謂核保
?
核保又稱為危險選擇,是對投保的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風 險程度進行評估與分類,並作出是否承保,適用何種費率或 採取何種限制措施的決定。
核保結果
標準體 次標準體
除外責任 加費
人壽保險之分類
-40 –
核保核保工作的目的在於辨別投保風險的優劣,從而保證業務質 量,保證保險企業的穩健經營。
為何要核保
?
人壽保險之分類
-41–
體檢以有無體檢為分類
有體檢保險
需經醫師體檢
無體檢保險
要保書告知
人壽保險之分類
-42–
特種壽險¾ 郵政公司僅得銷售簡易壽險 1.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2.被保險人須中華民國國民。
3.得以附約經營健康/傷害險。
簡易人壽保險法
4.保額最高200萬,最低10萬。
5.保費多為月繳。
6.免體檢。
1.同一利益團體5人以上。
2.每年更新保單。
團體人壽保險特性
3.通常不需體檢。
4.有經驗分紅。
團體年金保險 ?
大綱
人壽保險之分類
人壽保險之數理基礎
三種選擇權-不喪失價值、紅利分配、
保險金給付方式
保險之定義性質及專有名詞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1
第01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 保險契約 (以 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2
第02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 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 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 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3
第03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 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 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 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規定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4
第04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5
第05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 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 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 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 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
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 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險價值準 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6
第06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 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 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 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7
第07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 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 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 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 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8
第08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 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 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
○○○○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 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9
第09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日(不得少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 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10
第10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 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 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11
第11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 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 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 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12
第11條(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13
第12條-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13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儲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人壽保險之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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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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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條的 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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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 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 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17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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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 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 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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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減額繳清保險-分紅保險單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 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 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 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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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減額繳清保險-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 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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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展期定期保險-分紅保險單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
,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 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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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展期定期保險-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
,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 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 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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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 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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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與給付-分紅保險單適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以本 保單計算保險費(或責任準備金)所採用之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 利率及預定死亡率(項目由公司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為基礎,依 保險單之分紅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項目由 公司視商品設計內容自訂):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 時,
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來增加保險金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 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 式時,本公司以第四款 (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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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續)-保險單紅利的計算與給付-分紅保險單適用
四、儲存生息:以○○○之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 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殘廢,
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每 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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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與給付-不分紅保險單適用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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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之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 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
,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 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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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續)-年齡的計算及錯誤之處理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 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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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 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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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 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26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 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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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 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28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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